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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及其在宪法中的目的

Anonim

我一直认为法治刑事诉讼法它意味着在惩罚的实质条件上增加对决定或行使国家刑罚权的国家机关的正式条件。值得综合列出其中的一些条件以实现它:nemo tenetur原则,无论其正确的理解是什么,因为它阻止了被告至少在“口口相传”的情况下获得信息,而没有他的自愿和自由决定的同意;无罪的原则,直到坚定的定罪没有得到其他证明,其所有程序上的后果,尤其是杜比奥法,都禁止了历史上可疑或非同寻常的定罪和处罚,并因此而蒙受了损失程序中个人的基本权利,如果表述正确,则无特殊理由使人们期望使用公共武力;程序形式化的原则,其依据是对证明一词的定义-用来证明谴责所必需的现实是合法的,或者相反,是对合法知识的来源-合法合法证明的定义,证据禁止的含义,以及确定适当的谴责程序即公开和矛盾的判决的含义;关于自然法官和公正原则的准则,这些准则支配执行该判决的法院的决定和合并;一事无成原则,代表了与特定行为有关的刑事指控的独特机会;为被定罪的人提供追索权的保证,这至少使他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启动对首次定罪的控制机制。所有这些原则,以及我在列举中肯定已经忘记的其他原则,都在宣判前宣扬了刑事诉讼的概念,这使国家对其作出的决定合法化,正因为如此,它使被告有机会通过反驳来避免作出这一决定。向他提出的指控,寻求支持的证据和依据。他们在宣判前宣扬刑事诉讼的概念,这使国家对其作出的判决合法化,正因为如此,被告有机会通过驳斥针对他,证据和证据的控告,来尝试避免刑事诉讼。寻求认可的基金会。他们在宣判前宣扬刑事诉讼的概念,这使国家对其作出的判决合法化,正因为如此,被告有机会通过驳斥针对他,证据和证据的控告,来尝试避免刑事诉讼。寻求认可的基金会。

伴随着启蒙而生的刑事诉讼法-至此,您的出生证和刑法都由贝卡里亚侯爵(Marquis de Beccaria)关于犯罪和刑罚的那本小书所代表-在整个这段时间里一直走这条路追求以新的方式服从新国家,法治的组织的形成,而这种失败的精心制定持续了近两个世纪的时间。在20世纪末,新风开始吹来,在21世纪受到了越来越大的重视,以至微风变成了狂风和暴风雨,因此与该概念相抵触或值得他商according的法律规定,在所谓的紧急状态或紧急情况下出生的他们不仅获得了永久性,而且同时获得了他们占据了更高的领域,直到也许虚伪地使规则消失了。我今天的论文将试图解释,尽管经典的宪法规则仍然有效,但当前的刑事诉讼法越来越强调要以与我所拥有的历史意义不同的含义来配置刑事诉讼程序。提到开始。相反,它的目的是根据与敌人的战斗或对抗的概念,所谓的犯罪或更好的是对侵略者的战争来建立刑事诉讼程序,即根据不执行的刑事诉讼程序的思想当我们确信这是公平和必要的时候,在适当的时候进行惩罚,但是,他是在惩罚之后,并打算进行核实,通过直接或立即惩罚,我们没有被严重误解,并给已经定罪的人提供了赎回自己的机会。正如观察到的,用几句话描述,在第一种情况下,国家能够合法地受到惩罚;另一方面,第二种方法只能避免严重的可能的错误,特别是避免将来关于已完成操作的错误。我认为,这是当前最良性的假设,因为最近发生的真实事件似乎是通过归纳法引导了一种想法,该想法可以转化私刑的逻辑,即使没有死刑也是如此。最后一个概念清楚地假设,惩罚必须在应受惩罚的行为之后立即直接进行,而不必首先就谁被怀疑是提交人进行进一步辩论,有时根据公开审判或所谓的受害人,甚至通过防止未来的机制,甚至永远都是无辜的提交人,这种情况总是会最终发生,至少是终身或长期监禁。

也许我应该在负责解释这种定义为“反担保”的问题(根据这种政治立场的公设辩护人的特征)之前,为那些听我或不听我讲话的人澄清一下。下面引述说,在我生命中的这一点上,这个位置对我来说是不可理解的。但这可能是由于所谓的“我的一生的高度”,更不用说晚年了,因为还有其他我无法理解的当前现象,不一定是合法的。

特殊刑事法的政治单位与刑事诉讼法

也许今天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强调我一生坚持的事情,这是本节的标题,但是由于课程开发的一种错误,典型的讲西班牙语的国家是:在这些领域中有些奇怪的东西: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基本统一,至少在制定刑事政策时,不允许我们将两者分开考虑。正如我上文所述,他们是一起出生的,但根据我的判断,现在似乎却在一起。实际上,在这个刑罚系统肥大的过程中,是(实质性的)刑法带头确定要实现的政治目标,而在此之后,它决定了方便接受的刑事诉讼法。因此,我还要说的是,如果从某些角度(例如,从宪法watch望台)认为该过程是不平衡的,则不可能有任何形式的校正停止在该系统的两个规范部分中发生。感染过程和治愈过程都包含这两者,我鼓励您从刑法入手。另一方面,这绝不是什么新鲜事物,因为程序法已被定义为刑法的制定者。

我不想占据今天与我无关的领域。但是,对于系统中当前正在发生的情况的最低限度的描述不能忽略以下事实:刑法,或者更确切地说,国家刑法已从提议作为社会政策的最后一个比率,变为直接成为她的表面上的唐娜。确实,正如我已经说过并写过的,尽管我尚未发表,但错误或正确的州刑判决-相同,因为它不是审判,而是可核查的政治和社会现实-已通过最终成为人类发现的一种神奇药物,是任何社会问题的“ sanalotodo”。这导致了它的不加选择的应用,这种现象被称为刑法的通货膨胀或扩张,我有资格这样做,以免在这一点上过多地讲,破坏自由主义刑法的原则和昂贵的特征: gr。丧失了辅助性原则,也丧失了作为社会政策的最后比率的刑法概念,并且与此同时,也丧失了传统上基于该原则赋予它的部分性无效犯罪经常导致该工具的“重击”,这是社会政策及其支持者的有用机制。因此,肯定了将刑法转变为符合特殊利益的象征性法律法规,例如“政治煽动和媒体奇观”,而这种加剧的情况是,通过司法,它不仅证实了,但重申并加剧了它的选择性,众所皆知的现象:只有弱小的(因此)脆弱的小(小)鱼掉入网中-甚至在所谓的``新''合法资产范围内;与真正的捕鱼活动相反,大而胖的逃逸有多种原因,超出了我的认识范围。

刑法和国家刑法的这种扩大,几乎是无限制的,谴责了为执行该法律而建立的司法程序效率低下。如果在传统刑法中已经知道被称为犯罪黑数的现象的重要性,就某种意义上说,对大多数可被主管官方刑事起诉机关惩罚的行为是无知的,此外,选择权也是已知的对于实际进入系统的那些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可以通过任意选择系统(不受法律管制或取决于人为决定的机会)来计算刑事起诉在象征性刑法中观察到的极少发生的情况(极少发生)从国家预算的角度来看,仅次于最高发生率。尽管没有成功的预言,对这一现象的唯一合理反应将是刑事起诉和执行的国家服务的相关扩展,正如在19世纪建立刑法制度的基础时已经发生的那样,当时出现了新的,基本上是个人的合法商品。除了国家原因外,大赦国际还犯有罪行。如果反过来,这种扩张与国家刑罚的扩张没有联系,那么通过这种方式做出反应的唯一目标肯定是宪兵或警察国家,以奥威尔(Orwell)1984的风格,与国家的状态相反。对,每个人都不可取。就像在19世纪建立刑法制度的基础时已经发生的那样,当时新的,基本上是个人的合法资产被添加到了国家(大赦国)犯罪理由中。如果反过来,这种扩张与国家刑罚的扩张没有联系,那么通过这种方式做出反应的唯一目标肯定是宪兵或警察国家,以奥威尔(Orwell)1984的风格,与国家的状态相反。对,每个人都不可取。就像在19世纪建立刑法制度的基础时已经发生的那样,当时新的,基本上是个人的合法资产被添加到了国家(大赦国)犯罪理由中。如果反过来,这种扩张与国家刑罚的扩张没有联系,那么通过这种方式做出反应的唯一目标肯定是宪兵或警察国家,以奥威尔(Orwell)1984的风格,与国家的状态相反。对,每个人都不可取。对每个人都不可取。对每个人都不可取。

但这不是刑法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唯一有害影响。从历史上看,刑法相对容易地以最大的方式影响可处罚性假设的验证要求,甚至规避这些要求,这是刑法在国家处罚决定中的依据。为了避免在可疑或非常刑罚的藏身之处被历史例子所淹没,应采取有意犯罪旁的常规机制来惩处轻率行为。事不宜迟,这不仅意味着对行为惩罚的相当大的扩展,而且还意味着对导致应予惩罚的恶意行为的所有要素的验证要求的“放松”或“放松”。材料,根据dubio proreo中的格言。如果在这个常规的,可以容忍的例子中是这样的话,那么当这种现象发生时,如目前发生的那样,扩张的重要性在于刑法的特殊部分,也就是所谓的“犯罪”,那么,这种现象还会产生更多的辩解。抽象危险,通常会抑制事件与人类行为之间的可验证联系(因果关系或确定性)。正如已经被谴责的那样,现代性刑法不再是指惩罚特殊行为法(犯罪行为法)的过去,而是对未来防止其产生的风险感兴趣。后现代主义的人类共存的合群模式,是一种新实证主义和犯罪学的欣快感,他回到危险中并真诚地相信-在某些情况下不是那么真诚地-相信国家惩罚的力量才能完成这项任务(新统一主义)。

如果在我们的想象力之下,我们能够从这些犯罪中抽象出那些期待的呼吁,就某种意义上而言,它们是为了防止将来可能造成的损害,但并不能确定地是,禁止或指挥仅影响被告区域的行为。所谓的准备行为,即所谓的备受威胁的合法资产的第一道防御性防御装甲,例如在有关管制物质或禁止商业化(药品)的许多立法中或在责任领域中发生的情况对于产品-为什么要考虑恐怖主义正在产生的刑法和刑事程序?-甚至从刑事诉讼法的观察和充分性的角度来看,刑法的扩展-更直接地表达为:对真理的正义概念的定义的不足之处将仍然存在。不仅是无害的尝试,而且通过毫无疑问地将诉讼近似于完善所必需的行动来证明其应受惩罚的理由,而且准备行为也包括在该应受惩罚的范围之内,之所以受到惩罚,正是因为他们不遵守防止未来风险的规范。此外,如果我们警告说,刑法的所有这些扩展都发生在至少在理论上保护集体合法资产的犯罪领域,那么从根本上说,利益与国家在维护共同利益方面的行动直接相关(财政刑法,大规模生产或商品化,公共卫生或更笼统地说,环境校正等产品),那么,我们将接近于国家理由,从刑法到出于该理由的理由,都相当于说它本身就是根据其存在而违反了规范。刑法只能从外部刑法中证明是正当的,而不能从内部刑法中得到证明,因为否则,它会转化为被HASSEMER洗礼为机构刑法的东西。刑法的强大核心,以前是指个人的合法资产和结果犯罪,我几乎可以说,具有可物理核实的结果的犯罪,已经转向了以前最多代表补充性刑法的法律资产集体和抽象危险罪行。眼前的问题说:刑法会成为预防此类风险的有效工具吗?对于今天的话题,这已经足够了:我致敬,不能添加新的问题,例如合法性原则所遭受的损失,因为所有这些事态发展还恢复了刑法确定性的任务,从这一原则出发,就对行动和不作为进行了不严格的描述,从而使行动和疏忽产生了对应受惩罚行为的定义,或者甚至很大程度上留给了行政当局或行政官员的后来定义。从这一原则出发,就对行动和不作为进行了不严格的描述,从而使行动和疏忽产生了对应受惩罚行为的定义,或者甚至很大程度上留给了行政当局或行政官员的后来定义。从这一原则出发,就对行动和不作为进行了不严格的描述,从而使行动和疏忽产生了对应受惩罚行为的定义,或者甚至很大程度上留给了行政当局或行政官员的后来定义。

这类对应予惩处的定义的膨胀使刑事诉讼程序以及总体上取决于其上的裁决,尤其是最终导致刑事审判的裁决难以估量:敌人还有刑事诉讼程序法!如此之多,以至于刑事诉讼法的这些需求已被重新定义为“对现代刑法的要求屈服”。

存在刑事诉讼中的宪法保障

我不想让问题不知所措:如果她和他们仍然统治,我将提出我认为在与《宪法》和法治有关的刑事诉讼法领域中突出的两个问题。前一节中关于刑法实现某些目的效率的最后一个问题是有道理的,因为一个多世纪以前,有人警告说,刑法从定义上说只能通过刑事诉讼法实现其目的。 。我们相信,至少对于那些所谓的私人犯罪行为,我们也至少以一种严格的方式相信:国家惩罚仅由代表国家大国的独立法官施加,并且是在法律正式规定的程序之后,经过公开审判后,该人有可能遭受抗辩的可能性很大。今天,由于加入刑法以证明适用刑罚是合理的,这种审判遭受了明显的贬值,人们有可能或多或少地达成共识,即通过原则博弈来支持执行死刑。刑法后果中的意思自治具有适当的私法原则。以有罪答辩或讨价还价的形式,在盎格鲁-撒克逊邮票法中,或者在不涉及大陆法系或在我们之间的情况下,采用简称或无宣传的判决,即所谓的共识性真理,本身就是装置原理,它落在仪式上或惩罚本身-越来越强大,根据各种法律要求对正式和严谨的仪式进行处理:在dubio proreo,nemo tenetur等方面进行公开和矛盾的判决。它不应该使我们惊奇。刑法的扩张-或更确切地说,刑法-只要它并不意味着司法组织的类似扩张,就只能通过受其接受者的接受机制来实现,这可能是由于其对系统的弱点所压制的(脆弱性),以防止或使其难以防御,以适当的方式抵抗它,这种现实确保了失败的程度大于其自愿接受的严格程度。它只能通过遭受它的人接受它的机制来实现,这可能是由于它面对系统的弱点(脆弱性)而被迫接受的,而脆弱性可以阻止或使其难以防御,抵抗它,并具有适当性,这是确保失败比严峻的现实。您自愿接受。它只能通过遭受它的人接受它的机制来实现,这可能是由于它面对系统的弱点(脆弱性)而被迫接受的,而脆弱性可以阻止或使其难以防御,抵抗它,并具有适当性,这是确保失败比严峻的现实。您自愿接受。

直到最近,从理论上说,自愿性司法还只是作为刑法制度的替代,在这种情况下,刑法制度的特征性反应即惩罚消失了。她取代了刑事定罪。无论在那种情况下,无论这些工具的价值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事实都是它们的应用总是使刑罚制度产生位移,或者至少通过解压缩或减少刑罚制度使其不那么严格。在不希望现在就使用这些方法的情况下,这方面的例子包括接受机会原则,一种辞职模式(甚至以有条件的条件为条件),作为刑事诉讼的第三种方式,即刑事诉讼,赔偿,该协议允许某些有利于受害者的协议(暂停审判程序)撤销或减轻判决,以及相关的程序调解方法,使受害者有可能在刑事诉讼中有益地介入刑事诉讼,具有某种意义,即合法资产不是抽象的主体,而是人类具有的现实,对它们具有一定的决定权,至少有助于或不妨碍作者的社会重新融合。另一方面,今天,共识机制的捍卫直接与所谓的新统一主义现象联系在一起。因此,事实并非巧合的是,相对于其人口而言,被监禁百分比最高的国家是那些越来越多地开发了这些方法的国家。尽管我不能肯定自己的责任,但我仍然认真听讲-正如克里斯蒂(Christie)指出的某些习俗和方法-而且我听说在我的科尔多瓦省(Córdoba)-我并不居住,但是我偶尔会返回,几乎总是出于某种原因学术界,曾是刑事程序立宪主义的立法拥护者,如今,这些方法的接受者(针对任何犯罪和刑罚)不受歧视(通过任意途径被定罪)(自相矛盾地称为“简易审判”,因为它不存在)审判的费用)远远超过了其刑事法院的50%。但我几乎总是出于学术原因而偶尔回到此地,曾经是刑事程序立宪主义的立法拥护者,而今天却是这些方法的接受者(针对任何犯罪和刑罚),这条路线被定罪的次数(自相矛盾地称为简短审判,因为它存在于没有审判的情况下),它远远超过了其刑事法院所发布的审判的50%。但我几乎总是出于学术原因而偶尔回到此地,曾经是刑事程序立宪主义的立法拥护者,而今天却是这些方法的接受者(针对任何犯罪和刑罚),这条路线被定罪的次数(自相矛盾地称为简短审判,因为它存在于没有审判的情况下),它远远超过了其刑事法院所发布的审判的50%。(因为它没有进行审判),远远超过了其刑事法院规定的50%。(因为它没有进行审判),远远超过了其刑事法院规定的50%。

科学,技术与刑事程序谬误

我已经无聊地重复了自然科学的几何加速与文化科学的慢速无关。相对而言,可以说,如果是种族,那么与自然科学及其衍生的技术,方程式赛车或喷气式飞机相比,规范科学将变成沉重的乌龟。因此,规范似乎无法达到技术的发展,因此,除了那些旨在解决所谓科学技术进步中的特定问题的规范和原理之外,避免规范和原理的方法也已有数百年之久。冒险社会-他们似乎赢得了比赛。塞巴斯蒂安·索勒(SebastiánSOLER)是正确的,他警告破坏法治法律原则的新方式,嘲笑它们,并批评《世界人权宣言》-具体地说,该宣言的拥护者之一雅克·马里坦(Jaques MARITAIN)-没有重新制定公式这些原则是由无效犯罪原则和由此产生的对今天所谓的确定性或确定性授权的要求(贝林用Tipizität编写)。准确地说,所谓的后现代性以其所暗示的科学技术速度,领土联系的破裂,随之而来的被指定为民族国家的社团的衰落以及根据她的说法,全球村落的可能性与他将这些原理雕刻成青铜的现实,因此,没有人愿意直接对他们示威,而且虚伪地设法将他们变成一纸空文。

仅举几个例子就足以观察当前的转变。正如DENCKER所揭露的那样,刑事诉讼法已成为虚伪的不公正和不诚实的法规,其基本原则已被清空:“保护家庭交流的基本原则,对被告保持沉默的权利,医疗机密等只是空虚,它们变成了“博物馆碎片”,被新的“机密”研究方法称为“窃听”(麦克风和微型摄像机)或“经纪人,挑衅者和代理商”卧底”;并且“在随后的公共司法程序中,即使它们不再有用,也会向公众展示。”警告忍受刑事起诉的人和有权或义务避免提供信息的人至少是通过声明不仅可以免除官员不受刑事起诉的权利,而且还可以免于提供信息。您有权不与配偶和“悔者,挑衅者,便衣甚至您自己等潜在“朋友”交谈,因为允许拉皮条和欺骗,并且因为今天已经有了使用精密技术方法进行观察的权利可能并得到支持;应当告知被告以及所有可以或应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不提供信息的人:您不仅可以在这里保持沉默,还应该停止说话,即使与您的配偶和您自己,永远保持安静。正如所观察到的,废除知情权和宣布弃权的权利。不仅证明规则遭受疾病。刑事诉讼法所建立的其他障碍也是如此,这是对刑事起诉的保证,以及严格遵守的规定使国家关于处罚的决定合法化的条件;例如对立的对:基于假定和预防未来事件的无罪和预防性拘留,公开审判,通过称为“简短审判”或自愿性司法的申请机制予以压制,意识到旧的警告“不可能定性区分优势的承诺和威胁,在这种情况下,一种判断不当的判决从字面上就废除了其中行使的辩护权。与上述提到的机构刑法的扩展一样,刑事诉讼法中也隐喻了一种含义,指出了e(in)革命的明确含义:“一旦启用了这种类型的路径,它就会变成时间的流逝”(参考这些应用程序最初具有的某些物质限制)。“一旦启用了这种类型的路径,它就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成为广泛的途径”(指这些应用程序最初具有的某些物质限制)。“一旦启用了这种类型的路径,它就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成为广泛的途径”(参考这些应用程序最初具有的某些物质限制)。

最终评估

绝对,国家和国际惩罚权的概念,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基本职责,有义务谴责和惩罚国家和国际法院已经解决的刑法,将刑法作为任何社会疾病的罪魁祸首在一个日益增加其日常管理的事物和机制的风险的社会中,以全民主义,新单元主义或对刑法着迷的化名翻译的想法与民主法治的宪政理念背道而驰。 惩罚作为受害者的需要是正当的,这是他们为权利人或合法资产的持有人所承担的损失而遭受痛苦的唯一解决方案,它反对使用武力,反应和与之一起,只能通过国家进行惩罚,刑法的起源以及文明社会的基本假设。刑法和刑事诉讼程序,根据人权的宪法和公约,除了规范对违反某些合法资产的人的反应之外,还谋求从国家机构的任意性中得到保护。冒着承受公共力量行使的风险-因此:被告人大宪章-不能同时根据相同的规范性文件遭受精神分裂症的痛苦,不惜一切代价追求成为惩罚的武器,或者有利于受害者痛苦的任何代价。

应该认识到,只有上述提到的一个开口(以某种方式将现代伤害称为刑法的基本法律原则)会使整个规则陷入危机,例如,nemo tenetur原则或法律拒绝宣布何时接受“秘密特工”,“隐藏的摄像机或麦克风”,“远程窃听”等。

有些人试图封装敌人的这种刑法和刑法程序法,已经避免了它与被称为“不清楚”的刑法或刑法程序法的混淆,尊重法治,或将其污名转移给后者,要么将病毒隔离到某个问题区域,从而避免在法治下污染刑事诉讼法。他们不仅忘记了之前的警告,而且还忘记了上面提到的有关高速公路路径转换的警告。

也许解决方案不在于放弃根据民主法治国家的刑法和刑事诉讼程序的想法,寻找虚构的协议来保留强加于格言的基本锦缎,正如一些人似乎暗示的那样,但是,对于相反,它在于“展示,了解和忠诚地讨论”实际问题,寻找在民主法治的保护下保持并存的旧原则的当前表述,……如果可能的话。

脚注:

1. C. AGAMBEN,Giorgio,例外状态(Flavia和Ivana COSTA翻译的第二版意大利文),Adriana Hidalgo编,布宜诺斯艾利斯,2005年,该州已成为“永久性”规则,因为“使用”宪法紧急状态权力的成为规则而不是例外,因为“危机的临时手段已在某些国家中形成,并且在包括和平时期在内的其他国家中也可能成为持久性和永久性机构”(作者引用ROSSITER,克林顿L.,《宪法专政》,《现代民主国家的危机政府》,1948年,第297和313页。

2.参见DENCKER,Friedrich,《 NDP》中的有组织犯罪和刑事诉讼程序,Ed。Del Puerto,布宜诺斯艾利斯,1998年/ B,ps。 486及以下。从法律上讲,这种意义上的最大伪善之一是《欧洲政治自由和基本权利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7号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法中引入了两个昂贵的原则:禁止犯罪一事一审裁决书和被定罪者的上诉权,在原惯例中是不存在的(在这方面,请参见我在Anfechtung der Verurteilung的文章:Garantiefürden Angeklagten oder Entscheidungskontrolle?,在FestschriftfürHans-Joachim Hirru,Ed。Walter柏林-纽约,1999年,第14号脚注,第948页。

3.完成会议的这份小工作后,哈弗·温弗里德(Winsried)无意中读了我的另一本作品以向一位朋友致敬(布宜诺斯艾利斯大学的最后一届教授),把会议的结束寄给了我。对于Strafverteidigertag 2006(我相信,尚未发布),它描述并适当地解决了部分我们将在此处处理的相同主题(尤其是本章和该结论,第4、2,e条)。

4.考夫曼,亚历杭德罗,私刑逻辑(对克罗马尼翁灾难的社会回应),报纸“第12页”,布宜诺斯艾利斯,2005年6月30日,ps。9/28;同样重要的是,布鲁斯丁,路易斯,电视并非无辜,“第12页”,布宜诺斯艾利斯,2005年7月1日,孔特拉塔帕。

5.不幸的是,我已经不得不通过报纸上的文章对这种观念感到愤慨,但这也意味着要承认其存在和现实:Blumberstrafrecht,《新刑事学说》,Ed。Del Puerto,布宜诺斯艾利斯,2004 / B,ps。1等 正义与机会,报纸“第12页”,“意见”部分,布宜诺斯艾利斯,2005年5月20日

6.参见我的过时的《刑事政策,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刑事学说”中,德帕尔玛编着,布宜诺斯艾利斯,1978年,页。301及以下;关于这种现象的最好和最新的解释,见宾德,阿尔伯多,《刑事诉讼法概论》(第二版),Ad-Hoc编辑,布宜诺斯艾利斯,1999年,第一部分,第二部分,ps。41及以下。

7.参见HASSEMER,Winfried,Kennzeichen和Krisen des modernen Strafrechts,摘自《 ZRP》,RFA,1992年,第10卷,ps。378及以下 (作为引言转载于Strafrecht出版社的现代产品,CFMüller编辑,Heildelberg,1996年,第1页及以下),并在HASSEMER的书Winfried-MUÑOZCONDE,Francisco,法律上对产品的责任Penal,Ed。tiant lo blanch,瓦伦西亚,1995,正确地肯定了其当前的特征,即prima或sola比率,并将其法规扩展到以前未曾怀疑的区域:刑法中产品的责任,第26和31页最近还引用了HASSEMER,Winfried,Sicherheit durch Strafrecht。

8.最后,请参见那些谈论潘潘纳尔主义,新超个人主义和对刑法的痴迷的人(脚注35)。

9.路易斯·法拉乔利参议员,《政治制度和管辖权的危机:意大利危机的性质和地方法院的作用》,《惩罚与国家》,第1年,第1年,布宜诺斯艾利斯,德尔波多尔, 1996,ps。 125及以下;另见同一作者的Diritto和raggione(第二版),Ed。Laterza,罗马-巴里,1990年,第1章。 2º,nº8,ps。 80及以下(在Castilian,Law and Reason,Trotta,Madrid,1995,ps。103 et seq。)中使用通货膨胀一词,充分表明了他希望警告的内容;同样,塞瓦·玛丽亚的席尔瓦·桑切斯(SILVASÁNCHEZ)(注脚注1),《刑法的扩大》。后工业社会中刑事政策的各个方面,Civitas编,2001,他更喜欢使用刑法扩展一词。对于CANCIOMELIÁ,曼努埃尔(与JAKOBS合着的书,根特),敌人的刑法,奇维塔斯编,马德里,2003年,ps。 62等,这个特征几乎足以以超综合的方式定义情况,他在脚注2中引用了围绕此主题的广泛参考书目,应予以参考。有些人为这种扩张辩护:根据明确的意识形态定义,从政治左翼,以相反的提议,在新的机构法律资产的支持下进行惩罚,GRACIAMARTÍN,路易斯,Prolegomena为现代化和扩张而战刑法和对反抗话语的批评(与此同时,在刑事话语顺序的历史唯物主义中关于现代刑法概念的有效假设),西班牙巴伦西亚,2003年。此特征几乎足以以超综合的方式定义情况,他在脚注2中引用了围绕它的广泛参考书目,应予以参考。有些人为这种扩张辩护:根据政治思想的明确定义,从政治左翼以相反的提议,在新的机构法律资产的支持下进行惩罚,GRACIAMARTÍN,路易斯,Prolegomena为现代化和扩张而战刑法和对反抗话语的批评(与此同时,在刑事话语顺序的历史唯物主义中关于现代刑法概念的有效假设),西班牙巴伦西亚,2003年。此特征几乎足以以超综合的方式定义情况,他在脚注2中引用了围绕它的广泛参考书目,应予以参考。有些人为这种扩张辩护:根据政治思想的明确定义,从政治左翼以相反的提议,在新的机构法律资产的支持下进行惩罚,GRACIAMARTÍN,路易斯,Prolegomena为现代化和扩张而战刑法和对反抗话语的批评(与此同时,在刑事话语顺序的历史唯物主义中关于现代刑法概念的有效假设),西班牙巴伦西亚,2003年。围绕着它的广泛的书目,应该加以参考。有些人为这种扩张辩护:根据明确的意识形态定义,从政治左翼,以相反的提议,在新的机构法律资产的支持下进行惩罚,GRACIAMARTÍN,路易斯,Prolegomena为现代化和扩张而战刑法和对反抗话语的批评(与此同时,在刑事话语顺序的历史唯物主义中关于现代刑法概念的有效假设),西班牙巴伦西亚,2003年。围绕着它的广泛的书目,应该加以参考。有些人为这种扩张辩护:根据明确的意识形态定义,从政治左翼,以相反的提议,在新的机构法律资产的支持下进行惩罚,GRACIAMARTÍN,路易斯,Prolegomena为现代化和扩张而战刑法和对反抗话语的批评(与此同时,在刑事话语顺序的历史唯物主义中关于现代刑法概念的有效假设),西班牙巴伦西亚,2003年。GRACIAMARTÍN,Luis,Prolegomena,为争取刑法的现代化和扩展以及对反抗话语的批评而斗争(与此同时,在关于话语秩序的历史唯物主义中关于现代刑法概念的有效假设)犯罪),西班牙巴伦西亚,2003年。GRACIAMARTÍN,Luis,Prolegomena,为争取刑法的现代化和扩展以及对反抗话语的批评而斗争(与此同时,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话语顺序研究中,现代刑法概念的一个可行假设犯罪),西班牙巴伦西亚,2003年。

10.相反,HASSEMER Winfried(引用注6,以下称卡斯蒂利亚语版本)正确地肯定了其当前的特征,即prima或sola ratio,并将其法规扩展到了先前未曾怀疑的区域:刑法典。26和31。

11.在语言中,经常发生的是,一个词的概念性内容扩展到无穷大会导致它失去价值,没有定义任何东西,这是我尝试用发明的新词来翻译的一种现象,取而代之的是混蛋,后来变成了完美的动作;HASSEMER,温弗里德(引自前注),III,ps。26岁及以下。

12.我从爱德华多·德梅特里奥·克雷斯波(DEMETRIO CRESPO)借来的引语,从“自由刑法”到“敌人刑法”,载于《新民主党》,布宜诺斯艾利斯,2004年/ A,I,p。51。

13. C. HASSEMER,温弗里德(引注24),第11页。32; ZAFFARONI,EugenioRaúl-ALAGIA,Alejandro-SLOKAR,Alejandro和刑法。通用部分,Edia。Ed。,布宜诺斯艾利斯,2000,II及以下,PS。7及以下。

14.费拉约里·路易吉(引自脚注7)。 MAIER,Julio BJ,Ist ​​das Strafverfahren noch praktikabel吗? (西班牙语,加布里埃拉·科尔多瓦(GabrielaCórdoba)的翻译,是否仍然有可能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刑事诉讼?在AA.VV.版,《刑法学的新提法》。科尔多瓦国立大学法律与社会科学学院,马可斯·勒纳(Marcos Lerner)/科尔多瓦·拉里尔(La leer),科尔多瓦,2001年),引自《上升之路》和《刑事犯罪学》(同前,第二页)。 246及以下。对于CANCIOMELIÁ,曼努埃尔(引注脚注:8)。

15.参见KAISER,Günther,《 Krimologie》(第7版),CFMüller编,海德堡,1985年,第18页,页。124等人,由于这个原因,他将实际的刑罚系统概述为一个漏斗,该漏斗不仅具有一个出口,其出口受到比其进口容器小得多的管子的限制,而且还带有孔洞在它的墙壁上,剩下的“液体”也会逸出。

16.参见巴拉塔塔,亚历山德罗,维耶哈斯,以及《刑法合法化的新战略》,载于《权力与控制》,PPU版,1986年第0期,ps。79及以下。

17.参见PASTOR,丹尼尔,“有机体和活动家的新punitivista漂移,这是当前丧失人权声望的原因,”“新民主党”,布宜诺斯艾利斯,2005年/ A,页。73及以下。

18.参见HASSEMER,Winfried,《刑法中的产品责任》,第三卷,第二页,第2页。28、43及以下;席尔瓦·桑切斯(SilvaSánchez),耶苏斯·玛丽亚(Jesús-María),《刑法的扩张》,第2页,ps。25岁及以下。

19. C.席尔瓦·桑切斯(SILVASÁNCHEZ),耶苏斯-玛丽亚(Jusús-María),《刑法扩展》,同前,3.3.3.2。100(称呼它为决定性任务,也许更恰当)。

20.参见HASSEMER,Winfrird,新旧刑法,对刑法产品的责任(与MUÑOZCONDE,弗朗西斯科合办),引自B,III,5,ps。34及以下。

21. JAKOBS,Günther与CancioMelía(曼努埃尔)合着,《敌人的刑法》,奇维塔斯编着,马德里,2003年,第IV页,ps。43及以下。

22. Hassemer,W​​infried,《刑法中的产品责任》,第4卷,第1页。39。

23.参见贝林,恩斯特,《刑事诉讼法》(Goldschmidt-Núñez翻译),纳德·科尔多瓦大学出版社,科尔多瓦(RA),1943年,导言,§1,I,p。二。

24.我仍然记得鲍曼大学的学生于尔根(Jürgen)的最初案例,这本书是在Stradprozeßrecht的Grundbegriffe und Verfahrensprinzipies desStrafprozeßrecht(第三版)中,1979年由斯图加特-柏林-科隆-美因茨(RFA)出版,W。Kohlhammer。 15(案例a)(Conrado FINZI的西班牙语翻译,《刑事诉讼法》,德帕尔玛编着,布宜诺斯艾利斯,1986年,第1页):某人在不加任何改动的情况下充分利用了他的智力进行了谋杀大监狱前的监狱,并要求对他当时承认的罪行适用该判决;根据我的补充,狱卒回答:您甚至都没有想过要执行的所有程序,必须要做的事情以及经过的时间,直到您设法进入这里。

25.与同样的预测相比,西尔瓦·桑切斯(SILVASÁNCHEZ),耶苏斯-玛丽亚,《刑法扩展》,同前,3.3.3.3。100; HASSEMER,Winfried,新旧刑法在刑法中的产品责任中指出的相同现象(与MUÑOZCONDE,Francisco合作),第B,III,5页。36和s。和C,我,p。38。

26.关于同一现象,HASSEMER,Winfried,Sicherheit durch Strafrecht,引自会议,IV,2,d。

27.郎比因,约翰·H,关于成文宪法的神话:陪审团对刑事审判的消失(阿尔伯托·博维诺和克里斯蒂安·科蒂斯翻译的“哈佛大学法与公共政策杂志”原始出版物,第一卷,第15页,第1页,第119页及其后),在“新刑事学说”中,Ed。Del Puerto,布宜诺斯艾利斯,1996年/ A,他将辩诉交易与对好奇仪式的酷刑作了比较;由同一位作者撰写,《理解辩诉交易的简要历史》(Lorena IRAIZOZ的翻译,由Christian COURTIS修订),在“ NDP”中,布宜诺斯艾利斯,2001年/ A,第ps。 59及以下。

28.在我的《受害者与刑法》一书中,参见当时的文献,见《犯罪与受害者》,Ad-Hoc编辑,布宜诺斯艾利斯,1992年,页。183及以下;赔偿作为进入阿根廷刑法的第三种途径,在今天的刑法中(贡献给戴维·贝根教授),布宜诺斯艾利斯,德尔波多拉教育学院,1995年,ps。27等 修理是刑法的第三种方式吗?,在《自由刑罚》(赞扬曼努埃尔·德·里瓦科巴和里瓦科巴)中,汉穆拉比编,布宜诺斯艾利斯,2004年,ps。215及以下。

29.参见帕斯托尔,丹尼尔,《新犯罪学说》,布宜诺斯艾利斯,德尔波多,2005年,A / I,ps。73及以下。

30. C. CHRISTIE,尼尔斯,《相当可观的犯罪》,Ed。Del Puerto,布宜诺斯艾利斯,2004年。4,ps。79及以下。

31. CHRISTIE(在上面的脚注中引用)和LANGBEIN(在第25号脚注中)都强调了行使刑事起诉(大陆法系的起诉服务)的官员的巨大利益,这损害了法官的权力,与受迫害者同意礼节或惩罚的权力有关。此外,美国率领全民监禁的百分比统计并非偶然,而在西欧,与其历史演变相反的是,这一统计由英国领导:其刑事法律命令导致了施加惩罚的共识价值极高。

32.目前关于“没有事先法律就没有犯罪”原则的表述,见塞巴斯蒂安的索勒,《法律信仰》,TEA编,布宜诺斯艾利斯,1956年,ps。277及以下。

33.参见其有组织的犯罪和刑事诉讼程序,在“新刑事学说”中,Ed。Del Puerto编辑,布宜诺斯艾利斯,1998年/ B,第9页。487。

34.同上,第9页。490。

35.参见格吕瓦尔德,“ NJW”(Neue Juristische Wochenschrift),1960年,第9页。1941年,DENCKER引用,同上,p。487。

36. DENCKER,同上,前注,p。489。

37. Cf.,除其他人外,PASTOR,Daniel,La neopunitivista漂流……同上,Ps。94及以下;席尔瓦·桑切斯(SILVASÁNCHEZ),耶苏斯·玛丽亚(Jesús-María),《刑法扩张》,引自。68。

38.参议员帕斯托,丹尼尔,《新胞菌纲漂移》,前引。III,2,ps。96及以下。

39.正如索勒·塞巴斯蒂安在《现行法则》中所指出的,“没有事先法律就没有犯罪”,同前,P。283将裁定任务的任何伤害减至刑事je下。

40.从这个意义上讲,参见雅各布斯,古瑟尔,《敌人的刑法》(与曼努埃尔·坎西奥·梅利亚共同写的书),第七卷,第5页。56; DENCKER,Friedrich,《有组织犯罪和刑事诉讼程序》,前引。490及以下。

41.塞勒斯蒂安·索勒,现行原则“没有事先法律就没有犯罪”的表述,p。285。

刑事诉讼法及其在宪法中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