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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法律中的家庭

目录:

Anonim

1.家庭

«只要男人存在,家庭就存在。

性吸引力和爱情是婚姻纽带的起源,在家庭中找到了个人融入社会的制度渠道。在家庭结构内,生殖获得了一种情感特质,使人类的成长和智力发展成为可能。

众所周知的是,它始于中东一个明显的父权制家庭,在希腊和罗马对家庭父亲的授权减少了,在美国人民中的授权减少了,没有任何已知的人,父亲不再是一家之主。父权制被夸大或缩小的细微差别,是由于或多或少地考虑给予妇女,因此,对一夫一妻制婚姻给予了或多或少的重视。

这证实了什么原因告诉我们:家庭和婚姻是两个自然的制度,从它们的意义上说,它们源于人的本性,因此自人类存在于地球以来就一直存在,并且只要存在,就将继续存在。参与我们本性的个人。

这个原始的历史家族非常广泛,因为它以某种方式执行城市当局和后来的国家当局稍后要执行的功能。因为它本身通常是农业和畜牧生产的完整单元;因为它需要捍卫自己免受其他竞争对手的侵害,等等。进入家庭的程序与后来成为政治共同体的程序相同:通过出生,明确加入该团体或通过结婚。

因此,这个家庭将其政治职能移交给了市政当局,市政当局逐渐取代了原先执行的某些职能。这有助于逐渐减少家庭成员的数量,使血族关系越来越重要。

普通家庭家庭由成年男子,妻子和未婚子女组成。但是,这个“核”家庭不能被认为是普遍的,因为没有社会只有这样的家庭。一方面,许多家庭没有这个计划,例如祖父母,寡妇,孤儿和单身母亲。另一方面,可能有已婚子女与父母一起成为家庭的一部分,这样一来,三到四代人在同一个家庭中并存,而早婚则成年。因此,家庭组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以下事实:新婚姻在新家庭中建立,或继续是现有婚姻的成员,并由新配偶之一的亲戚占有。

还使用不同的名称来指定不同类型的非核族。一个“接穗”家庭是由这样的规则产生的:婚后只有一个孩子留在父母的家中;这种类型的家庭分布在欧洲和日本的一些农村地区,其功能是家庭中有一个家庭可以抚养父母和子女,但不能容纳较大的家庭,这与家庭的生活状况相符。他们所居住的农业环境的可能性。

另一种类型的家庭是“扩展”家庭,它允许几个或所有孩子结婚后继续住在父母的住所中。在原始社会中,主要的家庭组织是所谓的“大家庭”,这是一个生活在同一屋檐下的大型父母群体,通常与父系关系联系在一起(继承是通过父系传递的。)

现代家庭的背景和特征

“外出打工的妇女比例不断增加,这意味着从很小的时候起,孩子就将大部分时间都花在日托中心或其他家庭成员的照顾上。从另一个角度看,传统的道德规范的松懈,允许的堕胎,离婚的普遍化或简单的事实上的分居,也削弱了传统的家庭制度观念。天主教教义将家庭视为自然法制,根据这一教义,提倡新型家庭关系的人们反复质疑。

然而,尽管家庭计划发生了真正而深刻的变革,家庭的基本结构仍然有效,因为它以不同的形式构成了整个人类社会的基础,并且在其中建立了联系。情感因素对于一代一代地向另一代人传播文化和思想道德价值观至关重要。''

“几个世纪以来,根据不同的文化和文明,在该族中年龄最大的男性的领导下,家长制家庭占据了主导地位。古典罗马家族就是这种类型,其中区分了两个国内集团:最大的家族,由各个独立分支组成的家族,以及适当意义上的家族。在其中,父亲行使绝对权力,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它是对妻子行使,还是对子女行使“父母权力”对奴隶或对仆人行使。日耳曼法律还区分了家庭固有财产和更广泛的家庭圈子,这个界限,家庭归属更多取决于其所受的权威,而不是血缘关系。”

家庭为自然机构

«合法家庭是自然社会,也就是说,它不是由人或国家建立的机构;它是整个法律秩序之前的一部分,并且是提供遵守法律理由的机构。国家和家庭是人类有序共处所必需的两个自然机构。

在这方面,有两种主要潮流,一种是认为家庭是国家的先行者,另一种是认为国家和家庭是两个自然机构,它们在出生方面相互独立。

“这个家庭是由第一对人类夫妇组成的,只要人类存在,它就会陪伴人类。”

2.亲属关系

亲属的种类和程度

«这是同一个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的关系。

原则上,婚姻起源于缔约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后代之间的亲属关系以及一个配偶的近亲之间的亲戚关系。

在墨西哥民法中,有三种传统的亲属关系:

血缘

亲和力

民用

第293条通过确立血亲关系正确地定义了血亲关系,这种血亲关系是同一亲戚后代之间存在的血亲关系。它可以以上升或下降直线以及副线来测量。每一代都形成一个学位。

亲缘关系是在配偶和配偶的血亲之间建立的亲属关系。它具有与近亲相同的度数和测量方法。

正如《守则》所称,民事亲属关系是由收养产生的,仅存在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

家庭食物权

“食物权源于亲戚关系,其基础是每个有需要的人都享有的生命权。为使这项权利存在,必须满足三个要求:首先,债权人必须有需要;其次,债务人必须给他们债务的可能性,最后是两者之间的关系。这样,如果没有需要,可能性或亲属关系,就不会产生维持权。

食物权的目的是确保有需要的亲戚尽可能多地维持或维持生计。

这是有条件的可变权利。这是有条件的,因为只有在债权人中存在并存在需求,并且债务人存在并存在的情况下,它才是应有的;当the养人债务人不再能够提供食物时,它也将结束。

这是另一种义务。根据《民法典》第309条,“有义务提供maintenance养的人履行了向the养债权人分配合格退休金或将其纳入家庭的义务。”

这是一项权利和对等义务。换句话说,“反过来给他们的人有权要求他们。”

这是个人和不可转让的义务。

没有补偿。

没有交易。

它需要一份司法声明。

如果仍然需要,它就不会熄灭。

过去的退休金到期。

维护权包括“食物,衣服,房间和生病时的援助”。

当债权人的需要或债务人的可能性终止或由于债权人的不当行为时,提供maintenance养的义务即告终止。

对于儿童来说,到成年年龄也要结束。”

3.婚姻

«这是自然人的专有属性(因为法人无法生育,结婚等)定义了家庭和亲属关系中存在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状况决定一个人是已婚还是单身,是否有养活他人的义务等。当离婚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时,不能说两人的婚姻状况是“离婚”而只是单身,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使他们有能力缔结新婚。

婚姻状况可通过相应的出生证明或结婚证明或以婚姻担保书结尾的离婚法令予以核实。”

婚姻法

《家庭法》由一系列将婚姻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和制度进行处理的规则组成。它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婚姻-要求,庆祝形式,阶级,配偶的权利和义务-尊重,互助,忠贞,共处,婚姻无效,分居和解散;婚姻经济制度:一般规则,婚姻制度的类别,婚姻制度的管理和行政,构成婚姻制度的资产,费用和义务以及解散。

婚姻

这是男女之间的稳定结合,依法得到同意,受到监管并下令建立家庭。这不是法律的技术创造,而是法律制度为社会利益而规范的自然制度。

以下是根据当前文明国家的婚姻特征:a)出于永久目的而构成一种习惯性结合,其目的是为了使配偶在一个家庭中共存和合作,从而形成一个将在其子宫内出生的家庭并且如果有的话,将抚养孩子;以及b)在特定时间举行的双边法律行为:婚礼。依法庄严地将此行为作为国家承认的保证金的独家创造者进行管理。

婚姻的学科受到基督教对法律文化的贡献的极大影响,这具有双重方面:庆祝作为一种行为(以法律形式交换同意),由此产生了配偶的地位;以及所创造的公民身份,由于这种意愿的表现而产生的无限期的情况。

当前的婚姻模式(其中的保证金来自遗嘱)无法在没有法院确立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解散。

为了证明自己符合结婚条件,缔约各方必须在接受具有民事效力的各种形式的庆祝活动的制度中,在法院或公认的教会权威面前,敦促为此目的设立适当的档案。 ,在此过程中,您打算结婚。

民事婚姻由负责任缔约一方住所的民事登记的法官授权,或者由市长在两名合法年龄的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授权。

庆祝结婚的基本要旨是缔约双方相互同意的体现。可以通过代理人(由“代理人结婚”)进行上述体现,但前提是授权书可与特定人签约,因此该代理人只能作为他人完全形成的意志的发言人。

它被认为是无效的,无论其庆祝形式如何,未经婚姻同意就庆祝的婚姻,表示通过双方协议模拟的婚姻的表述:例如,通过让步或承租权获得国籍,或降低遗产税。没有不可或缺的障碍的人之间的婚姻也是无效的。

尽管婚姻从其庆祝活动中产生了民事影响,但是,为使婚姻充分受到承认,有必要将其登记在民事登记处,或者由法官在授权婚姻时在书本中实行的登记方式,或者通过抄录一份中间文件:相应的证书或证书。

“婚姻被认为是男人和女人之间的合同,根据该合同,她所生的子女被视为夫妻的合法后代。尽管这个定义非常笼统,但是由于人类学,历史,法律等方面的考虑,也有一些例外。婚姻是一种社会现象,几乎在所有文化中和所有已知的历史时期中都发生过。他的解释主要涉及文化人类学,因为即使在当代,它的形式,解释及其在社会主体中的相关性也是多种多样的。

婚姻是一种总是与某种文化联系在一起的现象。尽管在整个历史中它采取了截然不同的形式,但在现代社会中,某种形式的方式占主导地位,其特征是由自由选择形成的一对夫妇的结合,往往是稳定,封闭,公认和受到法律保护的。

通过各种形式,我们可以确定婚姻的各个组成部分:婚姻的构成或构成,与乱伦禁忌和异族规则的关系,一夫一妻制或一夫多妻的性格,遗产与财产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对通奸的考虑,子女的合法性和婚姻关系的解除。”

“在几乎所有社会中,建立婚姻纽带都是一种共存协议的形式,受到社区的认可,根据该协议,夫妻有义务尊重某些权利并履行各种职责。在某些社会中,婚姻协议不仅对夫妻有约束力,而且对家庭也有广泛的约束力。

在个体(尤其是妇女)可以自由选择伴侣的社会中,结婚之前要进行各种求爱活动,并严格遵守不成文的规定。但是,这种个人自由并未得到所有年龄的认可。在印度-印度半岛和近东一些国家,童年时期家庭之间安排婚姻,新娘和新郎在婚礼当天见面是很常见的。在所有文化中,这一天都被认为是重要的节日,庆祝这一节日需要付出可观的代价。它通常包括一些宗教或民间性质的特殊仪式,标志着缔约方法律地位的改变。”

婚姻要素

为了存在婚姻,首先需要一个男人或一个女人或作为对象。所有男人都有结婚的权利,并且有能力从自然的观点出发,因为他们已经过了青春期并且有足够的洞察力可以结婚。

缔结婚姻协议的缔约方的意愿必须没有缺陷。

从他们可以生孩子的那一刻起,受试者就是所有男人和女人,这可能是从青春期开始

同意。婚姻只能由当事方的自由意志形成。结婚权和自由选择配偶的权利是自然法。

如果不满足这些要求,将无法庆祝婚姻,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未举行婚姻,则婚姻无效,因为这是庆祝婚姻的障碍。

4.离婚

历史背景和理由

1915年1914年12月29日在El Constitucionalista颁布的法令中将离婚引入墨西哥大陆法,该法令是当时的宪法宪章第一军总部韦拉克鲁斯出版的联邦官方报纸。在该法令中,对1873年12月14日法律第23条第IX部分进行了修改,该部分对1873年12月25日颁布的联邦宪法的增补和改革进行了规定。

我们的现代社会仅需证明婚姻没有宣布婚姻已解除,并且该测试不要求夫妻双方都接受婚姻(经双方同意离婚),仅宣布婚姻破裂就足够了。

离婚目前的民法典

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我国没有遵循其他国家经常发生的历史进程。他出乎意料地完全采纳了一项完全离婚的立法,该立法完全接受了离婚,补救性离婚和经双方同意离婚的完全离婚立法。从一开始,我们的离婚立法特别是针对离婚案件的广泛而宽松的法律。

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来划分墨西哥民法所允许的不同离婚。从处理它们的权威的角度来看,可能存在司法或行政离婚;从引起这种情况的原因的角度来看,可能有必要离婚或自愿离婚。由于行政离婚总是自愿的,因此我们可以将其细分为司法和行政离婚,而司法总是必要的。

在提出索赔的过程中,双方都是住所(第三节),因为他们没有义务共同生活;

如果适用,他们将以哪种方式支付a养费(第四节);和

如果获得离婚,则由夫妻合伙管理和清算。

如果在所有这些问题上均未达成协议,则不会进行自愿离婚。

这种离婚,也称为无故离婚,因为任何人都不得提出离婚,因此必须在结婚庆祝一年后方可提出离婚。好奇的性格,因为所有关于接受离婚的论据都可以在结婚的第一年和以后的几年中起作用。

离婚对儿童的影响

在离婚程序中,子女由离婚双方同意的人(由第273条第I款(自愿离婚,第282条VI的原因))监护,或由法官表明(第282条第六节)。如果儿童未满7岁,则将受到母亲的照料,但对儿童的严重威胁除外,如《裂缝》第二段所述。最近增加的第282条第六节纠正了1972年改革中错误的女权主义态度。

离婚判决将根据第283条的规定确定儿童的处境,该条款在1984年的新措辞中赋予了法官解决与儿童法律状况有关的一切权力:您可以被判处离婚双方中的一个或两个失去父母的权力或被中止,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免除了养育他们的义务,因为这是由亲戚而不是不再存在的婚姻引起的。

除非孩子处于有需要的状态,否则喂养它的义务在孩子长大后便会终止(第287条和第311条)。

所谓的探视权是最近法律教义中的研究对象。尽管它不仅限于离婚者的子女,但与他们有关的是,它最频繁,以最尖锐和有问题的形式发生,因此,将其纳入本节似乎是正确的。

探视权一词虽然不够充分,因为它不够用,但它是自然的写照,这就是今天这一系列法律关系如何使外国法学尤其是法国法学界越来越多地提出假说的方式。多样,但始终与父母或近亲与未成年子女或亲戚的愿望有关,在任何情况下,他们都不会与父母或近亲生活在一起。

离婚对配偶的影响。

因此,即使法官认为无罪,如果法官认为不合适,也不会判处以牺牲罪责为代价的养恤金判决,也可以判“有偿maintenance养费”,因为这笔养老金不是应得的,而是对他们在离婚中的有罪感的一种制裁,法官可以凭借第288条第一款所给予的广泛裁决来减少甚至消除。

在无罪无辜的离婚诉讼中,任何配偶都不会被判处支付养老金。这是对离婚原因的一种假设,即配偶调解了客观原因或没有客观原因,我们先前将其归为最后两类离婚原因。

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放弃婚姻住所超过六个月,以及在正当理由分居超过一年的情况下,在两种情况下,如果分居是由于配偶之间共同同意分居而进行的, ,后来不再要求罪魁祸首重新加入婚姻住所,也没有放弃住所,并且无法配置这两种原因。

分离物体而不破坏键合

现行法律遵循1917年《家庭关系法》,而该法律反过来又受到1915年卡兰萨法令的启发,该法令在墨西哥提出了离婚,但该法没有就配偶之间可能的暂时或最终分居问题进行立法,打破束缚。《家庭关系法》几乎采用了1884年《法典》中与离婚有关的所有立法(该法典中仅规定了分居),从而赋予了解除羁押的效果,因此没有留下单独分居的空间,因为在此情况下,离婚取代了新的立法。

这是法学界最初的理解,它对配偶之间达成的临时分居协议没有任何影响,因为该协议违反了《民法》第182条,因为它违反了“婚姻的自然目的”,并且因此,它迫使配偶同居或离婚。按照第八节的规定,即使夫妻双方之间有契约关系,也要分开夫妻住所,因为这违背了法律,导致仍留在家庭中的配偶六个月后要求离婚。根据弗拉克(Frac)的规定,第267条(或一年)由离家的配偶提出。IX的同一篇文章。

从卡兰萨法令的解释性备忘录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将研究所从分立中排除的论点,并在这些论点中进行了具体说明:

a)简单的分居会造成比婚姻分歧更糟的不正常状况,因为它会鼓励家庭中的不和,伤害亲子感情并扩大社会的士气低落。

b)唯一的分离与自然背道而驰,谴责配偶不希望的独身生活。

c)隔离损害了每个人谋求福祉和满足其需求的权利。

d)这也侵犯了每个男人生育孩子的权利。

5.孝顺

顺从是一种自然的繁殖事实,是一种法律情况。生物从属关系与法律从属关系不重合,有时甚至不希望重合。根据第一,每个人都有父母,即使不知道他们是谁。生物育儿可以定义为将产生的人与其产生者联系起来的纽带,并且在遗传特征上具有重要的表现。对于法律而言,孝顺是两个人之间存在的联系或法律关系,法律赋予他们以生产性和被创造性为特征。

显然,法律从属关系必须以生物从属关系为基础,并以此为依据来建立特殊的从属关系,但有时生物学本身不能确定地建立生物从属关系。

根据自然,没有父母就没有孩子。根据该法律,可能由于父母身份不明或身份已知,未完成手续或出生亲属的法律关系的要求,可能没有父母。

即使从所有祖先那里获得了生物学上的血统和世袭特征,根据该法律,也仅在孩子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中规定了血统关系,因此,通过父亲和母亲的关系,这种关系就减少了。与其他祖先。

同理,产假是由分娩的事实和产品的身份确定的。如果出生被证明是母亲的孩子,并且声称母亲有亲属关系的人是该出生的产物。

父权的不确定性不是生物学上的,而是社会上的,因为只有男性细胞才能在母亲体内产生这种产物。法律通过推定消除了这种不确定性,这些推定尽管是基于生物学因素的,但仍基于家庭的完整,社会和平等等做出其他类型的归因,这超出了生物学领域,有时甚至超出了这一领域。他们矛盾。

合法子女的孝顺

合法婚姻所生的子女是合法的。即使对一个或两个配偶怀有恶意的人,出生于假定婚姻的人也是如此(第256和344条)。

据了解,婚姻的子女是在结婚180天后或结婚300天之前或在配偶分居之后出生的。 (第324条)。这是归因于丈夫的一般规则,因此,是妻子在此期间所生的所有子女。但这是一个推定,但仍然有相反的证据,因为有时会很明显地表明孩子不能成为丈夫的孩子,并且即使在该时期之外出生,他们也有其他假设属于丈夫。合法性的推定并没有比丈夫提出的身体上不可能的证据更多的相反证据(第325条)。

只要不与丈夫相抵触,子女合法性的推定就可以发挥作用,丈夫只能通过证明“在分娩前的十个月内,他无法与妻子取得性接触”或拒绝对他的生育来否认亲权。 (第326条)。在规定的时间内,《守则》表明了它希望阻止丈夫为父亲的妻子子女children亲的行为。

此外,法律文本否认妻子的口供是有效的,因为口供试图将丈夫的父亲身份归因于另一个男人而与之相抵触。这样做的目的是,通过使未与丈夫发生亲子关系的妻子的所有子女合法化,并将丈夫的这种矛盾行为限制在我们提到的仅有的两种情况下,来保护家庭。

如果妇女不遵守第158条规定的300天期限,并在该期限结束前缔结新婚,则该法律对丈夫的父亲身份的推定遵循不同的规则,这必须从结婚结束之日算起。以前的同居。在这种情况下,第334条将第一次婚姻归因于在第一次婚姻结束后300天内和第二次婚姻受到回应后180天内出生的孩子,并将第二个人丈夫在180年之后出生的孩子的父亲身份归因于庆祝第二天后的几天,尽管第一天后的300天尚未到期。

自然儿童的孝顺

我们的法规还提及合法子女,即合法的子女,这些子女是由其父母的后续婚姻自然出生的,出于所有法律目的,自该日起被视为婚姻的子女(第354和357条)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任何类型的天生子女都可以合法化,但那些乱伦子女或通奸的子女是由不能互相结婚的父母所生(参见《弗朗西斯法》第156条)。 III和V)。自父母结婚之日起,合法子女拥有合法子女的所有权利。

A)自愿承认

具有以下特点:

  1. 单边:声明性的。

三,很个人

  1. 个人不可撤销的庄严。

B)通过司法声明提起诉讼。

儿子及其后代是这些行为的唯一持有人,只有当他们不打算将已婚妇女的产假归咎于母亲时,才可以与母亲有关(第385条),除非从句子中推论出来。司法(第386条)。

产假可以通过任何证据来认可,因为确定的是分娩的事实和产品的身份。

另一方面,只能在案件中以法律限制性地指出手段调查亲子关系。这是合乎逻辑的,不能解释为反女权主义的措施,因为它源于自然本身。归因于假产科病房非常困难;另一方面,如果法律不限制对亲子关系的调查,则很容易将虚假的相貌归因于虚假的相貌,以作为勒索和严重的家庭与世袭问题的基础。

孝顺的影响

在这里也有必要区分合法和婚外的孩子。

  1. 对于合法的孩子。

他们有权保留其父母的姓氏。尽管《民法典》没有说什么,但由于公认的自然原因,我们在大多数情况下确认上述观点(第389条第1款)。由于法律没有说明应如何使用此人的名字,因此不需要他们使用这些姓氏。规定要求每个人都有名字。

他们有权由父母供养,他们的父母将由配偶决定由谁负担经济负担(第164条),而孩子们则可以凭借第165条赋予他们的优先权,要求对此权利作出保证。

他们有权居住在夫妻住所中,为此,《守则》将父母标记为合法住所(第32条第1款),并迫使他们与父母住在一起(第421条)。

他们有权受到父母的教育,他们的父母不仅必须提供获取文化的经济手段,而且首先要通过创造和维持有利于儿童和谐发展的家庭环境。对于合法子女,父母的婚姻承诺会加强这项权利,其中必然包括对子女的婚姻教育。

您有权在合法继承权中享有孩子的份额,并在必要时获得遗嘱养恤金。

  1. 对于非婚生子女,孝顺的影响是相同的,除了在父母家中居住的权利外,因为即使在of妃的情况下也不存在这项权利,因为conc妃没有生活的义务。在一起,因此当他们中的一个决定时,他们的生活就一起终结了。在这些孩子的情况下,父母受教育的权利也会受到不利影响,因为不与父母同住的父母无法充分履行这一义务。

在其他所有方面,公认的自然孩子与合法孩子是平等的,这是公平的,因为在没有征求他意见也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强加了他的条件。此外,在财产问题上,法律可以通过要求亲生子女的父母在可能的情况下确保其子女的经济未来而在不损害合法家庭的情况下走得更远。

七。采纳

这是我们大陆法系内的一个新机构,因为1870年和1884年法典均未将其纳入其规定之内。1928年的现行法规恢复了旧的收养机构。

通过收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建立了法律上的亲属关系,没有任何生物学依据。而且,如果存在,收养将不会进行,因为没有人可以收养自己的孩子。

收养的目的是保护被收养人的人身和财产,因此,只有在使受惠人受益时才应对其进行授权,而不仅仅是满足收养人的意愿。收养最重要的是被收养人的利益。

我们可以将允许采用的法律分为两大类:

  1. 被收养人与近亲属分离的人。在其中,领养人打破了先前的亲属关系,或者阻止了其在不存在时的诞生,禁止任何旨在调查被领养人的父亲或母亲的行为,无论是其本人还是其推测的父母,并命令进行销毁。在通过任何可能在将来建立生物学血统的证据(出生证明或任何其他文件)之前。

只有在收养结束的情况下,才允许调查父亲或母亲。

而是,该系统符合收养者的利益,收养者希望将来不受父母或亲戚的任何干扰,并阻止收养者本人确定其血统。

  1. 被收养人保留其近亲的人,尽管收养育儿虽然已存在,但仍优先于该人。近亲的近亲权将被暂停,如果收养未成年时收养期结束,将再次行使其亲权。血亲的所有其他义务和权利也仍然存在,尽管是收养者的义务和权利的附属。

该系统更符合被收养人的利益,在收养结束的情况下,受养人受到保护,可以由其亲戚供养并继承他们,但反过来,他也可以对其负有义务,这间接地也许他们会向采用者收取费用。被收养人知道或可能认识他的父母是谁。

第二种制度是我们的准则所接受的制度,根据该制度,“由自然亲属关系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收养而消失,只有父母的权力将转移给收养者”(第403条)。

调和与收养行为有关的各种利益是很困难的,因为它们是自然的父亲或母亲,收养者和被收养人。收养人几乎总是希望终止自然的父母身份,以使其不干扰新的收养父母身份,因为否则否则它将不会收养,这最终会损害被收养人。保持自然亲属关系可能会导致不道德的父母对收养者进行勒索或虐待,从而阻止了收养者进行收养。完全掌握在收养者的手中也可能会对被收养的孩子造成伤害,而收养者最终可能会对收养感到后悔。

八。结合

自由工会否认儿童的权利并提出要求。通过破坏家庭彻底使海关士气低落;我不相信。总之,自由联盟构成了未来的联盟,因为这将与进步和人类不断追求正义与自由理想的前进背道而驰。

因此,它坚持不道德行为,并因此坚持the夫的不法行为。这违背了良好的风俗习惯,并且总是对另一方构成对自己的过错(不想犯下的自私)(荣誉的丧失)(对每个人固有的侵犯他们进入世界的权利)并在家庭中受教育)和与社会一起(我们都应该避免的坏榜样)。永远不会超出法律的道德,显然拒绝了cu夫之妻,并将其视为简单通奸的加重情节,在婚姻之外始终是非法的。但是,在谈论the妇的道德方面时,应强调一点。

另一方面,法律承认与这些conc妃的意愿背道而驰,他们恰恰希望他们的联合不被承认。至少在彼此之间没有婚姻障碍的人们之间建立的conc中,一些作者甚至肯定了一个真正的conc协议的存在,这会导致a状态,因为他们没有做他们合法地可以做的事情。他们不受其自由意志的法律约束。

仅在宗教部长之前结婚但不去民事登记处的夫妇的情况仍然是一个重要部门,因为根据上述同一人口普查,1980年签约的每千婚姻中有222婚姻仅用于民事事务,728用于民事和宗教事务,仅50用于宗教部长。许多夫妻也是如此,由于极端的无知或懒惰,他们不符合民事登记处的要求(出生证明,资产协议,医疗证明等),并开始过着没有任何生活的婚姻生活。另一个手续;这些是真正的自然婚姻,当通过真正的婚姻同意而形成时,尽管法律形式主义将其归为此类,但不能视为conc妃。

《民法典》承认不符合普通法婚姻特征的其他类型的婚外婚姻并赋予其法律效力,因此,例如,允许“在母亲生活期间怀上孩子时对父亲进行调查”。与被指控的父亲在同一屋檐下,过着婚姻生活(第382条,第111条)。在这种情况下,调查亲子关系的行动并非源于cu夫,因为与之相关的推定包含在以下文章中。(第383条)。

cu昧总是向我们呈现,事实上,男人和女人发现自己,没有结婚就过着婚姻生活。

夫妻之间需要稳定和持久,这与暂时或零散的性结合(没有稳定性)或那些习惯性关系不同,但不伴随同居(没有持久性)。

因此,con杂有四个要素:

1)事实上的婚外情;

2)性交;

3)居住社区;

4)工会的一定期限。

我们的法律还增加了其他必要的要素,以使这种事实上的结合可以产生effects效果。在第1635条中找到了这些元素,因此,可以说,对于我们的代码而言,cu杂是将以下元素结合在一起的结合:

1)男人和女人的联合生活与配偶的生活相似。因此,同性之间没有conc妃。法律在任何情况下都说conc和and。

2)未婚者之间的事实上的结合,彼此之间或与另一个人之间-没有一个。如果他们彼此结婚,那将是婚姻;如果他们中的任何一个已婚,则将是通奸。婚cu不是上述第1635条所明确要求的通奸联盟,表明“婚cu双方都没有婚姻”。

前言

当前文本

1928年5月26日在联邦《官方公报》上发布的法律共和国宪法总统已向我发布以下法令:墨西哥合众国宪法总统PLUTARCO ELIAS CALLES对其居民了解:在运用国际电联国会根据1926年1月7日和12月6日以及1928年1月3日的法令授予我的职权后,

联邦地区民法典

初步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本法的规定在联邦地区适用于共同秩序事务,在整个共和国范围内适用于联邦秩序事务。

第2条男女的法律行为能力是平等的;因此,妇女不因性别而在获得和行使其公民权利方面受到任何限制。

Alberto Pacheco E.墨西哥民法中的家庭。全景图。1998年。

帕切科。Op。Cit。

血缘关系:人与人之间的血缘关系或亲和力。Encarta 2000。

帕切科。县城

发言人:代表他人发言的人。Larousse小字典

阿尔贝托·帕切科(Alberto Pacheco)。县城

“由于离婚,解除了婚姻关系,使离婚并能够缔结新婚。” 里卡多·索托·佩雷斯(Ricardo SotoPérez)。墨西哥积极法的概念。第147章

帕切科。Op。Cit。

血缘关系:血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Larousse字典

它是不可撤销的,因为一旦完成,它便会与有权这样做的人相抵触,但是却不能被这样做的人撤销。Pacheco Op。Cit。第195章

Pacheco Op。Cit。

Pacheco Op。Cit。

Pacheco Op。C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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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法律中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