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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国家合同和收购法

目录:

Anonim

秘鲁国家合同和购置法是本专着的名称,是秘鲁洛斯安第斯大学行政管理与系统专业职业第七周期研讨会第二期课程的选修主题。本文将尝试以清晰的方式为公共行政部门的采购程序提供知识。

它分为三个标题,第一个标题涉及“目标”主题,第二个标题更广泛地涉及当前的《合同和采购法》(现行法律)的主题,规范并最终在两部法律之间存在分歧,并提出改善秘鲁公共采购的建议。第三个标题公开了专家对此主题的评论。

等待为该主题的知识做贡献,我们将这项工作供课程老师和班级学生考虑。

秘鲁国家合同和收购法

第一章

目标

I.1。总体目标

在宣传秘鲁国家合同和收购法,选择程序和新法规生效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

1.2具体目标

  • 有助于研究当前的国家合同和采购法。宣传新合同法。为改善秘鲁合同制提供建议。

第二章

秘鲁州的国家合同和收购

2.1现状

根据1978年1月1日第22056号法令建立了供应系统,该法令由INAP国家供应局组成,众所周知,该机构是根据第26507号法律的授权宣布解散的, 1995年7月19日发布。1985年8月1日发布了第065-85-PCM号最高法令,该法令批准了公共部门商品供应和非个人服务的单一采购法规-RUA 。 1997年8月3日,发布了《国家合同和购置法》第26850号法律,并由1998年9月28日发布的第039-98-PCM号最高法令批准了各自的法规。共有12条三年内的修改,导致发布DS 012-2001-PCM的国家单次合同文本和收购的结果,随后于2004年对另一个TUO进行的修订发布了DS 083-2004-PCM及其法规DS No. 084-2004-PCM,到2008年为止已进行了8次修订。 2008年6月4日,发布了第1017号法令,批准了《国家立约与收购新法》,并废除了第2​​8650号法律,该法律在其颁布后30个日历日生效。规。它应该大约在9月08日完成,但是截至11月,当这项工作完成时,它尚未发布。随后的修订导致在2004年发布了另一个TUO,即DS 083-2004-PCM及其法规DS No. 084-2004-PCM,到2008年为止已经进行了8次修订。 2008年6月4日,发布了第1017号法令,批准了《国家立约与收购新法》,并废除了第2​​8650号法律,该法律在其颁布后30个日历日生效。规。它应该大约在9月08日完成,但是截至11月,当这项工作完成时,它尚未发布。随后的修订导致在2004年发布了另一个TUO,即DS 083-2004-PCM及其法规DS No. 084-2004-PCM,到2008年为止已经进行了8次修订。 2008年6月4日,发布了第1017号法令,批准了《国家立约与收购新法》,并废除了第2​​8650号法律,该法律在其颁布后30个日历日生效。规。它应该大约在9月08日完成,但是截至11月,当这项工作完成时,它尚未发布。2008年6月4日,发布了第1017号法令,批准了《国家立约与收购新法》,并废除了第2​​8650号法律,该法律在其颁布后30个日历日生效。规。它应该大约在9月08日完成,但是截至11月,当这项工作完成时,它尚未发布。2008年6月4日,发布了第1017号法令,批准了《国家立约与收购新法》,并废除了第2​​8650号法律,该法律在其颁布后30个日历日生效。规。它应该大约在9月08日完成,但是截至11月,当这项工作完成时,它尚未发布。

2.1.1国家合同制

一般制度不是国家拥有合同的唯一形式(我们正在谈论《国家合同与取得法》及其条例的TUO);进行特殊选择过程还需要其他并行机制。特殊制度仅限于某些实体,出于必要性,衔接和/或方便的原因,这些实体不允许全部或部分地采用单个订购文本的一般规定。

一般方案

它属于第26850号法律及其经最高法令084-2004-PCM批准的法规的命令订购和取得国家的单一文本之一。作为附加数据,我们不得不提到80%的商品,服务和工程是在一般制度下获得或签订合同的,据我们所知,我们将提到,该制度规定了合同的三个重要阶段:

a)准备阶段。-对实体的年度需求进行规划或计划的地方。例如:有一定预算的家庭主妇必须购买家庭用品,但是她需要计划购买什么,购买多少,必须购买多少钱以及以什么方式更新她的产品。编程必须准确。

b)选择阶段。-在编程后并根据独家订购文本,实体必须遵循管理程序来获取其资产。这些程序是:公开招标,招标和授标。该程序由一般制度决定。

c)合同执行的阶段。-一般法规对机构进行规定。规范许可证,以延长合同执行的期限,预付款的主题等。一切都通过TUO在一般制度中进行监管。

特别制度

根据例外的性质,有各种特殊制度,而导致不适用一般监管制度的原因则是平行制度,因为它们部分或完全不适用受契约约束的假设。特殊制度允许您摆脱竞争,招标或授标而违约的费用。它允许您通过少量奖励来做到这一点,而所有这些都是为了快速招聘。因此,出于知识,我们提到了一些:

a)选举机构。-这些机构不在一般规定之内,因为它们需要在即将举行的选举之前迅速进行收购和收购,这是与生物体性质无关的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赋予这些机构一定的生存能力; 在这里,您可以找到ONPE,JNE和RENIEC。

b)专业投资。-在总统藤森(Alberto Fujimori)总统执政期间实施了该法案,这是不实施公共采购制度规定的最纯粹的例子。

c)PRONAA.-该制度的基础是该机构需要迅速雇用以帮助贫困人口提供食物,它力求促进国民生产者,并给予他们优惠。我们认为,对这个机构的影响是灾难性的,购买没有敏捷性,它鼓励非正式。第27060号法律,仍然有效。

d)补充性国家强制性援助计划 -适用于国家创建或将要创建,发展或执行的所有社会支持和粮食安全计划的法律。它寻求从该地区的农民,小型个体或有组织的当地生产者以及农用工业微型企业那里购买产品。它包括:食品补充计划,PAN TBC等。

e)ESSALUD。-建立了简化程序以参加社会健康保险的法律。第28912号法律仅在90天后才生效,于2007年12月22日发布。

f)亚太经合组织。-第29100号法律。该法律规定,作为APEC活动总部的地方政府应与2008年非常高级委员会PERUAPEC进行协调,因为2008年预算法第4条所述的紧缩措施不适用于此类国家。实体。

2.1.2公共采购指导原则

定义

它们是支配干预国家合同和采购的公共和私人代理人行为的基本公理。这些公理受法律约束,是指从初始阶段甚至行政合同开始参与selection选过程的公职人员,供应商和私人代理的行为。必须记住的是,通过确立这套指导原则,国家的缔约和承购法重复了其他具有行政性质的规则,其中还包括一系列规范此事的原则。例如,行政程序总法确立了一套规范行政程序绩效的原则,并最终以补充方式,它们可能适用于国家采购和合同法的程序。它们旨在:

1.确保实体及时以适当的成本或价格获得所需质量的商品,服务和作品。

2.用作解释性标准,以解决规则应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3.作为官员(特别委员会,合同法院,实体负责人等)行动的参数

4.填补规则可能存在的空白规则试图规范一系列程序,但是,管理机构要丰富得多。

道德原则。涉及承包和收购的行为必须以诚实,真实,无形,正义和财产的标准为特征。

这是对负责执行此过程的政府官员的一次伟大的提醒,不仅在过程的最初阶段,而且在评估和资格鉴定时。

自由竞争原则。规章或待遇将包括在采购和合同程序中,以促进最广泛,最客观和公正的同意,潜在投标人的多元化和参与。

好的说来,程序是建立在不同提供商之间自由竞争的基础上的。为此,它必须尽可能广泛,客观,公正。

官员们必须包括一套促进自由竞争的机制。

公正原则。负责实体收购和订约的官员和受抚养人的协议和决议将在严格执行法律和条例的情况下通过;并注意允许客观对待投标人和承包商的技术标准。

该原则背后的关键思想是对投标人和承包商的客观对待。每个人都必须平等参与,但官员们不能有任何偏favor。

效率原则。所购或订约的商品,服务或作品的执行必须符合质量,价格,执行期限和交付的要求,并且必须在其最终使用的最佳条件下进行。

任何甄选程序的目的都是为实体提供满足其公共目的所需的某种商品,工作或服务。程序是达到目的的手段。

透明原则。所有收购或签约都必须在客观标准和资格的基础上进行,并得到投标人的支持。投标人将在选择过程中获得采购和合同文件。除了法律和法规中规定的例外,传票,良好意图和结果的授予必须是公众知识。

通过透明,负责执行甄选过程的官员的无可挑剔的行为保证了甄选过程的顺利进行。

这些标准和资格必须是客观的,可支持的,可访问的且公开的。

《管理法》规定,在何种情况下,of选程序的行为必须私下进行。但是总的来说,这些行为必须是公开的,因为它们是实现透明的最合适的手段。投标人和一般公民必须主张这一原则,因为适当地利用了稀缺的国家资源。

经济原理。在所有购置或合同中,将在选择过程的各个阶段以及通过的协议和决议中采用简化,紧缩,集中和节约资源的标准,并避免在基础和协议中使用。合同成本高昂,不必要的要求和手续。

该原则涉及两个主要情况,首先是应用某些标准以免浪费(简单,紧缩,集中和节约)。第二个原则是不向参与选择过程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人费用,这样就禁止在基础和合同中建立昂贵且不必要的手续。

技术有效性原则。商品,服务或作品的执行必须满足从购买或签订合同之日起在特定且可预见的期限内有效实现其所需目的所必需的质量和技术现代性条件。 ,如果有的话,可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进行调整,整合和重新供电。该原则涉及实体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以使商品或服务具有可预见的持续时间并且不会过时。通过这种方式,通过使用创新技术来签约和购买商品,可以保证对实体资源的正确使用。

公平和平等待遇原则。每个商品,服务或工作的投标人都必须在与其他实体相似的条件下参与和与实体订立合同,除法律例外,禁止存在特权,优势或特权。

就是说,除非法律确立了一定的优势或特权,否则所有投标人,无论召集的目的如何,都将在平等的条件下参与选择程序。必须在与其他条件相同的条件下对所有条件进行评估和鉴定。

有了这个原则,其他一些以前见过的东西就会得到加强,例如公正,透明或自由竞争。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允许在将通过选择程序进行的雇用和收购中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这些原则是有用且必要的工具,前提是公职人员可以正确使用它们。

2.1.3当前的州采购和合同法

当前的法律于1997年发布,第26850号法律,《国家合同与购置法》,并已于1998年9月28日发布,由最高第039-98-PCM号最高法令批准。他们在2004年发布了另一个有效的TUO,即DS 083-2004-PCM及其法规DS No.084-2004-PCM。

随着第26850号法律的生效,“分担责任”的理念在那时一直被适用于国家采购和合同的各种法律规定所维护。 《单一采购条例》规定,责任应在会计,预算,库务,供应机构和授予委员会之间分担;这些机构实际上以公司的方式承担了在收购过程的任何阶段实施的缺陷程序或不规则程序的责任。根据第26850号法律,应仅对在收购或签约过程中因行使职权而产生的功能性行为承担责任。

2.1.4根据国家合同和收购的单一命令文本,确定国家合同程序的阶段

根据现行法规,国家签约过程的各个阶段包括:规划和准备行为,选择程序;合同执行和清算。由于有《采购法》的适用,我们将继续详细研究三个阶段。

A.程序设计阶段和准备工作。

公共实体内部机构单独和排他地参与的初始阶段。其目的是组织进行商品购买或服务合同的选择过程。这样,实体将能够实现其公共目的。在准备阶段发生的行为中,我们将研究以下内容:

a)机构计划

它包括计划在某个预算年度内由希望进行收购或合同的实体进行的活动的计划。

b)机构预算机构

管理工具。它表示实体在考虑与上述活动相关的收入和支出时必须采取的行动。

c)年度采购

计划在特定财政年度内,实体必须遵守的与收购和合同有关的活动的详细计划。

此外,我们还将分析与招聘本身相关的其他类型的行为。

d)任命一个特别委员会

从招标到授予证明的责任,负责执行合同的委员会;经历了诸如放弃查询,放弃观察,接收提案,评估和确定提案的阶段。也就是说,将在选择过程中执行的所有最重要的动作。特别委员会是由该官员发布的决议任命的,该官员具有足够的权力。特别委员会是广告机构。对于执行选择程序而言,这是最重要的,因为它负责与特定程序有关的所有行为。他们的行动是共同的责任。其成员数将始终为奇数。

e)基地的准备和批准

在选择过程的编程阶段开发的行为之一与游戏规则(管理选择过程的行政和技术基础)有关。这些基础已提交给相应的主管部门批准;附有决议,备忘录或提供;然后,他们通过电话返回给特别委员会,以实施甄选过程的机制。

B.选择程序

我们只保留所有初步行为,而唯一的相关行为者是实体内的行为者(公共官员)。通过选择过程,将开始执行管理程序,在该程序中,实体作为公共管理员将与一系列管理人员(对实体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人有兴趣)进行交互。在选择过程中,我们将看到不同的行为:

一个电话

实体向所有有兴趣提供实体,提供服务或为实体执行作品的个人发出邀请。对于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和直接公开授予,根据法规第104条的规定,通过SEACE进行公开征集。对于有选择性的直接奖励和次要奖励,应根据规章第105条的规定,通过邀请进行召集。这些进程必须在SEACE进程注册模块中注册。以前,出版物是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发行的,包括官方报纸El Peruano。这被电子机制所取代。

当要求选择性直接奖励和次要奖励时,将邀请发送给该实体认为合适的投标人;始终在能力范围内。这一行为标志着选择过程的起点。所有希望参与流程的人都将在参与者列表上进行注册:注册赋予了一系列情况的权利,其中一种情况使得可以提交查询。

b)询问的提出

这些是投标人可能针对基地可能含糊的方面或矛盾提出的询问或问题。该程序的目的是使特别委员会澄清疑问。

委员会不应该只给出单音节答案(是或否),而应该支持它们,这在法律或法规中是明确表达的。回答的问题集是行政基础的一部分,必须由特别委员会和投标人予以考虑。

在参赛者名单上注册并不强迫个人成为竞标者。投标人将是表示愿意这样做的人。参加者登记册提及的第二项权利是意见的表述。

c)陈述意见

与协商不同,观察旨在质疑选择程序的博弈规则。要么是因为基础不符合最低条件,要么是因为它们违反了与国家合同或补充性法规有关的法规方面。

投标人有权通过一种称为“观察基地”的机制来质疑基地。这些是首先由特别委员会制定的,特别委员会必须通过无罪释放解决这些问题。无论如何,委员会必须支持这一无罪释放。

如果特别委员会不接受无罪释放文件或被无罪释放文件接受,则认为另一投标人受到无罪释放的损害,利害关系方可以选择继续进行CONSUCODE,以便他可以通过宣布在最后行政案件中决定提出的意见。 。CONSUCODE的技术管理通过一项称为宣告的行政行为,将解决这一问题,并得出质疑基础的程序。

使用CONSUCODE程序时,必须根据声明中解决的问题来整合基础。与此相关的是,技术管理人员会进行后续跟踪,以便最终,特别委员会根据CONSUCODE声明将电子系统的集成挂起在电子系统(SEACE)中。

d)提出建议

已经发展成为选择程序参与者的供应商通过提案的提出来体现出来。这些以密封的信封形式提供,其中包含技术和经济建议。这两个文件集整合了投标人的投标书。

对于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和直接公开授标,建议书的呈示必须通过公共行为进行。当涉及选择性或次要直接奖励时,提案的介绍将以私人形式进行。

e)评估提案

以后,特别委员会将着手打开信封。首先是技术建议,然后是经济建议。目的是根据基础中包含的指南和指南进行评估和鉴定。为此,基地必须有一个评估因素目录。

因为我选择的是国家订约和采购法,所以该系统是为每个评估因素分配分数的系统:期限,经验等。法规指出了哪些因素取决于您要购买的物业的性质,您要从事的工作或您要租用的服务。

特别委员会将对技术范围的演变和经济范围的发展给予评分。两个分数的总和将得出建议的总成绩。关于这一资格,特别委员会将确定谁是获胜者,并给予良好的支持。

f)优秀专业奖

这是一项行政法,根据该法,特别委员会以主管当局的身份确定哪个投标人将与国家签订合同,以提供所需的商品,服务或工作。

我们面临的是一项严格的行政管理决定,由承包商决定,承包商将与该实体签订供应合同。

g)合同完成

最后,优秀的专业人士会产生成功竞标者的权利,这必须通过签订合同来完善。

合同可能具有苛刻的手续,例如根据合同的性质签署合同文件,例如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和直接公开授予。

但是,在金额较小的情况下,法律允许不通过签署文件来完善合同。没有人能阻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但是,法律和法规允许根据呼叫对象通过发出采购订单或服务订单来完善此类合同。

B.1选择过程的基本结构。

  1. 邀请邀请。-包含在电话中,可以通过SEACE中的通知或直接邀请有兴趣的供应商与实体签订合同来进行。在此邀请中,将宣布实体授予的基准交付或在参与者注册表中注册的最后期限提交提案。-通过该文件,提供者声明了其有意表达与之相关的条件-将建议书提交给评估,必须在基础中包含其参数授予和改进合同。即,将完善实体承包商的选择和合同方式。

B.2选择过程

选择过程是执行公共合同的程序,任何符合基础和要求并在供应商国家登记册中适当注册的人都可以参加选择过程。选择过程如下:

B.2.1。小额奖。

金额较小的奖励是最不严格和形式主义的选择程序。在小额奖励中,要尊重selection选程序结构的最小内容:特别委员会发出邀请要约,并给有兴趣的供应商一个任期。然后,进行参与者注册,如果是商品和服务,则注册是免费的;在执行和咨询作品的情况下,供应商必须取消参与者登记册中包含的权利。随后,提供供应商的报价。提案是合格的,最后获得了Good Pro。

在这些情况下,正如我们之前看到的,可以通过发布购买或服务订单来完善合同。第197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签订合同,这与对商品和服务的选择性直接裁决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无需下达购买或服务订单。当涉及到工程的执行和咨询时,该法规规定了在征集和提交建议书之间至少六个工作日的期限。

B.2.2。选择性直接奖

就程序必须满足的形式和要求而言,选择性直接奖(ADS)和直接公共奖(ADP)是下一步。

首先是通过邀请通话。投标人在参与者登记册中注册,并有权进行磋商和观察,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共同制定。协商结束后,将提出建议。在征集电话和提出建议之间,不应少于10个工作日。随后,特别委员会将对提案进行评估和评分。此后,将确定哪个投标人是被选择授予“好标价”的投标人。

B.2.3。直接公开奖

调用之前,所有进程都必须在SEACE注册。与DS奖不同,直接公共奖(ADP)由SEACE中发布的流程注册公告引起。这样,所有提供商都会意识到这一点。否则,他们将仅像ADS中那样被邀请作为供应商,他们都是追随这些商机的人。

为此,提供商必须在此特定ADP的参与者注册表中注册。他们有权对基地进行查询和观察。然后将提出建议。

在征集电话和提交提案之间,必须有十天的时间。随后,对提案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分数,最终确定Good Pro的获胜者。将根据法规中规定的参数通过签订合同文件来完善合同。

B.2.4。招标与竞争

公开招标和公开招标是更加严格和形式化的程序。很好地说明了选择过程的所有原理和特征说明。

在这种情况下,它始于SEACE的公开电话,这将使所有感兴趣的方都知道该电话。参与者将在注册表中注册并支付相应费用。注册有权在规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天)内提出要在查询列表中提出的查询。提出询问后,特别委员会将在五天内取消询问。宽免期限届满后,参与者将有权在三天内观察或质疑这些基地。委员会将评估观察结果,并在五天内将其无罪释放。对无罪感不满意的投标人可以去CONSUCODE解决意见。

特别委员会有义务评估CONSUCODE的意见,这些意见将通过技术-规范性子管理,通过发布声明来废除所提出的意见。观察结果得到解决并发布声明后,将继续进行基础的集成,这些基础必须根据声明中建立的准则进行。如果这没有发生,那么CONSUCODE将不会通过特别委员会,因此它可以整合程序的基础。

集成完成后,它将在SEACE中发布,并且从集成到提交提案之间必须有五天的时间。投标人(在技术和经济范围内)提出其建议,其中包含有关此事项所需的文件。

报价必须经过评估,显然要遵循基准中指定的准则。随后,将授予相应的分数和奖项,等待五天才能最终同意该奖项,合同将在规定的范围内签订。

B.3确定选择程序的标准

使用什么标准来确定要进行的选择过程是:公开招标,公开直接授予,选择性直接授予,公开招标,少量授予…?

  • 合同的目的-为执行工作而签约与签约服务不同。必须考虑的第一个标准是合同的目的。需要通过实体调用的此选择过程来满足特定的需求。订约方的性质。-将执行订约程序的实体的性质。一般而言,大多数公共组织都遵守国家合同和采购法的规定。但是,某些组织(例如COFOPRI)已被豁免适用法律中包含的这些机制。因此,重要的是要确定我们是处于普遍性内还是处于特殊性内。合同的经济额。-它必须反映在所谓的参考值中。年度预算法对各种类型的选择中要雇用的金额进行了规定。每年,预算法都会决定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或直接公开裁决的金额…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必须考虑所有情况,例如,所有在CONAFE范围内的公司。在这种情况下,FONAFE董事会将确定公司用于进行选择程序的金额,同样,必须考虑到银行和保险监督局以及中央储备银行的机构自主权。

    最后,具有自主权来确定其购买金额的第三个机构是社会健康保障。紧缩条例-最终,可能会颁布一些紧缩条例,这将对国家实体进行的收购和签约产生影响。紧缩条例的免责条款-他们允许通过法律规定的selection选程序聘用这些免责条款,并遵守紧缩规范。特定实体的规则-我们已经看到了某些在选择合同金额上具有自主权的实体的特定规则。免责理由-根据法律,在某些情况下,实体可以免除某些投标,竞赛等的执行。并通过更快速的机制(例如直接秘密购买)来做到这一点。

这些理由受法律约束,涉及许可或放弃以执行通常应执行的程序。紧急情况,迫在眉睫的短缺等会影响具有很多形式的程序,例如招标或招标。

B.4选择过程中的争议解决。

我们已经说过,甄选程序是一项行政行为,由公共行政部门决定与谁签约。因此,投标人以公司的身份参加了这一过程。

在这种行政相对于行政的关系中,他们可能遭受不同的事件,这些事件值得质疑特别委员会最终负责负责甄选过程的行为。

特别委员会的行政决定可以由认为自己因发行而受伤的投标人讨论。条例制定了特殊程序以发展这种情况,使投标人可以挑战特别委员会的行为。

关于特别委员会的行为,投标人可以提出一系列行政上诉,这些上诉将由最高机构权威机构由文件持有人解决。如果投标人对初审措施不满意,则可以由CONSUCODE的上级法院进行审查,CONSUCODE的上级法院负责解决已提出的差异或行政争议。当行政手段用尽后,仍然有可能通过行动机制继续向司法机关提问。反对法院的决议。

因此,我们有一个完整的行政争议解决方案,从实体内部开始,在CONSUCODE行政法院继续进行,一旦行政途径用尽,最后在司法机关解决。

C.合同执行和和解。

这里我们指的是效益的表现。合同订立后,我们将有一个订约实体和订约提供者。他们每个人都承担着一套关系,即双边性质的义务,使两个方面(承包商和承包商)团结在一起。概括地说,我们可以说承包商提供者承担的义务是交付货物,提供服务或开展工作。给予或做某事。实体的义务是支付约定的价格或约定的报酬。支付商品,服务或所执行作品的价格。

利益一经执行,就获得商品和服务而言,合同由具有足够权力发布上述声明的官员进行的符合性声明结束。当涉及到工程的执行时,合同以和解结束,即以确定有利和不利于双方的金额的行为结束。最终,如果在清算结束时有债务人或债权人,则必须以商定的方式将其注销。

这样,招聘周期就结束了。

C.1合同执行期间的争议解决。

我们已经说过,在甄选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行政争议是通过行政资源解决的。实体首先会看到它们,然后是CONSUCODE法院,最后是司法权力。

对于合同纠纷,即合同的执行,法律和法规选择了完全不同的机制。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因签订合同而引起的争议都必须提交仲裁。

在这种情况下,实体和法院的行政资源将不会产生任何影响。除非仲裁裁决包含绝对无效的正式依据,否则也不会看到司法机构的干预;在这种情况下,裁决的废止可以提交法官的决定。但是奖励的内容通过颁发相同的决议解决。根据当事方的协议成立的仲裁庭发布解决该争议的仲裁裁决。除非常正式的问题外,该裁决不得由随后的仲裁机构或司法机构进行审查。这是州立合同法为加快行政承包而采取的选择。这样就关闭了行政合同的这三个阶段。

D.法律规定的特殊签约方式

该法规第六章指出了该法规定的特殊选择方式,即:反向拍卖和价格框架协议。

D.1反向拍卖

逆向拍卖是一种特殊的选择方式,通过该方式实体可以通过公开发售来购买普通商品,在这种方式中,中标者将是提供最低价格的人。反向拍卖可以亲自进行或通过电子方式进行。面对面反向拍卖必须按照公共法进行,可以通过口头竞标或电子方式竞标来进行。

D.2价格框架协议

由于商品或服务的特性而需要频繁招聘时,可以使用这种方式。定期分批交货的货物更为方便;在方便为多个实体服务的商品购置或服务订立合同时;并且由于对象的性质而无法事先定义或量化主管部门的需求。该过程是有利的,因为它很快,并且可以处理现有的价格目录。

2.2新的州采购和合同法

2008年6月4日,星期三,《埃尔佩拉诺》发布了第1017号法令(《国家合同和采购新法》),其中载有公共部门实体必须遵守的新规定和准则。商品,服务或工程的采购流程。从第28650号法律,其修改条例和其他违反第1017号法令的规定的效力开始废止。根据第1017号法令的第12条补充性和最终规定,该规定自其法规以及该机构的监督机构的组织和职能法规发布后的三十(30)个日历日起生效。国家采购-欧安组织。截止到撰写本文之日,上述法规尚未发布,第二项临时补充条款规定,在标准生效之前启动的选择过程应受其自身标准约束。

为了更好地进行分析,与仍然有效的法律建立了一些区别,主要区别是:

•具体规定,实体负责人不得将批准豁免,依职权宣布无效,授权其他工作服务以及根据法规建立的其他假设的权力下放给第三方。

•合同文件必须包含非中标的投标。

•规定the选程序是公开招标,公开招标,直接授予和少量授予的程序,这些程序可以由公司进行,也可以根据《反向拍卖》或《框架协议》的选择方式进行选择。由法规定义。

•国家采购监督委员会(CONSUCODE)的任期更改为国家采购监督机构(OSCE)的任期。

•添加了新的假设,如果进行了配置,则不会在本标准的范围内找到(请参见数字3.3的字面量d,f,ñ,p,q,r,s和t),其中我们强调以下内容:i)招聘律师,在国际争端中为国家辩护的法律顾问的服务; ii)与不超过一个提供者订立合同的公共服务合同,iii)租赁服务或非个人服务合同除了咨询合同。同样,指定该规则不适用于金额等于或少于3个UIT(以前是1个UIT)的合同。

•建立了新的指导原则,必须在签约过程中予以遵守(合理性,公平性和环境可持续性原则),后者指的是在所有公共签约标准中都将采用保证环境可持续性的标准,试图避免负面的环境影响。 。

•对于较小价值的收购,可以确定,除《规章》规定的以外,将通过SEACE以电子形式进行承包。

•欧安组织将负责批准标准化基地,所有实体都必须强制使用标准化基地。

•关于参考合同价值,规定将基于对市场提供的价格和条件的可能性的研究,基于商业化水平的分析,基于技术规范或条款的研究来确定年度合同计划中的参考费用和估算费用。以同样的方式确定,对于作品,参考值距呼叫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而对于商品和服务,参考值距其起算不得超过3个月。合同文件的批准。

•关于对基础的意见(可以由投标人在选择过程中提出),如果特别委员会不接受这些意见,则投标人可以要求将基础和行动提交欧安组织,条件是:选择过程的参考值等于或大于300 UIT。如果小于此值,则实体负责人将在最后一次实例中宣告无罪。

•为了在按反向拍卖方式进行的选择过程中授予好标价,必须至少存在2个有效要约,否则该过程将被宣布为无效。

•在要约人和/或承包商要授予的担保清单中,增加了要约的严肃性(适用于所列举的第一个)。

•关于提及合同中强制性条款的条款(第40条和以前的法律,第41条),在“合同解决方案”条款中,由于违反条款规定,在规章指出的情况。

•关于附加利益,减免和延期(第41条,第42条之前),规定实体可以就商品和服务订购和直接支付附加利益,其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5%(以前是15%)。对于额外的工程,该限额仍为原始合同总额的15%,减去相关的扣除预算。

•通过本法明确表示,共和国实体或总检察长办公室关于批准或不执行附加服务的决定以及涉及执行附加利益的决定将不予仲裁需要主计长事先批准的工程和更大的监督服务,明确定义了提交从合同执行到仲裁的争议的框架。

•除咨询服务外的非个人服务合同不在法律范围之内。

•超过参考值的建议书将由特别委员会退还,除非是在执行工程的情况下,否则,将退回超过参考值10%以上的建议书。该条例将对作品的执行和咨询规定最低限度。

•法律规定,合同以清算(同意)和相应的付款为结尾。有鉴于此,应该理解,即使在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只要未根据和解所产生的款项(以有利于承包商或承包商的余额)支付相应的付款,合同将仍然有效。实体。

•通过D. Leg需要。从全部或部分接受作品起,视情况而定,对已执行作品的责任(隐藏缺陷)不得少于7年。

•第53条(与先前的法律不同)定义了值得对通过其行为违反本规章范围的供应商,参与者,投标人和/或承包商实施行政制裁的情况,以及每种情况下适用的制裁制度(请参见第51.2段)。

•关于投标人可以在选择程序中使用的质询机制,仅提及上诉的数字,这与以前的法规中指定作为“审阅”数字的附加质询机制的法规不同。同样,规定通过上诉,只能对从召集直至合同订立之前的行为提出异议,而不能使用此途径对基础或它们的整合以及批准豁免的决议或协议提出异议。

•此外,如果过程的引用值不超过600 UITS,则指定实体的所有者将知道并解析所述资源。否则,也就是说,如果超出该数额,则由州立法院来解决上诉,并采取最后的行政措施。

•关于订立合同后产生的“争端解决方案”(第52条),具体规定,如果因履行合同而引起任何问题,则可以将其提交调解或仲裁,而原告的权利在如果打算在合同订立后提出这些争议。同样,该规则的唯一例外是实体对隐藏缺陷提出的索赔,适用第50条规定的期限。

•通过D. Leg需要。在单人仲裁的情况下,其行为必将由律师负责,而在大学仲裁(3名仲裁员)中,只有总统必须是律师。因此,已经明确确定其他仲裁员可以是其他事务的专家或专业人士,从而得出与先前法规有关的一系列解释。

•最后,在同一条款中,具体规定,当仲裁正在进行中,并且同一合同引起新的争议时,在临时仲裁的情况下,任何当事方都可以要求仲裁员对上述仲裁进行累计仲裁,必须在上述有效期内进行。无论如何,该累积规则将受当事各方可能在其仲裁协议中同意的其他手续和条件的约束。

•第六标题中的评论性规定确立了欧安组织,董事会和经合组织执行主席的适当职能,而第七标题在国家采购法庭的权力中具有相同的职能。

•通过最后的第五补充条款规定,除传统的通知方法外,实体还可使用电子通讯手段来遵守本法规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不同行为。

•最后,指定该标准将在其法规以及欧安组织的组织和职能法规发布后30个日历日生效,并规定在该标准生效之前开始的签约流程将受到以下法规的约束:自己的设备。

2.3国家承包和采购:实现国家宗旨的战略

行政合同要求利益之间取得平衡。为此,已经确定了几个主题,必须以综合的方式加以完善。不应孤立任何人,必须一起解决所有问题。这导致我们与所有有关行为者共同承担订约制度的责任。这里没有一个主角,没有一个领导者。我们所有人都必须领导公共采购问题。公民参与关爱环境就是一个例子。这种照顾不仅是国家和雇主的责任。我们所有人都必须维护我们的权利和特权。我们都必须保护环境。

签约领域也有同样的情况,但情况有所不同。社区必须照顾每个人的公共资源。因此,订约实体,订约提供者,接受者,控制和监督实体,整个社会,公共部门,整个私营部门和国际社会,我们都有责任确保公共采购具有足够的要素来实现国家的目的,即改善社会。

1.在实体和供应商的利益之间寻求永久的平衡。

-公共行政合同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联系在一起。因此,您必须在两者之间保持平衡。在某些情况下,您将不得不决定两者中的任何一个。合同制必须找到一种在不牺牲私人利益的情况下保护公共利益的计划。这种情况是可能的,但将取决于将公共政策与公共采购的监管制度联系起来的方式。与此平行,必须找到一种机制来保证参与公共市场的供应商的合法利益。

2.在行政合同中公平对待供应商

•大型,中型和中小型企业在进入市场的可能性之间建立公平的关系。

•我们的立法已经提供了某些机制来补偿访问规则,特别是对于小型企业。在不影响任何人的情况下,仅以公开参与为原则。

•在许多情况下,国有公司也成为该州的供应商。因此,某些法律优先考虑雇用私人公司。但是该主题将是能够进行区分的研究对象。

•国内外公司之间的关系。我们的立法和国家公共政策有一些有利于某个国家部门的规则。但是,定期评估该标准的好处很重要;因为外国公司的参与也很重要。

3.国家在促进合同制度牢固性方面的作用。

在国家内部,不同的机构必须相互支持,以产生改善国家合同效率和透明度条件的实践。

这里有很多工作要做。需要在公共采购领域传播培训。国家具有促进者的角色,不能是非活动实体。同样,所有公职人员必须具有积极参与促进合同制的态度。

4.-与公共资金签约的原则必须同样激发所有现有的监管制度。

重要的是要注意,在我们的行政合同历史中,已经进行了各种法规修改,并且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我们遇到了不同的合同法。目前,普通法是国家的缔约和取得之一。但是,还有其他允许与国家立约的立法机制。想法是,如果这些原则要共存,则它们必须以相同的强度平等地支配。必须有一种将所有契约机制整合到一个单一的法规中的一般职业。有其独特之处,但作为规范具有包容性。

如果这没有发生,并且有几种合同制度并存的可能性,至少我们必须确保无论合同制度如何,合同的原则都必须平等地适用。应当指出,秘鲁正在国际舞台上为此目的(整合标准)取得进展。正在与金融实体建立协议以标准化我们的订约标准,这对国家非常有利。

5.行政合同应被视为促进发展的手段。

这方面非常重要。国家的合同制作为公共管理的手段,必须能够伴随公共政策。当国家在首都维持集中支出时,这将不会发生。在促进权力下放时。因此,在促进分散化发展的同时,必须有允许在该国内陆部分地区分配公共资金的机制。

鼓励小型企业时也是如此。合同制必须建立促进小型企业获得公共采购的机制。重要的是将公共采购构想为支持国家发展的机制。我们不能将合同制限制为改善合同制,我们还必须确保遵守公共政策。

6.鼓励民间社会参与保护公共行政承包制度。

信息获取,公民参与公共行政合同,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之间的联盟是民众用来参与保护公共行政合同系统的一些机制。为此目的设计的任何机制都必须改善公共采购,并且必须使其对国家有利。我们所有人都有责任不断改善公共采购,因为这将使整个国家受益。因此,为此目的,公民参与很重要。

7.对订约制度进行定期评估,以使其对所涉利益的协调作出有效反应。

我们必须定期评估订约原则,其内容,我们对这些原则的理解方式,订约阶段,公共订约程序的组成部分。

我们必须寻求机制,以利用信息技术和所有可用技术来改善公共采购。我们不应该担心《订约规则》的定期更改。相反,我们必须非常注意环境的变化,以便立法可以涵盖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合同制的概念特别重要,因为它是不同于私人合同的问题之一,私人合同是一项具有一定稳定性的法规。但是,在公共采购中,越来越多的活力需要永久评估。

8.必须考虑到各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一体化进程。

我们已经说过,公共行政合同是重要的议程项目。我们决不能拒绝参加经济一体化进程。相反,我们有必要参与其中。

全世界都在朝着以不同顺序集成的方向发展。因此,我们必须清楚我们将在什么条件下加入,因为我们必须预料到敏感问题,不可预见的谈判,例如投资问题。

我们必须寻求与外国法律的必要协调,寻求透明度标准,并确保国际标准中体现本国做法。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质,历史和做法。结论是试图与我们联系的不同国家具有共同的规则。

9.巩固反腐败文化。

参与公共采购的人们必须意识到,透明度比个人选择更为重要。就透明度而言,没有中间人,要么是透明的,要么是不透明的。没有透明媒体。你是不是,不是。因此,必须努力发展透明文化。同样,透明度在公共采购问题中也非常重要。因此,我们必须寻找需要正确操作流程的透明性标准。我们必须保护该系统,因为这是我们保护该国子孙后代的方式。

我们正在努力使秘鲁的每个人都充满信心,在公共管理方面,特别是在合同领域,有做正确事的真实意愿。卓越合同的问题是一个需要很多诚实的问题,因此,每个人(来自公共或私营部门)必须绝对有效,并且必须具有绝对的透明度。此外,它必须确保在安全和透明的环境下签发国家合同。

公共采购要求所有参与方都具有包容性,能够使契约制度与不同利益协调一致。还要给出最终解决方案。我们所有人都有责任改善合同惯例并加以保护,因为这一切都是为了国家利益。

第三章

关于国家合同采购法的意见

3.1利马商会对新《雇用法》的意见

利马商会在2008年10月7日的新闻发布会上的评论,该评论出现在秘鲁虚拟杂志connuestroperu.com网站上,网址为URL,位于评论和观察下方:

DL 1017:CCL建议更正《国家立约法》

DL 1017批准的标准包含多个超出项,无法通过最近预发布的法规进行更正。利马商会认为,行政部门根据DL 1017颁布的《国家立约法》中包含了与国家立约过程中的障碍,以及降低了投标人权利的规定。

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工会警告说,新的《国家合同法》具有“死胡同”,只有通过纠正这种情况的新法规才能克服。从这个意义上讲,他向国会提出了批准必要更正的必要性。

法官与陪审团

CCL公共采购委员会主席卡洛斯·杜兰德(Eng。Carlos Durand)解释说,现行的《国家采购法》赋予投标实体过多的酌处权,使其成为法官和当事方。他指出,该规范限制了仅在参考值等于或大于300个税金单位(UIT)的情况下,才可以将基础提高到国家采购监督机构(OSCE)的权利,OSCE代替了Consucode,违反了二审原则。如果该金额少于指示的金额,则该实体的所有者将是唯一有权对未接受的基准的意见进行解决的人,这将导致投标实体成为流程中的法官和当事方。

歧视国家公司

同样,卡洛斯·杜兰德(Eng.Carlos Durand)表示,仅在参考价值等于或大于600 UIT(两百万索尔)的合同的情况下,上诉才会由州立法院在二审中解决。超过与美国达成的《自由贸易协定》所规定的门槛。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一家美国公司参与州购买,它可能会要求去合同法院,但是秘鲁公司却没有这项权利,因为“公共合同法”产生了明显的歧视性待遇。他指出。

法律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CCL的公共采购委员会主席警告说,在没有事先要求缔约方的情况下,该实体终止合同的权力存在风险,而后者却无法陈述和声称违约的原因。他说:“投标实体的这种单方面权力可能会引起某些当局的滥用。”

共同责任

CCL观察到的另一个方面是,该法律还规定了财团的连带责任,即每个人在the选过程中的个人参与以及他们共同参与合同的履行。 “如果在the选程序中对行政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这将明显不利于财团的形成,以至于财团必须为additional选程序和and选程序建立更多的机制。他说:“这样可以确保其他财团不承担责任,建立不信任的商业关系。”

根据CCL的决定,必须修改的另一项规定是消除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MYPE)参与财团时应享有的福利,奖金或类似待遇。对于CCL,必须恢复这些福利和奖金。

担保问题

在国家采购中,供应商不维持报价并无理拒绝签署和履行已签订合同的情况并不常见。因此,CCL表示,恢复称为“要约的严重性”的合同前担保的决定最终将产生新的额外成本,这对于获得小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而言是一个障碍。

对上诉的负面行政沉默

同样,CCL认为,如果实体或法院的主管当局未在《规章》规定的期限内解决具有挑战性的上诉,则必须认为该上诉被拒绝;换句话说,将给予消极的行政沉默。与政府在行政简化方面所倡导的相反,它选择了通过施加消极的行政沉默来予以否定,这是政府本身在行政简化方面所做努力的挫折。

预发布法规中的问题

上述法律的规定也有一些空白。例如,在不遵守规定的情况下,分包商必须对整个招标工作负责。由于分包商仅对受委托执行的工作负责,因此这项义务显得不相称。关于对基地的观测的表述和无罪化,CCL建议统一咨询和观测阶段。当前,两个阶段都不必要地增加了该过程的时间表。以减少术语的方式。因此,工会还建议遵守《一般行政程序法》第27444号法律的第6条的规定。根据该法律,只有明确解决特定案件并大体上解释立法含义的行政行为才构成行政判例。

提案介绍

同样,根据法律的规定,指出CCL,在存在挑战的过程中很可能会形成“瓶颈”,这是由于在某些情况下阻止法院授予良好证据,封闭的经济建议书。因此,法院被迫将程序推迟到提交提案的阶段,从而产生了延误的风险,并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CCL提出有必要授权法院要求公证人保管提案,以便在投标人反对违反任何公证人行为的情况下,由他来打开《公法》中的技术提案信封。技术建议书的要求。

3.2弗朗西斯科·埃奎古伦(Francisco Eguiguren)关于行政机关在国会授权的权力范围内颁布的立法法令的违宪性的意见

关于乐施会国际发布的关于行政机关发布的立法令违宪的报告的评论,发表于2008年8月28日星期四的EspecialistaPublico.blogspot.com中。与美国。网址是。这是评论:

“新的州采购和合同法违宪。”已经演唱的歌曲得到批准。乐施会国际组织最近发布的一份报告指出,在国会授权的权力框架内,行政机关颁布的三分之二的法令与美国执行自由贸易协定可能被视为违宪,因为它们已经超出了限制。权力授权法(N°29157)建立的商业协议的条款。根据立宪主义者弗朗西斯科·埃奎古伦(Francisco Eguiguren)编写的报告,另一批法令涉及必须通过组织法加以看待的问题。

«行政长官在获得权力时的承诺是,它应颁布有关贸易协定执行的法令,但实际情况有所不同;换句话说,他们提出了他们已经考虑过的一揽子规则,并阻止它们通过国会。”经济学家佩德罗·弗兰克(Pedro Francke)同意埃吉古伦(Eguiguren)的意见,认为与FTA间接相关的若干法令,例如教育奖学金的DL 1066或创建公共管理人员的DL 1024。

弗兰克说:“它们是与之无关的问题,没有任何原因可以解释,而国会有权对此规范进行审查。”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这些“苛刻的法律”可能会违反同一协议。 “通用电气全球化与股权网络”协调员亚历杭德拉·阿莱扎(Alejandra Alayza)的立场就是这样,他指出,《迈普法》(Mype Law)之类的法律与在与美国建立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劳工方面不符。

“一切都指向下一任美国总统巴拉克·奥巴马(Barack Obama),他一直在推行的政策是改善劳工和社会水准,但是,我们在我国拥有什么?迈普斯法律已经出版,可以作为劳工指南,为了使之正规化,这会减少劳工权利,并违反了商业协议附录中所确立的内容,以及不利于环境问题的法规。

数据

在数字中。总共发布了102项实施自由贸易协定的法令。其中超过69%的出版物在6月28日,即国会给定的截止日期到期前一天出版。(来源共和国)。

3.3经济论坛博客中的观点

评论出现在提到的博客中,但是没有签名,他的评论对我们来说似乎是正确的,因此我们照原样复制,他以化名Christian签名,URL为http://blog.pucp.edu.pe/blog/,在这里,我们重现它:

1.-在实体负责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解决上诉(虚拟否决)的情况下,废除了旧法律,挑战者可以向消费者法法院提出复审上诉。现在,根据新法律,如果持有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解决,上诉将被视为已被拒绝,您将无法继续接受诉讼。有了这一变化,操纵程序的官员将不受惩罚,因为这将足以解决他们所青睐的公司的决心,他们甚至不必费心准备一项非法决议。如果在他们非法解决上诉之前,至少可以有一项谴责他们谴责腐败的推定,那么根据新法律,他们将能够辩称“他们有工作量”,“律师正在休假”等。也就是说,他们得到以下信息:

a。-他们不会因为腐败而被举报。

b.-最多会有一个警告,警告他们在法律期限内未解决。

2.-基准的观察:根据现行法律,人们可以诉诸Consucode解决投标人的观察,并以此方式确定一些有针对性的基准,命令实体修改基准。

当前的法律防备将要通过Consucode审查基础,现在实体负责人必须进行审查;也就是说,什么都没有。如果再加上这些实体对法律表现出极大的无知,情况就会恶化,因为尽管Consucode在某些事项上建立了明确的准则来准备基础,但实体仍然“错误”重复同样的错误。因此,如果没有实体来修改计划,谁将为投标人辩护?

该法律并不偏爱公司,而是偏爱那些喜欢利用国有资源开展业务的人。

3.-召集实体负责人之前的上诉资源,而不是CONSUCODE之前的上诉资源:以前,如果投标人认为他的资格很差或中标人不符合强制性的技术要求,则他向实体负责人提出上诉,这在某种程度上支持了其官员(特别委员会)的决定,如果他们是位于省内的小型实体,则更糟。

不幸的是,经验告诉我们,实体负责人并没有解决特别委员会在评估建议或委员会犯下的违规行为方面所犯的错误。

多年来,Consucode(无论是在单个会议厅还是在四个会议厅都开放时)在解决时都表现出公正,正义和体面。其合理和合理的解决方案证明了这一点。此外,这些决议已发布在其网站(SEACE)上,每个人都知道,这确保了透明度,同时也确立了判例。不幸的是,当国家一级的实体负责人解决上诉时,我们不能说相同的话。他们从未参加过商人,他们不知道如何解决上诉,您必须在他们的支持下才能正确解决,并且他们不会发布其决议。

如果Consucode不再受到干扰,当上诉被非法解决时,公司将寻求谁?

4.-实体中将没有口头报告:报告日期是在Consucode中设置的,各方可以陈述自己的立场,回答法院的问题,显示文件或资产,利用答复等;也就是说,抗辩权是最大的体现。

5.-关于担保:在已废除的法律中,提出上诉的担保人为被质疑物品价值的0.025%,随着新法律(仍在生效),该保证金提高到了1%,而新法律颁布后的保证金则为3%;也就是说,辩护权和双重诉讼权受到金钱的侵犯,阻碍了诉诸司法的机会,因为这非常繁重,特别是对于MYPE甚至中型公司而言。并不是说“这个想法是为了避免上诉,而真正相信他们有权这样做的人”,因为没有人喜欢赔钱(担保),无论是多还是少,我认为很少有公司会提出上诉,认为他们是正确的,因此,增加担保不会导致:“真实或安全的上诉人”,而是不公正和有罪不罚,由于Mype应该获胜并且被公然带出比赛,所以即使他是对的,他也将无法上诉,因为他将没有3%的钱,而且没有公正和公正裁决的保障。

结论

最后,我们只能提及一些想法作为对所讨论主题的总结:

1º拟订了《国家合同和取得法》和《条例》,目的是将以前分散在六类法律和法规中的规定合并到一个规范性机构中(两类为工程,两类为货物和一般服务,另外两个则是咨询)。编写这些文件的目的还在于纳入秘鲁合同制中尚不存在的某些合同原则和公式基础,而又不损害维持先前法规中有益的内容。

2º《合同和采购法》概述的原则旨在保证公共部门实体及时,以适当的价格或成本获得所需质量的商品,服务和作品;它们也将作为解释标准,以解决法律法规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3º公共行政合同构成行政职能的体现。它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旨在建立,修改或消除继承法律关系的协议。各方中至少有一个是公共实体。

第四,尽管法规不断完善,但我们认为它仍然会有一些变化,以寻求改进。这取决于实践教学的内容。

参考书目

亚历杭德罗·阿尔瓦雷斯·佩德罗扎(Alejandro Alvares Pedroza),《国家合同与收购的法律法规》评论。Marketing Consultores SA第一版。2008年。

国家政府研究,合同和收购中心。发行人Real SR Ltda。第一版。2008年。

胡安·卡洛斯·莫隆·乌尔比纳。对《一般行政诉讼法》的评论。GacetaJurídicaSA,

天主教大学。国家合同和取得法。公共行政规划。PEACE手册模块,规格书4。

瓦尔特·安迪亚·瓦伦西亚。公共管理。管理系统应用指南。商业研究与培训中心。第一版。

秘鲁国家合同和收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