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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古巴软件的发明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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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im

在包括计算机,计算机网络或其他可编程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情况下,所谓的软件专利或计算机实施的发明仅仅是在其操作中包括软件的传统物理发明。

软件有多种定义,总的来说,软件的概念比计算机程序更广泛,可以说:

  • 软件是指告诉计算机该做什么的指令。软件包括与计算机,计算机网络的操作相关的完整程序,过程,类,对象,方法,功能,例程等的完整集合。或任何其他可编程设备,其中数据是所有这些元素的公分母。

另外,软件是旨在在计算机系统中直接或间接使用以执行功能或任务以获得特定结果的任何指令序列,无论其表达或固定形式如何。

计算机程序或计算机程序是一系列指令,为在计算机上执行特定任务而编写。

保护作为知识产权的软件。版权。

通过版权保护计算机程序,就如同它们是文学作品一样,并受到保护:源程序中的程序,预备文档,技术文档和用户手册。

已评估注册要求。

为了保护软件,从作品所假定的知识创造的起源的角度考虑程序的独创性,即作者打算保护的计算机程序就是他的作品,无论它是否存在或是否存在。无论是从技术角度来看,还是从程序角度来看,该程序是否均能正常工作,都无法达到最新水平。仅仅由作者创作作品,在这种情况下就是程序的编码,是获得权利授予的保护的必要和充分条件。

版权保护的主要优点是灵活性。无需注册,因为权利是随着计算机程序的创建而产生的,有效期取决于每个国家,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有效期一直到提交人去世为止。

在古巴,任何类型的软件均受版权保护,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才能将其分析为可获专利的发明。

通过工业产权保护。发明专利。

专利是一项发明的专有权。一般而言,专利授权其拥有者决定本发明是否可以由第三方使用,如果可以,可以在有限的时间内以何种方式使用。作为该权利的对应物,专利所有人在公开的专利文件中以清楚简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与发明有关的技术信息。

如果计算机程序或涉及软件的发明本质上是技术性的,则它们可以申请专利。

技术性质是将其视为可授予专利的发明的隐含要求。它是需要保护的物体或物质的固有特征。

在不考虑现有技术的情况下评估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这不是本发明对所述现有技术的贡献的量度。技术特征和技术贡献是发明的独特特征。

例如,旨在允许手机之间以更好的语音传输质量更快地进行通信的计算机程序,或者旨在更安全地操作汽车制动器的计算机程序。

相反,通过给予未来购买折扣来鼓励忠实购买者的计算机程序并不具有专利权。

被视为一组代码行的计算机程序不会产生任何技术效果,因此被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但是,其执行允许控制特定参数的计算机程序会产生技术结果,因此具有保护功能。

排除可专利性原则

TRIPS协议。第27.1条:

  • 只要是新的,涉及发明活动并具有工业应用能力的技术,所有技术领域的所有发明(无论是产品还是工艺)都可以获得专利,可以获得专利并享有权利。不受发明地点,技术领域或产品在该国进口或生产的事实的歧视。

源自《 TRIPS协议》的大多数专利法都将纯计算机程序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并且在计算机程序与呈现信息的方式之间创建了灰色区域。

在某些法律中会发生什么:

美国专利局(USPTO)不需要计算机程序的特殊要求,只有任何其他发明必须满足的要求,这些条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如果该程序可用于某些特定活动,则该发明可以申请专利。不需要本发明具有技术性质。

另一方面,在欧洲,欧洲专利局和西班牙专利商标局都只将“这样”的计算机程序排除在可专利性领域之外,并在合并了“计算机实施的发明”后才承认其可专利性。在满足专利性要求(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机器或过程中,因此,使计算机工作的最终系统或过程可以受到专利保护。

因此,EPO的资源商会决定,在某些条件下,计算机程序本身实际上可以成为专利的客体。

  1. 就新颖性和创造性而言,确定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技术贡献比确定预期发明的技术性质更合适。如果在计算机上运行时,如果技术效果超出了程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之间的正常物理交互作用,则具有EPO专利权。

关于第一点,欧洲专利局的上诉分庭认为,要确定某项被指称的发明是否具有技术性质,应采用技术贡献的标准,即分析所主张事项相对于专利申请状态的差异。并检查这些差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否显而易见,因此,商会认为,这比检查是否可以排除可专利性更适合检查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

第二点,宣布有资格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对技术特征的要求是毫无疑问或讨论的。

但是,在计算机实现的发明领域,不能仅从以下事实中得出保证专利性所必需的技术效果:使用正确编程的计算机,并且通常以物理方式交互执行所有程序不足以赋予所需的技术特征,因此避免了程序的排除。

除了这些通常的交互作用之外,还需要一种技术效果,还必须有一种附加的技术效果,它是程序对计算机内部功能产生影响的直接结果。因此,发明不仅在工业过程或由软件控制的机器中具有技术效果时,而且在程序是获得该附加技术效果的唯一手段时,都可以申请专利。

在古巴,没有涉及软件的发明可以申请专利吗?

古巴第290号法令关于发明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在其第21.1条中未给出发明的定义,但确实规定,应将发明理解为可以通过任何领域的任何技术解决方案加以保护。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技术。

在第21.3条中,它以非详尽的方式列出了不视为发明的假设,

i)计算机程序,科学,艺术和文学作品以及美学创作;

评估本发明的技术效果:

可保护物质必须具有技术效果(技术性质)。

技术效果不是指通过执行程序产生的计算机内部电气变化,相反,其技术性质是从应用程序中给出的指令得出的效果推论得出的。

如果没有技术效果,则认为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与纯软件相同。

在以下情况下,计算机程序被认为具有技术作用:

  • 如果它解决了技术问题,它将影响设备的物理或技术操作,处理作为设备的操作参数的数据,其结果取决于所述设备的技术操作。

一般注意事项

定义软件保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没有适用于100%情况的自动规则,这使您可以快速知道是否满足条件。经过分析,在很多情况下,很清楚一项发明何时具有技术特征并可以申请专利,但在另一情况下则不可能,因此必须逐案评估技术性质。

除了要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性质外,还必须根据最新技术评估新颖性和创造性。

尽管在许多“边界”案例中,计算机实现的发明(是否具有技术性质)的可专利性还不是很清楚,这是一个讨论的问题。该决定是由专利局通过其审查员并采用相应的国家法律和惯例进行审查而做出的。

参考书目

  • 1994年4月15日,摩洛哥马拉喀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1994年4月20日第290号法令,“关于发明和工业品外观设计”。 2011年11月。有关计算机实现的发明可专利性的共同体指令草案的信息(欧洲委员会)。http://www.europa.eu.int/comm/internal_market/en/indprop/comp/index.htm
涉及古巴软件的发明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