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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法监护权。理论分析

Anonim

摘要

监护权属于家庭法,是保护那些缺乏法律行为能力的人,法律主体的理想手段。这项工作是从理论,立法和比较法的角度指导的。它以一般方式分析了墨西哥,阿根廷,西班牙和洪都拉斯民法典中该机构的组织方式,以及古巴家庭法典中的行为。因此,在其发展过程中,我们会反映出其他主题:什么是监护权,受监护权的人是什么,监护的个人元素是什么,监护的类型是什么,可以成为监护人的监护人,监护权如何终止?监护权等从人的角度和法律的角度考虑它具有社会利益是有原因的,它有助于武装法学家对该机构基本要素的武装。

介绍

监护权属于家庭法,是对那些人,法律主体执行保护的具体手段,但缺乏法律行为能力。这项工作的目的是从理论,立法和比较法的角度对该机构给予的待遇以及该机构在古巴家庭法中的有效性。

为此目的,除其他方法外,还使用了逻辑法律和比较法律方法,这将使我们可以在各种现代法典和我们的法律体系中揭示监护制度的行为和特殊性。

当然,如果有人认为该人在其生命的第一年或并非由他引起的其他原因中是软弱无能,无法自卫和指挥其行为的,则可以理解对监护的需要;因此,很公平的是,在没有父母的情况下,提供了教育,防御和保护的手段。

通过承担义务,规范和组织监护制度,这一点已得到世界所有国家的承认,尽管这是基于普遍目标,特征和原则,但在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中都可以看到有所改动。在世界上。

因此,本研究将通过对每个机构的比较研究,以一般的方式分析该机构在墨西哥,阿根廷,西班牙和洪都拉斯的民法典中的秩序,以及其在古巴家庭法典中的行为。这些法律中的一个,目的是了解并反思已经提到的法律机构中对监护权(目前是合法的)的规范性待遇。

发展

考虑到比较是建立两件或多件事物之间的关系,根据异同,我将详细介绍在观察和分析该主题时要考虑的要素,

v什么是监护权?

v谁受监护?

v监护的个人要素是什么?

v监护的类型有哪些?

v该法规适用于什么监护系统?

v谁可以成为监护人?

v谁可以免于监护权

v是否行使利益监护权?

v监护权是否始终是带薪职位?

v监护权如何终止?

v是否有监护记录?

一般性地反映比较法中的监护机构行为。

在对墨西哥,阿根廷,洪都拉斯和西班牙的现代立法中监护机构程序的详细研究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很难提供监护权的定义,但是有些司法管辖区明确描述阿根廷法典的情况;那些限制自己确定对象的对象,例如墨西哥。同样,某些法律也没有提供其定义或目的,这是洪都拉斯家庭法典的典范,在该典范中,对机构进行规范时,可以得出表征机构性质的要素。

尽管存在一种趋势,即在《守则》中不包括监护权,但根据每个法律机构的规定,可以说它被认为是负责保护那些没有监护权的人的机构。出于自然或法律原因的法定行为能力;赋予个人能力和才能照顾监护人和财产的权力或职能。

关于监护所提供的保护,防御和照料所涉及的主题,根据每项立法的概念,这一倾向是可变的。因此,在墨西哥和西班牙等某些国家/地区,建立了监护权,以保护司法机构宣布的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士的人身和财产。但是,在某些国家,例如阿根廷和洪都拉斯,监护权的构想仅是保护未成年人,而成年人则丧失了能力,而另一机构则是监护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现代立法中,找到一条旨在认可处于无助状态的人的监护权的条款是很常见的。

这些受试者没有任何人能够或不想照顾他们,保护他们和管理其资产,受到各国法律的管制,规定有必要将他们插入医疗机构,这些中心的负责人将是他们的监护人。 ,照顾和保护病房人员及其财产。所说的照料既包括未成年人,也包括残疾成年人,一些律师决定将这种监护称为自动监护。

关于监护的个人要件,每个国家的法典对这些要件有不同的对待;所有监护法规中的共同和主要部分是监护人,负责保护,照顾,代表监护人和财产的人;它的功能是多种多样的,尽管每个法规都有不同的细微差别,但该职位的基本目标是普遍的。

监护的其他组成部分也多种多样:在墨西哥,家庭法官,地方监护委员会和公共事务部得到承认;在阿根廷,法官和未成年人部在监护工作中发挥作用;在洪都拉斯,法官和公共事务部参与其中;而在西班牙,法院和检察官介入。

与干预行使监护权的个人要素相关联的是,指定每个立法都属于哪个监护体系,并考虑到不必参加监护机构的外部资格审查,而是要考虑其所居住的地方国家的教务组织。

现代趋势旨在建立权威模型,抛弃家庭,并为混血儿提供覆盖。

权威制度在阿根廷,洪都拉斯和西班牙等国家得到体现,在这些国家,基数权力赋予了公共权力机关,有可能完全干扰教师的职能。但是,由于负责这些重要职能的机构具有司法性质,因此这些法规承认了司法权限系统。

另一方面,墨西哥也像其他民族一样认识到混合模式,因为它们被赋予了司法和行政机构主要权力。

关于监护权的类型,现代汇编中的普遍性是要承认其中三个经典:遗嘱性,合法性和和格性。

遗嘱监护权是父母在遗嘱中指定的监护人,但是所有司法管辖区都不承认监护权仅是父母权力的结果,有些允许任何继承遗产或遗产的人任命监护人,这就是这种方式。它是由墨西哥,洪都拉斯和西班牙的《守则》(阿根廷)构想的,阿根廷人民仅采用遗嘱监护权作为父母任命监护人的权利。

至于其他类型的监护权,则是合法的,假定遗嘱监护人失踪;它在每个法规中提供了不同的排除顺序;在没有遗嘱监护人或合法监护人的情况下,规定了监护人,而与每个国家认可的监护人相对应的机构将负责任命监护人。

所有监护法规都详细说明了谁可以成为监护人,因此,对于监护人和社会来说,谁将无法履行如此微妙而重要的职能。

每条守则中都有一长串的清单,差异并不深远,它们都绕过了一个事实,即监护人必须既有自然的能力(年龄),又有行使权利和义务的权利(合法),成为监护人。相应国家/地区,具有财务偿付能力,没有任何不当行为或犯有任何其他罪行。

与不能成为监护人相对应,有理由为监护权辩解,尽管在其条款中赞同法律,即监护权是不可放弃的立场,但出于充分的理由,可以拒绝监护权进行辅导练习。

声称不行使监护权的原因在不同的立法中并没有不同,因为它们全都围绕年龄,疾病,行使某些职务和行业而导致的不可能,这使得该职务无法很好地履行,需要另外付出一定的监护权,并且拥有超过一些孩子等等。

监护权管理条例目前的倾向是将个人利益与遗产管理联系起来,而不是为了这两种倾向中的任何一种而偏重于平衡,因为这两种功能都很重要并且辅导员活动的目的是照顾病房的人身和财产,如上述法律所确认。

令人遗憾的是,其条款中的法律更加重视继承人的利益,而对监护人,监护人,监护人和受教育者的规定却一无所获。

根据授予监护职位的角色,是否支付报酬。目前世界上是墨西哥,洪都拉斯和西班牙法典所确认的记入病房资产的报酬,但是,如果病房没有资产或可用来支付头寸的收入?不会受到监护吗?

在各种立法中,阿根廷值得一提的是,监护人是免费的,认为这是一种虔诚的义务,以防万一病房没有任何形式向监护人付款。

目前尚不普遍,但仍有些管辖区未详细说明终止监护程序的原因(例如墨西哥法典),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考虑到该学说和其他立法中规定的内容关于这一点。其他法规的规章简洁明了,但众所周知,监护权的缔结是出于基本和视觉原因,其中包括成年年龄,监护人和监护人的去世以及未成年人结婚。一些。

通过对监护权登记簿的分析,可以看出该重要机构在所有法律中均受到监管,因为登记簿是历史的代名词,这意味着干预该登记簿的各个实体的历史。

因此,仅通过法律监管监护注册处还不够,而只是在实践中使用它们。

在比较法中以一般的方式研究了Tutelary机构,然后让我们看看它在我们的实证法中是如何受到监管的。

古巴监护机构

上一节作为历史的一部分,分析了西班牙民法典中监护机构的行为,该行为在古巴一直有效,直到1975年才生效,然后让我们从革命的胜利中看到对这种机构的监管。从1959..

1959年以来在古巴的监护所。1975年家庭法典

从1959年1月1日古巴革命的胜利开始,在我国,与建立新社会的进程同时,资产阶级家庭向社会主义家庭的转变也开始了。1975年颁布了《家庭法》(第1289号法律),废除了1888年《西班牙民法》中所载的所有以前的家庭法立法,并于1889年7月扩大到古巴。

有理由废除《西班牙民法典》,其条款完全与革命进程相抵触,必须重新规定三位一体机构所呈现的细微差别,这在很大程度上背离了先前的立法。

在简化监护程序并为受监护人提供真正保障的基础上,对西班牙民法典进行了修改,并将其扩展到古巴,并起草了1975年的古巴家庭法典,从而使指导社会主义社会的原则的司法机构。

《古巴家庭法》没有提供监护的概念,只限于在第137条中认可相同的对象,即:

Ø· 非父母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的监护,监护,教育,权利捍卫和遗产保护。

Ø ·因此,已经宣布为丧失行为能力的捍卫权利,保护人身和世袭权益以及履行成年人的民事义务。

第138条将受监护的人合法化,这些人是:

Ø·未受父母监护的未成年人,被视为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古巴民法典》第29.1条,a小节)。

Ø·法定年龄的人,由于精神错乱,聋哑或其他原因而被宣布在法律上无能力管理其人身和财产。

通过对这些条款的分析,可以推断出监护权是为保护,照顾,教育和捍卫人身权利以及未属于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的继承财产而设立的一种机构。权威,以及已宣布为法律上无行为能力的合法年龄的人。

在我们的家庭立法中,特别是在考虑监护的目的时,需要强调的一个方面是监护所涉及的个人性格和世袭性质相互交织,并非一项义务优先于另一项,而是两者都这对。

应当指出,我们的《家庭法》在监护权和监护权之间未作任何区分,前者负责保护未成年人和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合法年龄的人。

该立法取消了接受家教职位的义务,确立了接受职位是自愿的原则(第139条)。

监护制度在我们的《家庭法》中被规定为自由立场,因为它是自愿的,因为使监护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行事的金钱和经济利益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已被放弃,例如就像以前在许多情况下一样,但是他们受到了该职位固有的值得称赞的目的的吸引。

但是,第157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偿还自己在行使监护权时可能要支付的合理费用,必须事先获得法院的批准,但是交付给监护人的款项只能作为其所发生费用的偿还,这样他就不应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监护班

通过缩写《家庭法》中的监护制度,建立了一种单一的监护类型。在这方面,Peral Collado博士说,由于法院负责任命监护人,因此实行了监护权。

继而废除了家庭理事会,考虑到对残疾未成年人或老年人最有利的是什么,而设立监护法庭的机构则由法院来负责,该机构应负责确立监护权。高端。

法院并非以其职权代替家庭议会而成立,而是成立了市检察院以代替家庭议会,家庭议会将承担已废除的《民法》所赋予的职能。

再回到监护类问题,古巴学说尚不清楚,关于家庭法接受哪种类型的监护,它是遗嘱性,合法性还是家属性?

基于法院任命监护人这一事实,可以认为既定的监护权是权威性的,但出于我们的理由,我们稍后将进行辩论,这是合理的。

毫无疑问,遗嘱监护权将被废除,但是谁能比父母更好地指定一个人,他去世后将继续监视其子女呢?

在受到古巴家庭机构,法院(司法当局)的欢迎之后,法院负责行使法律赋予和承认的广泛权力,随后建立了一种权威监护模式,留下了家庭监护制度,有角度的,家庭理事会在西班牙民法典中得到认可。

未成年人监护。

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家庭法》规定,在构成监护权时,法院将传唤其同居于同一城市的三级以下的亲属,以便其出庭。在其中,他将听到参加的亲戚和未成年人(如果他超过7岁)的话,并考虑到第1145条的规定,继续任命监护人:

·上述亲戚的未成年人的偏爱和多数人的意见。

·如果不能任命监护人,则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将根据对未成年人最有利的条件以及优先陪同他的人作出裁决。

·如果他不在任何亲戚的陪伴下,或者不在多个亲戚的陪伴下,则他会优先选择其祖父母,其次是其兄弟之一,然后是叔叔。

·例外地,在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在前一项命令之外采取解决方案,包括任命与未成年人无关的监护人。在这种情况下,他将指定对他负责的人,而优先选择照顾他的人。

在此之前,我不得不反思一下我们的法人团体利用的监护权类型,确认合法监护权是公认的,而不是法定的,因为考虑到监护权与法律指定的监护权相对应,因此在该法人将按法令形式成为监护人,然后规定法院可以在该法令之外采取解决方案。

实际上,本文被该学说和普遍法中公认的合法保护所识别。

法定监护是指在没有合法监护的情况下,法院将审议检察官的建议并任命一名监护人,并从对上述职务有兴趣的其他亲戚或人中选拔监护人。

第147条规定,医疗机构或接受教育或再教育的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军事或准军事单位的负责人,应为居住在该机构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权力或监护权,具有相同的父母权力。

谁可以成为监护人?

根据《家庭法》第146条的规定,要被任命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必须:

·达到法定年龄,并完全控制公民和政治权利。

·有足够的收入来支付未成年人的必要费用。

·没有关于危害性关系,家庭,童年和青年正常发展的罪行或法院认为使他们丧失监护权的其他犯罪的犯罪记录。

  • 享有良好的舆论成为古巴公民。

·与未成年人没有敌对利益。

老年人的监护。

根据《家庭法》第148条的规定,被宣布为残疾人的老年人的监护权将对应于:

  • 丈夫 ·

。父母之一。

  • 儿子之一祖父母之一兄弟之一

如果有几个同等级的亲戚,法院将构成监护权,同时考虑对残疾人最有利的方面。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有理由建议,法院可以任命监护人为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在这种情况下,他会选择照顾无能为力的人或对担任监护人表现出兴趣的人。

关于授予父母的残疾成年人的监护权,值得一提。所谓的监护权,受到无法理解的监视?

如果父母权威在孩子可以指导自己的时候发现了自己的极限,那么很明显,在司法宣布的无行为能力的人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持续存在的情况下永远不会达到这个极限。

谁可以成为老年人的监护人

作为残障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要求,与未成年人一样,必须具有相同的参数,不同之处在于他们不能充当监护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是有犯罪记录的人财产或人身伤害,或由于其他人,根据法院的标准,丧失了其作为监护人的资格。

而且,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拥有危害性关系,家庭,童年和青年正常发展的犯罪记录没有危险吗?或者相反,这并不构成危险的记录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侵犯财产罪或侵犯人身罪的犯罪记录吗?

立法者的这种区分是不可想象的-我认为-监护人有犯罪记录,无论是否犯了过罪,都有犯罪记录的风险,因为据了解,担负这种重要而微妙的立场为了进行良好的授课,社会需要有适当的操守。

第150条规定,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应与未成年人一样,被视为合法年龄的残疾人,在上述机构中实习且不受监护的残疾人的监护人。旧。

行使监护权

监护人在所有民事或行政行为中均代表未成年人或残疾人(第151条)。

第152条规定,受监护的未成年人应给予家教以尊重和服从,他们可适当地谴责和纠正他们。

在《古巴家庭法》中,监护权的行使既涉及个人利益,也涉及监护权,因为监护人如果是未成年人,则必须照顾病房的食物和接受教育。确保无行为能力的人获得或恢复其能力;清查未成年人或残疾人的资产;勤奋管理未成年人或残疾人的财产;并要求法院及时授权,如果没有法院将无法执行的必要行为(第153条)。

在古巴,监护人需要法院批准才能:

v请求当局协助以将病房安置在照料或再教育机构中

v进行所有权行为或任何其他可能损害病房遗产的行为。

v拒绝捐赠或继承或接受它们

v对未成年人或残疾人的资产进行重大投资和维修。

v折衷或默认针对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的人的诉讼。

从监护人的位置上移走

罢免监护人意味着将其因从事某些引起监护的行为而免于监护。

根据第159条,当监护人在行使监护权时不再满足其任命的要求,或者当他不履行对其施加的义务时,法院可应检察官的要求下令将其遣散。

根据《家庭法》第140条的规定,可以告知需要监护的人是由检察官告知可能决定罢免监护人的事实的。

监护人的法律辩解

接受导师的职位是自愿的;但一旦被接受,除非由于法院判决中正当理由的正当理由(第139条),否则不得放弃。

我不认为这单一条款足以规定如果提出了无可辩驳的原因,就有可能辞去监护权,是否有必要确定可以指控的借口是什么?

我认为,在一篇文章中,以监护权的借口来称呼,是有必要并且至关重要的,因为没有行使监护人的立场,可以援引这些理由,例如,我可以举出一个例子:监护权不能执行此任务,或者监护人不能担任暗示高责任感和职业的职位,并且不能完全履行该机构固有的义务。

监护责任

监护责任是控制监护人活动的适当手段。后者必须在法院指示的时间至少每年一次向法院报告其管理情况。它也必须做与身体本身提供的次数一样多的次数(第158条)。

我认为,在本文中应该包含一行内容,以支持导师在履行其职责时必须负起责任,并且在监护义务结束时必须报告所执行的管理的最终状态,分配给被监护人及其资产状况。

监护权的终止

第160条规定,监护权的结论是:

ü·未成年人必须达到成年年龄,可以结婚或被收养。

ü·导致残疾的原因已经消除。

ü·病房死亡,如果监护人去世,监护权是否还没有终止?

监护注册

在负责监督监护权的法院中,保留了一本书,其中记录了在其领土内构成监护权的原因(第162条),这对它提供的数据以及可以通过其执行的控制非常重要。相同。

1996年10月,一项旨在改革家庭法典的监护机构

1975年颁布的《古巴家庭法》是古巴家庭道德和道德价值观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但是在该法典有效期的过程中积累的新的现实和经验表明,古巴的家庭法典得到了改善。一些受监管的机构。

在不同的机构中,监护权在组织方面具有不同的色调。

在本节中,将简要分析《家庭法规改革计划》中建立的与1289年法律完全不同的新颖方面,从而避免重复先前分析的内容。

监护的定义

在该项目中,确立了监护权的概念,并被认为是授予行使权力的人,以行使不受监护权约束的未成年人或被宣布为法律上无行为能力的合法成年人的权利。照顾上述人员和财产,并合法地代表他人。

在另一篇文章中,由于定义范围很广,并且描述了需要安全保护的人员,因此在此并未详细说明受监护的人员。

监护班

在该项目中扩展了监护类型的概念,因为对三个类别进行了规定:遗嘱,合法和定期监护。

谁可以成为监护人

关于可以当老师的人,其目的是更广泛,更连贯,更精确,但前提是他们需要:

  • 有充分的能力进行法律行为成为古巴公民,并在您行使监护权的地方住所有足够的收入满足病房的需求具有良好的舆论并且没有犯罪记录没有被剥夺刑罚行使父母权力或监护权的行为尚未合法地从先前的另一监护人中移走假定的监护人与其监护人之间没有诉讼或未决诉讼未患慢性传染性疾病或可能危害健康的恶习法院的酌情决定权,不得是未成年人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或者无能力就其资产取得可观的数额。

监护权辩护

家庭法典项目列出了行使监护权道歉的原因,即:

  • 那些由于承担着意味着高责任感和职业的职位而无法充分参加并履行监护权所固有的义务的人;那些在父母监护下生有3个或以上子女或其他重大家庭负担的人; 65岁以上的人年那些必须离开该国超过6个月的人那些由于健康原因而不能适当履行该职位职责的人。

只要所称的借口得以解决,提出的那个人将有义务临时行使这一职务,除非法院为了病房的利益另作决定。

监护责任

仅该项目受到限制,以表示监护人有义务在监护权结束时向法院陈述其管理情况。

而且,即使是一年一次的监护,是否也不必在行使监护权时就交帐?

监护权的灭绝

项目中提供的终止监护权的原因有:

·停止了动机的原因之后,为什么不更详细地说明建立监护权的原因了,他们最终熄灭了上述行为呢?

·病房和监护人之死。

这个家庭法典项目在这方面向前迈出了一步,因为它无疑受到了当前古巴现实的影响,与1975年有所不同,尽管我与该项目所规定的几个方面并不吻合,但我认为它更加重要完成和繁荣。

结论

在详细分析监护制度的程序之后,我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从主观权利的角度来看,监护权已成为国家由于其社会重要性而应监督的义务,但保持其理由不可改变,并应理解,监护权是普遍法的一部分,旨在帮助,捍卫,保护不受父母管辖且由于年龄或其他原因而致残的人和财产不能自理为法律主体的人和财产。

-从古代和基本的罗马法开始,对三种监护作了规定:遗嘱性,合法性和和格性,这种划分已经跨越了几个世纪,仍然保留在《守则》的普遍性中,它们倾向于遵循传统的纯洁性。

-自古以来,监护权的主题是可变的,在罗马法中,监护权的概念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以及为疯子,浪子等成年人的监护权。目的是保护这些人的财产。然而,在德国法律中,再加上几个标志着历史里程碑的法典,成年人被禁止入狱,这就是为什么他们要受到成年人监护的原因与未成年人相同。

-由于监护制度在不同的立法中得到承认和管理,因此发布了详细规定:监护等级,不能成为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借口,行使监护权的理由,监护人在其监护中的责任,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罢免监护人以及终止监护。

-在现代立法中,遵循古代法律机构中关于受监护者的规定,因为尽管现代趋势是将监护视为对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保护和保护,因此在司法上宣布为“司法管辖区”,某些司法管辖区仅允许未成年人监护,而合法年龄的未成年人则由另一机构(即监护机构)照顾。

-世界上最常见的做法是建立权限系统并覆盖混合人群,从而使家庭不再使用。

-尽管事实上监护被认为具有公共性质,但监护权的有偿性质在现行法律机构中得到承认。

-监护记录是一面镜子,反映了机构的整个生命;在黑暗的房间里记录并修正了所有参与人员的行为。

-古巴家庭法典废除了西班牙民法典中规定的监护制度问题。这项旨在简化监护制度的家庭立法取消了两种监护权,只保留了一种监护权,我认为这是合法的。此外,取消了家庭理事会,从而将法院和检察官办公室作为行使监护权的监督机构,从而将监护权问题归为权力机构。这样,家庭模型就被抛在了后面。同样,废止了保护人的身影。

-在《家庭法》有效期内的新现实和积累的经验,建议改善监护制度。由于这个原因,有一个日期为1996年10月的古巴家庭法典项目,由于它受到古巴现实的影响而有所进步,该计划与制定该法典的1975年有所不同,因此向前迈进了一步。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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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由哈瓦那的Eduardo Rafael Montero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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