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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内瑞拉的公务员,他的素质和责任

Anonim

正如奥托·欣茨(Otto Hintze)在20世纪初所主张的那样,“德国是欧洲世界上最经典的公务员国家,与古代亚洲和埃及的中国一样”,今天,我将更新这一说法:

昨天,德国是欧洲世界上最经典的公务员国家,就像中国在古代在亚洲和埃及一样,今天,它在拉丁美洲和世界上都是委内瑞拉。

实际上,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在20世纪初,与公务员有关的德国法律是欧洲和世界上最发达的法律。毫无疑问,德国是一片肥沃的原始土壤,在这里,基于法治理念激发了公职人员的思想,而忠诚和对公共服务的保护的情感也在此发展。

1998年,奥马尔·格雷罗(Omar Guerrero)在他的作品《官员,外交官和法官中》。世界公共服务专业培训的经验”(国家公共行政学院Plaza yValdés编辑。瓜纳华托大学瓜纳华托公共行政学院。在“第一部分:公务员培训的思想和历史”中在他的“第一章。对公务员的专业培训”中,他告诉我们:“从前,在前联邦德国,公职人员分为两类:受公法管辖的公务员和受公法约束的代理人。私法集体谈判制度官员是指那些永久行使涉及国家主权的权力或出于安全考虑或出于对公共生活的兴趣,不能将其委托给受私法雇佣关系约束的人。因此,他们是行使命令和强制权以及公民和公民保护,社会保障或教育的官员。相反,与私营部门进行的活动相当的活动,特别是经济任务,是由负责自己的私法法规的仆人进行的。”与私营部门开展的活动相当的活动,特别是经济任务,是由负责自己的私法法规的仆人进行的。”与私营部门开展的活动相当的活动,特别是经济任务,是由负责自己的私法法规的仆人进行的。”

他继续告诉我们:“……因此,像其他任何专门的人类活动一样,公务员的行政工作也需要进行准备,这需要获取知识以及来自道德和品格的社会要素,有关国家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也就是说,需要对其进行适当的培训。”

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按照分权的指导方针来调整其政府结构。这就是法国编年史和政治思想家查尔斯·路易斯·德·第二瑟,洛德·布雷德勋爵和孟德斯鸠男爵(1689年至1755年)提出的解决方案,它为行之有效的专制专制主义提出了解决方案,这种专制主义在欧洲盛行至20世纪60年代末中世纪。

因此,委内瑞拉与大多数具有民主结构和法院的国家一样,在1958年之前的几年中,很难区分公共行政部门与私营部门,这是在1961年《宪法》提出之前迈出的第一步,大约10年后,它继续执行《行政职业法》,1997年在共和国第36268号官方公报上颁布,规定了《公职人员道德守则》,并熟练地加深了玻利瓦尔共和国宪法从1999年开始在委内瑞拉

无疑,委内瑞拉在人类历史上为选民世界开设了大师班:

整个拉丁美洲的第一部宪法是委内瑞拉的宪法(1811年批准),是19世纪和20世纪漫长的第一部宪法,主要由战争,革命的短暂胜利和独裁政府引起。

  1. 1811年委内瑞拉联邦政府宪法1819年委内瑞拉共和国宪法1821年哥伦比亚共和国宪法(其主要目标是通过统一Nueva Granada(哥伦比亚,巴拿马和委内瑞拉)创建哥伦比亚共和国。)1830年委内瑞拉国宪法(由于委内瑞拉省部脱离大哥伦比亚而组成委内瑞拉国)1857年宪法1858年宪法委内瑞拉1864年联邦宪法1874年联邦宪法1881年联邦宪法1891年宪法1893年联邦宪法1901年联邦宪法1909年联邦宪法1914年联邦宪法1925年联邦宪法1936年联邦宪法1947年委内瑞拉共和国宪法1953年委内瑞拉共和国宪法1961年委内瑞拉共和国宪法1999年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宪法委内瑞拉玻利瓦尔纳(1999)委内瑞拉玻利瓦尔纳(1999)

最后两部宪法的援引是全能者和西蒙·玻利瓦尔,但值得骄傲的是,后者(1999年)也援引了我们的原住民祖先。

关于序言,我们可以说他们具有相同的哲学视野,但有微小的差异,却有着奇妙而壮观的差异,例如:在上一个(1961年)中,它暗指我们所爱的“国际社会的民主化”。 《现行宪法》谈到重建共和国,以在正义与平等状态下建立民主,参与性,主角,多民族和多文化的国家。在这部新宪法中,其伟大和奇特的特征之一是对村。

能够并真正感受到委内瑞拉真是一种自豪。

很好,但是让我们继续这个话题。如前所述,1970 年委内瑞拉颁布了第一部《行政职业法》,该法的标题I。

第1条。该法律通过建立人事管理系统来规范国家官员在国家公共行政部门的权利和义务,该系统允许根据各种情况和情况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技术构造。公职人员的行政职能,不包括基于政治,社会,宗教或其他原因的任何歧视。

唯一段落:就本法而言,公职人员,公职人员和公务人员等用语具有相同且唯一的含义。

优秀,但归根到底是什么是公务员?简洁的答案很简单,公务员是为国家或公共行政机构以及因此向社区提供服务的人。

因此,稍微看一下委内瑞拉的立法,我们可以在1998年7月15日的第36,496号官方公报中找到《公务员行为守则》,该法在其第1条中告诉我们:

第一条:本《守则》的根本目的是根据必须规范其在国家公共行政部门中行使职能的道德原则来规范公务员的行为。就本《守则》而言,“公职人员”,“公职人员”和“公务员”等用语具有相同且唯一的含义。

在2002年9月6日的第37,522号官方公报中,我们找到《公务员法》法,在其第I篇“基本规定”的第3条中,它告诉我们:

第三条 公职人员是指自然人,根据主管当局的任命,可以永久履行其有偿公共职能。

在2003年4月7日第5637号特别公报中,我们找到了反腐败法,以及在其标题I,基本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3条中,该规定告诉我们:

第三条 在不损害制定《公务员规约》的法律的规定的前提下,就本法而言,公职人员或雇员被视为:

1.具有公共,永久或临时,有偿或免费职能,由选举产生,由主管当局授予的任命或合同所产生的,为共和国,各州,联邦领土和机构服务的投资人,地区,都市圈或市政当局,自治的国家,州,地区和市政机构,公立大学,委内瑞拉中央银行或行使公共权力的任何机构或实体。

2.由公共资源组成或由本法第4条所指的某些人指导的民营和商业公司,基金会,民间协会和其他机构的董事和管理人,或在所有预算捐款中或者一个或多个这些人在一个会计年度中的捐款占他们预算或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或以上;并以代表上述机构和实体的名义任命的董事,即使参与人数少于资本或股权的百分之五十(50%)。

在2008年7月31日第5891号特别公报中,第6265号法令,关于简化行政程序的组织法的等级,价值和效力,在第三章“为公民服务的公共管理”中,官方或公职人员在其第35条中告诉我们:

第三十五条 公务员或公务员首先是公务员,因此,其活动必须针对有效地为人民服务,谋求集体利益的充分满足。

实际上,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研究这个有趣的主题,但是其目的是要明确指出:

每个公职人员,公职人员或公务员直接或间接管理提供社会效用的国家(人民)资源,因此,他的行为必定是无可挑剔的,因为社区期望他,知识,适合性,良心,人文价值,道德,谦虚,诚实,忠诚,清晰和透明。

脚注

1. Hintze Otto(1966)。官员的遗产。政治形式史。马德里的Revista de Occidente。

2. Hintze Otto(1966)。官员的遗产。政治形式史。马德里的Revista de Occidente。

3. Debbasch Charles(1981)。行政科学:公共行政。马德里国家公共行政学院。

4. Jordana de Pozas Luis(1962)。Alca18官员培训和改进中心。德埃纳雷斯:中心的先例»。国际行政科学杂志,第一卷。XXVIII,不。1,布鲁塞尔。

5.谁发展了英国思想家的思想,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年)被认为是现代自由主义之父,他宣称主权源于人民;财产,生命,自由和幸福权就是权利人的天性,先于社会的构成。)关于权力分工。在他的《法律精神》中,他对英国的政治机构表示钦佩,并确认法律是该州最重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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