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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审判和检察官参与古巴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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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im

在本文中,我们将参考由LPP(第四册)确立的普通程序或普通程序进行口头程序,因为在某些特殊审判中,上述程序的规则是补充性的。控方和辩方提高各自的立场(临时资格)后,即达到审判目的,为他们的利益提供证据。然后,法院在同一位法官公开和连续进行审理或辩论(解决刑事案件中冲突的最自然方法)之前,使用该词作为交流手段,无论是否发生讨论或争议,寻找历史真相的,由透明度形式化和保证的框架,其真正的产物是句子。整个历史上都没有刑事起诉制度,可以认为这是解决这种性质的冲突的完美方法,各有利弊。但是,有一种主流观点认为,与以书写和保密为特征的系统相比,以口头(人类之间的正常交流方式)和广告为主导的系统(例如我们正在研究的系统)具有优势胜于劣势。古巴相对于拉丁美洲地区的国家,有幸拥有在决策或口头审判阶段以口头论证为主的刑事起诉制度已有数百年的经验。

介绍

该试验是在犯罪过程中,要建立其目的是否可以肯定被证明的基础上,它口头和公开获得证据的决定性或主要阶段,即被告是归因于他的犯罪负刑事责任,是什么这将确定定罪,或如果未达到定罪程度,则将判无罪。

口试非常重要,因为它构成了刑事诉讼程序的根本时刻或基本阶段。之前的阶段(指导或准备阶段以及中间阶段)围绕着准备和组织它的想法。

II。-历史的前身。

口头审判出现在1889年1月1日的法律模型中,这是14 / IX / 1882年西班牙刑事诉讼法在古巴生效的日期。在本区域的大多数国家中,直到当前十年,一直流行着一种以记录为依据的起诉模式,其中普遍存在着文字和保密的特征。如今,上述系统(书面系统)正逐渐被口头解决刑事争端中的另一种系统所取代。

III.-管辖口试的基本原则。

  • 辩论的公开性:通常,辩论是公开的,任何人都有可能见证其总体发展。法律规定了例外(第305条),这些例外是:»国家安全,道德,公共秩序或对犯罪所致之人或其亲属的尊重的理由。

法院可以在审判开始之前(将发布命令说明理由)或在开庭期间(此处将记录在会议记录中)通过闭门审判的决定,并可以依职权同意或应一方要求。审判也可以部分关闭后进行,也就是说,只有对情况提供建议的部分才可以进行。例如:证人的陈述将提及受害者或作案者的道德;那么只有在闭门造车时才能收到此证词。

公开辩论可以使人们普遍控制司法,并有助于确保社会对司法的信心。它还具有教育功能。

  • 审判:这项原则是由法院的个人,直接和不间断的关系,与被告的控告和辩护以及证据的机关和来源构成的。

示例:法院不经中介直接听取证人和专家的意见,检查事件现场。

  • 专心或连续:审判是一个单一的动作,需要在开始和句子讨论之间尽可能地采用时间上的近似,因此,审判是建立在记忆法官的记忆的基础上的。它的不同时刻。审判将持续进行。法律建立了第346条(第346条),授权其在开始进行口头审讯后的“不太长时间”内中止该原因的清单(此短语含糊不清,必须在以后的法律中予以指定)。在审判中(口头举证,出示证据,事例,报告,单纯程序的决定)是口头发展的。这个词是当事方与法院之间的交流手段。这个原则允许或促进广告,即时和集中。所有在场人员均应使用简单易懂的语言矛盾:这是基于当事各方的完全平等。它与指责相对应,证明了其归责的真实性,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证明了其纯真的状态。她必须通过提供证据证明她提出了该过程主题的事实。辩方将代表被告提出辩护证据,并在法律框架内为他寻求刑事案件的最有利解决方案。双方都有权力控制进入相应类别的证据的审判,并有权就其定罪效力进行辩论。通常,矛盾在最终的口头辩论(报告)中有最大的表达。当事人必须忠诚地进行诉讼,并在辩论中遵守无可辩驳的道德行为法官的自然身份:这一原则在于,审判法院由始至终由同一名法官组成。只有见证了辩论的法官(提出诉讼,被告的陈述,被告的出示,证据的出具,最终资格,最终报告和被告的遗言)才有权通过宣判来介入解决刑事案件。另一方面,在整个审判期间,并非强制要求检察官或辩护人是同一个人,但是由于其给控告和辩护活动带来的不便,不建议更换检察官或辩护人,并且仅在特殊情况下才能这样做。案(第346.4 b)和c)条)4 b)和c))4 b)和c))在辩论中观察到无可辩驳的道德行为法官的身体特征:这一原则在于,从开始到判决的执行,审判法院将由同一位法官组成。只有见证了辩论的法官(提出诉讼,被告的陈述,被告的出示,证据的出具,最终资格,最终报告和被告的遗言)才有权通过宣判来介入解决刑事案件。另一方面,在整个审判期间,并非强制要求检察官或辩护人是同一个人,但是由于其给控告和辩护活动带来的不便,不建议更换检察官或辩护人,并且仅在特殊情况下才能这样做。案(第346.4 b)和c)条)在辩论中观察到无可辩驳的道德行为法官的身体特征:这一原则在于,从开始到判决的执行,审判法院将由同一位法官组成。只有见证了辩论的法官(提起诉讼,被告的陈述,提供证据,最终资格,最终报告和被告的遗言)才有权通过宣判来介入刑事案件的解决。另一方面,在整个审判期间,并非强制要求检察官或辩护人是同一个人,但是由于其给控告和辩护活动带来的不便,不建议更换检察官或辩护人,并且仅在特殊情况下才能这样做。案(第346.4 b)和c)条)法官的身分身份:这一原则在于,从开始到判决准备,审判法院将由同一位法官组成。只有见证了辩论的法官(提出诉讼,被告的陈述,被告的出示,证据的出具,最终资格,最终报告和被告的遗言)才有权通过宣判来介入解决刑事案件。另一方面,在整个审判期间,并非强制要求检察官或辩护人是同一个人,但是由于其给控告和辩护活动带来的不便,不建议更换检察官或辩护人,并且仅在特殊情况下才能这样做。案(第346.4 b)和c)条)法官的身分身份:这一原则在于,从开始到判决准备,审判法院将由同一位法官组成。只有见证了辩论的法官(提起诉讼,被告的陈述,提供证据,最终资格,最终报告和被告的遗言)才有权通过宣判来介入刑事案件的解决。另一方面,在整个审判期间,并非强制要求检察官或辩护人是同一个人,但是由于其给控告和辩护活动带来的不便,不建议更换检察官或辩护人,并且仅在特殊情况下才能这样做。案(第346.4 b)和c)条)其中,审判法院从开始到准备判决,将由同一名法官组成。只有见证了辩论的法官(提出诉讼,被告的陈述,被告的出示,证据的出具,最终资格,最终报告和被告的遗言)才有权通过宣判来介入解决刑事案件。另一方面,在整个审判期间,并非强制要求检察官或辩护人是同一个人,但是由于其给控告和辩护活动带来的不便,不建议更换检察官或辩护人,并且仅在特殊情况下才能这样做。案(第346.4 b)和c)条)其中,审判法院从开始到准备判决,将由同一名法官组成。只有见证了辩论的法官(提起诉讼,被告的陈述,提供证据,最终资格,最终报告和被告的遗言)才有权通过宣判来介入刑事案件的解决。另一方面,在整个审判期间,并非强制要求检察官或辩护人是同一个人,但是由于其给控告和辩护活动带来的不便,不建议更换检察官或辩护人,并且仅在特殊情况下才能这样做。案(第346.4 b)和c)条)出示证据,最终资格,最终报告和被告的遗言)有权通过判刑来介入刑事案件的解决。另一方面,在整个审判期间,并非强制要求检察官或辩护人是同一个人,但是由于其给控告和辩护活动带来的不便,不建议更换检察官或辩护人,并且仅在特殊情况下才能这样做。案(第346.4 b)和c)条)出示证据,最终资格,最终报告和被告的遗言)有权通过判刑来介入刑事案件的解决。另一方面,在整个审判期间,并非强制要求检察官或辩护人是同一个人,但是由于其给控告和辩护活动带来的不便,不建议更换检察官或辩护人,并且仅在特殊情况下才能这样做。案(第346.4 b)和c)条)既用于指责性活动又用于防御性活动,并且只会在特殊情况下进行(第346.4 b)和c)条)既用于指责性活动又用于防御性活动,并且只会在特殊情况下进行(第346.4 b)和c)条)

以下我们提供了几个违反所述原则的示例:

  • 辩论的公开性:法院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支持下,决定秘密进行审判;或无理限制公众进入法庭;调解:法院在没有任何真正阻碍因素(例如证人所在国的死亡或被遗弃)的情况下,代替了证人或专家的出庭作证。集中或连续性:在审判会议开始到达到高潮之间,有一段很长的时期(例如三个月),这是由于在会议开始之前连续停学所致被指控的受害者屡次不露面。在达成一致意见的那一刻,定罪和论点的要素几乎不可能被记录在参加辩论的法官的记忆中,而这些法官具有必要的新鲜度和忠诚度,这使得他们的讨论无需进行会议记录(档案口头:当提供书面证据时,总统授权在没有公开阅读的情况下将文件带入审判庭,并宣读著名的短语:“建议和接受的文件均视为复制品»(在此也违反了公开原则,因为它阻止了现在的公众知道可用作句子基础的文件的内容。)矛盾:当书面证据被适当地提出和接受后,通常是唯一可以执行的证据,法院承认当事方之一出人意料地提交了文件,这可能会削弱相反的论点,并且由于场合的不同而不同。法官的身体特征:审判开始后,由于继续进行而中止,而在继续进行审判的那天,没有介入审判的法官则无法继续下去。初始会话。同样,没有见证辩论的法官也属于量刑法院。法官的身体特征:审判开始后,由于继续进行而中止,并且在继续进行审判的那天,法官将法院与法院合并谁没有干预初次会议。同样,没有见证辩论的法官也属于量刑法院。法官的身体特征:审判开始后,由于继续进行而中止,并且在继续进行审判的那天,法官将法院与法院合并谁没有干预初次会议。同样,没有见证辩论的法官也属于量刑法院。

IV。-口试的结构和依据。

试用的结构如下:

  • 首先:提起诉讼,其中包括在适当时候提出挑战的时机,该事实是该过程的主题,并阅读了有资格的文件;其次:被告的声明(如果有的话)第三方:接收当事各方及时提供并被法院接受的证据,以及依职权下达的证据(纪录片,证人,专家,对事件地点的检查等)。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如果证人相互提供证人的证词,证人彼此对抗,以及在证明可能影响证人艺术陈述的证明价值的任何情况。340)第四:最终资格的时刻(法院酌情使用第350条的公式)和口头辩论(报告)第五:被告的遗言权第六:讨论和对判决进行表决并准备量刑文件。

口头审判的依据是指控。也就是说,在适当的时候进行惩罚性索赔和赔偿。起诉决定了法院的知识和调查范围。

五,审判法院院长的权力。在听证过程中犯下的罪行。

口头审判法院院长有权在其庆祝活动期间指挥(指挥权)。法律还规定了在上述行为的制定过程中维持纪律和秩序的权力(纪律处分权)。

管理人员:主持辩论是总统的责任。在履行这一职能时,它必须防止不引起事实真相的不切实际的讨论,并注意不要限制当事方行使其权利和法律权力(第307条)。

上述属性的示例:

  • 授权哪些人(除了需要进行干预的人员之外)在关门的情况下进行口头审判(第305条),宣布审判会议开放,并指示当事各方有权协助他们挑战任何口头审判。法院成员(第309条)。更改为了方便更好地澄清事实而认为方便的取证顺序(第311条)。指示被告有权协助他发表陈述或不发表陈述的权利(第312条)安排阅读文件证据(第338条),指示证人法律规定的义务(第320条),在证人作证起诉辩论时打断证人(第321条)。禁止证人回答头号,暗示或无关紧要的问题或盘问(第322条)。指导专家履行义务(第210和337条),向检方和辩方询问其最终结论(第349条),请当事各方口头陈述报告(第353条)。有几名辩护人,决定他们报告的顺序(第353条),保证被告的遗言权(第355条),宣告结束审判的判决(第353条)。

纪律处分权:总统有权保留或建立会议秩序并保持应有的尊重(第306条)。

参加审判的人受校长的纪律管辖,在犯罪发生时,校长将在没有事先手续或程序的情况下进行更正(第97条和第100条)。

庭长可以直接予以更正:参与审判的法院辅助人员,被告和辩护人,证人,专家以及参加听证的人。总统可能无法直接纠正检察官和辅导员的过失,总统会出于适当的目的通知各自的上级主管(第102条)。

法律规定了可导致纪律处分的罪行清单;它还表述了这些更正的内容以及可将其强加给谁;以及纠正者要使用的资源(第95、96、98和100条)。

行使纪律权力的例子:

  • 审判开始后,被告在法庭上以不当行为(向检察官说亵渎和无礼的用语)打扰了该命令。面对上述行为,总统警告他,如果他保持这种态度,将被逐出教室。被告坚持其不当行为,导致总统下令将其驱逐出场(第307条),审判的几名与会者在庆祝活动中不间断,大声地交谈,总统已经检察官在讯问证人时对证人的态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因为检举人的要求不是上述官员所期望的,因为他继续审问,使他得罪了。总统下令停止犯罪后,决定撤回检察官的席位,结束了对该证人的询问,并下令出于适当的纪律目的将该事件告知其上级。辩护人在其报告中从一般意义上无礼地提及检察官的工作。负责起诉公共犯罪的机构。在这种严重罪行的特殊情况下,总统打断报告,告诫辩护人,并告诉他继续他的论点,坚持适当的立场,并尊重被援引的机构。负责起诉公共犯罪的机构的工作。在这种严重罪行的特殊情况下,总统打断报告,告诫辩护人,并告诉他继续他的论点,坚持适当的立场,并尊重被援引的机构。负责起诉公共犯罪的机构的工作。在这种严重罪行的特殊情况下,总统打断报告,告诫辩护人,并告诉他继续他的论点,坚持适当的立场,并尊重被援引的机构。

当专家和证人,当事方或其代表以及参加听证的人所犯下的轻罪具有犯罪性质时,总统可命令逮捕其提交人,并交由主管当局处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成员被视为目击证人,甚至可能受到有关特定事实的伤害(第99条)。

在履行上述职责时,庭长必须嫉妒照顾自己作为辩论负责人的条件,而不是信守竞争者的立场,要求法庭成员和他们都给予注意和应有的尊重,因此,显而易见,他的公正表现毫无疑问。

VI.-口头审判的发展:手续和启动行为。

手续。

显然,正义的尊严是实质问题,而不是形式问题,但理想的情况是,这两个方面是相对应的。

法律制度(《法院法令》及其《规章》以及《刑事诉讼法》)几乎没有关于举行口头审判必须遵守的手续的戒律。 《人民法院法律条例》第60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举行听证都必须遵循程序法所规定的庄严规定,并为使法院正常履行职能具有最低限度的物质条件。和参与该行为的人。为了遵守上述规定,除其他外,必须考虑房地的条件,盾牌和国旗的位置,法院和当事方的平台以及公众和客人的座位(如果适用)。” 。本文和63,这是关于toga的用法,他们是司法组织中唯一与司法行为的形式或严肃有关的组织。字典告诉我们,举止庄重并带有重要的手续;庄严突出了这一行为的重要性。

法庭在必要时应配有黑板和样板。例如:在道路交通犯罪中提供更好的说明。

举行口头审判手续的法律或法规规范的匮乏意味着建立法院的惯例是法院的惯例;这种做法正在改变,有时在不同法院之间,甚至在同一法院的不同庭或部门之间,有时也会有所不同。

发起行为。

在任命之日,如果总统在被执达主任告知后认为有必要的条件开始口头审理,他将命令后者进行通常的准备工作。

执达主任通知总统,当事双方和秘书已经占据各自的位置后,证据已放置在分庭中,被告已妥善安置,并已采取适当措施隔离法院。在庭长的带领下,法庭的证人和专家进入会议厅,并在主席台上就座。执达主任仍在法院面前,等待总统下达命令。

关于介入主体在法庭上的位置,在这方面没有法律规定,但是在我国,遵循西班牙的传统,将法院放在讲台上的突出位置,秘书将桌子摆在面前。在法院的右边和最高处,检察官(如果检察官办公室的院长)将坐下,在被告的辩护人的左边,当代理人不是首席检察官而是一名检察官时,推翻其立场。他们的下属,不论其类别如何(当前指示的位置在该国家/地区都不统一,例如:CH和SS的省级法院)。被告或被告的位置将在辩护人所在的那一侧的讲台的下部,在银行中通常被称为“被告席”。

主席考虑到会议开始的所有条件都将得到满足,将下令法警宣布审判,并由他站在会议室外面大喊:«公开听证会,开始口头审判。本法院提起诉讼的年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次是___________罪行,_____________作为被告人”。然后,他邀请公众进入房间。

总统认真观察公众的进入,必须以最大的秩序进行,每个人都要保持沉默。为了以最完整的方式实现这一目标,总统在必要时提出要求和采取预防措施,并与执达主任保持不断的合作。

此后,庭长立即宣布会议开幕,并指示当事各方有权向法庭其中一名成员上诉,然后他向书记官致词,并说:“秘书,因故”。然后,秘书以一种非常简洁的方式解释了导致案子形成的事实,被告或被告的姓名以及是否应采取预防措施。接下来,总统询问当事各方是否有兴趣获取资格简介和提出的证据清单,并承认其被阅读;阅读,但可以免去相同的协议。

VII.-被告声明。

主席在读完资格摘要后(如果适用),命令被告人站在法院面前,并询问他是否愿意作证,并事先指出他有权这样做。被告可以采取以下任何职务:

a)说明您不想保持沉默来作证。这个职位根本不会伤害你。沉默不能推论他。

b)声明您仅希望回答检方,辩方和法院提出的问题(请注意,LPP并未明确授权法院进行提问),或只限于回答上述任何一个问题(仅针对他们例如辩护人),或缩小他想要的问题的答案。总统不允许被告回答引导性,暗示性或无关紧要的问题。

c)声明您想自由作证,但不回答问题。

d)声明您想发表意见并回答所提出的问题。

未经被邀请并被允许发表自由声明而不必适应问题的情况下,将被告接受当事方的讯问将是非法和有害的做法。被告的陈述是实现宪法辩护权(实质性辩护。它也被视为证明手段)的一部分,只有在总统(实质上)背离程序的目的(指事实)时,才能被总统打断。 )。在整个一个或多个审判期间中,被告必须在场;只有在总统下令将他驱逐时才允许缺席(第307条)。

第二部分VIII-口试中的证据实践:概论。

在我们的起诉模型中,通常适用缓刑原则(一切都可以通过任何方式证明)。至于证明手段,这意味着(通常)不需要使用特定手段来证明特定对象(尽管应该使用提供最佳效果保证的手段)。上述原则也有例外。例子:对公民身份和犯罪记录的认可。

在审判中,除了提议的证据(在临时资格时)以外,没有其他证据被法院接受,因为它们是相关的(相关性是,您想证明的事实或情况与以下要素的关系)打算用于此的测试)。指控人,被告及其辩护人以前都知道将用于证明各自利益的举证手段。作为例外,法律会在审判过程中授权提出证据(在开庭过程中会出现证据需要。例如:证据证明可能影响证人陈述的证明价值的任何情况)。第340.3条)。依职权,他被授权提出他认为必要的测试,以验证资格文件所涉及的任何事实(第340.2条)。

当法律确立了取证的命令(对被告的陈述,纪录片,证人的检查,专家报告以及对事件现场的检查)时,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是唯一可以在审判中进行的做法他只是通过说明的方式来做。可以采用其他证据手段。示例:对被告的承认(第152条)。如果您选择法律未规定的证据手段,则必须根据性质和形式,使用类似地更适用的法律规定的程序。

当按照上述顺序进行测试时,总是从被告提出的测试开始(因为要由被告证明所指控事实的真实性和被告享有的无罪状态的破坏),但是,可以主席依职权或应当事方的请求,在他认为方便更好地澄清事实或提出其他情况时,应改变指示的顺序(无论是在证据的类型上,还是在证据本身之内)。例子:

a)应辩方的要求,请庭长批准关于受害者心理健康的精神病学专家证据做法(无论事件发生时他是否正确,或在审判时作证,第168.1条) ,在收到相同的陈述之前,因为这样可以方便地收到所述证词。

b)检方要求更改提出证人的顺序,并首先对未成年人进行审查(唯一的证人,大概是公正的),这对于更好地理解其他证人(可疑)是可取的。 。

c)如果是连续性犯罪,总统依职权命令见证人就每个特定事件进行报告,以使证据的接收更加容易理解(建议第一证人将报告第四事件,例如,第一个和第三个中的第二个将在第四个上返回)。

如前所述,在审判中,当事各方将适当地提出由当事人提出并被承认为适当的证据,(通常)他们可以放弃全部或部分惯例,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决定是否采纳并同意其实践或接受提议者的标准(第341条)。例子:

a)检察官提议对三名证人进行检查,这三名证人将就同一物体作证(专门针对证词作证),其中一名缺席,官员表示辞职,这是法院批准的标准。

b)辩护人提议对唯一可能是公正的证人进行审查,其证词支持他的论点,即被告人在无理缺席的证人面前辞职并要求其简要陈述(载于准备阶段)。法院不批准辩护人的标准,认可测试并同意在以后的会议中进行测试。

下面,我们将以一般方式指代口头审讯中实践法律规定的证据手段的方式,因为特别是在这项工作的另一部分中涉及了他们的研究。

IX.-文件证据的实践。

在被告发表声明之后,庭长宣布正在执行书面证据。法律没有像其他人(证人和专家)那样对证据进行规范,仅将其声明为:«法院将自行检查可能有助于澄清的书籍,文件,文件和其他证据。事实和对真理的最确定的确定”(第338条)。

尽管在文档概念上没有教义上的一致,但是从广义上和从程序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定义它:通过传统的符号结合人类思想的表达是物质支持,并且可以作为证据的要素形成法官对调查事实的定罪。除传统的书面文件外,可在此过程中使用的文件示例:照片,录音,胶片,录像带,光盘,软盘或计算机光盘等。

审判中实践的书面证据是获得临时资格时适当提出的证据(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不可能在审判中提出证据)。

可以将建议书与临时结论摘要一起实质性地提出(伴随)文件,或者指定对程序有贡献的文件,指明可以找到文件,注册文件或文件的地方以供法院提出要求,或指明相应的准备阶段文件的作品集。在任何情况下,测试的对象(旨在证明的目的)都会暴露出来。

在进行审判之前,控方和辩方必须准确了解构成各自索赔事实基础的文件,这样才能方便及时地进行辩护。

在审判中,根据口头和公开的原则,书面证据或其他方式(例如在法庭上放映录像带(如录像带))将通过阅读将文献证据纳入其中)或声音再现(录音)等,但始终要维护指示该行为的指示原则。

十,对证人的检查。

证人证据仍然是刑事诉讼中最普遍的证据。证人是在庭审中被要求说出自己对证据对象了解多少的人。对过去事件的了解是通过过程之外的他的感官知觉获得的。每个有能力的人都有提供证词的义务,而不是相互矛盾或排斥的。除了陈述和真实外,还通过参加审判来审判证人,这是一项法律义务。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的口头陈述不能被阅读说明中的陈述所取代。

书面证据完成后,主持人宣布对证人进行检查,然后告诉法警以其出现在名单上的顺序称呼他们(通常,首先是由检方提供的证人)并以被告的提议作为结论)。

在发表陈述之前,证人将不会与已经被罢免的人进行交流,也不应看到,听到或得知法庭上正在发生的事情,并且在陈述之后,他们只能在听证会结束后才能进入陈述。所有入学考试的实践(第309条和第317条)。不遵守隔离拘留不会阻止证人的陈述,但是法院在评估证据时会考虑这种情况。

当证人站在法院面前时,庭长将指示他必须告知真相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将承担的刑事责任(庭长可以使用以下短语指示他:“证人,您有义务说实话,如果您不诚实或不了解事实,则可能会蒙受伪证罪并受到惩罚。指示证人后,总统将询问他的将军,以及他是否知道被告和罪犯,以及他与任何人的亲属,友谊,敌意或关系(第319和320条)。由于在刑事诉讼中没有瑕疵,因此必须考虑这些数据以确定证词的可信度。接下来,总统命令证人对提议方提出的询问作出回应,维持面对法院的立场,并由提议人发言。用尽了指定方提出的问题后,其他人将可以向他(在同一主题上)以及法院成员提出问题。总统要求的人也可以对它进行盘问。

证人将大声作证,回答提出的问题和盘问,如果是参考者,则将表达其言论或新闻来源的理由,并且在这样做时不得被打扰,除非总统行使职责。 (指令和纪律)。

总统在主持辩论的任务中,不允许证人回答主要的,暗示的或无关紧要的问题或交叉问题。

棘手的问题是基于错误的假设或人为的或误导性的手段诱使目击者以其他方式不会作证的方式提出的。例如,导致证人相信,他以某种虚假的说法宣告他有利于他的朋友(犯罪之夜你的朋友在哪里,因为他说那天晚上没有和你说话?实际上他们在一起吗? )。

提示性问题,是包含或暗示特定答案的问题,例如问一个女孩:那个坐在板凳上的男人是否告诉你要带他去他的房间?(正确的做法是将问题表述如下:坐在板凳上的那个人对你说了什么吗?)。

一个无关紧要的问题是与特定程序对象不一致的问题,或者与该过程对象相关甚至不影响结果的问题,或者针对证人的目的是为了歪曲他以前声明的内容,或者它要求知道证人不能明显拥有的事实。这个问题的一个例子是向证人询问凶杀案中受害者的道德状况。

引导性问题和暗示性问题使证人的陈述无法表达自己的信念,这是对其效力最基本的要求。轻率的行为会引起错误和混乱,总是有害的并且违背正义。

法律为以下情况下的证人检查制定了特殊规则:

  • 如果对证人由于其民事或军事职务所保留的秘密的不可侵犯性提出疑问,并且对案件的裁决具有决定性的信心(第168和169条)。法院可以前往其所属部门或分支机构的上级,以了解他是否可以回答问题与证人有关的证人:直升人,后裔,配偶及四级以下的其他亲属血缘关系或亲和力秒数(第170条)。当例外证人利用其不作证的权利时,使用摘要陈述是不合法的。见证人不服从司法上诉,或者见证人不愿全部或部分作证,或者是回避地作证(第173和319条)。在这三个假设中,法院将对证人处以50比索的罚款。此外,在第一种情况下,它将命令由公共部队进行其行为和陈述。如果证人坚持上述任何一种行为,将从检察官中扣除作证,以起诉适当的罪行,但证人实际上无法参加审判(第328和329条)。法院本身可以在证人所在的地方组成,并接受陈述;不懂或不会说西班牙语的证人(第192和324条)。他将通过口译员发表讲话,聋哑证人(第193和324条)。如果他知道如何阅读,将以书面方式询问他,如果他知道如何写作,将以同样的方式回答,否则将通过口译员完成。证人基本上不同意他的简要陈述,或者不记得他被问及他在调查中宣布的事实(第326条和第327条)。有必要澄清的是,阅读摘要陈述的目的不是将其用作句子的基础,而是引起对所指出分歧的解释,这将构成评估审判中所陈述内容的有用要素。未满16岁(第179条)。通过探索调查未成年人证人,始终可以理解,以任何简单和具体的方式进行的讯问,没有任何法律形式主义,未成年人可以很容易地理解。董事长和各方可以就如何进行勘探交换意见,考虑到要调查的要点和证人的个人特征,但最终还是会以证人的意见为准。根据通过的决定,可以在公开或封闭的门或在法官办公室内进行讯问,询问总统和当事方,或仅询问一个人。简而言之,此程序行为将不受任何法律形式的约束。对这一证据的评估与对其他证据的评估一样,适用同样的规则:法院根据理由自由地对其进行欣赏,证人居住在本国领土之外(第175和316条)。陈述将在审判中宣读。在党或国家领导人中担任重要职务的证人,以及比审理该案的法院法官高的法官和检察官(第二条)。188至190和315)。他们可以免除参加审判的义务,他们可以自愿出庭作证。否则,将宣读书面声明:构成外交人员或高级外国官员的证人(第191和314条)。他们将根据需要提供声明,因为他们可以免除此义务。

十一.-专家报告。

专家证据是在过程中获得基于特殊科学,技术或艺术知识的意见的证据手段,对发现或评估证据项很有用(证据项是所有客观数据,合法地纳入到流程中,能够对调查的事实产生某些或可能的知识)。

在审判中,专家证据是在专家协助下进行的。当专家证人出庭时,总统将询问他的身份,是否与被告或受害方有关,或者与这些人的亲密友谊或明显敌意,或者在此过程中是否有直接或间接利益。为确定您是否有能力以专家身份提供服务而提出的问题。然后,总统警告他,他有义务忠实地履行其职责,除了提出发现和宣布真相外,没有提出任何其他目的,然后他请他发言。该报告包括根据您的科学,艺术,技术或实践的原则和规则得出的结论。提交报告后,甚至可以在法庭上进行检查(例如,受伤人员来描述疤痕的特征)或进行其他操作(例如,计算移动台的大致行驶速度),庭长将指示专家对问题和盘问(如果适用)做出回应(面对法院),由法院当事方和法官指导他,并由提出上述证据的当事方进行审讯。主席不允许专家回答主要的,暗示的或无关紧要的问题。

如果任何一方对调查阶段中专家意见的结果不满意(正在提议进行审判的证据),则必须由专家出席听证会,这违反了告知该行为的原则(立即性,宣传性和口头性)通过阅读准备阶段文件中的意见来代替专家的存在。

十二。-其他测试的实践。

除了提供的证据外,在审判中还可以进行其他实践,例如:

a)对事件发生地点的检查,这将通过与当事方组成法院并由当事方组成,并对其作为对象的东西进行检查来进行(第339条)。示例:法院是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地点组成的,要观察道路的特征及其能见度。

b)重构事实(第133和134条)。示例:法院在审判中见证了事实的重建,随后是涉嫌强奸罪,据称是强奸罪,据称是强奸罪的肇事者在车内和驾驶员座位上,并意识到提供了该事件的版本实际上,受害者是不可能的;

c)证人在彼此之间或与被告之间或在彼此之间(如果他们愿意的话)的面孔(第340.1条);

d)承认被告(第152条);

e)可以进行法律没有规定的其他测试,因为正如我们的程序系统中所表达的试用规则原则,那么有必要进行调整以适应类似情况下更受法律约束的程序。

十三.-阅读由起因组成的法律程序(第342条)。

该法律规定,可以应任何当事方的要求阅读出现在案件中的诉讼程序,并且由于真正的阻碍性原因不能在口头审判中复制,这些细节必须记录在审判记录中。该规定在西班牙《刑事诉讼法》(第730条)中已有规定,其依据是,法院必须在审判中找到通过判决的所有必要要素,因为调查文件中包含的诉讼程序构成指控的依据,而不是判决的依据,这仅仅是审判(第357条)。

以上述方式,通过公开阅读(秘书将应总统要求进行公开阅读),可以将出现在调查档案中的证据审判纳入审判,并且由于真正的阻碍性原因而无法复制。例子:

  • 证人死亡,其证词在调查事实中非常重要,主要证人(受害者)的下落不明,因为他离开家园,无视他的住所,尽管为找到他做了很多努力。

面对这些假设,除了给阅读带来不便之外,没有其他补救方法,只能将阅读中的陈述以阅读的方式并入辩论中,因为失去了由当事方和法院控制上述证词的可能性(即时原则) 。

阅读可以应当事方的要求进行,也可以依职权由法院下令进行(第340.2条),通常应在完成可能的测试实践后再进行(法律没有规定命令),因为只有这样可以确定它是否相关。要结束对此条规则的评论,我们必须指出,法律提供的将简易程序纳入不可能进行复制的审判的例外方式,可能不会被用来使口头审判成为“审理审判”,以无理取而代之,并损害了审判的公正性。即时原则:通过阅读准备调查的记录(书面证据程序)进行证据实践,这将构成严重缺陷,可能通过相应的上诉而导致审判无效(对于省法院而言)。

十四。-证明接收阶段结束。

由于它们是相关的,因此建议和接受的所有测试都必须在口试中进行。以上是规则。但是,当事方自己可以放弃所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证据,由法院自行决定并同意其作法(第341条)。

一旦进行了可能的测试,如果提议和接受的证据材料尚未用尽,总统将询问当事各方是否认为有必要实践该证据材料。双方将在这方面表达自己的立场,这可以包括放弃执行测试或坚持对其进行验证。然后,法院将通过以下方式之一作出裁决:

  • 如果提议人放弃未参加的测试,则法院可以认可并同意进行;如果提议人坚持进行测试,则法院可以接受该标准。

在这两种情况下,由于认为必须采取证据作法,因此将暂停审判。校长会大声通知他,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指出继续举行会议的日期,从而召集所有参加者,并将其记录在审判会议记录中。

支持者可能会坚持接受测试,这是他将与法院辩论的请求,但法院并不认为有此必要,而是放弃了对它的验证,这也是必须确立的决定(因为他先前承认它是相关的)。然后,该党可以提出抗议(第356条),说明他们坚持会议记录的原因。

在所有提议的和认可的测试均已完成的情况下(如在前一个案例中(法院认为没有必要进行未进行的测试)),庭长将公开宣布接受测试的阶段已经结束,并且传递到最终资格。

十五。口试会议的连续性和暂停。

口试一旦开放,它将在所有必要的连续会议中持续进行,直到完成为止。在上述会议期间,法院可以依职权或应当事各方的要求同意休庭(第344和347条)。

法律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应中止审判的开始:

  • 当当事方出于独立于其意愿的理由而未准备其各自著作中提供的证据时(第345条)。示例:由于此事的特殊复杂性,当事人之一提议对科学严谨性进行专家测试。在开庭审理的当天,该测试的执行尚未完成,这将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在没有所有证人要求作证之前(第346.3.a条));因此,他或他的辩护人没有出庭(第346.6条);案件中有多名被告和辩护人。前者的缺席不允许进行与其他人有关的审判,因为它会超越可辩护事实的完全根据,或辩护人的缺席,不允许其立即被在场辩护人替代,因为辩护人之间不兼容或严重给司法带来不便。

法律还规定了在以下情况下开始审判并随后中止继续进行审判的义务:

  1. 当现场无法解决的偶然性问题必须由法院解决时(346.1)。当必须在庭外审理证据的情况下(346.2)。在没有任何拟议证人的情况下(依此类推,专家也是如此)(第346.3条)b))当审判中的一名专职干预者突然生病:被告,法院成员,辩护人或检察官时,无法立即替换后两者(Art。(第636.3条))。 346.4)。意外的披露或撤回在审判中产生了重大变化,提供了必要的新证据,或提供了一些简要的补充说明(第346.8条)。范例:在一次审判中,因伤害罪而被举报的庆祝日,受害人因此而死亡。

法院通过的暂停审理会议开始的决议将采取命令的形式(第346条,最后一段)。一旦开始审理,便在讲台上指示一个人,同意暂停审理以继续进行。

法律赋予法院足够的权力将被告,证人和不听话的专家绳之以法。关于前者,您可以采取任何预期的预防措施(临时拘留,现金或精神担保,定期出示证明书中规定的家庭禁闭或义务)下令将其逮捕。至于证人和专家,您可以命令他们由公共部队进行举止和陈述,对其处以罚款,并在适当的情况下从检察官中扣除证词,以起诉可能造成的犯罪(第173条和第206条)。

最后,法律(第348条)指出,对于启动的审判,无限期延长暂停期限或时间太长(尽管没有说哪个暂停),保留的部分将被废止,并提请当事方。一个新的审判。该规则保证了审判集中或连续的原则。

在会议开始之前,为了继续进行先前暂停的审判,总统必须总结上届会议的情况(宣传原则)。

XVI-的最终结论。

总统宣布他将进入最后的资格审查阶段,他从指控开始,询问当事方在这方面的立场,听完指控后,他将要求辩护人(遵从此程序,总统可以使用下列句子:各方必须表达其最终资格。检察官有发言权……辩护人有发言权)。

检察官将通过以下职务之一回答总统的问题:

1.保留其临时结论为最终决定。要担任这一职务,在刑事过程中进行“归类和证明”工作的检察官必须毫无疑问地基于审判中产生的证据达成坚定的信念(确定性)。 (这种亲密的信念就足够了),这证明了被告的行为,认为这构成了被告有罪的罪行,因此应判刑,因为这已经破坏了被告的无罪状态。

2.出于下列任何原因以及其他可能原因撤回指控;

a)所指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尽管被告的行为构成犯罪,但被告没有参与(提交人或同犯);

c)出现免除刑事责任或无罪释放的情况;

d)没有坚定的信念,也就是说,确定事实(毫无疑问)已经用审判中提供的证据证明了推定的事实(证明的事实缺乏证据基础);

e)一个事实,因为它缺乏社会危险,即使它包括犯罪的形式要素,也不应受到刑事镇压(《刑法》第8.2条);

f)争夺下述强制性例外之一:判决书,诉讼或大赦的规定(第290.2条,3)和4)和302)。

在具有多个程序对象和多个被告的过程中,撤回起诉可能仅限于事实之一(该过程的特定对象)或某些被告。

在实践中,检察官仅限于口头表达他撤回指控(他通常使用:检察官办公室主席撤回指控),他也将以书面形式这样做,但不提供作出该决定理由的任何理由。我们认为,上述官员应找到这样的解决方案,以便所有在场的人,包括遭受刑事诉讼的所有不便和不便的被告本人,都知道其基础,这是透明性的典型特征。必须体现司法制度的特点。撤回而没有解释其依据,则可能引起最不同的解释。

检察官在以上述方式行事(撤回指控)时,是根据客观性原则行事的,这种客观性是检察官(以及法官)职能的特征,因为他不寻求极端判决,他的表现具有按照法律规定,迫使他在其决议中赞赏不利于被告的情况(第2条),甚至可以提出有利于他的上诉,以寻求正确的法律适用。

随着控方撤消指控,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行事:

a)认为检察官的决定是不合理的,因此不同意检察官的决定,将根据检察官办公室最初提出的条款对指控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它将使用法律确定的公式(第350条),稍后我们将参考该公式。当法院考虑使用被援引的公式的可能性时,在公开该解决方案之前,由于程序的复杂性,法院应下令在审议室中对该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和讨论。

b)法院接受检察官撤回指控。然后,总统将指示被告站在法院面前,并以简单易懂的方式向他解释发生的事情,得出结论,他被无罪释放,并命令他在有其他人反对的情况下离开被告席。遵循判断。如果他是唯一的人,则宣布会议闭幕(可以用的措词:被告,站起来。检察官撤回了他对他的指控。法院决定不使用法律授予的措词来维持原判。指控。您被无罪释放)。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什么要问辩护人的。如果辩护人和被告人数众多,而撤回仅是其中之一,则总统将要求辩护人,因为他的职能停止了,所以他离开了看台,他将在签署审判记录后这样做。如前所述,如果他是唯一的辩护人,他宣布审判已经结束。

3.全部或部分修改其临时结论。检察官将宣布他修改了上述资格,并将在那时以书面形式提供。总统命令执达主任接收该文件及其副本,将原件交付给业务员,并将副本交付给辩护人。然后,他指示秘书阅读修改文件,以便将其内容(宣传和口头原则)告知所有在场人员。

修改临时评级的依据不是基于纠正其中的错误的可能性(这并不意味着如果当时存在错误,就无法纠正错误),而是基于两者之间可能存在的分歧。在审判发生之前看来可能的事实,以及在审判进行之后检方认为是事实的事实;因此,可以在此过程中修改事实和法律资格,而这不一定是由于先前的错误。

可以无限制地修改法律资格(犯罪,参与和环境的概念)以及惩罚的类型及其范围。与他的临时结论相比,检察官可以以某种或多或少的严肃方式最终确定被告的资格。您可以更改所有法律资格,也可以更改某些或某些。例如:仅涉及参与问题,或包括先前没有资格的加剧或减轻情况。

上述修改法律资格的自由不适用于被告方提出的第一个结论(涉嫌事实),因为构成特定历史事件的过程对象只能被修改,在不意味着包括任何要素或情况的情况下,暗示其实质性更改,因为这将影响基本的辩护权。实质上不改变推定事实意味着:“不包括与临时分类中所包括的不同的人或不同的事实。”例:

在临时资格简介中,推断出一个事实,即被告打破了外国人进入他住所的地方的窗户,带走了居民拥有的衣服,并在现场被执法人员抓住。 (事实符合强行抢劫罪的事实。CP328.1 a)和c)。检察官目前无法通过叙述被告有意从小偷那里购买衣服,并在执法人员接近事实的地点将他抓住时将其逮捕(然后将事实认定为接待犯罪成员)。 CP,第338.1条)。好吧,在这个例子中,尽管修改后的事实有利于被告,也有利于犯罪的分类,但上述变化是不可能的,由于这是一个新事实,因此被告没有及时为自己辩护。正确的做法是要求对原先指控的行为(无罪)判处无罪释放,这不会阻止新的行为在另一个过程中被追究。如果检察官提出替代性的临时结论,了解这两个案件,这使得这两个案件都能得到及时辩护,那么这种情况可能已经解决。在最终的资格审查过程中,他将选择他认为已证实的案件(如果检察官提出了结论)另一种选择是,在获得最终资格时,您只能维持其中一个职位,这表明您的工作有安全感和确定性。这不会阻止在另一个过程中追求新的事实。如果检察官提出替代性的临时结论,了解这两个案件,这使得这两个案件都能得到及时辩护,那么这种情况可能已经解决。在最终的资格审查过程中,他将选择他认为已证实的案件(如果检察官提出了结论)另一种选择是,在获得最终资格时,您只能维持其中一个职位,这表明您的工作有安全感和确定性。这不会阻止在另一个过程中追求新的事实。如果检察官提出替代性的临时结论,了解这两个案件,这使得这两个案件都能得到及时辩护,那么这种情况可能已经解决。在最终的资格审查过程中,他将选择他认为已证实的案件(如果检察官提出了结论)另一种选择是,在获得最终资格时,您只能维持其中一个职位,这表明您的工作有安全感和确定性。他将选择一个他认为已证明的人(如果检察官在最终任职时提出其他结论,他将只能维持其中一个职位,这表明他的工作有安全感和确定性)。他将选择一个他认为已证明的人(如果检察官在最终任职时提出其他结论,他将只能维持其中一个职位,这表明他的工作有安全感和确定性)。

总结一下,我们将说,在获得最终资格时,检察官可以:撤回指控,维持指控或修改指控。在最后两个案件中,总统在听取检察官的意见后将询问辩护人其最终任职资格,因为他只有在知道指控的条件时才能对辩护人发表声明。辩方可以交替保留最后两个或更多结论(第349条),也可以修改它们。修改将以书面形式提供(然后程序与检察官类似)。

当事各方在辩论中确立最终立场后,法院可以采取以下行动:

  1. 宣布总统要进行口头报告(通常在复杂的事务中,主持人会询问当事各方是否准备报告,如果没有,他可以下令短暂休会),或者;法律规定的公式,可在起诉方撤回或加重指控之前使用。

XVII-配方的使用(第350条)。

在我们的程序法中(该法的第733条),在西班牙的程序法中可以找到该机构最先适用我们的程序法(1973年第1251号法和1977年第5号法)的地方,其依据如下:

«在不被视为预先裁定关于指控和答辩结论的最终裁决的情况下,法院希望检察官和被告的辩护人(或当事方的辩护人有多个),说明是否可以找到该行动。构成……的罪行,或在某种情况下免除《刑法》第……条所指的责任。

该机构出现在西班牙法律中,目的是使正式调查的原则与口头审判程序阶段的控告形式相吻合,并赋予法院权力,可要求当事方对法院的新观点进行审查。为了使事实符合条件;也就是说,修改惩罚性索赔的法律依据时,由于口头审判的结果(句子的排他性依据)认为事实已被归类为明显错误。因此,能够裁定一项定罪,其定罪标题与控方推论的定罪标题不同,从而导致新资格比最初提出的资格更为严重。按照该法律的管辖标准,以指示的方式避免指控形式的夸大,与官方调查的原则不符。

上述《西班牙程序法》(第733条)的规定,在我国以原本的规定受其管辖,并由北美干预政府的1899年第109号命令和第3条进行了修改。 1909年司法权力组织法第305条。对该机构的最后修改出现在1973年的第1251号法律(第355条)中,其内容与适用于现行法律(第350条)的文本相似。上述修改扩大了法院的权力,使法院有可能承担起诉的职能。

关于所处理的机构(公式),我们符合以下标准:我们的刑事诉讼模型被分类为混合(或改革性的调查性,因为不幸的是,初步调查是摘要,这是控诉的基础,而不是判决的基础)。 ,它们像幽灵一样经历了口头审判阶段,有时甚至构成了句子的基础),其中在口头审判阶段中,基本上是由控告系统的特征决定的,其中包括在调查和起诉的职能以及起诉的职能移交给了不同的机构,法院无法提供起诉的主动权,只能根据其请求采取行动,从而确立了司法程序的轨道范围。

尽管立法者具有值得称赞的目的,但要避免法院别无选择,只能诉诸指控的错误而丧失司法公正,因为它受制于控告性言论的条件,因此,法院为此创造了前述内容公式无疑对启发该过程决策阶段的指控原则构成了限制。我们的观点是,法院不应在任何基础上主动加重指控的条款,或在撤诉时维持指控。证明起诉真相是起诉的唯一任务,因为(不必证明)无罪状态的破坏与起诉相对应,因为不必证明这一点,因为它是文明社会中所有人的自然状态,并受到法律制度的预设和保护。法庭的作用应专门包括审查当事各方作出的事实,决定其真相,主持辩论并宣布结果。

将刑事诉讼职能分配给法院,除了将其从公正的主体地位中移开之外,与起诉和辩护律师之间的距离是相等的,这使格言成真:“凡有检察官作为法官的人,都需要上帝作为辩护人。”另一方面,为证明这一立场是正当的,增加了检方犯错的可能性(没有迹象表明被告犯的错误比判决者犯的错误更多或更少),解决办法必须是另一种方法,即在所有方面加强宪法(第127条)所委托的起诉公共犯罪的机构。

毫无疑问,这是一个悲惨的场面,必须体现正义的公正形象,这不是以等边三角形表示的愉悦,而是以平衡表示,平衡是两个碟子平衡且与信徒之间的距离相等。 ,那些具有判定功能的人突然成为控告者。以这种方式假设,由于根据我们的基本法(第127条),代表国家起诉和促进公共刑事诉讼以供起诉的工作由共和国总检察长负责,这令人怀疑是否合宪。 (公共)犯罪,从其案文可以推断出法官无权执行起诉任务。

以我们现行法律中出现的措词为准,在以下情况下,法院可以使用上述措词:

  1. 撤回指控(仅在公共犯罪的情况下)。如果法院认为该决定是错误的,它将以与检察官撤诉前相同的方式来控告这项指控,并将根据法律作出判决(《刑法》第357条);省略包括一些不必要的元素。请注意,在不实质改变事实的情况下,可以影响犯罪分类的要素或情况。例子:在违反基本形式居籍的犯罪的情况下(《刑法》第287.1条),归罪的时间未计入估算。在口头审判中,证明了故意为犯罪选择夜晚(夜晚)。在这种假设下,可能会包含所示的数据,因此,提高新的加重性资格(《刑法》第287.1和2条);如果在犯罪分类方面犯了错误。在此公开认为最适当的最严格的资格及其依据;如果参加条款的资格有误,请在此处提出。它被归类为共谋,法院理解这是作者身份;如果在可辩护的事实中出现了不合情理的恶劣情况;最后,当法院认为施加比起诉方要求的更为严厉的制裁是适当的。在这里,它指的是制裁的类型,而不是指其在刑事框架内的扩大,因此,法院所施加的制裁可能不会比起诉方所要求的制裁更为严厉,而应在指定的类别内对其进行更大程度的制裁。提高重罪类型的新资格(《刑法》第287.1和2条);如果在犯罪分类方面犯了错误。在此公开认为最适当的最严格的资格及其依据;如果参加条款的资格有误,请在此处提出。它被归类为共谋,法院理解这是作者身份;如果在可辩护的事实中出现了不合情理的恶劣情况;最后,当法院认为施加比起诉方要求的更为严厉的制裁是适当的。在这里,它指的是制裁的类型,而不是指其在刑事框架内的扩大,因此,法院所施加的制裁可能不会比起诉方所要求的制裁更为严厉,而应在指定的类别内对其进行更大程度的制裁。提高重罪类型的新资格(《刑法》第287.1和2条);如果在犯罪分类方面犯了错误。在此公开认为最适当的最严格的资格及其依据;如果参加条款的资格有误,请在此处提出。它被归类为共谋,法院理解这是作者身份;如果在可辩驳的事实中出现未加重分类的情况;最后,当法院认为施加比指控要求的更为严厉的制裁是适当的。在这里,它指的是制裁的类型,而不是指其在刑事框架内的扩大,因此,法院所施加的制裁可能不会比起诉方所要求的制裁更为严厉,而应在指定的类别内对其进行更大程度的制裁。如果在犯罪分类方面犯了错误。在此公开认为最适当的最严格的资格及其依据;如果参加条款的资格有误,请在此处提出。它被归类为共谋,法院理解这是作者身份;如果在可辩护的事实中出现了不合情理的恶劣情况;最后,当法院认为施加比起诉方要求的更为严厉的制裁是适当的。在这里,它指的是制裁的类型,而不是指其在刑事框架内的扩大,因此,法院所施加的制裁可能不会比起诉方所要求的制裁更为严厉,而应在指定的类别内对其进行更大程度的制裁。如果在犯罪分类方面犯了错误。在此公开认为最适当的最严格的资格及其依据;如果参加条款的资格有误,请在此处提出。它被归类为共谋,法院理解这是作者身份;如果在可辩驳的事实中出现未加重分类的情况;最后,当法院认为施加比指控要求的更为严厉的制裁是适当的。在这里,它指的是制裁的类型,而不是指其在刑事框架内的扩大,因此,法院所施加的制裁可能不会比起诉方所要求的制裁更为严厉,而应在指定的类别内对其进行更大程度的制裁。如果参加条款的资格有误。它被归类为共谋,法院理解这是作者身份;如果在可辩驳的事实中出现未加重分类的情况;最后,当法院认为施加比指控要求的更为严厉的制裁是适当的。在这里,它指的是制裁的类型,而不是指其在刑事框架内的扩大,因此,法院所施加的制裁可能不会比起诉方所要求的制裁更为严厉,而应在指定的类别内对其进行更大程度的制裁。如果参加条款的资格有误。它被归类为共谋,法院理解这是作者身份;如果在可辩驳的事实中出现未加重分类的情况;最后,当法院认为施加比指控要求的更为严厉的制裁是适当的。在这里,它指的是制裁的类型,而不是指其在刑事框架内的扩大,因此,法院所施加的制裁可能不会比起诉方所要求的制裁更为严厉,而应在指定的类别内对其进行更大程度的制裁。最后,当法院了解到施加比起诉方要求的制裁更为严厉的制裁是适当的。在这里,它指的是制裁的类型,而不是指其在刑事框架内的扩大,因此,法院所施加的制裁可能不会比起诉方所要求的制裁更为严厉,而应在指定的类别内对其进行更大程度的制裁。最后,当法院了解到施加比起诉方要求的制裁更为严厉的制裁是适当的。在这里,它指的是制裁的类型,而不是指其在刑事框架内的扩大,因此,法院所施加的制裁可能不会比起诉方所要求的制裁更为严厉,而应在指定的类别内对其进行更大程度的制裁。

一旦法院以总统将要使用的方式使用了公式,这位官员便邀请当事方向上述机构说明所提出的具体问题。所述说明包括表达当事方关于法院提出的主题的标准,可以在以后,最终的口头辩论(报告)之前或在这些过程中进行。实际上,它是模糊地完成的。

十八,最后讨论:口头报告。

在报告时,总统首先以检察官的身份下令,在提出自己的论点后,他将以同样的目的将辩护权交给辩方(如果有几个辩护人,则总统将决定他们依次报告)。当事各方将在法庭上立案或立案(第308条)。

在这个最后的讨论阶段,控方和辩方将通过分析产生的证据和适用的法规,向法院提供他们针对此事提出的解决方案。

这些报告针对的是最终资格,这些条件将适用于这些资格,并酌情也适用于总统提议的方案(第354条)。这些主题涉及以下主题:在审判中被视为证明的事实,其法律资格,参与的概念,并发情况,刑罚和民事责任的衡量以及其他可能的事实,但始终会根据上述条件进行调整。报告的样式可以变化,并且与不同的因素相对应,其中无疑是问题的复杂程度。

主持人有权防止任何游荡,重复或干扰。您也可以要求演讲者提供有关最终论文某些方面的更多信息。如果明显滥用该单词,您可以引起后者的注意,如果持续存在,请限制争论的时间。在口头辩论之后,将只允许当事方发言以纠正事实和概念(第354条)。

在此行为中,在不影响部分阅读笔记以帮助记忆的情况下,无法阅读纪念物。

XIX-被告的遗言权和审判结束。

报告完成后,在庭审结束之前,庭长将授予被告人以发言权,以确保他可以在判决前一刻行使其物质辩护的法律(第355条)。

被告可以表达他认为适当的辩护,即使他先前没有宣布。这是您必须在法庭上发言的最后机会。主持人应注意,他不会因法院或与在场所有人的考虑而冒犯道德或不尊重他人,并且他会坚持有关立场,并在他理解后能够撤回发言(总统将对被告人致词)对他说:“被告人站起来,您想在防御中增加一些东西”,如果他的回答是肯定的,他会说:“您有发言权,请作证”。

该声明可以为法院提供重要依据,使其对被调查事实定罪。

一旦被告被罢免,总统宣布审判宣告结束。

XX-试验记录。

试验中所发生事件的记录旨在允许其进行后续审查。每次审判的会议记录均由秘书发布,并在其中注明,除有关该行为的一般数据外,所有已发生的重要事件,其中包括每项测试的结果。双方的抗议活动和其根据也将被记录在案。会议记录将在宣布庭长结束审判后由法院,起诉方和辩方签署。除了扩展记录外,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例如记录或拍摄)来记录审判。

口头审判和检察官参与古巴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