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cn.artbmxmagazine.com

贿赂罪是腐败的象征

Anonim

它的重要性,新颖性和最新性

在当今社会,被称为“贿赂”的犯罪现象屡见不鲜,这就是为什么许多人认为其行为已几乎成为一种习惯。今天,刑事立法中的很大一部分代表了一系列罪行,这些罪行被外化为公职人员的腐败形式,但很少带有将其识别为“腐败”的头衔或法律形象。

贿赂犯罪是腐败的一种表现,这不是一个新现象,而是自人类存在以来就存在的现象,这种现象在我们的社会环境中盛行,攻击国家,但更直接地是通过预防国家的正确和合法性来攻击政府。普通手术。

由于腐败与权力领域的密切联系,腐败已被现代地视为政治科学领域。考虑到它与价值危机的关系,这并不影响它的起源对社会学的考虑。在某些人看来,当前缺乏道德价值观和规范导致了一种``腐败文化''的出现。

我们所关心的这个问题的关键恰恰是这种犯罪所保护的合法利益,因为国家活动的发展和运作必须在其所有领域中以诚实和尊重的态度进行,而不受不当得利的影响。另一方面,近年来进行的重要研究不仅面临着腐败问题,不仅影响到公共行政的正常发展,而且直接攻击经济和国家发展的可能性。

当前的状况,例如经济的全球化,人员,货物,价值和资本的流通便利性,提供了合法和非法的财富。这就是腐败蔓延的同时,人们对腐败的容忍度却更低的原因。因为现代经济需要一个法律框架,为投资和商业交易提供更大的保障。我的意思是,不仅可以发现贿赂的数字与政府在国家一级的表现有关,而且还与国际公务员或官员有关,甚至在许多国家的私营企业领域也与贿赂有关。从法律-犯罪的角度来看,我们在对这一现象的分析中看到,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合法资产,在大多数情况下应受到刑法的保护。

有趣的是,腐败或贿赂作为一种形式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们所体现的特定社会的特定特征,因此也取决于其社会烙印。我这样说,是因为考虑到在某些地区(例如欧洲联盟),构成其法律制度的规范的复杂性和不明确性是引发腐败的因素之一;也就是说,法规和法律越多,违规行为的产生就越大;这就是所有法律制度必须具有的内部和外部协调的重要性。

尽管按照所说的那样,贿赂犯罪作为一种腐败形式,是根据其发展的特定时空来体现的,但从我的角度来看,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将其作为犯罪人物来对待是很重要的。为公共行政和司法管辖区提供应有的保障。与此有关的是贿赂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包括公民对其机构,官员和统治者的不信任,造成对政治法律制度及其必须提供的保证的尊重的丧失。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可以问自己一些非常具体的问题。

在涉及公共管理和司法管辖权的古巴刑法规定中,贿赂人物作为一种腐败形式起着怎样的腐败作用?

在法律犯罪保护的范围内,行贿罪的制定不足以应对公共行政和司法管辖区内的腐败。

在古巴有关行政和管辖权的刑事法规中,贿赂人物作为一种腐败形式起着什么作用。

因此,从历史的角度来询问“贿赂和腐败”一词很重要。检查与概念有关的不同教条立场:贿赂与腐败。

考虑其他立法和国际法律文书中关于贿赂和腐败的规定。

将贿赂定性为对行政和司法管辖权的犯罪,将其列为腐败的刑事犯罪。

背景和词源

正如可以用术语的命名来解释的那样,这可能是由于罗马人称腐败为突然犯罪而西班牙人将其定义为贿赂这一事实。由此推导了由不同顺序给出的不同命名法。

罗马制度出现的基础是对官员的虐待,这种虐待是由于无法克服的距离导致缺乏控制而产生的。如今,众所周知,腐败始于重罚,因为他在《十二张餐桌》中被判处死刑。然后在查士丁尼时代,采取了针对非法致富的一般行动,以归还在履行或行使相对行为时,应非法退还的款项或具有名誉职务的罗马官员所收的款项发挥作用从罗马时代起,很难表现出腐败行为。

这个概念仅限于接受贿赂的行为,它想在行使公共职能时与贿赂作斗争,这在帝国时期是很常见的事情。在所谓的《中级法律》中,贿赂的震荡(四分之三,要求送礼)或暴力形式与怪异犯罪和滥用职权之间存在混淆。真正想打击的是出售一种自由的授权行为,另一方面又敲诈勒索。分别称为贿赂和脑震荡。

从词源学的角度来看,腐败一词来自拉丁语“ rumpere”,意思是打破,分裂,破坏,违背,废止。反过来又源自腐败,腐败是指身体各部分的变更,不团结,分解,伪造,反之亦然;这就是为什么该术语指向自然科学和精确科学的原因。它也用于表示社会行为,因为它表示放弃根据给定社会接受的一般准则来规范行为的社会价值观;腐败就意味着“变质,腐烂”。通过这种方式,该表情识别出该行为中有两个参与者,腐败和腐败,一个腐败的参与者和一个允许自己腐败的参与者。这就是为什么用这个词来指称犯罪的实质在于治安法官的道德腐败。

如果查阅《西班牙皇家学院词典》,则将腐败称为“腐败或腐败本身的作用和效果。物质上的变更,贿赂或邪恶”。在这方面,出现了“给予者与接受者一样腐败的人”这一短语,因此,法律通常会严厉惩处双方。字典本身将贿赂或贿赂法官或任何人以礼物或其他方式贿赂的事实确定为“腐败”一词的定义之一。他还接受“贿赂”一词作为美国主义,指贿赂。

就其本身而言,有些人认为贿赂来自“ coemptio”,这意味着共同购买或不良购买。另一些来自西班牙的“ conhecho”,是指两个人之间同时进行或执行的动作,有些则来自拉丁语语音“ confecto”,意思是准备,安排。

墨西哥法律词典将其定义为源自拉丁语confectionus,拉丁语动词的分词指的是完成,进行谈判。

教义处理

尽管可以说腐败几乎发生在所有法律分支中,但在犯罪领域对腐败行为的处理却更加强烈,这是由该分支机构向其他国家提供保护的功能所赋予的。规范领域,如果这些还不完全足够。由此可知,法律作家将其与危害公共行政和司法管辖权的罪行相提并论,其中包括贿赂,这已成为他们的代表之一。

腐败和贿赂人物可以互换使用许多准则,或者后者是前者的一种形式。腐败提出了服务或虐待的观念,行动的核心是偏离行为参数。腐败一词通常用来表示犯罪的实质是滥用公共职能,只要有谋取利益的意图。迈克尔·约翰斯顿(Michael Johnston)强调,对这一现象没有单一的定义,但是,只要它继续在国际上与人们抗争,并且公民的期望发生变化,这个概念就会随着制度的变化而改变。

总体而言,已经提出了4个涉及腐败的一般领域。表明存在政治腐败,其中包括利用和滥用公共权力来实现特殊或部门利益,这与共同利益无关;双边腐败,需要两个主体来确定,并且可以体现在贿赂和脑震荡的犯罪人物中;贪污者属于自私腐败,是指为个人利益挪用公共物品官员的行为;大公司的集体腐败,以造福特定的社区或部门。

通常的标准是,行政领域的腐败行为是与领导人或官员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背道而驰的行为,其特征是损失和道德堕落,与社会进步不符;在欺骗职务,贿赂,不忠和混乱的基础上,通过利用个人利益来满足公众利益或社会利益,这是他履行职务所必须履行的职能。司法领域的腐败也被称为“违反法律的行为”,它发展了致力于司法的权力机构,在行使其职能时,发布了各种决议,在这些决议中,他们对合理的决定持偏见。 。

赫塔多·波佐(Hurtado Pozo)坚持认为,腐败有两种类型:直接腐败和制度化腐败。他说,“在具体行为和个人行为中,可以清楚地确定或确定肇事者,受害人,物体和动机的直接腐败”。它将其置于公务员体系的较低或中等级别。另一方面,制度化的腐败在高制度结构中具有隐藏或隐藏的性质。这是一根无害的手指,很难通过普通的投诉找到答案。

对于像约瑟夫·纳伊(哈佛大学教授)这样的作家来说,腐败是一种违背公共秩序为个人利益或利益的一般义务以及有关使用某些类型影响力的规则的行为。这是社会科学家最常使用的定义之一,总是与公共行政部门联系在一起,是对国家权力的政治辩护运作的偏离,而这正是公共利益。

使用奖励来影响某个等级的人的判断,使用奖励来使一个处于信任状态的人变态,以及个人或团体使用的任何非法行为来获取对某人的行为的影响力官僚;从广义上讲,它们被理解为腐败的表现,包括贿赂,贩运影响或非法致富等行为。从这个角度出发,他们将腐败理解为政府官员在公共行政部门中担任职务的目的,以避免为自己或他人带来成本或获得不当的个人利益。这些作者强调了腐败的个体性和自愿性。

从更严格的意义上讲,腐败被理解为贿赂的法律人物。这就是Garraud提到她的方式,她说:“ ​​…腐败一方面是提供,另一方面是接受任何利益,无论是任何利益,还是拒绝采取适合其职务或工作职能的行为”,并解释说,该报价构成积极的腐败行为;因为对他而言,接受就是被动的腐败。在许多法规中,这种行为似乎是事实。该理论家将腐败视为贿赂,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专员都是官员还是个人。因此,无论是否存在与此现象有关的其他犯罪人物,贿赂犯罪都构成了我们所称的卓越腐败。例如非法充实,推vari或滥用职权。

无论如何,这是一种涉及欺诈的行为,欺诈是一种有意识的不遵守规范的形式,目的是为违法者获取通常是经济的利益,从而损害公共经济。有人说,当具有一定决策能力的代理人使用腐败,从而使第三者(​​即腐败者)受益时,腐败就存在了,他的活动使他与之联系在一起,这是由于受益者第三者为他提供了某种个人奖励。关于这个定义,可以反对的是,腐败者不一定必须属于代理人的行动范围,另一方面,代理人的动机不是使腐败者受益,而是获得利益。

著名的刑事律师弗朗西斯科·卡拉拉(Francisco Carrara)已经直接将贿赂指的是“ 个人与公职人员之间的买卖,属于公职人员职能的一项交易,应免费进行 ”。他说:“任何公职人员滥用他所拥有的权力,都是严重犯罪,涉及严重的政治破坏。当以牟利为目的而滥用权力时,这种政治损害就会增加……»在出卖职务的官员面前,没有获得司法公正的信心。

在这方面,许多人以贿赂和贿赂这两个活跃的主体来赋予他立约的本性。塞巴斯蒂安·索勒(SebastiánSoler)的案例是:贿赂行为应同意出售应免费进行的授权行为,

最近,诸如卡洛斯·阿尔贝托·梅亚斯(Carlos AlbertoMejías)之类的作者将行贿者为预期目的承诺,提议或提供的其他好处,利益或存在的任何实质性或非实质性考虑行为置于贿赂之列。

如果没有矛盾,那就是腐败或贿赂(无论以何种方式理解)构成攻击公共行政部门的犯罪,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对象。受特别保护的对象是政府的正确和正常运作以及其官员或雇员的正确性和完整性。无论行为本身的性质如何,都会在官员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对其官员的性行为进行惩罚。在这方面,西班牙条约的作者卡洛斯·克鲁斯(Carlos Creus)指出,“甚至与官员必须依法遵守的行为有关的行使,也会损害适当的行政职能,并危及其发展的正常性。”

贿赂行为构成对公共服务本质的伤害或危害,因为它要求官员或机关故意背叛对集体利益进行管理以损害公共利益的意识。,并将公共利益转化为个人利益。有人说,尽管保护的对象实质上是公共管理部门的活动,因为它直接受到影响,但它也影响了为服务提供金钱的个人的资产,他们应该免费或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服务支付法律法规本身规定的关税。关于这一点,我们不能忽略这样一个事实,即这将取决于个人是否是该人物的活跃主体。

对于像卡拉拉或加鲁阿德这样的人来说,贿赂是双边犯罪,至少有2人参加。它似乎是受命题和接受的融合所决定的贿赂公约,官员和个人同时是犯罪的活跃主体。 Creus似乎也有类似的立场,他将其定性为需要参与,诱使和诱使的必要参与或必要的过失犯罪(实证主义学校术语)。对于诸如Binding,Mittermayer和Tejera之类的其他犯罪来说,这是两项独立的犯罪,因此存在完全区别的被动腐败和主动腐败。

真正发生的是,尽管要约与接受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但只有当事方之一提出要约或仅其中一方接受时,该犯罪已被列为典型,被理解为是一种犯罪。仅仅是活动而不是结果的罪行。贿赂要求该行为是未来发生的行为,除非事先达成协议。当以后付款或没有协议时,就没有贿赂。这就是某些人所谓的表观凝聚力,因为没有初步协议或协议。

在学说上,存在一个区分被动贿赂与主动贿赂的区分。当官员作为犯罪的积极主体,在个人提出要约或承诺后,接受或接受礼物作为行为,以执行其受雇于其领土和物质权限范围内的行为时,即为被动贿赂。如果该行为与其职能无关,则可能有其他人参加,而不是贿赂。就其本身而言,据称,当个人通过暴力或威胁迫使官员为获得某些利益而进行或不执行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时,就会显示“主动贿赂”。对于犯罪的完善,送达礼物之前或提出要约之前官员的态度都没有关系。

先前的职位有一些不完善之处,例如在“被动贿赂”的描述中,不包括官员本人作为主动对象而主动要求礼物或主动提出而无需个人提议的情况。对于主动贿赂而言,由于不需要整合暴力或威胁,简单的主张,承诺或投降就足够了,只要官员充当私人身份,甚至可以来自官员。

根据上述结论,可以得出结论,要成为被动贿赂的积极主体,就必须具备官方条件,在这种条件下,要操纵公共利益,并要获得利润。这就是为什么这是一个特殊主题的犯罪,其中包括陪审团,仲裁员,专家或在公共服务领域担任任何职务的任何其他人员。现在,要约人是任何以私人身份行事的人干预正式诉讼范围的人。

为了更好地理解犯罪的结构,使用了第二种分类,其中有些归因于被动贿赂。这是自我完善和自我完善之间的区别。自己或严重贿赂是公职人员执行的不公正行为,也就是说,与法律相违背,与常识相去甚远,该行为和报应均属非法。这种不公正的行为没有被委托给官员,但是这是他可以实现的。

不当贿赂是根据法律假装进行公正的行为,但绝不能得到报酬。违法行为应得到应有的报应。

关于主观因素,作者QueraltJiménez指出:“这显然是故意犯罪;鲁commission的佣金是不可能的。”这是因为,由于官员是受许诺或奉献的激励,而另一方则受有益于他们的行为的引导,因此欲望与做事之间存在主观联系。

有些人在公职中看到了充实自己,奖励朋友和家人,滥用公职机构信任的机会。所获得的利益显然是不公平和不当的,但要使它们真正被腐败破坏,它们必须具有约束力的适用性和激励性。适用性取决于与其功能违反行为的因果关系。礼物一词是指可以作为官员接受或承认其执行协议的行为的对等物而给予,交付或转移的东西。承诺和礼物都必须被接受,仅仅出于感激或敬意的行为,以及由社会使用和习俗施加的其他承认,而无意破坏腐败,仍然不在犯罪之列。不需要经济成分已经是一个普遍的标准,可以是任何形式的满足,智力,性,娱乐性;这可能是为了贿赂或第三方的利益。

评论提到“接受”者的行为将是有益的,因为已经进行了讨论,可以理解为对所提供的物品进行实质性占有的人已经收到,但问题在于某些手续需要传统。或送货(例如房地产或车辆)。

有些人认为,只要不遵守这些手续,就不会有交付或典型行为。但是有一个普遍的标准是,为了不受到惩罚,据了解,该财产自缔约以来就一直占有,不等待正式程序;拥有善良的事实的意图已经很明显。毫无疑问,接受是在被请求方承认或同意接受承诺或要约时。即使公务人员不执行该行为,甚至当个人不提供所提供的东西时,贿赂也被完善。

一般而言,可以理解的是,犯罪类型包括以下要素:特殊主体的存在:公职人员本人或通过中介行事,接受,接受或要求提供礼物或利益,进行或执行停止做一些与他们的功能,为自己或任何其他利益谋取利益的事情(公平或不公平)。

国际制度框架和比较法中的待遇

在《比较法》中,最著名的腐败形式是贿赂(贿赂),贪污,接受不当的礼物,费用,加倍努力的金钱,掩盖;这些从一种法律体系转变为另一种法律体系,扩大或减少了影响公共行政和管辖权的犯罪范围。

为了打击腐败,在世界范围内组织了国家和国际委员会,实体,计划和实施公约。

例如,在1989年,第一届国际公共行政腐败研讨会在海牙举行,在其最后报告中指出了国家消除腐败祸害和联合国支持的必要性。在1980年至1990年期间,国际政治科学协会在国际反腐败会议期间成立了政治腐败特别研究委员会。 1988年,联合国刑事司法部在维也纳发布了《反腐败手册》项目,该项目后来被称为《反腐败实用措施手册》。在1990年本身,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大会在哈瓦那举行,标志着其刑法和程序法的修订和修改,应对各种形式的腐败,改进行政机制的设计,以及针对因腐败行为而没收资产的法律规定,以及对涉及公司采取经济制裁等基本问题。 1993年5月,一个名为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的非营利组织在柏林成立,旨在打击公共领域的腐败。非营利组织,以打击公共领域的腐败。非营利组织,以打击公共领域的腐败。

1996年3月举行的《美洲国家公约》定义:“腐败破坏了公共机构的合法性,威胁了社会,道德秩序和正义,也不利于人民的整体发展。 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也将腐败定为犯罪。

在比较法的框架内,出于公共伦理的考虑,欧洲宪法在这方面有戒律,反对为了个人利益而使用公共权力。一个具体的例子是通过研究腐败现象,于1995年5月16日向英国议会提交的关于公共生活行为标准的诺兰报告。该报告影响了在预防和对公民权利敏感的政策的基础上,必须与公务员采取行动以巩固公共道德相辅相成的原则。在西班牙,甚至个人之间的事实也受到管制,扩大了保护框架。

欧盟于1997年5月签署了一项公约,以打击欧洲联盟成员国官员的腐败行为。当它说:“……公职人员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为自己或第三方索取或获得任何性质的利益,或接受事实时,它定义了被动腐败(尽管不是很清楚)。履行或背弃其公职,行使其职能或行使其职能所产生的这种好处的承诺”。

葡萄牙部长理事会通过了《葡萄牙公共服务部门的道义宪章》,其中强调公民权利和保障的确认是基于公共服务部门伦理价值的存在,并应激发官员的行为。

在美国一级,我们认为厄瓜多尔有新的宪法规范,该规范声称,以国家行政当局和社会作为应纳税人的这些罪行不会受到惩罚,这使其行动不可侵犯。

在墨西哥,有联邦和地方级别的贿赂犯罪。墨西哥刑法考虑了制裁的价值,即礼物或利益的价值,这在我们这样的立法中是不会发生的,并且不会在主体之间建立区别,从而对官员和个人都给予同等程度的制裁。 。

宣布了1997年《乌拉圭预防和打击腐败法》,规定了公职人员必须采取的行为,并解释说,通过在贿赂政府罪名中加入贿赂等犯罪人物,可以保护该法。上市。它提到了廉洁原则以及公共利益高于任何其他原则,对行使权力的诚意,所作决定的公正性和公共资源管理的正当性。它是指对于违反规定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将对其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

秘鲁的立法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将可惩罚性框架扩展到了以前只包括法官的公共部官员。受贿犯罪的典型配置包括被动贿赂(请求或接受的公职人员的行为)和主动贿赂(对官员有利的个人行为)。

一些美国监管机构将脑震荡定义为以下事实:官员并不将自己局限于接受或接受,而是施加收益,而有些人甚至没有提及官员的主动性,几乎没有提及可能的暗示。人们普遍认为,由于公共官员通常具有广泛的酌处权,这些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倾向于发生。

通常的标准是,对任何涉嫌贿赂的调查始终非常困难。犯罪行为表明,针对公共行政部门的行为难以证明,因为它们在权力部门之间转移,而且有传言说这是一种无害犯罪。我们一直在处理的是某些人被称为“黑数字”,而另一些人则被称为“白手套”的犯罪之一,因为鲜有报道。

古巴刑法中的贿赂规定:

在古巴的刑法中,贿赂并不总是包含在移交给政府的法律数字之内,实际上1889年的《刑法》甚至没有考虑到这一点。它包含在1939年的《社会防卫法》中,但在标题中却提到损害或危害司法部门的犯罪。目前,已经克服了这种简化主义,因为据了解,即使所有官员没有司法职能,也可以由所有官员进行礼物或礼物的交换以换取与其职能有关的行为。

《社会防卫法》仅考虑了公职人员为自己或中间礼物,要约或提议做或停止做与行使其职务构成犯罪有关的行为的情况,但他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官员可以要求或要求。当与其职能有关的活动不构成犯罪时,制裁就不会那么严厉。为了完善该法案,需要执行该法案。个人的制裁与官员的制裁没有区别。

我们当前的刑事立法:第62/1987号法律通过修改某些内容,包括修改其他内容(包括贩运影响和非法行为),更充分地预见了与政府和管辖区中与腐败相关的一系列犯罪。和非法谈判,对非法浓缩的修改)。贿赂就是这种情况,因为贿赂是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它已经完善并纳入了行政和管辖权第二章。 1997年第175号法令对贿赂行为进行了修改,并以目前在第152条第1至8节中所采用的方式进行了定义。

此类违法行为的法律客观性是保护行政机关和司法管辖区的正常运作,受到存在腐败行为的伤害或危害,但是制裁的措施并不取决于行为的性质。

行为是指“接受”的行为,这意味着采取,感知某种体现有利可图的精神的对象,恩惠或服务。犯罪的完成不需要官员或雇员完成行为,接受建议就足够了。行使功能(活动或不活动)可能有利于个人或第三方。该行为必须与行政官员的职能和权力有关。当行为由“接受”或“要求”组成时,制裁框架便会发生变化,原因是尽管尽管接受了第二条的犯罪,但由于另一方的悔改或不遵从行为,该犯罪已得到完善。 。另一方面,根据要求或要求,制裁会变得更加严厉,这是一种新颖,因为许多作家声称,没有古巴人的事先被动行为,就不可能有主动的公务员行为。

目前由一些作家(例如Espan Danilo Rivero)批评的第7节与官员打交道,后者滥用职权从任何案件中受益。批评始于这样的描述可能与其他图形混淆的地方。但是,在古巴的犯罪实践中,最高法院一再将犯罪行为描述为标准行为。

Sujetos del Cohecho pasivo (apartados 1,2 y 3) de carácter especial pueden serlo: empleados y funcionarios públicos, definidos estos últimos en el artículo 173, así como quienes intervienen como peritos o auditores en actos de justicia, aunque estos últimos sin funciones designadas vinculadas directamente a la actividad pública. Por su parte el 152.4, relativo al Cohecho activo hace una mención general «El que…», sin darle un tratamiento especial a ciertos individuos, como sí lo hacen legislaciones como la argentina donde el cohecho se agrava cuando el sujeto activo es otro funcionario público, y la pena comprende también la inhabilitación especial de dicho sujeto. No excluye que el sujeto pueda serlo un funcionario siempre que no actúe como tal.

这个公式在提及礼物,礼物或利益时是相当广泛的,尽管有人质疑在利益没有经济价值的情况下犯罪是否被整合,但通常可以确定,只要主体有能力,它就可以是一种被主体重视的享受。腐败。

从所说的内容来看,我们看到我们的立法不接受主动贿赂和被动贿赂之间的这种区别,但是这是从对不同类型犯罪的管制中推断出来的。古巴的理论立场也发生了同样的情况,这些理论立场将适当的贿赂与不正当贿赂区别开来,却没有体现在规范中。但是,在这种类型的要素中消除了不公正的要求,也就是说,对不公正行为(自己的贿赂)和正义行为(不当贿赂)都予以了制裁。

我们针对不符合规定的实证法是关于贿赂的双边论点,该论点在两个主体之间存在合谋共谋犯罪的事实。当前的《刑法典》将索取贿赂罪定为个人未接受的官员的礼物请求和未接受官员的未遂腐败行为。

一般而言,贿赂罪是不允许企图的,并且在典型行动完成之前的所有行为,尽管与犯罪的发生有直接关系,但它们并不超出未经惩罚的准备行为,因为有关犯罪是贿赂行为主动或被动,这是纯粹的活动(不需要任何结果,甚至不需要接受提案)。

古巴立法中的腐败现象虽然没有犯罪分子的称呼,但它不仅在我们的实体法中与《贿赂法》之类的数字进行斗争,而且还与加强政府业绩应得到的保护的其他规定作斗争。和管辖权。例如第49号劳工法,第159号审计法令,第149号法令(关于没收通过非法致富获得的资产和收入的法令),国家金融管理局第192号法令,商法典,第77号法律,《外国投资法》,以及其他用于更好地控制和组织的法律机构,例如《国民账户计划》,《一般会计原则和准则》以及《控制原则》等。

另一方面,插入了《古巴国家图片道德守则》,以规范公共部门所有领导人的行动。然后在2001年通过了《司法道德守则》,其中规定了“拒绝馈赠损害或质疑司法工作者的诚实和无私行为的馈赠,利益,津贴或要约”的义务。这是一个明显的体现,即腐败不仅应从刑罚层面上严厉制裁,而且对公职人员的行政,政治和经济管理的控制是有效的。对服务器和个人进行内部修改并沉浸在价值损失中,这也将很有成效。

腐败作为满足个人利益的公共权力使用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无论在处理上如何等同或区分腐败和贿赂现象的理论和规范标准,都必须理解,后者是后者的体现。

尽管受腐败行为影响的许多东西是分散的利益,但是今天很明显,它们影响着公共行政和司法管辖区的作用,并且间接地影响着整个社会的作用。

在国际一级,尽管每个政治法律制度都具有理论上的实践基础,但打击腐败表现形式的斗争已变得越来越紧迫,创造并改进了具有国家和国际性质的重要文书。

在保护公共行政和司法管辖权的范围内,在古巴刑法中制定贿赂数字不足以有效对抗腐败。这是由于腐败涉及的某些行为超出了贿赂数字所代表的框架;但是,有一系列刑法规范有助于在公务员领域对抗和防止这些表现形式。这在我们的实体刑法中得到体现,对其他与行政和管辖权的运作和公正有关的法规,以及通过道德和控制标准提供支持的其他监管机构。

参考书目

Cairoli Milton。第二刑法课程。特殊部分。第二卷。大学文化基金会。1986年。

克劳斯·卡洛斯。刑法。特殊部分。第2卷,布宜诺斯艾利斯,1997年,第270页)

苗条的山谷,珍珠。全球化与腐败。

格里洛·朗格利亚(JoséAntonio)。实物犯罪。第一卷,法律版。社会科学社论。1982年,哈瓦那。(第7章,危害管理和管辖权的犯罪。续)

奥尔金年。2006年。

阿尔贝托的马丁内斯·阿尔瓦雷斯。腐败:当前古巴社会司法机构对腐败的预防和对抗。

费德里科·普伊格·佩尼亚。刑法。税务律师。回答反对派司法部门和公共部门的计划。第二版。第二卷。利西利 巴塞罗那,1950年。

RenénQuirósPírez 刑法手册I.法学。社论费利克斯·瓦雷拉(FélixVarela)。2005年哈瓦那。

作者集体。特别刑法。法学院。哈瓦那大学。

司法道德守则。古巴人民法院。2001年2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刷。

美洲反腐败公约。圣约瑟夫。2005年6月。

美洲人权研究所IIHR。瑞典国际开发合作署。1996年3月29日第3次全体会议通过。2005年版。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0。

打击国际商业交易和补充文件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公约。

贿赂罪是腐败的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