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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内瑞拉的市政和公共物品租赁

Anonim

就像个人需要租赁合同来从事其活动一样,例如针对房屋,办公室或工业的活动;同样,公共行政部门也必须租赁或租赁以管理公共任务,因此有必要对这种情况进行规范。

原则上,有必要区分公共实体在合同中的角色。

此限制并非基于租赁合同的定义而定,因为它也可以从签订合同的主体而不是作为个人的角度来接受行政管理,因为受约束的能力是由法​​律制度赋予的; 举个例子:

委内瑞拉《民法典》(CCV,1982年)通过规范共和国,州,地区,市政当局和其他实体的法人资格来承认“…………国家及其组成的政治实体……”;但是受同意的因素(以前要给予同意)的要求比对个人的要求更高。

值得注意的是,《商业法典》(COM,1955年)规定:“…国家,州,联邦区(今天为首都区)和市政府不能承担商人的身分,但他们可以执行商业行为……” (括号内)

同样,《公共采购法》(LCP,2009)是规范此类情况的规范性工具;但是,它明确将您排除在比赛或竞标过程之外。

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组织法和国家财政控制系统组织(LOCGRySNCF,2010)并未阻止该组织向中央或地方政府向不同的公共管理部门租赁或租赁资产,只是必须遵守有关预算方面的规范,以及在引起诸如支出之类的预算时适当兑现的可能性。

(有机)反腐败法(2003年)旨在规范反公共事务犯罪的类型。《公共行政组织法》(2008年)除了规范公共实体的组织外,还规定了一般行动规则。

就其本身而言,《市政公共权力组织法》(LOPPM,2010年)规定,市政行政部门负责市长,市长在遵守相关手续和程序后有权庆祝和签署合同。

《公共部门财务管理组织法》(LOAFSP,2012年)规定了财政,公共信贷,预算,公共会计的不同子系统;与公共实体签订合同时相关的内容。

按照加拉加斯委内瑞拉中央大学的著作《行政法》中著名老师伊洛伊·拉雷斯·马丁内斯(+)的教loy。告诉我们,CCV设想的合同概念在公共领域与在私有领域中是相同的,因为它们是产生法律状况的自愿协议。

对于行政法而言,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是政府部门的聘用,因为有些人赞成赋予行政合同以其存在的潮流以及它的反对者。

行政合同应理解为追求公共利益的目的,没有平等或平等关系的合同,因为其中一个承包商代表总体利益,另一个承包商代表承包商的私人利益。

在委内瑞拉,近年来,它倾向于偏离众所周知的行政合同的论点。但是,《有争议的行政管辖区组织法》(2010年)将公共实体在其订立合同之时试图或针对他们采取的行动吸引到特别管辖权中;实际上,它规定,争议性行政管辖权是“……行使公共权力的机构对支付金钱和赔偿由合同或合同外责任引起的损害的索赔……”,其中仅通过访问最高法院的网站,实例法和最高法院的判例法每天就产生实例。

委内瑞拉的市政和公共物品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