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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承包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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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im

本文的目的是在行政合同中建立统一的标准,以适用于构成国家公共行政管理的不同实体。

公共行政的每个机关处理不同的合同,这导致法律标准与合同中的不利条件之间存在分歧,这不可避免地给公共行政造成损失。

本文中提出的标准具有必要的灵活性,以适应每个公共管理机构的特殊性,并处理法律理论的基础,这些基础可以完美地适应管理不同法律文书的所有变更和修改。招聘。

所采用的方法是对与行政法有关的不同著作进行咨询,公开了每个作者对这个主题的特殊看法,并以相同的方式表达了本文作者认为适当的推论。由于其实用性,所包含的信息是按节和小节构成的,这将有助于其咨询。

国家合同活动的一般原则

为了满足社区的利益,国家可能会通过公共行政部门的主管机构,要求其他人提供服务,个人活动或遗产,而政府可以根据这些人的身分来确定。合同。该合同,针对Badell等人。(1999:7)因此成为建立,修改或消灭两个国家实体之间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有用工具。

Lares(1988:283)认为,一般而言,合同就像两个或两个以上人之间的意向协议,旨在产生义务。合同的这种概念在私营部门和公法领域都是相同的。

一些作者认为,政府缺乏签约的能力。因此,行政活动不会建立任何形式的合同关系。但是,在委内瑞拉,政府订立合同的能力并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因为我们的积极法律明确确立了当局在远古时代订立合同的权力。

政府通过两种不同的渠道来传达其法人资格:a)通过公法行为,即由权威进行投资,或者我们更愿意说,行使其帝国权力,b)通过私法的机制或手段,也就是说,作为法律的主体,在与命令的其他主体一致的情况下。通过第二种途径,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合同数字。

对于布鲁尔·卡里亚斯(Brewer-Carías)(1992:11),行政实践,法理学,当然还有立法统一接受了一个事实,即国家通过领土公法人即共和国,州和直辖市以及其他非地区性州法律实体签订了开展多种活动的合同。这些是我们称为管理合同的合同。

但是,传统上认为,由于其内容和性质,国家实体之间以及通常与一个或多个个人或私人公司之间建立,调节,传播,修改或消除它们之间的法律联系的约定,它们并不总是相同的,因此可以假定行政合同,即由国家人员订立的合同,基本上以两种不同的方式提出:行政合同和行政私法合同。

一方面,她庆祝民法典所定义和规定的与个人相同的合同:购买(例如:获得一块友好的土地),销售(例如:出售私有领域的产品),租赁(例如:为政府总部提供友好的办公场所租金),服务的出租(对于某些具有私法雇员身份的政府雇员),保险(如果国家原则上是其自己的保险公司) ,所有分散的人都作为个人参加保险)。

行政部门对私人合同的这种求助非常频繁。这是所有工业和商业服务的规则;它是公共服务私人管理程序的特征。在这些情况下,除了某些管辖公共人士的同意书的管辖权规则和程序外,适用于合同的是私法,这具有司法管辖权。但是,政府也可以庆祝一些行为,尽管这些行为具有合同性质,但受制于与管辖普通合同的规则不同的规则,并且属于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对于里维罗(1984:122),这些形式在行政合同中行政合同的特殊类别。

在《行政合同》中,行政承包商的活动与公共服务的概念相关联,这就是为什么由于合同而产生的双边关系主要受公法管辖的原因。其他合同(普通法合同)则由当事方充当个人,因此此类合同的执行从根本上受普通私法规则的管辖。

对于布鲁尔·卡里亚斯(Brewer-Carias,1992:15)而言,行政合同的签发是行政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毫无疑问,它是最具争议性的问题之一,认为合同制如此独特。作为单方面决定的行政行为,毫无疑问,作为讨论的中心,是行政部门庆祝的不同类型合同的区分。

行政合同

对于佛朗哥(2000:33),“行政合同”是政府与个人之间庆祝的协议,倾向于后者在满足某些要求后给予,做某事或不做某事来支持前者。 ,并考虑到政府代表国家开展工作”。

为了使该定义更明确,我们将分解该定义以对其各个组成部分进行分析,首先,我们要签订《行政合同》:“这是在政府与个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与其他所有人一样,政府合法的,可以通过其器官产生意志的表现。根据法律表示,这将有一个收件人,收件人在收到该邮件后,也可以产生自己的自愿表现。

随后,我们认为这是“旨在后者给予,做某件事或不做某些事情来支持前者……”:因为政府需要采取一些促使其实现其目标并且本身不会产生成果的事情。正如供应合同中所发生的那样,有必要让别人提供它,让第三方提供一些东西;或者她需要某人做一些她无法或不想做的事情,例如公共工程合同,服务合同等。

然后,我们找到以下条款:“在满足某些要求之后……”:该定义的这一部分表明了行政合同的一个非常特殊的特征,即行政部门不能发布纯粹而简单的遗嘱声明,相反,它受一系列强制性要求和程序的约束。因此,有时为了使合同产生效力,我们需要获得另一位官员或机构的事先批准,授权该合同的先前法律的存在,预算的可获得性,招标等等。

最后,声明:“并考虑到行政当局代表国家开展工作”:有必要考虑到行政当局具有其他缔约方所没有的目的,宗旨和优势。政府代表国家工作,作为国家,它拥有帝国权,决定权,做出某些决定的权力,而其他实体则没有。在这种情况下,当缔约方中的一个是政府时,缔约方的平等比实际更为明显。

结论

州,市和其他法人为发展其各种行政活动订立合同,这些合同是与公共行政有关的合同。对于某些作者来说,公共行政部门缺乏签约的能力,但是,我们的实证法明确规定了此类程序的权力机关。

为了存在行政合同,必须将以下要素放在一起:当事人,合同的对象,条款以及最后的期限。对于拉雷斯(1988),不从适用私法规则中减去行政合同,在行政机关订立的普通法合同中,行政合同在某些方面支配着公法原则。

在公共行政部门采用统一的订约标准将有助于简化其不同机构中的行政程序,从而使其不可能采取不可避免地威胁到国家机构的腐败和挪用资金行为。

本文中使用的标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使它们适应应用它们的每个机构的需求,建立管理合同的通用规则,并提供各种条件来终止行政合同。 。其范围在国家公共行政管理实践中得到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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