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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将环境及其保护作为一项法定资产

目录:

Anonim

在这项工作中,这是一个简洁地强调使用刑法作为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工具所产生的普遍问题的问题。我们可以定义为环境的犯罪类型自身配置缺陷的后果,这些缺陷包括在其他法律资产(例如经济,集体安全和公共卫生)中,并且在更大程度上缺乏技术和个人手段来应对一种很难调查和起诉的行为。

介绍

保护环境与自身特色的合法资产,因为它最终被接受,不仅与经济增长相兼容,但它必不可少的,即使它可能与局部利益相冲突。在这一理论框架中,发达国家的环境政策得以铭刻。有限但真实,自相矛盾,但似乎已安装。简而言之,在不仅仅受市场要求支配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要有一种摇摆不定的环境政策,其特点不仅在于同一国家工人阶级的不冷不热的立场。

“国民经济”利益与对环境的尊重之间的和解提出了许多问题。《刑法典》不仅反映了这种紧张关系。通过限制应受动物群,浇水的动物惩罚的范围或不要求可能影响环境的行为中的特定危险,您选择的是零散的,技术上措辞不佳的对环境的刑事保护。因此其应用的微不足道。

对于当前的工作,我们提出了以下摘要,我在下面介绍:

宪法与环境

宪法仅仅认识到环境是一种社会价值,不足以自动诉诸于惩罚权,但这是不够的但是有必要分析是否有必要将商品价值,环境作为一种合法商品进行刑事保护。就是说,如果它有足够的实体来进行质的飞跃,那么它将从单纯的现实转变为一种社会犯罪价值观。如果该理论具有足够的实体来实现质的飞跃,则该理论认为是良好的环境,这是我所共有的立场。

《共和国宪法》第11条规定:“古巴社会主义国家行使主权:

  1. 在国家领土上,由古巴岛,青年岛,其他岛屿和邻近礁岛,内部水域,依法建立的领海和在其上延伸的领空组成。根据国际惯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海底或底土的自然和生物资源,以及在领海附近直接上层水域中存在的自然和生物资源。

在第15条中,在定义社会主义财产的范围时确定:``自然和海洋生物资源是其主权范围内不可分割的全体人民的财产。

在涉及国家政治,社会和经济基础的第一章中,第27条出现在最后。-国家保护环境和国家的自然资源。它认识到与可持续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密切联系,使人类的生活更加合理,并确保了今世后代的生存,福祉和安全。主管机构有责任执行该政策。公民有责任为保护水,大气,保护土壤,动植物,动植物以及自然的所有丰富潜力做出贡献。

这样,有关环境保护的一切事情都提高到了宪法上的等级。

法律良好的环境

法律资产环境的特征具有特殊的意义。在这一点上,该学说似乎同意这是一种超个人或集体性质的法律资产,本质上是自治和以人为本的。作为一项集体法律资产,据说它是多重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犯罪是多重进攻性的”,因此是根据其要件的枚举来定义的。

对于SANCHEZ-MIGALLON PARRA,法律资产环境是作为其他传统资产的凝集者的完整或合成的法律资产,鉴于此,当前的社会经济形势导致要求将其配置为具有自主权的特定资产。

当定义此合法资产的内容的任务开始时,困难就更大了。因此,罗德里格斯·拉莫斯(RODRIGUEZ RAMOS)随后是该学说的重要部分,将环境定义为“由必须合理使用(防御和恢复)的所有自然资源(地理,动植物和动植物;大气,水和土壤)形成的环境”监视公共权力,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或改善生活质量和人的发展”。对于同一位作者来说,人类中心主义是环境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中心主义从三个方面体现出来:权利和义务的特征,对人的发展的适应以及最后与生活质量的联系。

但是,根据Jescheck的说法,有必要不要忘记:`` 合法商品不是现实世界中可理解的对象,而是社会秩序的理想价值,社会存在的安全,福祉和尊严赖于此。''形成社会制度的基础,其认可度随社会受到伤害的频率而增加。其目标是切实的人类利益。

正如HASSEMER所说,当我们面临普遍的法律利益时,困难就开始了。与传统的法律资产一起,新的环境过程引入了“新的,分散的法律资产”,但是,作为受害者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组织的目标,对这些新的法律资产的保护是完全合法的,尽管受害者并非如此。它的轮廓是完美界定的(有时也不是活跃的主体),因为“刑法不是保护受害者,而是保护职能”,可以转化为合法权利。

首先必须在环境是人类的生存基础的情况下进行这种保护,其次是在环境中为子孙后代的发展提供理想的重要空间。从这个角度来看,也就是说,从我们将某些环境价值视为合法商品(或商品)的那一刻起,它们本身的特征就必须隐含带有``社会''或``对社会有价值''的特征。

证明合法权利环境(以环境与生活质量之间的目的论关系为基础)的人类中心性质合理性的许多论据都被歪曲了。每个法律商品都有一个以人为本的维度。

因此,没有必要去识别(混乱)的环境生活质量。因此,我理解只有在环境影响社会关系的范围内;只有在它具有社会价值的情况下,它才是合法的。如果缺乏这种质量,那将是另外一回事,但绝不会是可以受到刑法保护的合法资产。

为了证实对环境的刑事保护,它还用于确认保护理想的自然生活空间对于子孙后代至关重要,我们不能让他们的自然栖息地变成塑料垃圾桶。面对那些可能要求保护“未来生命”的法律声音,人们可以说,对世代的超越对法律而言并不陌生,这是由世袭法律制度所证明的。甚至违反死者意愿的权利。

基于集体合法权利的存在,ESER认为法律不仅关心生活,而且关心人的生活。这很明显; 法律规定了生活方式和行为,并形成了某种形式的社会关系。因此,环境可以被授予超个人法律地位,这本身可以得到保护。

环境法

作为刚刚开始形成的法律学科,我们在法律中发现了一个新的分支机构,即环境法,这不仅在古巴而且在全世界尚未得到最大程度的接受,这是因为它尚未达到正是在所有人的意识中,科学才是多么重要,世界需要将我们的大部分注意力集中在它上。

有各种各样的作者定义了什么是《环境法》,例如那些指出“这是一组技术,规则和法律文书,并以适当的原则为指导,旨在针对与环境和环境有关的行为的学科。”周围”。

从法律上看,“环境法”是一套规范人类行为的法律规范,这些行为可以以相关方式影响生命有机体系统与其环境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过程,并通过预期将对所述生物的生存条件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法律对我们的意义(一套规范人类行为的法律规范),我们将考虑什么是环境法,这是由一系列以对象为目标的规范创建的法律学科研究人与周围环境之间的关系。

分析这个概念,我们可以说,它必须被视为法律学科,才能使其具有必要的重要性,它必须由法律规范构成,因为如果我们谈论的是必须受到制裁的权利,则它必须具有规范或规则。我们可以调整可以被视为犯罪的行为。

现在提到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它将根据周围的环境来规范人类的行为,我们要说的是,根据现行法规,可能会危害对环境有害的行为。

根据环境法的定义和概念,我们可以从中汲取一些特点,说它是人文法,是动态的,是国家和国际法,是社会变革的重要手段。

我们必须考虑到的最后一个特征是最重要的特征,因为实际上,环境法是实现社会变革,从而实现国家迫切需要的,了解其环境的不可或缺的派系或要素。公民和对生态事务的良好监管。它是社会变革的主要手段,因为它是20世纪经济和社会转型的产物,所以它是应对自然界因人类经济活动而遭受的生态破坏的必要手段。最后,我们将说环境法将是二十一世纪法律和社会秩序的组成部分。

如果认为自然也是一种善,就必须认识到人为自己的利益对自然进行了重大改变,但也承担了尊重自然过程并通过具体行动支持自然恢复过程的责任。 。因此,它有义务通过科学研究的支持和对环境中发生的过程或现象的新技术的应用来避免采取有害行动。

这种保护的重点是行为和行为,其行为会造成某些损害,而国家决定认为这些行为和行为很重要,这就是为什么法律规范指出某些案件,如果这些案件由个人执行,则可能会损害被认为是宝贵的,在国家或地区范围内的利益。如果已指定,则将相应的法律后果纳入规范性描述中,此法律后果无非是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刑事责任。然后,与环境法联系在一起的法律学科必须解决它们在保护环境方面可以获得的能力和效力的问题;为此目的采取的形式之一是在刑事事项中确立侵犯这一价值的行为。坦白地说保护环境已成为刑法的终结。

环境刑法

环境法的特征是它与其他分支机构(例如刑法)建立的关系的多样性,由于其自​​身和其他法律分支机构的多学科性质而渗透,因此它还需要在保护环境方面进行合作。体现出有用,现实和可实现的手段或行动,强调捍卫环境不会导致侵犯个人权利。他从民法中提取了损害赔偿责任,从刑法中提取了可处分的刑罚,并遵循了我们现在所说的环境刑事责任

目前,毫无疑问,由于自然资源的枯竭,人类的自由以及生命本身都处于危险之中,正是由于这一点,法律制度才出现了确保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问题。与环境保持平衡。

在《刑法》中列入了违反这一价值的罪行之后,国家对以下现实作出了反应:不再对侵犯健康环境权的行为专门在行政领域内进行处理,而要对其进行轻微的惩罚和无视意见。的人口,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的镇压是处以罚款,将损害的赔偿推迟到以后;但是有必要从罚款的支付方式转变为一种动机,以在犯罪威胁下导致尊重环境。

刑法规定,为了要求涉嫌违法者承担刑事责任,必须在实施应归咎于该人的行为之前纳入犯罪类型,并且必须确保对将其确立为禁止行为的描述,以验证其所显示的行为是否适当完全符合标准指示;也就是说,要遵守典型性原则。刑法中包括的所有行为均以这种事实为前提,即对合法商品的影响,因此要求对商品的损害,受到法律的制裁,并对其作者判处可能的赔偿,为此,赋予法官权力。

除非在某些情况下排除对所显示行为的刑事责任,否则对行为是典型行为的分析本身就带有违反法律的假设。

一旦超出了这些假设,则分析的下一步必须针对所指控的违规行为r,即对提交人的典型和非法行为的索赔;这种谴责针对的是那些能够选择依法进行行为,却没有选择并违法的人(Libster 2000:2004)。

这些要素的提法是关于犯罪理论结构的简短近似,它有助于法官,因此,通过证明这些成分的存在,他对犯罪行为负有刑事责任。

当然,在威胁环境的典型行为的情况下,必须对它们进行分析,看看它们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描述,因为缺少这些要素之一将使行为成为是非典型的,因此就丧失了作者对这些有害行为和维修负责的责任和义务,从而危及对环境的保护。

同时,内是指身体和精神上都处于疾病状态的人,以便他们在某个时刻可以理解,如果他们决定执行或不执行规定以不承担所指示的法律后果,则其作为或不作为将产生后果。 。在环境保护领域,还必须核实危害自然和环境罪符合所述要素;否则,作者的责任就丧失了,而司法管辖权的控制机制则加强了作者的责任。

环境刑事责任

环境刑事责任是从被归类为犯罪的行为中衍生出来的,并在对某人的作者的蓄意或可作为的作为或不作为作为不作为而适用的刑罚中明确规定,它完全是个人的,具有限制性的解释,假定具有自愿性质,禁止非追溯性(一旦证明了执行者或诱导者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且属于公共秩序。

当前,毫无疑问,环境在人类的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这是由于其提供了资源,并且尽管它是人类满足需求的物质来源,但它也提供了其他有助于人类生存的要素。人类充分发展自己的人,其中我们可以提及风景之美。

在可获得,有用和稀缺的范围内,自然资源已成为具有类似于经济特征的资产。这些方面使环境值得法律保护,因为通过整合社区或人类,只能通过应用共同的规则来保护它们,在这些规则中它们表现出一定的效力,即刑法规则。

因此,资源的来源必须受到监护,因为作为人格的补充,从初级规范到其在二级法律和监管规范(无论是行政性还是刑事性)中的发展,都已经认识到其重要性。其他。

这种保护形式是由法律必须规定的不同法规提供的,因为一般而言,人类的活动会对环境产生影响;但是影响环境的法规必须考虑人民的权利。换句话说,某些资产的保护不能通过限制其他资产的行使来实现。

诸如制裁之类的假设存在于公法的两个领域,即行政法和刑事法,在这两个领域中充分适用了合法性和典型性等原则。但是,两者之间存在差异,主要是在制裁的特征方面,制裁的严重性在犯罪地区和在行政领域更为明显。

近年来,它在技术流程和人口增长方面产生了进步的遗产,对商品和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以满足基本需求,而这些需求是从环境的自然要素中获得的,而这一需求日益减少可恢复性以重放提取的项目。

《环境法》寻求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以建立一种机制,使经济增长和发展能够随着环境的恢复而得以持续发展,向后代施加有利于后代的法律义务,使后代成为它保证了其前辈所享有的财富将一直存在到他们存在和必要使用之时。

这意味着资源的使用并非非理性地进行,这是一个困难的情况,因为在许多国家中,由环境提供的商品的使用是真正处于不利地位的部门的生存的唯一来源,而不是该要素的资源的使用。自然环境以提高其他部门的生活质量,当环境问题让位给其他考虑的优先事项时,例如经济方面,则变得更加严峻。

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可持续发展将永远不会成为永久或静态的模式。相反,需求将是永恒的,但对自然与文化之间的平衡的满足将取决于人类的创造力。

这些论据被《环境法》所接受,《环境法》被许多人认为是一部超越私人领域的利益的社会法,并且因为它的重要性,因为它允许人类发展资源的永久性。

刑法的其他考虑

什么是犯罪,在哪里分类?

我们知道,犯罪是受法律制裁的任何人的行为,在我们的工作中,我们将把犯罪视为对人类周围环境有害的任何人的行为,无论它是否受到法律的制裁,因为当前,尤其是在我们的法律中,在环境问题上有数不清的犯罪行为尚未得到法律的制裁。

现在,我们主要给出具有普遍性的犯罪的一些标准:“犯罪是基于道德法的权利的侵犯”。它是一个人的行动,自由而机智,对他人有害且不公平”。

古巴第62号实体规范法,《古巴刑法典》第8.1-2-3条包括犯罪概念,该概念表示:

  1. 法律根据刑事制裁的命令禁止的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均被视为犯罪;由于其后果和条件的有限性,即使采取构成该构成要素的行为或不作为,也没有社会危险的犯罪或不作为不被视为犯罪。在那些适用制裁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剥夺自由一年或不超过三百个配额或两者并处的罚款的犯罪中,代理机关有权而不是免除责任。向法院了解该事实,对犯罪行为r处以行政罚款,条件是该行为的实施几乎不造成社会危险,这既取决于犯罪的个人条件,又取决于该行为的特征和后果。

当我们谈到行动或不作为时,我们的意思是这是人类行为能够表现出来以便构成犯罪的仅有两种方式。

行为变成一种积极的活动,也就是说,做被禁止的事情,这是违反禁止规则的行为,相反的遗漏是消极的活动,这就是停止做应该做的事情也就是,省略对施加义务的规范的服从。

例如:《古巴刑法典》第五节“水域和大气污染”第194条表明,可以采取行动或不作为进行非法行为,可被处以三个月至一年的剥夺自由处罚,或如果不构成严重罪行,可处一百至三百次罚款:

  1. 行动:将对健康有害的物体或物质倒入饮用水;污染的地表或地下水供应池曾经或可能被用作人口的供水源;遗漏:未遵守旨在避免大气污染气体,物质或任何其他对人体有害的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来自行业或其他设施或来源的健康;

这两个方面都隐含着一种意愿的体现,即意愿的体现会导致外部世界的变化或变化的危险,对我们而言这将转化为犯罪。

从这些定义中,我们可以分解犯罪并排除一些基本要素,以便对其进行配置,它们是:

  1. 犯罪是人类的行为;如果邪恶或破坏并非源于人类行为,则不是犯罪。与人类活动无关的动物行为,偶然事件不构成犯罪,这种人类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必须违背法律规范;除了对法律规范的反对之外,还必须是典型的行为。并非每个非法行为都构成犯罪,但必须将其定为刑事犯罪,该行为必须是有罪的,归咎于欺诈,意图,过失或过失;人类行为必须受到惩罚,如果没有惩罚,就不会犯罪。

现在,在加强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更完整地定义犯罪,说:这是在应受惩罚的客观条件下的典型的,可归咎的,有罪的和应受惩罚的非法行为。

可以这样解释,说:

  1. 行为是犯罪的物质组成部分,非法行为是与文化规范相对立的行为;典型行为是符合法律类型的行为;归咎于主体的犯罪行为是可归咎的行为,有罪行为是应负的责任,也就是说,应当对受害人提出谴责,应受惩罚的行为是应受惩罚的行为,因此应受惩罚。

所描述的这些要素是我们对犯罪概念的肯定。

一旦对犯罪的所有要素进行了分析,我们得出的结论是,由于缺少任何这些要素,因此不可能谈论犯罪,因此我们意识到,在我国,仍然不可能坚定地说出犯罪存在环境,因为并非所有要素都已给出;从“ b”部分指出的要素可以看出,该行动必须与法律规范相抵触,如果我们从古巴没有这种法律规范(应有的法律规范)的角度进行分析,那么它就不可能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不受任何法律条文约束的行为不能受到惩罚。

考虑到我们1987年《刑法》第62条的上述规定,它在第2.1-2条中确立了刑法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即“合法性原则”,其含义如下:

  1. 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才可在其实施之前受到惩罚,任何人都不会受到应受惩罚的行为在法律上没有确立的刑事制裁。

正如我已经提到的,犯罪是犯罪的主要内容之一,如果没有犯罪,就不可能进行配置。为了更清楚地理解这一点,我们将典型性定义为:具有抽象表示的法律描述的特定行为的充分性,即,事实与立法假设的充分性或共同点。

犯罪总是被转化为人类的行为,没有它就不可能存在犯罪,但这不是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全部条件,因为并非所有人类行为都意味着犯罪。人类事实也必须是典型的,非法的和有罪的。

环境犯罪

首先,应该指出,环境概念涵盖了地球的所有组成部分,包括生物和非生物,包括空气,涵盖了大气,水,土地(包括土壤和资源)的所有层。矿物,动植物以及这些组成部分之间的所有生态相互关系。

按照这种思路,我们可以说,1997年7月11日第81号法律在其第二章“基本概念”的第8条中指出:就本法而言,环境被理解为非生物元素系统。人与之互动的生物,社会经济意义,同时对其进行适应,改造并利用它来满足其需求。

从18世纪开始,那些违反法律的人的责任就变成了个人责任,抛弃了对因犯下的罪行而制裁动物的荒谬想法。这样,考虑到只有人才是犯罪的主体,因为只有理性的人才有能力停止犯罪,所以只有一个人可以对某项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只有在他体内才是良心的统一,并且意志构成问责制的基础。

在进行这项工作之前,先进行理论分析,我认为这个概念符合我对环境犯罪定义的主张,该学说没有对环境犯罪进行具体定义,并且可以理解,刑法尚未适用与环境法的发展相提并论,因此我们可以参考:

环境犯罪:我们所有的态度和行为都会使环境(自然的和自然的)恶化,这无非是我们自身的恶化,因为通过(有意或无意地)破坏环境,我们会破坏我们的污染源。生命,因此我们对自己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第81号法“关于环境”;在其第75条中,该法指出,根据刑事制裁的禁令,该法禁止的社会危险行为或委员会违反了环境保护,将根据现行刑事立法的规定进行分类和制裁。

但是,我们的《刑法典》没有规定将所谓的环境犯罪定为刑事犯罪,它仅提出了一些破坏健康,保护个人财产和国民经济的非法行为。

这样,满足当代人需求的经济发展不应损害子孙后代的能力,以使他们能够按照布伦特兰委员会在2000年提出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满足自己的需求。 1992年,因为环境是集体利益。

我们上文已提及的第81号法律在其第8条中指出:就本法而言,应理解为:可持续发展,指通过以下方式持续和公平地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过程:它寻求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同时又与环境保护相结合,从而满足了当代人的需求,而又不损害后代人的需求。

有其他犯罪行为可以依职权或事先提出起诉,任何知道该犯罪行为的人都可以提出,无论犯罪者的意愿如何,当局都必须立即采取行动。

革命胜利后的环境保护活动

随着1959年1月1日的革命胜利,革命政府发起了一系列重大变革,旨在改变整个政治,社会和经济体系,其中,就自然而言,生产消费,获取巨额利润。从一开始,革命政府就开始采取旨在保护环境的措施,例如:重新造林或重新造林计划以及宣布保护区。

最重要的是第一和第二次《土地改革法》,这是一个例子。首先,国家似乎会在其财产的土地上保留国家公园所需的森林面积,以开发森林财富等。

1967年4月,国家机构森林发展和利用研究所(INDAF)的成立标志着林业机构组织调整阶段的开始,教育部开始采取措施培训此项活动所需的技术人员。 。

尽管在这段时期内革命进行了努力,但由于经济的蓬勃发展的需要而产生了新的问题,而过去遗留下来的环境问题又加入了新的环境问题,社会对使用和照顾自然的无知使情况更加恶化。它的逐步退化导致国家机构意识到在1970年代影响环境的问题,并采取了保护环境的措施。

1975年,由于古巴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制定了与保护和改善环境政策以及国家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有关的第一份准则。根据本次大会的表态,1976年颁布了《共和国宪法》,其中确立了环境保护的规定,这是国家和公民的责任。后来,1992年,经过对《大宪章》的改革,古巴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表达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之间联系的国家。

1977年,通过第118号法令,成立了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国家委员会(COMARNA),该委员会一直是古巴开展这项活动的理事机构,直到1994年该组织被灭绝。 94年第147号权利法,该法通过在中央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内部进行的重组而创建了科学技术与环境部。 1981年,颁布了《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第33号法律》,从而使所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都具有特殊意义。后来的立法对本法进行了补充。

总的来说,尽管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国际范围的古巴环境状况。它们包括:

  • 固体废物收集饮用水供应城市废物处理渡槽和下水道的维护土壤侵蚀,根据统计数据,超过200万公顷显示出明显的侵蚀,这些侵蚀集中在四个地区的国家/地区主要是:Pinar delRío,La Llanura de Cauto,关塔那摩-巴罗卡,卡马圭。造成这种侵蚀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不加区分的风险,过量的肥料,使用了过多的重型设备等。特别的,这使得引入能源森林成为必要。山区的发展和植树造林,因为没有系统的植树造林,对种植地点的监测和关注程度有所下降。由于古巴原油中含有大量的硫,因此对古巴原油的使用导致空气质量下降根据1981年至1994年之间的统计数据,森林火灾有多种原因造成四千多起火灾,其中包括:由于公司和燃料运输的过失引起的参与的人,由于护林员的不负责任等原因。在旅游业的发展和繁荣中,这导致在自然保护区(例如,随着Cayo Coco机场的建设,加勒比地区最重要的红树林之一受到了影响,可以将其扑灭。由于山区存在约70%的地方特有物种,因此缺乏对山区植物群的保护。由于它们非常脆弱的生态系统,它们已经灭绝了,食品工业的乳制品和肉类废物以及医院的废物没有得到适当的处理,农用工业用糖复合物的废物仍然是环境污染物的来源,无论是否其中许多使用残差,不加选择地提取建筑区域。由于珊瑚在制造某种物质时是高昂的价格而被滥砍,因为这种物质是生产植物群繁殖的极佳肥料。在我们的海湾中,特别是圣地亚哥,哈瓦那, Nipe和Nuevitas由于残留物的倾倒而受到高度污染,保护区在全国范围内都存在很大问题,因为其中许多人没有行政管理,也没有受到应有的关注。保护区在全国范围内都存在严重问题,因为许多保护区没有得到管理,也没有得到应有的照顾。保护区在全国范围内都存在严重问题,因为许多保护区没有得到管理,也没有得到应有的照顾。

尽管古巴现实存在与环境有关的所有问题,但我们不能忽视革命胜利后取得的成就。

在那些突出的:

  • 砍伐森林的进程已基本停止,如今有20%的领土被15年,20年或更长时间的稳定森林所覆盖。马纳蒂计划是取得成就的根本动力:当革命胜利时,所有制糖厂都缺乏处理废物的设施,目前大多数都有设施,尽管没有足够的设施,但仍在利用它们,并且继续在发电方面,无论我们面临何种经济问题,它都能覆盖94%的古巴家庭,这使一些环境调查员如灯笼,簇绒等逐渐消失了。在我们国家,健康是无可争议的,我们有很多例子,最近,我国因根除小儿麻痹症而获得了先锋证书,目前的食品进步对我们的环境有所帮助,传统农业的发展又通过大量使用牵引动物和风车来实现,同时,先进的技术(例如生物控制器)也有助于保护土壤的肥沃性。Turquino计划对于保护环境至关重要,因为它不仅改善了人们的生活质量,而且还具有山区的人口外流,这些地区的植树造林和发展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更大互动。传统农业的发展,大量使用牲畜和风车,再加上先进的技术(例如生物控制器),已经帮助保护了土壤的肥力。这是由于这样的事实,不仅人民的生活质量得到了改善,而且山区居民的外流,这些地方的植树造林和促进了发展,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互动不断增强。传统农业的发展,大量使用牲畜和风车,再加上先进的技术(例如生物控制器),已经帮助保护了土壤的肥力。这是由于这样的事实,不仅人民的生活质量得到了改善,而且山区居民的外流,这些地方的植树造林和促进了发展,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互动不断增强。Turquino计划对保护环境至关重要,因为它不仅改善了人们的生活质量,而且使山区流亡,植树造林和促进了这些地方的发展以及人与人之间的更大互动-性质。Turquino计划对保护环境至关重要,因为它不仅改善了人们的生活质量,而且使山区流亡,植树造林和促进了这些地方的发展以及人与人之间的更大互动-性质。

我们的里约首脑会议的祖国进行了改编的“ Agenda21”工作,该工作于1993年6月5日在庆祝“世界环境日”的框架内达到高潮。

该方案是古巴对《 21世纪议程》提出的目标,指导方针和目标的适应,并被插入该国的发展战略中,以克服国际经济形势和对我国施加的经济封锁所造成的困难。

在创建该计划的过程中,参加了活动或机构职责与环境和发展问题直接相关的大多数州群众组织和机构,科学协会。

此外,还举行了一系列会议,辩论活动以实现对国家非常重要的环境教育,为此,在教育中心组织了环境小组和主席。

古巴环境相关问题的刑事法律保护

也许在本世纪之前的几个世纪中,考虑到现有工业发展的匮乏,解决古巴的环境污染问题将是异常的。

在本世纪初,制糖厂和其他工业虽然处于孤立状态,但仍在增长,直到1959年革命胜利后,多元化的工业发展才大大增加,对公司的法律保护变得越来越必要。从对工业废物向外部环境(空气,土地或水)的不负责任态度得出的管道保护环境。

在古巴,《社会防卫法》开始规定对环境问题的刑事法律保护。1973年6月23日颁布的革命政府第1249号法律对其进行了修改。

社会防卫法

在第一部分标题为“危害生命,危害人身完整和健康的犯罪”的第一部分中,它批准了传播流行病。在第八章“侵害财产和侵害国民经济以及危害国民经济的犯罪”中,第十五,十六,十七和二十节包括诸如违反预防和防治动植物病虫害的准则,污染等行为。水域,森林破坏(14),非法捕鱼和非法狩猎。

国民议会通过1979年2月15日第21号法律,其中第21条为《国民法》。在此问题上,它大大超过了已废除的《社会防卫法》,并在其治疗理念上进行了重要的创新和修改。 。

在标题三“危害集体安全的犯罪中

在第六章中,该罪行包括“将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和保存的规则违反其他电离辐射源的规定,这在我国刑法中构成了一个新的犯罪人物,其增加的理由是越来越多的使用核能。

在其第七章“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的标题第一部分中,似乎对流行病的传播犯罪作了规定,从中排除了一些行为,由于古巴进行的社会经济转型,不再需要标题犯罪地。

在本章的第六节中,对“水和大气的污染”进行了规定,这是最基本的创新之一,因为人类开始担心这些问题。在其第七节“其他隐含危害公共健康的行为”中,以一种或另一种方式用物质或物体转移受污染或污染的物质或物体的人。

在标题V中危害国民经济的犯罪

第十八章“违反预防和防治动植物病虫害的规则”在一般意义上转载了《社会防卫法》规定的内容。

在其第十九章“水污染”中,它实质上维持了该《守则》关于此事的规定,并在该共和国的海上经济区倾倒了对经济有害的物质,这首次构成犯罪。

在第二十二章“关于共和国领海自然资源的非法活动”中,回应了保护该地区框架内自然资源的需要。

在第二部分中,以“非法捕鱼”为代表,在第十三章中,以“非法狩猎”为代表,同样规范了先前法规中包含的这些数字。

1973年6月23日第1249号法

随着1973年6月23日第1249号法律的颁布,对《社会防御法》第556至560条进行了修改。

被称为第六章“危害大众经济的犯罪”的第16条包括“水污染”罪行,该罪行保护了我们的经济利益,对“将物体或有害物质扔入河流,旨在给牲畜或鸟类浇水,危害其生命或健康的溪流,水井,泻湖,运河或其他蓄水池”,罚款31至180人次,或罚款31至180人费用或两者兼而有之。它也受到同样的制裁,“任何人在捕鱼水域或水生物种孵化场内投掷物体或有害物质,如果由于上述事实而加重制裁”,损害所指物种的健康或死亡”,当时的制裁框架是剥夺自由六个月至两年。

这种法律类型仅限于在用作动物浇水场所,捕鱼水域或物种繁殖场所的地方压制排放物的倾倒,而不会惩罚导致这种行为危害健康的其他此类行为人,如饮用水盆的污染;后来,根据1979年2月15日第21号法律的规定,这一罪行继续维持在“危害国民经济的罪行”的标题下,在前两起将有害物质倾倒在动物饮水坑或粪便场所的前两个案件中,更为严厉的处罚在为期三至九个月或罚款100至200个配额或两者兼而有之的捕捞水域中,如果在所提及的物种中发生死亡或破坏,则处罚从6个月增加至3年。

1979年第21号法

考虑到保护国家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有必要在1979年第21号法律中确立其刑事保护。

关于水污染犯罪,可以看出,《社会防卫法》中的措词与第21号法律的声明几乎相同,不同之处在于该法律包含了创新内容,即“无论溢出或排放有害物质的人”。在共和国的领海或海洋经济区内,对国民经济或含有此类物质的废物,处以1,000至10,000配额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第21号法律将“森林破坏”和“非法狩猎”视为犯罪,这些数字并未纳入现行刑法中,被视为行政违法行为。我们认为,将其不包括为刑事犯罪构成了《现行守则》的限制,因为它从刑法保护中删除了环境和该国自然资源的两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第62号刑法典

1988年4月30日,第62号《刑法》生效,废除了第2​​1号法。这是由于刑事立法的非刑事化和调整,对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适当程度的考虑而产生的。制裁的个性化。

因此,就我们的工作主题而言,当前的《刑法》为一系列对自然环境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确立了刑事保护。

当前的《刑法典》(第62号法)包括水污染罪,该罪的起草方式与当前的《刑法》第21条相同,只是第一句中将最高制裁期限提高到一年,并且最高罚款限额为300个配额,在第二段中,最高限额减少为两年,使条款的措词保持不变。

可以看出,在这种犯罪中,活跃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人在倾倒有害物质的行为中招致任何人,不仅是在发生危险犯罪的情况下,而且还可以是结果犯罪现场的人,通过对其行为进行基本处罚的是任何人(危险),并且在加重型中,该物种的死亡或损害是由倾倒(结果)造成的,另外还有另一种防止有害物质在共和国海上经济区溢出和倾倒的条款在领水。

因此,在规范生态犯罪的法规中有两个标题,分别是“危害集体安全的犯罪”和“危害国民经济的犯罪”。两种标题都保护着不同的法律客观性,并且各自的条款在每种情况下都有明显的共同点

在标题V“危害国民经济的犯罪”中,还有其他章节构成影响环境的行为,在其第十三章中,它包括构成预防和打击动植物病虫害的规范的行为。 。

在第十七章“关于领海和共和国经济区的自然资源的非法活动。第175/1997号法令第241条规定了对“非法开采共和国经济区的行为”的制裁,而第62号法第242条则对非法捕捞进行了制裁。

值得注意的是,本章关于非法捕鱼的内容是针对特定人群的,只有外国人才能成为该犯罪的活跃主体,也就是说,国民不是该犯罪的肇事者,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规范同样,以避免在该区域造成损害。因此,本国国民在河流,非水域和海洋水域进行的“偷猎”这一数字应包括在犯罪类型中。

第六章“打击文化遗产犯罪”根据宪法原则和1977年第1号和第2号法律对取悦其行为进行处罚。

刑法无法预见所有影响我们环境质量的违法行为,因为其中许多都是永久性的,而且发生的比例很小,其后果恰恰是对生态系统影响最大的后果,因此,它们必须具有战斗力采取行政和预防措施。

古巴立法者应该花很长时间来分析对生态犯罪的刑事待遇,这种犯罪待遇必须以独立的标题来界定,因为所有保护环境的法律假设都不能以独特的方式体现出来,也许可以将其称为反生态犯罪。

保护环境的社会利益必须高于经济利益或任何其他性质;保护地球及其物种的生命必须优先于其他利益。

MiguelLangónCuñarro教授“环境的刑事保护。教条主义的观点和立法技术“并非没有明确理由在这些情况下(指生态犯罪)”,必须采取镇压途径,以实现对一般和个人的污染“预防”和“使人的安全化”。判处有期徒刑的环境罪犯处罚“毫无疑问,必须维持,迫害和严厉制止生态犯罪。我们不能为被动地考虑逐渐破坏自然而定罪。有必要将其付诸实践,因为随着工业发展的增加,对这些管道的惩罚将变得更加重要。

结论

完成这项工作后,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1. 宪法承认环境是一种社会价值;仅靠这一点不足以自动产生刑法,但有必要分析资产价值是否必须受到刑事保护,将环境作为合法资产进行刑事保护。合法资产环境是完整的或合成的合法资产,将其他传统资产统一起来,目前的社会经济形势导致需要将其配置为要由自治环境法捍卫的特定资产,而环境法尚未被最大程度地接受为刚刚开始配置的法律学科,因为它不在意识之中在整个社会中,这门科学的重要性和全世界的需求使我们将很多注意力都集中在这门科学上。保护环境已成为刑法的终结,为此目的采取的形式之一是在刑事事项中确立侵犯该价值的行为。我们可以说,环境刑事责任是衍生的一种。被归类为犯罪的行为,并且在对某人的作者的蓄意或有罪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处罚中适用,是严格的个人犯罪。我们知道这种犯罪是受法律制裁的任何人的行为无论人类是否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都会将犯罪视为任何危害人类周围环境的行为,因为目前尤其是在我们的刑法中,在环境问题上存在犯罪行为,尚未受到惩罚依法尽管在这段时期内革命进行了努力,但由于经济的蓬勃发展的需要而产生了新的问题,而过去遗留下来的环境问题又加入了新的环境问题,社会对使用和照顾自然的无知使情况更加恶化。这导致国家机构意识到环境的问题和影响,并开始采取措施保护环境。这导致国家机构意识到环境的问题和影响,并开始采取措施保护环境。这导致国家机构意识到环境的问题和影响,并开始采取措施保护环境。

推荐建议

考虑到将来有可能将《古巴刑法》列入危害环境罪,根据人民权力大会的明确批准,并考虑到其许多特征超出了其他类别犯罪的共同特征,这证实了刑事法规在环境问题上的特殊性。当我们将它们纳入当前的《刑法》时,我们将提出一系列有用的建议。

1.在环境方面,犯罪可以是危险或危害罪

该学说建议:针对环境犯罪以危险公式来表示,该公式与要保护的合法资产的性质有关,因此可以将惩罚壁垒提高到伤害之前的阶段。合法利益。

正如QUERALTJIMÉNEZ指出的那样,这一决定是连贯的:“如果您考虑某些行为的巨大破坏潜力:除了无法弥补的赔偿金之外,等待损害的验证还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这将使当前环境恶化的风险成倍增加,因为只有结果的产生才应受到惩罚。

必须考虑到,在环境犯罪中,大多数犯罪是应受谴责的,也就是说,尽管结果不理想,但由于疏忽,鲁re或不遵守法律规定而自愿采取了行动。

负罪感:在危害环境的犯罪中,必须对欺诈性行为进行惩罚,包括预见和想要结果的欺诈行为,以及不希望但可以预见但不能预见结果的犯罪行为。

公共行为罪:如果我们将委内瑞拉《环境组织法》第28条作为参考,环境犯罪就是公共行为罪,“由于上述法律制裁的事实而引起的犯罪行为是公共行为。并通过投诉或依职权取得收益”。

活跃的主体:他是按照法律类型描述的行为,因此侵犯了受保护的财产;原则上,环境犯罪是一种不确定的活跃主体,因为它不需要任何特殊情况即可使其行为适应模型中指定的行为。

纳税人:在这方面有两种主要理论:纳税人是受害或濒危的合法资产的所有者,或者是受犯罪伤害的人。在环境犯罪中,纳税人是社区。

物质对象:在我们正在处理的情况下,作为保护的抽象实体,物质对象可以是环境的元素之一,野生动物群的任何组成部分,而不是一般的环境。

作为法律资产的环境:犯罪的法律对象是受到非法行为保护,威胁或伤害的资产。

在现代刑法中,犯罪是根据其保护的价值进行分类的; 根据受法律保护的商品,刑法以此方式通过制裁确保对立法者确认为值得保护的资产的保护。

法人或道德人:必须将公司行为中的行为的刑事责任转移到代表他们行事的人,作为唯一的刑事推定中心,但是将法人视为“法人中心”是合法的次要归因”是指代其采取行动所产生的行为所带来的额外犯罪性质的后果。

原则上,很明显,对环境的最高污染活动来自工业,其有毒废物对环境极为有害。

空白的刑法:空白的刑法或公开法来确定其事实假设在另一法律体系中确定的类型。

正如布拉蒙·阿里亚斯(BRAMON ARIAS)老师所指出的那样:“空白法仅限于确定一种行为,必须以一定的刑罚予以惩罚,而在另一条规定中将应惩罚行为的结构委托给他人”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该国的环境问题不能通过诸如坐牢或罚款之类的刑事制裁来解决,但这无疑是必要的;如果法官和检察官取代政府,我们将是非常糟糕的,更不用说认为解决方案掌握在他人手中。我们每个人都被要求采取行动维护我们的生存,合理使用和使用自然资源,以确保其随着时间的流逝得到保存和持久。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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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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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将环境及其保护作为一项法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