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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业危害的国家义务

目录:

Anonim

“每种生产形式都不可避免地掠夺自然,从那里获取投入,是从提供劳动力的人那里获得的”

1.简介

在自由市场社会的经济框架中,立法者限制了最高政治机构:国家的直接参与,而这一切涉及到企业层面的经济参与。此限制称为子状态原则。在这方面,《共和国政治宪法》第19条第21款规定:“发展任何不违反道德,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的经济活动的权利,应遵守规范其的法律规范。 。

国家及其机构只有在符合法定人数的法定法律授权下,方可进行商业活动或参与其中。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活动将受适用于个人的共同立法的约束,而不会损害法律为正当理由规定的例外,这些例外也必须是合格的法定人数;”这样一来,国家作为法人实体进行任何有利可图的经济活动的权力就被取消了,并阻碍了它的发展,只有在获得授权的合格法定人数(相当于议会三分之二)的情况下才允许这样做。

那些担任这一理论职务的人以其本身的,自然的和附属的职能来区分国家的职能。在前者中,它们找到了所有涉及国家商品和服务管理的内容,旨在进行分配性搜索和共同利益,例如教育,卫生,司法,秩序和安全,以及所有涉及国家结构的内容。 。

辅助职能包括国家不明确的职能,因为它们可以由私人,自然或法人实体执行,例如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一切。这并不构成补充活动,因为国家应根据战略或国家安全需要或在个人拒绝选择时采取行动。同样,个人在国家任务中行动,其想法是在那些对国家和社区授权或允许私人当事方干涉有用和方便的部门中做出贡献。例如,教育和保健。

2,职业风险防范

预防职业风险是被称为社会保障的国家职能的一部分,由第19条第18款提高到宪法保障的等级,该国保障:“社会保障权。

规范行使这一权利的法律将是合格的法定人数。

国家的行动将旨在保证所有居民都能获得统一的基本福利,无论这些福利是通过公共机构还是私人机构提供的。法律可以规定强制性供款。

国家将监督社会保障权的适当行使;”。

预防风险通过社会保障的概念纳入社会保障,这是行使这种宪法保障的一种形式。的确,其中之一是工作场所事故和职业病的社会保障。

3.预防职业风险基金会

作者将职业风险预防的基础包括至少五个不可否认的重要条件:

3.1。道德条件。

工人构成了一个承受着社会发展压力和严峻考验的社会阶层。1998年的《费城宪章》以及120多年前的Rerun Novarum指出,有必要使州与创造财富的人的命运有关。在工人的关心中,有一个世俗的和神学的观念完全吻合。

3.2。社会责任。

根据国际条约,从法律的观点(《劳动法》第2条)得到了工作概念的认可,并且这种观点将工人界定在雇主的社会责任之内,从而得出了以下结论:它存在于机器和人之间,因为后者除了通过机器创造财富外,还必须享有其涉及家庭和环境的基本权利。

3.3和3.4。经济基础。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存在着与利润最大化有关的经济基础,允许由于工作功能缺乏安全性而节省下来的资金,所有这些都会导致生产率下降和生产成本增加,然后,性能下降,直接和间接成本增加。

3.5。法律

最后,如果不从事非法工作,法律基础是无法丢弃的。该法理学还认识到职业风险预防的必要性是雇主不可剥夺的义务,从劳动者,其家庭,公司本身以及整个社会的利益出发,这是必要的。

4,国家及其宗旨

《政治宪法》第一条概述了国家的宗旨。确实,同一国家承认实现其自身目的所必需的中间机构;它还认识到,国家为人类服务,其目的是促进共同利益,使所有人的物质和精神上得到实现,并尊重基本权利。

让我们记住,保障的权利之一是社会保障,在这项针对职业事故和职业病的社会保障中,促进职业风险预防符合国家的利益,因此并非如此。涉及相应的第16744号法律。

作为健康和生命的保证人,国家在预防因工作造成的事故和疾病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因此,不仅要制定法律来规范风险,而且要监督与职业安全有关的所有事情,并且当事故或疾病发生时,他必须照顾工人及其家人,并提供物质生活条件以确保他们的精神和物质发展。因此,国家可以方便地监督对风险预防法规的遵守情况,控制打算对其进行监视的机构,实施制裁并制定执行危险行为的程序,确定影响人体的事项和控制措施。工作现场的秩序,卫生和安全。

5,系统当前的弱点

如今,由于国家的原因,该制度存在缺陷或遗漏,这一点无可争议。这项工作并不假装整体研究这些缺陷或遗漏,但是如果为了强调该系统不是绝对完美的,它需要进行明显的改进,则将在另一场合讨论该问题或留给该问题的学者研究。 。我们认为,国家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更好地协助工人保护制度。

5.1。智利的风险预防已成为大多数中小型公司的特殊负担,这些中小型公司必须在相同的社会保险条件下与大公司竞争职业风险。这防止和/或加剧了小企业家的境况,他们为了面对这些极端成本而导致侵权行为,最终使他们的创新行为更加不便。

5.2。勤奋的观察家认为,除了INP之外,劳动安全共同组织使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由私人商人的公司运营,组织,控制和管理的情况几乎没有什么透明度。因此,雇主自己必须确定事故或疾病的性质,然后提供社会保障福利。

5.3。相互服务的监督不存在。也就是说,这些组织所承担的巨大责任不受任何公共实体的监督,它们享有最完全的行动自由,而没有将相应的审核交付给据称对其进行监督的机构,即社会保障局,他们仅向其提供统计信息。

5.4。互助方对其关联公司的监督是该计划中的另一项义务。目前,互助会为80家公司提供预防代理,而没有按工人数量进行区分。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5.5.-互助会原谅其附属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和高昂的费用,因为通常不向附属公司收取医疗,医药,手术或康复费用,即使该公司在事故或疾病中的罪名成立。即使法律将其表示为一种权力,这在道德上也不可接受。

这种做法对好公司造成了负面和高成本的团结。的确,在一家共同公司中,一家公司在几年内可以发生零次事故,而另一家公司可以发生数起事故。对于后者,互惠者不支付费用,而由“好公司”支付的共同基金,即负责任的和坏的公司来支付费用,从而使过失受益。

5.6。第16744号法律是制裁和社会保障法,而不是风险预防法。从这个意义上说,应由国家采取立法措施,为代表劳动力大军的中小型企业找到可行的建议。因此,重新研究现行法规,使之对创新者和具有商业才能的人更加友好,对于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5.7。提供服务的道德方面必须优先于互惠者的经济利益。观察到这些如何每天都越来越多地转变成营利性实体,这违反了《共同体组织法》的精神。

6。结论

检查前面数字中解释的前提,我们必须得出的结论是,国家忽略了风险预防问题的实质,忘记了它是一个国家问题,而不是作为经济单位的公司的问题。因此,这个较高的实体必须考虑到实践中发现的不合规定之处,尤其是当它们具有违反预防职业风险的道德规范精神的效果时;对中小企业的歧视;缺乏对利益和上述其他利益的监督和控制。

国家有义务控制和监督严格遵守劳动法规,将其承担为公共职责,因为这是《劳动法》学说的理解方式,并对所有机关的行为发挥保护作用。

只有这样才能理解,风险防范不是用人单位的负担,而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个人的创新观念将为实现自己的目的提供支持。社区的目的。

预防职业危害的国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