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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国家新的刑事诉讼法中的替代指控

目录:

Anonim

摘要

处理未公布的程序法问题必然意味着恢复基本权利制度的概念基础和指导犯罪程序的保障,进而加深界定法治的结构根源和实质性原则。

我打算在本文中解决一个在程序论坛中鲜为人知的问题,例如替代性起诉,因为该问题在讲西班牙语的国家很少实施。

我相信,随着国家刑事诉讼法(第27,063号法律)的生效,将在阿根廷发布这一新颖的法律人物,它将加强新程序系统的担保性质,使其在拉丁美洲具有示范作用。

关键词

指控程序-指控-替代指控-国家刑事诉讼法典(CPPN)-法律27.063。

抽象

处理未公开的程序法问题必然涉及重新获得指导犯罪程序的基本权利和担保制度的基础,并深入挖掘其结构根源和定义法治的实质性原则。

在本文中,我假装提出一个在程序性论坛上鲜为人知的主题,以及其他指控,因为它在西班牙语国家中很少见。

我相信这项新的法律行动将与新的《刑事诉讼法》(第27.063号法律)一起在阿根廷适用,它将加强新程序系统的保障性,在拉丁美洲具有示范作用。

关键词

指控程序-指控-替代指控-阿根廷刑事诉讼法(CPPN)-法律27.063。

介绍:

犯罪行为在理论上被认为是起诉涉嫌应受惩处的行为者的一种手段或权力。

在刑事诉讼中,两个刑事诉讼程序系统以矛盾的方式发挥了主导作用。侦查系统将犯罪行为从其最初的调查(调查)到结论的判决(在句子中)集中在一个司法机构中,将调查者,原告人和法官的职能集中在一个人的法官中,这就是为什么辩护权受到限制的原因。的调查。此外,在调查系统中,由于关于事实和证据的辩论与法官将通过的最终决定之间没有关系,因此被告被迫做出广泛的辩护,其中涵盖了事实可以吸收的各种条件。犯罪。

为改善刑事程序而辩论的另一种制度是控告制度,尽管其起源很久,但它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接受,在委内瑞拉,哥斯达黎加,智利,秘鲁,厄瓜多尔,巴拉圭和哥伦比亚等国受到欢迎。 ,并将于2017年3月1日在阿根廷接受,其中包含新的《国家刑事诉讼法》的第27,063号法律生效。

也许是控告制度中最突出的特征是,程序实现的必要功能的根本性分离,使调查人员,原告人,辩护人和法官的素质从一个官员身上分散了下来。但是,我们认为,控告制度最显着和最重要的特征是按特定的分类和犯罪类型划定了审判的对象,为被告提供了在诉讼过程中必须驳斥的事实的保障。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人确立了不可预见的义务,要求原告人准确界定其在口头审判中可以证明的犯罪,但由于原告的要求与已证明的事实之间缺乏关联,而被判无罪,这是无罪的(同等原则) 。

在新的CPPN中将建立的控告系统为检察官提供了可能性,可以针对那些证明其主要论点为证词的案件,指出可能界定不同犯罪类型的犯罪行为的事实情况。方式不足。制定了新的《国家刑事诉讼法》第242条:

“如果在辩论中没有证明构成其主要法律资格的要素,则检察官办公室的代表可以选择指出事实的情况,以使被告的行为可以用刑法以外的数字来表述。投诉方将具有相同的权力”。

我们认为,替代性指控将在其第一本书《第一篇标题》中强烈表达,通过迫使法官宣布被告无罪释放,从而加强了《刑法》的保证性质,这将标志着阿根廷刑事诉讼的一个里程碑。原告并未证明其论点在他的指控中得以维持,因此阻止了法官纠正公共事务部的错误或不足。

本文已尝试解释该图的范围和重要性,建立自己的立场,使所讨论主题具有类别和特殊性,并讨论一些作者提出的标准。

现在,要了解替代性指控,我们必须首先了解犯罪行为及其执行方式,几乎完全是指将建立新的《国家刑事诉讼法》的系统,以及定义对于理解犯罪的重要要素。替代起诉,并简要审查了提出起诉的各种制度,这将被阿根廷接受。

二。背景

那个行动。刑事诉讼。定义。指责和归责。

在研究该主题之前,有必要定义和理解什么是犯罪行为,即指责和归责,以便读者可以在法律和空间上定位要处理的关键点。

长期以来,该诉讼被理解为“是实质主观权利的组成部分,或者是在其积极和侵略阶段的同一权利”,也就是说,它成为法律赋予个人以向管辖机构行使权利要求,要求获得受损害的权利。

我们可以将诉讼理解为“通过执行原告针对被告的主张而赋予法官的每位公民的法律权力,以要求诉讼的组成”。Couture告诉我们,“诉讼是执行索赔的法律权力。” 就其本身而言,昆卡将行动定义为“一种为集体利益服务的公共权力,这导致司法活动获得国家的法律保护”。

在涉及公共利益时,由行为保护的主观权利既授予个人,也授予国家本身。因此,《昆卡评论》是法律赋予当代公民一切权利的权力,没有任何区别,这是当代法律制度明示或暗示地保证的,有时在某些法律纠纷中,这种权力被委托给管辖机构的主动权。上市”。在后一种情况下,我们将面临公共诉讼,因为国家承担了行使该诉讼的所有权,有时甚至是排他性的所有权。

当它作为个人行使时,可以采取这种公共行动来主张国家的公民权利,例如通过采取行动来履行与个人承担的任何义务。同样,在吸收并承担受害者条件的国家,在保护公共秩序方面,尤其是在刑事方面,国家可以控制法律规定的行动的执行。

我们注意到,诉讼概念是在民事诉讼概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为使刑事诉讼概念化,刑事处理者已经在界定民事诉讼的程序理论中分析了对民事诉讼作出的条件。

界定刑事诉讼提出了一个问题,即恰恰涵盖了该刑事诉讼的所有人,因为在这件事上可以看到,法律并不将刑事诉讼专门授予国家,而是在特定情况下将其分担给必要的法律。受屈的个人或受害者进行锻炼。

刑事诉讼的概念在查士丁尼的《摘要》中有先例,该提法由塞尔索(Celso)制定,“被认为具有适当的先见之明”,被认为是在这一过程中追求应有的权利。

对于Binder,在刑事事务中,还必须从公共和私人角度考虑采取行动。私人诉讼是“受害者开始提起刑事诉讼的教职”。宾德(Binder)还指出,私人刑事诉讼不仅侧重于正式诉求,而且即使通过唯一的申诉也能实现。

公开刑事诉讼“是指由检察官或法官根据程序规则专门并根据职权行使其职务,以起诉犯罪。” “然后,公共犯罪行为的概念就成为在犯罪过程中支持国家行为合法化的基本要素之一。”

正如我们上文所述,刑事事项的两个程序体系与刑事诉讼的执行相矛盾。侦查系统将犯罪行为从开始到结束集中在全权管辖的司法机构中,该机构开始了解犯罪新闻,混合了调查员,原告人和法官的职能,这就是为什么抗辩权的原因。由于被告缺乏精确性,被告常常不知道自己被指控的原因,此外,由于对事实和证据的辩论与预期法官可以通过的最终决定之间没有任何关系,被调查者将被迫进行广泛的辩护,涵盖所犯罪行可能吸收的各种资格。例如,直到1999年,委内瑞拉才根据刑事诉讼法对这一制度进行统治。

争夺刑事诉讼首要地位的另一个制度是控告制度,它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接受,在中美洲和南美洲的大多数国家中都受到欢迎。

我们认为-如上文所述-控告制度最臭名昭著和最重要的特征是,以特定的犯罪分类和类型划分辩论的对象,为被告提供了安全感,因为他必须在审判期间进行驳斥。因此,新法典规定了原告人有义务准确地界定他在审判中可以证明的罪行,但由于原告的要求与事实不相关而被判无罪,因此被判无罪。 。这使国家有义务通过公共部检察官,只有在有真正理由的情况下才介入刑事诉讼,因此,它必须在所有情况下都予以行使。”

关于指责制度,马加利·巴斯克斯表示:

控告制度是第一个在时间上出现的制度,它对应于刑法的私人概念,其特征是:

  1. 该指控是由法官以外的其他人提出和支持的;该程序是口头的;由于口头表决,该程序是公开的;在原告和被告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权力。也就是说,证据的主张由当事方负责,被告人身自由直至判决终了。

随着《国家刑事诉讼法》的显着有效性,一场真正的革命将发生,采用一种控告制度,而撇开折衷制度-法国制度-将探究或简易程序阶段与公开阶段或审判合并在一起,也称为全体会议。

在新的程序立法中,刑事诉讼将通过几个数字来执行,但出于主题的目的,我们将强调其中两个:指控和所谓的投诉。指责是国家对该行动的行使。这将成为程序学家所说的“要求”,被翻译成犯罪领域,因为通过这种指控,犯罪行为受到了歧视,被界定为犯罪类型,并要求对被告或被指控有罪的行为进行起诉。正如PérezSarmiento所说:

作为一种刑事诉讼形式,指控是指控程序的基本前提,因为它显然源于其名称,因为作为一般且几乎牢不可破的规则,没有采取行动就没有这种程序的管辖权,它之所以得名,是因为它完全受制于起诉条款,而不像询问程序那样,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同时是调查者,原告和决策者的司法机构的无限活动。

我们之前说过,通过控诉和投诉的数字显示了控告过程中的犯罪行为。当国家通过公共部以其持有人的身份采取上述刑事诉讼时,在受到公共保护的合法资产受到损害的情况下,这一指控便得以实现。但是,当犯罪影响法律认为取决于受害者的行使的利益时,该诉讼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受害者,并通过投诉得以行使。投诉被理解为是个人在受害人的情况下提出的指控。申诉也可以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进行,但要取决于起诉的条件和资格。

通过指控或投诉,归因于被调查人的犯罪被归罪,并将归因理解为“应​​受惩罚的行为的归因”。完成插补工作后,必须将受到制裁的犯罪行为定为犯罪类型(盗窃,凶杀,抢劫),并确立适当的法律资格

根据产生犯罪行为的情况(合格,加重,简单)。对于卡内鲁蒂(Carnelutti)而言,该指控是正确的“刑事诉讼的提法”。树立严格的犯罪意识,“归咎于将特定犯罪结果归因于一个人的行为”。

三,提出指控。系统。

一旦调查工作完成,检察官必须确定它是否为要求对被告进行公诉提供了严肃的依据,也就是说,“毫无疑问,该指控将基于口头审判中提供的证据将极有可能被起诉”。做出“定罪”,这将在排除了刑事诉讼是否可行以及各种最终行动(例如开除)的假设之后进行。如果检察官认为对起诉被告有充分的依据,他将通过控告诽谤来确定归咎于被调查人的罪行,以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要求。 “连同推定,在起诉中,检察官必须提拔口头审判中必须撤离的证据。

提出控告后,控诉阶段就开始了,该阶段将以开庭审理的命令结束。控告将界定辩论的对象,“因此,刑事起诉控告制度的基本优点之一是,控诉确定了辩论的框架或范围。”

一旦承认这一指控,它将准确确定:

1)被告所针对的对象,作为被告,获得被告的类别。为了获得辩护权,这必然导致必须告知被告针对他的诉讼,并且只能根据此限制为自己辩护。

2)控方设定了辩论的范围。从我们的角度来看,这是起诉的最重要职能,因为它可以使辩护权得到更大的保障和确定性。此外,由于它迫使原告以很高的精确度确定事实,根据进行的调查,这将能够证明事实的事实,并根据事实发生的情况证明属于犯罪的法律资格。

3)根据控告制度的结构,必须在口头审讯中撤离起诉中提供的证据,该证据在调查中提供了对被告进行公开起诉的依据,从而保证了控制和相互抵触的原则。证据,使检察官在平等条件下进行辩论时,在民事诉讼中与当事方的情况相似。

A.行使刑事诉讼制度:

行使指控有不同的方式。这些是在涉及控告制度的不同立法中给出的,并根据持有人或提出该制度的方式确定。

1.根据其持有人行使刑事诉讼的系统:

它分为三种模式:绝对模式,累积模式和替代模式。

在绝对体系中,国家完全保留刑事诉讼的执行权,不包括受害者积极干预这一过程。关于这种制度,PérezSarmiento肯定说:“他们假定,对公共行动罪行的司法起诉完全是通过检察署或公共事务部与国家相对应的,因此,如果该机构在拟订中不涉及利益在此过程中不会受到刑事审判。”

根据这种类型的系统,“由案件的法官提起诉讼的刑事诉讼仅由公共部门行使,个人只有权力敦促由该人提倡诉讼”,他们将这样做。通过投诉,因为这是“公共部的独家公共行动”。

该系统是大多数盎格鲁-撒克逊国家,尤其是美国使用的系统。由于国家完全吸收了刑事诉讼,因此认为这些制度限制了受害者的权利,“也许这是这些制度的最大弱点”。

累积制度“是指各种主体可能同时行使刑事诉讼的制度”,其中观察到国家通过检察官,私人检察官,甚至是检察官参与了诉讼的实施。引起公众骚动的流行原告。佩雷斯·萨米恩托(PérezSarmiento)认为“受此前提启发的系统是所有人类已知的最民主的系统。”

最后一类是行使刑事诉讼的制度,它们是所谓的替代制度,其中诉讼的所有权完全属于国家,而其余则属于受害者,而受害者在国家考虑时会利用它们不方便不提起刑事诉讼。在这些情况下,通常是当公共部检察官停止提出起诉时,法院很可能会传唤受伤者或受害者进行起诉。

2.根据建议的方式行使刑事诉讼的系统。

从这个方面,我们谈到纯净和简单的系统,有限的替代品和完整的替代品:

在第一个系统(纯粹和简单)中,原告(公共或私人)“只能以一种且唯一的方式提出事实,只有一种可能的限定条件,并具有单项惩罚性主张,才能提出控告。”

根据有限选择的制度,原告可以在其指控中提出几种具有不同法律资格的刑事选择。但之所以冠以这个名字,是因为一旦证据辩论结束,原告人就必须“仅选择一种上述变体,以使其成为原告的唯一内容,在口头报告中解释其选择的理由”。

完全替代的系统允许原告“在整个过程中维持制定的原告变体并维持到最后。” 我们认为,这是一个欢迎新的《国家刑事诉讼法》的系统,其中某些变体将在下一章中提到。

最后一个系统细分为绝对完全替代系统,在该系统中,原告可以拥有多个替代方案作为主要替代方案,而在子公司替代方案中则可以拥有一个子替代方案,在该替代方案中,原告可以进行主起诉,而在没有替代方案的情况下,可以由一个或多个子公司替代主要的要演示的。

IV。替代起诉书。

作为一般规则,可以确定,一旦调查结束,这将为被告的口头和公诉提供严肃的基础,则提出控告,其要求在第241条中作了明确规定,除其他外,确定了“适用的法律规定及其与事实和与被告人的干预的应有联系”。

通常,除其他事项外,指控本身仅限于明确表达对原告的犯罪类型,并精确确定法律资格,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该法律资格应归因于应受处罚的行为。当提出控告性诽谤时,辩论在口头审判中所涉及的框架是有限的,这就是为什么必须根据发生的事实和证据将其加以利用的犯罪类型及其法律资格予以指定的原因。

现在,这种指控的概念简单但本质上很复杂,完全决定了将要锁定诉讼的事实法律框架,因为它使法官根据法官在指控中提出或主张的内容做出裁决。公众宣誓的代表。此外,由于明显的原因,它有义务使原告在证据辩论中证明合格的事实,因为如果他的主张被歪曲,它将切断所有定罪的可能性,并且法官无法纠正,因为这会使判决无效。

可以轻松思考或想象一个特定案件,在此案件中可以准确而又无重大困难地确定犯罪的确定(盗窃,抢劫,杀人)及其法律分类(严重,合格,简单)。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会发生犯罪行为,使犯罪行为在某些犯罪类型或法律资格之间发挥应有的作用,例如在盗窃和不当盗窃之间;在强奸和肉体行为之间;在故意杀人(自愿性过失)和最终故意谋杀之间;在简单的凶杀和故意杀人之间;造成难以准确地区分其属于哪种犯罪类型的情况,这种情况使原告错误地提出了要求,并因此迫使法官裁定被告无罪的风险。

鉴于其严格的规定,这种情况在大多数采用绝对对抗系统的法律中都会发生。但是,控告制度所在的国家没有统一的趋势,因为采取行动的方式会根据提议的方式(纯净,简单,有限的替代方案和完全替代方案)或根据其持有人(绝对的,累积的)而有所不同或替代)。

新的阿根廷制度欢迎实现真正正义的基本前提,它对它所考虑的保证给予广泛的保护性控制,并着重强调了其第一本书第一篇,其中立法者强调了保护这一程序的保证。

应当指出的是,在其他实施了控告制度的国家中,有人错误地质疑其确立的权利仅集中于对被告的保护,因为它们是法律上的弱者。但是,在阿根廷,这种立场是完全可以反驳的,因为据观察,《守则》规定了当事各方平等的原则,无论如何,它的目的是通过重建真相来增强司法的威严。

在新的CPPN中,根据第242条的规定,检察官有另一种可能性可以在一种类型的犯罪和另一种类型的犯罪之间进行选择,其中规定:

第242条-替代指控。检察官办公室的代表可以选择指出事实事实的情况,以使被告的行为可以用刑法以外的数字来描述,如果构成其主要法律资格的要素在辩论中没有得到证实的话。原告将具有相同的权力。

替代性指控的这一数字将是阿根廷的最新适用情况,此外,在世界上许多采用该指控系统的法律中都没有考虑到这一点,仅在委内瑞拉,西班牙和古巴引用了该指控。

现在,既然指控决定了辩论的对象,那么像佩德罗·贝里兹贝蒂亚这样的作家就认为,这一数字是为了避免“辩护可能会在口头审理中被捕,而且它不能证明事实或提供旨在反驳这些观点的论点”可能的法律资格”。

我们知道,替代性指控为寻求真相提供了真正的保证,因为它避免了在提出指控时,由于某些犯罪行为的特殊情况,犯罪类型被不精确地推定了,在口头辩论的效率低下,相反,基于相同的事实证明,发生了另一种类型的犯罪。

因此,在确定检察官提起另类指控的可能性时,显然即将到来的刑事诉讼制度是高度有保障的,这突出表明立法者希望保护当事方。一方面,它可以防止原告提出虚假的主张;另一方面,它可以保护被告免于因资格变更或掺入已知事实而产生的意外惊喜,这些事实破坏了他的辩护权,并由此而来。这个新颖人物的原因。然后,为了尊重第一个标题中所标明的控制刑事诉讼程序的保证,初审法官在不接受因证据不一致而提出的指控时必须严厉,在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告无罪的情况下下令将其撤职或无罪开释。检察官援引的指控。和,检察官在提出指控时必须更加谨慎和自信,以免破坏他的主张。

然后,当检察官发现在两种犯罪类型之间或在几种资格之间建立最小差异的障碍时,他必须与主要控告一起提出替代性控告,在其控告诽谤中确立主要控告和另一项附带指控,以避免这意味着犯罪行为不受惩罚。

现在,有必要问自己:检察官在其指控性诽谤中可以利用多少种选择?我们认为,根据《守则》第242条的案文,检察官可以使用单一的替代性归责,因为该规则是通过以下方式以单数形式表述的:与“刑法 ”(我们的粗体字母)不同,这个原因使我们认为,新法典采用的制度是有限的选择之一,这与委内瑞拉当时采用的制度不同。

前述规则还规定,检察官可以使用事实的各种形式,也可以用不同的犯罪类型来描述,对此我们了解,立法者的意图是避免在事实评估时不准确。在不同的罪行或资格之间发挥作用。

一旦检察官利用替代指控,我们就会自问,直到检察官可以在审判的哪个阶段担任这两个职位?我们认为,直到审判结束,因为立法者不会限制机会。但是,我们认为,检察官应在辩论结束时(CPPN最后讨论第268条),从主要结论或替代选择中选择他选择的哪种指控,其理由是在得出结论时您应该已经清楚可以证明哪些事实另一方面,在辩论结束时,将两种不同类型的刑事犯罪认定为一种行为是不同的,因为这不能得出相互排斥的结论,这是没有意义的,也不是很讲究。

最后,应该指出的是,《刑法》第242条赋予了向申诉人提供替代指控的权力,既可以通过他自己的私人指控也可以这样做,也可以坚持检察官提出的指控。

到目前为止,这种情况似乎很简单并且已完全解决,但是在简单的面纱背后隐藏着一个更复杂的现实,值得考虑。

我们首先要说的是,在某些国家/地区,明确允许法官基于“基于法治原则”的事实,对犯罪的法律分类进​​行修改,因此,有人认为,该诉讼是完全有效的,因为OrmazabalSánchez认为:“法官的检查不是从技术角度上针对指控,而是无论如何都应针对调查中的指控。实际上,法官与被指控的事实有关,但与公共事务部和申诉人对这些事实的法律分类没有关系。因此,例如,在委内瑞拉,允许初审法官(相当于CPPN的控方听证会)的法官将临时资格归因于该事实,甚至给指控中考虑的资格赋予了不同的资格。此外,允许初审法官为事实分配与开庭审理时建立的资格不同的事实,甚至可以修改先前批准的资格,这种情况在某种程度上使人想起了先前盛行的询问制度。

尽管在判刑时可能存在捍卫法官权力的立场,但对于新的《国家刑事诉讼法》是否可以准予变更资格存在疑问,因为程序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该权力,因此可以预先得出结论,法官必须尊重并遵守该条件。此外,如果检察官认为调查为起诉被告提供了严肃的依据,并仔细选择了他将在审判中使用的证据,他指示该证据来证明犯罪类型及其法律资格,则假装将其归类是不合理的。当他的基本任务是判断时,给法官另一个控制的可能性。

然后,如果在指控中错误地确定了犯罪类型,那么法官必须因此判无罪。

但是,必须理解,一件事是证明犯罪行为,另一件事是其法律资格。显然,如果检察官或私人检察官没有证明他们归因于被告的事实,则法官必须无罪释放他,因为假定他是无罪的。但是,当在法律裁决中发生错误时,我们认为不应发生同样的情况,因为-正如我们上面提到的-法官与资格无关。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认为法官可以修改归因于犯罪的法律资格,因为在任何情况下,这都是适用法律的责任。与此相伴的事实是,法律资格问题是纯粹的法律问题,而不会影响所称和证明的内容,即不会影响有争议的事实。相反的情况表示过度的形式主义可能导致有罪不罚。

在这方面,值得一提的一个例子是一个假设的案例,在该案例中,检察官指控犯有未遂杀人罪(根据《国家刑法》第79条,当时有人行劫并威胁了其生命)。受害者拿着枪支。但是,在审判结束时,法官认为,根据《国家刑法》第166条第2款的规定,所证明的是抢劫罪。即使已证明他的罪名成立,法官应否判他无罪?我们认为,逻辑上的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法官并不与法律资格相关,而与事实相联系。然后,法官必须给予事件他认为公平的资格,而忽略检察官建议的资格。

除上述内容外,我们还注意到,在控制听证会中并未明确授予法官修改法律分类的权力,包括修改指控的权力。因此,我们看到,开庭审理的命令(CPPN第247条)将“仅”提及所承认的指控。

现在,如果CPPN第247条规定的听证会旨在控制控方,即构成控方的审判听证会,那么认为法官的唯一职能是承认或不承认法官似乎是荒谬的。指责。

然后,在控告的控告性听证会中,将辩论控告的是非曲直,即,将讨论事实是典型的还是非典型的;是否有正当理由;被调查者是否不可言传;如果该行为是恶意的或有罪的。例外情况也将讨论;将对犯罪的类别进行辩论;将对证据的合法性,必要性,相关性和有用性提出质疑;甚至将就可能的无效性进行辩论。然后,假装法官只能接受或拒绝该指控是荒谬的。

尽管CPPN第247条(其中定义了法院命令必须包含的内容)没有提及此类判决,但必须从逻辑上接受法官必须准备包括事件和听证会判决在内的判决。 。在上述中间决定中,除其他决定外,还将表示在例如裁定驳回一项所指控的罪行时,未予接受的证据,资格变更,全部或部分接受指控。此外,由于它们是中间决定,因此可以提起上诉。

尽管存在这种脑震荡,但有必要了解法官的主计官职能并不构成财政活动的补救功能。然后,法官将下达命令,开庭审理,其中将包含已接受和完善的指控,并从事实和法律资格方面解释其限制。此命令将不具吸引力。

此时出现了问题,替代起诉是为了什么?考虑到上述情况,可能会认为该数字将来可能像委内瑞拉那样不再使用,这就是为什么该数字在生效两年后从《刑事诉讼程序法》中删除的原因。

现在,在没有试图得出未来将是错误的结论的情况下,似乎应该考虑存在替代起诉的原因(正如我们多次重申的那样),主要是通过以下方式保护被告的辩护权:定义法律事实框架,必须在该法律事实框架上进行辩护,无论是出于听证目的以控制控告,还是为审判(一旦控告的法官清除了控告)。无论如何,决定其价值和范围取决于法理学。

参考书目

  • BERRIZBEITIA,佩德罗,“第一次会议的中间阶段和控诉”,程序法处罚。新的刑事诉讼程序,UCAB,加拉加斯,1998 BINDER,阿尔伯托,刑事诉讼法导论,布宜诺斯艾利斯,临时,1999。CARNELUTTI,弗朗切斯科,“刑事诉讼的经验”,PEREZ SARMIENTO,Ecic,指控制度和口头审理,“TeoríayTécnica”,瓦伦西亚,Vadell Hermanos,1997年。COUTURE,Eduardo,民事诉讼法基础,布宜诺斯艾利斯,德帕尔马,1981年。CUENCA,Humberto,民事诉讼法,第一卷,加拉加斯,Ediciones de la la UCV,1994年DEVISECHANDÍA,埃尔南多,《程序法纲要》,第一卷,波哥大,美国广播公司,1985年法令27.063阿根廷国家刑事诉讼法,利勃曼,恩里科,《民事诉讼法手册》,布宜诺斯艾利斯,《欧洲法典》, 1980年。PEREZSARMIENTO,Eric,对《刑事诉讼组织法》的评论,加拉加斯,瓦德尔·赫曼诺斯,2000年。佩雷斯·萨门托,埃里克,控告制度和口头审判,“TeoríayTécnica”,瓦伦西亚,瓦德尔·赫曼诺斯,1997年。RENGEL ROMBERG,阿里斯蒂德斯,委内瑞拉《民事诉讼法条约》,第一卷,加拉加斯,Arte编,1992年。ORMAZÁBALSÁNCHEZ在马加里瓦克斯奎兹,“控诉”,第二届刑事诉讼法会议,加拉加斯,1999年,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第1页。 221VÁSQUEZ,马加利,新委内瑞拉刑事诉讼法,加拉加斯,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1999。VÉLEZMARICONDE,DEVISECHANDÍA的“刑事诉讼法”,埃尔南多,《程序法汇编》,第一卷,波哥大,美国广播公司,1985年WIKIPEDIA,公共刑事诉讼RENGEL ROMBERG,阿里斯蒂德斯,《委内瑞拉民事诉讼法条约》,第一卷,加拉加斯,阿特编辑,1992年。ORMAZÁBALSÁNCHEZ在马加里瓦克斯奎兹,“控诉的控制”,第二届刑事诉讼法会议,加拉加斯,1999年,UCAB, p。 221VÁSQUEZ,马加利,新委内瑞拉刑事诉讼法,加拉加斯,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1999。VÉLEZMARICONDE,DEVISECHANDÍA的“刑事诉讼法”,埃尔南多,《程序法汇编》,第一卷,波哥大,美国广播公司,1985年WIKIPEDIA,公共刑事诉讼RENGEL ROMBERG,阿里斯蒂德斯,《委内瑞拉民事诉讼法条约》,第一卷,加拉加斯,阿特编辑,1992年。ORMAZÁBALSÁNCHEZ在马加里瓦克斯奎兹,“控诉的控制”,第二届刑事诉讼法会议,加拉加斯,1999年,UCAB, p。 221VÁSQUEZ,马加利,新委内瑞拉刑事诉讼法,加拉加斯,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1999。VÉLEZMARICONDE,DEVISECHANDÍA的“刑事诉讼法”,埃尔南多,《程序法汇编》,第一卷,波哥大,美国广播公司,1985年WIKIPEDIA,公共刑事诉讼Hernando,《程序法纲要》,第一卷,波哥大,美国广播公司,1985年WIKIPEDIA,公共刑事诉讼Hernando,《程序法纲要》,第一卷,波哥大,美国广播公司,1985年WIKIPEDIA,公共刑事诉讼

参见发表在以下文章的文章:http://www.rionegro.com.ar/cipolletti/ratificar-para-2017-el-nuevo-codigo-procesal-penal-NY1504069

第27.063号法,国家刑事诉讼法

LIEBMAN,Enrico,民事诉讼法手册,布宜诺斯艾利斯,欧美法律版,1980年,第1页。111

RENGEL ROMBERG,Arístides,《委内瑞拉民事诉讼法条约》,第I卷,加拉加斯,阿德编辑,1992年,第1页。162

COUTURE,Eduardo,《民事诉讼法基础》,布宜诺斯艾利斯,Depalma,1981年,第1页。72

CUENCA,Humberto,《民事诉讼法》,第I卷,加拉加斯,UCV版本,1994年,第1页。135

同上

欢迎国家法律新《刑事诉讼法》的系统27.063

塞尔索(Celso)阐明的经典定义是:“行动无非是追诉法庭上应归我们的权利。”

宾德,阿尔贝托,《刑事诉讼法概论》,布宜诺斯艾利斯,专案,1999年,第1页。214

维基百科,公共刑事诉讼

BINDER,Alberto,同上,第p。213

第27.063号法,阿根廷国家刑事诉讼法

BINDER,Alberto,同上,第p。220

VÁSQUEZ,马加利,《新委内瑞拉刑事诉讼法》,加拉加斯,UCAB,1999年,第1页。27

法律27.063

必须强调指出,不仅指责构成了刑事诉讼的执行。刑事诉讼还意味着启动司法系统以起诉犯罪和审判罪犯。然后,在举报犯罪行为或受害者投诉时也将采取行动。

如果在CPPN中观察到投诉的结构,则基本上构成了启动调查的一种方式–参见CPPN第208条。通过申诉,认为自己是受害者的人会成为诉讼程序的积极参与者,并且这会发生在公共诉讼犯罪中(请参阅《 CPPN》第85条),因为私人诉讼犯罪将完全取决于受害者的冲动。但是,当公共部检察官提出控告时,根据CPPN第243条的规定,申诉人可以坚持起诉,也可以提出自己的控告。在这种情况下,他将不再是原告,而将成为“私人”原告。

佩雷斯·萨门托(PEREZ SARMENTO),《道德经》,指控系统和口试,瓦伦西亚,瓦德尔·赫曼诺斯(Vadell Hermanos),1997年,第1页。39

PEREZ SARMIENTO,同上,第p。347

Francesco的CARNELUTTI,“刑事诉讼的经验”,埃里克·佩雷斯·萨米恩托,埃里克,《刑事诉讼程序法典》,加拉加斯,瓦德勒·赫曼诺斯,2000年,第1页。346 22

PÉREZSARMIENTO,埃里克(Eric),《刑事诉讼组织法》,加拉加斯,瓦德勒·赫曼诺斯(Vadell Hermanos),2000年,第1页。346

BERRIZBEITIA,佩德罗(Pedro),“中间阶段和控方”在第一次会议上。程序法处罚。《新的刑事诉讼程序》,加拉加斯,UCAB,1998年,第1页。207

法律27.063

同上

第246条《国家刑事诉讼法》

第247条《国家刑事诉讼法》

佩里兹·萨米恩托(PEREZ SARMIENTO),埃里克(Eric),同前,第9页。40

埃里克(Eric),佩雷斯·萨米恩托(PÉREZSARMIENTO),同前,第238页。44

DEVISECHANDÍA,Hernando,《程序法纲要》,第一卷,波哥大,美国广播公司,1985年,第1页。194

VÉLEZMARICONDE,DEVISECHANDÍA的刑事诉讼法,埃尔南多,同前,第194页

埃里克·佩雷斯·阿玛尼托(PÉREZSARMIENTO),同前,第44页

埃里克·佩雷斯·阿玛尼托(PÉREZSARMIENTO),同前,第45页

同上

同上

埃里克·佩雷斯·阿玛尼托(PÉREZSARMIENTO),同前,第46页

同上

同上

国家刑事诉讼法,第27.063号法

值得注意的是,阿根廷刑法中不存在这些数字。

参见第119条《刑法》标题和原义f0)

字面b)第81条《刑法》

第二条《国家刑事诉讼法》

第27.063号法,阿根廷国家刑事诉讼法

从《刑事诉讼程序法》于1999年1月1日生效到部分改革11/14/2001为止,其他指控是有效的。它是在第329条的最后一节中确定的:“公共部可以替代地或替代地指出那些事实情况,如果不以任何形式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则可以用刑法以外的其他形式来确定被告的行为。辩论构成主要法律资格的要素,以使被告能够辩护”。

贝里兹贝蒂亚,佩德罗(Pedro),引文,第28页。210

我们澄清说,根据CPPN第262条的规定,有可能由于新事实而扩大指控,而这些新事实在审判前是未知的,或在审判之际出现。

这体现了法律原则,即当立法者不区分时,口译员不得区分。

瓦克斯奎(VÁSQUEZ),《玛加莉(Magaly)》,同上,第243页。171

Magaly的VÁSQUEZ的ORMAZÁBALSÁNCHEZ,“控制指控”,第二届刑事诉讼法会议,加拉加斯,UCAB,1999年,第1页。221

委内瑞拉《刑事诉讼组织法》第314条规定:“开庭审理的命令必须包含(…)2.事实的清晰,准确和详细的清单,其暂定法律分类以及关于理由的简要说明。认定,以及在适用的情况下偏离指控的法律分类的原因“

委内瑞拉《刑事诉讼组织法》第345条在其第一节中规定:“在定罪后,法院可以给予事实与指控或开庭审理的命令不同的法律资格(…)”

听证会控制指控第246条《国家刑事诉讼法》

撇开内的分析,因为这是在审判中要讨论的问题。

CPPN第246条的第二节提到了这些决定,这些决定必须反映在文件中,即在句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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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国家新的刑事诉讼法中的替代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