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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理论

目录:

Anonim

介绍

面对经济全球化,所有公司都必须寻求新的市场渗透形式。因此,选择符合公司战略的收入方式至关重要。

进入新市场的方式有:

  • 出口:大多数公司都通过这种模式开始全球扩张,从而避免了在其他国家/地区开展业务的成本。这种模式在国际上最重要。许可:国际许可是一项协议,其中外国被许可人以协商的价格购买在其本国制造公司产品的权利。合资企业:这是两家公司(一家外资企业和一家本地企业)之间的协议,双方均按一定比例出资并拥有股份运营控制权,最典型的形式是50/50,尽管49 / 51%的一方拥有更严格的控制。自己的子公司:这是一家公司的经营活动,承担所有安装和运营成本,其中公司承担100%的股份。特许经营:这是公司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进入新市场的一种策略。该合同在商业销售法中构想的协会合同内。例如,麦当劳(Mc Donald's),希尔顿酒店集团(Hilton Hotels Corp.)在世界市场上,普雷斯托(Presto)和米莫(Mimo's)在国内市场上。

专营权概念是在上世纪下半叶在美国发展起来的,1850年,“歌手缝纫机公司”建立了分销链,向其代表授予了领土专营权,以换取付款。这种方法非常受欢迎,仅在美国,1991年就有2500个专营权。

1.特许经营的概念

特许经营是一种开发技术,允许公司(特许经营者)许可与品牌,商号,商标,实用新型,设计,版权,专有技术有关的一组工业或知识产权; 第三方(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以通过转售产品或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来获得经济回报。

墨西哥促进工业产权法第1​​42条第1款:

«当商标使用许可转让技术知识或提供技术帮助,以使被授予商标的人可以以统一的方式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可以通过经营,商业和品牌所有者建立的管理机构,旨在维持其与众不同的产品或合作伙伴的质量,声誉和形象»

国际特许经营协会(IFA):

«特许经营是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前者提供并且有义务在诸如诀窍和培训等事务上对后者的业务保持持续的兴趣,在这种操作中,特许人使用根据特许人建立和控制的格式或样式的通用商业名称。这意味着加盟商将自己的资源投入到自己的业务中。

2.主要条款:

2.1。专营权:

2.1.1。特许经营为合同

特许经营被理解为与在特定区域和特定条件下的商业单位或销售点的运营和运作有关的权利或义务的谈判或转让的完善。

2.1.2。作为服务提供商单位或销售点的特许经营

可见物理元素集,换句话说,是设施及其功能方式。

2.1.3。特许经营作为企业组织系统

它包括所有不可或缺的要素,例如: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专有技术,品牌,供应商,合同和以这种方式开展业务的其他部分,其管理方法,分销,广告和运营模式。

2.2。特许人或特许人:

是企业家和/或公司将在特定时期内直接或间接地将产品和服务开发和商品化的权利转让给他人,并为此获得财务对价并在加盟商的支持下获得一系列义务和业务发展援助。

授予的权利从使用徽标或商标到随时间推移部分或连续地转移特定的技术和知识。

2.3。加盟商:

是个人或独立企业家,他们获得了特许人授予的权利,并通过一个或多个特许单位与特许人签订了经营自己的业务的某些义务。

2.4。知道如何和技术协助:

管理模式的传播是在特许经营系统的发展或自身部门的运营过程中开发的。它是做事的方式,是企业在其他部门中运作的方式,它包括机构运营所必需的流程。它通过手册,建议和某些类型的特许经营权中存在的永久培训进行传播。

2.5。财务考虑:

这些是特许人为使用特许人转让的权利而支付的款项,主要是:

  • 入场费或“特许经营费”继续使用标签,品牌,专利和知识的费用,称为特许权使用费或“特许权使用费”,用于连锁企业的共同基金。

2.6。品牌:

它们是生产商或分销商用来区别其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产品并加以区别的名称,标志或商业图像。这些属于已经在主管机构(OPI)中正式注册的人,因为在属于特许经营权的情况下,它们可以出售,租赁或转让给第三方。

3.特许类别

3.1。根据授予的权利

3.1.1。个人专营权

它由主要特许经营权的所有者或初始特许权授予给单个投资者,以在确定的区域内管理和运营单个机构。

3.1.2。多个专营权

通过这种类型的合同,在指定地理区域内开设多个机构的权利被转让给单个加盟商,后者有义务在不将获得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的情况下全部经营这些机构。

3.1.3。主特许经营

通过这种方式,特许人将使用其品牌和专有技术的权利转让给特许人,以便它可以通过自己的产品或提供多个或单个子特许权在广阔的地理区域内利用它们。

3.2。根据经济活动的特许经营或分支机构的目的:

3.2.1。工业专营权

在这个专营权中,专营权人根据专营商给予他的技术概念,咨询,品牌和培训来建立和运营一家工业公司。

3.2.2分销特许经营

特许人将其生产的产品和/或品牌转让给特许人,以换取特许权使用费或更高的购买价格。其基本特征集中在产品或服务的开发上,而不是业务运营上。授予加盟商更多的自由,但同时减少对业务的贡献。

3.2.2.1。产品专营权和品牌或非独家经销专营权

特许人授予特许人使用其品牌的许可,以及某些产品的销售和/或某些服务的提供,这些通常由同一特许人通过其许可证提供。

特许人不授予领土或产品专有权。尽管有一些要求,但特许人提供的支持的质量和数量很少。

3.2.2.2。独家经销特许权

与前一个的区别在于,在正面上以特许人品牌经营的商店网络是其产品或服务分销的独家渠道。

3.2.2.3转换专营权

它由一组已经以单一格式存在的公司,代理商,仓库组成的协会。主要目标是团结他们的营销工作,展示独特的外观,通过大规模的广告计划促进销售,并使提供给消费者的服务质量系统化。

反过来,第一批合伙人可以接收未来的加盟商,也可以将这些权利转让给现有类似企业的所有者,他们愿意为加盟商更改其名称和方式。

3.3。根据概念的演变,知识的分配和传播

3.3.1。品牌或第一代特许经营

它基本上与品牌许可证相对应。特许人仅向特许人授予使用品牌,设计和/或工业图纸的权利,以建立既定的财务考虑,如果是临时设计或时尚,则仅授予一次,或者经一段时间或特许权使用的考虑,则为一次。永久性设计或品牌。

3.3.2。商业或第二代特许经营

除了商标的转让外,企业的经营形式也被称为“配方”,但该建议不会在时间上或知识的深度上延伸。

3.3.3。第三代格式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者将获得一个完整的业务运营系统,其中包括特许经营者协助寻找合适位置进行业务建立,培训和员工培训的完整计划。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该培训将继续进行。

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专有的领土,而后者则专门销售或分销产品或服务。

特许经营者会收到:程序手册,广告支持,购买设备的协助以及足够的原材料或产品来源。

4.特许经营的优势和劣势

1.特许人的优势:

  • 低开发成本和风险,因为成本和风险由加盟商承担。以低成本产生全球影响力快速占领市场价值并利用品牌价值管理或掌握分销渠道形成规模经济金融业务获得创新的消费者忠诚度法

2.加盟商的优势:

  • 保证独立性,即使被许可人是在自己的企业中工作的人,特许经营者也将始终保持自己的老板的身份。知识的获取(专有技术)降低开展业务活动的风险专营权的总供应量比率受益于一个著名的名称初始和永久培训,因为这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合同:产品,服务,专有技术不断改进,其唯一目的是取得进步试点中心的经验中央广告的后勤支持。

3.特许人的劣势

  • 特许经营者的纪律性可能会对连锁店造成可怕的后果选择不适合管理连锁店增长的特许经营者的可能性以及其发现较晚的可能性损害品牌信誉的危险与获得的品牌相比,特许经营者的利润较低通过自己的链条版税和版税报告中可能存在欺诈行为缺乏对质量的控制无法参与全球战略协调

4.加盟商的劣势

  • 您必须定期向授权人支付初始金额;您不拥有名称和商标;关于要遵循的政策的决定由授权人决定;您拥有自己的业务的权利受到限制;这与授权人以及每个人和每个人的命运息息相关其他每个加盟商。

5.法律方面

5.1。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是阐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关系类型及其责任,义务,限制和权利的文件。根据法学家马可·安东尼奥·韦利利亚·莫雷诺的说法,该合同主要包括商标和/或专利许可合同,专有技术传输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以及产品分销或供应合同。工业特许经营权还可包括与专利相关的工程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

商标转让或转让合同

有关此问题的适用法律是《卡塔赫纳协定》第344号决定。该条款的第115条规定:“产品或服务的注册商标和当前商标的所有者可以将其使用权转让或通过书面合同进行转让。”前述内容暗示了转让或转移商标的基本要求是其已注册且有效。

如果合同是在国外居民与该国居民之间签订的,则必须在Incomex之前进行注册。鉴于合同是在外国人之间订立的,还是由哥伦比亚人订立的,则应在工业和商业监督局的显着标志司中进行注册。商标许可或转让协议不能包含贸易限制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特许人单方面确定产品价格,合同中的特许权人有义务将所有技术改进转让给设保人或接受协议中的禁止,则INCOMEX可以拒绝合同的注册。出口以特许经营方式获得的产品。

专有技术广播合同

该合同对应于最终转让,而不是许可,例如专利或商标等。许可的主要目的是允许暂时享有商标或专利。在“知道如何”的情况下,所寻求的是它仍然是秘密的。重要的是要牢记,特许人可能会以某种方式失去与特许人有关的保密性,因为特许人很难阻止特许人在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专有技术。

专有技术的传输必须通过计划或公式之类的文件来进行。如果特定文档中未包含专有技术,则它们也可能与特许经营者总部的培训合同以及特许经营者设施中的技术援助相混淆。

包含版权的特许经营合同必须另外向内政部附属的国家版权局注册。

技术援助和技术服务合同

它是在项目执行期间和/或之后提供的一项服务或一组服务。它主要包括有效转让技术所需的协助,是指机械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修理。技术援助通常由预先存在的操作来支持,例如专利或专有技术的许可,或者它可以在商业设备销售合同之后发生。

供应合同

它是一方同意以定期或连续提供事物或服务以换取对另一方有利的对价的合同。

工程合同

公司承诺通过这种方式承担启动各种类型的工业设备的义务:精炼厂,工厂,港口,高速公路等。前述内容可能包括对项目及其执行条件的研究,指导项目执行的建议,提供技术手段的材料,寻求资金和项目的实施。在此合同中,被特许人有三项义务:

  • 保密义务:被特许人必须保持所获取的知识非竞争条款: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期间和终止合同后不得与特许人竞争。连锁店:被特许人必须尊重商业方法并使用从特许人那里获得的知识,他们也不能做出品牌特许权或在合同未确立的参数下行事。

5.2。特许经营协议的特征

  • 繁重的:它迫使实现经济利益,双方都被征税,双方都受益。特许人必须向特许人支付其获得工业产权许可证,技术援助以及将其纳入广告策略的费用共识:为了对其进行完善,需要达成遗嘱协议。但是由于业务涉及的成本,各方决定将其庄严。当事方长期承诺,在此期间,他们必须以系统和永久的方式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非典型: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商业:当事方始终是商人,特许经营意味着但是,从事商业活动双方之间没有雇佣关系双边:对双方,被特许人和特许人负有义务主要:特许经营合同本身存在,因此不依赖于另一种关系

5.3。主要条款:

特许经营协议提供了多种选择,因为它取决于在此系统下运营的各种业务以及签约方的不同利益。尽管其中的条款是可变的,但它们是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基础,因此,它必须涵盖业务的所有方面以及各方的义务,权利和限制。

特许经营合同必须包含的主要条款:

  • 合同必须首先说明其类型,其目的和促使签订合同的特殊注意事项,然后再定义用于确定各当事方的条款,例如,特许人或特许公司,企业所有者和特许公司或希望复制该专利的特许经营者,排除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并放弃对此概念的赔偿。强调它们之间的独立性非常重要,因为独立性是合同的特征,可以使合同的开发与其他合同形式有所不同。 。如果合同是由主特许经营权的所有者授予的,必须包括识别主特许经营协议的数据和日期。此外,必须列出获得许可的特殊标志。本部分必须指定专营权必须专门服务的地理区域。必须仔细评估人口密度,居民的社会经济水平以及该地区竞争对手的进入壁垒。此外,必须考虑加盟商是否可以在同一地区使用其产品的其他分销渠道。划定影响范围以提供家庭服务非常重要。对特许经营者及其雇员进行培训。培训计划,地点,如果被许可人必须参加,则由该人承担相同的费用;如果不参加该人,会发生什么情况;课程针对的人数是多少;为评估被许可人的表现而进行的考试等。特许人有义务提供指导被特许人操作的手册。在本节中,给出了手册的描述和目的,确立了手册的改革指南,该指南被理解为现成的文件,可以更改。由特许人提供技术协助。此处定义了对特许人将向被特许人提供的初始和持续性建议的描述,以及第一个在咨询和培训方面的具体义务,由谁定义建议的需求以及确定建议的参数,附加建议的流程和成本,库存和供应。所需投入物的供应商清单,特许人在供应商方面的具体义务是什么,从另一供应商处购买,购买或使用设备的过程是什么?特许人有义务对每个被特许人持续保持警惕,以提供协助并保护其他被特许人的投资和系统的完整性。必须确定负责执行检查的人员的方式和人员,检查的周期以及每个检查中制定的程序。产品和程序的更新。必须阐明特许人对通过开发新产品和程序来永久改善业务的承诺。就其本身而言,被许可人必须包括新产品,新元素,营销策略或被许可人或其他被许可人开发的任何其他更改,以及其实施期限。其。它有义务使特许经营者保留从特许经营者那里获得的知识和原则。对于违反此义务的行为,可根据合同责任判处被特许人赔偿损失。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和退出系统后的一段时间内,被特许人不得从事直接与被特许人竞争的业务。该条款必须有准确的时间期限,在空间上要受限制,并且必须减少到特定的部门或活动,这些条款与尊重链的身份和声誉有关。特许经营者必须尊重商业方法,并使用特许人传递的知识。例如,可以包括一个条款,该条款规定了特许经营者方面的义务,即通过介绍雇员,进行质量控制和进行检查访问来保持统一的形象。建立了特许人的义务来监视特许人的表现,为了保护该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特许经营者的进入权,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报酬,要提交的财务和管理报告及其规律性。特许经营者有义务在特定时期内保留某些类型的会计帐簿,向特许经营者提交报告和报告策略和广告活动。与广告基金的创建,运营和终止有关的准则,权利和义务,合同的有效性和续签。合同的初始期限必须与许可证的投资额,企业的设立价格以及回收成本有关。续签合同时必须考虑到这一点,如果打算自动续约,则应遵循加盟商的某些要求。续签合同的费用必须低于初始费用,因为特许人不会招致与新特许人建立联系或进行培训的费用。如果特许人不希望续签合同,则必须包含一个规定了通知期限的条款。如果不存在,则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有充分的预期通知被特许人,否则可能会引起诉讼,合同终止的原因和在合同之际产生的义务。合同规定了被特许人的行为,如果被许可人不遵守,则他将失去特许权。无论是在自动终止合同还是在纠正错误的机会上,都必须建立实施制裁的程序。确立特许人将合同转让给第三方的权利和限制,即他们出售特许人公司的自由,并建立针对特许人转让合同的义务和限制。鉴于特许人必须保留随时选择其特许人的权利,因此,未经特许人的适当授权,他们不能转让特许权协议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特许公司的所有权发生变化,转让的批准过程,特许人参与利益转移的利润和受让人所承担的义务是什么?必须确定特许人是否拥有首先拒绝获得特许合同的权利,该权利的有效期限是什么以及可以在何种条件下行使;在特许人死亡的情况下,必须确定条件。 ,权利,义务和局限性源于此事实。在合同完成后,必须规定被特许人的一些义务,例如:债务的偿还,与特许人一起获得的义务,与使用明显标志有关的程序,电话线的转移,家庭服务,库存管理,业务文档等。必须明确特许经营者的限制,以在其商业成立时参考特许经营合同中的品牌对象。 ,例如:在表示打算继续进行合同的最后一刻不续约,则对合同中的一些重要条款进行了修改。当对合同条款进行了可疑的解释时,或者当特许人未正确推广产品时,也会发生这种情况。前述内容可能表明特许人意图将特许人换为另一个人,并出于虚假原因而违反合同。在什么情况下以何种方式可以对特许经营协议进行修改。

5.4。违反特许经营协议

5.4.1。违反合同的原因:

  • 定期合同:规定合同终止日期的时间。在这些合同中,可以约定续签合同或最终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特许人必须提前通知被特许人(提前通知)无限期合同:合同双方可以随时终止合同。

5.4.2。休息的后果:

  • 库存:仅在分销合同中列出,通常,特许经营者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出售其拥有的商品。在某些合同中,增加了一个条款,即特许人从被特许人那里购买股票品牌:特许人在合同破裂后不能使用特许人的商标标语:被特许人必须将标语归还给特许人或使用。完成所有权的销售,但是在销售结束时,他们将无法再使用它。客户所有权:在本主题中,有些作者确认客户属于特许经营者,因为他是获得并保持满意的人他的工作。另一方面,有人说客户是特许人,由于合同是该品牌的所有者,因此违反合同和赔偿:如果单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则受害方可以要求赔偿。被特许人犯错后,另一方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

6.参考书目

  • BIBLIOTHECA MILLENNIO,商业发行法,1995年出版,El Navegante编辑,波哥大圣塔菲。希尔·查尔斯和琼斯·加勒斯,战略管理“一种综合方法”,社论麦格劳·希尔,圣达菲波哥大,1996年MATIAS ALEMAN MARCO,分地区法规关于产品和服务品牌的信息,请参见《最高管理国际组织》(《法律贸易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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