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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及其与国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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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im

摘要

在本文中,作为国家职能部门的公共行政部门负责满足社区的利益(或需求),因此被称为公共,集体,普遍或共同利益或利益。分析了行政管理的目的以及管理该行政管理的原则。有人指出,行政当局的权力基于法律制度所授予的行动权,该法律权决定并构架该权力,以实现由积极秩序本身决定的目的。参考公共行政的法律规定即行政法。

介绍

从正式的角度来看,公共行政被理解为是管理的实体,即从政治权力获得了满足普遍利益的能力和必要手段的公共机构。从实质的角度来看,行政活动应理解为,即该机构在其管理问题和自身存在中所考虑的活动,包括与其他类似组织和与个人的关系,以确保其执行。您的任务。

它还负责资源的科学管理和致力于满足公众利益的人类工作方向,后者被理解为社会的期望。

按照十九世纪初查尔斯·让·波宁(Charles-Jean Bonnin)的经典定义,公共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与公民,国家和人民有关的人,物和行为的事务。 ,以及他的个人,财产和他在公共秩序中应承担的责任。

它的特征在于适当的状态属性。原则上,这种管理是国家的素质,只能由国家解释。这种主张适用于在人类历史上彼此继任的所有统治组织。

它具有多样化,多样化,偶然性,可变内容的功能,其源于与普遍利益或集体利益的直接关系,以及为满足其利益而存在的手段或机制,以及与整个国家息息相关的政治利益。国家行为。

履行国家和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公共实体的行政和管理职能的公共组织,无论是区域性还是地方性的,都被称为公共行政,这是广义的表达,通常是指民主形式,其中公民更多地参与政治决策。

发展历程

公共行政的概念化

国家职能的目的是确保满足社区的利益(或需求)(当时称为公共,集体,普遍或共同利益的利益或需求)。公共行政的概念等同于行政职能的概念。

由于古巴《基本法》赋予公共行政部门强调的干预作用,《宪法》本身向行政实体指明了行政管理关系中必须存在的行为规则,而在其第10条中,“所有国家机关,其领导人,官员和雇员,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行事,有义务严格遵守社会主义合法性,并确保在整个社会的生活中得到尊重”。

不可忽视的是,政府作为生产者主体被确立为法人,由国家创建,国家是政府的代表人,并规定了政府活动提出的指示,近期目标和中介目标,并为政府行动。上述个人是他们的代表,因此主观上的问题可能会出现在他们的行为中,而忘记成为法定公职机构或公认的行政机构的代表,这为他们提供了发展法律的能力。它执行的活动,将始终限于其能力。

公共行政目的

  1.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满足社会需求。维护内部秩序。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财产。维护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通过对公民的政治思想教育,激发他们履行职责。它以有意识的纪律和共产主义的工作态度来教育大众,促进与所有被压迫人民的民族解放运动的团结,并允许与其他社会主义人民的兄弟般的合作。

从主观上说,公共行政管理包含一系列机关和机关,其根本任务是行使行政职能:

  • 部长理事会,其执行委员会及其附属行政实体,中央国家行政管理机构(OACE),省市直辖市代表团和理事会,省市直辖市议会;它的依赖性。

行动与组织原则

  • 控制:公共行政部门的行为必须受控制机制的约束,该机制应能验证并确保按照规范该行为的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路径执行该行为。责任:法律所负责的主体的位置受保护利益的有害行为的后果。根据《宪法》,“下级国家机构要对上级国家机构负责,并要对其管理负责。”比例性:提议采取某种行政措施要取得的结果与用于行政管理的手段的强度之间必须有对应关系或充分性。所述行为的执行功效:实现与预先设定的目标或标准相对应的结果效率:具有通过可用手段确定的目标的能力权限:与公共行政相对应的不同任务,能力,权力必须在不同的行政机构和机构之间分配或分配。等级制度:至高无上的关系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权威,以及下级机构对上级机构的从属关系;协调:它寻求通过适当行使属于不同机构的某些职能而获得的结果或组织集中化和分权化:集中化是一种公共组织形式,在这种形式中,单个行政管理机构,显然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机构,承担满足普遍关心的所有需求的责任,因此,它承担了为此所需的所有权力和职能。分权是相反的过程。决定与主题相关的事务的能力是不依赖另一个上级主体的控制或监护权(严格法律约束除外)。集中和分散:集中注意力是在决议权主要归属于上级组织时该组织;公民参与:将公民视为社区的一员,并受到其普遍利益,看守者或看守者的影响。这意味着在公共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行动中纳入对与公共直接关系的公民可以主张双重从属的普遍利益的提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有机体的职责,归属和共同职能是; “要行使所属公司和附属公司的指导,以及作为更高层级组织所应承担的责任,就必须由地方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活动的方法和技术指导。”“要行使所属公司和附属公司的指导,以及作为更高层级组织所应承担的责任,就必须由地方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活动的方法和技术指导。”“要行使所属公司和附属公司的指导,以及作为更高层级组织所应承担的责任,就必须由地方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活动的方法和技术指导。”

功率

这样的法律权力可以理解为将目的强加于他人的法律权力。它是法律系统授予的一种行动权力,由法律系统确定并构架该权力,以实现由积极秩序本身确定的目的。

  • 监管:制定法律规范(法规)的权力监管:通过在行动的所有要素前加上前缀而不表示评估的余地来表示一项特定行动。法律规范提供的行动可能性。

公共行政要素

公共行政的最重要要素可以归纳和解释如下:

  • 行政机构:属于公共行政机构的所有机构,是体现国家人格的手段或渠道。行政活动:通过提供公共服务来发展这种活动,以公共行政有义务实现其目的目的:目的是总体上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或总体福利,不仅是教义上的,而且是宪法上的要素,它确定了国家组织起来以保护人民人和家庭,其最高目的是共同利益,是指:公共行政部门用来实现一般福利或共同利益的手段是公共服务。

从上述情况可以理解,国家有义务采取适当的组织结构和职能结构,作为实现其宗旨的保证,将自己纳入由中央机构,管理和技术咨询委员会,地区代表团,公司等

政府推动的大多数活动都是针对公民的,其主要行动是针对社会的,塑造它,塑造它,这是其行动的最重要部分,超出了其极限;在国家金字塔的底部被验证,那里的政治组织与个人相遇;毫无疑问,国家公民交流对应于更广泛的行政活动领域。

鉴于政府提出的宏伟目标和所制定的复杂任务,政府必须及时,方便地做出回应,并发表声明,将国家意愿转化为可能发生的变化,改变或新的社会现实,这需要付出努力使用多种可能的行动,也就是说,需要某些属性的参与,这些属性足以保证其活动的连续和有效过程,这些支持行政部门行动正常发展的属性被称为行政权力。 ,这不过是一般权力关系的具体和具体体现。

所谓行政权力是行政部门的本质属性,是保险人履行其职责的正常能力,其中一些构成了有趣的活动变体,除了行政职能外,还可以构成传统的国家职能。

在这些复杂的任务的工具化和开发中,这些任务将每天和不间断地进行交互管理和管理,作为不可替代,确定和确定的关系的主题,这种关系的主题被称为法律管理,并且其来历会不同,有时是根据对某个主题感兴趣的管理者的请求管理声明;其他是其主权行动的产物,它在一般权力关系的框架内涉及绝不打算与其互动的人。

包含国家对引起这些问题的意愿的行政决议是关于主观权利的决定,承认或无视,估计或拒绝自然或法人的特定主张,这些主张可能是在行政当局面前提拔的,被扑灭,否认。或从它们开始可能的法律-行政情况。

因此,有时可以通过宣告,其他主张,促成某件事或克服那些行为接受者和其他接受者的抵制来要求政府,这些人或其他接受者要求采取行动,有时它将是法官,但总是分开。

1.2行政程序

对于政府将成为不可原谅的每一种情况,依法设计的空间都将成为一种理由,是这些情况下参与者必须遵守的行为方式。

法律将提供实现每个目标所要采取的行动的过程和方法,也许这就是为什么每个程序都不能由其参与者所采取的行动来解释的原因,但是每个程序都将根据设计目的,两者的执行情况(根据其存在的目的)(根据它们的存在目的),行政程序将与存在多种可能性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发生关系的可能性一样多,然后将其标记出来对于这种行为。

建立行政程序的要素有几个,首先是在其中包含一个由国家投资的权力机关,第二个是行政机关。以及政府本身或公民的愿望,需要或目的,从那里起源,那么法律将为每个人提供满足其意图的途径,行政程序将成为彼此之间的手段,途径在预先定义的法律情况框架内的拟议目的。

法律建立的方式以及每个人在按照自己的主张行事时必须遵守的法律制度中规定和要求的事件和成就的有序顺序,其理由是将依法采取的法律行动机制交到人民手中其目的,构成程序。

公共行政管理是国家与普通公民联系最紧密的部分,这是通过与其机构,官员,特工和警察的通常联系来实现的。

公共行政的法律规定:行政法。可以在单一棱镜下考虑的管理。

这对任何经理或任何执行公职的人的职业至关重要,因为它研究了这一法律科学的原理以及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行政规则的原始来源。上市。

这个问题不仅限于规范性方法,还阐明了作为国家机构一部分的公共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运作,特别是古巴政府根据其组织和运作的原则,为受过训练的人员做准备,以便他们能够分析法律行政机构,实法和规范政府内部关系以及与其他社会实体的行为的形容词或程序。

了解这些要素可确保根据提供的原则和规范以负责人的身份担任公共办公室或办公室的负责人,并从技术法律的角度面对更复杂的机构,甚至提供逻辑有必要对现行的法律和程序进行专门的技术分析,并以此方式进行,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并充分利用立法者在有关法律法规中所预见的合法性。

在一般关系中,国家行政部门是从性别到物种的统一身份,基本上要依靠公共行政部门的所谓特权和特权以及其强大的行动能力,以便可以扩展与第一公共部门相同的属性,他们当然拥有自己的系统化角色,但又不失去与原始现实的联系,因此成为行政活动的有效和充足的预算。

行政法根据一系列有关行政活动的法律行动原则,规范了个人与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因为由于这种关系,当个人和公共机构在行政机关中行使行政职能时可能会引起纠纷。根据国家采取的内部和国际政策,将其行政行为框架化的法律规定,包括提供服务或具有国家意愿的特定特定目的,其中包括上述政府及其行政机关。监管标准。

行政法的研究对象是政治,思想,道德,社会和经济情况,这些情况决定了国家的行动和性格,组织的方式和可预见的目标。

它们是直接来源:

  • 宪法,法律,法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理事会的协议,指示和意见行政机关的内部规定省级人民议会的协议和规定。

它们是间接来源:

  • 法学,行政先例,条约,古巴共产党的处置,习惯,人民权力市法的一般原则。

结论

  • 作为公共行政部门,负责执行行政职能的国家部分被确定为等同于执行,执行,制定或实施政治方案的机构,而中央国家行政部门则负责行使这一职能。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的行政和行政活动,实际上已成为国家必须实现的大多数目标的卓越手段,由于其职能,公共行政部门直接与之联系赋予具有政治权力的公民,立即满足公共利益,而立法和司法权力则以中介的方式实现。

参考书目

  • 阿曼多Castanedo Abay博士。关于公共行政的一般概念,作为行政法的研究对象和法律法规。 Castanedo Abay,阿曼多。关于行政行为的思考Dr. Matilla Correa,安德里。古巴公共行政。法学院。哈瓦那大学博士Matilla Correa,安德里。关于古巴行政法,古巴共和国宪法,部长会议执行委员会第4047号协议,中央国家行政管理组织第67号法令的评论,1983年4月19日,民法。一般部分。虚拟图书馆。古巴共和国司法部长。哈瓦那市。古巴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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