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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的财政协调法

目录:

Anonim

介绍

开展这项工作的目的是更好地了解《财政协调法》,并描述在税收制度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重要方面,并展示其遵循的指导方针。

同时,在本文中,他提到了《财政协调法》的内容,这是三级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指导方针,规则和基本法律文书。

该法的作用是加强和巩固了简化和使国家税收制度更加公平的趋势,因为它促进了消除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级别的政府征税相同税基时存在的税收竞争。

在工作的发展中将更好地描述所有前述内容,同时还将描述其特性。

最后,有人提到,这项工作的目的是要对上述法律的占领及其如何有力的参与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最后,有必要评论说,在该条中还提到了国家和国家财政协调制度。

国家财政协调系统:

联邦和国家的税收权力并存不是在行使上述政府领域的税收权力时寻求平衡和充分正义的理想解决方案,因为这是制宪会议要解决的问题。迄今为止,尚未通过划定国家和省政府的排他性专门领域来解决。

从上个世纪20年代开始,墨西哥税法学者就划定联邦和联邦实体的专属税收领域是一个基本问题,因为他们意识到,如果问题源于宪法,由于没有明确,明确和公平地划分税源,解决方案包括改革《基本宪章》,以便为每个所述政治实体建立相应的应税事项分配。

1970年,联邦的政策开始要求所有国家在此问题上进行协调,因为尽管事实上相关法律已被各州规定为自愿,自发和自由决定,政治观点则相反,具有强制性。

1979年,联邦与联邦实体签署了关于协调联邦税收的行政合作协议,作为联邦财政行政权力下放的新机制,因此,与确定,要求和控制财政义务相关的各种行为,以及州税务机关的罚款和附加费,包括那些有利于纳税人进行检查,协助和咨询,登记的活动等。

EmilioMargáinManautou坚持认为,当前的财政协调制度的根源在于阿根廷的学说,立法和法理学,因为在该国提出了一个论点,即在一个地区仅应征收一种税,为此实际上,唯一必须缴税的实体是联邦,而联邦则将参加权授予州和市。

国家财政协调制度是与税收和其他联邦收入的参与有关的法律制度,有利于联邦实体和市政当局,包括有关行政合作的规则,在财政协调问题上对有机体进行行为的规则以及关于必须授予所述实体的百分比金额。

州财政协调系统:

其目的是规范州和市级财政活动,建立税收份额及其他联邦和地方收入分配的计算基础,分配上述税收份额及其他联邦和地方收入,在各市之间分配上述份额,政府合作领域的行政合作规则和建立财政协调机构的规则。

上述规则在其地方立法机关发布的每个联邦实体的《财政协调法》中均已定义,并与国家财政协调系统的目标相一致,该目标首先旨在加强区域经济,并特别是该国的市政当局。

背景:

1917年,在财政事务上,《墨西哥合众国政治宪法》(CPEUM)建立了联邦与各联邦实体之间为缴纳公共预算而施加捐款的权力的共同协定;简而言之,联邦,州和市政府之间共享能力。但是,它容易受到双重或多重征税。

在1940年,通过对CPEUM的第73部分进行改革,确定了可以减免联邦税的事项。

1947年提出了一项协调,通过该协调,可以保证联邦税制与州税制的统一性和连贯性并分配收益。

1948年颁布了《商业所得税法》(LISIM),暂停了地方性商业税,建立了一个程序,为联邦和联邦各分配一个百分比。同样,该法律规范了向联邦实体支付联邦税收的参与。

1953年,联邦与各州之间颁布了《财政协调法》;可以看出,有些州的收益大于产生的收益。

1978年,签署了《统一财政协调协定》。

1980年,现行的《财政协调法》生效,取消了LISIM和其他州税,从而创建了增值税(VAT)。在新制度下,各州限制了其税收权力以换取获得更高的联邦份额。

财政协调法

《财政协调法》确立了三级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规则和工具;联邦,各州和直辖市,并包括有关资源分配的数量和形式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注意到,该法加强并巩固了简化和使国家税制更趋公平的趋势,因为它促进了消除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对同一税基征税时存在的税收竞争。政府。

财政协调法的目标是:

协调:

到州,市和联邦地区的联邦财政体系。

建立:

参与联邦收入的州,市和联邦地区的国库或财务秘书的参与。

分发:

在各州,直辖市和联邦地区中,联邦收入中的份额。

钉住:

各种税务机关之间的行政合作规则。

构成:

有机体在进行财政协调时为其组织和运作提供了基础。

按照艺术。CPEUM中的40个在税收事务上拥有各自的权限,在三个级别的政府中脱颖而出:a)联邦,财政部和公共信贷部;b)状态。财政部或国库;以及 c)市政的。市政厅的库房。

为了界定联邦国家之间的权力,已实施了财政协调协议,由此产生的税项包括所得税(ISR)和增值税(VAT),由联邦。

国家财政协调系统的基础是,各州同意将其税务部门部分分配给联邦,以换取参加联邦税收的征收。这两个分配项目是“参与计划”和“联邦贡献基金”。前者是自由适用的,而后者则根据目标的实现有条件地交付。

财政协调法的效力

各州对联邦参与的依赖程度很高。

尽管今天有补偿标准,但它对消除贫困的贡献很小。

它不限制债务能力,州和市政府可以仅将债务分配给生产性投资就可以承包债务,但是没有定义“生产性投资”的概念,这导致了不合理和不负责任的支出。

《财政协调法》力求将联邦支出预算中分配给它们的资源分配给各州,要考虑到预算和《美国国家法》中确定的项目和分配公式。财政协调。通过《财政协调法》,创建了国家财政协调系统(SNCF),其目的是通过一项总协定使各州团结起来,在该总协定中,它们承诺中止,废除或不建立各种州和市的税收和关税作为交换,以获取部分联邦收入,与各州的特定协议不复存在。

国家财政协调系统(SNCF)的特点是:

建立:

各级政府之间的税收权力分配。

搜索:

充分利用所有收入来源(与逃税和避免逃税作斗争)。

统一:

纳税人的税负。

使:

来自各级政府的联邦收入来源的收益分配。

随着SNCF的建立,联邦和联邦实体达成了共同协议,采取了导致简化国家税收体系的行动,例如政府之间的税收协调。

因此,为了协调税收制度并避免政府层面的税收重叠,将近600种州和市政税被暂停,这在某些实体中将地方税的数量从15种减少到2种或4种。

所有这些代表了国家一级纳税人较低且平等的税收负担,并减轻了税收管理职能的重复。但是,这也导致了地方政府财政对联邦份额的更大依赖。

财政协调法的结构

关于法律的总体结构,必须说,它最初由四章和六条临时条款组成;但是,自从迄今为止发布以来,其某些文章的内容已被修改,而另一些则已被创建。

目前,该法有五章和三篇临时条款。

根据其每一章,《财政协调法》的一般内容如下:

  1. 国家财政协调体系的州,市和联邦区的参与(第1至9-A条)(联邦实体之间的行政协作)(第10至12条)(第13至15条)协调事项中的生物(第16至24条)联邦捐款基金中的(第25至46条)

为了加入SNCF,联邦实体与联邦政府签署了《遵守国家财政协调体系协议》,该协议主要规定联邦实体不得维持违反《税法》规定限制的有效州或市政税增值税(VAT)和仅由联邦制定的特殊税法中的规定;作为交换,各州及其直辖市在所谓的“参与性联邦税收”(RFP)中收取固定的百分比。

鉴于当前的《财政协调法》极其复杂,令人困惑,已受到实际法律补丁的影响,并且需要进行无数次改革,因此必须起草一部新的《财政协调法》来代替它,并且要明确,简单,有条理,并在此处纳入修改内容并在可能的公约中提出了这些建议。

特别是,考虑到我们在当前的《财政协调法》中所观察到的不足,我们集中在新法律应纠正的三个方面:

  1. 参与性税收的组成,参与额和资源分配。

当前的《财政协调法》第2条将“可参与的联邦征收”定义为“联邦对各州和直辖市的缴款基础”,“联邦收取的所有税款以及提取权石油和采矿业的收入,随着相同概念的总收益而下降”。但是,根据本文,尽管联邦可支配收入由“所有税项”组成,但本文的其余部分是例外情况列表和一些附加内容,这造成了极大而不必要的混乱。

结论

通过这项调查,我得出的结论是,制定了《财政协调法》,旨在帮助避免多重内爆,这反过来又使我了解到,这在税收制度中至关重要。

进行这项工作使我知道法律是由五个非常重要的章节组成的。同时知道该法律建立了在财政关系中给出的指导方针,规则和法律手段,政府,联邦和国家在其规定范围内输入其指示资源分配的数量和形式的地方。

我还了解到,《财政协调法》规定了资源,即联邦参与和联邦捐款;理解参与是联邦向州和直辖市提供的资源。

最后,我敢于添加这句话:“将生活中出现的墙壁转换为实现目标的步骤”;反映出我们永远都不能放弃,总是追求实现我们生活中的每个目标。

墨西哥的财政协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