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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权力中的法定使用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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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im

父母的权力无非是权利和义务的单一复合体,因为在很大程度上,父母是履行义务或权利义务的权利。

该法律的内容是所有者为另一方的利益而满足的利益,没有双边关系,因为该条款不是对等的,而是为接收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因此,我们发现,父母的权威与父母双方都相对应,父母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让孩子受到照料和照料,注意他们的身心发展,接受教育,指导他们的社会,道德和意识形态形成,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是,为了您的利益和资产的合理使用而进行管理。

这是这项工作的主题,从对法律使用权制度的一般分析的角度出发,正是作为父母权力的行使。为了实现这一主要目标,已将其分为两个部分:

制度的历史法律演变及从理论和比较法学角度对制度的分析。

该机构的历史法律演变。

从罗马法时代到现在,亲权的概念以及其中的法律使用权制度已经得到了完整的发展。

因此,对于古罗马人来说,父母的权威是掌门人对家族成员拥有的一套权利,因此,不仅父亲与子女之间存在关系,甚至包括这些受制于家庭成员。另一方面,假定这是一组权利。

这套权利是如此广泛,以至于罗马人吹嘘自己是拥有最大权威的承认一家之主的人。

父母对孩子的权利是无限的。

他们享有生与死的权利,有权出售他们,并拥有子女获得的一切财产的特权。

这种权力甚至超过了大多数受苦者的年龄,并且仅由于头部的死亡,丧失自由或公民身份,由于儿童的解放或放弃让其收养而终止。 。

父亲或儿子的自由或公民身份的丧失也暗示了父母权的丧失,因为这仅是罗马公民认可的,并且只能落在相同条件的个人身上。

随着时间的流逝,这种家长权力的组织正在发生变化。从家庭成员对子女的生死权起,他们进入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政权。

这项绝对权利受到削弱,因此君士坦丁开始对杀人犯(即未经父母批准而杀害儿子的父亲)的杀人家庭判处刑罚。在买卖儿童方面也发生了同样的情况。

根据第十二表的法律,确立了三连串的销售导致儿子从父亲的权力中解放出来。后来,法理学走得更远:确定了第一次买卖产生了儿子的自由。

因此,我们到达了贾斯汀尼安时代,在那段时期,对家族法的修改如此之大,以至于经过适度的修正,并得到了权威的监督。

以此方式可以在父亲对其子女的权利与对奴隶和事物的权力之间建立完美的区分。

在这一演变过程中,开始引入对特殊性的认识。首先是预言。

这是一个简单的父母让步。给儿子指定数量的财产进行管理,尽管它仍然是父亲的财产。

最近,军事财产的建立将使人们认识到异族法律或主体的法人资格。Alieni-juris被确认有权处置在军事服务中获得的资产。

这就是军事资金的来源,军事资金是儿子的一套资产。

然后是不定财产,父亲对其拥有使用权。但是如今,它的概念已得到扩展,因此,有人称其为法律使用权,即赋予父母使用和享用其子女资产的权利,

以及这些资产产生的成果和收入。在行使父母权力方面存在局限性,在这种情况下,是关于儿童资产的处置,在现代主义中,每天都有增加的趋势,总是捍卫残疾的未成年人或老人的利益。

从理论和比较法的角度对制度进行分析。

从最现代的制度概念开始,并在上一节中提到,我们认为谨慎的做法是坚持Borda的论点,因为它认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家庭法制度,因为它显然是由于家庭法而产生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戚纽带,这是法律所规定的事实,这使父母有可能使用和享受其子女的财产,但是将其归类为使用权往往会使这项权利与纯粹的使用权混淆继承并继承其本质,这无非是对儿童资产的管理设定了限制,他们都是《家庭法》的成员。

这样,从广义上讲,父母有责任始终以自己的名义和利益来管理子女在少数群体期间获得的资产。

现代学说恰好指出该职能参与了任务的法律性质,但各种法律都针对该合同制定了例外,例如其法律渊源,因为它对应于承担全部权利管理或履行义务的义务。例如帐户。

父母为履行此项职责所能给予的行为可分为保护区,管理区和处分区。

区别很重要,因为有关行为的类型将需要更大的条件来准予其行为并因此具有效力。

保管行为包括旨在维持儿童资产状况良好的行动,无论是其维修还是易腐商品的销售,无论其商品化程度如何,都应采取一系列中断处方期的法律行动,而不是接受捐赠。受制于繁重的费用或利益。

简而言之,旨在保护儿童遗产的行为。

在考虑共同行使父母权力的制度中,任何父母都可以模糊地授予保护行为,首先是因为它并不意味着损害孩子的资产,其次,是要保证与之签约的第三方父母对他们庆祝的合法业务的有效性感兴趣。

管理行为的目的是使孩子的资产根据其数量和价值来支付相应的水果和利润,甚至增加它们。

这些行为可能包括无风险的投资,在银行帐户中的存款,租赁儿童的财产,处置业务,改善儿童的房地产,通过实际代位原则以儿童的名义购买资产或权利。 ,接受继承或遗赠。

在承认父母双方共同行使的法律中,必须共同授予行政行为。

处置行为应理解为是减少一个人的资产或倾向于损害其资产的行为。买卖是第一种情况的示例,担保权是第二种情况的示例。

这些措施的重要性使法律以最大的保证围绕着庆祝活动:父母的联合干预,司法授权以及各种法律,以证明执行处置法令的必要性或优势。

行使行政职责需要特别考虑,因为在美洲大陆可以观察到两种趋势。

传统上,父母会利用其子女产品的水果,天然,民用或工业水果(而不是产品),以减少事物的实质(矿山生产的东西除外)。

出于对自己的利益的考虑,这种工作受到限制,原因是要注意自身负担,这些负担会影响到使用权;使用方面的另一个限制包括将孩子的遗产通常赚取的收入用于生活和教育费用。

因此,可以肯定的是,父母将这些水果的剩余部分纳入了他们的遗产。

-该计划仍保留在该地区的《民法》中(阿根廷,巴西,智利,称“父母权力”行使对儿童资产的管理权;厄瓜多尔;墨西哥等)。

但是,《家庭法》(玻利维亚,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等)剥夺了父母对孩子资产的使用权(某些法律除外,这是他们的极端个人需要),甚至还要求他们准备此类资产的清单并在管理结束时提供帐户。

因此,例如,在西班牙的纳瓦拉州,通过3月1日第1/1973号法律,该法律批准了该州的省级民法汇编,确定了父母将管理子女的所有财产受其授权,但以下情况除外:

1-商品的自由对象在任何人授予的时候都排除在父母的管理之下。

设保人还可以排除父母的使用权,并建立他认为适合管理和处置这些资产的制度,包括排除司法授权的需要和司法辩护人的干预。

2-父亲,母亲或父母双方因有尊严而无能为力而无法获得的人。

这些资产将由另一方父母管理,否则,将由司法任命的管理员管理。

当父母的行政管理威胁到孩子的财产时,应利害关系方或检察官的要求,法官可要求父母提供足够的担保,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财产,甚至剥夺父母的财产。主管部门的父母并任命一名管理员。

在行政结束时,孩子,司法行政官或检察官可以要求父母提供前者的账目,并要求赔偿损害赔偿和适当的损害赔偿。三年后将规定相应的措施。

未经检察官事先听取司法许可,父母不得放弃子女的权利,转让或妨碍房地产,工业或商业机构或其基本要素或具有特别价值的物体。

取消抵押或收取抵押信贷后的其他实际担保,通过行使合法或自愿撤回权进行的转售,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处置行为,都不需要此授权。

父母可以自己接受任何有利于子女的牟利条款,而无需司法批准;但是,这对于拒绝前者是必要的。

如果未成年人已经年满16岁,并且在公开文件中表示同意,则不需要前两段所述的司法授权。

由于它与现代趋势有关,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从原则上承认父母对子女财产的一般才能,设定了行使父母权力的限制,从而明确确定了哪些是例外财产和财产。要求处置上述资产时进行司法干预和起诉。

就波多黎各的民法而言,它源于第99/1976号法律,它也承认父母双方均有权使用和享有子女的财产作为一般原则,但又增加了子女的身分。尽管受到父母权威的影响,他仍然远离父母生活。

《守则》的优点是收集机构发生和发展的每一种情况,这是这项工作的目的,因为它不仅概念化了父母,而且通过行使父母行为规范了父母的义务。 ,因为其中包括有关法律抵押的特殊条款,并且根据世界上大多数法规,当然也禁止转让和抵押行为,因此始终需要对其进行验证,法律授权,古巴的法律是通过对实用程序和/或必要性的自愿管辖权的过程来进行的,这是非常正确的称呼,因为它不仅对于对未成年人有用的情况是公认的,而且是必需的,能够彼此模糊地出现其中一个或两个。

尽管在波多黎各,父母在最后一次收获时有可能出售乡村农场的水果,但以前的规则除外。

规定任命辩护人,并将该机构扩大到认可和领养的孩子,如果父母离婚,还规定了孩子的资产状况。

在我们国家的特殊情况下,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的《家庭法》与所使用的示例相矛盾,并且与世界上最现代的家庭法相反,它并未详细规定制度,而只是限制了制度。在第85条第4节中阐明该条,代表它在父母权力机构内作为其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之一,而无需考虑简单管理和照顾儿童资产的问题并当然禁止其自由处置,然后在第87条中,它引入了我们事先提到的程序要素,即实用程序和/或必要性程序。

在一般意义上,最先进的教条学趋势是在未成年人资产的管理方面认识到的,无论该机构被称为什么,当未成年子女拥有资产时,配偶将决定哪一方将行使对未成年人的资产管理。法律本身所规定的例外,因此,他们认识到另一方认为有必要防止或纠正另一方对本人及其本人已经有害的未成年人的行为或程序时,另一方必须要求司法干预的可能性产品。

因此,行使父母权力的人就是其下属人的合法代表,并对属于他们的财产进行法律管理。

碰巧的是,当父母和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或收养人行使父母的权力时,在这里要指出,他们认识到父母以外的其他人也可以确保权利如果未成年人完全违反我们的实体民法规定,则资产的管理人将通过双方协议任命;但指定人员将在所有业务中咨询其财团,并且需要获得行政部门最重要行为的明确同意。

同样,当前的教义标准已经同意区分构成这个特殊的家庭法机构的资产,因此将其分为两类,即他们通过工作获得的资产和通过任何其他所有权获得的资产。

第一个属于儿子的财产,管理权和使用权,第二个属于儿子的财产和一半使用权;主管部门和使用权的另一半对应于行使父母权力的人。

但是,如果孩子通过继承,遗产或捐赠获得资产,而立遗嘱人或捐赠人已安排该使用权属于该孩子,或者该使用权被用于特定目的。

当根据法律或父亲的意愿,孩子拥有资产的管理权时,将被视为在管理方面已获解放,但法律规定对抵押财产或抵押房地产有限制。

行使父母权力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疏远或妨碍与孩子相对应的房地产和贵重家具,除非绝对必要或具有明显利益的原因,且必须由主管法官事先批准。

他们既不能签订租赁合同,也不能在每个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获得预期的租金;以低于销售当日市场报价的价格出售商业和工业证券,收入证券,股票,水果和牲畜;捐赠儿童的资产或自愿放弃其权利;也不代表孩子提供安全保障。

1.在这个主题内还包括所谓的特别策展人。

如果父母被剥夺了在其父母权力下的孩子的任何财产的管理权,无论这种行为是否依法发生(例如在继承权或侮辱性情况下),都将由该特别监护人任命它是根据个人意愿进行的,例如在捐赠或遗嘱处置的情况下,明确禁止父母管理。

参考书目:

1- Buch Santos,E。“关于《家庭法典》的评论”,《古巴法律评论》,第七年,1978年1月至12月,第243-251页。

2-CastánTobeñas,《西班牙民法》,普通和省级。电视。编辑雷乌斯。马德里。1983年。

3-《私法词典》。IT和II。1950年《 SA社论劳工》。

4-瓦罗纳,弗朗西斯科。“对《家庭法典》的评论”,《古巴法律杂志》,十一年,1975年5月至8月,第1页。57-58。

使用的法律规定。

1930年-波多黎各民法典。

1973年-第1号法律,纳瓦拉市民法和民法汇编。

1976年-第1289号法律,在古巴生效的家庭法典。

1987年-第59号法律,在古巴生效的民法典。

父母权力中的法定使用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