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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监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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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im

目前,联合国(UN)已经发布了囚犯待遇最低限度的规则,并颁布了关于被定罪者的最低限度标准的法律,其中必须有各种拘留设施。

监狱法概念

一套规章制度,以规范受拘禁刑罚的个人的康复。

刑法学,据说监狱学是与刑法平行产生的,刑法学在正式成为监狱的时候就产生了,至今仍被用作改变犯罪分子的个人和心理行为的手段。作为对他剥夺自由的纠正制裁的依据。

监狱科学

对于作者路易斯·加里多·古兹曼(Luis GarridoGuzmán)而言,监狱科学是刑法学的一部分,致力于研究涉及剥夺其组织和应用自由的刑罚,目的是使被定罪的人在职业上和社会上重新融入社会,并赋予其属性在刑法方面,有责任研究其余刑罚,例如自由或法律,金钱,资本或监狱后照管的限制性刑罚,目前,监狱科学被称为一组有助于重新适应的规范犯罪者越来越接近其他科学,例如:医学,心理学,体育等。

作者桑切斯·加林多(SánchezGalindo)将监狱管理人员定义为专业人士,他收集理论知识和经验,以在最高或最低安全级别的任何级别的刑事机构内始终实现刑事执法的目标。

监狱法或刑法

正如实体刑法分为特殊部分和一般部分一样,监狱法或刑事执行法的理论又必须分为两个方面:对刑罚本身的研究以及罪犯在犯罪期间必须遭受的制裁。在履行上述刑罚的同时,还必须根据与执行监狱有关的法规和教义以及与之相关的解释来确定监狱法,而将其他制裁中不剥夺自由的方面,哲学方面和分析视为不科学的。

监狱法的推论

根据EugenioRaúlZaffaroni博士的观点,他认为所有科学都是部分知识的集合,界定了他所处理的实体,将它们定义为科学的对象,也就是说,不再存在处理一切事物的科学。这种科学涉及的实体的划界构成了该科学的投影视野。

因此,这些视野必须在监狱法之前确立,扎法罗尼说,刑事制裁具有再教育的性质,而且这种特征必须在监禁刑期内确立,因为监狱科学必须被这样认为,而不是被视为犯罪。犯罪学的一个附属分支,因为它的实体是对罪犯判刑的再教育,改编和执行。

对于古斯塔沃·马洛(Gustavo Malo)博士而言,监狱法研究的对象应理解为与刑罚和安全措施的实施相关的一套规则,这些规则将成为此事的法人,并补充说,在我国,监狱科学显然仅限于艺术规定。墨西哥政治宪法第18条及其主要实体是个人的社会康复,这必须通过教育和工作以及对其进行培训来实现。

同样,古斯塔沃·马洛·卡马乔(Gustavo Malo Camacho)博士认为,监狱法应纳入联合国组织就囚犯条约及其改编,指示和培训提出的建议和研究,而无视其矫正性质。

监狱法的目的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和保护隐含着人类最高价值的法律资产,以实现和谐与和平的社会共存,这可以转化为犯罪预防的务实方面,也是犯罪的终结。刑法是从正式的角度看刑罚及其在法律中所表明的一切执行,即使该教义告诉我们刑罚具有更广泛的目的。

Mezger。-申明所有人类行为都有目的,而惩罚是法律领域的人类和国家行为以预防犯罪为目的,同样,可以在法律界通过两种方式采取行动来预防犯罪社区,法律社区或对倾向于犯罪或已犯罪的个人采取行动。

在第一种情况下,谈论的是一般预防措施,试图对社区采取行动;在第二种情况下,据说是特殊预防措施,试图对实施犯罪的个人采取行动,并对其处以罚款,三个时刻;禁令。实施和执行句子。

在监狱法的适用范围内。

值得一提的是,每个法律分支都有一个时间,个人和领土空间,将其应用于监狱法的案例也具有这些特征,因此我们将开始说其时间性是指监狱法的有效性,因此根据条款,这将生效; 《墨西哥政治宪法》第71、72和89条,这是由于其在《联邦官方公报》中有关监狱法的规定而颁布的,因为我国对行政当局有执行权的制度只要执行权有效,这将一直有效。

说到不可追溯性这一原则,如果新法规对被告,起诉或判刑有利的话,则不适用。作者Malo Camacho指出,即使法律似乎已经过时或停止适用,只要它们没有被废除或被废除,它们仍将是现行法律。废除。

关于必须适用监狱立法的地域性,根据艺术规定,存在联邦和地方管辖权。墨西哥政治宪法第18条。

联邦有责任通过联邦​​行政机关和政府秘书行使上述联邦监狱管辖权,后者将发布执行关于地方管辖权的处罚的准则;这项工作是在联邦实体中通过同一秘书处进行的,授权上述权力机构通过签署在法律上适用的协议,将那些在州管辖范围内被判刑的人在联邦机构中汇编其刑罚,而在实践中,与之相反的情况是,联邦罪犯正在州立机构中服刑。

还计划签署双边国际条约,以便将在国外被判刑的国民转移到该国服刑,反之亦然,这扩大了领土空间的适用范围。

个人应用领域

人身例外是指阻止制裁实施的个人原因,无论是由于阻止实施制裁的人所具有的个人性质,还是由于其无能为力。在此个人范围内,我们有三项外交豁免权。 ,宪法管辖权和可归责性。

外交豁免权。-具有这种素质的外国人,即使在我国犯有罪行,也只能在他的国家受审,结果是,“地方性犯罪”原则的例外,这意味着法律的适用,并且将是法律的适用范围。犯罪行为发生的地方。

宪法管辖权-这是我们的《大宪章》中规定的宪法管辖权的个人例外,该宪法管辖权是为了保护某些公务员或个人的职能,例如:立法者,共和国总统等。只有在执行特殊程序将他们从上述宪法管辖权中剥离后,才能进行审判的人。

人身例外。-具有无可争辩的意义。-关于实施或执行监禁刑罚,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无可争辩的状态,例如精神疾病的存在或生存的声明,其中在这种情况下,将根据患者的特征采取安全措施。

犯罪预防

已经从不同的角度考虑了这两个形式方面。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这种预防不仅与国家相对应,而且与社会相对应。就一般预防而言;这是对社区的一种社会教育行动,通过不确定的恐吓来预防犯罪,并教育该社区意识到人类的感受,这与通过法律所载的威胁以及通过并与犯罪的共同造成的犯罪的发生或实现相反。特殊预防;是个人的教学表现,可以是身体上,心理上或心理上的肢体,并在犯罪受到惩罚时对社区起作用。

特殊预防

它通过限制权利的丧失,甚至对个人造成的物质痛苦或某些权利的丧失所造成的精神或精神痛苦,以肉体的方式单独行事,从而使具体的个人受到惩罚,在此必须予以考虑。特别预防,注意这些行动必须在尊重人格的框架内采取行动,而不是通过恐怖活动,因为在现代法律中,受害人和犯罪者的人权都得到尊重。

社会参与预防犯罪

重要的是要指出,预防犯罪不是刑法的功能,而是监狱法的一种实践,通过该实践,可以通过可从社会,文化或经济环境中观察到并已计划的特定策略来制定政策为了激发社区的利益以及社会及其明示机构的动员和参与,在社会影响模型中,有三种战略规划的预防措施,分别是:

1.一级预防。-被确定为提供犯罪机会或促成犯罪行为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条件,并构成其他领域的公共,社会和经济政治战略的组成部分,并试图影响犯罪现场和在同一犯罪的根源上,教育,就业,住房,休息和娱乐便是其中一个例子。

2.二级预防。-二级预防的重点是在刑事司法政策及其组织和实践中,除了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外,还可以在早期识别犯罪条件和影响中找到。在这种情况下,该政策的预防作用控制着媒体,城市规划,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以及预防手段;像私人保险

3.第三级预防。-它涉及警察和刑事司法系统的其他人员防止累犯,避免犯罪行为的情况以及采取诸如罚款,逮捕和作为机关的非正式制裁措施。作为司法的辅助手段,由于这些制裁措施的局限性,通常将三级预防简化为镇压措施。

监狱起源于16世纪,其目的是将犯罪主体从社会中分离出来,在其历史上分为四个时期:

1.这是监禁期。

2.开发期。

3.矫正和道德化时期。

4.社会恢复或重新社会化的时期(现代)。

预防监狱

这是一种个人性的预防措施,可以使处于永久剥夺自由状态的人陷入其中,并在公共机构中为此目的提供支持,并由胜任的法官裁定该措施,该措施将予以发布。如果怀疑被预防性拘留的人犯下了罪行或参与了犯罪,并仅出于确保其不逃避司法行动并保证执行判决的目的而得到保证。

预防性拘留的功能

这组作者说,贝尔纳尔多·德·基罗兹(Bernaldo de Quiroz)说,预防性拘留的功能包括:

1.防止泄漏。

2.确保审判时在场。

3.确保证据。

4.保护证人。

5.避免冒犯性地掩盖犯罪行为。

6.保证句子的执行。

7.保护被告免于同谋。

8.保护罪犯不受受害者侵害。

9.避免犯罪终结。

10.预防累犯。

11.保证损坏维修。

12.保护罪犯及其同谋的受害者。

对于上述规定,预防性拘留已成为一种安全措施,正如我们的立法在《特拉斯卡拉州刑法》第24条第2款制裁与安全措施中所设想的那样,这种预防性拘留只会被实施当发现被指控的肇事者时,必须公然行事,并且必须以此为例外,而不是限制被指控罪犯自由的规则。

监狱为刑

监狱刑罚的出现还与神学和世俗之间有关系,要记住,直到19世纪,天主教会对政府的监管事务产生了重大影响,因为中世纪以来,犯罪没有独立性或区分性当教会和其他国家迫害一些人时,所犯下的罪恶就变得混乱了,他们的制裁和处决权留给了后者。

通过规范的刑法,规范性刑法为反思和施加对悔改和对罪犯神性的惩罚以及对为惩罚他们的惩罚而为实现宽恕而施加的惩罚开辟了广阔的空间。 。

在中世纪,刑法发展了两个分支,即宗教分支和世俗分支,第一个分支不如第二个分支那么严重,也就是说,在犯罪类型和刑罚类型上,它负责处罚。从琐事的罪恶到教堂,再到对国家的死罪刑罚。

在十二世纪和十三世纪,如果犯罪者或他的家人没有经济补偿,则世俗制度将会被考虑,这是从封建领主那里请求和管理的复仇血统,如果是在十七世纪由封地给国王之间的话当教会认为这种惩罚违背神灵时,便废除了这种惩罚,从而表明了它对中世纪刑法的干预。

第一刑罚机构

据了解,这是第一批刑罚机构的前身,它们是改正所,旨在为犯下罪行的人提供存放场所,目的是避免其再犯并从社会中隔离出来,因为它们被认为是受到社会干扰的,并且他们可以服刑和体罚。

这种类型的最早的机构之一是1552年布莱德威尔(Bridewell)的《矫正院》,随后是牛津大学,后来传遍了整个英格兰,对发展我们今天所知道的监狱产生了巨大影响,首先是在阿姆斯特丹开始了矫正院。后来,这是已知的最古老的监狱,最初是男子监狱,该监狱已经区分了男女老少,在上述惩教所内,建立了应由该学科的囚犯组织的工作鞭打,当时被认为很可怕,那是一个水室,囚犯如果不想溺水就应该不断地浇水。

1704年,罗马教皇克莱门特(Pope Clement)在罗马的圣米格尔(San Miguel)主教任职的第一所监狱,取消了对水牢房和牲畜等纪律处分,以及更偏向于教会悔改的纪律处分,因此一旦获准他的宽恕再次回到了教会社区。

在18世纪下半叶,犯罪思想开始发生革命性变化,一位名叫约翰·霍华德(John Howard)的思想家通过他的条约找到了他关于全球刑罚和人道主义价值观的立法,因此促进了惩罚与罪犯和犯罪之间的关系认为他是现代监狱之父。

巴拉塔(Barrata)的作者在论文中提出了针对压制监狱,以及只要监狱机构能够生存就可以在监狱机构中发展的权利和服务的精确性的具体政策方案,其中指出了以下几点:

1.针对前被拘留者的方案在功能上是对称的。

2.被拘留者的正常性推定。

3.在确定学科水平时,客观行为准则具有排他性。

4.重新分组独立程序的标准。

今天的机构

专门用于监禁的机构通常位于老式建筑,修道院或改建的营房内,并带有险恶的视觉效果,纵观历史,这些地方一直是着火的地方,远离所有人权,在墨西哥和许多其他国家,使用这些建筑物一直是一种常见的做法,因为人们认为人们所处的环境不同,因此用作监狱的建筑物必须与对其施加的惩罚一样阴郁。僻静,自由的人。

当前,联合国(UN)已经发布了囚犯待遇最低限度的规则,并颁布了关于被定罪者的最低限度标准的法律,其中必须设有各种拘留设施:

至。监狱。

b。罪犯精神病医院。

C。犯人医院。

d。观察中心。

和。开放机构。

F。殖民地和刑事营地。

G。高安全机构。

H。专门为年轻人设立的机构。

一世。预防机构。

j。实行行政制裁和逮捕的场所。

k。建立未成年人罪犯。

结论

应当指出,行政权力是其形式,无论是地方的还是联邦的,它都负责我们国家的塞雷索斯和塞费雷索斯,除了寻求监禁刑罚,罪犯重新融入社会以及与之相适应。不要再冒犯。

参考书目

路易斯·罗德里格斯·曼萨内拉

监狱法

编辑。波鲁阿

墨西哥合众国政治宪法

编辑porrua

特拉斯卡拉州的刑法典

编辑。卡希卡。

墨西哥监狱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