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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助合同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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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im

赞助合同的法律性质

向缺乏实证法或没有实证法的机构提供法律制度的自然过程是询问其法律性质。因此,与其他图形同化时,有时可以赋予分析图形以特定的方式。

好吧,就赞助合同而言,由于该合同已纳入西班牙通用广告法(LGP)中,因此导致该理论首先分析与广告合同有关的合同,尤其是与广告传播。我们将通过分析赞助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可能类比,立即解决这种关系。

检查这些要点将有助于我们确定赞助合同是否应归因于其自身的面貌或法律性质,或者相反,是否该合同必须包含在其他或其他合同类型的外观中。

在秘鲁,从对这份合同的研究很少,一些作者认为在某种合同类型中将包括服务提供类别。其他人则认为这将是纯粹的非典型合同,并且有人指出这是广告合同和复杂合同。

在西班牙学说中,讨论了是否有广告,广播或广告创作合同;寻求与社会契约和作品或服务的租赁是否相类比;但是,它们归因于其自身的法律外观或性质或必须包含在一种或多种其他类型合同外观中的合同。

该合同的法律性质无法逃避选择公开广告合同,appalto合同,行政管理合同,公司合同,歌剧合同,下属劳动合同以及繁重的非典型合同和相应履行义务的意大利人。

1.非典型合同的资格

法律资格的目的是解决适用于对合同的性质和内容进行假设,适当的法理研究的法律纪律问题,这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可以将订立的合同重新定向到法律类型(如果可能),要考虑到合同是合同本身,而不是当事方想要的合同;另一方面,如果由于我们实际上面临新合同而无法做到这一点,那么目的将是整合协议的内容以解决所引发的冲突。

从中推论出资格工作的重要性,正如LASARTE指出的那样,这不仅简化了对类型的审查并将其重定向到合法建立的法律之一,而且在非受监管的法律中更进一步,提出了对其进行具体整合的建议。

众所周知,有各种建议来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它们都是从这样的事实开始的:合同几乎总是具有其他要素,也就是说,它是混合的或复杂的非典型合同。在这种现实的情况下,使用了机制-逻辑文件-试图将非典型业务重定向到更接近所创建业务的典型业务。

非典型混合企业的评级理论

正如该理论所指出的那样,所谓的“混合合同”的法律类别是在合同分类的一般教义中最难概述的类别之一。混合合同是通过两个或多个典型利益的结合而形成的,或者由典型和非典型利益组成,或者仅由后一类利益组成。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这是非典型合约中的一个非常广泛的类别,其理据可以扩展到无限,并且几乎涵盖了所有非典型业务,因为在理论上实际上存在完全纯的非典型合约。

正如已经强调的那样,这些合同受当事方规定的约束,但由于并不总是足够的,“该理论提出了提名单项合同规则适用于混合合同的问题”。在为此目的提出的理论中,有一些试图在非典型和典型之间进行完全的识别,例如吸收理论。另一些则试图将非典型业务分解为一组义务,每种义务都将被重定向到它们重合的类型,例如组合理论和类比理论;最后,是坚持每宗案件利益状况的主导利益。

1.1.1吸收理论

该理论源于1908年发表的Der Arbeitsvertrag de LOTMAR文章,该文章支持以下论点:在任何包含各种利益的混合合同图中,其中一些必须是普遍存在的,并且构成了所寻求的法律效力的实质。与合同;该利益在其他利益中脱颖而出,并开始吸收其余的收入,以这种方式将其归类为与主要利益对应的类型。

从教条主义的角度和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它都是批评的主题。关于第一个,已经强调指出,它的应用破坏了混合业务的类别,因为应该指出的是,除现行收益外,其他收益也受该类型的影响。因此,乔丹诺说,这将导致我们进行强制分类,并且“伪造,阻碍和无视各方的经济意图”。

并且,在实践方面,已经指出,区分现行利益是如此困难,主管机构决定表明这一利益也是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说,DE CASTRO补充说:“每一项互惠收益都不能令人满意,互惠收益的性质是两个不同合同的典型特征。” DÍEZ-PICAZO就其本身而言指出“它不适用于所有那些不同利益共同获得相同强度的统一结果,因此无法找到优势要素的国家”。

1.1.2模拟理论

作为对前一个合同的一种回应,出现了类比适用理论,该理论建议对那些与特定案例最相似的典型合同采取条款;换句话说,如果在执行非典型业务的过程中发生冲突,则将使用具有更大理性同一性的典型合同规则。

对这一理论的最尖锐的批评是,它似乎忽略了混合业务的类别,因为这些业务恰恰是非典型的,“它们的特征是与典型业务不同而又不相似”。正确地说,应用这种理论会冒“使与特征较少的合同相对应的部分受到不当监管的风险”,因为正如乔丹诺·巴里亚(JORDANO BAREA)所说,“其主要失败是它完全放弃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在建立纪律时,每个合并业务的实际职能在法律或社会上的典型性是什么”。

1.1.3组合理论

最后,我们必须参考HOENIGER提出的组合理论,该理论提出将混合合同中每一个具有一定要素的规则应用到混合合同中。 DE CASTRO认为“合同不是合并的,而是有机的单位”。因此,后者是最容易陷入困境的国家,有人指出,它假定将提名合同中的典型条款加以规范的规范的类推适用于另一未具名的合同,在该合同中,相同性别的利益可以履行职能相同,然后,如果对与在非典型合同中出现的服务相同的典型合同的法律规范的适用不受该最后合同的一般经济或与其他合同目的或利益不同的冲突的妨碍,则上诉似乎是可行的其中涉及的合同类型。

“也不够充分的理论,特别是在那些非典型合同的收益或要素无法转移到不同典型合同的收益或要素的情况下”,从不同的观点出发,但具有相同的基本思想的MARTÍNEZGARCÍA表示“如同所有神话一样,合同在结构上运作,并且在存在的过程中它欢迎各种寓言……通过改变合同装置的内部关系,可以创建新合同,而这并不是简单的组合游戏的结果,因为每个合同都反映了一个最初的想法令人兴奋,经过考验,并且脊椎动物自身与丰富的虚拟方案联系在一起»

以前的结论

正如DE CASTRO已经指出的那样,我们可能想知道为什么非典型业务应受制于立法者已经规定的规则之外的规则,以及解决了哪些问题。关键是找到最合适的规则来解决执行和不合规中出现的问题。为此,除了诉诸于逻辑结构之外,还必须特别注意合同的内容,并且通常要注意合同所属的社会类型。从这个意义上讲,已经指出“概述的理论几乎是不现实的,不是很有效”,而所得的结果是“尽可能地分解当事方的意愿,并考虑到适用总承包规则”。

但是,此外,“从立法的角度来看,绝对非典型的合同不允许应用所提出的两种理论中的任何一种。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合同的立法不典型性具有社会典型性,但合同规制的补充来源可以通过诉诸使用,最高法院的判例以及法院已经确立的规范或标准来确定。作者的学说”,可以完美地转移到赞助合同的论点。

我们的法律体系提供的资源必须首先用来弥补缺乏专门适用于非典型合同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已转移到秘鲁民法中,它们是:法律的一般原则(民法典); 一般订约规则(《民法典》第1353条)以及缔约双方的意愿。

NGRESANDO资格认证

但是,尽管提出了论据,但我们还是必须在某种程度上停止使我们的合同合格的尝试,这反过来又使我们能够根据所赞助的对象来验证如何不仅将企业“姓氏” “以不同的方式(文化,体育赞助等),但导致该公司的业务评级有些仓促。

因此,正如我们所指出的那样,从我们的角度来看,我们正面临着追求互惠互利的繁重合同,其目的是追求广告的回报。但是,在其资格中指出的各种假设是如此之广泛,以至于表明它们的法律性质没有任何理论上的一致,因为将它们重新定向到的合同范围使我们从繁重的业务变成了自由业务。因此,有必要强调一下重定向广告传播合同,服务提供合同,工作合同以及模态捐赠的尝试。我们认为,基于赞助商的慷慨,有偿捐赠不能用于该业务的任何接待方式,这并不能免除我们的学习,以画出彼此之间的分界线。

2.广告合同框架中的赞助

广告合同具有明显的法律-私人特征,即广告合同规则是私法规则。在秘鲁,2000年11月11日制定了第691号立法法令,即“保护消费者的广告规则”的单一命令文本,但在该法律中,没有其他国家/地区的广告法中规定的广告合同。例如西班牙的LGP。

SANTAELLA指出,由于广告合同将广告主题联系起来,涉及到广告事项,并且在《广告法》中具有典型意义,因此具有法律广告性质,介于公共和私人之间。

我们会毫不犹豫地主张广告权主要是私人性质。

我们的现实情况表明以下情况:我们的商业法规是1902年制定的,尽管已经生效,但并未根据现代性进行更新;1984年《民法典》根据法国《民法典》包含了合同的经典规定,为了表明我们是如此落后和过时,我们没有制定广告法来规范某些广告合同,尽管由于合同和合同的自由,我们正在研究的合同得到了庆祝,它往往与提供服务相混淆。

2.1赞助合同与广告和广告创作合同

广告合同是广告客户通过考虑而指示广告代理商进行广告并创建,准备或安排广告合同的合同。

根据此定义,我们将跟踪广告赞助或赞助合同之间的差异。最明显的区别是指两个合同的内容。因此,在广告合同中,广告商将广告活动的创建,准备或编程以及执行的考虑委托给代理商,而在赞助合同中,被赞助者在赞助者的广告中进行协作,并且后者在经济上帮助前者开展体育,慈善,文化,科学或类似活动。因此,尽管在广告合同中准备或完全执行广告活动,但在赞助合同中,赞助者在广告中进行协作。另一方面,在这两种情况下进行调解的考虑因素也存在差异,因为在广告合同中,广告商给出的考虑因素通常是金钱,而在赞助中,经济援助实际上是多种多样的。

至于参与这两个合同的缔约方,差异也很明显。广告合同一方面涉及广告商,另一方面涉及代理商。在赞助合同中,尽管赞助者履行了广告商所具有的功能,但就艺术的第四种定义而言,赞助者并不构成广告代理。 691号法令的第1条。

最后,两个合同履行的经济功能都有其特殊性。因此,广告合同的目的是由代理商为广告商准备和执行广告活动。另一方面,赞助合同的经济功能是,被赞助人在赞助者的广告中提供具有更广泛和更广泛的分布的合作。

关于赞助合同与广告创作合同的关系,后者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以对价换取对广告商或代理商的同意而达成的对价。设计和开发广告活动项目,该项目的一部分或任何其他广告元素。

根据这个定义,似乎很难区分该合同和赞助合同。实际上,就内容而言,广告创作合同的重点是广告商向广告代理机构委托的佣金,以设计和开发广告活动项目,项目的一部分或任何其他广告元素;与赞助合同本身明显不同的内容。从经济功能的角度考虑这两个合同时,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与表征广告创建合同的功能(即广告活动项目的构思和准备)相比,赞助合同在已经表明幅度和扩散性的情况下,在赞助方的立场上,使他更容易开展活动,并在赞助商方面获得广告优势。

鉴于以上所述,必须得出的结论是,赞助合同构成了广告创作合同中独立自主的合同数字,正如我们在广告合同中所看到的那样。两者之间的唯一联系点是,两者都是广告合同通用类别的一部分。

2.2赞助合同和广告传播合同

广告传播合同是一项合同,通过该合同,交换以预先确定的费率确定的对价,媒体必须有利于广告商或代理商,以允许广告使用可用空间或时间单位并进行技术活动。达到广告效果所必需的。

关于两个合同之间的关系,重要的是首先要看到区分它们的注释;在第二部分中,将得出两个合同存在的类比。

2.2.1差异

  • 赞助合同由于其自身性质的要求而不能服从预先确定的价格或总的承包条件;自由市场行为将在任何情况下决定赞助商愿意为被赞助人进行广告合作而支付的补偿。相反,在广告传播合同中,通过媒体预先确定的价格存在于合同的本质中,赞助者并没有从根本上看重传播媒体。相反,广告广播合同中的媒介是广告主仔细评估的对象。考虑到他的使用,所使用的媒体(报纸,广播,电影或电视)在他的预测中占据基本位置;相反,在赞助中,消息的媒介是对象或事件,赞助者以间接的方式考虑大众媒体,只要它们可以用来扩大赞助的结果,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与众不同的是,在赞助中,缔约双方之间的关系趋于紧密。因此,在赞助合同中,赞助商有兴趣监视合同关系,因为它试图通过使用此合同来增强的品牌形象可能会受到最多不同事件的影响。在赞助方方面,在很多情况下保护赞助商对于继续开展赞助活动至关重要。因此,与广告发布合同中的合同签订者相比,两个承包商都倾向于保持更紧密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介质仅限于允许广告使用可用的空间或时间单位,并开展必要的技术活动以实现广告结果。其余的,在赞助合同中出现的最紧密关系的一个例子是合同内容中包含频繁的排他性协议,而且在合同内容上,差异也很明显。嗯,虽然在广播合同中,媒体有义务“赞助”(“允许广告使用空间或时间的可用单位”),赞助商义务的内容多种多样:从简单的同意义务到将赞助商的标志放在衣服上,再到电视赞助的更复杂的义务,其中赞助人可以承担与场景设计有关的义务,在广告信息的重复或对特定行为的要求上保持一致。关于广告商或代理商在广播合同中的义务以及赞助商在赞助合同中的义务,也存在重要差异。因此,在赞助中,很多时候,在某种意义上说,赞助商提供的材料可能是赞助商提供给赞助商进行广告合作的唯一考虑因素。在赞助合同中,这种给予义务的相关性与广告传播合同中这种义务的意义不大,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广告客户或代理商通常受到付款的限制在广告传播合同中,信息的内容及其有效性对媒体无动于衷。它的规定在商定的时间或空间单位中规定,并且消息的结果,就广告效果而言,与它无关。相反,赞助者更多地参与了信息。作为信息的载体,它必须努力尽可能密集而有效地传播其赞助商的品牌或产品,因为合同或续签的期限通常取决于这种情况。从这个意义上说,INZITARI肯定毫无疑问,传统的赞助和广告在veicolo di distributione中是不同的。另一个值得注意的事实是,在广告传播合同中,通常有一个数字代表了一系列的高潮。业务关系(从广告商与代理商之间的联系开始)。在赞助中,根据赞助商和被赞助人之间的相互经济利益,建立了合同关系。赞助企业家经常免于实现广告消息的内容所带来的财务负担。这种节省成本尤其适用于无法进行大规模大众媒体宣传活动的小型商人。

2.2.2模拟

将赞助合同与广告广播合同分开的区别不会使两个合同之间的现有类比消失。在接下来的几行中,主要的类推甚至是简短的揭露。

  • 两种合同之间最明显的相似之处是将赞助商与广告商进行比较,将赞助商与媒介进行比较;另一种使两种合同更接近的注意点是,相对于媒介和赞助商各自执行自己的合同而言行使。确实,赞助者不得对所赞助的活动施加影响;在广告传播合同中,缔约一方不得为了获得广告效果而必须开展的技术活动对媒体施加任何影响。在广告传播过程的最后阶段(消息的传播)中插入了赞助商同意进行赞助商的广告的内容;广告广播合同也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媒体介入了与公众沟通的终端阶段。

2.3赞助合同与广告插入合同

在广告插入中,企业家通过大众媒体等寻求其产品的传播和广告促销。报纸,报纸,广播电视,在公共道路上张贴的告示牌是直接的广告手段,可以这么说,是典型而普遍的。在这种情况下,经济代理人租用了一个空间(在印刷媒体和广告牌中)或一段时间(在广播和电视中)来联系消费者。

以某种方式,广告插入中的链接和路径分别更多且更长。的确,雇主与一家广告公司签有合同,因此由它来设计广告活动。与演员签约,这些演员将在现场实现自己的形象;并最终与大众媒体的所有者或特许经营者签约。此外,在此旅程中,商人投入了大量资金来了解如何吸引消费者,从而在不存在消费者的时候就创造了获取其生产商品的需求。

还有其他情况下的广告插入寿命较短。因此,商人在举办大型活动的地方所占据的空间。

广告插入也是一种理论,可以用来解释赞助合同的法律性质。但是,该理论试图将赞助现象减少到广告空间的简单临时让步。

简而言之,可以看出,赞助合同与其他同等创新的广告合同保持着相似性,但是在本质上或最特殊的特征上与所有合同都不同。

3.赞助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关系

在本节中,我们将停止一些与赞助合同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民事合同;显然,将它与所有繁重的合同数字进行比较不是问题,而只是与最相似的那些数字进行比较。具体来说,我们将详细分析其与服务提供合同的可能关系。应当指出,外国学说已经试图将其与其他类型的合同同化;例如,受艺术规范的授权合同。抄底1790年。

例如,在意大利学说中,它特别注意了赞助合同和合伙合同之间的某些联系。西班牙学说的一部分研究了赞助合同与艺术品或艺术作品租赁合同的可能同化。西班牙文Cc的1,544;我们通过艺术收集我们之间的文章。定义服务租赁合同的1764和定义工作合同的1771。

3.1作为服务提供的赞助

让我们讨论一下将赞助合同与提供服务的合同一起确定的可能性,以便满足SIMONE所说的“天生的倾向全部”教条框架。确实,在适合或符合我们的学说时最常用的典型合同是提供服务。

如我们的法律所述,我们法律体系中的服务提供合同包括五种方式。约1756年

服务租赁合同受第1764至1770条的约束。

我们已经指出,服务租赁合同的定义存在于艺术品中。抄本1764年。 CASTÁNTOBEÑAS(1886-1969)将该合同定义为该合同,根据该合同,“当事方对另一方承担在指定时间或无固定期限的情况下为她的活动或工作提供服务,换取与工作时间或工作量成正比的报酬”。

另一方面,我们有艺术。Cc 1757中提到未命名的提供服务合同。显然,该条款的第一个定义可能适合赞助合同,因为从本质上讲,它可以被包含在格言“ do do fatias,fatio ut des”适用的合同类别中。西班牙的RUIZ DE VELASCO认为,赞助合同更接近于服务的租赁(在我们看来是服务的所在地),而不是广告传播的合同。

由于艺术措辞广泛。Cc 1757年,由于该合同没有临时立法处理,操作员可以在提供服务的合同中将此数字定为框架。

前面提到的文章如果说“也”是因为艺术。1756年提到了《民法典》提名的服务提供方式。

从外部的角度来看,赞助合同具有提供服务的合同的每一个特征,即自愿性,双边性,繁重性,免费性,庆祝性。但是,真正重要的是将这种类型的主要义务(价格交付和服务提供)与我们的合同进行对比。

因此,可以在保荐人给予保荐人的帮助下确定价格,即委托人承担的对价。这可以包括支付固定的液体量,或交付执行该活动所需的材料。

关于提供的服务,正如DÍEZ-PICAZO所强调的那样,“赞助是一种特殊的广告信息形式,其通过将赞助商的名称或品牌与人物(赞助商的名声)联系起来来进行以及他开展的文化或体育活动,这构成了声望很高的事件”。我们发现自己有义务为体育赞助提供服务,因为体育活动本身是由资金提供的。但是,从我们的角度来看,从这里得出的结论是,被担保人提供的服务与所提到的相反。因此,LÓPEZMENUDO将体育赞助定义为“广告公司或商业公司雇用运动员的服务来开展其体育活动,定期或采取孤立行动”。它不是专门进行自己的活动,而是承担在活动中传递赞助商名称和徽标的广告承诺。这两个问题密切相关,但是,特别是在违规制度中有明显区别,因为被担保人在进行活动时不遵守规定,但不传播或披露担保人的姓名。因为发起人不从事其活动但不传送或披露发起人的姓名,因此不遵守。因为发起人不从事其活动但不传送或披露发起人的姓名,因此不遵守。

该学说解决了这个问题,因为该资格可用于体育赞助,因为这两个合同的特征都很接近,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成为赞助的最终且唯一的资格,因为它不适用于文化赞助。

拒绝此选项的关键在于,被赞助人不仅是服务提供者(即他们的活动),而是“帮助”或资助了该活动,以便使赞助人的信息被社会所了解。

在这种意义上,并假设寻求适用服务提供合同的规则,我们发现艺术不适用或至少很难适用于赞助合同。1758年提到缺席者之间的提供服务合同,1759年涉及支付酬金的机会,1762年根据协议的性质,提供专业或技术服务的责任。

另一方面,发起人的义务也可以是不做的规定,例如允许发起人利用其形象或名称,或者允许发起人在不要求任何其他额外考虑的情况下提升自己的公司。或其产品具有某项赛事官方赞助商的质量。

VEGA申明:“如果赞助商的义务是明确暗示赞助商(准备电视机或放置带有赞助商名称的海报),这是不一致的,这意味着无可争辩的规定自费-在这种情况下,是艺术品。 Cc 1757年以来,赞助合同将被归类为提供服务的一种形式,而在其他假设(例如上一段所述的规定未能履行的假设)中,赞助合同在《守则》所规定的服务提供类别内将缺乏适当的框架”。

就是说,除了不可能找到制定赞助合同的分类之外,他还告诉我们-由于涉及的好处新颖,我们正面临着一个纯粹的非典型合同。

但是,该合同的非典型性不会停止出现严重的挫折,这主要是因为在《民法典》中没有足够接近的合同数字可以推论出与其最接近的纪律。

最根本的事情是,考虑到各方之间的合作关系,赞助商可以从中获得最大的收益,同时考虑到所有各方都指向一个目标,即广告收益有利于赞助商应该注意的是,所谓的关联合同中发生的原因是单一的,而不是多个。

因此,最不相似的无数行为有助于赞助功能,这些行为使得任何试图统一的尝试都难以类似地应用一个或多个典型合同的规范。

为了证明在秘鲁,赞助合同已演变为提供服务的合同,让我们分析一下Indecopi颁发的以下行政法学。

这是2002年1月30日第009-2002号决议/ CCD-INDECOPI号决议,由可口可乐公司(原告)针对百事可乐公司(Pepsico Inc。),Sucursal delPerú(百事可乐),Bebidas La Concordia SA(La Concordia)和Embotelladora Rivera SA(里维拉),涉嫌违反艺术中包含的非贬义原则。第039-2000-ITINCI号最高法令的第7条,“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而做广告的广告规则的单一命令文本”。

投诉是由于百事可乐公司在劳尔·罗梅罗先生进行的名为“ R与R”的计划中进行的广告活动而提出的。在2001年4月9日,11月16日的“ Canta y Gana”序列中,Romero先生对与“ Pepsi”饮料竞争的产品的适用性和质量作了陈述,这些产品与由百事可乐和La Concordia赞助的细分受众群将构成一项现实广告,作为一项对价,该对价来自于被谴责者之间存在的赞助或赞助合同(重点是我们的)。

当百事可乐作出免责声明时,它表示:“百事可乐与PanamericanaTelevisiónSA(以下简称Panamericana)签订了广告服务提供合同,目的是在竞赛计划“ R与R”中推广产品“百事可乐”,百事可乐没有保留罗梅罗先生主动控制和/或监督罗梅罗先生的发言权”。

到目前为止我们可以分析,签订的合同不是为了提供服务或赞助,而是为了广告插入,因为百事可乐通过电视频道(即百事可乐公司)寻求其百事可乐产品的传播和广告促销。花费一段时间来吸引消费者。您注意到的第一件事是,委员会没有充分确定合同的资格,首先,因为它混淆了赞助合同和服务提供合同,所以两个合同都有其特殊性并不意味着它们相同。正是由于这些废话,才使该机构变性。

在该决议第三部分中,该部分对应于有争议的问题的分析,指出“由罗密欧先生在百事可乐赞助的程序中散发了投诉的主题,涉及可回收的软性饮料塑料容器”。至少,显然,我们正面临广告插入合同。

委员会在分析百事可乐的责任时说:“据投诉人说,作为分析对象的确认书是在2 1/4升“百事可乐”产品的广告宣传框架内发布的;就是罗梅罗先生本来会把这些作为从被谴责的“

在这方面,百事可乐表示:“百事可乐公司秘鲁分公司与PanamericanaTelevisiónSA(…)公司签订了广告服务提供合同。

根据上述合同,PanamericanaTelevisiónSA有义务向(本公司)公司提供广告服务,并授予我们在“ Sing and Win”(“赢得并赢得”)“ R with R”计划中传播广告以推广我们的产品的权利。 (…)。

可以清楚地看出,我们与媒体的关系而不是与电视节目主持人的关系,我们绝不保留控制或监督他们的个人主动权的权利(罗梅罗先生),就像提到可回收包装一样(…) 。

(…)我们拒绝广告商与罗梅罗先生的陈述有关的所谓条件,因为它们不属于我们的竞选活动,也不属于广告性质,甚至源于百事可乐的任何指令或与之相关。

通过证明我们的行为与所指控的侵权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我们的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委员会用以下措词提及:“最后,关于百事可乐与传播作为投诉主题的索赔之间存在联系的要求,我们必须指出,从记录中的证据,特别是合同在该公司与PanamericanaTelevisión之间提供的广告服务中,已经证明,被告与“百事可乐”产品签订了广告空间的传播合同,以在“唱歌与胜利”部分的“ R与R”计划中推广该产品。

3.2工作合同:文化赞助

已考虑将赞助资格定为工作合同的替代方法,因为这是与文化性质的赞助有关的先验合同,尤其是在广告目的上帮助艺术遗产的修复。

应该注意的是,文化赞助并没有以此为前提,但对于与文化,艺术有关的活动,例如音乐会,戏剧等,可能有任何帮助。同样,当资助书的编写和准备工作或资助音乐作品时,我们也会面临文化赞助。举例来说,在LASARTE ALVAREZ手册的第一页,《民法原理》第三版中,出现以下声明:作者谨表示衷心的感谢”。在我们这里,温贝托·坎波斯(Humberto CAMPOS)教授在介绍他的著作《银行与金融法》时,封底是关于一种贷款的银行的广告(Hipotecasa);尽管在介绍中未明确说明,但此类资金是理所当然的。

严格来说,由于我们专注于文化领域,因此我们不会面临不同或特殊的赞助,因为我们已经看到了赞助的对象不限于运动领域。然而,事实证明,这种赞助肯定有助于打破提供服务合同的法律框架,因为赞助人的提供并没有被配置为一种义务,而是我们发现文化赞助,赞助商会出于特定的文化目的而提供金钱或其他用途,而作为回报,则保留行使一系列用于广告目的的权力。

根据意大利和法国学说的一个部门的观点,这种文化赞助是后者,它研究了主政公职人员,同时申明我们正面临复杂性质的非典型契约,但他理解,唯一的典型模式是合同契合在企业合同中。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它可以根据技术规定归类为工作合同。抄送1771年。

但这是您的评分吗?当然不。正是在合同违约的假设中,最好地看到,即使在进行工作时仍未履行提供信息和宣传义务的情况下,企业也会遭受挫败。作品是使赞助商知名的手段,但业务的目的不是作品本身。通过恢复或撰写书籍来实现所追求的目标–回归公众。

在特鲁希略,在特鲁希略国立大学的前面修建了一幅壁画,该壁画大约由Aerocontinente资助一公里。在壁画的构造中,赞助商不会出现,但是如果与面板一起出现,它可以很容易地出现,这样就可以使赞助商知道。如果壁画是在壁画未出现的情况下完成的,那么合同的目的将因可责的违约而受挫。

总之,文化赞助作为工作合同的资格是草率的资格,唯一的事实就是要达到这一目的,即要赞助的对象是某种作品,而这丝毫不掩盖赞助合同的真实面目,并且他已经提到的独特笔记。在同样的意义上,BIANCA表现出来,他申明尽管将赞助合同重新定向到“手术地点”的提议(无论是appalto di servizi形式还是contrato d'opera形式)都是原始的,特别是赞助,不允许应用改变其最初目的的合同计划。

3.3赞助作为对等服务的合同

我们已经指出,赞助合同的特征之一是它是具有互惠利益的合同,这就是我们的国家学说是一致的;不同的是,这些合同解释了其法律性质。

即使是具有互惠利益的合同,并且我们试图通过这种方式解释其性质,也有必要知道该合同中提及的条款是否适用于我们的赞助合同。

我们的民法典中的对等利益合同受艺术规范。1426至1433。

艺术。1426年制裁不遵守情事的人;艺术。1427规定了该期限到期的例外;艺术。1428批准终止违约合同;艺术。第1429章全权决议; 艺术。1430参考明确的解决条件;艺术。1431年规定了具有互惠利益的合同中的风险理论;艺术。1432关于由于当事人的过错而无法提供该条款的解决方案;还有,艺术。1433年,它处理部分无法实现的违约行为。

只要赞助人同意为赞助人提供利益(给予或做),以换取由同一赞助人预先确定的主动或允许的利益,则赞助合同具有互惠性的性质。 。

在此程度上,对上述《守则》所规定的此类合同适用该制度似乎是可行的;但是,考虑到双方通常都能实现利益的方式,最终将应用艺术。 Cc 1428相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例外或未履行的合同的例外可能需要一定的精确度。

DE LA PUENTE Y LAVALLE告诉我们,不遵守决议案的目的在于,通过旨在剥夺具有对等利益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义务的效力的行动,当事方之一的义务即告终止。被夸大的人称为“忠实的政党”,由于不履行对另一方负责的规定而执行他所负责的规定,而另一方也将被夸大地称为“不忠的政党”,其原因不是不可能。

实际上,赞助公共范围的赞助活动(通过交付资金)或为其提供商品或有用材料以供其执行的赞助者首先履行其规定。反过来,被赞助人则进行自己的日常工作,显示或带有赞助人的姓名,品牌或其他标志。但是,始终会在以后履行此义务。

即使被担保人有其他好处(允许使用他们的形象,关于服务产品或商品的陈述等),其执行也不及时与担保人的义务相吻合。 。另外,在其他假设中,被赞助者可以在感知赞助之前记录点(将由赞助者广播)。但是在这里它们也不是同时运行的。

这似乎表明,合同双方有义务同时履行其利益的情况是罕见的,这使它成为艺术的应用。民法典第1428条。

3.4赞助作为模态捐赠

尽管关于赞助合同的苛刻性质该学说实​​际上是一致的,但是在赞助的繁重与捐赠的无偿之间存在可疑的“中间”案例,这导致了尝试学历资格为模态捐赠。

在西班牙,提供一些小费和其他繁重票据的中间赞助具有收费或繁重的模态捐赠的特征,因为众所周知,这包括捐赠人的免费归属。捐赠者,以换取从受赠人那里得到的东西。这种考虑具有不同的一致性和性质,并且作为一种偶然的因素进入了商业,作为一种负担,这在技术上是可以调节的。西班牙CC 619。这个人物的典型问题是在自由行为和契约之间建立起可移动的边界。

在秘鲁,这被称为有偿捐赠或有偿收费,受艺术规定。公元1642年。该数字必须与艺术相结合来解释。第185条,规定遵守该职位的可执行性;艺术。第187条规定了位置和艺术的不可执行性。制裁职位的可转让性和不可转让性的第188号声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在不履行直觉性要求的情况下去世,而将资产返还给实施费用的人或他的继承人,则该声明源于模态捐赠。

在比较立法中,我们可以找到艺术形式的捐赠。意大利抄写本793。

我们的《守则》并未明确说明纳税人不遵守收费的问题。如果双方已预见到该行为,则可通过捐赠合同的决议来制裁该违约行为(第793条第4款)。这就是为什么在学说中有人坚持认为,在意大利的法律体系中,模式性捐赠具有具有互惠利益的合同性质,因为:“事实是,违反收费使合同终止合法化这一事实表明,利益是另一种利益的原因,它们之间是联结的纽带:这将这种契约假设置于捐赠之外。相反,据指出:“第793条第4款确认,履行职务不是考虑继承财产的问题,实际上,如果违反了该模式,捐赠就不会失效:在任何情况下,即使在负责人违规的情况下,归属也仍然存在(假设行为中明确规定了违约解决方案的假设除外) »。

胡安·埃斯皮诺扎(Juan ESPINOZA)指出,在国家法律体系中,违反职务地位并不意味着模态捐赠无效,但是,这对应于捐赠人对受赠人行使相同权利或在适当情况下要求赔偿的权利的行使。如果各方同意捐赠的有效性取决于职位的履行,则职位不再是这种状况,而成为条件或在适当情况下的对价。条件和立场或方式都是法律行为的形式:首先,我们面临着未来和不确定的事件,在此之前,行为的效果取决于该事件;其次,是一项或多项活动必须进行部分受益于免费股权分配的活动,其违反并不意味着该行为无效。

好吧,如果我们将这种典型的方案转移到我们的业务中,则作法将包括从匿名中消除世袭财产归属的事实,要么允许发起人采取行动公开援助,要么由发起人本人寻求公开自由。为了使受赠者不再成为受赠者,不应以商定的条件承担任何义务或给予任何义务,而应专门提供援助的披露。在这种情况下,被赞助主体(受赠人)的义务越明确和复杂,“我们越明显地面临合同利益的对等和所涉合同的繁重性。”

宣传规定事实的权力通常是通过在捐赠材料上显示提供援助的人的标志或独特性,或通过对已经捐款的实体表示感谢来实现的。

这里出现的问题是,形式捐赠与赞助合同之间的分界线在哪里,也就是说,所提供的援助是作为形式捐赠捐赠为形式捐赠,是收费的还是繁重的,或者,相反,在这些情况下,没有这种精神,必须遵守的规则是合同的精神。

我们了解,只要货物不属于对价类别,那么管理的规则就是捐赠的规则。因此,这种类型的可疑广告赞助可以视为一种形式上的捐赠。

相反,如果考虑这种作法,那么可疑的假设将超出从酬金到繁重的界限,并且必须要遵循的规则不是捐赠而是繁重的合同,因为负担会过去从无意中的行为到赞助者的真正考虑。因此,已经指出,该参考是将制度从捐赠区域移出,从捐赠区域中提取出来。似乎负担沉重的捐赠是一项繁重的工作,因此没有任何悬赏。

在这种情况下,仅通过披露援助即可获得的宣传应被理解为补偿赞助者的经济牺牲,而违反赞助者将使赞助者有能力解决和赔偿损害。

相反,如果理解为该指控是偶然的,而不是一项考虑,那么受赠人不遵守该行为的后果之一就是撤销该行为,这将使捐助者无法或难以披露。捐款的确,如果受赠人不能遵守规定,则是艺术。 CC的1642年授权捐助者使用单方面撤销捐赠的有力武器。受赠人应退还所收到的援助:金钱,材料,设备等,以及根据本条规定,在超出负荷后收到的成果和利益。约1643年

另一方面,它被用作将损害的两个假设分开的论点,从某种意义上说,如果受助人由于沉重的负担而遭受损害,那么行为将是繁重的;也就是说,将捐赠与负载进行比较时会造成损害。从我们的角度来看,这种区分标准是无效的,因为很明显,在所产生的假设中,繁重的工作是因为负担超过了捐助者的行为的无用性。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则不会造成任何损害,但发生的情况是,受赠人以过多的负担归还与捐赠一样多的负担。

最终,我们认为,对这些中间假设的解释必须一定是限制性的,并且在对货物的价值以及是否有合理的规则存在合理怀疑时,必须采用这些中间假设。合同,作为合同余额的保证,并作为保护最弱的承包商(在这种情况下为受赞助方)的一种方式。

然而,再次审查具体案例将是在这些假设的无用性和繁琐性之间划清界线的唯一方法,因为我们不要忘记,赞助人也寻求承认他的工作并且不会失去他的权利。自由精神。

在研究这个主题的学说中,有不同的看法。因此,批评了内部赞助的所谓利他主义精神。SIMONE指出:“在非典型合同领域中,互惠互利的原则倾向于建立赞助合同,这为内部赞助的情况下,有可能在技术范围内进行研究提供了机会。770,《 Codice》的最后一段。

3.5业务合作协议

一旦理论上确定了形式捐赠与赞助之间的分界线,就该解决业务合作协议背后的时机。

商业合作协议应理解为是由公司与基金会或非营利协会签订的协议,据此,前者将为实现后者的普遍利益提供帮助。作为回报,它承诺传播合作公司的参与。该承诺可能永远不包含销售份额或利润的交付。

第821号法令法规,一般营业税提供艺术品。4.3业务协作合同的概念。

在这两个定义中,第一个是教义,第二个是秘鲁法律,它首先应该提出一些意见。在秘鲁,这在两个或多个公司之间有效,但该学说并未考虑这种情况;第二,在该学说的定义中考虑很明确,对于秘鲁立法来说,是沉默。

在比较立法中,西班牙就是这种情况,该国于11月24日颁布了第30/1994号法律,关于私人参与具有普遍意义的活动,特别是艺术活动的基金会和税收优惠。68专注于此约定。

阅读上面概述的概念的第一个反应是,协作合同是赞助的一种形式。乍看之下,它的客观要素是,帮助交换广告,这与广告赞助的定义很明确;但是,该想法立即被拒绝,因为该规则本身(第68条)明确排除了赞助;因此,我们想知道我们所签订的合同类型。

鉴于我们对不正当赞助或模态捐赠进行了审查,因此达成的协议并未就此引入任何结构上的创新元素。就本法而言,公司正在执行提供经济援助时规定的自由行为。作为回报,它获得了某种认识,即似乎仅限于提供援助这一事实,仅仅是一个负担,不足以作考虑。

因此,可以传播捐赠者的素质,捐赠的数量,但是应该不可能向公众宣传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尽管这是可以推论的,因为考虑仅限于传播援助。

但是,按照西班牙法律,从逻辑上讲,既没有设置最低金额以显示合作者的素质,也没有要求传播该金额,因此,金额较小的公司可能会成为文化活动的合作者。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传播援助的宣传将是一个真正的考虑。

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强调另外两个方面,这些方面明显使我们与赞助商之间的距离遥远。

首先,第68条的最后一段说:“在任何情况下,上述承诺都不得包括提供销售或利润的参与百分比。”从我们的角度来看,我们面临着这种捐赠的负担或方式的明确限制,因为所述实体向赞助公司认购的承诺绝不能包含以一定比例获得收益或以成本参与销售的承诺。赞助业务取得的成果。相反,从肯定意义上讲,这一条款通常在文化赞助合同中很常见,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赞助商与援助的分发一起,通过保留最终获得的利润(在售票,在展览等中

但是,对第68条的这一部分有不同的解释,并从以下角度出发:是赞助公司承担提供当前援助的承诺,而法律不允许其承担提供一定百分比的承诺的义务。其利润或对上述实体的销售。

我们认为,这一公式并没有限制援助的形式,而是在公司的诱惑上设置了障碍,要求其向受赠人提供除援助的分配以外的任何其他考虑。货运永远不会被考虑。根据GIACOBBE的说法,要检查在特定情况下我们是否面临赞助合同,各方对合同的名称没有决定性作用;因为这类合同被各方称为“促销广告合作协议”或类似的公式。识别类型的特征元素至关重要。

其次,值得注意的是,主观数据发生变化的两个假设之间存在差异。在赞助中,被赞助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无论是否赚钱,而在商业合作协议中,赞助人仅与公共事业基金会和协会签署。

最后,关于协议的性质,有必要以规范的哲学来构架协议,这是为了促进私人参与具有文化意义的活动。宣传(通常如此)不足以成为意图的宣告,而必须辅之以财政措施,以促使公司感受到并充当赞助人。

嗯,从财政的角度来看,我们还找到了论点来证明我们正在处理一种形式的捐赠,因为法律根据其分配给一般利益活动的金额向公司提供的税收优惠具有不同的赞助制度广告,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费用将计算为广告费用。此外,在赞助中,考虑的内容将不仅限于分发援助的负担,而且可以与此类合同中的任何常规条款结合在一起。

4.重新审视法律性质

我们认为,相反的效果是通过检查各种资格合同的尝试而产生的。的确,赞助不能被归类为任何一种,因为它代表了概念上的自主权并保持了这种类型的基本和基本特征。与它们一道,很明显,我们可以找到最多样化的利益,这并不会使企业滑向所研究的法律类型,因为在它们之中,我们找不到赞助的独特之处。

因此,当提出赞助是在签订典型或非典型合同之前的想法时,CORREDOIRA Y ALFONSO便是部分正确的,并附有定义赞助商与被赞助人之间的关系并在几乎所有情况下都处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注释。繁重的合同。

因此,我与主导学说一道主张赞助合同是非典型的。我们面临着一项能够通过各种合同履行其经济社会目的的合同,这可能使立法者难以决定对其进行分类。因此,几乎是因为它的复数名称,而不是“赞助合同”,而是“赞助合同”而选择的。

由于其原因的特殊性和内容的多功能性,需要进行偶然的检验以将适当的规定应用于当事方之间的冲突,试图用上述任何典型假设永久地确定赞助合同是没有用的。 。

然而,尽管个体化的纪律可能不是绝对必要的,但它仍然是一种“水平”纪律,它限制了合同自由并避免在最弱的承包商身上施加过多的条款。

简而言之,如果合同中出现违规,利益失衡,人格权受到侵犯等问题,那么对非典型性的承认并不能解决适用学科的问题。

因此,继乔丹诺·巴里亚之后,将首先适用《守则》第四卷第二篇所包含的命令性一般规则,即义务规则。

第二,《民法典》要求在艺术上行使意志自治,以实现合同自由。1,255。因此,一旦满足有效性要求,就必须遵守双方所希望的内容,并且要有“双方自由同意的自我调节”。

第三,由于合同是国家和国际上具有很强的社会典型性的合同,双方都没有预见到,因此有必要遵守表征这种社会类型的特征,即实践确定的标准。 ,通过使用,通过法理学和通过对此事的科学著作,所有这些都基于在实践中重复的模型。最后,要遵守义务的一般原则。

简而言之,赞助合同是当事方之间意志自治的一种表达,将受其规定的约束以及合同中未规定的一般规则约束。意大利人BRIANTE和SAVORANI确认赞助协议是非典型的业务,是合同自主权的一种表达,适用的纪律是合同的一般纪律和法律制度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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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助合同的法律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