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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商标注册的申请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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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im

要在古巴进行商标的申请程序和商标注册,要考虑到我们立法所规定的手续,首先有必要创建具有其名称和外观设计的商标。

随后,请考虑使用国际产品分类或“尼斯协议”来区分要注册的产品或服务。该品牌必须符合第203号法令的要求,并且不得违反其中的任何绝对或相对禁止规定。考虑到所有这些因素,有必要寻求干扰,根据其积极结果,将进行注册申请;如果否定,则有权要求商标注册的自然人和法人将不得不对其进行更改。这将干扰相同类别的其他品牌。

在寻找干扰的结果并且是肯定的之后,商标注册申请将通过提交预先形成的表格提交古巴工业产权局(OCPI),该表格必须包含:

•明确或明确表明要求商标注册。

•可以识别和找到申请人的指示。

•需要注册的产品和服务的列表。

•品牌的清晰再现。

•支付申请提交费。

如果不满足上述授予申请日期的最低要求,劳工局将立即通知申请人,否则,将在办公室总部以公开通知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并在该总部表达申请人的一般性陈述和日期。最初授予的演示文稿。

申请人可以纠正遗漏,与此同时,该申请将被视为未提交。如果由于不遵守已确定的最低要求而取消了初始申请日期,劳工局将记录该行为。

如果这一遗漏得到纠正,该局将把满足上述要求的日期记录为申请日。第203号法令及其法规均未规定与要纠正的最低要求有关的遗漏或违规行为的截止日期。如果不正确之处没有得到纠正,该请求将被视为已终止。

如果商标申请人是自然人,则需要其姓名和姓氏,其国籍,其住所以及确定其位置的方式。如果是法人,则还需要提供其正式名称,地址和地址。根据第203号法令第7.1条,所有本国和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在充分行使其法律能力的情况下请求商标注册。

在古巴拥有真实有效的住所或工业或商业机构的国家或外国法人实体,必须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使用官方工业产权代理人的服务出庭,以下列方式出示:根据第203号法令第8.1条第2款。

根据上述同一条规定,这是第三部分,在古巴没有真实有效的住所,工商机构的外国法人实体必须由官方代理人代表。

在第203号法令第8条的保护下,通过确立或证明法人身分的文件对法人代表的合法性进行了认可。

随后,一旦满足最低要求,该局将有六个月或180天的时间对申请进行正式审查,在此情况下,可以验证满足一组正式要求,尽管这些正式要求并未确定申请日的授予对于实质审查非常重要。审查将考虑其他形式要求的满足,驳回商标注册的绝对和相对理由的适用性。

从提出申请之日起算,已经收到组成申请书的所有文件或已过去60天,即预计可以提交所有文件的期限,劳工局将继续进行正式审查其中包括根据第203号法令第20.1条对所提交文件的分析以及与申请人条件有关的要求。

该应用程序的基本内容是描述,其最低内容由法律规定。除了与商标申请人和申请的优先权相关的提及外,该描述还必须包含必要的提及,以划定请求注册的商标:这些提及一方面是与标志有关的提及,另一方面是与商标有关的提及。关于将应用未来品牌的产品或服务。

这些是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是获得记录所必需的。这样,就不能将它们视为次要或次等要求。它们与应用程序以及将要伴随的文件密不可分。除其他方面外,该申请还必须包括品牌和颜色声明的表示(如果需要它们的专有权),以及产品和/或服务的名称(以清晰,准确的方式),品牌问题。

正式检查完成后,如果有违规行为,则应予以纠正。商标局将在《工业产权官方公报》上发布商标注册申请。届时,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在第203号法令第23.1条所规定的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提交意见或异议。因此,作为观察依据的文档将不会成为程序的一部分。

可能是在先权利所有人受到商标注册的损害,并且在通过出版物获得知情后,他还可以事先提出异议,并在60天内缴纳确定的费用,同时还附有编写了基础知识。在这种情况下,反对者在商标注册过程中被视为当事方。

对于商标的申请人,其意见或异议将告知申请人,商标持有人可以选择在其被转让之日起30天内作出答复,在此期限到期后,申请人未作任何答复,商标局将继续办公室的程序。

在上述所有条款结束时,商标局将继续进行实质性审查,该审查必须在自提交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届满之前结束,在该审查中将对禁令进行分析。绝对的和相对的。在今年年底,商标主管局将发布结论性报告,在该报告中将对授予或拒绝商标注册进行宣告,并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宣告该商标:

•最终特许权

报告•部分最终特许权报告

•最终拒绝权报告

从以上所有内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考虑到该程序的形式符合国家法规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及其程序具有一系列特殊之处,尽管并不复杂,但仍严格执行。对于事情。

参考书目

费尔南德斯-诺瓦 卡洛斯,《商标法条约》。第2版​​,Marcial Pons编辑,马德里,2004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DL 101知识产权课程的商标模块1和2。

来自西班牙专利商标局CEDDET基金会的名为“商标管理与评估第4版”的远程学习课程。

立法

1. 1883年3月20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2. 1994年4月15日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作为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的附件1C。

3. 1995年12月13日的(EC)第2868/95号委员会条例,为实施关于共同体商标的第(EC)40/94号理事会条例建立了规则。

4. 1994年10月27日商标法条约。

5.商标实施细则,1994年11月30日(德国商标实施细则)。

国家立法

1.古巴民法第59/87号法律。

2. 1983年5月14日第68号法令,关于发明,科学发现,工业模型,商标和原产地名称。

3.关于商标和其他特殊标志的第203号法令,于2000年5月2日在官方公报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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