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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中的环境行政责任

Anonim

摘要

在本文中,我们建议对各国不同国家立法对环境行政责任的待遇进行详细评估。

比较法中的环境行政责任。

从政治利益出发,保护人类环境的需求是最近的事,在上世纪60年代末出现了一些想法,国际社会本身就意识到了这一点,但是关于这一主题的论述却很少,这不是事实。直到1972年6月5日至16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会议被认为是《国际环境宪法》为止,然后是1982年的联合国特别会议。从那时起,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在肯尼亚内罗毕举行会议,被称为《内罗毕宣言》,但直到1992年才在里约热内卢真正出现,在全球关注度很高的地方,举行了“地球峰会”的巴西然后在2002年,全球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峰会在南非约翰内斯堡举行。

当不同的主管部门在环境方面采取预防和惩罚措施时,这是因为它们深深地渗透了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中存在的新自由主义发展模式,从而导致空气,水和土地中毒,这是不可取的。在这种意义上,1992年6月14日,在谋求发展的同时,必须考虑到保护人类的重要自然资源,这不仅是当代的自我保护,而且是人类对子孙后代的责任,在里约热内卢,确立了一系列原则,这些原则必须由不同的国家来定义,这些原则在《地球宪章》或《里约宣言》中得到了认可。 :

1-建议各州:

  • 他们制定了有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的国家法律,并合作制定有关此问题的新国际法。

2-预防的特权:每个国家都必须根据其能力采取措施来保护环境。

3-它以经济现实为标准:每个国家的当局确保其造成的环境破坏的国际化。

保护环境的需求已产生了行动模型的有效性:

a)干预者。

b)新自由主义。

  • 干预主义模型:
  • 采取预防措施。奖励制度,具体规定是通过对污染者征收税款来给予不污染环境和惩罚的商人以补贴。在这一点上非常简洁,因为我们的《刑法典》没有将环境作为合法商品,没有得到具体保护,仅收集了5篇与人类健康相关的条款,在我看来,它拥有过多的权力政府对它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而这实际上可能是实现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将被处以剥夺自由的惩罚。
  • 新自由主义模式:
  • 它承担着公司的责任,公司根据公众舆论的要求行事,当社区提出普遍要求时,用人单位可以避免污染。

我认为,最后一个陈述值得分析,因为可以陈述案件,而事实上陈述是为了干净地生产(应该如此),必须提高成本,因此必须提高销售价格,这使得公众本身与以前一般要求雇主不要污染的公众意见相同,现在他们更喜欢的是较低的价格,而忽略了发生的污染。

由于上述行动模型,出现了各种方法,其中包括:

a)经济学家的方法,它提出:

最大限度地降低商业成本,而忽略了社会成本。从技术上讲,这种方法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息:“污染且不付款”。

b)尽管需要承担社会成本,但它无需进行预防。

这将是什么信息?“污染并付款”。

c)道德解决方案模型,它通过要求尊重生活质量来防止,带有一个非常明确的信息:“请勿污染”,现在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法律在不能为有效行为提供足够动力的情况下通常不能令人满意。

现在让我们转向不同法律对拉丁美洲环境行政责任问题的处理。

1.巴拿马。

巴拿马共和国的《政治宪法》将环境责任视为补偿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或造成的损害的义务。

巴拿马宪法包含组织政治社会的基本规则,并因此以一种普遍和特殊的方式为该州所有居民确立了一套职责,在第115条中规定:“该领土所有居民的职责国家,以促进防止环境污染,维持生态平衡并避免破坏生态系统的社会和经济发展”。

该宪法原则包含了基本原则,该基本原则基于1998年第41号法律(巴拿马共和国一般环境)第8号标题中提出的环境责任概念,即“环境责任”。

前述标题由第三章组成,规定了与环境问题相关的,与该国居民相对应的义务以及因违反该国居民而引起的责任的内容。

实际上,《一般环境法》规定了巴拿马共和国所有居民在环境事务中的多种义务和义务,无一例外必须参加,并指出违反这些义务意味着环境责任,这意味着有义务修复因违反环境法规而采取的行动或不作为所造成的损失,推断出的邪恶或损害。

另一方面,重要的是指出《巴拿马一般环境法》构想行政责任的方式,将其界定为“客观责任理论”,也就是说,它没有考虑行为者的意图和自愿性质。导致损害或成见的行为或不作为,但仅是主体的行为或不作为与有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即违反既定的法律秩序或对财产的损害第三方权利,指出行为者应对违反环境的行为负责。根据1998年第41号法律构想的行政责任,是通过行政制裁的方式规定的,规定了赔偿造成的损害的义务。

2.阿根廷。

根据1994年遭受的改革,阿根廷国家宪法第41条规定:

“所有居民都享有享有健康,平衡的环境的权利,该环境适合人类发展和从事生产活动,以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又不损害子孙后代的利益,他们有责任予以保护。根据法律规定,环境损害将产生维修义务”。

当局将规定保护这一权利,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与生物多样性以及环境信息和教育。

它由国家来规定包含最低保护预算的规范,并与各省相辅相成,以补充必要的预算,而无需更改地方管辖权。

禁止将潜在的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进入国家领土。

第四十一条主要是指所谓的“改善生活质量的权利”,该条还包括其他权利,例如:保护生态系统,人民发展,进步和剥削人类的权利。自有资源,和平,自决,领土完整。

如我们所见,污染工业有义务赔偿生态破坏,而其固定和影响却在法律中有所规定。

政府必须发布保护环境的法规,每个省都必须遵守这些法规。

现在,在《阿根廷宪法》第41条禁止进入有毒和放射性废物进入国家领土的最后一段中,我们认为这是直接可操作的,尽管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因为这意味着一项义务直接不做。

就国家而言,国家行政部门已确定:“考虑到由于进行降解活动而对环境造成的烟雾,热量,气味,发光度,噪声,振动或类似损害所引起的烦扰,不应超过正常容忍度。考虑到该地点的情况,视情况而定,主管机关可命令赔偿所造成的损害和所造成的不便。

阿根廷学说属于“客观责任”国家集团之内,是政府为实施对环境的某些攻击而增加的一种责任,就其本身而言,在一个非常有趣的方面,它英勇地赋予了一项责任。仅在造成损害的主体与国家之间授权责任程度的情况下,国家才授权或同意进行有辱人格的行为。

法学家解决了“正常容忍”问题,但是,有必要澄清的是,当环境损害影响健康时,它不会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在一项环境教育法案中指出,“社区的任何成员都可以要求保护环境”。

3.哥伦比亚。

直接处理有关环境侵害的行政责任的基本法律框架是哥伦比亚关于“环境基础”的第19300号法律,该法律建立了关于环境损害的特别规定,严格处理遵循表征环境行政责任的规则,并将其规定如下:

a)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责任是由于欺诈或过失造成的。

b)如果违反了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预防或净化计划,针对环境紧急情况的特殊规定或法律或补充性条款中确立的环境保护,保存或养护规范。

c)已确定,只有在犯罪与所造成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赔偿才适用。

d)一旦造成环境损害,就对在各自公社中发生的事件的市政当局或自然人或法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遭受损害或成见的行为,给予市政当局的一般补偿,通过其国防委员会。

e)当负责排放源的人员受到预防或净化计划或紧急情况特别法规的约束时,如果证明其完全和完全遵守了此类计划或法规中规定的义务,则只有被扣除的普通赔偿措施才适合。受他个人影响的人,除非损害来自上述计划未考虑的原因。

f)在任何情况下,代理主管机关均可根据侵权的严重性,命令对发行活动进行立即监督,并给予侵权者一定时间以遵守规则。

4.秘鲁。

法学顾问鲁本·马塞洛·斯特凡尼(RubénMarcelo Stefani)在其案文:“损害与环境控制,法律的环境保护”中,确定了在环境责任的法律关系中受保护的合法财产在广义上是:“任何满足的对象”,以及法律利益是对满足客体采取行动(被法律认可)的利益,这是属于主观法律基础的合法利益。

考虑到人与物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因此法律关系仅在自然或法律人与人之间建立,同样,商品,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人除外)是法律关系。

一方面,我们发现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中,法律的主体是:

a)负责赔偿由于欺诈或过失造成的损害的责任人(活动对象)。

享有健康和生态平衡环境权的人(纳税人)。

1993年《秘鲁政治宪法》第2条第13款规定,法律关系源于事实假设,在这种假设中,责任人造成环境损害,对受影响的一个或多个人造成后果。纳税人在健康和生态平衡的环境中生活和发展的权利受到影响。

我们可以定义受监护权的主观权利是每个人都可以要求的权利,其中包括:关于他们的身心健康,健康免受危害的权利以及适当的生物发育。该权利是个人的,但可以单独或集体捍卫。

内化和提高认识到,健康环境权的内容也将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体现,这一点极为重要,在这种情况下,资源的利用和技术的使用必须保证可持续发展。

当前,在环境保护中存在着保护人类作为生物抵御二十一世纪不负责任的工业文化的侵略以及对资源的掠夺的生物的大趋势。

秘鲁的国家立法对政府当局在腐蚀环境方面所起的作用还不是很了解,《环境法》第613号法令已经考虑了以下有关该问题的法规:

a)承认人享有享有健康环境,生态平衡和足以满足生活发展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同样,它承认保护景观和自然的权利。

b)它规定国家有义务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以及任何可能导致各种形式的生活和社会正常发展的自然资源的恶化或掠夺过程。

c)它承认人人有权在法庭上捍卫环境,自然和文化资源的权利,要求其采取迅速有效的行动。

d)承认在保护环境中分散利益的合法性,表明即使在不影响原告或申诉人的经济利益的情况下也可以提起诉讼。道德利益授权采取行动,即使该行为不直接涉及代理人或其家人。

e)确定有关环境保护和养护的法规是公共秩序。

f)已确定,《环境法》优于任何其他捍卫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

在分析秘鲁的《环境法规》时,令人惊讶的是,没有关于环境损害的标准可以遵守,但是如果我们以非常实际的方式在《制裁行政学院》第113和114条中找到,也就是说,环境行政责任得到了规范,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上述条款赋予的制裁权:

1-在付款之日起处以不少于一个税收单位一半或超过600个有效税收单位的罚款。如果未确定有毒废物或危险废物,则罚款将不少于未定废物的总量,除非有特别的规定可处以更高的罚款。

2-禁止或限制导致犯罪的活动。

3-部分或全部,暂时或最终关闭发生犯罪活动的场所或场所。

4-没收用于犯罪的物品,工具或设备。

5-考虑到国家,地区和地方有关此事的计划,与该地区的环境发展有关的补偿义务的实施,以符合主管当局指示的环境控制规定。

6-视情况而定,暂停或取消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特许权或任何其他授权。

在秘鲁的《环境法》第117条中,确定“在相应程序中确立的行政责任完全独立于源自相同事实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就其本身而言,上述《法典》第118条规定:“引起侵权的活动的所有者与对造成环境损害的项目和工程进行环境影响研究的专业人员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可以从这些法规中评估出,有义务在行政诉讼中立即采取行动并确定赔偿条件的国家,并且对于不遵守行政要求以实现环境保护的专业人员,尤其是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联合与团结责任。发展经济活动须经行政许可。

我认为,此案令人担忧的是,制裁的结果是针对“主管当局”的,而没有明确确定是哪一个。

通过了解环境损害的严重性,我们认为不能因偶然事件,不可抗力或受影响方的鲁ck行为而指控因果关系破裂,同时通过缺乏主观联系来证明污染是合理的,但这并不能消除修复或恢复到环境之前的状态,在任何情况下,分配环境行政责任还应意味着在破坏发生之前恢复环境平衡的活动。

我们认为,赔偿的一部分构成了对环境的预防,恢复和净化活动的义务。

当我们推断目标责任考虑了参与污染活动的主体所遵循的联合形式时,我们必须遵守《环境法》所遵循的标准,实质上是将《行政法》视为产生污染活动的经济活动的监管者。 。

这样,对由此引起的次要损害和共同责任的责任规则明确包含一个部分,确定因违反安全措施,环境法规,环境审计法规而造成的损害,暗示法人的共同责任。在有或没有相应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开展活动的人员,同样,上述《守则》中包含的法律规范,不仅对那些实质性参与环境风险的产生和实现的人也承担了一定程度的责任向其提供这些服务或从事冒险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

我们必须认为,对环境损害的赔偿应遵循非常明确的原则。

最后,我们必须记住当前的格言“谁污染,付出”,我们已经需要在上面加上“污染,净化的人”,以实现对受到环境侵略影响的人们的补偿活动的有效统一。周围。

5.古巴。

1976年颁布的《古巴共和国宪法》在其第27条中反映了古巴人民对环境的意愿,其中指出“确保公民,国家和社会的福祉保护自然”。主管机构和每个公民都有责任确保水域和大气保持清洁,并保护土壤,植物和动物区系”。

通过这种方式,环境问题在我国被首次引入,多年来表明,上述文章所受的观念在当今的公众眼中极为重要,称它们为:可持续发展,环境教育或其他。

1981年1月10日,颁布了《关于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第33号法律》,奠定了古巴关于这一主题的环境政策的规范基础。

恰恰在1992年,当“里约峰会”或“地球峰会”的号召声在世界范围内发生了一场有关环境的真正革命时,地球地球仪的主要领导人意识到了这一点。自然资源周围的保护,护理和预防,如“有限”所表示,这就是在我国,由于这一问题,产生了深刻而深刻的变化,并且在自然资源中具有最高的表达。修改后的共和国宪法本身以及第27条的规定如下:

“国家保护环境和国家的自然资源。它认识到与可持续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密切联系,使人类的生活更加合理,并确保了今世后代的生存,福祉和安全。主管机构有责任实施该政策。

公民有责任为保护水,大气,水土保持,植物区系,动物区系以及自然界的所有丰富潜力做出贡献”。

1994年,成立了科学,技术和环境部,“对环境领域预防,保护和养护的所有准则,目标和计划进行规范,监督和控制”。

随着上述部的成立,古巴国家建立了环境政策管理机构;在此之前,当主管机关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破坏时,该程序由检察官办公室负责,该程序进行了处理,确保恢复了违法行为的合法性。深刻的立法分散,政府的每个机构都有其自己的机制来要求相应的责任等级,尽管在1994年,情况开始逐渐改变,但可以肯定的是,青年部正在等待的工作新创建的内容很繁琐,而且必须有效,它必须首先在整个社会层面上执行环境教育工作,这将允许随着时间的流逝采取更深层次的步骤,首先,必须制定一项国家环境战略,其中所有有关环境的手段一个组成部分相互关联的集成系统,其中一部分可以是:环境立法,环境许可,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教育和环境披露等,应整体运作,该战略由CITMA遵循,在实现实用且有效的第81号法(关于环境)(消除缺点)方面取得了第一个成果,该法于1997年7月11日公布,并在其第三个规定中指出:随着时间的推移,这将允许采取更深层次的步骤,最重要的是,必须制​​定一项国家环境战略,其中一个集成系统的所有工具都是其中的一部分,其组成部分是相互关联的,其中一部分可以是:环境立法,环境许可,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环境教育和披露等应作为一个整体发挥作用,CITMA遵循的这一战略在实现第81号法令“环境法”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果。 ”(实用性和有效性)(不足之处除外)于1997年7月11日公开,它在其第三条中指出:随着时间的推移,这将允许采取更深层次的步骤,最重要的是,必须制​​定一项国家环境战略,其中一个集成系统的所有工具都是其中的一部分,其组成部分是相互关联的,其中一部分可以是:环境立法,环境许可,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环境教育和披露等应作为一个整体发挥作用,CITMA遵循的这一战略在实现第81号法令“环境法”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果。 ”(实用性和有效性)(不足之处除外)于1997年7月11日公开,它在其第三条中指出:必须制定一项国家环境战略,其中一个集成系统的所有工具都是其中的一部分,其组成部分是相互关联的,其中一部分可以是:环境立法,环境许可,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环境教育和披露CITMA紧随其后的是这一战略,该战略应作为一个整体发挥作用,它的第一个成果是实现了实用且有效的第81号法律“关于环境”(除缺点之外),该法律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它在1997年7月11日的第三个声明中指出:必须制定一项国家环境战略,其中一个集成系统的所有工具都是其中的一部分,其组成部分是相互关联的,其中一部分可以是:环境立法,环境许可,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环境教育和披露CITMA紧随其后的是这一战略,该战略应作为一个整体发挥作用,它的第一个成果是实现了实用且有效的第81号法律“关于环境”(除缺点之外),该法律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它在1997年7月11日的第三个声明中指出:环境许可证,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环境教育和披露等应作为一个整体发挥作用,CITMA遵循的这一策略在实施第81号《环境法》,实践和实践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果。有效,(不足之处)于1997年7月11日公开,它在其第三条中指出:环境许可证,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环境教育和披露等应作为一个整体发挥作用,CITMA遵循的这一策略在实施第81号《环境法》,实践和实践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果。有效,(不足之处)于1997年7月11日公开,它在其第三条中指出:

“必须将健康环境权确立为社会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享有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健康和生产性生活,因为人类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目标。 ”。

这样,在我们使徒在其多产的生活过程中运用了自然与人的关系之后,古巴国家对环境的明确意愿就得到了综合。

我们的第81号法律在其第十一章的第67、68和69条中非常简短地论述了行政制裁制度,其文字上指出:

第六十七条:“关于环境保护的行政制裁制度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这些人招致违反本法补充立法规定的侵权行为。”

第六十八条:“将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并为每个案件定额罚款,但不影响现行法律所适用的其他附加制裁。”

第六十九条:“知道实施本法补充法律所规定的任何违法行为的任何人,都应通知主管当局,当有关当局在采取措施和遵守措施时,有义务告知他们。即使那个人对他感兴趣”。

1997年第81号法律的第二暂时性规定中指出:“在本法颁布后180天内,CITMA将向部长会议提出有关行政违规的相应提案”,只是,令人难以置信的是,1999年的第200号法令在1999年12月22日颁布了“关于环境事项的违反”的决议花了2年的时间,这是重要的一步,因为它要求一项敏捷,有效,实用的法律文书,将有助于消除我国围绕环境问题的现行立法分散性。

毫无疑问,随着上述法令的颁布和生效,有关环境违法的现行规范已部分统一,但不幸的是,由于该法令颁布时的立法分散性问题并未得到解决。相同的目标,因为某些部门建立了自己的抵触规范,其中包括:动物区系,土壤,水力资源,渔业,矿山,生物安全,核能。

第一条指出,法令的目标是确定环境领域的适用违法行为。

第2条明确规定,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措施制度包括本国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关于外国法人实体,在1995年的第77号法律“外国投资法”中规定,CITMA将负责解决对环境造成危险损害或风险或合理使用废物的情况。自然资源。

第4条规定,应受惩处的罪行将受到罚款,并有可能共同或独立采取以下措施的行为:

  • 谴责社区条款,被理解为与环境义务相关的活动,它阻止了违法行为的持续性禁止进行某些活动解除或转让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暂时中止或最终的许可证,许可证和授权暂时或最终关闭。

在2000年第19号决议的执行部分第10段和第11段中,关于最后两项措施,它规定,只要消除违法行为的期限不超过1年,这些措施将是暂时的。

该法令第8条规定,在破坏或破坏具有特殊意义的物种时,应考虑违反沿海区及其保护区。

第11条指出,如果违反有关声音和噪音的允许水平的规则,就认为是关于噪音和振动的违背。

第12条指出,如果违反了与空气质量有关的技术标准,就认为是对大气保护的违反。

第15.2条规定,在适用的情况下,适用行政制度规定的措施并不能免除民事和刑事责任。

就1995年的第199号法令而言,它规定了对保护和合理使用水力资源的规定的违反行为,该法律文书是某些部门如何在行政上解决冲突制度的一个例子,其他例子是1996年第111号决议“生物多样性条例”,第1993号法令,“违反森林遗产和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179/1993号法令,关于“土壤的保护,使用和保护” ”以及第268/1999号法令,该法令专门针对“违反森林法规”。

在我们国家,建立健康环境的明确而具体的目标是我们直接而简明地为之奋斗的任务,但是,由于在法律上存在普遍的法律多样性,在法律层面上,这场斗争“极为复杂”尽管付出了很多努力。

雷伊·桑托斯,奥兰多。环境损害责任。

比较法中的环境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