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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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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im

介绍

1930年代,由于关税限制的增加和货币的竞争性贬值,席卷全球的大萧条使世界贸易陷入僵局。这是为了鼓励国民生产以寻求经济复苏;由于贸易的减少,这种长期现象导致国民收入减少。这就是为什么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成立关贸总协定的原因,其目的是通过结合每个国家的互惠互利并将这两个国家的任何让步扩大到其他签署国,从而促进逐渐的多边贸易自由化。关贸总协定(最惠国条款)。

该协议的主要成就是建立了一个致力于增加多边贸易和解决国际贸易冲突的国际论坛。该协议取代了建立联合国国际贸易组织的提议,该提议由于冷战造成的紧张局势而未能成立。关贸总协定于1948年1月生效,更多的国家逐渐加入。 1988年,垄断了大部分国际贸易的96个国家属于关贸总协定,而其他国家则有具体协定,包括事实上加入了该条约。自1947年以来,关贸总协定成员共举行了八次关税会议,称为“回合”。第七轮,称为东京回合,于1979年结束。第八届关税会议称为乌拉圭回合,于1986年末开始,于1994年闭幕,其协议包括自1995年1月1日起由世界贸易组织(WTO)取代关贸总协定。

这项工作的主要目的是深入研究这个灭绝组织的特征,该特征是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基础,研究其政策,改革以及导致其衰落和随后转型的原因。今天称为WTO(世界贸易组织)。

概念与背景

GATT的首字母缩写反映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塔里夫与贸易总协定》)的英文名称。必须在不同国家执行的不同贸易政策中找到该协议的背景及其存在。

在进入本主题之前,很容易理解整合是一个过程,通过它,两个或多个先前分离的,具有不希望的估计单位维度的国家市场汇集在一起​​,形成了一个更合适维度的共同市场;这样的集成可以通过以下6种方式完成:

1.贸易协定:它们是国家之间为促进贸易而制定的部门合同或协议。

2.双边协定:它们是国家之间的协议,旨在促进两国之间的交流。

3.关税优惠:关税优惠制度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整合形式,其基础是,由于国际公认的暂停,一组海关领土相互赋予了一系列海关特权,而第三方无法享受这些特权。最惠国条款。

4.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可以被视为优惠与关税同盟之间的中间地带。自由贸易区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组成的区域,这些国家立即或逐渐废除彼此之间的海关和商业障碍,但每个国家都维持自己的关税和针对第三方的特殊贸易制度。

5.关税同盟:它们是两个或多个先前分离的国民经济一体化的最大体现。关税同盟首先假设立即或逐步抑制关税和构成该联盟各州之间商品流通的商业壁垒。关税同盟还意味着与第三国建立共同的关税(共同的外部关税),这正是使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之间产生差异的原因。

6.经济联盟:它们假定完全的经济一体化,相同的货币,相同的货币当局等;欧盟就是这种情况。

现在,让我们来解释一下是什么允许建立关贸总协定:从上个世纪的前三分之一开始,英国就鼓励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不受限制的贸易往来,使该国的工业处于重要地位。自由贸易的高峰出现在18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但是自从后者之后,法国和德国等欧洲国家采取了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实施关税),以保护其产业。自由贸易与保护主义之间的争论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演变,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时期,双边主义成为主要政策。结果,由于这种制度对经济交流的僵化,国际贸易受到阻碍。这些受制于国家之间的协议,该协议确定了适销产品(配额)的数量,并且适用的关税更高。自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这种发展基本上是在欧洲产生的,与此同时,美国提倡抑制经济壁垒并为所有国家建立平等条件。随着时间的流逝,这种政策的辩护得到了加强。有人支持这样一个事实,即根据该国的解释,第二次世界大战部分是由欧洲国家采取的保护主义措施引起的。为了改变贸易政策,战争结束后,美国召开了一次国际会议:“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在古巴举行,历时数月,于1948年3月结束。

尽管参加《哈瓦那宪章》的最后提议的协定从未由参加国签署,但在本次会议框架内开展的工作是使《关税总协定》具体化的基础。和海关与贸易(GATT)。

面对《哈瓦那宪章》的失败,以美国为首的23个国家于1947年10月签署的该协议继续其对缔约双方之间贸易关系的管制,其数目目前为128个,具体如下:

•德国•安哥拉•安提瓜和巴布达•阿根廷•澳大利亚•孟加拉国•巴巴多斯•巴林•比利时•伯利兹•贝宁•玻利维亚•博茨瓦纳•巴西•文莱达鲁萨兰国•布基纳法索•布隆迪•喀麦隆•加拿大•乍得•辣椒•哥伦比亚•刚果•韩国(共和国来自)•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古巴•丹麦•吉布提•多米尼加•埃及•萨尔瓦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美国•斐济•菲律宾•芬兰•法国•加蓬•冈比亚•加纳•格拉纳达•希腊•危地马拉•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圭亚那•海地•洪都拉斯•香港•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亚•爱尔兰•所罗门群岛•以色列•意大利•牙买加•日本•肯尼亚•科威特•莱索托•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澳门•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来西亚•马尔代夫•马里•马耳他•摩洛哥•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墨西哥•莫桑比克•缅甸,•纳米比亚•尼加拉瓜•尼日尔•挪威•新西兰•荷兰•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巴拉圭•秘鲁•波兰•葡萄牙•卡塔尔•英国•中非共和国•捷克共和国•多米尼加共和国•斯洛伐克•罗马尼亚•卢旺达•圣基茨和尼维斯•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圣卢西亚•塞内加尔•塞拉利昂•新加坡•斯里兰卡•南非•瑞典•瑞士•苏里南•斯威士兰,王国•坦桑尼亚•泰国•多哥•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土耳其•乌干达•乌拉圭•委内瑞拉•Yugoeslvaia•扎伊尔•赞比亚•津巴布韦•坦桑尼亚王国•泰国•多哥•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土耳其•乌干达•乌拉圭•委内瑞拉•Yugoeslvaia•扎伊尔•赞比亚•津巴布韦•坦桑尼亚王国•泰国•多哥•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土耳其•乌干达•乌拉圭•委内瑞拉•Yugoeslvaia•扎伊尔•赞比亚•津巴布韦

关贸总协定的四个主要规则

关贸总协定开放和自由的多边贸易体系的整个基础都遵循四个简单的规则:

1.仅通过关税保护国内工业:这条第一条规则虽然认识到成员国实行开放和自由贸易政策的重要性,但允许它们在任何时候保护国内生产免受来自国外的竞争这种保护只能通过关税来提供,并且保持在较低水平。为此,除特殊情况外,禁止各国实施数量限制。关贸总协定为实现上述目标而建立的法律体系很复杂,但它基于一些简单的基本规则。关贸总协定虽然捍卫自由贸易,但也承认,各国自然希望保护其产业免受外国竞争。禁止对进口实行数量限制的规定以关税保护原则为基础;但是,该规则有一个重要例外,即允许在国际收支(PB)中遇到困难的国家限制进口以维护其外部财务状况。

2.减少和合并关税:该规则旨在在多边谈判的框架内减少和消除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如此减少的权利包括在每个国家的特许权清单中。这些清单中的关税率被称为约束税率。各国有义务不将其关税提高到其时间表所约束的水平之上。规范这种让步的基本原则是要求互惠互利。要求通过抑制关税或抑制其他壁垒来更好地进入其他国家的市场的国家必须愿意做出让步,使其他国家认为它们具有同等价值并具有同等价值。处于较先进发展阶段的国家有义务以比经济增长水平较低的国家更高的关税削减和约束力的形式做出贡献和让步。

3.根据最惠国条款进行的贸易:每个国家都必须进行贸易,而不能区分进口商品的SO国家或出口商品的SO国家。最惠国待遇(MFN)原则中载有该规则。在优惠的区域协议中允许有例外。用简单的话来说,这意味着如果一个成员国对产品授予另一关税或其他利益,它必须立即无条件地将其扩展到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给予最惠国待遇的义务不仅适用于产品的进口,而且还适用于向目的地的产品出口,必须按照该产品向所有目的地的出口的相同汇率收取。此外,最惠国义务不限于关税;它还适用于:对进出口征收的任何费用;征收关税的方法和这些费用;与进出口有关的法规和手续;对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和征税,以及影响其销售的法律,法规或规定;在有关例外的规定下批准了数量限制的情况下,实行数量限制的管理。与进出口有关的法规和手续;对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和征税,以及影响进口产品销售的法律,法规或规定;根据有关例外的规定授权进行数量限制的管理。与进出口有关的法规和手续;对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和征税,以及影响进口产品销售的法律,法规或规定;根据有关例外的规定授权进行数量限制的管理。

4.国民待遇:强迫每个国家在边境上履行关税之后以比对同类国内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更高的税率进入国内市场后,不对进口产品征税。换句话说,该原则要求成员国有义务给予进口产品与该国制造的类似产品相同的待遇。

对公司的后果

乌拉圭回合针对农产品和纺织品制定的新监管框架将帮助所有国家遵守关贸总协定的基本规则,该规则禁止数量限制,并规定国内生产仅受关税措施保护。出于多种原因,出口公司更喜欢关税而不是数量限制。关税是透明的,其对价格的影响是可以预见的。另一方面,数量限制会带来贸易的不确定性,因为管理这些数量的当局可以自行决定修改配额的数量。最后,由于配额限制的操作需要颁发许可证,公司只有在其外国买家获得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才能出口。

乌拉圭回合还为所有国家的关税约束取得了重大进展。这些国家保证,由于具有约束力,谈判中商定的较低关税税率将不会增加,从而鼓励公司投资于工厂,设备和分销网络,并采取其他措施与这些国家发展贸易往来。那些出口产品的人。另一方面,合并为公司提供了保证,即本国政府不会提高原材料的关税和为生产出口产品而必须进口的原材料的关税。

最后,国民待遇规则向出口公司保证,其产品在满足海关关税和其他在边境应缴纳的费用后,进入进口国市场后,将不必按照规定缴纳国内税。高于国家原产产品的税率。国民待遇规则不仅适用于征收国内税,而且还适用于遵守有关产品的强制性规则以及这些产品的销售和分销。随着政府征收越来越多的税,这些法规必须在不歧视国内和进口产品的情况下适用,这对出口公司至关重要。

最惠国待遇规则的例外

关贸总协定的规定认识到,各国可以根据区域协议优先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没有义务将适用于区域协议当事方之间的贸易的最低或特许权费用扩展到其他国家。这些优惠的区域协议构成了最惠国待遇规则的重要例外。为了保护不属于这些协定的国家的商业利益,关贸总协定对此类协定的缔结非常严格。

这些条件规定:

•区域协定的缔约国必须消除它们之间贸易实质的关税和其他壁垒;和

•该协议不应给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增加新的障碍。此类协议可以采取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形式。

在这两种情况下,缔约国之间的贸易都是免税的,而与其他国家的贸易继续受最惠国关税税率的影响。

就关税同盟而言,成员国的关税是统一的,并统一适用于从非工会国家进口的关税。在自由贸易区中,成员国继续适用其本国时间表中规定的关税,但又未统一它们。

对关贸总协定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的分析

1993年12月15日,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主持下,有117个国家结束了为期7年的乌拉圭回合有关世界贸易最有利规则和条件的谈判。关贸总协定)。构成谈判内容之一的《实施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定》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该协议使用了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工作。本文档描述了协议,协议的开发方式及其对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影响。

所有国家都采取卫生(人类和动物健康)和植物检疫(植物健康)措施,以确保国内和进口食品对消费者都是安全的,并防止了有害生物在动物之间传播。植物。这些措施可能包括要求产品来自无病区,对进口产品进行检查,对产品进行特定的处理或加工,确定农药残留的最大允许含量或事实的要求。仅允许在食品中使用某些添加剂。

各国政府接受以下事实: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可能导致贸易限制。但是,其中一些限制超出了健康保护的要求,并被用于经济上保护国内生产者。当减少其他贸易壁垒时,可以将卫生或植物检疫限制用作保护主义机制,因为它们的技术复杂性使人们难以质疑它们。该协定旨在维护政府行使其认为适当的保护的权利,但试图确保不滥用这些权利并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关贸总协定与制药业

尽管制药业做出了努力,以使关贸总协定对药品价格的影响显得微不足道,但专家们毫不犹豫地表达了他们在这方面的关切。获得创新工艺和产品的专利权可能导致药品价格不成比例的上涨。尽管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ED)申明保护知识产权将在发展中国家产生有利影响,但尚不清楚这些国家如何增加创新以及如何确保技术转让。 。过去几十年来一直在经历的药物创新,它们主要集中在具有与发展中国家不同的病态的高消费市场上。当然,市场营销机制已经尝试-常常是成功-设置了对穷国人口而言不必要或非常昂贵的药品消费。还不知道如何确保技术转让,他们认为这是专利保护扩展的结果。将会发生的事情是,发达国家的研究和开发集中化进程将得到加强,而在另一些国家中,药物生产的最后阶段将剩下,而其他一些国家将仅进口制成品。当然,市场营销机制已经尝试-常常是成功-设置了对穷国人口而言不必要或非常昂贵的药品消费。还不知道如何确保技术转让,他们认为这是专利保护扩展的结果。将会发生的事情是,发达国家的研究和开发集中化进程将得到加强,而在另一些国家中,药物生产的最后阶段将剩下,而其他一些国家将仅进口制成品。当然,市场营销机制已经尝试-常常是成功-设置了对穷国人口而言不必要或非常昂贵的药品消费。还不知道如何确保技术转让,他们认为这是专利保护扩展的结果。将会发生的事情是,发达国家的研究和开发集中化进程将被加强,而在另一些国家中,药物生产的最后阶段将被遗留,而在另一些国家中,将仅进口制成品。将会发生的事情是,发达国家的研究和开发集中化进程将得到加强,而在另一些国家,药物生产的最后阶段将剩下,而其他国家将仅进口制成品。将会发生的事情是,发达国家的研究和开发集中化进程将得到加强,而在另一些国家中,药物生产将进入最后阶段,而其他国家将仅进口制成品。

关贸总协定改革

该条约的第一次重大改革于1955年获得批准。成员国同意对出口补贴和进口限制采取更严格的措施。在1960年代,关贸总协定再次进行了改革,以反映发达国家对欠发达国家的贸易问题的日益增长的兴趣。由于进行了这些改革,互惠原则没有要求更发达国家与其他成员国的关税减让相对应。最重要的改革是在乌拉圭回合中进行的:由世贸组织取代关贸总协定。

关贸总协定与世贸组织

尽管是为了取代关贸总协定而成立的,但世贸组织却纳入了原条约的所有措施以及后来经过修订和改进的改革,被称为关贸总协定1994。世贸组织将关贸总协定的任务范围扩大到新领域,例如服务和财产贸易知识分子,并提供了加强GATT措施的国际法律框架。由于世贸组织制定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因此,事实上,这是关贸总协定在新的强化结构下的组织和决定。实际上,关贸总协定本身不过是临时秘书处管理的一项临时条约,但实际上已被转变成一个具有全权的国际组织。

结论

•自由贸易区可以看作是优惠与关税同盟之间的折衷。自由贸易区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组成的区域,这些国家立即或逐渐废除彼此之间的海关和商业障碍,但每个国家都维持自己的关税和针对第三方的特殊贸易制度。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四条对宪法进行了规定,其中确立了其基本条件:释放成员国之间进行实质性贸易的障碍(以明确区别于优惠领域),并根据这一规定予以释放对一个计划,要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即不要太长。

•关贸总协定成员研究并提出了措施,以尽量减少新的和现有的贸易壁垒,包括降低进口关税和进口配额,废除成员国之间的优惠贸易协定。关税减让是根据互惠原则进行谈判的。某些产品的关税减让适用于所有缔约方,尽管在关税减免给民族工业造成严重问题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一项保护条款撤销最初的减让。关贸总协定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成员国之间贸易中不歧视的原则。加入关贸总协定的所有国家都同意在所有成员国中采取更有利的国家政策。成员国同意以同样的方式对待所有其他成员。

•在1980年代初,关贸总协定作为贸易驱动力的作用下降。这种下降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美国失去了世界霸权,尤其是里根政府在其第一任期内(198O-1984)宏观经济政策不足的结果。这一阶段的特点是紧缩性货币政策和扩张性财政政策相结合,再加上里根政府决定不干预货币市场(在特殊情况下除外),都会导致美元过高估。公共赤字和经常账户余额的严重失衡。

•这种宏观经济形势意味着美国公司相对于竞争对手的汇率丧失了竞争力,并导致外国产品(主要是日本产品)大量进入美国市场。这种情况使美国生产者的保护需求增加,以便通过增加贸易壁垒,(至少)获得由于美元高估而丧失的竞争力。

参考书目

•www.eresmas.com

•www.google.com

•西欧与拉丁美洲之间关系的年代学。ED。Irela; 1987年建 约定。PG.21

•MARTINEZ,Jaime。厄瓜多尔,辅助执政官和WTO。2000

•www.monografia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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