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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对环境的刑事保护

目录:

Anonim

目前的工作旨在证明,不能通过监禁或罚款等刑事制裁来解决我国的环境问题,但这无疑是必要的;我们不能期望法官和检察官取代政府,更不能指望解决方案掌握在他人手中。我们每个人都被要求采取行动,以维护我们的生存,合理利用和利用大自然提供给我们的资源,以保证其长期保存和永久保存。

1.简介

从1972年世界人类环境会议开始,当整个世界意识到由可再生自然资源的浪费,滥用和枯竭,日益严重的污染问题和环境造成的危险时,世界经历了一次转机。 ,通常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在所有命令中都感觉到了这种变化,从逻辑上讲,在法律体系中也是如此。

古巴共和国面临着影响环境的具有国家或特定性质的问题,该国的目的是要以一切必要手段来应对这些问题。环境问题具有多学科性和跨学科性,因此需要执行新的《环境法》,即1997年7月11日第81号法律,该法律在宣布《刑法》中有关该问题的规定时,澄清了这些规定用以下术语:

第七十五条:依法受到刑事禁令社会禁止的,威胁环境保护的行为或不作为,将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进行分类和制裁。

然而,尽管制裁是该法规的强制性和公信力,但行政实践的发展和立法的充实并没有伴随着刑法的相应进步,而这一进步进程却没有这样做。 。该武器库,其中还包括对环境攻击的制裁措施,由于其数量之多和碎片化而仍然无法获得。同样,由于缺乏或很少发展支持的法律理论(通过对其进行估价,将使其占据真正的位置),这种方法也是无效的。

环境法和刑法的发展之间存在差距,必须为前者认可的合法资产提供保护。刑法停滞不前,显然,这一领域的学说和判例没有根据情况而发展。有必要打开阻碍特定地区刑法发展的闸门。

也许是在刑事科学领域中,人们对法律环境领域的研究最为缺乏,这对于确保公民对违法者的安全,以使其行为适应新的刑法规定都是必要的,因为众所周知,负责对此事实施制裁的人缺乏环境意识。因此,最重要的是传播环境刑法制裁原则,这些原则最终将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标准的有效性,同时要知道最好的预防措施将永远不会完全有效。 。

在我国,尽管CITMA已及时向司法部提出建议,但尚未在现行《刑法》中列入有关环境犯罪的一章或一节,这使该制度的适用变得困难。

2.环境是刑事保护的对象

法律规范不同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和其他规范,由于受到物质制裁,因此这会使法律规范可信。违反法律义务的结果是,本标准规定了规范所指示的处方。它可能包括对被制裁者施加的各种职责,并且与其他人的不遵守行为相重合,使他值得受到惩罚(例如,在执行违禁行为之前有回到情况的义务),但制裁通常不是基于新的义务而是丧失了先前的权利(例如,剥夺生命,自由或部分遗产)。

一般而言,由于制裁是违反法律义务的结果,因此有必要得出结论,制裁可以有以下几种:

  • 民事(由支持弥补损害的实物或同等义务的非法行为引起),行政(在违反行政规定的情况下)和刑事(出于犯罪目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涉及最后两个,悲伤的性格。

但是,第81号法律所引用的我们的刑法(第62/87号法律)并未规定将所谓的环境犯罪定为刑事犯罪,它仅提出了一些破坏健康的法令,这些环境与保护健康,人民财产和经济有关国家的,例如:

人体健康,男性资产和国民经济,但总体而言不是环境。这样,我们可以看到《刑法》第五章称为“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其中包含了大多数非法行为。

犯罪类型

我们当前的《古巴刑法》第62号法律分为普通部分和特殊部分,为此,我们将分析第二部分(特殊部分),将其研究和应用分为标题。但是,它们遵循与通用部分不同的分类标准。在“特别部分”的每个标题中,犯罪人物都是根据犯罪的目的进行分组的,也就是说,根据法律依据法律犯罪规范捍卫的社会关系,它们出现在标题中,指的是对象更相关。

特殊部分分为以下十三个标题:

一。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

二。侵害行政和管辖权的罪行

三,危害集体安全罪

IV。危害公共秩序罪

五,危害国民经济的犯罪

锯。危害国家遗产的罪行

七。危害公共信仰罪

八。危害生命和人身安全罪

九。侵犯个人权利罪

十,侵害劳动权利罪

十一。危害性关系正常发展以及危害家庭,儿童和青年的犯罪。

十二。危害名誉罪。

十三。侵犯财产罪。

从实体刑法的“特殊部分”可以看出。环境未出现在标题中,因此是其章节,使环境完全不受保护-作为合法资产。在《大宪章》第二十七条中确立的戒律之间没有任何共鸣,该戒律规定了自然人和法人都有义务照顾和保护环境,而在可能存在的行政,民事和其他机制失败的情况下,它必须具有适当的刑事保护,作为国家保护其资产的最后强制性手段。在这种情况下,这与环境以及我们生活和发展的环境一样宝贵。

《刑法》如何反映环境影响?

现行的《古巴刑法典》(第62号法律)包括在已知犯罪中对环境的影响,这些犯罪违反了预防和防治动植物病虫害的法规-第237条-水域污染-第238条-非法开采共和国经济区-第241条-非法捕鱼-第242条-水域和大气污染-第194条-在危害国民经济和集体健康的传统罪行中有规定。

还有其他准备污染的行为,例如药品掺假-第189条-传播污染的行为,例如流行病的传播-第187条-或在这些地区由于特定犯罪而表示死亡,伤害或死亡的结果的行为。损害赔偿,就像其他法律一样。

违反集体安全标题中提到的涉及使用和保存物质或其他电离辐射源的准则的行为(第185条),迫使我们对提出的问题进行综合研究。

今天,在古巴,生态犯罪问题在其第27条中保护了宪法范围,这与我们在制度和不同保护领域方面的惩罚性秩序方面的现有不足形成鲜明对比,而且它不符合对策刑事科学学说和广泛的部门都要求保护环境。

如果我们基于刑法的预防性质并考虑到环境犯罪来分析刑法,那么犯罪行为就会发展。必须制定刑法以避免伤害,这在我们的《刑法》目前代表的刑事犯罪中没有得到证明。

有必要对多种行为进行惩罚,这些行为不仅包括使用有毒物质的污染活动,而且还包括破坏环境的其他行为,我们可以提到:

  • 危害历史遗产罪1危害空间规划罪2危害自然资源罪3与保护野生生物有关的罪4其他行为5

如果我们考虑到MC进行的调查,那么很少有法院追究环境犯罪的起因。哈瓦那省法院院长,哈瓦那大学刑法学系副教授Rufina de la CaridadHernándezRodríguez反映在她2000年的硕士论文中。

UNJC古巴经济和金融法学会主席Narciso Cobo Roura博士说。在2000年1月至6月的《第15号古巴法律期刊》上发表的“古巴经济法庭面前的环境正义”一文中,经济法官已经证实有必要在新的命令中进行沉思。司法部门必须在当日进行管理,明确为环境正义而设计的规则,并且明确地针对合法化,证据实践,预防措施和裁决的执行情况做出回应,而今天这些裁决缺乏精度和力量诉诸于一体化的结构,而这种结构并不总是能够克服当今加工法规中的遗漏。

现在,毫无疑问,预防是保护环境的理想方法。这导致我们忽略了压制性措施,这些措施一旦有害事件发生就进行干预,因此,一旦证实预防措施有缺陷,便进行干预。但是,压制措施的作用至关重要,即使只是因为它们将确保采取预防措施也是如此。

一方面,最详尽的规定和最极端的预防措施并不能消除对环境造成破坏的风险,特别是在永久性演变中,与技术进步紧密相关的一类损害的情况下。另一方面,有必要计数,以便可以预见所有情况,并且存在违反既定准则而采取的行动。然后,我们面临一个现实:尽管预防始终始终是保护环境的最适当和最可取的手段,但如果预防失败,则有必要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进行刑事制裁。

这导致两个方面:尽管刑法是必要的,但我们面临最小限度干预的原则,只有在所有其他法律机制不足或不适当的情况下,才可诉诸于此。因此,当法律提供的其他工具无法防止环境侵略或与侵略的严重性不符时,刑事保护机制将适用。

3.环境是合法资产

在现代刑法中,犯罪行为是根据其受保护的价值,即根据受法律保护的商品进行分类的。这样,《刑法》通过制裁确保了保护立法者认为值得监护的资产。但是,鉴于环境法的最新发展,大多数刑法并未考虑危害环境或危害自然的犯罪。例如,在委内瑞拉,这方面的现行规范(目前在环境刑法中占多数)被纳入“反对维护公共和私人利益的犯罪活动”。

犯罪的法律资产是受到犯罪行为刑事保护,威胁或伤害的资产。在现代刑法中,犯罪是根据其应保护的价值进行分类的,即根据受法律保护的财产进行分类。这样,刑法通过制裁确保了对立法者认为值得保护的资产的保护。

在许多国家(包括我们国家),仍在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危害经济的犯罪”或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全的犯罪的标题中发现这些犯罪。这样,以我的标准理解为旨在破坏性破坏环境,损害生活质量和应受刑事制裁的典型的,非法的,有罪的行动或违反规定的环境犯罪,直到现在,只是一个理论性的创造。这是因为直到最近,大自然才被视为人类活动的背景,而不是自然具有法律价值的事物。

这种情况开始改变,特别是在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之后。从这个意义上讲,重要的是要强调欧洲环境法委员会1977年第5号决议,其中“基本价值,例如生命或私有财产以及在公共场合,必须同时通过刑法保护环境:除了谋杀或盗窃外,每个刑法还必须包括对污染,扰民,破坏,退化和其他自然灾害的惩罚。

我们可以举一个例子,根据《委内瑞拉比较法》,在前一项决议(1976年6月)之前不久,《环境组织法》第36条宣布环境为受法律保护的资产,并有义务建立环境。各自的刑事制度:“在执行本法律时,必须发布刑事法规以保证受其保护的合法权利。”环境作为法律资产的宪法奉献不可忽视,正如已经指出的那样,在1999年的《玻利瓦尔宪法》中,这并不陌生,但是现在承认已获得宪法地位。确实,新案文的序言承认这一点。承认本身是实质性的,认为环境值得刑事保护。

显然,立法者和选民都希望确保为环境提供一切可能的维护手段,包括《刑法》所赋予的一切可能性,而不是对其最终手段的阻碍。通过将合法资产的特征赋予环境,可以将其个性化,以使其与任何其他合法资产分离。事实就是如此,以至于大多数环境犯罪构成复杂的或多重犯罪的犯罪,其中不止一种合法资产被侵犯:无论如何环境都对环境造成危害,而其他环境通常都对健康造成危害(例如污染)水),生命(如危险废物)或财产(如栽培植物发生火灾)。

因此,环境获得了每单位价值。本身,无论受到威胁或违反的法律对象的经济价值如何。

4.刑法对环境的奉献

但是,一件事是奉献作为一种法律利益,另一件事是实现这种承认。在《环境法》进入法律体系很久之后,颁布了刑法以保障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环境法律权利,这些法律权利不对违规行为负责。

忽略了现有的法律义务,已尝试否认以特定方式将对环境的攻击进行分类这一事实的理由,也就是说,将其宣布为一项合法权利,因此值得刑事保护,认为当保护环境是根据人的意愿进行的,因此,以“危害环境罪”为标题或具有相同意义的特殊法律是没有道理的。这个论点非常微弱。如果被接受,我们将以拒绝法律财产的类别作为结论,例如,财产,良好习惯或司法制度,因为当财产,良好习惯或司法制度受到保护时,它总是根据的男人,否则无法设想。而且,从所有证据来看,如果财产等应受到保护,更取决于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而且这个问题不仅与管辖权有关:对这种类型的犯罪还没有价值判断,直到现在才开始出现真正的社会责备-当然包括法官-对于那些破坏或威胁自然的人,甚至当这种销毁以他人为代价并为经济利益而进行时(既不大于也不小于任何有组织犯罪)。只是在很短的时间后,人们才意识到这种危害生命本身的犯罪的重要性。

另一方面,的确,包括《刑法》在内的各种法律都加入了对环境保护的刑事制裁,但法官并未适用。这导致,特别是对非法学家来说,这是必须适用这些规则,而不是创建新规则以继续被忽略。

也有人认为,违反环境规范应仅作为行政违法行为予以惩处,因为与其他命令一样,并非所有侵犯合法权利的行为都具有相同的实体。不那么严重的行为应被视为犯罪,最严重的则应作为犯罪。

但是,直到环境在《刑法》或特别刑法中占有一席之地之前,法官们仍然不愿采用以零散和不连贯的方式对环境进行刑事制裁的准则。

当然,即使有明确的规则,也将难以避免由于制定一部新兴法律而引起的问题。其余的,通过对环境和可再生自然资源的侵略行为进行分类,不仅可以保护它们,而且可以实现刑法原则之一:公民对违法行为的安全。同样,颁布包含行政制裁的法律也很重要。

必须制定一个保护环境的刑法,而不是在一个单一的机构和一个标准中以不同的目标,部分解决办法,以不同的目标,采取局部解决方案,或者将其纳入刑法中,以实现环境保护和激励,因为这将起到激励和指导作用。似乎理论上的原因还不够,值得一提的是委内瑞拉的例子。

自该项目于1988年制定以来,该姊妹国家的法学家一直在重申,仅仅颁布一项法律是不够的,但是,这在刑事镇压犯罪方面仍然是很大的困难。通过将环境作为法律资产的有效奉献得以解决。评估没有错误:以委内瑞拉为例,一旦颁布《环境刑法》,甚至在其生效之前,这方面就已经发生了变化。并且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

关于这个主题有许多(现在仍然是)论坛,研讨会,会议,讲习班和课程;两家公司开始担心调整法规,而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法规已经存在,因此该法律文本并未制定技术标准,只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法官现在正在研究主题或至少正在寻找一些信息。以前从未关心过环境法,甚至不知道新法律分支的律师,发现其存在以及一些更大胆的律师,都在几天之内“专业化”。

危害环境罪的分类将强制性地将《环境法》引向其实际目标和需求的满足,同时将促进人们对环境破坏的更深刻认识。另一方面,仅出于公开的理由,这种颁布不是必不可少的。同样,从本质上说,它必须摆脱传统规范,这也是至关重要的。

5.环境刑法

当然,刑法与环境刑法之间的区别只是出于学术上的需要,环境法的刑法规则是对刑法原则的回应。但是,环境法的专业性如此之大,以至于它以这些特性浸染了刑法。事实并非如此。

旨在规范违反保护,防御,改善,使用,管理和恢复环境的行为以及确定违背这些原则的行为的刑罚的刑法规范必须对此作出回应。在此问题上,解决方案的特色不限于适用制裁的类别。正如已经说过的,这就是他们主张支持针对环境问题的专门刑事立法的原因之一。

5.1。坚持典型性原则

矛盾的是,我们将从倡导刑法的共同原则开始。就典型性而言,《环境法》在刑事事项上不能背离一般规则。在某些法律中,有一种明显的趋势是对刑事犯罪的描述过于宽泛,以至于赋予法官很长的欣赏能力。

为了保护任何合法资产,必须描述被认为是环境犯罪的行为,并且要有足够的详细程度,以免解释行动的范围过大。考虑到过于笼统或笼统的罪行,不仅会给公民造成不安全感,而且还会使法官和当局无法适用这些罪行。仅设计一个必要的核心,然后向解释器提供线索或信号是不够的,例如“只要它对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这对于宪法规范来说是很好的,就像情况一样,并以我们从委内瑞拉树立的榜样为例,但是对于刑法则不是。立法行动不能留给法官,而可以归还为临时申请,该临时申请应对机会,便利或紧要的原因以及腐败或至少对环境问题的冷漠的逃脱途径。

《环境刑法》的真正用处在于认真和连贯的立法工作,该立法工作提供了尽可能完整地描述的行为清单,而不仅仅是由评估要素组成。一件事是最小的干预,另一件事是立法者的最小干预。

5.2。刑事法规空白

但是由于环境法的特点之一,即它对自然科学,科学和技术的支持,甚至使它依赖于此类知识,因此,我们提出了一种与空白犯罪类型相对应的描述方式,必须由其他法规(通常是行政法规)加以补充。这一点与上述原理完全不矛盾。

再以委内瑞拉环境刑法为例,由于我们刚才提到的特性,大多数类型都是按顺序排列的,因为有必要,提及技术成分构成最相关方面的规定,因此,将其包含在法律文本中将很快使其过时,不足或不切实际,并且将其排除在外将违背合法性原则,也就是说,这将导致描述过于不精确,以至于可以赋予很高的升值幅度或法官的酌处权,如前所述。

尽管这是刑法中不受欢迎的公式,但鉴于自然法律和技术中的环境法规以及行政法规中的环境法规基础,因此在环境刑法中必须严格接受。在此类犯罪中,虽然对行为的描述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预见,因为它包含必须由其他规范(甚至是次要法律规范)填补的规范空白,但必须遵守某些要求,以使该规范不会因攻击而违宪。典型性原则。该规范必须至少包含该行为的要件,以使它不会与另一种行为混淆,不应接受一个以上的推荐,并且对非法行为有足够的确定性

就像在刑法中一样,规则是完美的或单一的规范,而例外是空白的刑事规范,在环境刑法中则相反:规则是空白的刑事规范,例外是完美的规范,例如此变体的特异性。

5.3。法人的刑事责任

在大多数世界法律和几乎整个拉丁美洲都认识到法人的刑事责任时就已经看到了这一点,这在我们的《刑法》第16.4条中有典型的体现,其中只排除了公司状态,环境危机的特征之一是巨大的损害是由公司造成的。由于其更大的经济实力,与自然人相比,他们拥有更多的能力来修改或销毁更多的可再生自然资源,并且他们有经济能力支付研究和技术费用,从而使他们能够不加选择地充分利用自然资源。

这一点引起了讨论和辩论,这与传统的关于不可能对法人实施体罚的讨论有所不同,因为就环境而言,其他类型的措施是必要的,并且是完全适用的;以及最好适用于法人实体,例如工厂关闭等。参见《刑法》第28.4条。对适用于法人的处罚。

5.4。犯罪引起的民事义务

包括在源自犯罪的民事义务中的措施(见《刑法》第70.1、71.1、231,232和333条),例如违反保护,养护或防御环境规定的建筑物的改装或拆除,在环境法中也尤为重要。可再生自然资源及其违反规定的情况;将变更后的地点恢复到与环境袭击之前最接近的状态;尽可能将元素释放到被盗的自然环境中;归还非法获得的森林,水,野生动植物或土壤产品;将有毒或危险残留物或废物非法进口或在其来源地禁止运回原籍国。

这是非常重要的,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上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源自犯罪的民事义务没有达到大赦或赦免的效果,同样,犯罪者的死亡也不能将其消灭,并且可以使这些继承人对继承人有效。

但是,没有指出将这些措施视为民事义务的原因,即结果。原因是诸如恢复,归还犯罪所得的物体或修改不规则结构之类的措施无非是真正的归还,损害或赔偿的修复,因此应包括在民事责任中,并且必须在这方面应遵循《刑法》的规定,因为例如,归还不属于犯罪者的非法采伐木材与归还其他类型犯罪的物体之间没有区别;它的性质是相同的,因此必须继续进行。

另一件事是没收犯罪的对象,这是真正的刑罚,因为对犯罪者施加了减少的权利。

5.5。安防措施

刑罚的特征之一是压制,它涉及对曾经犯下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尽管我们注意到,要实现其目的,还应具有恢复性(以减少或消除其消极后果)和预防性(从根本上讲)。通过说服人们担心会受到惩罚)。相反,安全措施的主要目标是防止将来受到规范保护的合法权利的攻击。

传统上,安全措施基于保护社会免受某些主体所构成的危险的威胁,这些主体无法因无法抗拒而受到惩罚(尤其是精神错乱),或者有可能受到惩罚,不足以减轻他们所代表的危险(作为成年人,他们没有被疏远,却表现出臭名昭著的危险状态。

因此,它们与代理人的危险性相关,而不是与所犯罪行的严重性有关,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们包括保护或隔离犯罪者或提供矫正和教育治疗。但是,生态犯罪中的危险超越了行为主体的范围,涵盖了他可以用来实施的要素。

因此,在《环境法》中,安全措施采取了另一种形式,即通过防止攻击,而不是通过确保可以做出破坏环境行为的人,而是通过确保可以产生这种行为的物质对象来确保安全。因此,我们看到了一些措施,例如保留可能受到污染的物质或关闭污染源,同时持续不断地采取措施。

大量的库存是必要的,而不是限制性的,但举例来说,因为在这样的事情中,这样的指示被强加,如果您愿意,这些指示将构成可以指导法官对其他解决方案进行创新的指导性内容。视具体情况而定。

因此,我们暂时占据了污染源;中断或禁止源自污染的活动;保留,处理,中和或破坏怀疑被污染,引起污染或状况不佳的材料或物体;保留破坏或危害环境或人类健康的材料,机械或物体;占领或消除在特殊管理体制下会改变水资源,湖泊,海洋和沿海环境或地区的外观或合理使用的任何障碍,装置,物体或元素;固定陆地,河流,海上或空中车辆。

六,结论

法律可以是产品,也可以是变化的因素。颁布,应用和研究环境法特定刑事法规的时机已经到来,因为即使被普通法原则滋养,它也远不只是那些原则的混乱,因为它被发现了。基于自己的和独特的观点和对象。不幸的是,这不仅是理论上的需要,而且不仅是出于科学的好奇心,看到刑法的范围有所扩大。生存的需要:不可能等待环境危机开始寻找解决方案。

但是,认为简单地汇编有关不同国家不同现行法律的制裁规范可以完全满足环境法的需要,这是不能接受的。

还需要其他一些东西。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方面是对刑事制裁(以及其他制裁措施)的更新,这不仅意味着传统刑罚的增加。新的响应对应于新的损害。

刑法不能在一个永久变化的世界中停滞不前,相反,它必须对它的需求作出回应,事实上,它在其他领域已经这样做。在采取各种措施而不是造成损害的目的而不是造成损害的原因的措施中,由于从一般损害到生态损害的解决方案的简单转换被证明是不充分的,因此存在环境法的未来。

新的解决方案对应于新的损害。有必要通过创建与环境法的演变相对应的适当规范来尊重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在我们的国家(CUBA)中讨论有关环境保护的新法律草案或新的刑法时,必须考虑到这一点。

参考书目

古巴环境法手册,哈瓦那大学作者集体。

法律评论,2004年第17号,圣地亚哥德瓜亚基尔天主教大学

Cortaza Vinuesa Carlos:具体,抽象或假设的危险或伤害的“环境犯罪”?法律评论第17/2004号。

科学技术和环境部关于环境问题的刑事制度的提案

法律杂志:西班牙“环境的法律保护”。

FermínMorales认为:“环境污染犯罪的结构有两个基本问题:《白色刑法》和危险概念。(会议)

摘自CaridadHernándezRufina:获得硕士类别的文凭工作。标题:保护环境的有效性。

立法

1976年2月24日的古巴共和国宪法,1992年7月修订。

1997年7月11日第81号环境法。

1987年12月29日第62号刑法典。

1987年7月16日第59号民法典。

民事行政和劳动程序法。1977年8月19日第7号法。

1977年8月13日第5号刑事诉讼法。

笔记

1.-所有州和我们的州都不陌生,它有足够的历史原因,并且为了保护文化遗产而需要保护,具有特别的历史,艺术和文化利益,构成我们的一部分。

2.-遍及整个领土的非法和非理性的城市化,其中包括一些目前正在超越的行为,涉及到在未开发的土地上或具有相当大的景观,生态,艺术,历史或文化价值的建筑。

3.-另一方面,排放物或排放物会对健康,人以及动物生命,森林,空间或有用的人工林造成严重危险,不仅危害健康,而且危害健康。环境。

城市或工业固体废物或废物秘密的垃圾填埋场或垃圾填埋场,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在分类为具有生态或风景名胜,影响环境的土地上进行垃圾填埋场或填埋场时更是如此。今天是古巴最大的污染源。

4.-濒临灭绝的动植物物种的非法贸易尤其是生态犯罪。

5.-振动的产生是一种典型的新现象,即噪声污染,这种现象引起人们的怀疑,这种怀疑几乎是善变的,涉及到由于过度噪声而导致的身体尤其是心理损害的可能性,因此具有典型性。为遵守这一规范要素而遭受的迫害,与权利人的确定有关的损害和危险程度以及民事责任,以及因此而提出索赔的合法性以及对此的证明。

目前的工作旨在证明,不能通过监禁或罚款等刑事制裁来解决我国的环境问题,但这无疑是必要的;我们不能期望法官和检察官取代政府,更不能指望解决方案掌握在他人手中。我们每个人都被要求采取行动,以维护我们的生存,合理利用和利用大自然提供给我们的资源,以保证其长期保存和永久保存。

古巴对环境的刑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