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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的理论基础

目录:

Anonim

摘要

这项研究从理论和技术法律的角度分析了技术转让现象。为实现这一目标,从确定定义,定义的分类和阶段,揭示证明此类主张合理性的理论立场到分析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性质,要素(例如性别)以及探索最常用于合法贩运的合同,以实现技术转让。最后以作者加入的理论立场为例。

介绍

世界市场日益相互依存,研究活动所需费用增加,不可否认地需要获得技术进步和创新以及加强全球化现象;它已经确定,目前,没有技术流的发展就不可能构想工业发展,这被视为知识和设备的转移。

在当前的全球背景下,介绍了技术转让的过程,例如技术的传输,获取或交换,这是负担得起的获得令人眼花advance乱的科学技术进步的途径。

从组织的角度来看,技术是其获利能力,增长和竞争力所依赖的基本支柱之一,因此成为其保护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世界上最重要的工业公司,其起源和生存都归功于正确的技术应用,新产品的开发和制造工艺的改进。该技术包含在每项活动中,这些活动产生公司的商品和服务,并使公司产生竞争力。

经济全球化是另一个因素,由于其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特征,加剧了竞争的激烈程度,并使技术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公司的战略武器。发展,迫使他们参与技术贸易;因为一方面技术自给自足是不可能的,因此要求他们在市场,制造和管理上获得先进的技术,而他们仍需要保持竞争力。

另一方面,他们被迫通过技术创新的过程作为他们自己产生的技术的提供者进入市场,从中获得发明,工业模型和图纸,实用新型,商标等。构成工业产权的方式,都是可以通过技术转让实现商业化的无形资产。

这种渐进的重要性和发展激发了这项研究的目的,该研究旨在从理论和技术法律的角度分析技术转让现象。

发展历程

1.技术的定义和分类

当进入围绕技术的理论领域时,首先发现的是各种标准,这些标准始于融合点:技术是一般意义上的知识;在定义物种时会发生断裂,这是由知识所具有的多因素性质决定的。

对技术有多种不同的定义。目前,技术被认为是机械,设备,成品,半成品,甚至是动植物新品种,新的微生物菌株。

另一个趋势是在技术性的工业特征和应用知识,应用技术的手段以及最终产品本身的边缘考虑技术一词。第二种潮流又有两种变体:一种将技术视为关于如何执行某件事的知识的不可分解的结合,以及将这种知识反映并允许应用的手段;第二个变体指出,技术是一回事,也就是说,知识和机器及产品一样多。

两种立场都被认为是不一致的:第一种立场是因为这将要求技术转让只是简单的设备销售,而至少没有传播如何使用它们的知识。第二,因为将技术定义为关于如何执行某事的不可分割的知识结合,以及反映和允许使用这些知识的方法,将导致不考虑将专利许可协议视为技术转让,传递了一项创新,一种新的专有技术,但是其中甚至没有一个螺钉的传递就无法调解。

先前描述的电流并不是定义该技术的唯一电流。当时有很多作者提出了技术概念。例如,《皇家西班牙科学院词典》将其含义之一定义为:“一组机械贸易或工艺美术的典型知识”。

胡安·法里纳(Juan M. Farina)等其他作者则将其定义为“一种有组织的,有计划的活动,其追求的是具有实质性实用特征的自觉选择的目标”。

玛丽亚·卡雷拉斯·马尔多纳多(MaríaCarreras Maldonado)解释说:“技术是一种特定类型的知识,尽管其起源,但仍用于将物质元素-原材料,组件-或符号-数据,信息-转换为商品或服务,并对其进行修改。性质或其特征”。

就Tirso WSáenz而言,他认为技术“是生产,分销和使用商品和服务所需的一组科学和经验知识,技能,经验和组织。因此,它包括理论和实践知识,物理手段,专门知识,方法,生产,管理和组织程序等。识别和吸收过去的成功和失败,人力资源的能力和技能。”

在所有提供的概念中可以证明的是,对于所有作者而言,技术始终是一项活动。因此,在定义技术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供的以以下方式定义技术的标准被认为更合适:

“技术:系指有关产品制造,工艺应用或服务提供的系统知识,无论该知识是否反映在一项发明,一种工业设计,一种实用主义模式或一种新的工厂中,或信息或技术资格,或专家提供的用于工厂的设计,安装,运营或维护,或用于管理工业或商业公司或其活动的协助服务。”

在上述标准中,只能添加技术,技术是一组系统化和形式化的知识,可以使产品的生产,过程的应用或服务的提供,还包括组织和商业性质的知识,在此知识的重要性不可忽略。现代工业生活;可以肯定的是,不仅通过科学方法的应用来滋养技术,而且还通过技术任务本身和具体实践本身来滋养技术。这就是为什么在将技术定义为一项活动的典型知识和信息时,从广义上讲古巴学说的原因,这项活动可以系统地用于产品或产品的设计,开发,制造和营销。提供服务,包括与管理相关的技术的应用。

分析构成该技术的各种元素并遵循Quintanilla的标准,可以将其分类如下:

1-取决于是否将其纳入有形资产。

要了解此分类,有必要说明该技术体现在:

  • 文本,技术文档,图表,工程图,设计,计算机装置和所有已知的材料信息支持(所谓的软件)。在机械,设备,设备,备件,中间成品中,这些技术通过合并技术已知(在人中(称为人为硬件)。人们不仅是无形技术的创造者,而且还是典型的载体,因为他们创造了这种技术,或者因为它是通过各种渠道(在不同的研究和信息中心,如大学,技术学院,培训机构和实验室)传播的。特殊的技术培训,或者其知识来自您的实践和工作经验)。

因此,该技术可以是:

  • 不具体的技术(简单知识)。不具体的技术(机械,设备和产品的物化知识)。

在上述分类中暗含的是,认识到机械和产品本身并不是技术,而是技术的物质载体。

2-根据其在给定工业过程中的重要性:

  • 核心技术:核心技术对于正确应用产品或制造过程至关重要,是其基本的“诀窍”外围技术:对生产过程既不是必需的也不是必需的。它几乎总是通过打包出售技术来认可核心。

3-根据其中反映的科学水平:

  • 先进技术:高度发达且复杂。它融合了最新的科学进展。它的特点是投资的资本密度高,需要很少的劳动力使用,但必须具有较高的资格中间技术:这是一种中等发展的技术,资本密度相对较低,劳动力使用率很高。由于一些保守的作者认为,由于技术水平和雇用劳动力的需要,发展中国家应该使用该技术,因此它也被称为适当技术的名称。

4-根据组成知识的范围:

  • 产品技术:产品技术的关键在于您对产品的组成和特性的了解,而不是产品的制造知识(例如,农用化学品和制药)设备技术:它是一种变体从前一个。可以看出,设备的购买不是在没有技术知识(即设备的操作和工作)的转移的情况下构思的。工艺技术:所述技术的价值在于制造工艺的细节,已知将要生产的产品或设备(生物技术过程,民用建筑技术)组织技术:被视为关于如何组织和构造生产或提供服务以及如何进行营销的知识。

另一个已知的分类是Tirso WSáenz进行的分类,他将技术转让分类如下:

1.考虑到与技术知识相关的要素,这些要素可能是:

  • 包含在对象(硬件)中:材料,机械,设备包含在寄存器(软件)中:数据库,手动程序包含在人(人类软件)中:知识,技能包含在机构(组织软件)中:组织结构和形式。 ,互动,业务经验。

2.根据应用它们的阶段或时刻,这些技术可以是:

  • 产品技术:与组成,配置,性能或机械设计有关的标准和规范,以及商品或服务必须满足的质量和外观要求工艺技术:必要的条件,程序,细节和组织形式结合投入,人力资源和基本手段,以适当地生产商品或服务;它包括过程,工厂,维护,质量控制,材料和能量平衡手册等;分销技术:有关包装,储存以及运输和销售条件的标准,程序和规格。消费者技术:有关使用商品或服务的方式或过程的说明;这符合产品要求,习惯和传统等因素。

就其本身而言,科学,技术和环境部(CITMA)1998年3月2日第13号决议根据纳入以下文件的程度确定了古巴认可的技术分类:

  • 内置技术。它是一种包含在原材料,材料,仪器,设备,机械,动物,物质和其他有形形式中的物质。它构成了工业产权的形式。它们是没有切实纳入实践的知识,信息,数据,公式,元素,规范,计划,图表等。它构成了知识产权的形式主要技术。它是与获取产品或提供有关服务的过程直接相关的支持技术。这是完成生产或服务过程所必需的,但与获得它没有直接关系。

还可以根据现代程度将技术分类为:原始,现代,落后和前沿技术。

技术的其他限定词是:核心,外围,免费,秘密,适当,豪华,静态,动态,乡村,人类,社会和人民。

从列出的所有分类中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无论是根据一个准则还是另一个准则,都是针对某个特定作者或另一个准则的。所有这些类型的技术都紧密联系在一起,并以对等的方式行事

2.技术转让过程概述。

2.1。技术转让的定义。

定义了什么技术并解释了它的类别之后,可以肯定的是,技术的转移是由产品制造,程序的应用或产品提供所必需的知识的转移构成的。服务,包括具有组织和商业性质的服务,是通过复杂的过程进行的,技术通过该过程从拥有它的一个实体流向需要它的另一个实体。

换句话说,技术转让是系统知识的转移,用于产品的制造,过程的应用或服务的提供。根据ÁngelUrquiola的说法,“技术转让首先是指技术的转让或传输过程,涵盖了为获得商品(生产或消费手段)或提供服务而获得,吸收或同化的时间。确保更好的经济效率和竞争力,社会福祉和可持续性,从而影响该国的现代化和发展。”

在古巴,技术转让的定义如下:“这是技术向其起源地以外的实体的传播,吸收,适应,传播和再生产的过程。简而言之,技术转让意味着将拥有技术的人的知识传播给需要利用它们的人。”

因此,当一个组织通过许可协议,成立合资企业,制造协议和/或协议将创新技术提供给另一组织时,就会发生技术转让。在技​​术协助下进行营销。或者,当专业人员将其知识输出到另一个机构,国家或地区时。

2.2。技术转让的方式。

技术转让从根本上包括以下所有措施:

  • 在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许可下出售或转让。工业产权是发明人所拥有的一种垄断,旨在刺激研究和成果的应用,以造福市场,以可靠性研究,计划,模型的形式传播专门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手册,详细的公式或具体说明传播获取,安装和使用机器,材料或中间产品的技术知识传播安装,运营和运营总承包项目所需的技术知识。

当技术转让过程的转让方和接受方是两家公司或两家研发机构(它们之间的大学)时,这称为横向转让,因为双方在科学生产链中处于同一水平。另一方面,垂直技术转让是在研究和/或开发机构与生产性公司之间进行的。

技术转让也可以是商业性的,也可以是非商业性的,这取决于是否通过商业协议来获取技术转让。如果要转让的技术是在公共领域,则最常见的是将其以非商业方式进行传播,而相反的情况通常是在私有技术下发生。

2.3。技术转让的阶段。

理想情况下,技术转让的过程可以分为几个阶段,具体取决于所涉及的对话者以及技术的所有权状态。

阶段的确定及其划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陈述阶段的作者的观点。一些作者(例如Basalla)不考虑将相关技术的创建以及转让后进行的改进和创新作为转让过程的各个阶段。在本研究中,该理论立场被认为是不合适的,因为即使看起来很简单,但没有技术本身就不会存在技术转让,也就是说,技术已经创造并能够转让。

关于改进和创新,考虑因素更为复杂,因为尽管它与技术紧密相关,但它并不总是转让的组成部分。更明确地说,技术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在不断发展,因此改进和创新是其自身存在的一部分。

但是,尽管这些改进和创新是技术的基本要素,但它们并不总是包含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它是否包含在流程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转让方式,因为在某种程度上,转让的技术改进的转让构成合同中确立的转让方的义务(例如,特许经营协议) 。

因此,作者认为,技术转让过程的各个阶段如下:

  1. 技术的创造,技术的选择,谈判,吸收或同化,适应,传播,改进和创新。

技术的创造:作为任何转让的前提,需要发展技术。有些作者没有将这一阶段包括在技术转让的过程中,因为不可否认的是,仅仅通过一项技术的创造,人们就无法谈论转让过程,因为它发生在知识的转移过程中。你拥有它。

但是,已经决定将其包括在一个阶段中,因为尽管它不在实际的转移过程之内,但这是进行该转移的必不可少的步骤,因为如果没有现有技术,人们就无法谈论转移。技术是转让的基本对象。此外,除其他因素外,还通过管理实际技术转让的监管条件,特别是通过保护知识产权,制定了鼓励创新和技术的奖励措施。因此,重要的是包括此阶段,即使它不是实际传输的一部分。

技术的选择:首先包括确定接收公司的技术需求,然后寻找有关可用技术和技术提供者规定的转让条件的最完整信息。在此阶段,适当级别的信息传输和交换至关重要。对于国际技术转让,此类信息交换将在提供方和使用国的公司,个人,国家主管部门和/或研究机构之间进行。

应当指出的是,这一阶段不仅包括遵守采用该技术的必要性,而且还包括对材料,知识和环境需求以及将应用所分配技术的条件的评估。

谈判:在此阶段中,一旦选择了技术,双方将相互联系以解决协议的条件和条款,通过该协议将授予技术。

在此阶段必须考虑许多方面。必须考虑到相关当事方,并考虑到了谁(谈判者和签字人必须适当地认可其作为代表的身份),合同的目的,当事方的义务,提供的担保,形式和便利。付款。在此阶段,任何错误都可能导致未来的严重并发症。

吸收或吸收:在此阶段,已经正式获得了转让的知识和设备,但是必须对它们进行彻底的分析和掌握,以使转让成功。至关重要的是,必须真正传输转让公司的必要技术,并通过不同的渠道与同化合作,除了发送技术文档,与接收人员进行培训和组建以及其他方式援助方式和技术援助。

适应:在此阶段中,必须进行必要的更改和适应,以使转移的技术可以在接收公司中得到最大的应用,同时要考虑其特点和运行条件,这与转移公司的不同。 。在此阶段,来自接收公司和各种研发机构的国家专家的创造性工作将发挥重要作用。

复制:在大多数情况下,复制是与前两个阶段结合进行的,并且该阶段是接收实体已经开始在工业上应用给定技术的阶段(如果可能的话,必须尝试对其进行改编) )并获得结果。

传播:将所获得的技术传播给其他公司和实体,特别是向研究和开发中心,这些信息可能对他们有用,而收购不仅会给收购公司带来好处,还会对所有人产生影响接受国的经济。但是,应该澄清的是,许多技术转让合同都包含有关随后转让已转让技术的限制。

改进和创新:这是过程的最后阶段,因为它发生在技术的购买者真正开始支配它,创造改进甚至是对已转让内容的创新时。

3.技术转让合同

3.1。技术转让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义务的来源,通过它,各方可以自由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并建立他们认为方便的盟约,条款和条件。其中,作为法律业务的典型代表,揭示了主体的巧合意志,即在庆祝活动之前,他们可以支持不同的观点并捍卫对立的利益,但是一旦法律行为缔结,当事各方便达成了协议。要约和接受,法律上的法律关系的产生,修改或灭绝,既可以保护信贷权利,也可以保护针对实质性或非实质性货物的其他债权,例如知识产权(专利,商标,专有技术,软件);根据合同,当事双方同意在对等关系中履行某些义务。

然后,技术转让合同可以被定义为遗嘱协议,据此,可以建立,修改或消除法律关系,其法律目的是转让产品制造所需的知识,处理或提供服务。这是一项双边法律行为。

3.2。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性质

技术转让合同是一种非典型合同,因为根据维森特·库利亚(VicenteChulía)等各种作者的观点和定义,非典型合同是未经现实立法定义但被社会现实所认可的合同,有时是基于特殊的法律,基于合同的自由,并且基于意志的自治,这种意志受其与其他非典型合同的亲和力,义务的一般原则以及从属的法律一般原则的约束。

尚未统一确定其法律性质的另一个方面是它是民事合同还是商业合同。一些作者,例如维森特·库利亚教授(VicenteChulía)认为,它本质上是民间的,费尔德斯坦(Feldstein)等其他人则将其归类为商业合同,而对另一些人则是复杂的合同,可以混合使用。

每个人都同意的是,技术转让合同本质上是复杂的,因为它的构成将各种法律人物的要素结合在一起。

它是自愿和繁重的,因为在价格的基础上进行服务的交换,是双边的和协同的,为缔约双方建立了对等的义务,它是可转换的使用,因为财产的财产不转让,甚至不享有;这是可交换的,因为双方都承担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是根据合同的收益按比例估算的。

关于法律性质,也可以指出,这是一个具有习惯性典型性的数字:目前在理论领域中使用的一个术语,意味着合同的特征不是统一建立的,而是可以推断的通过自己的实践。换句话说,尽管合同的特征和要素是由当事方管理的,但合同的构想还是有一定相似性的,而相似性决定了合同的基本特征。这种习惯类型允许建立所有合同类型共有的条款,如附件1所示。

3.3。技术转让合同的要素。

个人物品:

  1. 转让人:是自然人或法人,拥有该技术并有能力转让该技术以换取价款;买方:自然人或法人,其接收该转让的技术并同意支付一次性或特许权使用费。

真实元素:

技术转让合同的实际内容是:

  1. 转让的技术价格。

a)与其转让方式相对应的技术(商定的合同类型)可以是:

  • 工业模型,软件,专利,技术上可以帮助某人的知识,品牌或其他独特标志,具有相应技术文档的团队,专有技术。

由于最后一个数字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和新颖性,有必要解决其主要内容。

该表述的出现知道技术知识在国际贸易中如何引起澄清其概念并确定其主要特征的必要性。这种用省略号表示的用法是北美起源的,并且已经以当前的国际贸易语言流传了数十年。该术语已获得快速而普遍的概括,但根据使用该术语的国家和作者的不同,其翻译也有所不同。在此范围内,这意味着轻松有效地执行旨在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复杂操作所需的技术专长和实践能力。

该专有技术可以找到不同的名称,例如:机密信息,未公开的信息或商业机密,所有这些名称均用作同义词。无论使用什么术语,它都构成了一组尚未公开的专业知识,思想和经验,由于其商业价值而能够应用于工业和商业。

在不公开知识所提供的优势中,可以指出的是,它们没有法律有效期,不需要申请注册或进行任何手续,也不需要花费任何费用来保持知识的最新性。但是,这样做有一个缺点,那就是一个事实,即秘密会在某个时候被泄露,其内容是公开的,没有相应的保护。这就是保密的脆弱性,它是一项脆弱的权利,随着任何非法的披露行为而消失。

b)价格:

价格是技术受益人或收购方有义务支付给技术转让人的报酬。其金额取决于有关合同的类型和商定的条件;那是;其金额服从使用赋予合同内容的商品或权利的活动的结果;隐式是公司之间授予专利或专有技术使用权的一种利益共同体;以及使用其财务能力和业务组织来使用它们的人。此类别包括特许权使用费。

  • 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技术的购买者向该技术的转让者支付的定期付款(固定或可变)(通常每月一次)。它由连续付款组成,其付款额将根据使用技术带来的经济结果来确定。使用不同的计算基础:生产量:要确定的定期付款额要考虑到所生产产品的数量或按其计量单位,例如:体积或重量成本: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设置生产成本。

形式元素:

形式构成合法业务的方式;执行方式。形式要素必须被视为任何法律关系的自然要素,是指法律或个人施加的将合同意志外在化的特定和确定的手段。

技术转让合同是国际贸易中一个非常新的数字。这种情况及其目的的多样性,使得很难就其定义,法律性质和要素建立统一的理论。

在大多数国家中,该合同缺乏规范其的特定且独特的法律。因此,没有明确规定其宪法的手续。从义务和合同一般原则的实践和应用中得出的结论是,为了当事人的法律确定性,需要书面形式。

关于上述合同在阿根廷,巴西,西班牙和墨西哥等少数国家的宣传情况,已经安排了建立用于进行技术转让登记的登记册。在许多其他国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在古巴的特定情况下,没有注册表列出已转让的技术。对于许可合同,在某些国家/地区中,输入的是作为许可标的的无形资产,该无形资产没有提供确定该注册许可是否已转让给第三方的必要信息。

3.4。主要技术转让合同。

通常公认的技术转让机制包括:

  1. 专利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软件许可合同,服务和技术援助合同,机械设备供应合同及其相应的技术文件,提供技术的外国投资合同。技术工业合作协议特许经营合同完整的工厂合同(主要是“交钥匙”模式)。

在实践中,这些不同的数字看起来紧密相关,以至于很难构思出例如没有专门知识的许可合同,尽管这种逆向可能性很常见。

1-专利许可协议:

专利许可协议可以定义为:专利拥有人不转让专利许可协议就授予他人授权,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行使全部或部分专利权的协议确定,以换取报酬。在许可证中,许可人(专利持有人)仅授予被许可人(或多个被许可人)其使用权。不必专门授予此类使用权。

合同一旦完成,受益人将必须退还他收到的所有计划,文件要素和工具,并且要保持原状,而不得保留其复制品。合同订立后,被许可人不能继续使用专利;但是,在合同到期时开展尚未完成的业务的权利不容忽视。但是,可能会发生以下情况:被许可人在看到合同的到期日期临近时,将产品带到大容量以进行存储,从而推迟了合同的终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证明了这一意图,则将证明他的行为是侮辱性的。但是,很难证明受益人的这种意图。这就是为什么建议在合同中约定明确,明确的规定,说明合同到期后应如何处理。

2-技术转让合同。

就其定义而言,专有技术合同是一个协议,一个实体以经济利益为代价,向另一个实体提供另一套技术,非专有,机密和有价值的知识。该合同的目的是(以合同随附的技术文档的形式)提供知识,以改善接收公司的生产,使其在市场上更具竞争力。

换句话说,合同是一方承诺向另一方提供信息和建议,用于应用通过过程获得的产品或服务所需的技术知识,公式,专业知识和特殊技术技能。学习,研究和经验。

通过专有技术,受益人有权在合同期限内使用所有这些要素;但是禁止向第三方透露秘密。因此,在有关合同中,专有技术接受者必须保密的义务变得尤为重要。

工业秘密由公司发现或创造的工业技术或程序组成,没有足够的实体受发明,模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但允许该公司达到一定的质量,降低成本或印刷给您的产品特殊功能。

关于工业秘密的性质,当代的理论流已经发展起来,被认为是合法的商品,当然是非物质的商品。但是,还有其他作者(例如Laquis)认为那些人否认那些拥有未专利技术知识的公司的观点是正确的。该意见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只要技术知识未获得专利权作为工业权,而法律制度却没有为此而设立,则缺乏这种考虑。

但是,在本研究中,该立场确定了尽管不是主观权利,但可获得但尚未获得专利的技术知识确实构成了一种事实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它们更加准确。处理双方建立的不同的合同法律关系。出于这个原因,在合同中必须建立明确规定被指控的当事方有义务未经其所有人授权而放弃专有知识或公开知识的条款,因为法律缺乏保护知识的机制。

但是,应该澄清的是,工业秘密不​​是专有技术的类似同义词,而是前者是后者中包含的类别,因为工业秘密始终是专有技术,但不一定必须具有专有技术永远是秘密。

使他们与众不同的另一个问题是,专有技术的概念不能简化为工业秘密的简单传播,因为专有技术除其他好处外,还包括指导和正确使用所述程序或技术的建议和指令的传递。在工业秘密中。正如Farina正确指出的那样,在传输有关机密信息的一次行动中,就可以实现工业秘密的信息,而专有技术则意味着连续不断的信息,咨询和意见流,可以正确地应用工业秘密。

毫无疑问,传输非专利技术信息的经济重要性日益提高,但是与专利不同,专利是由官方注册机构提供客观性和法律确定性的,而专有技术缺乏具体的立法保护,因为无论是国家还是国际。就像技术本身一样,它正在发展,因此增加了其波动的风险。所有这些导致了这些合同结构中担保,赔偿,仲裁,索赔或排他性的细节。

3-软件许可协议:

它是基于提供者在授权使用时保留的软件程序上产权的存在的合同。它包括有关计算机程序的使用和交付给购买者的使用。它们始终包括存储在材料介质(磁性介质)上的程序的传输以及用户使用它所需要的相应技术文档的交付。

4-服务和技术援助合同:

它可以被定义为一项协议,通过该协议,当事方(通常是在该领域具有经验的公司)同意在与生产和提供服务有关的方面协助另一方,以换取对价。决心。您致力于提供的帮助包括知识和经验以及高度专业的专业人员的协作。通常,公司或个人协助既承担义务也承担结果。这些合同可以独立观察,也可以与其他转让合同联系在一起。

一般而言,协助公司有义务向被协助公司提供有关工业过程的知识和经验:质量标准,有关购置机械,工具,原材料和其他元素的建议,工作方法以及控制。到目前为止,它与专有技术合同没有太大区别,但是在技术援助中,与众不同的基本要素是,辅助公司还必须由专业人员来进行技术合作,从而在整个工业过程中以另一种方式为另一方提供建议要永久或定期地培训受过培训的人员,进行实验和测试,也就是说,您必须在提供帮助的人员方面进行智力活动,并将其翻译成指导,警告,指示和教学。

在这种类型的合同中,可以区分出其主要特征是始终由实体或研究中心提供协助的一种方式,因此可以确定以下内容:

4.1-研究中心向行业提供的服务合同和技术援助。

大学和研发中心与产业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各种合同的签订上,其中包括:

  • 专家咨询:专业合同:各种服务和技术援助合同;研究成果转让合同。

大学或研究中心已经开始进行研究并邀请一家公司加入并资助该研究,或者它是通过具有精确技术规定的文字要求进行他们感兴趣的研究的公司。

所述结果的转让必须由大学技术转让中心或办公室提供建议,并且相应的合同必须包括一些具体条款,例如,对参与实现该技术解决方案成果的研究人员公布其成果的权利的规定。只要在不影响另一方的商业利益的情况下,在书籍,论文,演示文稿中也是如此。包括授权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标准监督的条款也被认为是确保质量的一种手段,这一点也很重要。

5-机器和设备供应合同及其相应的技术文件。

为其提供机械设备的合同被视为技术转让合同,这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它与机械设备一起传输了其操作所必需的技术知识,并且这些知识不构成对设备的常规知识的一部分。有关部门的专家。

6-提供技术的外国投资合同。

在这些协议中所定义的问题中,技术方面将始终占据重要位置,其中基本技术贡献通常由外国投资者做出。通过混合其他更简单的技术转让合同(从许可和技术援助到生产线会话)。

7-工业技术合作协议。

技术工业合作协定被插入所谓的国际合作中,这是一种更全面的现象,它基本上由贸易和发展方面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组成,特别是在第一和第三世界国家之间。

这些协议是金融工业协议,通过该协议,各种技术模式(特别是完整的工厂和技术包)从高度工业化的国家转移到其他国家,以促进其发展并满足,主要是他们的内部需求。

8-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在理论领域尚无唯一统一的定义,这主要是由于该法律人物的新颖性,经多位作者考虑,该人物的出现可以追溯到1929年。

提供了特许经营协议的多种定义。从本质上讲,特许经营权是“合同,一方通过该合同允许另一方在使用其拥有人的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对其业务(或业务的一部分)进行相同的复制。技术援助和持续监督,以换取经济利益。”

专营权分为:

  • 工业(或生产)特许经营:在这种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向被许可人提供其工厂使用的手段(技术知识和供应品),以执行全部或部分商品生产过程,然后将其销售。 “在这里,特许人除了是品牌所有人之外,还生产在特许经营场所销售的产品。在这里,特许经营公司既是制造产品的公司,也是品牌的所有者,它是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专有技术,以便被特许人生产产品。服务完全相同。它涵盖了诸如旅馆,饭店,加油站,车间和车辆租赁等行业。发行专营权:被称为原始专营权。通过这种方式,授权公司几乎总是提供(出售)相关品牌的产品,从而使特许公司将其商品零售化,从而达到最终用户并获得最终销售价格差额的利润。

合同的基本要求是:

  1. 商标和其他常见独特标志的使用以及销售地点或服务提供地的统一表示特许人与特许人的宝贵知识交流(来自专利或专有技术)不仅可以带来竞争优势但在与特许人的活动中是平等的。在协议期限内向特许人提供技术或商业方面的帮助和持续的技术服务,需要向特许人定期和稳定地供应这些要素(制成品,原材料,浓缩物)为有效实现业务。

9-完整的工厂合同,(土耳其)。

可以定义总承包合同,可以说是卖方或供应商在特定日期或期限内通过合同整体交付其先前计划的工厂或设施以换取对价的合同因此,并商定了其他附带服务。这包括组成工厂或安装的设备,机械,零件的交付,以及组装或其他形式的技术援助的执行或分包,以及以授予许可证为前提的必要技术知识的传递。相应。在交钥匙合同中,必须强调承包商对客户承担的全部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中还可能在执行工作之后存在其他义务,例如人员培训和技术援助。

使用上述方法,客户(承包商),工程师和承包商之间的传统三方关系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单一的客户-承包商关系,其中后者及其传统功能一起承担了项目的构想。

结论

在分析了迄今为止公开的参数之后,可以确认:

  • 技术转让是指通过复杂的过程来进行产品制造,过程的应用或服务的提供所必需的知识的转移,包括组织和商业性质的知识的转移。技术从拥有它的一个实体流向需要它的另一个实体,构成这一过程的阶段是:技术的创造,技术的选择,谈判,吸收或吸收,适应,传播以及改进和创新。可以实现技术转让的合同包括:专利许可合同,专有技术转让合同,软件许可合同,服务和技术援助合同,机械设备供应合同及其相应的技术文件,提供技术的外国投资合同,技术-工业合作协议,特许经营合同,完整的工厂合同(主要是“交钥匙”方式)。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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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