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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作品和版权保护

Anonim

必须定义法律的每个分支的保护对象,以定义该法律的适用范围以及范围。版权的目的是人类智慧产生的作品或创作,必须以可感知的表达方式或形式表达,并且必须具有原创性。

在一般意义上,如果创作或作品以特定的方式表现出来,则它们将受到版权保护,因为思想不容易受到该法律分支的保护,因此实际上有几个人可能有相似或相同的思想,并且只有在可以复制,传播和表示的具体,可触知的作品中外在化的想法将受到版权保护。

作品除了要正式表达外,还必须是原创作品,理解这一原创性(出于版权目的),作为作者在创作中的烙印和形式个性的体现。

有时候,有几位艺术家在特定作品中表达了相同的想法。但是,在所有情况下结果都是不同的,因为在创建时,每个作者都会打印自己的邮票。这种对原创性的要求并不意味着该作品必须是新颖的才能受到保护,而仅仅是具有源自创作者的这种个性。

另一方面,版权对这些形式和个性化创作的保护不受其价值,目的地或表达形式的约束,在大多数法律中,这种保护均不受遵守。任何形式的行为,都是通过创造行为而不是经政府承认而诞生的。那么,版权旨在保护所有符合我们先前所披露的一般要求的知识作品,根据其表现形式和特征将其归类为作品:文学,音乐,戏剧或戏剧。 ,艺术,科学,视听以及技术发展所不具备的其他传统,我们可以提到软件,数据库和多媒体作品。同样,保护范围扩大到尽管是原创作品但是从其他先前存在的作品中创建的作品,这些作品被称为衍生作品,其中包括翻译,改编,汇编等。

在大多数管理版权的法规中,都以举例的方式提到了作品的类型,该列表不受数量限制,这允许随着人类和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那些作品类型,以及满足上述要求的产品,可以包含在本法律的监管框架中,而无需针对该目的修改法律,并且保护是及时有效的。

《保护文学和科学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没有为作品建立定义,但是在其第2.1条中,它明确地提及了版权保护的不同类型的作品。

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集中,我们将对艺术作品进行分析,其中包括绘画,素描,雕刻,雕塑,摄影和建筑。被归类为艺术作品的作品对构思它们的人产生了审美影响,并且视觉是欣赏它们的最重要的人类感觉,因此可以将它们称为视觉作品。此类作品不受保护,无论其制作所采用的材料和技术如何。同样,在很多情况下,艺术家在制作作品之前创作的素描和论文均受版权保护。

在制作这类作品时,艺术家通过线条,颜色,形状和各种材料的组合来表达自己,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创作者的个人执行力对于达到预期的效果起决定性作用。其他类型的作品不会发生什么。

重要的是要注意,为了版权的目的,并且为了更好地理解保护的目的,在作品与支持作品的体现形式之间存在区别,这是在某些类型的作品中可以确定的区别,对于艺术作品而言,情况并非如此,绘画,素描,雕塑是作品,而帆布,木材和纸则是需要结合的物质支撑。然后我们说语料库,它是表达作品的物质支持,例如绘画,雕刻和carving体,它们是画家画的笔画,线条,图像,是创作的智力和非物质作品。 。

神秘体和机械体之间的这种区别非常重要,因为可能产生的权利是不同的,因此,由于艺术作品的支持者,即使是唯一的复制品,其法律待遇也将有所不同。在许多情况下,它拥有财产权,但不一定拥有该作品的版权;因此,获得归类为艺术作品的作品并不意味着获得其著作权的所有权。

出售此类作品并不意味着经济权利的转让或转让,因此,除非有任何合同规定,否则对作品的任何复制,以其他媒介使用或公共传播的理由作者或版权所有者的所有者(视情况而定)。

尽管此类作品的作者出售了物质支持或转让了他的版权,但这并不意味着精神权利消失,因为这些权利是不可剥夺和不可描述的,只要侵犯亲权和正直权就可以行使。工作。

绘画,素描,雕塑,雕刻是公认的传统艺术作品,在人类发展史上已经出现较早,但是随着技术的发展,摄影也应运而生。的作品,并且在两个边缘上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即那些通过框的形状,光线的使用或其他元素具有独创性并受版权保护的照片;以及那些不暗示这种原创性的作品被视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并且在不同的法规中被分类为纯照片或简单照片,从而规范了将在保护此类作品中使用的不同制度摄影。

除了提到的这些类型的艺术作品,我们还要分析图形设计的作品,随着工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作品在广告和产品与服务的促销中起着重要作用。许多人认为,设计不是艺术,因此不应寻求与艺术作品的类比,因为本质是艺术问问题,设计解决问题。但是,我认为,对版权而言,至关重要的是,只要该设计是原创的,并且在形式上和具体地表示出来,就可以受到该法律分支的保护。

艺术作品的创作者对其作品拥有精神和世袭的权利,精神权利是不可剥夺,不可剥夺,不可依附,不可剥夺和不可剥夺的;它们由内容不同的不同系组成,因此在学说中又分为积极系和消极系,积极系之所以被称为是暗示作者的主动性,是由公开权和披露权组成的。撤退或re悔。第二种被归类为否定的,因为它们阻止他人侵犯精神权利,并且是承认作品父权和完整性的权利。作者可以决定公开其作品或将其保密,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艺术作品的创作者选择将其展出或通过展览或其他形式的公共传播与公众交流;这并不意味着他们要保留一些作品而不向公众展示,只有他才能决定如何处理他的作品。

这种披露很重要,因为尽管提交人的继承权是与创造物有关的,但从作品的公开中可以明显体现出这些继承权是不可能的,不可能行使公众传播的继承权。否则,将披露工作。关于承认艺术品作者的父亲身份的权利,也必须得到尊重,并且必须澄清,尽管通常例如以塑料作品的作者以个人方式说明其签名,但如果是照相的话这种类型的作品或图像是以任何艺术作品的另一种形式复制的,没有提及创作它的作者。关于尊重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还必须重视其对艺术作品的影响,因为有时会使用该组作品中的塑料,摄影或其他作品的片段,未经作者授权就对作品进行切割或修改,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会影响其合法权益。

目前,已经发展出一种文化产业,专门用于实用工具的支持,塑料,雕塑和摄影作品,这使低收入人群能够在购买具有遮阳篷,餐具和家庭装饰品等产品的同时购买雨伞,餐具和家居装饰品。这些艺术品的副本。

对于在新媒体上进行的这些使用,需要作者和版权所有者的明确授权,他们是唯一获准批准对作品大小进行修改,对色调进行任何更改或对这些新作品施加的修改的作者。支持和格式,并且必须明确指出,绘画的所有者,尺寸,版画或其他在许多情况下不是版权的所有者,因此无权授予上述授权。

关于经济权利,我们必须声明它们彼此独立,这意味着,如果作者将其作品的公众传播权转让给他人,则并不意味着他在授权其复制或散布。每次转让都必须得到明确授权,并且必须说明其涵盖的经济权利。经济权利不受数量限制,可以与作品的使用方式一样多。但是,在教义和立法中,根据行使这些权利的不同形式将它们分组,即:复制权,发行权,变革的公共传播权。

与分析该作品的艺术作品紧密相关,我们发现了参与权或所有权套件,这是此类作品的作者有权获得其原件的连续销售价格的一部分。在公开拍卖中或在商人或商业代理人的干预下进行的作品。

我们希望评估的与艺术作品有关的最后一个方面是,开展永久性和临时性展览活动以促进此类作品的公众传播的中心和机构的责任,因为它们必须保护作品并确保它们不残缺,被盗或损坏,因为在许多情况下这些标本都是独一无二的标本,而这些行为中的任何一项都会首先影响作者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

尊重和维护版权,鼓励更多的艺术创作,人类可以依靠照亮我们灵魂的奇妙作品。

艺术作品和版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