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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商标与工业模型之间的边界

目录:

Anonim

这项工作的目的是分析工业品外观设计与品牌之间的界限,更具体地说,是与三维品牌有关。

我们将区分三维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与两者之间存在的关系,以及这两个工业产权图中的任何一个提供保护的便利性,这取决于要优先考虑的时间。其保护,以保护产品的美学外观(受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或识别市场(贸易)中的标志,并从市场上的同行中识别出有利于其所有者的标志(受商标法保护)。另一种有效的策略(并且越来越多地被使用)是累积的保护,即通过两个数字(三维品牌和工业模型)对同一对象的保护。

我们还讨论《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有关这一主题的国家立法所提供的立法框架。

研究问题:

三维商标与工业模型之间的边界是什么?

总体目标:

确定三维标记与工业品外观设计之间的现有边界。

具体的目标:

一,确定三维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一般特征。

二。分析两个数字之间的差异。

研究方法:

  • 通过咨询课堂,论文,法律和出版物中收到的材料进行文献审查。

发展历程

自成立以来的《巴黎公约》涵盖了工业产权的保护,并确定了易受此类保护的数字,因此在其第1条第2款中宣布:“保护工业产权旨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商品名称,原产地标记或原产地标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随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专门介绍了该协议规定的每种模式,确立了概念和定义。

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或模型均在工业产权中构想的对象中定义,并且根据国家法律的不同,商标的处理可能因国家而异。

根据TRIPS第15条,商标的定义如下:“能够将一个公司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公司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任何标志或标志的组合均可能构成商标或商标。这些标志可以注册为商标,特别是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元素和颜色组合在内的单词,以及这些标志的任何组合。

当标志本质上不能区分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时,会员可以根据其使用所获得的独特特征来进行注册。成员可以要求标志必须在视觉上可感知,作为注册的条件。”

这些标记可以是标称,图形(图像),混合(面额和图形),三维和非传统标记(嗅觉,声音,移动,全息图)。

根据毛里西奥·贾利夫(Mauricio Jalife)的说法,三维商标是在各种法律中保护独特标志的最具创新性的人物之一,并被授予产品包装或产品包装的三维形式以及标识产品或服务的任何其他三维形式。借来的。

我们与商标和其他特殊标志有关的法令203号法令,在其第二部分中规定,只要可以与产品(包括包装纸),包装,产品形状或外观。

但是,TRIP并未定义工业品外观设计。随后,2000年的《卡塔赫纳协定》第113条将工业品外观设计定义如下:

“任何线条或颜色组合的产生,或任何二维或三维外形,线条,轮廓,配置,质地或材料产生的产品的特殊外观,均应视为工业品外观设计,而不会改变目的或用途所述产品。”

三维标记

三维标记应理解为产品的三维形状,只要可以对其进行界定即可,包括包装,包装以及产品的形状或外观。它们本身就是独特的产品和服务的体积形式。

同样,古巴法律包括绝对禁止商标注册的标志,标志由仅对其应用产品或服务具有功能或技术优势的形式构成。3

在三维标记的三方概念中,获得技术成果所需的形状是其方面之一。在这种情况下,试图划定工业产权区域之间的边界,避免了受专利法保护的技术解决方案作为商标的注册,特别是在这种情况下,是工业品外观设计。就是说,在相同的三维形状上,没有双重保护或累积保护。

工业设计

在构成知识产权的广泛范围内,工业品外观设计是一个特定的保护对象,尽管在不同国家/地区其处理方式可能有所不同,但它在所有现代立法中都得到承认4。

这些设计构成了外部或可见的二维或三维形式,将其合并到工业或手工业产品中,使其具有特殊的外观。这个术语涵盖了性质迥异的一系列美学创作。

在工业模型或工程图的特征范围内,我们可以:

  • 外观或外观:仅涉及产品的外观或外观,与产品的大小,步骤或获得产品所使用的要素无关,使其可见:必须对眼睛可见。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注册也被禁止,例如:那些由对产品或产品具有功能或技术优势的形式构成的外观设计。与工业模型密不可分的艺术作品与道德,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背道而驰的工业模型普遍被认为是工业模型和/或图纸可注册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相对于另一个已知的事实,它具有次要差异的简单事实并不能证明它具有足够的特征来认为它是新颖的。

两个图形之间存在边界

从词源上讲,它可以通过边界,障碍和/或限制等其他含义来理解,这是西班牙语词典提供的。

这两个工业产权数字(三维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存在一个称为“边界”的法律区域,尽管其特征是主观收费较大且难以通过简单评估进行验证,但当产品的美学外观决定了它的获得,并使其更具吸引力和可销售性,从而偏离了独特的功能(专为BRANDS设计),因此形状成为有助于商业成功的因素,从而保护了产品通过工业模型系统。

当三维形式为相关产品提供功能或技术优势时,将其排除在三维形式之外,并且基于以下事实:否则,将逃避法律制度中与专利法有关的时间限制。它可以被解释为包括功利功能(当形状带来技术优势时)和美学,其不仅限于技术性质,还包括装饰性形式,这些形式成为商业目的,因为它决定了产品的购买和销售。因此销售额增加。

此外,那些被认为是竞争必不可少的形式是在商标注册处拒绝注册的原因,这是为了防止商标偏离其表示原产地的功能,而获得具有其自身价值的美学功能。可通过版权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目的和预算不同的临时保护来保护表格。

工业品外观设计系统的目的是促进旨在获得新产品和装饰形式的投资和努力,如果这些产品具有新颖性和独特性,则暂时获得有限的保护。

由于其混合性质,以不同比例将美学(艺术)元素与功能或功利主义元素结合在一起;所提供保护的形式和特征将取决于这些方面中的一个或另一个是否享有特权。

给定产品的质量可以在其设计中得到认可,这会影响该产品在国内和全球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在选择市场上的产品时,引起消费者注意的第一件事是他们采用的设计。设计的质量决定了消费者是否购买的决定。在这里,其他附带要素,例如市场营销规则,价格发生率,市场类型,消费者类型等,可能会被附带估价。

由于所有这些原因,很明显,其保护制度(工业品外观设计)与知识产权本身内的其他形式的保护之间存在模糊的界限,例如:

  • 版权。三维标记(与我们有关)。有关不正当竞争的立法。

这是我们确定为边界的法律空间。

有时,由于在市场上使用了工业品外观设计,消费者不仅设法使其与众不同,而且还明确地在其中识别出产品的商业来源,从而成为可以作为三维品牌获得保护的显着标志。

如果我们认为任何能够在市场上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志都可能构成商标,则上一段中的陈述将我们直接带入两个工业产权数字之间的边界。将产品,包装和容器的形状注册为商标的可能性带来了将三维标记与通常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区分开的问题,后者也包含在产品,包装和容器中。

累积保护。两个数字之间的差异

对于上述所有情况,产品的形状或配置都可以同时享受作为工业品外观设计和三维品牌的保护。

累积保护是可能的,并且在提及产品配置的非功能性特征时会存在累积保护,只要产品的形状像品牌一样起作用,因为它不仅必须仅出于审美标准吸引购买者,而且还必须吸引购买者它还必须使人们相信所有包含此表格的产品都是由特定实体生产的,也就是说,已将其标识为商业来源。

但是,只要根据《商标法》和《工业模型法》以相同的三维形式同时进行保护,即指同一所有人或在其同意的情况下,这种累积保护是可能的。

因此,可以确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和三维标记之间的本质区别

a)关于其目的:

工业设计旨在促进围绕产品设计和投资的创造力,以生产结合了此类设计的创新消费品。

就其本身而言,三维商标的目的是促进市场透明度和竞争精神,并引导消费者需求。

b)关于其功能:

工业设计具有促进产品向消费者提供美学以及功能性兴趣的功能,以期增加其商业价值。

三维商标具有使消费者能够将带有商标的产品与竞争对手的其他同等产品区分开的功能。

c)关于它们的重叠:

工业品外观设计(根据某些法律)提供了作为艺术品的累积保护的可能性,前提是它们作为商标具有足够的独特性,并且仅针对非功能性特征。

三维商标提供了对艺术品的累积保护的可能性,并且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某些法律)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作为工业品外观设计,专门针对非功能性特征。

d)关于其范围:

工业品外观设计授予所有人对已注册外观设计或外观设计的权利,从而可以防止其所属外观设计被并入的任何产品的制造和销售(垄断效应)。

三维商标授予所有者商标权,并且只能防止与所涉及产品有关的商标的未经授权的使用,而如果不使用商标,则不能阻止其制造和销售。

e)关于其期限:

工业品外观设计在其专有权中具有有限的期限,通常由TRIPS协议规定为10年,在某些国家/地区,可长达15年,可从注册或保存算起。就欧洲共同体而言,该限制可以延长至25年,尽管我们还没有发现任何国家立法为这种方式提供这种保护期。

如果定期更新注册和/或商标在商业中得到适当使用,则三维商标对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可以享有无限期的权利。

结论

1:工业模型和三维品牌之间的界限是根据产品的美学外观来确定的,它决定了产品的获得,其基本目标是促进销售,我们将在存在工业模型的情况下或何时采用无论是确定产品的业务来源,我们都将拥有一个三维品牌。

2:产品的形状或配置有可能同时享受工业品外观设计和三维品牌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第一步应是考虑到新颖性的要求,通过工业模型对其进行保护。

3:工业品外观设计和三维标记之间存在本质区别:

a)关于其目的。

b)关于其功能。

c)关于它们的重叠。

d)关于其范围。

e)关于其期限。

参考书目

•三维商标的保护:考试的争议和挑战。MarcosMartínez,硕士 梅伦。2005年4月27日。古巴工业产权局法律部专家。

•知识产权管理硕士。模块:商标和其他显着标志。主题2:绝对禁止商标注册。霍桑娜(Rosanna)RodríguezCalvo。古巴工业产权办公室法律部专家。

•知识产权管理硕士。第四版。模块:工业设计。主题1. Macola,女士 艾美 佩雷斯·埃雷拉(PérezHerrera),英语:MartaR。

•通用知识产权课程DL-101,2008年秋季版;Jalife Mauricio,“关于墨西哥三维品牌保护的考虑”。

咨询立法

1994年4月15日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非常重要,它要求WTO成员达到最低保护标准。

Microsoft参考图书馆,Encarta,2004年。

关于发明,科学发现,工业模型,商标和原产地名称的第68号法令,日期为1983年。

第203号法令“关于商标和其他显着性标志”,日期为1999年12月24日。于2000年5月2日第3

号临时政府公报中发布。1956年2月7日第209号法令,工业产权法实施细则。于21日在临时政府公报中发布。 1956年2月

2000年5月24日第63/2000号决议,该决议批准并执行关于商标和其他特殊标志的第203号法令的实施细则。

参考文献

1.-巴黎公约第1条数字2

2.-法令第68号:“关于发明,科学发现,工业模型,商标和原产地标记”,日期为1983年5月14日。条款:108

3.-第203号法令,“关于商标和其他明显标志”。第一部分。第16.1条,e)小节。

4.-古巴的工业设计,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构想它的立法中,都具有工业图纸(由于其二维方面)和工业模型(由于其三维方面)。

三维商标与工业模型之间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