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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达黎加的货币理论和外币义务

目录:

Anonim

哥斯达黎加的货币理论和外币债务

«由于人们在交通需求的驱使下,放弃了易货贸易并决定制造硬币,因此,从天国被赶出的玛蒙神成为世界的主人;pecunia,它最喜欢的形式,是所有财富的皇家象征。从那时起,以现金付款或现在所说的现金付款已成为消除债务的最常见方式:不是因为承担的大部分债务是金钱而产生的,而是因为有时由于遵守法规而将其转变为金钱。 。

这就是为什么只看事实却不关心科学的人们用付款的名字来洗礼什么是金钱利益的原因。因此,实际上,对引起不容易或难以解决的问题的金钱支付的研究对所有法学家都极为重要»

介绍

义务这一主题构成了法律的一个非常广泛的部分,因此必须以同样的方式进行研究,也就是说,必须像《宏观》经济学家所说的那样进行分析。现在,此分析的重点是外币义务»。

仅这个主题就使我们考虑与以我们以外的货币商定的国家和国际合同有关的所有方面;我们还考虑了这些对缔约方带来的影响,以及其中一个缔约方违约的后果。

在本文中,有必要对该学说以及哥斯达黎加和外国立法进行研究,因为这一点涉及国际私法层面的义务。

该假设是为了证明«在本国领土内要达成的以外币约定的债务中,汇率波动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但是,一旦债务到期且债务人拖欠债务,则根据名义原则和到期日是确定变更过程的适当时间顺序的标准,债务人将承担该风险。

关于哥斯达黎加实在法律的前述内容,还提到了《货币法》,《民法》,《商业法》以及针对《宪法》与宪法分庭拥有的违宪资源有关的《货币法》进行的改革关于外币付款的声明。

第二个假设是试图确定哪个论坛是可以在国际上执行外币债务的论坛,以及用于实现该目的的程序是什么。

在这一点上,我们将采用与欧洲经济共同体及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所产生的新立法有关的最先进的西班牙学说,特别是在外币债务方面。此处适用的法规将是西班牙学说中指明的法规。

作为这项调查工作的第三点,将是对我们的积极立法进行比较分析。《布斯塔曼特法典》和已制定的不同公约,其中一些已得到哥斯达黎加的批准;所有有关外币债务的问题。前述内容旨在关闭从国家学说和立法开始就开放的框架。

使用的工作方法是比较方法,因为比较了在不同时间使用的各种教义,立法,采取的措施和系统,以得出该对抗的最终结果或结论。

在这项研究中将引入关于同意外币债务的可能性以及关于其应有的合规性的不同判例,以便可以说已经很好地偿还了债务。

这旨在提供一粒沙子,旨在了解国内外的这种义务以及现有的法律程序手段,以便能够在不同时期以某种方式造成危机的情况下满足这些义务结果,货币法的某些条款发生了变化,这在这些合同的实践中产生了深刻的变化。

标题一

义务与货币体系

第一章

货币和金钱义务

A.货币和金钱

正如作者保罗·埃因青(Paul Einzing)所指出的那样,在整个历史中,作为一个善于在原始时代实践合同的善于交际的人,产品的交换是通过个人易货交易进行的,因为需求减少了,商品减少了。正如作者所言,变化很少,这是自我消费的自主权。已经存在典型的货币对象或单位,用于支付非商业方面的款项,由于其经常性需求,因此适合最终用作交换手段。

在上一时期之后,是寻找货币经济的过渡时期,这是对直接易货贸易制度提出的一系列问题的一种补救措施。

继续进行易货贸易是针对非常规商品,例如黄金和白银;使用更多的黄金,因为它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磨损。目前,经过几次转型过程,货币已经成为法律认可的卓越支付手段,并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以物易物来满足货币兑换意愿的不便之处。用作通用商品的零件。

1.货币概念

它来自拉丁语“ moneta”,意思是铸造的金属片,本身就是金属,构成货币,通常由一圈由各种合金制成的金属制成,并在其上产生价值。

货币被认为是货币的物质表示形式,可互换地使用术语货币和货币,指货币的功能。重要的是要指出,在铸币的这一功能中,每个国家都干预了硬币的制造,这是国家本身的固有方面。

这种铸造可以考虑或免费提供。在理解这很繁重的前提下,国家收到的金额相当于铸造成本或以税收表示。

实际上,各国对铸币的这种态度是从主权的角度考虑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所使用的任何货币体系,无论其年代久远,始终需要组织,这是实施该体系所必需的,并且这种货币手段将实现其目标。对作者而言,国家干预铸币的意义远不止于此。因为国家本身是通过放置楔子并确定形状和面额来给钞票和硬币提供保证的,所以这对市场的安全很重要,尽管国家权力机构并没有赋予它特别的权力。钱。

重要的是要考虑到,国家确定货币价值的权力不应视为绝对形式,因为根据爱因津的说法,乍一看,它表明这种权力是显而易见的,尽管它仅限于选择货币,而货币必须以付款方式被接受;最终,国家可以影响国家本身追求的目标的价值,其中包括保持本国货币的价值,并试图在任何时候都受到外部国际市场的波动和压力所覆盖,从而产生本国货币。如果国民经济屈服,它将产生每个国家担心的东西:货币贬值。

实际上,关于货币的铸造,国家所做的最终决定是拥有宣布货币所理解的内容的权利,并具有在作出判断时修改其范围和含义的权力。及时。

这种情况的一个例子是英镑,英镑作为一种货币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发生重大变化,但是由于国家本身采取的规定,其在黄金中的比重已逐渐降低。货币贬值的原因,已影响到世界所有国家。

现在,出现一个问题:国家对货币做什么?答案如下:这为您提供了“法律课程”,并将其提升为“法律功能”类别。

在这方面,作者卡索拉指出:“这是在具有经济价值的所有交易中履行以货币表示的义务的一种指示手段。

国家的这种权力意味着有义务在坚实的基础上支持货币体系。

不应忘记,货币本身就是供求规律的一种商品主体。

分析法学课程的方面很重要,因为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将经常使用该概念,该概念与所考试的科目紧密相关。

法律课程必须被理解为“特权”;因此查尔斯·吉德认为“实际上,只有法律才能对债权人或开发商施加收取这种或那种货币作为付款的义务”;此特权是作者认为的“法律课程”。从逻辑上可以理解,货币本身不能购买公用事业,但是通过其购买力,它可以将其变成可转换的对象,并有可能进入通过其购买的某些商品的所有者的遗产。从这个意义上讲,从国家干预发行之时起,该货币就具有法律效力,从而保证了其重量,所分割的部分,添加了符号,邮票,标记,总之,它具有一系列特征,可作为证据并达到证明各自的价值,因此建立了一个国家,即任何有义务付款的人都可以以“强制招标”货币付款。

对于广义主义,有必要区分三种形式的货币流通,即:

至。金融课程

它对应于可以表达为现金的货币,其金额与表述的金额相同,并且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作为付款方式。

b。法律课程

如果必须接受可转换纸币作为强制付款的方式:当不可转换纸币具有释放力时。

C。必修课程

它构成一种金融机构,通过该机构,国家或授权银行实体发行的钞票无法即期兑换成金属等价物,从而保持了以购买力和各自的释放力接受钞票的义务。

2.金钱观

与前一个术语一样,该术语来自拉丁语“ denarius”。通常,它是由其功能定义的,因为众所周知它是一种交换媒介,因此它也被视为一种付款工具和一种价值量度。

它是一种法律认可的付款方式,是购买力的最广泛代表。

在其特征中,我们可以指出以下几点:

至。它包含了理想的力量。

b。代表构成材料商品或货币表示的理想单位的分数,数量。

C。它被用作代表工具,必须被视为必须具有货币功能。

3.货币功能

其中,我们有以下内容:

至。经济

b。法律

C。政策规定

d。经济-社会

根据Wicksell Knut的说法,金钱可以归因于其他功能,例如:

至。价值衡量

b。价值储存

C。交换工具

在这三个主要功能中,只有最后一个满足了货币的真实特征。任何商品都可以作​​为价值的衡量标准。

与其他两个对象相比,它不再是真正的功能,因为它与对象或其任何外部物理特性无关。作为价值手段的商品的唯一基本质量是,如果可能的话,它具有恒定的价值。

4.货币的经济功能

从远古时代起,这个概念就与财富观念联系在一起,它是变革和ho积的一个单元。

在这方面,阿根廷作家拉姆比亚斯(Llambias)指出,金钱“是促进满足人类需求的变革工具”。

完全显而易见的是,金钱将永远衡量价值,将财富转化为简单的金额,并通过它促进商业交易。

经济方面是最相关的方面,因为它被认为是货币的主要功能,因为它强调了货币的购买力,而法律通常忽略了这一方面。

5.法律功能

金钱是一种付款工具,是法律确定的取消义务的手段,其目的是交付一定数量的金钱。

Llambias从法律角度将金钱视为:“付款工具,因为所有债务都可以用金钱清算”。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可以说,使债务人免于承担债务的法律手段就是我们所知道的货币的“法律路线”,以付款方式提供时,债权人不能拒绝它。

6.经济和社会政策职能

从上文所述,可以推断出货币也成为一种经济手段,为福祉和寻求共同正义服务。

每个国家履行通常在某些情况下要吸收的职能;从这个意义上讲,货币的功能可能会发生变化,并从经济方面转变为政治方面。

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将把货币用作经济和社会政策的手段,而通过将其用作财政利益的手段,货币仍在走得更远,从而在职能之间产生了矛盾。

在这方面,Risolia指出了我逐字记录的以下句子:

«从作为一种公共服务的货币开始,面对唯名主义的概念即假定其稳定并诉诸主权的基本属性,它很快在紧迫的情况帝国下通过,与国家对被理解为政策工具的货币的积极干预有关经济和社会趋向于引导和促成越来越紧急和强大的进程。经济学家和法学家认为,需要找到公正的解决方案,以消除无法弥补的损失,突然的财富增加,人为的上涨,投机性谈判,关系的不稳定和不安全感。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要么必须根据经济科学应为我们提供的其他基础来构思货币,要么必须对法律领域中现行货币体系的结构进行纠正的过剩之处。

货币通常也被概念化为代表购买力的标题,其确切价值由可能获得的商品和服务的数量表示。

国家在这里起什么作用?这很简单。

国家必须负责通过广泛而容易地衡量货币单位中包含的价值来为当事方提供服务,从而使当事方通过其使用来进行谈判,而不是将其用于政治目的,就像这种现象一样。造成国家利益的“通货膨胀”。根据费尔南多·富尤尤·兰里(Fernando Fueyo Laneri)的说法,通货膨胀必须理解:“由于流通中的货币普遍丰富,因此具有价格持续,可观的大幅上涨的作用。”

根据先前的定义,我们可以推断出通货膨胀包括货币供应量相对于货币需求量的增加,导致价格上涨。

7.货币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说货币是具有以下特征的动产:

至。可替代性。其特征在于,可以在某个时刻用相同种类和价值的另一种符号替换相应标志的每个单元,以履行义务。

b。消耗性。尽管没有发生实质性破坏,但是一旦进行了更改,它就会消失给所有者。

C。理想和非货币可分割性。在维持货币的物质完整性的基础上,金额的划分可以进行到无穷大。

d。非常广泛的可补偿性。这意味着,除了信贷的流动性和可执行性外,它没有其他限制,并且除了特殊的个性化条款外,它还可以针对外币合同承担义务。

和。非常大的可划分性。诞生于这种object变的对象,使货币与所有其他商品等同,并且如果我们严格关注法律方面的问题,就可以维护或维护资产的完整性,从而使价值流失,案例研究赔偿措施。

货币义务具有特殊性,即持久性,因为借记是纯粹的债务,因此支付总是可能的,因为借记是纯债务,即使从流通中撤出货币符号,债务也可以保留。

至。数字。货币代表理想单位。

b。合法性。货币是强制性法定货币,作为付款方式。

我认为有必要快速建立未成年人的价值类别:

至。面值

从经济意义上讲,这不是一个价值。

b。内在价值。

它在这个时代的货币现实中没有更大的意义,因为除了这个价值之外,它还不是货币的全部价值,因为它在已经采用法定货币和强迫货币的世界中实际上没有任何意义。在这项工作中进行了分析。

C。使用价值。

由于没有直接使用,因此没有主要意义的商品本身具有立即满足需求的能力。

d。交换价值。

为了研究货币贬值的法律后果,这是我们感兴趣的价值。

金属货币本身将具有内在价值,可以通过用来铸币的金属量来衡量,尽管有代表性的纸币在保持相关金属支持的情况下仍具有它,但是随着货币的采用在受信和强迫的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没有足够的支持,这增加了通货膨胀的问题,并因此导致货币贬值。

货币的名义价值由国家充分行使自身权力所分配给它的名义价值构成,因此,除非发行国本身有相反的规定,否则它是不可改变的。这就是每个国家的货币法将如何确定这些钞票对它们所表示的数额是合法的货币。

前述导致货币的交换价值受到两种变化的影响:

至。外在。

b。固有。

第一种情况是在引入新的货币制度而压制先前的货币制度时发生的。并且该单元被另一个替换。

当受影响的系统中由于折旧或贬值导致货币的购买力发生第二次。

由于交换平价,商品和服务的购买力下降,从而改变了内部交换价值。

B.用于确认货币价值的系统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我们可以欣赏三种体系,即:

至。金属主义。

b。名义主义。

C。虚荣心。

至。金属理论

对于此理论,货币单位将等于一定数量的标准或标准金属,用于铸造或用作货币保障。为了应用该系统,硬币必须被贵金属,特别是其他金属和银覆盖,这就是为什么人们在实践中不使用它的原因。

该原则在中世纪盛行,其基础来自后发光者,他们区分了内在价值和货币价值。

目前,按照逻辑,这种趋势是微弱的,完全缺乏真正的规律性,因为黄金标准已经取消了数年。

b。提名理论

它与金钱的性质和实在法原则有关。从货币的性质上考虑,该货币没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因为其价值在于其提供的货币受到限制并且其印刷权属于政府或正式授权的银行。它具有代表性的质量,其价值取决于支付手段与其国有资产之间的平衡结果。该系统预设了货币价值的不变性,它要么是内在的,要么是相对于商品和服务的购买力,要么是外在的,即相对于外币的交换平价。

3.积极法律原则

前述内容是义务法的原则,与货币利益的扩展有关,因此,据说“货币单位”或带有其价值铭文的票据将始终与另一种货币等同。它的本质和品质;在不考虑发行日期的情况下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即不考虑所述货币的价值可能实际遭受的内部变动,因此,通过支付总金额而承担的义务名义上的。

4.价值理论

这种现代趋势认为,货币义务的扩展不是由货币单位的名义力矩给出,而是由所述货币代表的价值给出。

我认为,在货币不稳定不断加剧的时期,以物有所值是一个适当的解决方案。

第二节

金钱义务

A.带有价值债务的概念和区别

正如更普遍的学说所表达的那样;货币义务必须被界定在一般义务之内,其特征在于,除了拥有要素之外,它还传达所有义务(合同,法律,合同外),其主要目的是如其名称所示支付:一定的金额或一定的价值。

对于PedroJesúsRodríguez,这是:

«最初的货币债务对象不属于有形或无形的事物,因为价值的概念是抽象的,并且与购买力相混淆,货币被最广泛的接受,但是价值需要在特定商品,与货币相对应的作用是名义价值,是通过货币单位计量的,义务的对象是所述名义价值,债务人通过这种名义将债务移交给债权人以使其自由”。

重要的是要确定,因为金钱是可替代的,无法执行的原则将永远不会应用于这种义务,唯一允许的是延误执行利益。

大多数学说倾向于考虑货币义务中可以赋予的对象,唯一重要的是所欠的“ QUANTUM”。这就是为什么利息的履行是向债权人支付的款项(数字化的利息),并具有解放的性质,更糟糕的是,债务人无法合法地拒绝接受债务,因为如果债务人拒绝,它将产生拖欠款。

货币义务对货币购买力的波动不敏感,因为除相反的合同预防外,货币支付必须与最初设定的金额相同。

“由于经济不稳定时期的货币波动,货币支付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合同及其履行之间发生的所欠物品价值的波动不会对履行产生任何影响,债务人是受其影响或从中受益的人,而不是债权人。

该规则适用于所欠的东西是一笔钱:债务人没有义务交付,而是在合同期满之日作为债务人的数字总和的货币单位数量。

应付货币金额保持不变。不变”。

B.稳定条款

本部分与金钱义务的折旧方面密切相关。前述已经使同一商人在可能的损坏或危险的情况下要求或寻求一系列的补救措施,包括以贬值的货币的信用额作为付款。

有很多可以确定的担保条款,本国货币或外币;价格稳定的某种资产中的金属或信托资产,或者诸如生活成本波动之类的表格。

对于Mazeaud,为保护债权人免于货币贬值而创建的主要条款如下:

至。黄金条款

b。黄金价值条款

C。外币或外币价值的付款条款。

d。商品的付款条款或商品的价值。

和。比例尺条款

该国受外国司法管辖区规避,避免了货币贬值。

我们在这里要提及的条款是外币付款,即确定将以被认为稳定的外币付款(外币条款),否则,债务人同意不以外币付款,而是付款当日的等值货币符号。

在西班牙学说和立法中,针对适用于外币的两个条款提出了以下情况。

对于何塞·贝尔特兰·德·埃雷迪亚(JoséBeltránde Heredia):«由于适当的授权并通过外汇研究所,目前在西班牙尚无法接受第一条款(外汇条款)。第二条款(外币价值条款)提出了与黄金或白银条款相同的问题,因为缔约方方面这将导致个人互惠的利益,并因此导致合法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

为了尝试理解这种类型的外币义务和条款,有必要知道最广义的学说如何表征外币。

“如果外币被认为是债权人打算向其交付现金的真实商品,债务人将通过支付外国物种来释放。相反,如果按照一般规则仅将它们视为帐户货币,则足以向债权人交付与约定的外币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硬币(法国),并且如果他们想在市场中购买,则可以让他们获得。变化 ”。

博达(Borda)认为同意外币债务是合法的,而作者继续说应将其视为一大堆东西。因为外币没有强制性的强制性课程。

博尔达指出,可能出现两种情况,即关于这种义务的情况。

至。«约定的货币的交付是合同的基本要素,并且构成当事方选择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当事方存在特定数量的债务,并且无法通过支付等值的本国货币来履行义务;交换所向客户承诺这种或那种货币就是这种情况。

b。«固定外币的条款以当事方的意图将货币债务替换为有价债务…这是今天外币合同所起的巨大作用,是该条款所假定的当前形式,如果采用外币合同,我们将有针对货币贬值的保护条款»。

第二章

交换系统的选择

A.概念框架

我们必须通过汇率制度了解一国为确定其货币的外在价值所采用的一套关系和规范;遵循以下两个条件:

至。货币平价*等于国际货币体系确定的以另一种货币的黄金计价的本国货币的法律价值。

b。量化其自己与其他任何货币的交换价值的货币的类型或外部汇率*,基本上是由汇率平价产生的,但又受外汇市场力量的影响。

对于国家来说,选择汇率制度总是很困难,例如,如果某个国家选择一种汇率制度来稳定其单一外币或使用其混合货币或“ CESTA”货币。

B.国际层面的金融整合

在将汇率设定为汇率系统时,这方面对任何国家都具有高度约束力,因为在资本市场相对自由和充裕的国家中,通过以下方式维持固定汇率存在许多困难政府干预。

C.汇率

从上一节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交换可能有几种类型,其中最重要的是以下几种:

至。固定齿轮系统。在这里,本国货币和所选参数之间建立了固定关系。

b。汇率波动的系统。这里没有固定的货币关系,导致货币的价值在外汇市场上波动。

金德勒(Kindlerguer)指出:«外汇的需求和供给决定了汇率,但在该国运营所依据的汇率制度的性质所施加的某些限制内。假设没有外汇管制,贸易商,银行家和投机者将在任何制度下的市场中运作。货币当局可以采用汇率制度或黄金标准行事。

在外币协议的合同及其义务方面,这一点极为重要。因为商品和服务的国际运动产生了信贷,而信贷是通过转移外币来实现的。

因此,例如,在国外销售商品始终是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交易,因此,应将两个国家之一的货币留作货币。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将是缔约方之一的货币,而另一方是本国货币。

现在,如何解决呢?好简单。各方可以自愿同意以第三国的货币支付;在这方面,对于缔约双方来说都是外币。以上是我们必须理解的一种变化。

关于汇率的重要问题是,货币当局对每个外国货币单位都标有报价,并且相对于这种所谓的平价,只允许汇率高于或低于一定百分比偏差。

从这个意义上讲,以汇率允许的波动幅度不能超过该频带的上限或下限。只要发生以上任何一种情况,货币当局就必须通过出售或购买货币或美元来干预外汇市场。

第三节

关于哥斯达黎加货币体系的观察

A.立法权

在哥斯达黎加这样的民主制度中,重要的是要确立当前《政治宪法》第9条所规定的内容,其中指出:

«共和国政府是有代表性,有替代性和负责任的人民政府。它由三个独立的权力机构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任何一个大国都不能委托行使自己的职能。

从上一篇文章中,我们可以推断出我们所受制的三权分立的方面,因为每一个权力都有其自身的功能,这是宪法原则所赋予的。

现在,《大宪章》第105条规定:

“立法权在于人民,人民有权在立法议会中通过选举权将其委托给人民。”

在立法议会的权力范围内,第17条第121条表示以下内容:

«除了本《宪法》赋予它的其他属性外,它仅与立法议会相对应,以确定货币单位法并就货币,信贷,权重和措施进行立法。为了确定《货币单位法》,大会必须首先征求负责货币监管的技术机构的意见。

为了结束这一点,有必要指出,尽管上一条很清楚地赋予了立法议会广泛的权力,但它不得不反复征求意见,以便能够在这个问题上有足够的基础进行立法。

B.行政权力

在上文引用的第121条第17款中,它表示“要确定货币单位法,立法议会必须首先征求负责货币监管的技术机构的意见。”

逻辑上推论,协助立法议会的机构是“哥斯达黎加中央银行”。

根据作者卡洛斯·埃尔南德斯(CarlosHernández)的说法,中央银行起源于发行部门与国家银行的分离,然后创建了“哥斯达黎加中央银行”,作为该国货币,信贷和汇率政策的独立机构和主管。 »。

这是哥斯达黎加经济体系的货币兑换和信贷体系中的一项巨大成就。

现在,《中央银行组织法》第4条确立了中央银行要追求的目标:

……为了促进国家经济的有序发展,以充分利用国家的生产资源,努力避免和缓和货币市场中可能出现的通货膨胀或通缩趋势。它将努力维持本国货币的外部稳定并确保其可兑换性。

前述内容应侧重于确保该国以有序的方式与现有经济相结合发展,以实现行政权力设定的宗旨的全面发展。

每个生物都需要在其有机法中对其功能进行监管。

1.维持外部价值和本国货币的可兑换性。

3.根据国民经济的实际需要发行纸币和硬币。

6.控制循环介质,汇率…»。

显然,中央银行的目的是试图保持本币的外部价值,不试图对该国的国际收支产生急剧变化,而这将在汇率中产生变化。

从到目前为止的所有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哥斯达黎加的汇率意味着…………为了换取一美元(或另一货币单位),我们必须交付的殖民地数量。以上导致两种类型的更改,即:

1.固定汇率

当国际收支问题是那些法律或行政规定时,可以通过立法或行政规定予以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会采取贬值货币的方式,将其货币设置为较低的值,否则它们将尝试对其进行重估。

2.灵活的汇率

在这里,外币的价格是根据供需确定的。

对于某些作家来说,后一种类型对于哥斯达黎加国家是理想的。在这方面,它们表明:

«……只有浮动货币才是真正的货币,因为只有在这样的制度下,价格体系才能独立于货币效应,而且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商品货币才不会干扰价格体系,而是允许其运行和运行。行使其自己的资源配给,分配和分配功能…»

现在,关于固定汇率,《法律》第103条规定:

«……外币相对于科隆的官方汇率将根据以下准则确定:

至。如果它们是自由使用的货币,则将根据它们与美元之间的关系进行计算;如果是其他货币,则将根据主要国际市场进行计算。

重要的是要指出,1980年12月23日,中央银行采取了一些措施,即中止了结肠的官方平价,授权了汇率波动系统的运行。这导致了1981年科隆自由浮动制度的建立,美元价格急剧上涨至高位。

分析这种情况,看来当时的中央银行不得不做出一个激烈的决定:以该决定为基础,中止结肠的外部价值:《货币法》第2条。b.; 35公司 之一。; 99公司 b。中央银行的所有组织法。

在这方面,它们表明:

«第2条:对结肠同等外部价值的修改应受以下规定的约束:

……它将与中央银行相对应,并得到了理事会的事先授权,并符合相关规定。35公司 《组织法》第16条对colón的外部价值进行了修改,其目的是更改分母,只要在修改之日不改变现有汇率。同样,当内部或外部条件足以保证结肠与任何货币或分母之间固定关系的暂时和立即中断时。根据第35条的规定,中央银行 c)及其《组织法》第b)条将要求理事会,并可以下令中止目前的关系…

第35条:«董事会具有以下权力:

1.关于修改结肠的外部价值:

(c)立即将科隆与任何货币或确定的分母的固定关系暂时停用。

第99条

(b)…暂时改变颜色的外部价值的修改将受以下规定约束:

«当内部或外部经济条件不允许维持货币的极端价值时,基于与任何货币或特定分母的固定关系,董事会应以不少于五名成员的投票通过,但例外,可以要求理事会,也可以命令暂时和立即中止当时有效的关系……»

标题二

义务的形式化和履行

外国货币协定

在引入外币的任何合同中,“外币支付条款”必须由该合同中的当事各方确定,作为支付手段,如果在货币义务中规定了所欠金额例如,它是100美元(一百美元),并且在债务人必须以法律投标方式交付等值的100美元时,承担与外汇价值条款相同的义务。

根据Messinco所说,“外币”条款将指等于等值美元看涨期权(即使它是纸币)的外币,并带有美元等。

这些条款的重要性在于,它们倾向于保护债权人免受当地货币贬值,同时维护其购买力或内在价值,尽管选择作为标准货币的风险始终存在贬值的风险。

签订外币合同是合法的。该义务必须被视为提供了一定数量的东西,并且可以有效地以约定的货币或本国货币结算,债务人也可以放弃以所述货币进行支付,因为这是领土内的强制取消手段国民。

乔尔吉认为,金钱支付可以“以任何一种货币进行,只要这是法定货币和支付日,即使在产生该义务的标题中指明了一种特定的货币,也可以代替。货币,但没有在协议中收取或扣除但无支付义务的货币,尽管在商业过程中,在合同中从替代人的支付中扣除了货币。

根据前述内容,必须履行义务的本国货币的“等值”将取决于所选外币在货币市场中可能经历的汇率波动,而没有考虑某些规定所确定的等价物。法律。

在理解中,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即当事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在合同中指明他们将使用哪种汇率以本国货币支付债务的数量,那么哪种类型仍然值得怀疑。汇率将适用于偿还债务。为了解决这种情况,首先必须确定我们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如果它与公认的官方汇率之一相对应,则在怀疑存有疑问的情况下将采用得出的汇率,法官将一定根据情况标准解决这一问题,并适用优惠借方原则合同解释;如果有不明确的条款,则将其解释为有利于债务人,成为必须受到法律制度保护的部分。

如果存在多种汇率,但不知道适用哪种汇率,则此处应适当确定,国家打算支持某些经济活动,并尝试采用允许的最高合法汇率的稳定条款,这无疑反映了交流的现实。

可以合理地认为,在进行了如本文所进行的理论分析之后,可以推断出最合适的系统是被授权使用外币达成一致的系统,并指出适用的汇率将是该债务到期日,但如果债务人违约,并且在到期日与实际付款之日之间的本国货币在法律上贬值,债务人将不得不通过赔偿的方式承担这种沉重的后果。 ,以延迟履行义务。

第三节

按订单分析

哥斯达黎加法律

经1984年8月22日第6965号法律修改的《民法》第771条规定:

“当债务是一笔钱时,必须以法定货币哥斯达黎加本国货币付款。”

在改革之前,文本如下所示:

“艺术。771(现已废除):当债务为一笔款项时,必须以规定的货币类别付款。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即债务签约时使用的货币,如果无法用到期货币付款,则将根据当时的商业和现金价值(相对于到期货币)进行计算来支付。

由于很容易从这些条款的对立中得出结论,白银改革强调消除所有非本国货币的合同,以不惜一切代价保护缔约方(在这种情况下为哥斯达黎加人)。

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履行义务时的合同中,外币必须按照中央银行指示的汇率进行兑换,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说它支付得很好,因为世行是负责确定汇率的机构。正式更改。

«1987年3月2日上午10:45决议,«规定以外币支付债务时,必须按照法律或银行规定的汇率将其转换为本国货币。它委托它修复的实体。

与这些问题有关的其他法律规定是《民法》第1、6、7、1022条关于必须在国家领土内履行的义务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结束了有关哥斯达黎加法律在外币债务问题上的这部分工作;在工作的另一阶段,我们将分析国际私法中的外币义务。

标题五

该主题的国际私人立法

第一节

外币和根据论坛法律制度收费的货币。

1.实体法框架内的外币和货币。

正如在整个工作中所指出的,金钱的本质意味着,由于这些义务会给继承权和法律效力带来影响,因此从这些义务中产生的义务具有特殊的性质。合同涉及的任何一方。

现在要处理的方面是外币债务问题,更具体地说是它在论坛状态中获得的法律待遇以及它在外汇市场中获得的经济功能。

正如我们在调查开始时指出的那样,当务之急是试图划定货币的外国性,正如已经分析的那样,该外国性一直限于国家的领土和主权方面。举一个国外立法的例子,《 1978年西班牙宪法》第149条第11款将国家在货币,外汇,兑换和可兑换,信贷管理基础,保险银行基础上的专有权归于国家。该相同的宪法为从后内部角度看待货币体系的结构以及从额外角度来看,为随后的货币问题立法提供了必要的框架,在与比塞塔和外国收款和付款制度的极端可兑换性有关的所有事务中。

对于发表评论的作者来说,西班牙在货币问题(特别是外币)中的主权背景产生了完全消极的态度,因为如果我们从西班牙法律制度的角度来对待它,它将被视为外币,与单位不同。西班牙货币,即目前有效的比塞塔。先前的标准意味着从静态的角度来考虑外币,在这种观点下,必须从动态的角度对外汇和货币进行研究,以关注论坛法律的法律和经济发展。

2.外币和货币的经济和法律方面。

在开始对此进行分析之前,有必要建立一个标准,以了解外币所理解的标准以及通常在国际上给予的待遇。

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外币”一词会吸引不同的基本单位,从这些基本单位出发,围绕不同的基本货币来制定不同的货币体系。另一方面,货币一词在法律上等同于外币支付手段;除金属货币外,还包括外国纸币和以持有人居住国以外的货币加密的银行存款,以及可以通过支票或存根调动的存款。从这个意义上讲,只要考虑到外国工具在合法交易中作为支付手段的能力,该货币就在其实质性的实质性含义内代表着。

但是,这里要分析的主要问题是外币的性质和功能及其在论坛国家系统中的认可。这可以从两种观点来看,第一种是将外币视为“货币”或简单的“商品”。需要警告的是,在这方面进行的任何分析通常都是不准确的,因为在不同的概念中外币可以被视为或成为强制性关系的一部分,甚至可以执行纯粹的经济功能,迫使我们区分案件。根据具体情况,就提出的辩论规定任何先验解决方案。

对于作者曼恩来说,“问题是,应将外国货币视为商品还是作为货币,取决于案件的情况,成文法,(法律)或协​​议等字的含义或法律的法律性质。个人交易”。

现在,从一般的角度来看,在论坛国中,关于外币的功能和性质,可以区分三种不同的情况:

至。外币成为强制性关系的一部分,作为义务的支付手段或手段。

b。根据其固有或实质质量,外币成为应收款项准备金的对象。

C。外币在本国货币市场上交易。

显而易见,前两个方面与法律标准有关,最后一点是经济标准,经济标准将外币配置为简单商品,也就是注定要成为商业交易所的对象。对于曼恩来说,商品的概念不是合法的而是经济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外币不包含货币对。我们可以问问自己,对于外币成为强制性关系的一部分是否有疑问,因为付款货币无疑是货币,因为尽管在论坛国这不是法定货币,但它履行着相同的功能比国民钱»。

在前一个方面,在作者Senes Montilla的考虑下,“关于货币的物质个性化,就其国籍或外国人而言,从履行义务的角度来看是无关紧要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将外币的考虑归为典型的假设,即外币的考虑使它们成为钱币集合的一部分,也是通过委托实体进行货币获取的假设» 。从这个意义上说,货币是可移动的东西,以它们的报价确定的价格出售,支付功能由作为价格支付的本国货币的数量执行。

西班牙关于商业事项的法律,其中提到外币合同,特别是在《上市有限公司条例》中,指出以下内容:“货币捐款必须以本国货币确定”,但与此同时,补充说明该义务是外币合同,必须依法确定等值的本国货币。从这个意义上讲,对比塞塔的改变纯粹是为了证明出口符合Lex Fori关于外国投资的规定,并能够计算出资本存量和每个合作伙伴的出资。 (《无线电规则》第102条)。前述内容是对西班牙学说关于外币债务处理的规定的参考框架。

第二节

静态和动态的外国货币义务。

1.静态方面:会通过外国货币条约实行自治。

A.外币协议的有效性和效力。国际货币义务和外币货币义务。

外币债务的法律义务制度必须始终必须从强制性变现内对货币移民的事先划界开始。在这方面,埃尔南德斯·吉尔(HernándezGil)说,“外币债务发生在表示欠款的货币单位不是本国货币单位,而是外国货币单位时”。

Luis Diez-Picazo并未说«外币债务似乎是按照遵从法或Lex Fori理解的货币构成的,而不是按照Lex Fori的理解。索赔向法院提出的地方。

因此,国际货币义务之所以具有特征,是因为它们假定强制性关系是国际化的,也就是说,这是一种提出了与各种法律制度有关的问题的义务。它对此类义务的典型假设是由源自外贸的业务产生的付款或以银团贷款的国际贷款。

与前者相比,外币货币义务是指除法律关系主体的国籍以外,纯粹在领土国家内部范围内发展的货币义务,也就是说,它们是居住在该国居民之间的契约性义务。单一国家的领土,并根据单一付款社区的规则解决。这种双重义务将对义务的法律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虽然没有什么可以反对在国际舞台上与合法业务有关的外币合同的有效性和效力,但是在居民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义务中却不能这样说,在这一点上,如果未在强制关系中执行外币义务,则限制适用于居民拥有外币。

我认为,必须在此处提及不遵守外币约定义务的方面,在这一点上,西班牙学说规定了以下内容:在法律上,不遵守一词是与遵守相反,是指债务人的情况它不执行应有的准备或使其不完整而损害债权人的权利。就外币债务而言,违约行为与违背一般义务的发生方式相同,必须考虑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借方违约及其产生的影响,另一方面是债权人诉诸于债务的可能性。法院寻求对其权利的司法保护。

申明程序中的外国货币索偿提出的问题

1.外币债务是申报过程的对象。

通过应用一般规则,在主张外币信用的声明过程中,将以原告必须随附于权利要求中所指单据的权利要求的形式和内容作为权利要求开始。外币需求必须与Petitium紧密相关,并且需要将外币协议的有效性与每个国家的司法程序确定的配置相结合。

在此过程中是执行阶段,在该阶段中,该阶段变得有效起来;这是通过通常的类型来实现的,例如禁运,强制执行等。

当法官的裁定确定所提出的头衔确实构成真正的行政头衔时,西班牙的行政判决即行生效,这是额外的司法管辖权,并包括金钱债务或可转换为现金的实物,直至达到法律规定所规定的最低限度。

外国货币,执行标题和程序中义务的司法实现。

为了进行外币债务的执行程序,如工作第二部分开始所指出的那样,有必要对它进行实际而具体的权利,但是根据西班牙原则,这种情况并不总是有利于该债务人的合法权利,因为债务人无数次拒绝自愿支付,从而暗示了在这种情况下在这方面已经发布的任何司法裁决。因此,司法职能不能仅仅通过审判来解决,而是要延伸到法院的执行上,从这个意义上说,每部宪法都载有司法保护权。

执行标题作为程序执行的预算

该原则考虑了几种类型的行政职务,以便能够在收取外币付款义务后提出上诉。

其中有以下内容:

1.包含外币债务的国家行政头衔。

上述根据西班牙学说构成的最典型的外币信贷法律保护体现是谴责外币债务支付的句子。

2.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决定,谴责以外币支付债务。

对于法院所在地的程序系统,外国法院的判决是执行外国判决的最典型表现。但是,此类刑罚在西班牙不是行政职称,而是必须首先经过论坛的认可或承认(Exequatur)程序,据此承认,这些刑罚与在本国领土上发布的刑罚完全等同。 。

外国货币中的司法外执行安全。

这种情况与以下事实有关:强制执行外币债务表明,并非所有可强制执行的所有权都可用于收取外币债务。

在这些文件中,我们找到了公共契约,任何其他私人文件,在法官面前的供词,汇票,本票和支票以及任何其他不记名的头衔,无论是名义的还是未命名的等等。

独特的执行程序

执行外币债务

1.判处以外币偿还债务的判决。

1984年8月6日对西班牙法律进行了改革,以基于卓越的司法行政头衔为由强行执行死刑,确定了最后的定罪判决,在这些方面,西班牙法官和法院有可能作出命令定罪的判决以本国货币表示,并因执行判决中的这种效力而送交执行。

前述是西班牙学说关于外币债务确定的内容,事实证明与本工作的第一部分一致。

共和国的司法一般性和司法裁决的司法管辖权

结论

在这样的调查结束时,我们必须分析是否满足了最初提出的假设。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将指出以下内容:

1.在任何合同中,无论是国家合同还是国际合同,当事方的意愿都是必不可少的,这将事先表明他们提出索赔的准则。

从这一前提出发,我们可以确定,缔约各方可以以支付方式表示与履行义务的论坛所在国家/地区不同的货币。

在介绍作品的过程中,可以确定术语“货币”在它们之间存在一系列矛盾,因为有时必须将其理解为一种金属方面或一种汇率。

为了订立外币债务,根据一般原则,必须从汇率角度来选择货币;因为并非完全禁止使用外币债务,而是遵循以论坛国家/地区的汇率可兑换的原则。

像任何类型的义务一样,当事方必须满足必要的条件才能订立合同。在这些内容中,我们可以找到与将要应用的立法相关的正式方面。

1.我认为,将《加布里埃尔·夸德里·博伊塞违宪行为第155-89号行动》第989-92号投票的这一阶段留给货币法第6条是适当的。

«最高法院的宪法分庭,圣何塞,在2月23日十五点二十七分,一千九百三十三分。

考虑到原告要求增加原告律师于1992年2月19日下午2:30作出的第3495-92号判决的请求,决定如下:

Rodolfo Piza Escalante法官写道:

所以:

前面提到的句子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添加的,即1984年8月22日第6965号法案引入《货币法》的过渡性条款也必须视为无效,这是违宪的,该短语表示“以官方汇率在付款之日有效。同样,1984年7月26日第6992号法律第15条所包含的等价条款修改了1984年的普通预算,因此被废除,这是违反宪法的,此外,该裁定在《民法典》第771条的意义上得到了澄清。 ,其原始措词应恢复为以下内容:“当债务是一笔款项时,必须以规定的货币付款,如无规定,以签约时使用的当期货币表示,如果无法以到期货币支付,则将在核实支付时以通常和当前的货币支付,并根据该关系当时的有效业务范围进行计算交易至到期货币。

3.根据该决议,对1953年10月19日第1367号货币法第6条提出违宪上诉,该法经1984年8月22日第6965号法律修订,内容如下:“但是,合同和义务可以以外币形式订立,并且由债务人选择,可以以科朗来支付。”

4.从上述内容可以得出结论,为了履行义务,必须考虑到论坛所在国家的立法,因为遵守这些义务将始终受到法律标准的约束。

基于上述内容,这是一个普遍的标准,即在某些国家/地区中,债务可以以外币形式约定,但必须通过本国货币通过官方汇率进行转换来履行。

附件

参考书目和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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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金钱的法律方面。特别提到国际私法和公法。Suárez,墨西哥,1986年,第225页。同样,请参见Schoo:国际货币义务的法律制度,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1940年,第592页,SS op cit 29。

曼,金钱的法律方面。国际或国内货币法,传统。并由op cit pp 30摘自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的Schoo,1954年第445页和SS SS的注释。

Op Cit页。30

埃尔南德斯·吉尔。义务条约。CIT PAG193。OPCIT。PP 45。

Diez-Picazo:民法基础基金会。请参考第25页。478. SS op cit 45。

描述:

在这项工作中,对外币债务进行了分析,尤其是在我国已经采用美元作为法定货币的情况下,在第34 RO号出版物中发布了所谓的“无轨电车法”。 2000年3月13日。

仅这个主题就使我们考虑与以我们以外的货币商定的国家和国际合同有关的所有方面;我们还考虑了这些对缔约方带来的影响,以及其中一个缔约方违约的后果。

在本文中,有必要对这一理论以及厄瓜多尔,哥斯达黎加和外国立法进行研究,因为这涉及国际私法层面的义务。

关键字:

外国货币,国际私法/比较法,商法,义务。

外国货币义务

比较法。

类别:对。

工作原理:

AB。胡安·弗朗西斯科·费罗·塔马里特

厄瓜多尔国家

[email protected]

年龄:31

应用研究:

大学:厄瓜多尔。职务:律师。

研究生:商业管理硕士,重点是财务。ULACIT。圣何塞哥斯达黎加

商法经UL批准哥斯达黎加认可,并获得U. MADR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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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达黎加的货币理论和外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