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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商标与工业产权

目录:

Anonim

这项工作将贯穿研究的对象,被认为是对三维商标与工业品外观设计之间现有边界的一般性到特殊性的分析的实现。

摘要:

与设定的目标相关的以下结果。

  • 通用商标中三维商标的定义和特征通用商标中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定义和特征认识到前面提到的两个图形之间都存在边界。

介绍:

工业产权的概念出现在不同的法律机构中,这些法律机构在国际上对构成工业产权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定义,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最终于1979年9月28日修订。

它在其第1.2条中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针对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商品名称,说明的专利原产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此外,第二部分中针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其目的是关于与工业产权的存在,范围和行使有关的规则,该节专门针对每一部分。协议中规定的方式,例如:

  1. 版权和邻接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形图)未公开信息的保护合同许可中反竞争行为的控制

为此,在古巴,任何将产品或服务与市场上同类产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志或标志组合都被认为是品牌(1)。

独特的标志,特别是商标,构成关系的要素,突出并个性化自然人或法人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这是其管理的重要工具。

工业模型(2)被认为是任何体积的或扁平的形状,旨在为工业或手工业产品提供特殊的外观,但前提是该形状可以用作工业或手工业制造的原型,并且与其相似之处有所不同它的形状,配置或装饰,使其具有新颖性和“先进性”

在评估这些数字的重要性时,为我们设定了以下目标:

  1. 识别三维标记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一般特征,分析两个图形之间的现有边界。

在执行此项目时,使用了以下研究方法:

  • 文献审查:这里我们指的是不同作者的文本,论文,出版物,各种支持上述目的的研究,支持本文提出的标准并就此发表评价的事物。在完成的研究中获得的知识,促进了对该主题的理解,理解和视野以及对它的需求。

在本研究中,我们将特别关注三维品牌与工业品外观设计之间的现有界限。

发展历程

I.三维标记

三维商标应理解为产品的三维形状,只要可以对它们进行定界,包括包装,包装以及产品的形状或外观。它们本身就是独特的产品和服务的体积形式。

同样,古巴立法包括作为商标注册的绝对禁止,该标志由仅对其应用的产品或服务提供功能或技术优势的形式组成。(3)

在三维商标的三方概念中,获得技术成果的必要形式被认为是其方面之一。在这种情况下,试图划定工业产权区域之间的边界,避免了受专利法保护的技术解决方案作为商标的注册,特别是在这种情况下,是工业品外观设计。就是说,在相同的三维形状上,没有双重保护或累积保护。

二。工业设计

在构成知识产权的范围很广的范围内,工业品外观设计(4)是一个特定的保护对象,并且在所有现代立法中都得到承认,尽管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处理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这些设计构成了外部或可见的二维或三维形式,将其合并到工业或手工业产品中,使其具有特殊的外观。这个术语涵盖了性质迥异的一系列美学创作。

在工业模型或工程图的特征范围内,我们可以:

  • 外观:仅涉及产品的外观或外观,与产品的大小,步骤或获得产品所使用的要素无关,使其可见:必须对眼睛可见。实用产品或物品。

工业品外观设计也有禁止注册的情况,例如:

  • 由形式构成的,这些形式赋予应用了产品或产品以功能或技术优势的形式,与时尚艺术品有关的思想与与道德背道而驰的工业模型紧密相关,公共秩序或良好举止。

建立通用模型是将工业模型和/或工程图注册为必不可少的条件。

它相对于另一个已知的事物具有次要差异的简单事实并不能证明它具有足够的特性来认为它是新的。

三,两个图形之间存在边界。

从词源上讲,“边界”应理解为“障碍”和/或“限制”,以及由西班牙语词典提供的其他含义。

这两个工业产权数字(三维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存在一个称为“边界”的法律区域,尽管它具有很大的主观负担且难以通过简单的欣赏来验证的特征,但在产品的美学外观是决定其获得程度的因素,并使其更具吸引力和吸引力,从而改变了独特的功能(为品牌所构想),从而使形状成为有助于商业成功的因素,受到保护。使用工业模型系统。

当三维形式为相关产品提供功能或技术优势时,将其排除在三维形式之外,并且基于以下事实:否则,将逃避法律制度中与专利法有关的时间限制。它可以解释为包括功利性功能(当形式提供技术优势时)和美学,其不仅限于技术特征,还包括装饰性形式,这些形式成为商业目的,因为它们决定了产品的购买和销售。因此销量增加。

此外,那些被认为是竞争必不可少的形式是在商标注册处拒绝注册的原因,这是为了防止商标偏离其表示原产地的功能,而获得具有其自身价值的美学功能。可通过版权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目的和预算不同的临时保护来保护表格。

工业品外观设计系统的目的是促进旨在获得新产品和装饰形式的投资和努力,如果这些产品具有新颖性和独特性,则暂时获得有限的保护。

由于其混合性质,以不同比例将美学(艺术)元素与功能或功利主义元素结合在一起;提供给您的保护的形式和特征将取决于是否优先选择这些方面之一。

给定产品的质量可以在其设计中得到认可,这会影响该产品在国内和全球市场上的竞争力。

在选择市场上的产品时,引起消费者注意的第一件事是他们采用的设计。设计的质量决定了消费者是否购买的决定。在这里,可以附带评估其他附带要素,例如营销规则,价格发生率,市场类型,消费者类型等。

由于所有这些原因,很明显,其保护制度(工业品外观设计)与知识产权本身内的其他形式的保护之间存在模糊的界限,例如:

  • 版权;三维商标(有关的商标)关于不正当竞争的立法。

这是我们确定为边界的法律空间。

有时,通过在市场上使用工业品外观设计,消费者不仅设法使其与众不同,而且还明确地在其中识别出产品的商业来源,从而成为可以作为三维品牌得到保护的独特标志。

如果我们认为任何能够在市场上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志都可以构成商标或商标,那么上段中的表达会将我们直接带到两个工业产权之间的边界。将产品的形状,容器和容器的形状注册为商标的可能性提出了将三维标记与通常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区分开的问题,后者也被并入产品,容器和容器中。

IV。累积保护。两个数字之间的差异

对于上述所有情况,产品的形状或配置都可以同时享受作为工业品外观设计和三维品牌的保护。

累积保护是可能的,并且当涉及产品配置的非功能性特征时,只要产品的形状具有品牌功能,就可以存在累积保护,因为这不仅应仅凭美学标准吸引购买者,而且还必须导致认为,包含该表格的所有产品都是由特定实体生产的,也就是说,已将其标识为商业来源。

但是,只要根据《商标法》和《工业模型法》以相同的三维形式同时进行保护,即指同一所有人或在其同意的情况下,这种累积保护是可能的。

因此,可以确定工业品外观设计与三维商标之间的本质区别:

a)关于其目的:

  • 工业品味设计旨在培养产品设计和投资方面的创造力,以生产结合了此类设计的创新消费品;三维品牌则旨在促进产品的透明度和竞争精神。市场和渠道的消费者需求。

b)关于其功能:

  • 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功能包括鼓励产品为消费者提供美学和功能性兴趣,以增加他们的商业价值;三维品牌具有允许消费者区分所携带产品的功能。其他同等竞争产品的品牌。

c)关于它们的重叠

  • 工业品外观设计(根据某些法律)提供了作为艺术品的累积保护的可能性,并且只有当它们作为商标具有足够的独特性时,并且仅在非功能性特征方面才可以提供保护。作为艺术品,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某些法律)作为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累积保护,专门针对非功能性特征。

d)关于范围

  • 工业品外观设计使拥有人拥有注册外观设计的权利,从而使他可以防止制造和分销任何包含了属于他的外观设计的产品(垄断效应)。三维商标授予拥有人商标权,并且只能阻止与相关产品有关的商标的未经授权的使用,如果不使用商标,则不能阻止其制造和销售。

e)关于其期限

  • 工业品外观设计在其专有权中的有效期限为10至25年(从注册或保存之日算起);三维商标在其注册商标中的专有权可以享有无限期,如果定期更新注册和/或在商业中正确使用商标。

结论:

第一:三维商标应理解为产品的三维形状,只要可以对它们进行定界,包括包装,包装,产品的形状或其外观。它们本身就是产品和服务的独特体积形状。

第二:古巴立法完全禁止商标注册,其标志由一种形式构成,该形式仅对所应用的产品或服务提供功能或技术优势。

第三: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外观或可见的二维或三维形式,将其合并到工业或手工业产品中,使其具有特殊的外观。

第四: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也被禁止,例如:

  • 包含由形式构成的形式,这些形式可为应用了它们的产品或物品提供功能或技术优势。与时尚有关的想法。与工业模型密不可分的艺术品。违反道德,公共秩序或良好习俗的工业模式。

第五:三维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存在一个称为“边界”的法律区域,尽管其特征具有很大的主观负担并且难以用肉眼进行检验,但是当产品的外观美观时,这是显而易见的。形状决定了它的收购,并使其更具吸引力和吸引力,从而偏离了独特的功能(为品牌构想),形状成为促成商业成功的因素,并受到工业模型系统的保护。

第六:知识产权本身内部的保护制度(工业品外观设计)与其他形式的保护之间存在界限,例如:

  • 版权三维商标(与我们有关的商标)关于不正当竞争的立法。

第七:产品的形状或配置有可能同时获得工业品外观设计和三维品牌的保护。

第八:工业品外观设计与三维商标之间存在本质区别:

  1. 关于目的关于功能关于重叠关于范围关于期限

参考书目:

三维商标的保护:考试的争议和挑战。MarcosMartínez,硕士 梅伦。2005年4月27日。古巴工业产权局法律部专家。

知识产权管理硕士。模块:商标和其他显着标志。主题2:绝对禁止商标注册。霍桑娜(Rosanna)RodríguezCalvo。古巴工业产权办公室法律部专家。

知识产权管理硕士。第四版。模块:工业图纸和模型。主题1. Macola,女士 艾美 佩雷斯·埃雷拉(PérezHerrera),英国:玛塔·R

咨询立法:

1994年4月15日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非常重要,它要求WTO成员遵守最低限度的保护。

Microsoft参考库,Encarta,2004年。

1983年5月14日第68号法令,关于发明,科学发现,工业模型,商标和原产地名称。

1999年12月24日第203号法令,关于商标和其他显着性标志。发布于2000年5月2日第3号特别公报。

1956年2月7日第209号法令,工业产权法实施细则。1956年2月21日在非官方公报上发布

2000年5月24日第63/2000号决议,该决议批准并执行关于商标和其他特殊标志的第203号法令的实施细则。

参考文献:

(1).-第203号法令,“关于商标和其他区别性标志”

(2).-第63号法令,“关于发明,科学发现,工业模型,商标和原产地名称” 1983年5月14日。条款:108

(3).-第203号法令,“关于商标和其他区别性标志”。第一节。第16.1条,e)小节。

(4).-古巴的工业设计,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构想该立法的立法中,都具有工业图纸(由于其二维方面)和工业模型(由于其三维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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