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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背景下的国际人道主义法

目录:

Anonim

这项工作是描述性或诊断性调查,应用了具有社会法律性质的材料和定性信息,旨在了解,展示,评估和识别已提交给联合国和国际法的实际问题和情况人道主义的。

由于两个组织之间存在联系,因此还提出了有助于研究和开发的科学问题,并就该问题得出了各种最终结论。它们对武装冲突很重要;美国和以色列等一些国家违反了本国际法;联合国对国际人道主义法很重要。

介绍

从社会中人类生命的起源出发,战争就已经作为一种现象而存在。考虑到武装冲突造成的巨大苦难,特别是对最没有保护的人的苦难;人们已经看到有必要通过规定冲突各方在敌对行动中必须遵守的规则来限制战争造成的破坏,这是理性的最后手段。

这就是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作为习惯国际或常规起源的国际规则集出现的目的,旨在保护受国内或国际武装冲突影响的人民及其财产,并限制战斗方法和手段。

这是“一项务实和现实的权利,一直是两股力量之间的平衡因素:军事目标的实现和人类的要求。根据这一历史经验,国际法这一分支的演变和发展将发生”。

发展历程

联合国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是如何产生的?

要了解联合国是什么,它的作用以及它在国际人道主义法中的作用,有必要确立两个机构的一些概念和起源。

根据《人道主义行动与发展合作字典:国际人道主义法:一套适用于武装冲突的规范,具有常规或习惯起源,无论国际性与非武装性,这就是为什么它也被称为“武装冲突法”或“法律”的原因来自战争”。其目的是减轻受害者的痛苦,保护他们及其生存必需的资产,从而限制竞争者在选择战争方法和手段时的自由。

国际人道主义法(IHL)于19859年索尔费里诺战役后诞生于19世纪。瑞士商人亨利·杜南(Henry Dunant)受大量受害者的感动,在他的著作《对索尔费里诺(1862)的记忆》中写了两篇。会带来繁荣发展的建议:a)每个国家都组成一个自愿救济协会,b)各国批准“常规国际原则”,以保证对军事医院和医务人员的法律保护。因此,不久之后的1864年,通过了第一项公约,以改善战役中受伤的军人的数量,由此诞生了书面的国际人道法。

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武装冲突”?

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缔约国通过《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委托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致力于理解和传播国际法”。适用于武装冲突并为最终发展作准备的人道法»《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第二条。5.2.g..

因此,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借此机会根据国际人道法(冲突管理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就“国际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武装冲突”的定义提出当前的法律意见。武装。

人道法对两种类型的武装冲突进行了区分,即:

  • 政府部队与非政府武装团体之间或仅在这些团体之间发生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相互面对的国际武装冲突以及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国际人道法条约法也对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三条所指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与第二附加议定书第1条所定义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进行了区分。

联合国的起源

由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创造的“联合国”这个名称在1942年1月1日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首次使用,当时有26个国家的代表批准了“联合国宣言”。联合国,据此,各国政府承诺继续与AXIS的力量进行斗争。

联合国的前身是国际联盟,该组织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在类似情况下设想的,根据凡尔赛条约于1919年成立,旨在“促进国际合作,实现和平与安全”。 。

同样在《凡尔赛条约》的框架内,国际劳工组织作为国际联盟的附属机构而成立。国际联盟因未能阻止第二次世界大战而停止了活动。

1945年,来自50个国家的代表在旧金山召开的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上开会,起草了《联合国宪章》。代表们根据中国,苏联,英国和美国代表在1944年8月至10月间在美国邓巴顿奥克斯提出的建议进行了审议。

该宪章由50个国家的代表于1945年6月26日签署。没有代表的波兰后来签署,成为51个创始成员国之一。

1945年10月24日,中国,法国,苏联,英国,美国和其他大多数签署国批准了《宪章》,联合国正式成立。每年的那个日子都庆祝联合国日。

它们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1949年通过《日内瓦四公约》时,没有提及联合国对其适用性的问题。尽管国家是公约的缔约国,但一国可承担的义务与国际组织可承担的义务不同。

1968年在德黑兰举行的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认识到有必要在所有情况下保护人权,标志着该组织开始更多地使用国际人道法。

自那时以来,联合国行使《 1977年议定书》和1980年《日内瓦禁止或限制使用或限制使用某些被认为过分有害或滥杀滥伤的常规武器的公约》的职责,编纂和促进国际人道法。

在这方面,《第一议定书》规定,在严重违反《公约》或《议定书》的情况下,缔约方承诺与联合国合作并根据《宪章》采取行动。

联合国对国际人道法的监督职能是通过在其和平行动中纳入这项权利的监督任务来实现的。同样,尽管联合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但由于它们不是一个国家,其部队蓝盔自卫队的行动受到国际法另一项一般原则的限制,例如在使用武力上的比例性。

联合国关注遵守国际人道法的另一个迹象是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概念与遵守国际人道法的概念之间的近似。从这个意义上讲,19世纪最后十年通过的许多安全理事会决议都要求遵守国际人道法,以实现和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按照这种顺序,安全理事会设立了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问题特设法庭,以审判应对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负责的人。

最后,应该强调一些自1990年代初以来对这一法律分支的兴趣增长的因素:

a)国际社会中绝大多数国家加入了《日内瓦公约》;

b)估计国际人道法在1991年海湾战争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c)有关冲突的信息的增加,这促使公众和公众普遍了解冲突的发生;

d)提高对杀伤人员地雷问题的认识;

e)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设立前南斯拉夫(1993年)和卢旺达(1994年)法院;和

f)1998年批准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它们对武装冲突有多重要?

目前,国际法是联合国最重要的问题之一。该领域活动的任务授权来自《联合国宪章》,该宪章的序言确定了“创造条件,在这些条件下,公正和尊重条约和其他来源的义务”国际权利”。

为了确定联合国与国际人道主义法之间的关系,还应参考上述信件:

第一章:宗旨和原则:第1.3条,建议开展国际合作,以解决具有经济,社会,文化或人道主义性质的国际问题,并发展和鼓励尊重人权和自由对所有人都至关重要,没有基于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的区别。

第七章: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时的行动:第43条,联合国所有会员国为促进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作出承诺根据要求,并根据特别协定或特别协定,向安全理事会提供为维持军事行动所需的武装部队,援助和设施,包括通行权国际和平与安全。

所述协议应确定部队的数量和级别,其准备程度和总体位置,以及设施的性质和提供的援助。

第九章:国际经济和社会合作:第55c条,其目的是在尊重平等权利和自由原则的基础上,为国家之间的和平与友好关系创造稳定和福祉的条件在确定人民的决心之后,本组织将促进:普遍尊重人权和所有人的基本自由,而没有基于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以及此类权利和自由的效力作出区分。

联合国还建立了国际组织和文书,例如:

国际法委员会)是根据1947年11月21日大会第174(II)号决议设立的; 《规约》作为附件界定了委员会的任务。其主要目标被指定为“促进国际法及其编纂的逐步发展”(《规约》第1条)。

大会对《规约》进行了多次修订;更新的文本,包含在文件A / CN.4 / 4 / Rev.2中(销售编号:82.V.8)。

大会于1968年批准并于两年后生效的《关于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不附加规定的公约》,其中各国承诺废除惩罚和对这些罪行的刑事诉讼。 1972年制定了《禁止开发,生产和储存生物及有毒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1993年制定了禁止细菌武器的公约,1995年制定了关于使激光武器致盲的公约。

另一个是在美国,中国和俄罗斯的反对下于1997年12月在加拿大渥太华批准的《全面禁止杀伤人员地雷条约》。该协议包括不制造或使用这些地雷或允许任何人在其领土内使用这些地雷的承诺,并计划在四年之内销毁所有地雷,并在十年之内销毁雷场。 ,该术语只能出于技术原因进行扩展。

虽然没有实现获得一致尊重和平权的目标,但为在武装冲突中执行人道主义法规则而采取的行动是确保在这些国家中尊重人权的最有效方法。极端的情况。

在武装冲突中,从对国际人道法的作用的分析开始,联合国和国际人道法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目的是限制武装冲突所造成的苦难,并尽可能为这些冲突的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援助。

这样,国际人道法就建立了规则,以协助和保护不参加敌对行动的人们:遭受战斗,伤员,病人,囚犯或被拘留者后果的平民。同样,它寻求解决直接源自国际或非武装冲突的问题,并出于人道主义原因,限制冲突各方使用其选择的方法和手段进行战争或战争的权利。保护受冲突影响或可能受冲突影响的人员和财产。

在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我们可以更清楚地了解其目标,职能和历史发展。

如果我们回到第一章:宗旨和原则中的来信,我们可以再次看到联合国在战争中的作用。

第一条: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并为此:采取有效的集体措施,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并制止侵略或其他破坏和平的行为;并根据正义和国际法原则以和平方式实现对可能导致破坏和平的国际争议或局势的调整或解决。

第六章:和平解决争端。第三十三条争议的各方可能会继续威胁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应首先通过谈判,调查,调解,和解,仲裁,司法解决,诉诸区域机构或协议或您选择的其他和平手段。

安全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将敦促当事各方通过上述手段解决其争端。第三十六条安全理事会可以在发现第三十三条所指性质或类似性质的情况的任何州,建议适当的调整程序或方法。

第七章:威胁和平,违反和平或侵略行为时的行动。第39条。安全理事会将确定是否存在对和平的威胁,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并将提出建议或决定将根据第41条和第42条采取何种措施来维持或恢复和平与发展。国际安全。第四十二条安全理事会认为第四十一条所指措施可能不足或已被证明不适当时,可以通过空中,海军或陆军采取维持或恢复其必要的行动。国际和平与安全。

此类行动可包括由联合国会员国的空中,海军或地面部队进行的示威,封锁和其他行动。第五十一条。在对联合国会员国进行武装袭击时,本宪章不得损害个人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除非安全理事会已采取必要措施维持和平与安全。国际安全。

会员国为行使自卫权而采取的措施将立即传达给安全理事会,并且不会以任何方式影响安理会根据本宪章在任何时候对安理会采取其认为必要的行动的权力和责任。为了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同样在联合国和平行动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两个机构之间的联系。新任务的复杂性使蓝盔人员卷入暴力局势的案件大大增加;因此,针对联合国部队的国际人道法适用问题变得尤为重要,值得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我们可以从费利佩·亨利克斯·帕尔玛(FelipeHenríquezPalma)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南锥体地区代表处在智利举办的国际人道法专题大赛获奖作品“古斯塔夫·莫伊尼尔”奖中为我们提供的和平行动概念开始。根据上述作者的说法,“和平行动”是指在冲突各方的同意下发展行动部署,以监督和帮助维持停火,使敌军分开,并以此撤退部队并促进就争议的最终解决进行谈判。

这些行动已经失去了纯粹的军事性质,并且每天都在吸收更多的平民来执行政治和行政任务。在过去十年中,执行和平行动的数量超过了过去四十年,这些特派团的工作包括越来越雄心勃勃的任务,包括选举援助,人道主义援助,国家行政服务,促进民主以及保护人权等。

这些就是所谓的第二代OMP,尽管它们还没有完全取代第一代OMP,但它们变得越来越突出。

这是一种新型的行动,其目的是在遭受战争和破坏破坏的国家中建立和平并恢复法律和秩序。与OMP平行的还有恢复和平行动(ORP),其作战任务起源于第七章,由联合国,一个国家,国家集团或地区组织在根据有关国家的邀请或安全理事会的授权。

本世纪如何以及在何处违反了国际人道主义法?

虽然国际人道法是为帮助战争各方而生的,但战争却遭到了严重违反,因此我们有责任谴责这些违反行为,并争取伸张正义以支持那些无法表达自己痛苦的人,或者他们的言论被否决是为了被剥削而不是被剥削。以下是古巴不同大众媒体发表的21世纪的可靠例子:

以色列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

犹太复国主义军队公然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不加选择地轰炸平民并使用将近三十年前联合国禁止的武器,例如白磷。来自世界各地的新闻机构报道,由于以色列向加沙投下的白色磷炸弹,巴勒斯坦人乱使用违禁武器,巴勒斯坦平民遭受严重烧伤。

同时,以色列专家并不否认使用这种燃烧物,而是证明其被用来支持犹太复国主义军队的前进。1980年10月10日的《日内瓦公约》在其《第三议定书》中明确禁止和限制在任何情况下都使用燃烧武器攻击这类平民或财产。

在加沙进行军事行动期间,对公民和宗教财产的袭击也增加了以色列的战略。自袭击开始以来,一所清真寺和三所学校被不分青红皂白的炮轰摧毁,而部分经济和社会基础设施则被遗弃。

请注意,这不是以色列第一次使用违禁武器。在战争中,它使用了集束炸弹,凝固汽油弹和贫化的铀弹。还阻止了伤者获得来自世界各国的医疗援助和药品以及帮助。

美国政府在针对阿富汗和伊拉克的战争中犯下的主要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

首先,不要遵守区分原则,平民和民用物体不会受到攻击,而只会针对军事目标。每天我们都遇到遭受各种形式的伤害,死亡,流离失所的人的形象和图像,这些城镇遭受了各种形式的袭击,其目的是俘获假想的恐怖分子领导人。

“总的来说,它们违反了1949年《日内瓦公约》所载的各种规范。设法离开集中营的人被俘虏,遭受酷刑,虐待和遭受的身心后果的图像仍然很隐蔽。关于这些国家的文化遗产遭受的破坏,艺术品甚至是被视为世界遗产的设施,博物馆和其他建筑作品的破坏和掠夺,该怎么说呢! “列出所有清单将是无穷无尽的,但是请记住,这些过分行为还违反了《海牙关于敌对行为的法律》以及《日内瓦第四部法律和习惯法公约》序言中提出的千禧年《马滕斯条款》。 1907年10月18日在海牙通过的战争,它确定“在制定更完整的战争法典的同时,各缔约国认为适当的是,在其所通过的管理规定未包括的情况下,宣布人口和交战方仍受保证以及文明国家之间建立的用途,人道法和公共公约的要求所推荐的《人民法》原则体系。”文明国家之间的既定用途,人道法和公共公约的要求建议,人民和交战者仍受《人民法》原则的保障和制度约束。”文明国家之间的既定用途,人道法和公共公约的要求建议,人民和交战者仍受《人民法》原则的保障和制度约束。”

美国签署了上述四个公约,但没有签署其附加议定书。“迫于施加帝国霸权,它试图绕开任何影响其利益的国际法律文书,这就是其主要领导人和顾问寻求重新解释并诉诸“敌方战斗人员”,“恐怖分子”等术语的原因,打击恐怖主义和美国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安全的重创理由。”

权力完全公然违反国际人道法规则的其他战争

在文明的欧洲之内,反对越南英雄主义人民的帝国主义战争,反对前南斯拉夫的巴尔干战争以及伊拉克的所谓海湾战争。在所有这些国际武装冲突的基础上,有时甚至是鲜为人知的,是对环境造成的灾难性后果以及成千上万的人因使用有毒,细菌性和贫化铀物质而违反了长期的国际文书而遭受的后果。”

美国对古巴的侵犯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经济,商业和金融封锁。

封锁违反了国际法中所载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以及国际人道法的最基本原则。经济封锁不仅侵犯了身份证和古巴国家主权,还残酷侵犯了生命权,福祉人口的发展,不分年龄,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社会地位或政治思想。

封锁对国民经济造成了严重破坏,并在几代人的时间里对古巴人民造成了非常敏感和相当大的破坏。这使我们认为这是种族灭绝行为,因为它故意使我们的人民遭受可能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人身破坏的生存条件,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的权限,该罪行已列入《罗马规约》。

前述法规还承认灭绝罪,在其一种类型中,灭绝罪是旨在故意施加生活条件,剥夺食物,药品等的利用,旨在造成部分人口的破坏。所有这些罪行都违反了身份证,在其中尤其是侵犯了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

联合国为什么对国际人道主义法很重要?

我认为,联合国在国际人道主义法方面的作用至关重要。

作为保护世界和平的最大指数,它是192个国家的代表,它具有一群维护和确保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原则,并且不侵犯多年来获得的权利的机构。战争和武装冲突。面对这些对文化机构,平民,他们的家庭和参与冲突的人员造成巨大损害的现象,联合国应发挥更大的领导作用。

今天,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的是,当一些大国认为自己拥有世界时,联合国需要发挥作用,对这些罪行说不,并维护其全球力量。国际法院和国际刑事法院必须惩处所有与世界未来息息相关的人。安全理事会需要更具包容性和民主性,并更多地代表世界和平的利益,减少对美国及其权力的服务。大会及其决议,即使它们不具有约束力,也必须更加充满活力,并攻击所有偏favor和腐败现象。

联合国必须通过其无数机构,不断应对发生的所有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并公开谴​​责这些行为,从而发挥其作为和平,世界安全以及经济和社会进步的保证者的作用。没有联合国支持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就像没有水的植物,没有人的城市,或者没有刷子的画家。

结论

作为结论,我们可以说,国际人道主义法是为人类的利益而产生和发展的,尽管它需要重大事件来增加对财产和个人的保护,但其作用对交战各方而言至关重要。

联合国与国际人道法之间的关系得到了证明,强调了两者对武装冲突的重要性,以及一些国家,特别是美利坚合众国不断使用的侵权行为。征服那些不遵守自己设计的人。

《战争法》对大多数人来说鲜为人知,因此最重要的是增加其研究和传播,以便能够谴责不断侵犯这一权利的行为。

参考书目

1. BugnionF。红十字会的标志。日内瓦:红十字国际委员会,1977年:8-20。

2. BugnionF。红十字会的权利。 1995年国际红十字会牧师; 131:535-66。

3.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基本标准。日内瓦:红十字国际委员会,19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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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http://www.bnjm.cu/sitios/laverdaddecuba/mensajes/cuba-horrorpalestina.htm

7..

全球背景下的国际人道主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