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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存在商标混淆风险的因素

Anonim

介绍

这项工作旨在提供一些要素来进行两个品牌之间混淆风险的分析。

商标是工业产权中的一种重要形式。这些的出现是由于人类自古以来就需要标记自己的财产,以便将其与属于其所属社区的其他成员区分开来。

在古希腊和罗马以及美索不达米亚和埃及,商标符号被用来区分其产品,主要是陶瓷和食品,并且还被用来标识商店。

在中世纪期间,商标的使用显着减少。除其他因素外,其原因是由于手工贸易受到合议制的影响(这是行会的先例),以及城市人口作为城市中心的主要作用这一事实。消费,当时显着下降。

但是,随着文艺复兴的到来以及欧洲在此期间面临的一系列经济,社会,政治,意识形态和文化变化,它导致了商标使用惯例的复兴,最著名的例子之一是使用商标。家庭盾牌标识出该家庭从事的商业活动。

商业活动的不断发展带来了第一部商标法的起草和后续实施,其中一个例子是:1266年英国法,涉及面包店公司和1374年阿米纳斯市法令,链接到商品标记以保证其原产地。

尽管在17到18世纪之间,工厂开始使用商标作为质量和原产地的标志,但随着19世纪初工业革命的到来,英国首先出现在欧洲大陆的其余地区然后,发生了人类历史上最大的一组社会经济,技术和文化变革。工业革命是18世纪下半叶的一个历史时期,它在生产过程方面构成了重大变化,鉴于生产能力的提高,伴随着产品的大量分销,因此迫切需要使用品牌作为共同市场中产品的差异化实体的过程。

从那时起,品牌的使用就持续增长,因为它们越来越需要在共同市场中作为产品和服务的差异化代理,而在我们的国家和全球市场上,品牌的使用实际上是必不可少的天。

该品牌是卓越的标志,具有多种含义,作者Lamb,Hair和McDaniel将其定义为»名称,术语,符号,设计或这些元素的组合时,给出了一个例子。它标识卖方的产品,并将其与竞争产品区分开。对于作者Richard L. Sandhusen,«品牌是名称,术语,标志,符号,设计或其组合,可以标识产品和服务,并有助于区分它们属于同一供应商;品牌范围可以是本地,国家,区域或全球。”劳拉·费舍尔(Laura Fischer)和豪尔赫·埃斯佩霍(Jorge Espejo)将品牌定义为“一个名字,用于识别卖方或一组卖方的产品或服务,并将其与竞争对手的产品区分开的象征性术语或设计,”菲利普·科特勒(Philip Kotler)相信,“无论是名称,商标,徽标还是其他符号,品牌本质上都是卖方的承诺,即始终如一地为买家提供一系列特定的特征。 ,好处和服务»。

尽管有上述规定,所有这些概念与以下事实相吻合:品牌是用于在共同市场中识别和区分产品的标志,从而避免了消费者困惑,这种困惑可能发生在具有无限市场的市场中类似产品的外观。品牌的责任是识别其产品,使其与其他产品区分开并表明其具有独特的特征,这使其最适合每个消费者。

强大的品牌是那些具有鲜明特色的品牌。这种力量的产生可能有两个原因:标志的内在结构或品牌在消费大众中的广泛传播,第二个原因是最有助于增强品牌独特性的一个原因。

古巴法律在其第3条中做出规定。-1.商标可以构成:

a)文字符号,例如字母,单词,数字以及这些符号的所有组合;

b)图形符号,例如图像,图形,图形,符号和图形,以及颜色,只要它受到某种形状和颜色组合的限制;

c)文字和象征符号结合而成的混合符号;

d)三维形状,只要可以与产品定界即可,包括包装,包装,产品形状或其外观;

e)气味;

f)声音和声音组合。

发展历程

混乱风险概念

根据西班牙语词典,混淆一词可以有几个概念,其中一个很突出:不同事物的混合,混乱,缺乏共识和清晰性,困惑,混乱,烦躁不安,错误和错误。在工业产权问题上,混淆的风险是商标法中的一个基本数字,是商标体系各个部门中普遍存在的机制,并且是阻碍商标注册的基本禁令之一。

由于两个相同或相似品牌在市场上同时存在,以区分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服务,因此混淆的风险构成了在消费者心目中发生的现象,因为假定消费者已经遭受了以下危险:错误地认为这些是相同的产品或服务,它们期望具有一组相同且稳定的特性,并且相对于常规水平而言质量保持恒定。

使用的研究方法。

来自不同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不同作者的文本,有关主题的系列和非系列出版物,数字互联网文件的书目研究方法,目的是解释该领域的当前趋势并形成对每个领域的判断评估的主题。

古巴法律混乱的风险。

关于古巴商标和其他显着标志的第203号法令第17.1条确立的相对禁止规定包括与混淆风险有关的规定,以下内容相同:

其使用会影响先前的第三方权利的标志不能注册为商标。在以下情况下,先前的第三方权利将受到影响:

“该标志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或者在较早日期由第三方在相同或相似产品或服务中由第三方在该国注册的过程中,如果使用该标志可能会引起混淆或联想的危险”

“该标志与第三方自较早日期在该国使用或注册的商标名称,机构标签或商业标志相同或相似,如果使用该标志可能会造成混淆或结社的危险”

基本因素确定是否存在混淆的风险。

1)标记之间的干扰。

2)产品之间的干扰。

3)消费者的关注度。

第一个因素:标记之间的干扰。

为了分析商标之间可能的干扰,应首先对所涉及的商标类型进行分类,因为取决于该商标,这将是适用于该特定商标匹配的规则。相互矛盾的符号可以是符号,比喻,混合,三维,嗅觉和触觉。根据分类,将确定要遵循的策略。

比较示例。

如果它们是两个简单的名称符号,即由一个单词组成的符号,又可以由一个音节组成,则必须根据整个视觉的指导原则将它们彼此比较,即基于每种面额的构成要素的总数,而不分解其单位。鉴于这类商标具有基本和单一的结构,以下原则适用于它们,该原则是由共同体法院在1997年11月11日判决书第23号的基础上制定的,其中规定:对一般消费者对相关产品或服务类型的品牌认知,在全球范围内对混淆可能性的认识中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性。嗯,普通消费者通常认为一个品牌是一个整体,其不同的细节不会停止研究。

仅在这些元素之间进行比较,对构成单词的音节和字母进行比较判断,评估其影响以及名称冲突给普通消费者带来的印象。

在这种情况下,将特别强调作为冲突标记一部分的音素的对立,并根据发音方式,对西班牙语的辅音和元音进行分类,以便将同一组将暗示更大的语音干扰可能性。

西班牙最高法院的判例标准。在适用于文字商标比较的具体指南中,西班牙法院强调以下内容:

A)比较品牌的补品音节的身份。

B)元音在所示标记中的排列。

C)缓解局部因素。

D)组成比较面额的元素的换位。

如果是两个复杂的单词标记,即由两个或多个单词组成的单词标记,则必须根据上述愿景的指南对这些标记进行比较,这意味着该标记不得分解成各个组成部分,因为这样做会导致消费者无法以其一般印象来评估品牌,而是相反,将注意力集中在可量化的差异上。在分析这些品牌时,必须考虑到由于每天都会受到大量品牌沉思的影响,相应市场领域的普通消费者只会在记忆中对所面临的面额有一个总体的和全球的印象。

对于两个混合品牌,这两个品牌是由一个面额(无论是简单的还是复杂的)以及具有象征意义的图形选择组成的,我们不仅必须进行所有商标匹配的裁定规则,即,概述规则,也包括标记之间的比较规则。进行第二次分析的方法之一是考虑到主要元素的规则,根据该规则,在任何商标集中都存在一个元素,由于其独创性,醒目的特征或位置中的情况,对元素产生了一定的印象。消费者的心智,因此与构成品牌的其他元素相比,它获得了至高无上的地位。确定品牌中的主导元素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有一种在司法和原则上公认的理论,该理论指出,对竞争品牌的比较分析必须特别关注构成品牌的名称,因为可以毫不怀疑地表达品牌的要素的独特价值是未知的。模棱两可,因为在某些情况下,一个图形并不能完全表达出来,并且公众通常会按名称而不是其图形来要求产品。西班牙最高法院的法学界认为,当比较显着标志时,必须遵循准则,即一般说来,元素应优先于图形或图形部分。

在评估消费大众可能存在的混淆风险时,单词的标识或语音相似性起决定性作用,因为对于消费者而言,口头方面占优势,因为在他们的眼中图形元素可能会作为一种元素出现装饰作用,起到装饰作用;这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更大的混乱风险。

第二个因素:产品之间的干扰。

在进行分析时,应考虑试图区分每个品牌的产品是否具有两个特征,即相同的性质和相同的目的。如果两个品牌的产品都处于以前的状态,那么它们在市场部门和同一机构中必然会重合,因此,在这些情况下,这些品牌在商品化过程中很容易混淆。

关于这一主题,FernándezNovoa教授介绍了以下内容:

“当分析公众对两个品牌所涵盖的产品的印象和反应时,两个假设是相反的。首先是面对的产品或服务之间的亲和力是如此重要,以至于普通消费者会将带有优先品牌的产品或服务与带有后一个品牌的产品或服务相混淆。第二个假设是,尽管相应的产品或服务之间没有混淆,但它们之间的联系是如此紧密,以至于普通消费者可能会错误地认为它们来自同一家公司。”

关于第二种假设,是1994年6月22日欧洲共同体法院的判决,该判决在第16节中指出:

商标法旨在保护所有者免受第三方操纵,从而在消费者心目中造成混淆的风险,并试图利用归因于品牌的声誉。嗯,从涉及产品存在关系的那一刻起,对于与获得商标权的产品(通过注册或其他形式)不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符号,可以产生这种风险如此狭窄的范围足以激起那些看到在上述文章上贴有相同标志的用户的思想,这些结论是这些产品来自同一公司。因此,产品的相似性是造成混淆的风险的一部分,必须根据商标法所追求的目标进行评估。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如果相似或相同的品牌保护彼此区分的类别中的产品,则可以应用“特殊规则”。当相同或相似的标志应用于给定商业区域内不同产品或服务的领域时,该原理旨在确定它们的兼容性,也就是说,它允许相同的品牌针对不同的产品共存。差异足够大,不会增加关于业务来源的混乱风险。

专业原则允许注册商标与相同或相似面额的另一商标共存,只要它们在同一产品或服务市场上不重合即可。可以举例说明无数的例子来证明这一原理,因为我们已经拥有两个完全不同类别的注册商标,而且它们在同一市场领域中绝对不会重合就足够了,这样实际上就可以看出混淆的可能性。删除。

第三个因素:消费者的关注程度。

应始终从有兴趣购买相应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公众的角度确定串通风险。在分析混乱风险的问题时,有必要对普通消费者的形象进行典型化,根据西班牙和法国法律的概念,这些消费者并不以自己的特殊知识而突出,也不是特别无知;这是一个具有正常推理和透视技巧的人。就其本身而言,德国法律规定,普通消费者是那个不是很体贴的人,通常打算对产品或服务及其独特标志的提供和广告进行肤浅的关注。

该判例在许多场合涉及该数字及其在界定商标是否易受混淆风险的过程中的重要性。其中一个例子是卢森堡法院1998年7月16日的判决,该判决在'Gut Sprengheide GmbHn和Rudolf Tusky一案中,对Oberkreisdirektor des Kreises Steinfurt提出了判决,当时该判决质疑所考虑的名称,商标提及是否可以不要误导通常了解情况并合理注意和有见地的普通买家。

关于该主题的另一项判决是1999年6月22日的法院判决,该判决裁定Lloyd Schuhfabrik Meyer&Co,GMBH对Klijsen Andel BV提起诉讼,理由是:推论该品牌的感知有关产品或服务类别的普通消费者在对混乱可能性进行全球评估中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性。

好吧,一般消费者通常会感知一个品牌的整体,而品牌的各个细节都将不停地加以研究,在此全球评估中,产品类​​别的一般消费者被认为是一个知情且合理的关注消费者。然而,有见识的人必须牢记,普通消费者很少有可能通过分析直接比较品牌,而必须依靠记忆中不完美的形象。还应该考虑到,一般消费者的护理水平可能会根据所考虑的产品或服务的类别而变化。

两个特定的消费者原型,专业和/或专业消费者和精英消费者。

通常情况下,通常是有见地,合理地专心和有见地的消费者所享有的护理程度是可变的。当品牌区分要支付高价的专业或精致产品或服务时,应将其视为较高,

示例(专门的消费者)

1974年4月8日第三分庭的判决依靠消费者的专业化,裁定NETETAL商标(要求区分热塑性材料的注射压力机)与先前注册的NESTOR商标不同,以区别对待用于木材和金属的机器和工具)。该法院裁定,考虑到用户的专业知识甚至价格,这两种类型的机器的购买者都不太可能出现混乱。

例子(精英消费者)

1980年7月11日第三审判庭的裁决突出了葡萄酒等产品客户的精英主义性质,与有争议的品牌有所不同。判断将这种敏感性归因于此客户,以区分独特的标志,从而表明这种敏感性源自品尝葡萄酒的精英客户所拥有的知识。

结论

产生混淆的风险会导致对先前注册品牌所获得的声誉和名望的不公平使用,从而直接影响到相关产品或服务对消费者的直接影响,即寻求特征,尤其是特定质量的产品或服务。您将不会从新品牌中受益。必须通过对每个品牌的一致分析并考虑到上述准则,避免使用这种产品。

参考书目

关于商标和其他特殊标志的第203号法令。

CarlosFernández-Novoa教授的商标法条约。

理查德·桑德胡森(Richard L. Sandhusen)教授的市场营销重要性。

由作家Laura Fischer de la Vega和Jorge Espejo Callado进行的营销。

社会营销。改变菲利普·科特勒医生的公共行为的策略。

1999年6月22日,法院判决Lloyd Schuhfabrik Meyer&Co,GMBH对Klijsen andel BV案作出判决。

1980年7月11日第三审判庭的判决。

1974年4月8日第三审判庭的判决。

卢森堡法院于1998年7月16日就'Gut Sprengheide GmbHn和Rudolf Tusky案对Oberkreisdirektor des Kreises Steinfurt案作出判决。

1994年6月22日,欧洲共同体法院判决。

社区法院基于1997年11月11日第23号判决。

确定存在商标混淆风险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