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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实现和平的人权

Anonim

侵犯人权,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动,屠杀,流离失所,恐怖主义,绑架这些词是我们的耳朵由于与它们相关的频率而习惯于听的这些话,但是,我们不习惯体验他们;我们必须每天与这种现实生活在一起,这与我们的意愿异乎寻常,也许有必要来自另一个星球或星系,或者像动物一样成为另一种存在,以不了解这种情况的重要性及其对我们的影响所有人,但事实证明,以人,人为定义,不分种族,性别,经济地位,政党,国籍和宗教或文化信仰,是一个法律对象。 ,并拥有权利,这些是他们自然的权利,不可转让,不可剥夺,最重要的是不可侵犯,这是工具的关键,人权的不可侵犯性,我们的权利具有限制他人权利的理解,我们有权行使我们的权利,对他们负有主要责任,即尊重他人的权利,以使我们的权利与他人的权利处于平等的水平。以使我们的权利与他人的权利处于平等的水平。以使我们的权利与他人的权利处于平等的水平。

不断侵犯人权是哥伦比亚冲突的突出特征,哥伦比亚的冲突使战争陷入了农场,村庄,公共服务车辆或学校的日常活动中,并以日常生活的节奏发生变化。武装战斗机到达步道或ATV。

有时,武装人员会仔细选择受害者的手头上的清单,以for窃或屠杀,或者是为了支付订购的疫苗。其他人只是谋杀手头上的那些人,以散布恐怖的手段。实际上,犯下暴行的意愿是哥伦比亚战争最令人震惊但一点也不触动的特征之一。

和平与战争,许多议程上的问题,甚至是政治旗帜和选举竞选问题,就像在上届总统大选中的口号和竞选旗帜是和平一样,今天由于缺乏严肃性和合规性而被抹黑了。他更喜欢集中精力于已宣战的战争,这场战争正在赢得更多的支持者,新总统就职,以及要求正义与持久和平的基础广泛的公民运动的出现,在哥伦比亚人中间播下了关于停止战争的新希望。政治暴力。实际上,平民正在领导说服冲突各方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和谈判停止敌对行动的倡议,这是谈判的关键,因为从已经熄灭的对话的实验区可以看出,在袭击持续进行的同时,人们谈论着和平。

一些陷入冲突的社区试图与战斗人员谈判当地协议以保护他们的生命。但是,冲突各方都没有尊重这一决定,这表明在实践中改变这些群体的行为是多么困难。和平谈判注定要失败,主要是因为缺乏诸如侵犯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不受惩罚等根本问题。

正如哥伦比亚战争没有建立战场一样,它也没有避风港。在传统战争中,平民可以逃离火线,以挽救生命和亲人的生命。但是哥伦比亚战争没有四分之一,从严格意义上讲,这意味着没有怜悯或避难所,当事方之间发生袭击时,危险是潜在的,可能指日可待,如果袭击继续下去,更是如此违反国家合法力量的法律之外的群体意识,这是一种非常普遍和适用的情况,是没有四分五裂的战争的一个例子,明显并显然违反了国际条约和丝毫对国家的尊重人的尊严,因此没有人不免成为众多袭击之一的受害者,从最小到最大,不尊重性别,种族,肤色或意识形态,什么都没有,从无辜儿童,孕妇,穷人遭受自行车炸弹袭击,到现代飞机劫机都是受害者他们绑架了学校的老师,小商人以及绑架的总统候选人,参议员,部长,这些东西有时在飞行过程中由于受到武装力量的袭击而被杀害,这种情况它必须改变。人权观察组织要求冲突各方负责尊重和捍卫人道主义法,以保护武装冲突中的生命。这样做不鼓励政治上的承认,非法武装组织的地位或批准,这显然是错误的陈述,因为恐怖组织无法获得政治好战的地位。目的是促进捍卫尊严和最低限度人类共处的国际标准,以挽救生命,甚至在战争中最大限度地减少人的痛苦。

我国受《日内瓦四公约》第3条的管辖,该公约在所有四个公约中都相同,是指在该国领土内发生的相对有组织的武装部队或团体之间的武装对抗,并由《日内瓦四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适用于组织有组织,旨在保护被俘平民和战斗人员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以及适用于一般和一贯作法的习惯国际法具有法律义务感的国家

因此,在遵守和接受国际法的条件时,哥伦比亚及其所有当事方有义务遵守这方面的规范,法律,协定,公约和其他条款。然而,言行之间的距离是巨大的,因为冲突的某些部分可以为明确的政治或战略目的而积极地操纵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概念。对于国际人道主义法中用来定义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人的术语以及所谓的军事目标(例如,宣告人民是左派和左派作为军事目标的人的例子),也存在着严重的分歧。有些人在不公正和不合理的判断中被宣告为如此,根据据认为违反或违反侮辱个人的武装团体的戒律的条件,即军事目标的定义是削弱敌方军事能力的任何人,但在所有情况下,用于援助的有形设施除外医疗和精神用品,例如药房和礼拜堂,以及可能影响平民人口的任何人,如果人数众多,甚至更多,那么就禁止攻击水坝,堤坝,核电站,医院,花园,娱乐中心或在众多民众中,暴力行为者对哥伦比亚遵守国际人道法原则的抵制反映了为持续不断的违反行为辩护的意图,故意和残暴地达到保护人类生命所必需的最低标准。

目前,有一份报告出现在联合国,参与哥伦比亚冲突的当事方出现了,警察和军队来自该州,私人保安和监视服务委员会,准军事人员哥伦比亚AUC联合的自卫队,以及三个最杰出的游击组织: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FARC,Camilista联盟-民族解放军UC-ELN和人民解放军EPL。

哥伦比亚军队在其官员中传授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基础,并向官员,专业士兵和新兵提供教育材料,因此,最高司令部强调了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及其指导和实践的重要性。在军官及其下属之间。

属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准军事人员的行动是这样的,在该国东部,它们仍然是一支力量薄弱的部队,或者力量还不够先进,在该国其他地区,他们拥有更大的控制权,尽管无法说出自己的领土对于冲突的暴力主体,由于在每个地方通常都有某人提倡暴力行动,某些团体比某些部门的其他团体更强大,并且他们没有绝对的控制权,因此他们之间相互争斗是为了统治有争议的领土。

国家警察还将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问题纳入其官方话语,并定期为其官员进行有关这些国际标准的培训。

编写报告时,哥伦比亚乌干达国防军(AUC)至少包括七个准军事集团:最大,最知名的乌干达坎波西纳斯武装部队(ACCU);乌干达(ACCU)。东部平原的自卫队;塞萨尔自卫;最古老的团体是Autodefensas del Magdalena Medio;桑坦德和塞萨尔南部的自卫队;卡萨纳雷自卫队;和昆迪纳马卡的自卫队。

AUC也独立运作,拥有自己的指挥结构,武器和物资来源以及行动计划。

El líder de las AUC, Carlos Castaño quien hace poco se declaro como líder político de su organización quizás con el afán de que le sea concedido status político, ha declarado reiteradamente su voluntad de comprometer a sus fuerzas a que respeten el derecho internacional humanitario, lo cual si se pone en práctica, supondría un avance en la protección de la vida humana. Sin embargo, Castaño también ha afirmado que las características de la guerra colombiana (con muchos combatientes sin uniforme ni identificación) hacen que las normas estrictas sean difíciles si no imposibles de aplicar. En cambio, ha defendido una versión “criolla” del derecho internacional humanitario, que es incompatible con un principio esencial de este derecho: la protección de los combatientes rendidos, capturados o que de cualquier manera se encuentran en un estado de indefensión.

经过对包括卡洛斯·卡斯塔尼奥(CarlosCastaño)在内的实地案件和访谈的详细审查,得出的结论是,非盟盟军远非试图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而是依靠明确,蓄意和系统地违反这些准则进行战争。此外,政府调查人员,教会成员,人道主义援助组织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受害者同意,他们仅在讲话中尊重共同第三条和第二议定书所载的保护。 AUC反复屠杀,杀害平民和战斗人员,折磨,肢解尸体,死亡威胁,强迫流离失所,劫持人质,任意逮捕和抢劫,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更加明显的是,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在其时代和理想上都是最大和最古老的哥伦比亚游击队,如今除其成员外几乎没有人支持,它将设法使其斗争方法适应国际标准。当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认为有政治利益时,他们表示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但是,在其他几十个没有明显好处的情况下,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公然违反了国际人道主义法。记录在案的侵权行为包括计划屠杀和杀害平民,谋杀无战斗力的战斗人员,酷刑,劫持人质,抢劫以及对非军事目标(如救护车)的袭击。然后再次,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即使在其确凿的责任证据确凿时也否认其参与了这些类型的违法行为,这些虚伪的行动在灭绝的和平进程中席卷了政府,而他们在谈判桌上谈论和平联邦政府本着政府的最佳意图,以严厉的批评将其归类为软弱的政府,缺乏权威和强有力的力量,因此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对平民人口进行了最严重,最沮丧的袭击,即这些团体的特点是,他们试图以毫无防备的方式攻击平民,但是当面对当局时,他们逃离了恐怖,无法直面他们,而且还使用气瓶等非常规武器进行co弱的攻击,袭击警察哨所,甚至是在该国驻军中发生的宿舍,直到最近,他们坦率面对军队的时候,他们对军队的军事自卑也得到了证明。

就其本身而言,UC-ELN是哥伦比亚发起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内部辩论的首批叛乱组织之一。即使哥伦比亚不想通过第二议定书,但UC-ELN仍要求进行谈判,以“人性化”政治冲突。但是,这种开放的谈判尚未反映在其实际行为中。实际上,UC-ELN强烈质疑国际人道法的概念,有时是为了证明构成明显违反行为的战术是正当的,而在实践中却明显地无视这些标准。在本报告中,我们记录了计划杀害平民,杀害战斗人员,酷刑,在医院处决患者,绑架人质以及对平民住房的滥杀滥伤,医院和公共巴士以及地雷的使用。此外,UC-ELN通过在哥伦比亚的管道上系统地放置炸药以勒索石油公司并展示其政治目标,违反了攻击非军事目标的禁令。

EPL告知《人权观察》,除某些例外,它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例如,EPL允许其部队处决参与准军事团体的人员。这些例外情况证实,实际上,EPL实施政治暗杀,将其伪装成审判。此外,《人权观察》记录了EPL的违法行为,例如谋杀游击队逃兵的家庭成员和无战斗力的战斗人员,劫持人质以及袭击非军事目标,例如公共巴士。

冲突各方除合法部队外还犯下的另外两种侵权行为是招募15岁以下的儿童和强迫流离失所,这两种行为均受到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禁止。

《第二议定书》第4条第3款(c)项禁止招募15岁以下的儿童或允许他们参加敌对行动。除保护儿童权利的国家立法外,哥伦比亚还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征聘的最低年龄为十五岁。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还有一项附加议定书,目的是将招募和参加敌对行动的最低年龄提高到18岁。 18岁以下的人尚未达到身心成熟,也没有准备好面对严酷的战争条件。对于许多自愿参加或被迫提供服务的未成年人,这种经历最终会留下身心上的伤疤,使他们无法在和平的社会中生活或作出贡献。对于成年人来说,更重要的是,这些孩子在参加敌对行动后需要进行广泛的社会和心理康复。

此外,禁止儿童参与敌对行动也应扩大到间接参与。这是因为在武装团体中履行支持任务的儿童经常最终直接参加敌对行动。这一事实在诸如哥伦比亚冲突之类的冲突中尤其得到了证实。

应当指出,《第二议定书》第十七条明确禁止强迫流离失所。根据该条的案文,除非平民的安全或迫切的军事原因需要转移,否则战斗人员不能命令或强迫平民转移。但是,在哥伦比亚,叛乱部队在不考虑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情况下造成流离失所。目前,有超过一百万的哥伦比亚人因暴力而流离失所。强迫流离失所的主要原因包括侵犯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强迫流离失所通常是滥杀滥伤,屠杀造成的恐怖,有针对性的杀戮,酷刑和威胁。

理想情况下,所有当事方应立即指示其战斗人员严格遵守《日内瓦四公约》和《第二号议定书》共同第三条的规定。这些最低标准自动适用于所有参与哥伦比亚武装冲突的团体;没有必要通过谈判来适用它们,因此不会以没有达成和平协议的借口为由,不加选择地实施暴力和恐怖行为。

在冲突各方之间进行谈判或达成共同协议的情况下,必须努力争取最大程度的支持,我要说的是,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原则得到了更好的完善,并确保了所有领域的人权保护。冲突的原因,这就是为什么关键的一点,就是如果不可能以协议的方式达成即时和平,是否有可能通过使战争人性化来减少对抗的强度,从而距真正的和平仅一步之遥,因为就我的观点而言,有效地签署和平协议,然后继续无视人民的权利,即人所享有的合法权利,那么有必要结束不直接参与冲突的人民的杀戮,包括在执行所谓的审判后处决被拘留者。

受保护的人不仅是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平民,而且是可能持偏见,停止杀害战斗人员,停止酷刑,停止肢解肢体,停止对其采取见解的平民。对平民的死亡威胁,包括威胁将平民视为“军事目标”,停止对履行受国际人道主义法保护的职责的宗教或卫生人员的袭击,尊重标有独特标志的建筑物和车辆从国际红十字会出发,所有部队都必须停止使用,进口,生产和储存杀伤人员地雷,根据定义,这些地雷是国际人道主义法禁止的滥杀滥伤武器。

禁止儿童参加敌对行动不应该仅限于“直接”参与,而应包括未成年人参加支助任务,因为提供这些服务的儿童通常随后直接参加敌对行动。

各方必须消除造成强迫流离失所的做法,并指示其战斗人员避免强迫平民流离失所。

各方必须对安装检查站采取明确的规定,以免造成平民死亡。必须向战斗人员表明,国际人道主义法绝对禁止在路障处进行法外处决。

从各方面来看,对民选官员,选举候选人和其他表达政治见解的人的袭击也令人反感,武装团体必须停止攻击平民,仅仅是因为他们表达了他们不认同的观点。达成一致,这个问题已经体现在对记者或人物的威胁中,这些人物或人物以某种方式可以向公众传达违规行为,而不仅仅是每当有人表现出他们对自己的男人呼吸的违规和反人道主义行为时,恐吓的幽灵和言论自由的否决权。

冲突各方必须进行谈判,这是重要和优先的事项,例如,一种机制,以改善“失踪”,受伤和跌落的战斗人员的位置和身份,并协助从战斗区撤离受保护平民;建立在战斗区中保护平民和治疗伤员的机制;考虑到根据《第二议定书》第15条,它们受到保护。必须指示战斗人员不要攻击这些设施。同时,应该对居民进行这些国际符号含义的教育。

各方应正式邀请根据《日内瓦公约》设立的国际调查委员会访问哥伦比亚,并开始对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指控进行调查。

叛乱团体必须通过反映国际人道主义法原则的明确交战规则。应要求指挥官评估对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则的计划袭击,并向其上级证明,不会对平民造成过度伤害。如果已证明发生违规,请立即与国际调查委员会共享证据。

政府方面,可以采取更加正式的态度对待保护人权,完全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在法律面前作出判断并废除任何反吸烟法。

哥伦比亚政府必须首先建立国际组织,并通过法律进行记录,这些组织是暴力团体及其如何侵犯人权的行为,并应按照我向全世界展示的美国的最佳风格对人权进行分类。恐怖团体的详细名单,并明确表示他们反对他们,并决定与他们对抗。其中三个是哥伦比亚人,直接对哥伦比亚的武装冲突负有直接责任,两个“游击队”和自卫队FARC,ELN,AUC明确表示,游击队一词中的引号不是要高举这些团体,而是因为仍然怀疑这些团体是否应继续归类,最好的办法是在国家一级创建一个通用概念,并根据他们的行为开始给您起名,由于他们的行为没有适当捍卫理想和捍卫人民的权利,相反,这些组织似乎在攻击反对哥伦比亚人民,这是他们自己的恐怖主义行为。

人权维护者是哥伦比亚最容易遭受风险的群体之一。哥伦比亚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人权维护者的生命,并对与侵犯人权有关的每项申诉进行彻底和可信的调查。

对其侵犯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有充分指控的武装部队军官必须立即停职,以进行认真和可信的调查。如果指控继续存在,这些官员必须根据宪法法院1997年8月的判决,由民事法院而不是军事法院审判,或者由军事法院审判,但包括这方面的国际标准。

在哥伦比亚,与被指控严重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官员有关的重要案件从未得到过充分的调查或起诉,部分原因是因为影响联邦检察长办公室内部调查的时效法令阻止了此类案件的发生。法律诉讼。政府必须宣布影响行政和刑事诉讼中影响这些严重犯罪的所有时效法规均不可执行。

哥伦比亚政府必须提出,大力支持,充分适用和果断地捍卫和尊重惩罚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法律。

可能的话,总统安德烈斯·帕斯特拉纳(AndrésPastrana)的政府,或开始掌管该国命运的新领导人的政府,应立即废除违反哥伦比亚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法律义务的法律,包括不符合《第二议定书》第六条和哥伦比亚所批准的人权条约(例如《美洲人权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正当程序保证的地区性公共秩序法院。不应将新案件移交地区法院。政府必须任命一个由司法部长主持的独立委员会,以审查现有的定罪。如果在此类审查中发现违反正当程序的行为,应改判判决,并以保证正当程序的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判决。

避免使平民与战斗人员之间的分界线模糊不清,因为他们犯下了屡次严重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到目前为止,已经推动的改革还没有遇到控制和责任的根本问题。

呼吁行政部门明确表示支持哥伦比亚的民政部门。特别是,除非有独立的司法机构确认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有犯罪的证据,否则当选州长,市长,市议会议员和民政领导人不应受到军事监视。教学运动,但在以一般方式加以应用时可能是有效的,例如公民抵抗,这并不意味着使用武器,而是面对恐怖主义行为拒绝全体平民,这已经取得了成果在该国积极。

人权观察已建议哥伦比亚政府尽快批准《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禁止地雷条约》),并已尊重该条约。直到得到适当批准为止。从这个意义上讲,哥伦比亚必须开始销毁储存的杀伤人员地雷,并确定其雷区的识别,标记,观察和清洁过程。

哥伦比亚安全部队必须专业化。必须通过大大减少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例如在战斗中谋杀平民或战斗人员,对被拘留者施加酷刑和死亡威胁,来体现这一目标的实现。此外,更大程度的专业化要求消除与准军事主义的联系,并大力开展工作以俘获因这些犯罪活动而必须受到起诉的人。

在国际人道主义法中需要指导的许多人不是法律专业人士,需要真实的例子来理解这些原则。审查委员会必须是独立的,并由总检察长办公室主持,并且必须包括监察员,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人权组织的代表,以及国际认可的专家。

ELN经常袭击哥伦比亚的管道,并已成为此事的专家,使所有哥伦比亚人陷入困境,以勒索石油公司并记录他们对这些跨国公司在哥伦比亚开展业务的方式的政治反对。而不是按照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要求获得重大的军事优势。就其本身而言,政府声称,这些袭击造成的漏油损害了依赖这些资源维持生计的农民的土壤和水,如果属实,这将违反《议定书》第十四条。 II,通过我在这里所提到的方式,USO工会领袖丧命的生命,无论是偶然的还是偶然的,仍有待得出结论,他曾试图阻止石油公司指称石油资金是由跨国公司收取的。

政府有必要立即采取措施,全面实施第387号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强迫流离失所者的保护和援助。保护人权和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是任何可接受的长期解决流离失所问题的基本要素,今后任何与强迫流离失所有关的立法都必须纳入所有这些原则,支持强迫流离失所者返回只有在充分保证这些平民的安全并自愿返回的情况下,他们才能返回家园。

特别是,在自称为游击队的团体中,必须表现出表明他们确实尊重人权并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也许通过这种方式,他们可以重新获得游击队的名字,如果他们真的想帮助哥伦比亚人民,停止攻击它,以和平方式进行革命,接受人们在其暴力行动面前的拒绝并同意和平,达成互惠协议,或者如果由于主题分歧而不可能,则至少应减少冲突的激烈程度和战争的人性化,在寻求解决方案的前提下尽快结束。

因此,很明显,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游击队没有遵守根据第二议定书第六条的规定成为独立公正的法庭的最基本原则。因此,这些团体不得基于这些非法和可憎的程序实施“判决”,而必须谈判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释放被带出战斗的战斗人员的机制。

AUC和游击队必须单方面无条件地停止劫持人质的作法,其所有战斗人员必须公开遵守《排雷条约》的规定,并暂停使用,储存,生产和销售杀伤人员地雷,并且,此外,消灭那些有能力的人。

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驻哥伦比亚办事处,其所长及其工作人员继续开展重要工作以记录对侵犯人权的申诉方面,国际社会的参与是重要和有利的。人权与国际人道主义法。此外,还请联合国强迫流离失所总秘书处特别代表返回哥伦比亚进行后续访问。

欧洲联盟是支持和监督哥伦比亚内部冲突以及寻求与之进行和平谈判的国际参与者。

根据与哥伦比亚的合作协定的条款,欧洲联盟有道义和官方义务继续对当局和冲突各方施加压力,以制止侵犯平民权利的行为,此外为了追究负责实施此类侵权行为的人的责任,必须增加欧洲共同体人道主义组织(ECHO)的资源,以支持哥伦比亚的被迫流离失所者。此外,欧洲委员会应增加对非政府人权组织的资源,并支持总检察长办公室人权处的经费筹措,目的是加强其记录哥伦比亚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任务。

美国在哥伦比亚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它与哥伦比亚的安全关系密切,并为其提供了支持。尊重和捍卫人权及国际人道主义法必须是美国对哥伦比亚政策的基本组成部分。

美国政府必须继续执行《对外行动预算法令》第570条(称为《莱希修正案》),并必须加强对接受美国军事援助的军事单位的监督。如果国务院有可靠的证据表明该部门犯有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则该修正案禁止向外国安全部队的任何部门释放资金,除非该部门确定并报告。向国会预算委员会表示,有关政府正在采取有效措施,将负责任的安全部队成员绳之以法。国务院还做出了一项重要决定,这项决定获得了满意的结果,即在更广泛的层面上应用了《利希修正案》的精神,以包括各种援助,例如总统援助。这些条件对于使哥伦比亚安全部队理解美国将人权视为双边关系的基本方面至关重要。美国需要对接受援助的单位进行积极的监督,以加强这一想法,包括确保对被指控犯有虐待行为的士兵进行适当,迅速的调查,如果负有责任,则由独立法院起诉。和胜任。像总统援助一样这些条件对于使哥伦比亚安全部队理解美国将人权视为双边关系的基本方面至关重要。美国需要对接受援助的单位进行积极的监督,以加强这一想法,包括确保对被指控犯有虐待行为的士兵进行适当,迅速的调查,如果负有责任,则由独立法院起诉。和胜任。像总统援助一样这些条件对于使哥伦比亚安全部队理解美国将人权视为双边关系的基本方面至关重要。美国需要对接受援助的单位进行积极的监督,以加强这一想法,包括确保对被指控犯有虐待行为的士兵进行适当,迅速的调查,如果负有责任,则由独立法院起诉。和胜任。美国需要对接受援助的单位进行积极的监督,以加强这一想法,包括确保对被指控犯有虐待行为的士兵进行适当,迅速的调查,如果负有责任,则由独立法院起诉。和胜任。美国需要对接受援助的单位进行积极的监督,以加强这一想法,包括确保对被指控犯有虐待行为的士兵进行适当,迅速的调查,如果负有责任,则由独立法院起诉。和胜任。

美国国防部向哥伦比亚安全部队提供的培训和设备必须遵守《利希修正案》规定的检查程序。人权观察认为,美国的政策应与其捍卫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相一致,并且所有美国安全援助,包括培训,都应遵守联合国的适当程序。利亚希修正案。

为了加强法治和促进人权,我们敦促美国公开支持总检察长办公室人权股办公室的工作,此外,分配财政资源支持其工作,美国必须改革与贩毒有关的认证程序,并确保继续向国家人员和国际人道主义法提供人权课程,包括

今天,在哥伦比亚面临风险的是企业主,例如卡车司机,农民,老师,医生,社区领袖,街头小贩和便服。

哥伦比亚的冲突不仅是控制领土的斗争,而且还在其人民的心中发动,这是从越南战争时期获得民众支持的战略的残酷逆转。在哥伦比亚,通常不会尝试获得忠诚,而只会在武装人员认为存在忠诚时对其进行惩罚。

实际上,使用极端措施和故意实施暴行以散布恐怖的意愿是哥伦比亚战争最令人震惊的特征。战斗人员使用仅由尸体组成的语言与敌人和大多数人口进行交流,而没有言语。

尽管人们越来越重视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但1997年哥伦比亚战争对平民的影响仍在加剧。根据哥伦比亚法学家委员会(CCJ)的资料,在那一年,违反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在哥伦比亚因政治原因被谋杀了2183人。

谋杀案随着诸如选举之类的政治事件的临近而增加,而对于今天的样本来说,这是一个按钮,其中与政治世界有关的各种人物都是受害者,尽管根据今天的情况,任何公民都可以是白人颠覆性攻击的可能性就是这种情况,在哥伦比亚没有死刑,但是被处决的人数要比美国多,这是因为他们的想法不同,只是为了过上正常的生活。

大多数谋杀受害者是男性。妇女和儿童在被迫流离失所者中占主导地位。有时,游击队或准军事人员谋杀妇女是因为她们是可疑敌人的家人,或者是因为她们正在调查亲属或同事的死亡。

战斗人员还根据其占领迫害平民。最危险的职业通常是最日常的职业,例如企业主,公共汽车司机,街头小贩或老师。关键在于,根据他的专业,平民有更多与对手接触的可能性。例如,1996年2月3日,ACCU成员从他的家中带了一名在安蒂奥基亚(Chilorodó)安蒂奥基亚(Chigorodó)附近工作的基础教育老师,据称威胁要招募男孩参加游击队。释放后,他不想离开家。三天后,居民在村外的围场中发现了她的肢体残骸,所以弱势群体有两种选择,要么屈服于恐吓或死亡。

捍卫人权也是一项危险的职业。1997年,有15名捍卫者被暗杀,其中包括一些人,市政官员负责接听公众对侵犯人权的投诉。安蒂奥基亚(Antioquia)是从事人权工作的最危险部门之一,但并非事实如此,因此有必要受到恐吓并继续为人权而努力。

1998年2月,三名刺客在他位于麦德林的办公室开枪杀害了安蒂奥基亚人权常设委员会“HéctorAbadGómez”常设人权委员会主席,人权律师JesúsMaríaValle。他是自1987年以来被暗杀的委员会第四任主席。不到两个月后,三名谋杀者在波哥大的公寓里杀害了人权律师爱德华多·乌玛尼亚。

他们居住的地方也可能是对平民的判刑。一位政府研究人员称其为整个城镇的“宏观化”。

例如,在人权观察社(Human Rights Watch)审查的1997年政府情报报告中,所有Recetor居民Casanare被描述为游击队或合作者,只是因为他们居住在游击手术区,而无须走向污蔑的极端,因为该人口中的大多数居民很可能不应该同意武装团体的意见,更不用说受到武装团体的威胁了,认为农民是不合逻辑的假定在武装游击队或准军事团体的控制之下的居民将仅出于这个原因支持他们,这里的情况并不是他们支持他们只是因为他们面临着为善或为善的合作困境。坏,前安蒂奥基亚地区捍卫者ÁlvaroGómez说,这种错误已经到了指责整个城镇属于一方一方的地步,这使他们有遭受袭击的风险。

甚至最普通的民事也可能变成死亡陷阱。在战斗人员的视线范围内,登上公共汽车,买肉或共餐可能会伤害平民。例如,1996年7月20日,在例行的陆军路障上,士兵们告知驾驶员,一辆载有26名乘客的州际巴士,该地区有游击队。尽管存在明显的乘客危险,但陆军指挥官命令驾驶员将六名士兵运送到高速公路上的较晚位置,以便他们可以安装新的路障。士兵们在目的地离开了继续往前行驶的公共汽车。几分钟后,游击队显然相信士兵仍在船上,他们向公共汽车开火。游击队杀死了司机,他的助手和一个正在坐公交车的护理助手。另有五名乘客受伤,其中包括一个四岁男孩,造成了混乱的对抗,唯一的受害者是平民,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甚至都不知道周围发生了什么。

国际人道主义法有着悠久而复杂的历史,其根源是人类试图限制战争对受伤或被俘的平民和战斗人员造成的破坏。在近代,各国在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规章》和1949年的《日内瓦公约》中将国际人道主义法编纂成文,它们主要处理国家之间的冲突。

日内瓦公约共同的第3条实际上是另一条约中的一项条约。这是《日内瓦四公约》中唯一直接适用于国内武装冲突(相对于国际武装冲突)的规定。

与国际冲突不同,管辖内部武装冲突的法律不承认战斗人员的特权,因此,即使战斗人员被俘,也没有为战斗人员提供任何特殊法规。

因此,哥伦比亚政府没有义务给予独立国家团体成员以战俘地位。同样,也不必授予被冲突其他各方俘虏的政府战斗人员这种身份。但是,任何一方均可同意将被俘者视为战俘。

1995年,哥伦比亚试图通过对安全部队进行普及的教育和培训,将《议定书》付诸实践。

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协助下,一个政府委员会一直在制定立法,将违反《第二议定书》的行为列为哥伦比亚刑法中的罪行,并制定了人道主义援助计划,以协助被迫流离失所者。 ,稍后再讨论。

这项允许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哥伦比亚设立常设办事处的协议是一项显着进步。该办公室的部分任务是报告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

1998年5月,总统埃内斯托·桑佩尔(Ernesto Samper)签署了一项法律,惩处滥用红十字标志的人们,并保证对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工作予以保护。

游击队在几次采访中声称,尽管他们在理论上捍卫了国际准则,但由于它没有与他们直接谈判,因此他们不接受《第二议定书》。实际上,国际社会已经作出了认真的努力,将非国家团体纳入通过《议定书》的会议。总共共有11个这样的团体参加了这次会议,其中包括巴勒斯坦解放组织(PLO)和西南非洲人民组织(SWAPO)。

在萨尔瓦多发生冲突期间,法拉邦多·马蒂民族解放阵线(FMLN)公开宣布其决定遵守共同第3条和《第二议定书》,尽管政府已批准它们,但政府拒绝予以适用。

就AUC的领导人卡洛斯·卡斯塔尼奥(CarlosCastaño)而言,他一再表示愿意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但他通过要求哥伦比亚需要“克里奥尔语”版本的国际人道主义法来表示支持,这是他的自满支持。哥伦比亚非常规战争的类型,这特别允许将战斗人员处决。

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适用不取决于冲突任何当事方的酌处权。如果客观上存在武装冲突,则《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3条自动适用。当部队在负责任指挥的指挥下面对内部冲突时,应运用第二议定书,以使其能够进行持续,一致的军事行动并适用第二议定书,而在哥伦比亚,这显然已得到执行。从2001年9月11日美国发生事件以来,恐怖主义的概念在国际社会中获得了活力和盛行,并且由于哥伦比亚冲突的三个非法武装分子也被包括在上述报告中。

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规定,冲突各方均已禁止使用杀伤人员地雷,以保护平民免受滥杀滥伤,并规定当事各方避免使用对平民造成不成比例的伤害的武器。鉴于世界三分之二的政府已经签署了《禁止地雷条约》,该协议正在建立打击杀伤人员地雷的新的全球共识。

在哥伦比亚,有一些已建立的机制来促进对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遵守。例如,共同第3条规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等人道组织在武装冲突期间可以应邀提供人道服务。自1969年以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一直在哥伦比亚为政府提供咨询服务。第二议定书于1996年生效两天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与哥伦比亚政府签署了一项新协议,允许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哥伦比亚境内自由活动,它与所有武装团体保持联系。

尽管鉴于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显然受到限制,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作用至关重要。它的代表探视人质和被拘留者,应邀对人质和被拘留者进行监督,向当事方提供有关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信息和培训,协助平民受害者和受伤者,并在适当情况下介绍被拘留者的情况。涉嫌侵权。

将来,国际刑事法院可能会为实施国际人道主义法提供更强有力的机制。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已经在起诉被控违反共同第3条的人。正如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确定的那样,“习惯国际法对其他严重违反共同第3条的行为规定了个人刑事责任,保护国内武装冲突受难者的一般准则,以及违反与内战中的战斗方法有关的某些基本原则和准则。

同样,联合国安理会明确授权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起诉危害人类罪,包括蓄意谋杀或酷刑的人。根据南斯拉夫和卢旺达法院规约,个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于犯下或下达了诸如屠杀和劫持人质等严重罪行的人。

这样,对成为冲突受害者的哥伦比亚人,即所有人,能够将侵犯人权的案件提交高级国际刑事法院,并伸张正义,并对所有直接责任者判以所有法律论点,将是巨大的。哥伦比亚的大混乱,游击队和准军事领导人的领导,以及向该国提供一切必要的帮助,以建立一个以尊重人民为基础的廉洁民主,任何暴力行为或不受暴力行为监视国际人道主义法准则。

很难说游击队是一个有组织的军事集团,因为他们内部创建了民兵,其武力招募策略可能不在丛林中,但由于其造成的伤害最大甚至在战争中都没有正式的性格,尽管似乎他们运用了那种东西,即在战争中一切都被关闭了,这很明显,当他们执行恐怖行为时,可以组织五个以上的人事实是,尽管如果它们造成几乎无法弥补的破坏,它们不会对部队的行动造成很大的影响,但它们并没有像他们宣称的那样与进步合作,反而使我们在发展上受挫。准军事部队通常将平民归类为战斗人员,仅是为了穿越带有游击队的道路,喝水或见证武装部队的通过。

此外,双方经常袭击没有军事性质的平民和目标,这明显违反了国际人道主义法。但是,他们很少对错误负责。

从这个意义上讲,哥伦比亚的情况并非唯一。许多内部冲突的当事方模糊了区分平民与战斗人员的分界线,并试图运用“平民”的尽可能狭义的定义来证明对那些忠于敌人的人的攻击是正当的。

平民也可能是先前参加敌对行动但已停止参与敌对行动的人。在哥伦比亚,所有男人都必须执行12至24个月的义务兵役。这些人在军队期间是战士。但是,当他们停止参加敌对行动时,他们就是平民,并受到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保护。

机修工和运输军事人员,物资和物资的民航团队等战斗人员的文职雇员也受到保护。

为了定义军事目标,有必要参考《第一议定书》第52条第2款,其中规定,军事目标仅限于其性质,位置,目的或用途有助于军事行动的目标。尽管第一议定书仅适用于国际冲突,但它是一个重要的指南,因为它定义并发展了其他法律文书中使用的法律概念。在这种情况下,军事目标的全部或部分破坏,占领或消灭必须提供一定的军事优势。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能将物体视为合法的军事目标。

时间要素至关重要。具有民事用途的物体可以在给定的时刻向当事方之一授予定义的军事优势,并满足定义军事目标的条件。例如,如果准军事人员使用桥梁运输物资或将其作为常规的过境地点探测到游击队,并且没有平民在场,则该桥梁可能是军事目标,因为其破坏将提供一定的军事优势。但是,第二天当农民使用桥将产品推向市场时,该桥可能不会被视为军事目标。在那种情况下,当时没有明确的军事优势,其销毁将构成侵犯。

但是很明显,在哥伦比亚,武装团体的首选目标不是军事目的,而是如果它们具有人民所必需的公共性等特征,其破坏就意味着发展的延迟,有时是无法弥补的破坏,例如企图Chingaza渡槽系统中对大坝的袭击,如果事实被证实是显而易见的,将会对波哥大及其周围所有市镇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或者袭击会使Pasto渡槽的水中毒,对塔索塔的袭击能源,这日益削弱了电气互连系统,使无数人无光,此外,游击队对电力塔造成的损害已由用户承担,并且据称由他们主张穿过村庄他们声称他们在帮助贫困者和有需要的人,而实际上却产生了贫困,焦虑,恐惧,拖延,痛苦,流离失所,饥饿,死亡以及人们可以想象的所有不良后果,因为事实是如果有组织的国际性战争无济于事,那么像哥伦比亚那样的冲突就更糟。

在美国空军使用的有影响力的手册中,在警告时使用了类似于第一号议定书的措词,第57条规定:“进行军事行动时,必须经常注意避免伤害平民……和民用物品。 “该手册强调指出,在每次袭击中,指挥官“将在选择袭击方式和方法时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以期避免并在任何情况下将平民生命的偶然损失减至最小,伤害平民并损坏民品。”如果不可能将对平民的伤害降到最低程度,“必须取消或中止袭击,这是暴力行为者应负责任地处理的一种语言,明确表明如果他们想战斗,他们会战斗得很好,对平民人口没有污秽或自卑感。

Sin embargo, incluso cuando un objetivo es claramente militar, las partes en conflicto no tienen licencia ilimitada para atacar. En el artículo 51 (5) (b) del Protocolo I se consideran ataques indiscriminados o desproporcionados los realizados cuando sea de prever que causarán incidentalmente muertos y heridos entre la población civil, o daños a bienes de carácter civil, o ambas cosas, que serían excesivos en relación con la ventaja militar concreta y directa prevista.

在其他情况下,相称原则适用于游击袭击那些城镇,那里有大量平民伤亡,并且商店,房屋和教堂等平民物品遭到破坏。在许多情况下,很明显,游击队采取了很少的预防措施来减少对平民的过度伤害,如果有的话,他们经常在没有军事优势的情况下发动进攻。显然,拙劣的情报工作和不可预见的情况可能导致意外伤害。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战斗人员没有考虑到平民面临的明显风险或没有对潜在伤害进行合理评估,则不能声称自己犯了错误。

但是,应该指出的是,相称原则绝不能证明或忽略攻击可能造成的平民受害者。如果部队怀疑袭击可能造成平民痛苦,则必须中止或取消袭击,直到突击队采取具体措施避免或减少平民伤亡为止。

正如对身份的任何疑问都必须将其视为平民一样,如果对使用的目的有任何疑问,战斗人员还必须避免攻击通常是平民的目标。

平民物体只能通过仅与战争有关的使用而失去其受保护的地位,但可以有效地促进当事方之一的全面战争的军事方面。例如,向军事基地供电的发电厂可归为军事目标,因为它直接有助于冲突一方的战斗能力,但如果它影响普通公民,它就不再是军事目标。

因此,对哥伦比亚管道的袭击几乎总是构成侵权,因为其破坏没有提供直接的军事优势。

UC-ELN本身已经表示,它不是出于军事原因而袭击管道,而是为了抗议哥伦比亚的经济政策。他们声称袭击是有道理的,因为石油为政府提供了为战争提供资金的资金。但是,人权观察社拒绝这种逻辑是危险的,并且不基于国际人道主义法,因为它可以用来证明对政府收入来源(例如纳税人)的任何攻击是正当的。

根据由研究与大众教育中心(CINEP)和会众间正义与和平委员会(Justicia y Paz)管理的政治暴力数据库,该委员会收集了有关侵犯人权和法律的信息国际人道主义组织称,哥伦比亚发生了185起屠杀事件。

尽管大屠杀可能是混乱和混乱的结果,但实际上,大屠杀主要是经过仔细权衡并精心计划的促进恐怖活动的结果。屠杀一口气消灭了靠近或被认为靠近反对派的人,并因其一个或某些成员的所谓行为而惩罚了整个家庭或人口。对幸存,目睹或听到大屠杀的人的后续威胁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某人已与敌人接触或被认为已与敌人接触,则最好逃跑。

战斗人员经常声称自己杀害了在审判中被裁定犯有罪行(例如支持其敌人)的人。人权观察社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表明盟军或游击队可以保证国际人道主义法所要求的公正审判。实际上,这些团体都没有认真尝试辩护说他们的审判符合这些条件。

实际上,它们是伪装成司法程序的可立即处决,是可憎的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

数据库在1997年登记了150起酷刑案件,其中141起属于准军事团体。受害者在被即决处决之前经常遭受酷刑。

正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其1998年报告中指出的那样,据报告酷刑远低于哥伦比亚的实际水平。许多遭受酷刑的人仅被包括在强迫失踪或法外处决的受害者名单中。

国际人道主义法也明确禁止残害肢体。酷刑和肢解均可以用来威胁其他人,违反了禁止恐怖主义行为和暴力威胁的规定。

目前,已向联合国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提交了1,006起哥伦比亚的强迫失踪案件,其中大多数是准军事团体犯下的案件。

1997年,工作组收到了16个新案件。

以下是劫持人质的情况。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称,人质是“自愿或非自愿地处于敌人手中的人,他们以自由或生命来应对命令的执行。

尽管国际媒体更加关注国际人质,但到目前为止,哥伦比亚公民是最大的受害者。根据非政府组织PaísLibre的研究,这种现象被普遍称为绑架,以勒索金钱或获得政治让步,1997年至少有1,693人被绑架,其中一半以上是由游击队绑架的。在同一时期,准军事人员被绑架了26次。

仅在1998年第一季度,就报告了509起绑架事件,比1997年同期增加了25%。

多数人质落入游击队手中,他们否认他们参与劫持人质。例如,UC-ELN宣称受害者被“关押”,并且这些行为不是违反行为,因为释放他们所获得的赎金或政治让步不会使个别游击队受益,而是使整个组织受益。

但是,国际上已经达成共识,当需要某种东西来换取解放时,无论是金钱还是政治上的让步,这都是人质。 《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3条第1款(b)项和《第二议定书》第4条第(2)款8禁止劫持人质。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劫持人质者以某种方式寻求威胁,以威胁人身伤害,从而影响第三方的行为;该定义的依据是冲突一方扣留的人质被削弱,以及第三方可以换取让步的可能性。实际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定义与《皇家学院词典》,该定义将人质定义为“被某人拘留的人,作为强迫第三者满足某些条件的保证”。

在任何人被拘留或被劫为人质的情况下,战斗人员都有义务人道地对待他,并在计划释放他时保证其在释放期间的健康。

在这些案件之后,袭击了卫生工作者和设施,并且不尊重红十字会徽记。在国际人道主义法中,没有几项禁令是明确的,没有禁止仅仅通过照顾伤者而损害医疗设施,车辆和医护人员,无论他们是战斗员还是平民。救护车和公立医院并不是唯一受保护的设施;必须注意标有红叉符号并在任何给定时间专门用于照顾受伤者的任何结构或车辆。

第二类侵权行为是伤害或威胁平民的行动。在这一类中,我们包括使用地雷和不加选择地使用炸弹。不分青红皂白的袭击和违反相称原则的袭击,并对平民造成过度伤害;对饮用水等平民生存必需品的攻击;和抢劫。

在所有情况下,《禁止地雷条约》都禁止使用杀伤人员地雷。它们是延迟行动武器,无意立即产生作用,但已准备好,隐藏起来并保持休眠状态,直到引爆为止。但是,它们不仅被战斗人员引爆,而且以最早激活其机制的人为准。它们天生是滥杀滥伤的武器。

在哥伦比亚,地雷通常安装在游击队居民区的外围,或者被游击队遗留下来,以延迟对武装部队的迫害。但是通常这些地点通常在平民区或其附近,平民及其子女经常是地雷的受害者。据监察员办公室称,1995年和1996年,哥伦比亚有44名儿童因地雷爆炸而丧生。

据我们所知,哥伦比亚使用的地雷是基本的,绝不会自毁。

不加区别地使用时,Booby陷阱也属于类似类别。同样,当炸弹伪装成书籍等非军事物品,或置于尸体内部或附近时,使用的是小物,因此它们可能违反人为禁止的概念,这是一部分习惯国际法的定义,是指赢得一个人的信任,出卖该信任并使对手相信,对per变行为负有责任的人有权得到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保护。

其他类型的侵权行为,例如在袭击中缺乏预防措施,以避免对平民人口及其物体造成伤害。这些类型的侵权行为有时会在城镇的临时占领或被盗期间发生。尽管俘获本身并不构成侵犯,但由于城镇中包含军事目标,例如安全部队​​基地,军车和部队,因此所涉部队通常不会区分这些目标,并确定袭击是否会对目标造成过度破坏平民或设施。占领期间采取的其他战术(例如处决受伤或投降的警察,滥杀滥伤杀死平民或伤害平民以及抢劫)是公然的侵犯。

不幸的是,违反国际人道法的例子比比皆是。战争的受害者越来越多地是平民。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国际人道法都可以通过保护平民,战俘,病人和伤员或限制使用非人道武器来改变现状。

由于国际人道法适用于极端暴力时期,因此尊重它总是会带来很大的困难。但是,确保其有效应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

我们所有人都可以通过政府和组织,或者单独地为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实施作出重要贡献。

保护人类免受战争后果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关系到我们所有人。但是,它不是众所周知的。

有必要弄清楚一点,那就是战争根本不好,而且从任何角度看都是应受谴责的,的确,这是被禁止的。

《联合国宪章》明确指出:诉诸其他国家威胁或使用武力是非法的。自1945年以来,战争不再是解决国家间争端的可接受方式。那么,如果《宪章》禁止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那么为什么要谈论适用于武装冲突(因此适用于战争)及其后果的国际准则呢?

事实证明,《联合国宪章》没有完全禁止使用武力。实际上,在使用(合法或非法)武力的情况下,国家保留单独或集体防御威胁其独立或领土的攻击的权利; 《宪章》规定的禁止诉诸武力不适用于内部武装冲突(或内战); 《宪章》第七章授权会员国在集体行动框架内使用武力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最后(尽管这不是法律依据),尽管《联合国宪章》禁止它们,但我们完全清楚战争继续爆发。武装冲突是当今世界的悲惨现实之一。

该结论具有其自身的意义:必须制定国际准则,限制战争对人和财产的影响,保护一些特别脆弱的人群。这就是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目标,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主要表达是日内瓦四公约及其1977年附加议定书;另一方面,一套完整的习惯法规则是重要的补充法律渊源。

很难想象在这方面没有任何规范的哥伦比亚战争,尽管直到今天它还不存在。

国际人道主义法已演变成与各种各样的问题有关的复杂规则。毫无疑问,六项主要条约(包含600多个条款)和密集的习惯规则网络限制了战时使用暴力。但是,如此丰富的法律规范不应使我们忘记人道主义法的实质是一些基本原则的概括:

不参加或已经停止参加敌对行动的人必须受到尊重,保护和人道待遇。他们必须获得适当的帮助,不得有任何歧视;被俘的战斗人员和其他被剥夺自由的战斗人员必须得到人道待遇。必须保护他们免受一切暴力行为,尤其是酷刑。如果针对他们提起司法诉讼,则它们必须享有监管程序的基本保证;在武装冲突中,冲突各方选择发动战争的方法或手段的权利不是无限的。禁止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不必要的伤害;为了保护平民,武装部队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一方面区别对待,平民和民用物体,另一方面是军事目标。这样的平民百姓,平民和民用财产将不会成为军事攻击的对象。

这些原则表达了国际法院所谓的(就科孚海峡而言)“关于人性的基本考虑”,后来(就尼加拉瓜和针对该国的军事和准军事活动而言)表示“人道主义法的一般原则”。这种原则作为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构成了法律赋予战争受难者保护的基础。在任何情况下,它们都是强制性的,不得克减。

在这一点上必须提到另一个基本思想:国际法规范适用于所有武装冲突,无论其起源或原因如何。这些标准必须在所有情况下以及在其所保护的所有人员中得到尊重,不得有任何歧视。在现代人道主义法中,禁止对任何基于“正义战争”概念的战争受害者进行歧视性对待。

尽管上述一般原则确实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武装冲突,但是,有两套特定的规则一方面规管国际武装冲突,另一方面规管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国际人道主义法旨在限制战争造成的苦难并减轻其影响。它规定的规范一方面是在战争发展的要求(“军事上的必要性”)与另一方面是人道法则之间实现了微妙的平衡的结果。人道主义法是一件微妙的事情,但它不接受让步。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尊重这项权利,以确保人类价值观的生存,并且通常只是为了保护人类生命。我们每个人都可以为更好地理解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首要目标和基本原则做出贡献,从而促进更大的尊重。所有参与武装冲突的国家和各方都更好地遵守人道主义法的日子,世界将变得更加人性化。

我们哥伦比亚人听到了各种实现和平的方案和选择,甚至政府都在良好的意愿下割让了领土,但是一旦谈判破裂,这种努力就白白浪费了。

清楚要谈判的内容很关键,为此,您必须了解谁是受害者以及原因。受伤的是普通公民,他们在最起码的权利中受到侵犯,生命权受到尊重,在其他权利中,人们除了享有已知的权利外,还享有和平生活和武装分子的权利。他们必须尊重我们这一合法的自然权利。

因此,在谈判时必须考虑到一个基本问题,如果必须武装一场革命,但必须进行一场公正但公平的革命,对所有哥伦比亚人来说,这就是人权,而是要寻求解决,因为它们不仅被这样指出。 ,但必须遵守这方面的每项条约或国际协定,并根据适用于保护该条约的现有规则来规范我们的行动。

寻求尊重并确保实现人民的权利是实现和平的最佳途径,如果以这种方式侵犯人民的利益,以武装手段实现的任何形式的改革都是没有用的权利;一旦可以说在该国没有任何公民不尊重权利,我们将站在和平面前;这个想法是要把强制性的部分放到问题上,而不是仅仅采取消极的方式,而要坚决反对暴力,但要以和平的方式尊重我们的同胞,使我们的日常行为顺应尊重的道路。其他人,从对他人做我们不希望他们对我们做的原则开始,相反地,像对待我们一样对待他们,以和平方式并通过对话解决我们与同胞可能发生的冲突,确切地讲,请记住,我们是同一个国家的成员,国家应保护和保护我们,而不是与之对抗,以及我们属于同一个国家,我们每个人都享有相同的权利,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职责,但基本和主要职责是尊重他人的权利。但是基本和主要职责是尊重他人的权利。但是基本和主要职责是尊重他人的权利。

仅仅保护人类和他的权利这一事实,就使我们寻求和平,全人类的利益,在这种环境中,如果您担心的话,全人类可以和平,和谐地生活,如果您担心的话,恐惧,没有暴力,有正义,有礼貌,一旦实现和平,其他国家可能会停止将我们视为发展中国家,因为人民可以展示的最先进的发展是根据和谐,和平并尊重其居民的权利。

这种努力必须是集体的,同时是个人,国家和国际个人,应主动寻求记录人权主题的文件,知道我们能做些什么,以及在什么程度上必须做些什么来确保我们的权利得到实现,准时在此事上,尊重我们最亲近的人和所有跨越我们道路的人的权利;冲突的行为者愿意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领域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内容,并且他们的行动始终确保对人权的保护,同样,政府为保证能够遵守人权作出了保证该国家代表团正式批准并适用国际人道主义法,并为此目的促进立法机构中不存在的立法机构。

最后,目标必须是和平,不要以人为手段,而应是在尊重人权的基础上实现该目标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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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实现和平的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