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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内瑞拉市政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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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im

在国家一级,共和国在司法和法外领域都有一个称为总检察长的法律代表机构,地方一级也有一个名为市法院的机构。

通常会将此咨询机构与工会混为一谈,这是一个错误,因为这是代表公共或私人组织内工人的劳工权利的机构。

接管权是市政结构的一部分。具体来说,就是所谓的辅助器官。

实际上,《市政公共权力组织法》(LOPPM,2010)规定,在每个市政当局中,将有一个在地方一级具有辅助职级的机构,即是为整个实体提供法律支持并代表该实体的机构。需要主动或被动前往讲台时。

在权力列表中,对应于市政受托人:

  • 通过意见从法律上建议市政权力机构的不同部门或部门,将法令项目和其他市政法律文书提交市长考虑,包括其创建过程,修改过程或消除过程。在市议会关于其职权范围或要求其参加的会议上发表意见。宣布地方官员或雇员在行使职权时所犯的违法行为,以及可能采取的任何其他行动他负责监督市政公共服务机构的正常运作,在他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的同时,他被称为市政监督官。古老的委内瑞拉民法典赋予他与民事登记处有关的职能,反对庆祝结婚或禁令,他还担任市政财政司司长。

在起诉市政府时,必须在不采取一切行动和理由完全恢复为完全遵守此类规定的状态的情况下,根据《破产保护法》的规定,向检察官受托人发出传票,但仍由受托人负责要求更换的合法性。在相同条件下,必须在作出任何最终裁决或中间裁决的通知时予以处理;还提出了必须通知实体市长的要求,明确区分了通知检察官受托人的含义,检察官受托人作为市政当局的司法代表具有约束力和义务性,而行政部门的负责人仅提供信息。

在学说中讨论了市政当局是否具有与公共权力其他级别相同的特权和特权,这是法理学所解释的具有限制性的特征;例如,2008年11月5日第01404号行政政治局发布的裁决(案例:查考市)或2007年5月22日第00768号行政裁决(案例:拉腊州伊里巴伦市),以及第二行政法院于2008年2月28日的判决(案例:梅里达州Pinto Salinas市)。

与《市政体制组织法》不同,今天被《市政公共权力组织法》(LOPPM,2010)废除的法律并未明确确立市政受托人的隶属关系。

在这方面,最高法院政治行政庭根据2009年第79号裁决作出裁决,解释了行政和等级分配;为此,他使用了几个要素,例如,任命他的职位由市议会通过为此目的召开的会议批准,由市长负责,因为在国家和州一级也发生了类似情况,因为任命了共和国检察长由共和国总统和总检察长通过州长通过州,并获得立法机构的批准:分别是国民议会和州立法委员会。

随着时间的流逝,有一种情况一直存在,那就是市政法院的意见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国家法律,州法律或法令可能与此相反。这是由于它是一个较高的咨询机构,与共和国或州检察长的情况一样,尽管LOPPM没有表达。

不得否认市政检察官受托人在作为实体的代理人的行政和处分程序权方面具有历史性限制,这不是在没有事先授权的情况下就仲裁员不能达成同意,制止,妥协和妥协的另一件事。并由市长或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与市议会一致。

重要的是要强调指出,在为实体的法律代表任命代理人时,市长必须获得市政总检察长的许可。

市政府的受托人还有责任参加行政程序,而市政府必须将其本身构成为“当事方”,申请人,第三方或利害关系方。

例如,如果有劳动监察局要求处理与工人或订约人员之间的劳资关系的事项,则Sindicatura会进入程序阶段,包括上诉。

这是由于行政部门所谓的管辖权功能,用于处理和解决对立的利益。通常会找到诉讼,要求行政劳工当局发布的命令无效。

接管权行为的另一种权力是在税收事务上,在该事务中,税收归因于实体的世袭代表制的税务律师级别;必须记住,市政财政部由构成其资产和负债的资产,收入和义务组成。

在作品“市政朝贡,地方当局指南”中,作者是Ada Ramos Oliveros,基金会基金会出版物,加拉加斯,1998年;这个数字是根据今天废除的《市政制度组织法》的规定研究的,该法授权市检察长受托人依职权进行检查和调查,而必须向议会或市长报告其结果。

对于当前的LOPPM(2010),只能由市长提出要求。同样,当前者执行市政服务的检查功能时,要保持局限性,因为它是市政总署。

对于市政法和行政法学生来说,有一个有趣的方面,即市长办公室和市议会的市政受托人遵循以下指示的双重性质。

实际上,《市政公共权力组织法》(LOPPM,2010年)强加给市政检察官受托人的义务,不仅是要向执行机构和地方立法机构提供建议,而且还应在其舞台上和场下代表其事实。实体的遗产事务。

实际上,LOPPM在规范市政总检察长权力的条款中的一个数字中使用了“根据市长或市议会的指示,视情况而定”的表达。

后来,在同一规范性文本中,该术语用以下术语指代具有经济性质的财务事项:“…按照市长或市议会的指示,就与市政库房有关的权利…”

这可能会引起混乱,因为如果出现产生指示相互矛盾的情况,市政集团似乎将处于严重困难之中,从行政职能未遵循与准则相同的角度来看,这是合乎逻辑的议会控制权。

此外,必须加上市检察长受托人的任命与市长在市议会的批准下相对应。另一方面,为了解雇他,他要按照LOPPM的规定在当地立法权之前开播。

《有争议的行政管辖区组织法》(LOJCA,2010年)考虑了行政争议产生之前的程序;同样,在《最高法院组织法》(LOTSJ,2010年10月)中,它也将最高法院的权力分配给了最高法院。

市政当局无法逃避这些行政争议,例如,市长办公室和市政委员会可以将市政当局置于这些范围之内。

艾伦·布鲁尔·卡里亚斯(Allan BrewerCarías)教授在其著作《市政制度组织法》中的著作中谈到了这个问题,并指出当时接管权必须遵守两个机构发布的指示,而且必须完全在与它们有关的法律框架内。

这看起来似乎很容易理解,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局部危机。现在,解决方案是根据实际情况出现的,即是偶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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