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第816号法令批准的税法,其中发布了各种法律条文,以补充和/或修改其文本;
•税法的单一订购文本-第135-99-EF号最高法令(1999年8月19日发布)。
秘鲁税法典中规定的税收规则和税收义务:
标准I:内容
税法建立了税法体系的一般原则,机构,程序和规定。
规则二:适用范围
本法规规范由税收产生的法律关系。出于这些目的,通用术语“致敬”包括:
a)税收:是贡品,其履行并未引起国家对纳税人有利的直接考虑。
b)贡献:是贡献的义务,其贡献是从公共工程或国家活动的进行中获得收益。
c)税率:这是贡品,其义务是国家有效地向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的公共服务。
收到的以合同为基础的服务的付款不是费用。
费率可以是:
1.消费税:是为提供或维持公共服务而支付的费用。
2.权利:这些是为提供公共行政服务或使用或利用公共物品所支付的费用。
3.许可证:是指获得特定授权以进行受控制或监督的私人利益活动的费用。
除税收以外的其他税收执行活动,不应承担构成义务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成本的目的地。
对社会健康保险-ESSALUD和社会保障归一化办公室-ONP的缴款受本守则的规则约束,但在本质上需要特殊规则的方面除外,最高法令也将指示这些规则。
规则三:税收法律渊源
税法的来源是:
a)宪法规定;
b)国会批准并经共和国总统批准的国际条约;
c)同等等级的税收法律法规;
d)规范区域或市政税的制定的有机或特殊法律;
e)最高法令和管理规范;
f)法学;
g)税务总局发布的一般决议;和,
h)法律原则。
它们是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的规范,根据宪法,有可能根据这些规范创造,修改,暂停或消除税收并给予税收优惠。对法律的任何引用也应理解为是指同等职等的规范。
规则四:合法原则-保留法律
只有在授权的情况下,才能通过法律或立法法令:
a)创建,修改和删除税收;说明税收义务的产生事件,计算依据和税率;税收债权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不影响第十条规定的情况下;
b)赠款豁免和其他税收优惠;
c)规范关于税收债务人权利或担保的管辖程序和行政程序;
d)界定违规行为并建立制裁;
e)建立税收债务的特权,优惠和保证;和,
f)规范本法典规定的除税义务外的其他形式。
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该条例,在其管辖范围内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创建,修改和取消其捐款,消费税,权利和许可证,或予以豁免。
通过经济和财政部长批准的最高法令,对关税税率进行了监管。
由主管部门的部长和经济财政部长批准的最高法令规定了费用的数额。
如果税务机关有权自行决定采取行动,则税务机关将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选择其认为最有利于公共利益的行政决定。
规则V:预算法和补充信用
《年度公共部门预算法》和批准补充信贷的法律可能不包含税收事项规范。
规则六:修改和废除税收规则
税收法规只能通过明确声明另一等级或更高等级的法规来废除或修改。
任何废除或修改另一条规则的税收规则,必须维持法律制度,明确指出废除或修改的规则。
规则VII:给予税收优惠或免除的透明度
规则八:解释税收规则
在适用税收法规时,可以使用法律认可的所有解释方法。
为了确定应纳税事件的真实性质,国家税务总局SUNAT将考虑应税债务人实际进行,追求或确立的行为,情况和经济关系。
通过解释的方式,可能不会为法律规定以外的人员或案件增加税收,确定罚款,给予豁免或提供税收规定。
规则九:法律原则的补充适用
在本守则或其他税收法规未规定的事项中,可以采用税收法规以外的其他法规,只要它们不受反对或歪曲即可。此外,将适用或不适用税法原则,即行政法原则和法律一般原则。
规则十:税收规则的有效性
税法自其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之日起生效,除非该法另有规定,其全部或部分延缓其效力。
(3)如果是本标题规则IV的小节中所包含的内容,则涉及年税的法律从下一个日历年的第一天开始生效,但减免税和任命从法律,最高法令或监督决议(如果适用)生效之日起生效的扣缴或收税代理人。
该法规从受管制法律的生效开始。在法律生效后颁布时,除非该法规本身另有规定,否则从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
包含普遍适用的含税指令或指示的决议必须在《官方公报》上发布。
规则十一:人员受税法和其他税则的约束
居住在秘鲁的自然人或法人,夫妻合伙,未分割的继承人或其他国家或外国的集体实体,必须遵守本《守则》和税法和法规中规定的义务。
对于在秘鲁境内应征税的资产,收入,行为或合同,自然人或法人,夫妻合伙企业,未分割的继承人或其他集体实体,不在秘鲁定居的国民或外国人也应遵守这些规则。为此,他们必须在该国建立住所或任命该国的代表。
规则十二:计算截止日期
就税收法规中确立的条款而言,必须考虑以下内容:
a)以月或年表示的值在到期月中以及与该学期开始日期相对应的那一天完成。如果在到期月份中缺少该天,则在该月的最后一天满足期限。
b)以天表示的术语应理解为是指工作日。
在任何情况下,对于主管机关在非工作日到期的条款,应理解为延长至下一个工作日。
如果到期日为半个工作日,则将其视为非工作日。
规则十三:免除外交等
有利于外国外交和领事官员以及国际组织官员的免税,绝不包括针对他们可能从事的特定经济活动征收的税款。
规则十四:经济和财政部
行政权在提出,颁布和规范税法时将完全通过经济和财政部来执行。
规则十五:税收单位
税额税额(UIT)是一个参考值,可在税收法规中使用,以确定税基,扣除额,分配限额以及立法者认为适当的税款的其他方面。
它也可以用于实施制裁,确定会计义务,在纳税人注册处注册以及其他正式义务。
UIT的价值将由最高法令考虑宏观经济假设来确定。
税收义务的分析研究。
税收义务的概念
税收义务是公法,是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和应税债务人之间的联系,旨在遵守税收规定,并且可以强制执行。
税收义务的产生
税收义务是在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时产生的,作为该义务的产生者。
税收义务的执行
税收义务是可执行的:
1.当必须由应税债务人确定时,从法律或法规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如果没有该期限,则从义务产生后的下个月的第十六天开始。
对于由SUNAT管理的税款,从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或在该条e)款规定的特殊规定中规定的时间开始。
2.当必须由税务机关确定时,从包含确定税务债务的决议中出现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二天开始。在无此期限的情况下,自通知后第十六天起。
税收抵免者
税收抵免者是必须为其计提税收准备的人。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是税收义务的债权人,以及具有法律地位的公法实体,只要法律明确赋予他们这种地位即可。
债权人并购
如果几个公共实体是同一债务人的税收债权人,并且其总金额不足以支付全部税收债务,则中央政府,区域政府,地方政府和具有自己法人资格的公法实体将按比例同意各自的债务。
税率优先
税收债务对税收债务人的所有资产享有一般特权,并且在与债务人一致认为其债权不用于支付欠工人的薪水和社会福利的债权人方面,将优先于其他义务;未缴纳的私人养恤基金管理系统和国家养恤金系统的缴款,以及为这种概念可能产生的利息和支出;食物;以及在相应注册表中注册的抵押或任何其他物权。
税务机关可以向注册管理机构请求确定决议,付款单或精细决议的注册,这些注册必须根据主管机关的简单要求进行记录,从而获得确定优先权的注册时间。注册表授予的权利。
信用优先意味着根据本文确定的顺序,某些信用排除在外。
可以随时调用和声明优先权。
税收债务
税收债务人是作为纳税人或责任人有义务遵守税收规定的人。
纳税人
纳税人是执行纳税义务的事件,或与其相关的事件。
负责任的
负责人是在没有纳税人身份的情况下必须履行赋予他的义务的人。
扣留或感知代理
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最高法令任命那些由于其活动,职能或合同地位而能够代扣或收取税款并将其交付给税收抵免者的主体。此外,税务总局可以将其认为有能力执行税款的预扣或代收代理人。
税收债务对税收管理
财政和程序地址:
根据各自的规定有义务向税务局注册的主体有义务建立和更改其所确定的税务住所。
财政住所是为所有税收目的在国家领土内设立的地方; 在不影响该主体有义务向税务总局注册的权力下,在启动其每个税务程序时都明确指出一个程序地址。程序地址必须位于税务局指定的市区内。
只要未按照确定的方式通知税务变更处,则有义务向税务总局注册的主体设置的税务变更区被认为保持不变。如果税务机关已通知上述对象以进行核查,检查或启动强制性征收程序,则该强制性征收程序直到其完成才可能影响税收住所的变更,除非税务机关认为。管理只是改变的原因。
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在其自行决定阻碍其职能行使时建立新的财政住所。
例外地,在通过监督决议确定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应有义务登记的当事人的要求,将下段所示的地方视为税收住所。
如果在税务总局授予的期限内未完成所需的更改,则视情况而定,第12条,第13条,第14条和第15条中提到的任何地方均可被视为税收住所。未经授权必须在税务总局注册的当事人不得更改该地址。
在以下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能不要求更改税务住所:
至。在自然人中的惯常住所。
b。对于法人而言,有效管理或管理业务的位置。
C。对于在国外居住的人,他们在该国的常设机构。
如果无法在有义务向税务总局注册的当事人设置的程序地址处发出通知,它将在税务地址进行相应的通知。
自然人的税收地址推定
当自然人未建立税收住所时,可在没有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推定其为以下任何地方:
a)他们的惯常居住地,如果居住地点超过六(6)个月,则应假定为惯常居住地。
b)从事民事或商业活动的人。
c)与产生税收义务的事件相关的资产所在的地点。
d)在国家身份和公民身份国家注册局(RENIEC)声明的声明。
如果按照本文的含义,有一个以上的税务住所,则由税务总署选择。
法律人的财务地址推定
如果法人未建立税收住所,则在不接纳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以下任何地方:
a)有效地址或行政所在地。
b)活动主要中心所在的地点。
c)与产生税收义务的事件相关的资产所在的地点。
d)您的法定代表人的地址;(第12条所指的任何一项)被理解为具有该税收管辖权的地方;
如果按照本文的含义,有一个以上的税务住所,则由税务总署选择。
国外居民的财政地址推定
如果在国外居住的人未建立税收住所,则将遵循以下规则:
a)如果他们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则应适用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
b)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在不接受相反证明的前提下,假定其为其代表的住所。
缺乏法律人格的实体的财务地址推定
如果缺乏法人资格的实体没有建立税收住所,则可以推定其代表的住所,或者由税收征管部门酌情决定,该代表应与其任何成员相对应。
代表-负责团结
以下人员有义务以其管理或拥有的资源来缴税并履行代表的正式义务:
1.残疾人的父母,监护人和策展人。
2.法定代表人和法人指定的代表人。
3.管理员或缺乏法律地位的集体实体的资产可用者。
4.代理,管理员,业务经理和执行者。
5.破产以及公司和其他实体的受托人,审计师或清算人。
在数字2、3和4的情况下,如果由于欺诈,重大过失或滥用权力而导致纳税义务停止支付,则承担连带责任。在数字1和5的情况下,当代表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被代表方的纳税义务违反时,即产生上述责任。
除非另有证明,否则认为应纳税人有欺诈,重大过失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1.不保留会计核算,或为相同会计核算保留两套或多套帐簿或记录,但条目不同。
为此,应理解为,如果债务人应税务局的要求未展示或展示其有义务保留的账簿或记录,则在最多十(十)个工作日内,债务人不进行会计核算。归因于应税债务人的原因。
2.具有不遵守最高法令确立的规则的条件。
3.发行和/或授予不止一张付款收据以及借方和/或贷方票据,并酌情使用相同的序列和/或编号。
4.您尚未在税务总局注册。
5.他在账簿上写下并记录了他收到或授予的付款凭单,这些凭单不是在上述凭单中托付的金额,或者没有写下来,但前提是这些不是实质性错误。
6.自行获得过分可转让的信用证或其他类似证券。
7.使用在相应活动以外享有免税或利益的商品或产品。
8.通过减去税收管制,秘密地进行隐蔽商品的商业化或商业化;邮票,邮票,印章和其他控制手段的不当使用;破坏或掺假;货物特性的改变;隐瞒,更改目的地或对来源的虚假指示。
9.您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宣布或确定您的义务。
10.在提交有关其薪酬所征收税款的声明时,省略一名或多名工人。
11.它欢迎新简化单一制度或特别所得税制度是由于有关法规而未包括在上述制度中的一个主题。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应由税务机关证明存在欺诈,严重过失或滥用权力的情况。
负责收购方的团结
他们共同承担收购方的责任:
1.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但不超过其获得的资产价值的上限;
继承人还应为自己在合法资产之前所获得的资产承担连带责任,最高承担额为该资产的价值以及从收购这些资产中获得的价值。
2.通过清算其已组成公司或其他集体实体而收受资产的合伙人,但其收受的资产价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的价值;
3.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集体实体的资产和/或负债的购买者。在重组公司或有关事项的法规中提及的公司的情况下,收购资产和/或负债将产生连带责任。
责任将终止:
a)对于继承人和其他普遍购买者,时效期限届满时。
那些因公司重组或法规中提及的公司重组而获得资产和/或负债的人,应理解为包括在前段之内。
b)如果是其他收单方,则在转让后的两(两)年之内(如果已在其指定的期限内通知税务局),该终止将终止。如果转帐是在上述期限之外进行的,或者未进行转帐,则当相应的税收债务到期时,转帐将停止。
负责任
他们与纳税人负有共同责任:
1.如果运输的公司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运输上述产品的规定,则该运输公司对这些产品征收税款。
2.扣留或收款代理人,如果省略了所需的保留或收款信息。一旦进行了预扣或代收,代理将完全向税务总局负责。
至。在以下情况下,根据第118条的规定,第三方被通知以扣留的形式预扣押,其款额应为应扣留的数额:在后者指定的情况下,适当时应保留或应保留的金额或资产; b)否认信贷或资产的存在或价值,无论它们是否交付给第三方或由第三方指定的人,应酌情扣留或应扣留的金额或资产; c)传达信贷或资产的存在或价值,但不执行所请求金额的预扣款; d)传达信贷或资产的存在或价值,并执行预扣款,但不向税务局交付保留。
在这些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命令进行验证以确认确定责任的假设。
如果被通知的第三方向税务局交付应扣留的税款,则不承担连带责任。
4.扣押资产的存货,不超过所收税收债项的总额,包括成本和费用,应税务总署的要求,在交付时没有提供给他们的资产。归因于保存人的原因。如果上述债务大于财产的价值,则连带责任将限于所扣押财产的价值。所述值将根据第121条及其规定确定。
5.债权人根据《破产制度通则》确立的标准与应税债务人有联系,他们在破产程序中将与上述债务人有关的上述关系隐瞒,违反了该法律的规定。
6.当《税法》第16条第2、3和4款中包含的标的是当其所属的公司已经分配了利润,并且有应收税款要强制收取,而这些公司没有充分告知董事会股东,企业主或决策者,以及SUNAT;但根据第119条的规定,没有理由中止或终止征收。
主体成员或集体法人成员中没有法人资格的集体成员也应承担连带责任,这些实体所产生的税收债务在相应的法律规范规定的期限内尚未支付,或者在所述实体不再如此。
发生事件引起的连带责任
那些与之产生税收义务的事件相关的人员。
重复权
根据前条的规定,有义务缴税的主体有权要求各自的纳税人退还所支付的金额。
担保责任的效力
连带责任的影响是:
1.可以从任何一个应收税款的债务人全部或部分要求全部或部分地征税,或者对于属于此类债务人的连带责任人或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处以罚款。
2.纳税人的税收债务灭绝,所有人免于承担连带责任。
3.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中断行为,对所有连带责任人集体生效。对纳税人或连带责任人的中止处方行为具有集体效力。
4.对确定连带责任的解决方案提出的挑战既可以指引起该责任的法律假设,也可以指应承担的税收债务,而解决该挑战的解决方案却不能审查在行政程序中保持稳定的税收债务。
出于此数字的目的,应该理解,当终止行政程序的决议已通知纳税人或其他责任方时,债务在行政程序中是确定的。
5.对于纳税人或其中一名责任人,暂停或结束强制征收程序对其他人生效,但在第119º条b)项中的数字7的情况除外。就上述条款的c)款而言,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的人是纳税人的情况下,强制征收程序的中止或结束才对那些责任人生效。
为了使连带责任生效,税务机关必须将决定的决定通知负责人,以决定责任的归属,从而表明责任的成因和应承担的债务额。
税收能力
自然人或法人,资产社区,财产,不分先后的继承人,信托,合伙,夫妻合伙或其他集体实体具有税收能力,即使根据私人或公法受到限制或缺乏法律能力或人格,但前提是该法律将税收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质量归因于此。
法律人手不足的自然人和对象的代表
缺乏法律地位的主题的代表应与其成员,管理者,法律或指定代表相对应。对于缺乏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律或司法代表将采取行动。
负有税收义务的个人或实体可以自己或通过其代表履行义务。
代表资格表
为了提供声明和书面文字,来自独立第三方的访问信息(根据转让定价法规被用作可比较文件),提出具有挑战性的手段或行政上诉,撤回或放弃权利,代表所有者的人必须证明其代表权通过带有公证签名的公共或私人文件或由税务总局指定的公证人的授权书,或根据授予该授权书的法规的规定(视情况而定)。
委托书的不足或不足不能阻止该行为被认为是在税务机关可以依职权纠正该行为的情况下发生的;否则,应由纳税人在十五( 15)税务局为此目的而授予的工作日。当案件有必要时,可以将上述任期延长相等。对于根据第153条提交的投诉和请求,出示授权书或纠正缺陷的期限为五(5)个工作日。
仅出于处理目的,应假定已批准该表示。
代表效应
被代表方必须遵守其代表的行为所产生的税收义务。
责任主体的税收义务的传播与消灭
税收义务在普遍基础上传递给继承者和其他购买者。在继承的情况下,责任仅限于所获商品和权利的价值。
税收义务的常规传输
税收债务人将其税收义务转移给第三方的行为或协议在税收征管之前无效。
税收责任的终止
税收义务通过以下方式消除:
1.付款。
2.补偿。
3.宽恕。
4.合并。
5.税务总局关于催收欠款或追讨欠款的决议。
6.其他由特殊法律规定的。
可疑催收债务是在相应的决议或付款单中显示的,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对于强制催收程序中打算采取的所有行动均已用尽。
繁重的追偿债务如下:
至。出现在各自的决议或付款单中且金额不合理的商品。
b。那些已由应税债务人自动清算且其余额不足以证明签发相应法案的解决方案或付款令的债权人,但前提是它们不是包含在一般性质或特殊性质的递延和/或分割中的债务。
税收债务和支付是终止税收义务的最合适形式
税收债务的组成部分:税务机关将要求偿还由贡品,罚款和利息构成的税收债务。
兴趣包括:
1.第三十三条所称迟缴税款的违约利息;
2.适用于第181条所述罚款的违约利息;和,
3.第36条规定的延期和/或付款分期付款的利息。
付款地点,付款方式和期限
付款将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否则将按照《规章》的规定进行支付,如果没有,则按照《税务管理部门的决议》进行支付。
税务机关应税务债务人的要求,除其他机制外,可以授权通过借方付款向支票或储蓄帐户付款,但前提是必须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在其建立的帐户中进行认可:监督或类似级别的监管。此外,它可以规定某些债务人有义务在所述条件下使用所述机制付款。
付款地点将是税务局根据监管决议或类似规则指定的地点。
在国家税务总局SUNAT设定的付款地点,对于通知为主要纳税人的应税债务人,其税收住所将不可执行。在这种情况下,付款地点必须在相应税务局的领土范围内。
对于由SUNAT管理或由其收取费用的税款,将在以下条件下付款:
a)应纳税年度末累积的年度确定税将在下一年的前三(3)个月内支付。
b)每月的确定税,预付款和按月支付的款项将在下个月的前十二(12)个工作日内支付。
c)影响立即实现的应纳税事件的税收将在税收义务产生后的下一个月的前十二(12)个工作日内支付。
d)税款,预付款和前款未考虑的预付款,预扣税和预付款将按有关规定确定的支付。
e)对进口产品征收的税款将按照特殊规定缴纳。
SUNAT可能会制定付款时间表,以便在指定的付款期限到期日之后的六(6)个工作日或六(6)个工作日内制定付款时间表。同样,可以为本文第d)小节中提到的预扣和付款确定付款时间表。
一般而言,税收征管可以延长税收债务的期限。
支付义务
税收债务的支付将由税收债务人,并在适当情况下由其债务人的代表支付。
第三方可以付款,除非应税债务人主动提出反对。
付款方式
付款(如果有)将首先收取违约利息,然后收取税款或罚款(如果适用);除第117º和184º条中规定的费用和支出外。
税收债务人可以指明税款或罚款以及付款期限。
当应税债务人未做出上述指示时,与同一时期的几种税款或罚款相对应的部分付款将首先归因于较低的税收债务,依此类推,归因于较高的债务。如果存在到期期限不同的债务,则将根据税收债务到期的期限来分配付款。
纳税债务表
税收债务将以本国货币支付。要进行付款,可以使用以下方式:
a)现金;
b)支票;
c)可转让信用证;
d)在支票或储蓄帐户中借记;
e)信用卡;和,
f)其他是指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
b),c)和f)段所述的付款方式应以本国货币表示。用信用卡付款应遵守税务总局规定的要求,形式,程序和条件。
只要有效,银行支票的交付就会产生付款的效果。只要已在税务局的相应帐户中进行了认证,税务债务人的活期帐户或储蓄帐户中的借记以及信用卡付款将生效。
如果银行支票因应归因于应税债务人或履行债务义务的第三方的原因而无效,则它们将不具有付款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付款是在第29条所指期限的到期日之前,则税务机关将只要求缴纳税款,并从该要求到期之日起采用默认利息。如果在上述条款规定的期限到期后付款,则将不收取在付款日期和要求终止之日之间产生的利息。
通过经济和财政部长批准的最高法令,可以下令以实物支付税款;将根据其制作之日的市场价值对其进行估值。
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市政条例,下令以实物方式支付其费用和会费;将根据其制作之日的市场价值对其进行估值。在市政税的情况下,例外情况是,他们可以通过在公共登记处正式注册,没有留置权和失业的房地产安排实物支付;相同的价值是由国家评估委员会执行的商品的自我评估价值或商品的商业评估价值,以较高者为准。
就前款的规定而言,应由国家公共注册管理机构在土地注册处注册的资产应视为房地产。
未按时支付税款的利息
在第29条所述的期限内未支付的税款将产生相当于违约利率(TIM)的利息,该利息不得超过违约利率的现行利率10%(百分之十)。银行和保险监督局在上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发布的本国货币每月平均市场(TAMN)。
SUNAT将根据其管理的税收或由其收取的税款设置TIM。如果是地方政府管理的税收,则TIM将由市政条例制定,该条例不得超过SUNAT规定的税额。就其他机构管理的税收而言,TIM将是SUNAT设立的税收管理机构,除非经济和财政部部长决议设定了其他税种。
从到期日后的第二天到付款日期(包括首尾两天),每天将应用默认利息,将未付税额乘以当前每日TIM。当前每日TIM是将当前TIM除以三十(30)的结果。
只要未解决该期限的到期问题,就可以从第一百四十二条所规定的最大期限届满前中止对违约利息的适用,直到该决议的发布在税务局之前完成索赔程序为止索赔是由于可归因于它的原因。
在暂停期间,债务将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进行更新。
出于暂停违约利息的目的,将不考虑由于债务人原因造成的程序延迟”。
暂停利息不适用于向税务法院提出上诉的阶段,也不适用于处理有争议的行政诉讼期间。
帐户预付款和利息的计算
与未及时支付的预付款和未付款项对应的默认利息将一直应用到本金到期或确定本金。
从那时起,应计利息将构成计算违约利息的新基础。
递延和/或参与纳税义务:
一般而言,可以按执行国确定的方式推迟付款和/或分割,以支付一般的税收债务,但在预扣或收取的税收情况下除外。
在特定情况下,税务总局有权向要求债务的债务人延期和/或分割债务,但预扣或收取的税款除外,前提是该债务人符合要求或保证债务人根据监管决议或类似标准建立,并具有以下要求:
a)税收征管部门认为,应通过银行担保函,抵押或其他担保充分担保税收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主管机关可在不需要担保的情况下批准延期和/或分割;和
b)税收债务未进行递延和/或分割。例外地,可以根据最高法令确定不适用此要求的情况。
税务机关必须对可延期和/或分割的债务申请不低于百分之八十(80%)或不超过第33条所述违约利率的利息。
如果不遵守监管规范的规定,将导致强制性征收措施的执行,涉及全部摊销和尚待支付的相应利息。为此,将考虑在确定违规时生效的《监督条例》中规定的损失原因。
接受付款的义务
收款的主管机构即使不涵盖全部税款,也可以拒绝接受,而不会影响税务总局针对未付余额启动强制性收款程序。
退还逾期或超额付款
不当或超额付款的退款将以本国货币加上税务局设定的利息退款,该日期应为付款日期后的第二天至向申请人提供相应退款之日之间的时间。 ,按照以下规定:
至。如果由于税务总局签发的任何文件而导致未付或超额付款,要求通过该文件支付税收债务,则将适用第33条规定的默认利率(TIM)。
b。在不正确或过度支付的情况下,如果不包括在文字a)所示的假设中,则利率不得低于由国家监管局发布的以本国货币运营的平均市场被动利率(TIPMN)上一年最后一个工作日的银行,保险和私人养老金基金管理人的收入乘以1.20。
利息将按照第33条规定的程序计算。
如果税务机关的退税额过多或不当,应纳税人必须按照第33条规定的默认利率(TIM)退还上述退税额。退货日期和退货日期。如果这些回报变得不适当,则将采用第一段文字b)所述的利息。
苏纳特(Sunat)代理退税
对于由国家税务总局(SUNAT)管理的税收:
至。退款将通过不可转让的支票,称为可转让信用票据的有价文件,汇票,金融系统的付款单和/或支票或储蓄帐户中的贷方进行。
通过不可转让支票退还,可转让信用票据的发行,使用和转让给第三方,以及汇票,金融系统的付款单以及支票或储蓄帐户中的付款,均应遵守既定规则经经济和财政部长批准的最高法令,SUNAT的事先意见。
通过经经济和财政部长批准的最高法令,有可能授权通过除前几款所述机制以外的其他机制获得回报。
b。通过监管决议,将为提出退款请求设置最低金额。如果金额低于固定金额,SUNAT可以依职权或根据当事方的要求,按照第40条的规定赔偿。
C。在SUNAT根据上段所述的请求进行验证或检查而确定异议的情况下,必须考虑该验证或检查的结果来确定退还的金额。
另外,如果由于上述核查或检查的结果在其他税种或违法行为中发现了遗漏,则可以用超额,不当付款,优惠余额或其他类似概念(由其退还)补偿由上述概念产生的税收债务被要求。如果有未偿还的余额需要退款,则将发行可转让信用票据,不可转让支票和/或活期存款或储蓄帐户。如果适用,可转让信用票据和不可转让支票可用于纳税债务的支付。为此,将按照税务管理机构的命令签发不可转让的支票。
对于地方政府管理的税种,退款将通过不可转让的支票和/或称为“可转让信用票据”的有价文件进行。前款的规定应尽可能适用。
补偿金
税收债务可以全部或部分抵销与税款,罚款,利息和其他未付款项相对应的,超出规定期限的抵免额,这些抵免额由同一行政机构管理,并且其收款构成同一实体的收入。为此,可以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进行赔偿:
1.仅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自动赔偿。
2.税务机关依职权赔偿:
至。如果在验证和/或检查过程中确定了待付款的应收税款以及本文中提及的抵免额的存在。
b。根据SUNAT系统中包含的有关退货和付款的信息,如果发现付款不当或超额,并且有欠付税款。
SUNAT将指出上述补偿在哪些情况下起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将根据第31条进行估算。
3.应当事方的要求进行补偿,该补偿必须由税务机关在事先遵守其规定的要求,形式,机会和条件的情况下进行。
前款数字2和3.所示的赔偿应自本条第一款所指的税收债务和抵免额共存之日起生效,直至用尽为止。
税收债务应理解为本条第一款第2和第3款所指的补偿事项,是指到期日或佣金上的未缴税款或罚款,否则,则是检测到侵权行为或视乎未付税款余额而定。
对于预付款或预付款,一旦正规化期限到期或确定了本金义务,则该补偿将被视为对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所指应计利息或其未结余额(如适用)。
在共存时,如果抵免来自多付或不当付款,且在应予赔偿的税收债务之前,则将先从第38条中扣除利息,然后从其中扣除信用。
就本文而言,有利于出口商的余额,退税和税收法规中确立的任何其他类似概念均属于税收抵免。
宽恕
税收债务只能通过法律强制的明文规定予以免除。
在特殊情况下,地方政府通常可以免除其所管理税款的违约利息和罚款。在缴纳会费和费用的情况下,上述宽恕也可能会产生税收。
合并
当税收义务的债权人由于受税资产或权利的转让而成为债务的债务人时,将通过合并消除税收债务。
处方
规定截止日期:对于未提交纳税申报表的纳税人,税务总局确定税收义务的行动以及要求其付款和实施制裁的行动规定为四(4)年,六(6)年后各自。
上述行为规定了十(10)年后,扣缴义务人或收款代理人未支付扣缴或收取的税款。
在四(4)年后,要求采取或要求赔偿以及要求退款的行动。
计算处方期
说明性术语将被计算:
1.自有关年度收益表述的期限届满之年的下一年的一月一(1)开始。
2.对于必须由上一小节中未包括的应税债务人确定的税款,自债务到期之日后的一月一日(1)开始。
3.从前一税款产生之日起的一月(1)起,对于前款未包括的税款而言。
4.从犯罪发生后的一月一(1)或(如果无法确定)到税务总署检测到犯罪为止。
5.对于前条最后一段所述的行动,从应收未付或超额付款之日起的一月一(1)或付款之日起算。
6.从税收抵免发生日期的一月的第一(1)日起,对于那些由超额付款或不当付款以外的概念产生的税收返还,有权要求退还。
处方的干扰
1.税务机关确定税收义务权力的时效法被中断:
至。通过提交退货请求。
b。用于明确承认税收义务。
C。通知税务机关旨在确认或规范税务义务或行使税务机关控制权的任何行为,以决定税务义务。
d。用于部分偿还债务。
和。用于请求分馏或其他付款方式。
2.要求支付纳税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限被中断:
至。用于通知付款订单,确定解决方案或精细解决方案。
b。用于明确承认税收义务。
C。用于部分偿还债务。
d。用于请求分馏或其他付款方式。
和。用于通知延迟和/或分割损失的解决方案。
F。在强制征收程序中,用于通知强制征收的税收债务的支付请求以及通知债务人的任何其他行为。
3.实施制裁行动的时效期限被中断:
至。通知税务机关旨在承认或正当化侵权或行使税务机关的控制权的任何行为,以实施制裁。
b。通过提交退货请求。
C。为了明确承认该罪行。
d。用于部分偿还债务。
和。用于请求分馏或其他付款方式。
4.要求或要求赔偿以及要求退款的诉讼时效的规约被中断:
至。用于提出退款或赔偿要求。
b。通过通知行政行为的通知,该行为确认超额或不当付款或其他信贷的存在和金额。
C。通过自动补偿或税务局旨在依职权进行补偿的任何行动。
新的规定性条款将从发生干扰行为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暂缓处方
1.确定义务和实施制裁的行动的时效期限被暂停:
至。在处理有争议的税收程序期间。
b。在处理有争议的行政主张,宪法保护程序或任何其他司法程序期间。
C。在赔偿或退款申请程序中。
d。在应税债务人的地位不存在的期间。
和。在SUNAT根据本税法建立的期限内,应税债务人可以重做其账簿和记录。
F。在第62-A条所述的检查程序暂停期间。
2.要求缴纳税收义务的诉讼时效的中止规定:
至。在处理有争议的税收程序期间。
b。在处理有争议的行政主张,宪法保护程序或任何其他司法程序期间。
C。在应税债务人的地位不存在的期间。
d。在递延和/或分割税收债务期间。
和。在法律法规阻止税收征管部门征税的期间。
3.要求或实行赔偿以及要求退款的诉讼时效的中止规定:
至。在赔偿或退款申请程序中。
b。在处理有争议的税收程序期间。
C。在处理有争议的行政主张,宪法保护程序或任何其他司法程序期间。
d。在第62-A条所述的检查程序暂停期间。
就本条的目的而言,在有争议的税收程序或有争议的行政要求的处理过程中发生的中止,只要发生在时效期限内,就不受宣布行政行为无效的影响。发行它们的程序。
处方声明
只能在应税债务人的要求下声明该处方。
可能与规定相反的时间
在行政或司法程序的任何阶段均可反对该规定。
自愿支付订明的义务
自愿支付规定的义务无权要求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