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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宪法的概念框架

Anonim

下面,我们将介绍有关该主题的各种作者的意见:Wikipedia(2007年)详尽地向我们展示了“宪法”一词来自拉丁语cum = con和Statuere =建立。这是统治国家建立或接受的主权国家的成文法则。

宪法设定了界限,并定义了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之间的关系,从而为政府和建立这种权力所依据的机构奠定了基础。它还确保人民享有某些权利。大多数国家都有书面宪法。

在法律-政治学说中,“宪法”和“宪法”之间存在常规差异。宪法是理解国家组织和行使职能的真正有效方式;就是说,权力真正构成的方式。

但是,当我们谈到《宪法》时,我们理解了一套指导国家组织和运作的最高准则。它们是产生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而不是事实情况。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最感兴趣的概念是第二个。

  • 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宪法的概念可以有两种意义,即逻辑的法律意义和法律的积极意义。

从逻辑上-法律的意义上说,这不是按照法律程序创建的基本规范,因此它不是积极规范,因为没有人对其进行规范,因为它不是法律结构的产物,它仅仅是预算基本 由此形成法律秩序,其内容服从于基本规范,构成法律体系的规范的有效性在于此基础上。

从法律的积极意义上说,宪法是对整个法律体系具有效力的假设,而整个法律体系则作为基本规则。

  • 亚里斯多德(Aristotle)-这个思想家不仅对哲学,逻辑学和伦理学的方法产生影响,而且对政治学的形成以及许多政治定义具有的第一个概念都产生了影响;显然,在他的工作中,我们发现了宪法的类型学。

但是他从来没有为此制定系统化的理论,也从未打算科学地编纂对宪法的一致研究。但是,亚里士多德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宪法》有一个看法:

a)可以将宪法作为现实进行研究,从这个角度来看,这是社区生活的发生,是社会和国家的生活,是和谐的或政治组织的社区的存在;

b)宪法是一个​​组织,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指组织现实政治方式的方式;

c)可以将《宪法》当作传统法来研究,也就是说,每个统治者都必须分析什么是国家的最佳宪法,最佳形式,从而更好地组织国家以实现其宗旨,社区的人。

亚里士多德在分析政治类型时得出了一个结论:君主制,寡头制和民主制都不是理想的,但是最好的宪法是混合的,即结合了贵族,君主制和民主的宪法。民主的。

  • 卡尔·洛温斯坦(Karl Loeweinstein):他是当代宪法研究的伟大现实主义者之一。

他认为,在每个社会中都有一部真实的或本体论的宪法。本体论宪法是每个社会的存在,它是真实的社会文化,它是每个社区所基于的公认的行为形式,政治原则,并已在书面宪法中加以形式化。

  • 乔治·伯多(Georges Burdeau)。-对于作者来说,宪法是转变为国家机构的政治权力地位。宪法是权力的制度化。
  • 莫里斯·豪里乌(Maurice Hauriou。)-他说,宪法是一套有关政府和社区生活的规则。国家宪法是一套与政府和国家社区生活相关的规则。
  • 豪尔赫·卡尔皮佐(Jorge Carpizo。)-清楚地描述了宪法,围绕它的理论,立场和潮流。

除了这一巨大的贡献外,他还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这一概念,并告诉我们“构成”一词本身是具有不同含义的单词,是一个多声单词。

因此,当有一定的顺序允许事件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发生时,就有一部宪法。他说,可以从经济,社会学,政治,历史和法律的角度从不同的角度看宪法,从法律的角度看,我们看到一个国家的生活规范,宪法将成为国家的结构。国家的职能。

宪法是存在与应有之间的辩证游戏,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动态的,它是存在与应有之间的永久对决,是规范与现实之间的永久对决。规范可以超越现实,强迫它符合现实,但是有一个局限性:它不会试图在侵犯尊严,自由和人类平等的任何事情中违反现实。

卡尔皮佐指出,《宪法》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物质宪法和正式宪法。实质性宪法将是人对国家享有的权利的内容,组织,归属和权限都在宪法中,这是宪法本身的内容。从形式上看,这些宪法规范是文件所在,只能通过特殊程序进行修改。

  • 罗伯托·洛佩斯蒂(Roberto P. Lopresti。)-作者确认宪法是宪法现实的法律适用。它把宪法戒律的成文和不成文规则的事实解决理解为宪政现实。

他说,事实变异在法治之内,这是人民必须解决解决宪法十字路口和政府运作行为方面的政治需求的政治需要的产物。

  • 马斯亚斯(Masías,2004)推论,宪法是构成构成每个州的政府形式或政府体系的事物的本质和品质。这是国家政府的理论和实践。构成所述系统基础的是基本法典或法律。
  • 加西亚·卡尔德隆(GarcíaCalderón,2003年)指出,宪法是一部法律,指定一个国家的政府形式,武装公共权力并详细说明其权力,同时确立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权利和义务。
  • Villar(2002)说,从实质意义上讲,宪法是书面或不书面基本法律规范的复合体,它们构成了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从正式的意义上讲,这是一套立法规范,在法律体系中占有特殊的至高地位,并规范着国家的职能和基本机构。这些规范是由专门机构制定的,或者是通过比普通法律更严格的程序制定的。

  • 弗洛雷斯(Flores,2002)提到,法律在宪法中具有相同的含义,将卓越卓越具体化为一国政治法律框架内最高等级的规范,并且它们充当指导原则,以规范公共权力之间以及与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一般而言,公民在法律,民事,刑事,税收,劳动,社会,家庭,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这些指导原则构成了世界各国法律,政治,社会和经济思想的支柱。

  • 托雷斯(1998)指出,起草1993年秘鲁宪法的真实情况与前一份宪法(1979)不同,因为内部经验和经济全球化改变了现状。

实际上,作为间接控制工具的税收政策并未产生良好的效果,因为由于内部压力和缺乏坚定性,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在秘鲁),免税或其利益已经结束。每个人都认为具有合法访问权的问题值得商de。同样,一些公司通过假装生产免税商品和服务来逃税,从而产生了收受贿赂的低薪监督官僚机构。没有发展适当的产业,只有公众不道德和经济上施加压力的权力集团有所增加。

  • Rodríguez(1997)解释说,国家宪法包含法律规范,这些规范是所有法律学科的基础或基础。

因此,这些“马格纳斯”规则有两种,其中一些是指司法部门或国家管辖机构的结构,其组织,获得职位的形式,治安法官享有的保证,他们的责任,设立专门机构选拔和任命治安法官,为司法行政建立保障以确保正当程序等;以及其他旨在保证遵守有关人的权利的宪法规定以及遵守宪法还规定的其他规范的其他规定,并采取行动呼吁司法机关执行这些权利,引导此类行动的程序法。

  • 兰达(Landa)(1996)指出,宪法的任务是确保民主反对专制主义,不仅要将其理解为政府的工具,而且要尊重独立性和制衡,以制止民政政府的历史时期。 ,也作为和平与发展的手段,尊重公民的公民和社会权利。
  • GarcíaBelaúnde(1996)说,暂时地,我们可以区分秘鲁的以下宪法时期:
  1. 1830年至1860年的成立和机构合并。整个国家的特征是领土问题,军事野心,财政贫困,内部混乱。 1860年,年轻的秘鲁国开始缓慢的秩序;从1860年至1920年,国家处于稳定,最高峰和危机之中;到了19世纪,秘鲁即所谓的“美丽时代”结束;从1920年至1979年,这是社会主义和宪政的开始。趋于稳定。它仅包含两部宪法:从1979年开始的1920年宪法和1933年的宪法。起伏不定的现代化。在此期间,可以制定1979年宪法和1993年宪法。

《奥梅巴法律百科全书》(Omeba Legal Encyclopedia,1993)着眼于我们,它们是法律和法外规范的综合体,…它们规范国家的生活,组织国家的权力,划定其职能并建立居民和国家的权利和保障。

它的历史预测是现代国家合理化的结果:它与中世纪帝国的权威衰落,文艺复兴和基督教宗教的分裂以及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有效性相吻合,这为地位的出现提供了有利的领域。 。

宪法的社会正常性和法律规范必须在第二次出现的历史时刻吻合;否则,作为一项法律规范,它可能处于危险之中,挑战或违反它只是时间问题。

结论

由拉丁文“暨”与“雕像”建立)。在组织社会的基本法中建立的一套基本的积极法律规范,它建立:权威,该权威的行使形式,公共权力,这些权力的限制以及保障个人的政治和公民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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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pedia.com访问200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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