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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共同羁押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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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im

2014年,我国0至17岁的儿童人口为4020万人,即1970万女孩和2050万男孩,占全国总人口的33.3%。儿童和青少年,这将导致该国多年来不得不对该部门进行投资以保证其需求。(INEGI,2015)。

《儿童权利公约》是国际上最重要的人权条约,墨西哥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因为在该条约中,女孩,男孩和青少年被公认为是权利的主体,而不仅是对象在该国,没有一直采取所有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来保护和支持未成年人,这违反了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在羁押案件下达决定时,我们的司法部门存在滞后,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将未成年人与其父母之一分开,对人类有害无益。

关键字:儿童的最大利益,权利,立法措施,共同监护。

法律思想的演变使得可以肯定的是,在人权概念的背后,存在着这样一种观念,即所有人,包括儿童,都享有人类所享有的权利,这是国家的义务,促进和保证其有效执行。平等保护;但是尽管如此,由于历史上未成年人是一个脆弱的部门,墨西哥社会在此问题上仍然有困难和障碍,几年前,墨西哥法律不承认他们是未成年人,因为该国并没有采取所有立法措施。适当的行政程序。

对儿童的最大利益的解释无动于衷,这些解释往往使违反《公约》本身承认的权利的决定合法化。我们当局的主要目标必须是促进儿童的最大利益与有效保护其权利之间的结合。无疑有助于定义这一原则的权利之一是,在未成年人感兴趣的过程中听取未成年人的声音,条件是可能做出的决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他。

这项权利的中心是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每个过程中必须进行的个性化,以便做出有利于他的决定。我坚信,每个案件都无法像处理家庭事务中的其他争议那样进行审判,因为监护案件会自动成为一个孩子,就像所有孩子一样,都具有其独特,独特,不可重复的存在方式。

最高法院已就此问题作出裁决,得出结论认为,现行的民事规范除了将监护权置于任何一方之外,还应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作为协调父母的合法权利的指导原则。两名父母倾向于父母疏远的行为,即由父母抚养的行为,由父母抚养儿子或女儿,以防止探望和与另一父母共存,导致孩子或女孩的意识转变过程,可以从恐惧和排斥到仇恨。

它还确定适用于未成年人的规范应被理解为旨在向他们提供主要是在家庭和社会福祉环境中实现增长和充分发展所需的照料和协助,以及为他们提供的照料和帮助。这项原则,行使成年人的权利可能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成为行使女孩,男孩和青少年权利的条件,这是所有有关当局在该领域的义务。的权力,即确保未成年人得到保护和行使权利,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其福祉。由于未成年人是逐步获得逐步权利的权利的持有者。

关于该主题的孤立论文之一是:

纪元:第十纪元

注册:2007477

实例:大学巡回法院

论文类型:孤立

资料来源:《联邦司法周刊》

第10本书,2014年9月,第三卷

学科:宪法的,民事的

论文:II.1o.13 C(10a。)

页面:2425

保持和共享保管。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兴趣。

如果考虑到唯一的监护权和监护权是指子女的照料和照看子女的责任仅归于父母一方,而另一方则建立了探望和饮食制度,这意味着拥有合法监护权的父母将是有权决定日常生活中与未成年人有关的事情的父母;但是,在共享监护权时,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会得到更大的保护,因为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保留了未成年人的更充分和完整的权利范围,因为它协调了父母的合法权利,在不损害未成年人的福祉的前提下,并确保他们遵守《墨西哥州保护女孩,男孩和青少年权利法》第9条规定的学校职责和权利;

此外,一方面,它总是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生活质量,因为总是有两个人能够回应并满足他们的需求;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与父母双方建立了牢固的情感纽带,减少了失落感在离婚案件和单独监护权下达时发生;同样,它使每个父母都具有独立性,能够以相同的权力和平等的权利,就学业和学校问题,医疗保健,旅行等采取行动和做出决定,这些都与未成年人的发展和日常生活有关。条件和情况。因此,考虑到提供的证据材料,共同监护的来源,因为它被认为具有未成年人发展的最佳地位。

居住在墨西哥州CIUDAD NEZAHUALCOYOTL的第二电路的第一所大学法院。

直接保护20/2014。2014年4月3日。全体一致投票。演讲者:Miguel EnriqueSánchezFrías。秘书:戴维·费尔南德斯·佩雷斯。

该论文于2014年9月19日(星期五)上午9:30在《联邦司法周刊》上发表。

因此,监护权和监护权的行使以共同的方式被降低,这恰恰导致人们相信,父母双方均有权以与其相对应的比例充分享受照料和协助婴儿的权利。

儿童权利委员会在2013年对《儿童权利公约》提出了超越性意见:

成人认为儿童的最大利益,不能优先于尊重《公约》规定的尊重儿童所有权利的义务。强调《公约》中没有权利等级制度;所提供的所有权利都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对儿童的最大利益的负面解释不应损害任何权利。 (联合国,1989年)

法官必须在任何时候都保证未成年人的权利,以恢复孝顺关系,即他们与父母同住的权利,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要实现健康的发展和人格的形成,这是必要的。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9条,未成年人与他们有关系,该公约确立了儿童与父母同住的权利,除非有证据表明,否则必须与父母同住。您的安全受到威胁。上述问题需要适用墨西哥现行法律规范以及类似适用于监护权案件的法律,因此众所周知,现代家庭关于父亲和母亲之间的角色分配,他们已经实现了与子女一起履行职责之间的性别平等,这种演变尚未在该国所有家庭中得到普遍推广,但可以在许多家庭中体现出来,并说这种动态必须反映在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和监护权所采取的司法措施中,以便我们的当局不能忽视具有国家和国际意义的问题。因此,我们的当局不能忽视具有国家和国际意义的问题。因此,我们的当局不能忽视具有国家和国际意义的问题。

1.儿童和监护权的最佳利益背景

直到几年前,儿童的最大利益问题在我国还没有得到解决,因此在墨西哥立法中被认为是最近才出现的问题,但是历史上其他国家通过法律对其进行了研究。少年。因此,要进一步了解该主题,有必要调查其背景。

1.1儿童最大利益的背景

1924年,国际联盟批准了《日内瓦宣言》或《儿童权利宣言》,该文件已成为历史性文件,因为它首次承认并确认了儿童的具体权利以及《儿童权利公约》的存在。成年人对他们的责任,于是决定拟定第二份《儿童权利宣言》,再次考虑到人类应尽其所能给儿童的观念。

1959年11月20日,《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获得联合国所有78个成员国的一致批准,墨西哥是其中的一部分。

1990年举行了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以致力于改善儿童的生活条件。作为这次会议的结果,一项名为《关于生存,保护和保护儿童的世界宣言》的文件得以召开。儿童的发展。

2001年,儿童权利委员会发表了各种意见。直到2014年,在经历了2011年艰苦的社会工作之后,针对未成年人的权利进行了两项超前的宪法改革,第一至第四条增加了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第二至第七十三条。该决议授权国际电联大会发布有关女孩,男孩和青少年权利的法律。

这些改革是治疗儿童和青春期问题的重要进展,并允许发布有关此事的两个最重要的一般法律:该年10月24日,为儿童提供服务的一般法律注意,照料和儿童全面发展,以及最近的2014年12月4日,《女孩,男孩和青少年权利总法》,在我国已制定了相应法律以遵守国际协定其中墨西哥是一部分。

1.2托管历史

回顾家庭法的历史背景,我们发现目前所谓的监护权起源于父母的权威,而父母的权威又起源于古罗马,长期以来其影响过大。父女能够杀死,杀害,杀死外星人,而没有人质疑他的行为,直到儿子奥古斯都可能成为盗窃的对象,而父子全权行使在其掌管下的统治他们的灭绝不仅仅是那个人的死亡,随着岁月的流逝,pa亲的行为受到了人口普查的重视,并且对该人的权威施加了越来越重要的限制。

在美国,父母统治权是西班牙帝国在其殖民地中施加的,必须记住,当时教会是与殖民组织有关的所有问题的主要先驱,并且是建立家庭的第一个概念。法国大革命于1792年8月28日通过法律废除了父母的权威,确立了父母对子女的平等权威。拿破仑的1804年《民法典》将在法国重新确立父母的权威,直到1970年才被废除。在19世纪,女权运动开始要求男女平等,与儿童的关系是该领域的主要领域之一。平等主张。

2.分析女孩,男孩和青少年权利的一般法律。

有关法律已于2014年12月14日发布在《联邦官方公报》上,该法律在该国领土上具有公共秩序,社会利益和一般性遵守意义,其中要强调的是,女孩,男孩和青少年是权利持有人,按照普遍性,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和进步的原则;按照第1条规定的条款。墨西哥合众国政治宪法》。在第二篇文章的内容中,我们发现它提到了孩子的最大利益,在信中说:

在就涉及女孩,男孩和青少年的辩论问题做出决定时,应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当提出不同的解释时,将选择最有效地满足这一指​​导原则的解释。

前述条款强调了在发布涉及未成年人的决议时儿童最大利益的重要性,因为正是他直接受到上述决定的影响。

在题为“与家人同住的权利”的第四章中,它指出,除非有命令,否则儿童和青少年不得与行使父母权力的人或其监护人和监护权分开。主管当局的权力,在其中确定了分离的起源,因为对所述权益的误解可能会对未成年人产生负面影响,并造成进化,认知和成熟问题。

在题为“福利条件下的生活权和健康整体发展”的第七章中,我们发现,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责任与行使父母权力,监护权或监护权的女孩,男孩和青少年的监护权相对应,该地区的联邦,市和地区当局与他们一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未成年人的健康娱乐。

随后,在第73条第15章“从参与权”开始,它始终优先考虑未成年人在解决影响他们的争端的所有司法和执法过程中的参与和聆讯。

该法律除了其第三标题之外,还考虑了行使父母权力,监护权或女孩,男孩和青少年监护权的人的义务,从最基本的需求(如在情感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到最复杂的需求(如弃权)攻击他们的身心健康或破坏其整体发展的行为。

在当局第一章“关于保护和全面恢复女孩,男孩和青少年的权利”的第五标题中,我们发现,该机构有义务保证行使女孩,男孩和青少年的权利,为此,他们必须始终遵守儿童的最大利益,并确保他们的优先任务。

由于上述原因,可以得出结论,《女孩,男孩和青少年权利总法》在获取和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方面是一部非常完善的法律,不幸的是,该法律在实践中没有效力。为其准备的法律,显然在应用方面存在滞后,联邦政府提出了“ 25至25:国家女孩,男孩和青少年权利的目标”战略。该战略包括在未来九年中实现25项建议的执行,这些建议与消除贫困,边缘化和捍卫其人权等有关,这表明缺乏行政结构来实现正确的应用和已颁布法律的连续性,就女孩而言,儿童和青少年不能落后,因为这是公共秩序问题。

3.监护权及其类型

父母对未受解放的未成年子女的首要责任是监护和照顾(《儿童权利公约》第259、282条,VI,283和421条)。这意味着让他们进入您的公司以保持警惕和关心。法院将监护权视为义务,因为父母的权力包括对行使监护权的人的一系列权利和相关义务,例如未成年人的监护权,矫正权,可以在法律行为中代表监护权。法律表明,要管理其资产,提供食物等。

应当指出,我们的立法使用“照料和监护”一词,也就是说,必须对监护进行适当的照顾,因为在任何时候,它都必须向未成年人提供全面培训所必需的基本需求,例如:爱,关注,尊重等

但是,在墨西哥立法中,仍然没有对“监护权”一词的正确定义,因此在法律实践中,共同监护的出现并不常见,因为如果仍然没有关于监护权的定义,那么合乎逻辑的是,没有共有监护权有一个定义和局限性,因为这是第一个监护权的派生。无疑有助于界定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并因此对他提供更大保护的权利之一,是在他感兴趣的那些过程中听到的,只要可以做出的决定直接或间接影响他。间接地,由于孩子有权在任何时候与父母住在一起,并且不会违反父母的意愿与父母分开,因为必须时刻维护未成年人的完整性。

另一方面,离婚通常会导致配偶一方失去上述监护权,因为根据第283条,家庭法官必须:“必须解决与婚姻固有权利和义务相关的一切父母的授权,视情况而定,尤其是对子女的监护和照管,其丧失,暂停或限制…”

显然,就未成年人的更广泛保护而言,该法律具有很高的目标,并且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对可获得的所有判决要素进行详细评估,并适当地推理其判决,因为它们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情况。

联邦区民法典第416,417和418条不仅确立了父母分居时行使父母权力的规则,而且还决定其行使必须根据父母的同意进行调整,尤其是针对父母的同意。他们可以分享的监护权和监护权。

在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他们将受到相应的司法决议的约束,在该决议中,必须考虑未成年人的意见,并且将寻求最大程度地寻求联合监护制度,除非存在严重危险,否则,与父母双方完全和无限的方式。

在监护权中,我们发现唯一的监护权是未成年人将在母亲或父亲的监护下,直到7岁为止,如果他的身心健康没有风险,并且在该年龄之后,不行使监护权的父亲可以可能的话起诉她。如果由于不遵守既定的共存制度而中止监护权的发生,则在证明该句子所指的形式已再次得到履行,并指出父母之间的分离并没有消除他们的义务时,可以追回该监护权。在食物中。

另一方面,联合监护是指父母同时或共同行使的监护权,也就是说,父母保留按照法院确定的适当照顾和协助婴儿的权利。

结论

共有监护权意味着墨西哥法律生活中的先验改变,因为它仅适用于发生这种情况的民事案件,因此应赋予它一般性而非私人性,以便法官拥有从更广泛的目录中选择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监护权。

共有的监护权意味着更大范围地保护孩子的最大利益,因为尽管父母之间发生了分居,但父母继续承担未成年人的责任,因为父母离婚是一回事,而父母离婚又是另一回事。他们这样做是为了他们的孩子,因为他们将一直由血缘或亲戚关系团结在一起。

到目前为止,婚姻破裂的通常情况是,法官将监护权交给了其中一位父母,由于没有开放的国际法可作为墨西哥的一部分,因此目前这方面缺乏法律意义。如果在国家实践中看到它不是很普遍,那么这个国家成为其中的一部分是没有用的。

我认为,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应共同创建一支力量,以保护未成年人,同时不要忘记我们当局发挥了最重要的作用,因此,法官必须评估意见,以便作出判决。由于未成年人同意配偶双方的监护权,因此,如果他们同意共同分享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则必须在宣判的句子中重视双方为解除其婚姻关系而提议的条款,因为父母希望出于情感原因终止婚姻,但这不会伤害由于这种关系而存在的未成年人,因为他们无法与他们离婚。

重申儿童在共同监护中的最大利益是始终提供最广泛保护的利益,同时事实是,未成年人继续保持家庭形象是最佳解决方案,因为目前作为一个社会,我们面临着许多问题。年轻人,即那些犯罪的人,不学习,不工作,没有价值观等,这反映出他们在家庭核心中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指导以成为更好的公民,因此家庭必须继续因为我们记得这是所有现代社会的基础,而且在儿童时代是任何人的第一基础的形成基础,而且如果这些基础牢固而充分,那么将来可以避免许多问题,从心理上讲,这反映了我们童年时期的不足,因此,共同监护是未成年人减少离婚时产生的失落感的最合适方法,因为他们看到父母有一个好父母关系,同化离婚的速度更快,避免了以后很难填补的情感空缺。

参考文献

  • MB,安吉拉(2016年6月)。美洲人权法院的判例对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 Dialnet,8。Antonio,DI(2011)。家庭权利。墨西哥:社论Porrúa.LM,安东尼奥(2014)。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法律评论,22。Fermin,TZ(2007)。从墨西哥的法律保障角度来看,儿童的最大利益。 Arguments,17。Idarmis,KS(2015)。尊重儿童的尊严,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的生命权和人身安全。法律信函,14.路易莎,BS(2013)。共有的监护权。加利西亚女性思想杂志,26-28,Monica,GC(2011)。 《儿童权利公约》生效20年后,墨西哥的男孩,女孩和青少年的权利。墨西哥:社论Porrúa,Pilar,BM(2011)。风险,无家可归和寄养未成年人。行政绩效和利益攸关。 AFDUAM,48岁。Ricardo,G.Á。 (2013)。儿童的最大利益和法律推理。 Legal Letters,33。露丝,VC(2011)。少年法(第一版)。墨西哥:社论PorrúaSonia,RJ(2013)。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原则。法律信函71。

立法机关

  • 《墨西哥合众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联邦民法典政治宪法》,关于女孩,男孩和青少年权利的一般法。
墨西哥共同羁押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