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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和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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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im

摘要

这种分析的目的是强调重要的方面,在研究中要考虑国际税收实际和说明的方式,以提供一个基本的指南为那些有兴趣这个主题,解决,等等,办法有关确定住所,避免双重征税转让价格。

1.引言

国际税收研究国家之间在税收领域的影响。为此目的,居住很重要,而不是国籍,对于一个在其非居民国家/地区有收入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国际税收问题。因此,您可以从这里扣除3种纳税方式,第一种是在我居住的地方纳税,第二种选择是在我获得租金的国家/地区缴税,第三种选择是在两种情况下都缴税国家。因此,必须考虑存在国际税收的情况。我们将对4个更常见的案例进行评论,这些案例说明了存在国际税收问题的情况。

首先,让我们考虑一个居住在“ A”国的居民,他的收入也在“ A”国中。在第一种情况下,没有国际税收问题。

其次,考虑一个在“ A”国家的居民,但在“ B”国家进行了投资。在第二种情况下,存在国际税收问题。

第三,居住在“ B”国但在“ A”国投资的居民也代表了国际税收问题。

最后,如果“ B”国的居民仅在“ B”国投资,则此问题不代表任何国际税收问题。

因此,当居民的收入来源位于其居住国以外时,即使面临国籍国(例如,在英国居住的土耳其人),我们也面临着国际税收问题。在土耳其有收入,他有一个国际税收问题。

2.在哪里纳税?

通常有3个条件。

首先,我们找到了“居住原则”,这是指收入的目的地。在每个国家/地区,无论其收入来自何处,其居民都应纳税,例如,即使收入起源于德国,但如果目的地是墨西哥(受益人所在的国家/地区),则将在墨西哥为该收入征税。无需对收入进行两次征税,在每个国家/地区都应支付居民应得的税款,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在居住地付款时,这是指以下事实:获得收入的国家放弃该外国人在该国收取的租金,因为该外国人不是居民,例如,葡萄牙放弃了收取该国的所得税葡萄牙的西班牙语。

第二个标准是收入的“来源原则”,来源或地域。在每个国家/地区,无论居住地(无论居住国/地区)如何,都仅对在该国家/地区获得收入的那些人征税。因此,他们将在该国从收入来源,其居民和其他国家的居民中征税,但在该国有收入。

第三个标准是混合标准。此标准在居住国和来源国均征税。这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应用的系统,因为它包括住所和来源。首先,在每个国家,其居民都要对任何地方的收入征税。此外,在每个国家/地区,在该国/地区赚取收入的人无论其居住地如何,都应纳税。由于上述原因,出现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双重征税,因此已经建立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这是国际征税的基本概念。如果没有达成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则应适用居住国的法律。在税收方面,重要的是确定住所而不是国籍。在谈到收入时,除其他外,我们指股息,利息以及国际活动的任何利益。

但是遗产税也存在这种情况,例如,在法国拥有房屋的西班牙人。本案通过适用居住地和来源地这两个原则以相同方式解决,因此,所得税的双重征税并非唯一。

3.居住的确定。

通常,在某个国家/地区停留超过183天是该国居住的标志。另一方面,该住所被认为是利益核心的地方,例如西班牙人,尽管他不在法国居住,但在该国拥有经济利益,但出于税收目的却被视为法国居民。但是,居住在一个国家中的人在其居住国和收入来源国中缴税,这被称为混合制度。这种混合系统的问题在于,它是在居住国和在来源国中征税的,只有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才能避免缴纳两次相同的税。

让我们看一个例子:一个人在美国的收入为1,000美元,并且假定美国居民必须为其全部收入缴纳45%的税,而非美国居民则必须缴纳25%除非条约中另有说明,否则您的雇主将通过代扣代缴税款(而非45%),以避免美国与国外居民所在国家/地区之间的双重征税;因此,在美国有收入的海外居民必须通过预扣税款向美国国库支付25%,然后在其居住国(假设法国)将考虑其付款方式对他的世界总收入征税在美国免税;这个例子中的法语将在法国缴纳所有税款,包括在其税基中在美国收取的1,000美元,并且以同样的方式,将从所得应课税总额中扣除在美国通过预扣税支付的款项,从而避免了双重税收。

如果两个国家都缴纳了税,则存在双重征税,但是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建立了纠正该错误的机制。

4.避免双重征税的更多常用方法。

4.1豁免方法。

首先,我们将首先解释“免税”方法,方法可以是全额的也可以是累进的,其中“全额”是指在住所以外获得的收入是完全免税的,因此代表了来源系统。或起源 该系统通常适用于公司。

以下是完全免税的一个例子,为此假设一个西班牙居民,他在西班牙获得80欧元的收入。另一方面,他在墨西哥获得了相当于20欧元的收入,并应用了40%的保留率,因此在墨西哥扣留了8欧元。另一方面,假设西班牙在其税率中包含限制,即累进税率而不是单一税率,则从0到80欧元适用30%的税率,而超过80欧元适用55税率的百分比。因此,在西班牙,首先必须征税100欧元,西班牙征税80欧元,墨西哥征税20欧元,并且还要考虑根据西班牙税率适用于上述金额的累进性。但是,如果我们实行全部豁免,墨西哥获得的收入在世界范围内不计算西班牙的税收,因此西班牙的税收计算如下:西班牙的收入为80欧元,按30对应于西班牙税率的%导致要在西班牙支付24欧元的费用,再加上通过预扣在墨西哥支付的8欧元(相当于墨西哥比索的等值金额),总计为32欧元支付了100欧元的全球收入,实际汇率为32%(100分之32)。对应于西班牙税率的30%导致要在西班牙缴纳24欧元的税,再加上通过预扣在墨西哥缴纳的8欧元(相当于墨西哥比索的墨西哥比索),总计为32欧元作为对世界收入100欧元支付的税,实际税率为32%(100分之32)。对应于西班牙税率的30%导致要在西班牙缴纳24欧元的税,再加上通过预扣在墨西哥缴纳的8欧元(相当于墨西哥比索的墨西哥比索),总计为32欧元作为对世界收入100欧元支付的税,实际税率为32%(100分之32)。

豁免的第二种方法称为“进步性”,当居住国在其税收计算中不考虑单一税率而是考虑累进税率时,将应用该税率。尽管“免税”一词意味着应省略或省略某些内容,但此方法并不针对在住所以外获得的收入缴税,而是针对包括它的计算是在居住国以外获得的收入,即累计所有收入。通常,此方法适用于个人,不适用于公司。现在,从完全免税示例中提取数据,西班牙人从其世界收入中获得的100欧元中,有80欧元是西班牙,有20欧元是墨西哥。世界收入是计算累进性的基础,根据完全豁免示例中的西班牙税率,从0欧元到80欧元的税率是30%,代表24欧元的税,后来超过80欧元的税率是55%的税率适用于剩余的20欧元,总计11欧元,因此,根据累进税率,适用于世界收入的总税率为35欧元(24加11)。现在,为了计算平均税率,我们将所得税额除以适用于世界收入的累进税率除以世界总收入(100分之35),得出平均税率35%。在获得平均税率之后,我们现在将其专门应用于在西班牙获得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为80欧元,我们在西班牙获得的税款总额为80%至35%,即28欧元。之前的税款加上8欧元是通过在墨西哥的预扣税来支付的,因此,通过逐步免税的方式支付的税款总额为36欧元,略高于先前计算的全部免税额(32欧元)。

提醒一下,我们很清楚有3个税收分配标准:居住,来源和混合。知道适用哪种标准的方式取决于根据所居住地区和所涉收入来源所适用的双重征税条约。只有在没有避免避免双重征税的条约的情况下,才受制于收入接受者居住国和来源国的税法。

4.2估算方法。

除了避免双重征税(完全免税和累进免税)的先前的两种方法外,还有另外两种称为“完全估算”和“普通估算”的方法。

我们将首先说明完整的估算,其计算与完全的豁免类似,但是在此完整的估算中,我有权无限制地减少在我的住所以外进行的所有预扣税,但作为交换,我必须积累所有的全球收入。例如,使用我们一直在使用的数据,对于西班牙居民来说,世界收入为100欧元,其中20欧元是在墨西哥获得的,而80欧元是在西班牙获得的,考虑到西班牙的累进税率是0到80税的税率为30%,盈余的税率为55%,全球所得税的总和为80%至30%,导致24,加上20至55%,为11,根据上述累进税率征收总税居住国家/地区35欧元。现在,应用全部估算意味着可以通过在代扣代缴税款中减少在住所以外支付的税款,在这种情况下,应在墨西哥代扣20欧元到40%的预扣税,相当于8欧元,因此对在居住国家/地区收取的费用是35减去8等于27。墨西哥的税款是由于所涉居民的全球所得税而代扣代缴的税款。

从各国政府的角度来看,此制度不好,因为它有不正当的激励作用,因为就本例而言,留在墨西哥的费用实际上是由西班牙庄园支付的,此外,它是无限制支付的,并且例如,此表格允许墨西哥政府为西班牙人设置一个尽可能高的保留百分比,以损害西班牙人庄园的税收。

估算的另一种方法是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条约为避免双重征税而实际上考虑的一种方法,是采用普通估算的方法,同时减少了基础税,这意味着居住国,必须考虑在来源国支付的税款之前返国的全部基本收入,然后在计算普通估算时,应减少在该国支付的税款中的较小者来源以及在居住国家/地区要支付的费用。与计算中的全部估算相似,但有一个限制,即只能将因居住国的税率适用于世界收入而产生的应纳税额减少,通过预扣税或其他方式在住所以外支付的税款,最高不超过与所居住国家/地区相对应的税款上限。因此,在住所以外减少的税款受到限制。

从我们一直在处理的示例中恢复数据,考虑到100欧元的世界收入对应于西班牙获得的80欧元和墨西哥获得的20欧元,其中40%的税款等于在欧洲以外支付的8欧元另一方面,在计算西班牙的世界所得税时,适用税率,该税率表示从0到80,税率为30%,税率为24,而盈余税率为55%适用于剩余的20欧元的世界收入,导致总计11欧元,因此,居住国对世界收入的总税费等于35欧元,除以总收入在世界范围内,获得的平均比率为35%(这与免税示例具有渐进性时所做的事情类似)。在获得上述平均税率之后,必须将在原产国预扣的税(在本例中为墨西哥)(20欧元,按40%等于8的比例),应与对应于上述收入的税进行比较。您可以在居住地以外取得但在居住国计算的平均费率(在这种情况下,20欧元的35%等于7),根据上述比较,您有权降低由此产生的全球收入的费用税居住国家/地区,以前两个比较对象中未成年人的限制为限。因此,在计算世界收入而产生的35欧元中,只能减少7欧元,而不能减少8欧元,这是通过预扣在住所外(墨西哥)支付的8欧元,从而导致在西班牙缴纳的税款为35减7等于28欧元,略高于完整估算中计算的税额,加上在来源国/地区通过预扣所支付的税额8,则您的世界收入所缴税款总额为35欧元。这意味着根据居住税已多交了1欧元,而欧元仍留在来源国(本例中为墨西哥)。因此,墨西哥现在没有动力,如果想吸引西班牙投资者,就必须降低对外国人的保留率。现在,墨西哥不再具有激励机制,如果要吸引西班牙投资者,就必须降低对外国人的保留率。现在,墨西哥不再具有激励机制,如果要吸引西班牙投资者,就必须降低对外国人的保留率。

现在我们可以进行以下两个观察,第一个是关于插补方法的讨论是税收抵免的方法。第二个观察是,从直觉上讲,有两种方法可以应用此税收抵免:第一个是按国家/地区进行,该方法旨在使该国的庄园收取更多税款,避免因涵盖各种税项而有利于税收的补偿国家,后者是应用推算的第二种方式,被称为“全球”,它包括将国家的所有收入相加,从而通过抵消国家之间的顺差来减少税收。

4.3推导方法。

避免双重征税的另一种方法(到目前为止,已经看到了豁免和归类)是所谓的“扣除方法”,与以前的方法相比,这种方法不那么推荐,并且以一种特殊的方式使用。在这种方法中,在来源国的预扣款是在应税基础中扣除的,而不是在税收中作为免税和估算的目的扣除的,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它作为一项额外费用扣除,因此,结果是您最终要比以前的方法支付更多的税。再次使用我们一直在使用的数据,世界收入100欧元,对应于在居住国家/地区获得的80欧元,在国外获得的20欧元,减少了在来源国扣缴的税款,在本例中为20欧元,占40%,即8欧元,从而获得了计算世界收入等于92欧元(少100欧元)的基础8)。随后应用居住国的累进税率,表明应适用0至80的30%税率,征收24税,超过80的税率,在这种情况下为12欧元,则必须适用55的税率%产生6.6欧元的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在居住国家/地区收取的税为30.6欧元(24加上6.6),再加上在来源国预扣的8欧元,即已支付的总金额税款是38.6欧元,比前面提到的方法计算的要高。从而获得计算世界收入等于92欧元(100减8)的基础。随后应用居住国的累进税率,表明应适用0至80的30%税率,征收24税,超过80的税率,在这种情况下为12欧元,则必须适用55的税率%产生6.6欧元的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在居住国家/地区收取的税为30.6欧元(24加上6.6),再加上在来源国预扣的8欧元,即已支付的总金额税款是38.6欧元,比前面提到的方法计算的要高。从而获得计算世界收入等于92欧元(100减8)的基础。随后应用居住国的累进税率,表明应适用0至80的30%税率,征收24税,超过80的税率,在这种情况下为12欧元,则必须适用55的税率%产生6.6欧元的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在居住国家/地区收取的税为30.6欧元(24加上6.6),再加上在来源国预扣的8欧元,即已支付的总金额税款是38.6欧元,比前面提到的方法计算的要高。随后应用居住国的累进税率,表明应适用0至80的30%税率,征收24税,超过80的税率,在这种情况下为12欧元,则必须适用55的税率%产生6.6欧元的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在居住国家/地区收取的税为30.6欧元(24加上6.6),再加上在来源国预扣的8欧元,即已支付的总金额税款是38.6欧元,比前面提到的方法计算的要高。随后应用居住国的累进税率,表明应适用0至80的30%税率,征收24税,超过80的税率,在这种情况下为12欧元,则必须适用55的税率%产生6.6欧元的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在居住国家/地区收取的税为30.6欧元(24加上6.6),再加上在来源国预扣的8欧元,即已支付的总金额税款是38.6欧元,比前面提到的方法计算的要高。支付的税款总额为38.6欧元,比上述方法计算的金额高。支付的税款总额为38.6欧元,比上述方法计算的金额高。

4.4减税方法。

最后,最后要讨论的方法是所谓的“未付税款扣除”或“省税”。在发达国家中,相对于发展中国家,使用了这种方法,因此,后者不会为了鼓励在该国的投资而代扣代缴通常必须通过代扣代收的税款。换句话说,计算在住所之外获得的所述收入的预扣,但是实际上,所述收入的来源国不执行相应的预扣,因为它已经给予了好处。

再次返回我们的数据,以一个示例为例,该示例基于之前的示例进行了计算,在100欧元的世界收入中,有20欧元是在住所外获得的,并且其40%的保留金等于8欧元,但没有这种扣缴是由来源国提出的。考虑到100的世界收入,居住国适用其累进税率,前80欧元按30%的税率征税,其余20欧元按55%的税率在居住国征税35欧元,如果进行了预扣,在来源国本应与他相对应的预扣,即8欧元,使我们在居住国收取27欧元的税款,这笔款项是由于世界总收入而支付的税款总额,因为在来源国家/地区,没有通过预扣进行付款。

到目前为止,已经讨论了在国际层面上避免双重征税的一些主要方法。双重征税条约中最常见的是普通归因,因为它是避免双重征税的最公正方法。

5.避免双重征税的措施。

这些协议在所有国家都非常相似,因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已在这方面开发了该模型,并以此方式使这些国家标准化了协议。

在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结构中,除其他方面外,首先要根据收入类型(即来源,居住或混合原则)明确要使用的标准,并以此方式解决双重征税问题。另一方面,所述协议提供一般定义,以解释所述协议中某些术语的含义。随后,提出了居住规则,常设机构的定义,收入类型及其要素的定义,商业利润的概念,与股息,特许权使用费,资本收益有关的处理方式,以及其他条款。指依赖或独立工作的工人,运动员,学生,以及养老金,其他收入和权益法下的程序。后面有消除双重征税方式的解释,正如我们前面提到的,这通常是普通的估算。在上述条约中,最后条款也提到了关于双重征税的“不歧视原则”和“友好程序”。因此,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确立了起源并在国际征税的情况下继续进行。在上述条约中,最后条款也提到了关于双重征税的“不歧视原则”和“友好程序”。因此,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确立了起源并在国际征税的情况下继续进行。在上述条约中,最后条款也提到了关于双重征税的“不歧视原则”和“友好程序”。因此,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确立了起源并在国际征税的情况下继续进行。

6.国际经验。

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通常使用信用制度,这是指普通估算的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指出的是,某些国家/地区在全球范围内逐国或在其他国家/地区采用该制度。 。双重征税问题中出现的另一种制度是免税制度,但免税制度更适用于个人,这是由于由于以下原因干预税收问题的国家之间缺乏良好的信息交流造成的。如果不进行此类信息交换,则很有可能将其视为上述收入的免税待遇,因为纳税人未声明这些收入,而授权机构却未发现这些收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通常,通过信息交换协议的统一,该信息协议将适用于个人和利息收入,但是由于交易的保密性,并非所有国家都同意进行这种信息交换。他们习惯于维持这一点,并为投资者创造某些优势或吸引力,这是其信息的机密性。 (例如,摩纳哥和卢森堡)这是您信息的机密性。 (例如,摩纳哥和卢森堡)这是您信息的机密性。 (例如,摩纳哥和卢森堡)

7.转让价格。

这些以某种方式指的是一组公司内的内部结算价格。说到一组公司,则意味着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共同决策权,或者它们中的许多依赖于运行它们的另一家公司,也就是说,它们不是独立的。例如:一家在爱尔兰组装计算机的公司,该打印机由中国子公司提供,屏​​幕由印度尼西亚子公司提供,而CPU由台湾子公司提供;组装完计算机后,它会到达荷兰,再分布到西班牙,法国和德国,此外,母公司在美国,所有这些公司都来自同一集团。因此,这些交易中存在财务,经济和劳动关系,并且具有共同的决定权,这必须在市场条件下建立,因为如果不评估市场价值,就会出现税收问题,因为它不能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因为这意味着利润正在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来确定他们在哪里缴纳较低的税。

通过特许权使用费来流失利润是很常见的,以致他们试图在税收较低的国家中收取特许权使用费,从而取代利益。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了转移价格准则,这是避免通过转移价格和以市场价格进行价值操作获得收益的措施。这种情况的问题是找到某些交易的可比较市场价格。另一个问题是由于中间产品的运输引起的,例如,某些产品只能由生产具有非常独特特性且无与伦比的计算机的某家公司组装而成。在汽车公司中也很常见,在其他国家/地区通过其发票(即对生产权的发票)收取特许权使用费,这对于该国的代收机构而言,是无法确定某些业务的可比价格的问题。为此,经合组织建立了某些系统,这些系统是在不同国家的税法范围内考虑的,其中除其他方法外,还包括每个过程的实际成本,利润率,比较值等。转让价格也会影响金融交易,当公司集团需要长期融资并且决定财务政策为中心机构时,产生的资本不足该法力求子公司拥有外国资金而不是母公司的自有资金,以避免存入自己的资金。当子公司负债时,它可以以某种方式增加其杠杆率,使其在某个时候更容易破产。

有时,例如,在资本为债务的20%的情况下,您避免收取股息,而作为交换,您试图收取母公司授予子公司的贷款利息,因此,通过收回来收回收益。利息并避免因收到股息而多次产生的税收。因此,各国法律通常会在其规范内考虑一些参数以避免上述情况,例如,如果外国资金与自身资金之间的比率是1/3或2/3 ,税务机关会对上述权益进行股息处理,从而限制了公司计划在上述交易中获得的利益。

总之,转让价格必须作为市场价格的一般规则规定,其价格必须等于与该集团的独立公司进行的可比操作的价值,这种情况是要确定的主要问题,因为难以确定其可比性的交易不计其数。您应该始终考虑转让定价研究交易对象中涉及的国家/地区的税法。

8.结论。

国际税收对公司的财务有很大的影响,因为它的最佳计划将使公司有可能通过缴纳税款节省大量资金,尽管这并不代表确定投资地点的关键因素。可以方便地确定最佳机制,以便基于您要面对的福利返还的一条途径或另一条途径来获得利益,无论是通过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利息收取等。为此,至关重要的是确定受国际税收问题影响的个人或公司的住所,并且完全了解现有条约以避免在居住国和来源国双重征税在上述收入中,普通估算法是为避免国际双重征税而普遍考虑的方法。

不管事实是,除了在某个国家(例如在避税天堂)获得收入的税收优势外,开展公司运营的主要决策依据必须基于运营的盈利能力,而且比少缴税款的地方。

信息来源:

  • 布兰科(Blanco)等人。(2001):“国际税收手册”,马德里:财政研究所。西班牙王国与墨西哥美利坚合众国之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1992年7月24日,摘自2004年10月27日的京东方。几位作者(1997年):“欧盟税收协调”,财政部西班牙公众,专着。各种作者(1999年):“国际税收”,西班牙商业信息,第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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