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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估。增资以减少杠杆?

Anonim

海梅·塞佩达(JaimeCépeda)提出了一项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信贷业务。他的客户是一家致力于提供重型货物运输服务的法律公司,该公司正在为购买拖船申请贷款。

尽管客户有能力通过净现金流量工具计量支付拟议贷款的分期付款额,但信贷业务已经由其所在地的金融机构风险部门退还。Risks提出的论点是,客户的杠杆程度高于允许的程度。因此,批准贷款的唯一方法是通过增加股本,从而允许将上述比率降低到允许的最大值。

问题在于,合法公司的合伙人没有现金来增加业务资产,而只有其中一个财产没有任何留置权,他们愿意将其留作抵押,作为所请求贷款的抵押担保

但是,对于风险部门,唯一可能的选择是降低股权债务比率。因此,唯一的选择是将财产作为合作伙伴的出资输入公司的资产中,然后在可行的情况下将其抵押给金融机构。

以我的拙见,期权存在疑问和卑鄙,因为在公司资产中包含合伙人之一的住房将违反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之一,例如实体原则,该原则明确表明“财务信息是指专门定义的业务实体,与与之相关的个人是独立且不同的”。另一方面,将其合并到资产负债表中意味着存在税项偶然性,因为该物业的自有支出(水,电,电话,土地等)将作为业务入账,并可能产生后续的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有人评论说公司有能力偿还固定资产贷款;这应该是评估的决定因素,而不是债务比率。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债务比率超过信贷机构允许的最高比率(例如:总资产的75%或公司资产的3倍),尽管如此,该公司仍有能力付款方式(以净现金流量衡量):为什么不用客户的抵押贷款补偿世袭债务的弱点,而不必要求增加世袭债务?

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在确定最高继承债务或资产债务上限时会寻找什么?:保护您的索赔!,衡量合作伙伴对公司的承诺!。因此:与抵押贷款相比,有什么更好的方法来保护您的债务!

在这方面,这涉及到打破当前的范例,例如,尽管具有支付能力,但该范例将信贷申请的批准限制为最大债务比率。在任何情况下,上述担忧都可以用额外的担保来覆盖,而不是通过诱使公司违反上述会计原则,从而扭曲了公司的性质,而不能通过增加股本来满足。

信用评估。增资以减少杠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