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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物伦理的角度看可持续发展

Anonim

我们必须从这样一个原则开始: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必须与自然和谐相处。这意味着人类活动必须以与维持和改善生态环境相适应的方式进行,这种活动可以维持和调节人类的生态环境,而且还必须尊重和发展作为人类生命的文化因素。他道德良知和理性存在的结果。

当前使人类站在大自然面前的重大主题之一是人类活动应用于经济发展,以增加消费和消费品的生产,以及在人口增长的宇宙中加强和全球化交流为了寻求更好的生活质量,它必须强加保护环境以避免退化。

它还需要不损害子孙后代需求的可持续发展,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从而避免自然资源的枯竭和物种多样性的灭绝。

人与自然之间的这些对抗显示了科学知识的重大进步和最先进技术的有效应用,但同时迫切需要对伦理规范进行深刻的伦理反思和深思熟虑的分析,以免对其产生影响。人的尊严并不妨碍科学的进步。

人类所面临的这些需求已反映在生物技术的科学进步中,因此被理解为一系列技术,这些技术可实现人类引入的脱氧核糖核酸(DNA)的特定变化,即直到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系统的遗传物质被吸收,直到获得有用的产品和技术。

生物技术可以各种方式预防或减少环境退化。生物工具可以用作最终过程,其中废物流被净化到可以释放到环境中而不会造成伤害的程度。

还可以制造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较小的生物材料作为原材料,而创新的生物生产工艺可以使废物处理更加容易。

当前,生物技术最突出的环境效益是清除污染物。该过程称为生物净化,包括使用微生物分解污染物。

它的最初应用之一是净化废水,然后净化空气和气体排放中的污染物颗粒,现在的重点是处理固体废物和受污染的土壤,这就是为什么要进行去污染的原因目前,它占据了突出的位置,因为大量受污染的地点-确实证明了过去做法的不可持续性-需要采取紧急的重建行动,而且由于生物方法的相对和不断增加的成本/效率超过了与更传统的物理化学程序相比。

但是,尽管我们面临着这些好处,但仍需要有法律法规来在不危及今世后代的道德框架内构筑该问题。

对能够繁殖或转移遗传物质的生物实体进行实验或商业操作对环境造成的不可逆转的影响,导致欧洲经济共同体(现为欧盟)对这些被称为转基因生物的生物的使用和传播进行规范。

1990年4月23日的EEC第90-219号和第220号指令建立了在启动前传播GMO的通知程序。必须制作一份涉及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风险的评估的文件。

同样,需要交换信息和对该站点进行永久监视。

受该决议的启发,法国等国家对此事发布了具体规定。

根据1992年7月15日关于转基因生物的第92-654号法律,创建了一项条款,要求就使用,实验和实施与这些生物有关的活动达成同意和事先授权,以及所有人的权利被告知自愿传播对公共卫生和环境的后果的人。

当生物学作为一门学科进行科学研究时,它在人类的命运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时,就值得进行特殊的研究,因为立法并不总是伴随着知识领域的某些贡献和实践。作为预防措施,在我国禁止针对克隆人的研究。

但是,在不极端的情况下,还有其他问题值得紧急的法律监管。

生物技术产生的产品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农业生产和食物链中。

源自生物技术的农业食品的商业化突出了环境生物安全方面的某些监管问题。因此,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决定将工作重点放在需要最深入的科学和政治分析的主题上,因为这两个方面都与可持续发展有关。

因此,解决了以下主题:

环境生物安全:评估转基因作物或微生物安全性的概念和原则,并为协调监管问题建立共同基础。

食品安全:就评估安全的概念达成共识,从而强调了国家和国际法规的发展。

种子认证:与种子国际贸易或在不同地区和国家进行实验测试有关;生物资源管理:农学研究的兴趣和需求,因为它同化了现代生物技术的技术和工具。

发达国家的生物技术和农业:发达国家的许多生物技术应用无法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因为发展中国家的适当应用和需求肯定会带来巨大的潜在利益。

这些研究不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尽管源自生物技术的新食品提供了获得更大收获可能性,对某些疾病的更大抵抗力并因此减少了农药的使用,从而有助于可持续发展,但仍在研究中。确定新食品的安全性。

已经开发了测试方法和策略,以评估源自生物技术的食品以及受辐射的食品(食品安全评估,经合组织,1996年)。

有关评估最新产品的毒理学和营养潜能的测试方法和策略的这项工作仍在进行中。

同样,已经准备好血清库以测试其中固有的可能的过敏反应。以及与其他组织共同开展的研究,以确保人类和动物食用新食品的数据库。像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

同样,也不排除可能由转基因种子引发的问题,将其置于可持续性问题的中心。

在该主题发展的现阶段,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当生物伦理违法行为损害了共同安全和公共卫生时,仅仅满足正义的愿望,个人良心的谴责或专业行为法院的制裁是不够的。或损害合法的个人利益。需要将生物技术的多样和微妙的方面转变为法律规范,这可能会加剧集体道德并损害可敬的私人利益,从而有理由依法惩处责任者的有罪或故意行为。

从伦理学到法律的隐含意味着对法律的需求。

尽管法律和道德共同寻求最有价值的解决方案,但将共享的原则和价值观转化为全社会义务观察的规则仅取决于法律。

但是,不应鼓励立法活动将所有生物伦理学原理转化为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在法律责任的威胁下抑制了科学研究的进展,将生物伦理学理解为“人类对人类行为的系统研究”。生命科学和医疗保健领域,因为这种行为是根据人类价值观和原则进行审查的。''

面对这一现实,还需要审查我们对自然资源的概念,以人类活动所产生的文化资源作为补充,并与之建立国家之间和睦关系的又一座桥梁,这将决定性地促进巩固国际法。

各国必须了解,在利用自然资源与现在和将来使用文化资源之间,存在相互影响,这意味着需要协调必然会相互发生的影响。

全球生物伦理学概念及其与发展的可持续性的相互关系不可避免地导致生物政治,为实现团结责任而采取的公民行动在政策中得以具体化,这些政策必然包括民间社会,国家和政府的领导参与。是否具有政府性质的国际组织。要实现这些努力的骨干和连贯性,就要通过价值观教育的重大变化,其中道德与知识是分离的,并成为知识的组成部分。因此,生物伦理学是整个社会的问题,而不是同修精英之间学术讨论的主题。

因此,我们在考虑“生物伦理学代表着深刻的文化破裂”时必须考虑波特指出的内容。人必须调和道德并作为一个独特的实体而知道;道德被纳入知识,成为知识的客观性和合法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变化的文化环境中形成负责任主体的行动建议。她被要求进行人类知识的革命,并由其作者以强调这一主张的方式来定义……”

必须牢记,有一整套价值观,这些价值观典型地体现了我们深厚的拉丁美洲身份,它们不仅与向可持续发展文化过渡有关,而且与向新的道德观念过渡不可或缺。

RigobertaMenchú(2002)断言:``土著人民建立我们复杂体系的价值观建立在社区生活的合作与互惠之上;在老年人的权威以及我们与祖先的关系中;代际沟通和责任感;拥有土地,领土和资源的集体权利;在我们的生产和消费形式的紧缩和自给中;在地方一级,在我们的发展中优先考虑当地自然资源;以我们各国人民与所有创造工作的纽带的道德,精神和神圣性质。”

他还指出,不可能将重商主义估价引入这种复杂的概念,以使国际和国内法中建立了“知识产权”的假设,这些假设专门承认“自然”或“自然”人的权利。合法权利“或那些“个人创造者”的合法权利,拒绝将它们授予诸如土著人民之类的集体实体,仅保护“发现”所产生的信息,而跨代和公共的土著知识则不受保护。另一方面,财产,权属和获取等非常复杂的系统并未被视为代表许多土著文化表现形式的系统,其目的是使所有者拥有自然资源,而土著人民的关切是禁止其商业化并合理化其使用和分配。同样,经济市场价值是唯一承认的,而不是精神,美学和文化价值,甚至不是地方经济价值,所有这些都受经济和政治利益集团操纵,以确定谁受到保护以及谁受到保护受到青睐。

我们人造的生活形式使我们与自然分离,以至于我们对湿度,树叶,灰尘,雨水感到不舒服,这些是我们生存的构成要素和基本要素,例如土地和水。

Marcos Terena(1995)是巴西亚诺马米(Yanomami)族裔的领导人兼部落间委员会的领导人,他描述了当太阳升起且该生物从冷水中呼喊出海后,如何在河中给第一个新生儿进行第一次沐浴,但是,然后微笑,深呼吸,成为自然平衡的一部分。

“这是百年历史的人们的习惯:从出生开始我们与环境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要知道水,以便以后学习如何饮水和解渴,并通过身体来导航。通过这样做,我们将永不尊重自然,自然保护我们,养活我们,增强我们的精神并激发我们相信伟大创造者的能力。”

从生物伦理的角度看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