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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的地面法和住房法

Anonim

介绍

住房在我们国家中起着很高的社会作用,因为它注定要满足一个人的主要需求:“每个家庭都有舒适的住房的权利”,这是《共和国宪法》所承认的一项原则。历史上通过总司令菲德尔·卡斯特罗·鲁兹(Fidel Castro Ruz)的自卫指控而被称为“历史将赦免我”,在那里他将住房视为困扰古巴人民的六个基本问题之一。鉴于我国许多家庭需要住房的住房需求,这就是为什么它成为这项工作的灵感之源的原因,并且,它是优先安排的路线,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在国家废料场中进行的,并且始终在其上构成《实地法》。

目前在国际舞台上进行的振兴是对以下可能性的回应:那些没有必要资金或不想在自己的土地上进行新工作的人可以不分手就将其交给地面可能需要大量投资的企业或业主不希望或无法面对的商业组织。在表面的尽头,域名所有者将重新获得对自己土地的全部控制权,其中也许充斥着重要的作品。

毫无疑问,它的运作与现代文化息息相关,现代文化不会在其中留出持久的空间。例如,一家大型旅馆公司可能对在地面上建造和拥有建筑物感兴趣,因为知道该建筑物在竣工后将会过时,因此要为土地使用支付较低的价格。

因此,在表面上您可以创办大型公司,在比较学说中表面是很常见的地方。

同时,重要的是要记住,战后时期饱受摧残的德国表面上是实现其令人惊讶的重建的基本支持之一;在巴黎根据这一权利建造的古迹也是众所周知的。卡庞·菲拉斯(CapónFilas)在对第十届阿根廷民法全国会议的审查中,提出了在日内瓦浮出水面的联合国宫殿的情况,以及一些城市(例如伯尔尼)的案子得到了解决。关于这项权利。但是,不应认为表面的成功是自动的,Diez-Picazo和Gullón回忆说,在西班牙法律中,表面在个人中仍然没有生气。这些作者认为,“只有在不认为房屋拥有权并不意味着房屋拥有土地的所有权的社会心态不变的情况下,才能将其从法律文本中分离出来付诸实践。建造,或者可以简单地从中获得收入(由土地所有者考虑)。

因此,仅靠立法接受是不够的。除了西班牙语教师所谈论的社会学变化之外,还需要一位专心的立法者立即解决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解释性问题,最重要的是,新的数字应伴随有适当的税收和行政法规,他们对这种形式的实法表达了新的兴趣。

表面物权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因为通过在一定条件下规范一个人必须在他人的土地上建立并成为建筑物的所有人的权利,它构成了人类对经济需求的高度法律观念。 。因此,民法必须保护个人的民事诉求,提供这种物权,为小型房屋提供有效的服务,进而成为国家促使某些社会阶层拥有自己房屋的工具。

因此,随着调查工作的完成,我们将把《表面法》作为一个机构,以便围绕该主题及其与国有荒地的分配,法律法规之间的联系,系统化理论,立法和实践标准。直到今天,在我们的领土上颁布了第65/88号法律《房屋通则》,一直以来,它一直是反对的对象,还有一些补充性规范和修改。

我们很难对一个法律人物进行调查工作,因为该法律人物在许多法律制度中没有特定的空间,并且为了实现其自治而具有不均衡的历史法律演变。由于被别人看到,有时与其他法律人物相混淆,其他人则由于不认识它所代表的经济法律价值,而在某些情况下,却不幸地没有意识到它的效果和优势,这些好处和优势很可能会为社会服务。

发展

科学,技术和社会研究对于面对不同知识领域的科学研究是必不可少的,这反映出这一概念性三合会的复杂性构成了人文科学以及在这种情况下与法学必须克服的挑战。关于宇宙和生命起源,功能和进化的科学知识不断加深,赋予人类以概念和务实的方法,对人类的行为和观点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不承认人类正在改变的需求它们是多余的,并且在给定的历史特定时刻至关重要。

社会进步,面对新的进步趋势和回归趋势,要确定多方面的社会运动的特征,就很难确定上升或下降的方向。因此,如果不完善法律数字的旧用法,就不应该提出质疑,这是真实表面法律的情况。在这里,我们赞赏科学在制定具有规范性或监管性的决定时所施加的影响。

加强科学在更公平,繁荣和可持续发展的世界中的作用,需要所有利益攸关方(无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营部门)作出长期承诺,增加投资,相应地修改投资重点和分享科学知识。

在许多地方,农业生产已大大增加,以满足人口不断增长的粮食需求,并通过使用大片土地建设住房来加速其增长。

现在有可能敦促更好地利用分配给新房屋,种植园和建筑物的构想和生产的土地,并鼓励使用旧的法律数字,这些数字至少(至少部分)有助于对不动产或不动产的投资。它的经济资源充裕,用于安装新的生产线,服务甚至娱乐。科学界以及社会的其他部门可以并且必须在这一过程中发挥根本作用。

在本世纪初,规范现实表面法的新法律的颁布在世界各地屡见不鲜,其结果是,由于所谓的经济功能,法律形象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变得越来越重要。完成。在国际学说中,实际表面法则被认为是允许以换取考虑或直接获得现有工作(或人工造林或造林)的方式在他人的土地上进行建筑(或种植或建造)的数字;所有这些,而无需购买其所基于的土地或财产。因此,目标是在土地价格高昂的情况下降低建筑成本。

该表面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律体系中享有盛誉,自中世纪以来一直在减少。但是,由于这对建筑的进步至关重要,因此,降低了代表法律构成的土地成本以及其他重要影响,已在近代得到了解决。在民法的编纂时期,这些影响被忽略了,因为它并没有促进对地表的管制,所以今天没有法律模型,更不用说制定法律模型了。

罗马法中表面法的历史渊源是不确定的和不确定的。但是,由于对这些公共土地的合法占用制度一无所知,也没有有关所给予的特许权的数据;如果这些是暂时的或永久的,自由的或繁重的,作者得出的结论是,定居者在共同土地上形成的社区可能是所谓的“水平财产”的先行条件,而不是移民权利的起源。表面。

根据ULPIANO的说法,在此期间,该权利受到Surfacebus的禁令保护(D.,Surfacebus,43、18):最佳位置是传导性表面,新的搅拌器,新的更换器………………………………………………………………………………………………………………………………………………………………………………………………………………………………………………………………………………………………………………………………………………………………………………………………………………………………………………………………………………………………………………………………………………………………………………

表层财产考虑了独立于该地点的房地产而获得建筑(或在我们正在特别研究的权利的情况下为种植或绿化)的可能性。在其特许经营方式中,ad的意义是后验的,而土地所有权是先验的。根据PEÑABERNALDO DEQUIRÓS的说法,“ rabassa morta”是一种具有临时性质且用于特定目的的普查型水面权:构成合同,根据该合同,土地所有人在第一次使用土地时将其使用权转让给种植葡萄园藤,向受让人支付以水果或金钱计的年收入或退休金”。

今天,基于革命胜利所经历的经济,社会和法律变化,实物表面法的规章制度在古巴得到了持续不断的发展,其主要缺陷是立法上的分散。

同时,由于法治的渊源,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有各种具有独特特征的法律法律体系,它们在罗马-法国体系和德国体系中都具有类似的特征,并与它的学说概念相区别。这是我们现行法律的来源地,从而导致现有法律机构具有特殊功能。

从外部和基本法律(主要是西班牙文,德文和意大利文)和比较法的基础上,从理论上和法律上分析研究所的每个特点;为了分析古巴《地面法》的各种法律制度。在这一批判性分析中,我们执行了《古巴民法典》;以及国家住房协会主席的第2/91号决议,该决议规范了古巴《地面法》的永久形式,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特殊法律;以及农业生产合作社第36号法律及其补充,我们试图揭示古巴地表的特征。另一方面,该研究所有一个现代而先进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在这一方面,他们相对于世界上有关该问题的最现代概念而言已经落后了。

需要指出的是,古巴没有《土地法》,而是由省级物理规划局制定的《土地使用计划》,该计划通过其规划水平达到其规格要求,直到达到《城市规章》为止。精确确定是否要建造土地。因此,必须在古巴授予表面权利。土地的建筑面积是权利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否则,旨在建造该土地的特许权将毫无用处。

根据此分析,每当国家在古巴授予地面权时,将是一项行政或特殊行为,因为如果该行为是为个人建造房屋而建立的,则将受到第2/91号决议的约束。由国家住房协会行政机构负责。因此,它源于制定一项解决方案的行政行为,该解决方案成为授予权利和其他程序的标题,直到解决冲突将由行政程序支配为止。

古巴民法典和第2/91号决议都没有规定完成工作而是要开始工作,即要求土地所有者分别在两年或一年内开始工作。实际上,采用一种或另一种系统将取决于所涉国家的经济状况。在我们看来,确定最短的时间完成建设是明智的,因为为此目的而授予的大多数权利都将很容易消失。但是,给主体带来的麻烦是,该主体可能开始工作,并且五十年过去了而没有完成它。混合解决方案将是一项有趣的立法政策,旨在通过更先进的法律技术来制定表面法律。该解决方案已通过决议No.INV 1988年15月15日认为,如果“…一旦开始建造,它将瘫痪18个月以上,没有任何理由证明其权利丧失了……”有效的决议,尽管在某些方面进行了修改,但第160/91号决议和1991年第3号决议;不废除评论的假设。

《古巴民法典》将表面权灭绝的特殊原因确定为拥有该法人的法人灭绝。当然,灭绝后,由于灭绝法人的法律性质的基本原因,凡人继承权将不会运作。但是,如果名义上的人是自然人会怎样?无遗嘱继承规则将适用,如果没有根据《古巴民法典》第546.1b)条规定的继承人,则这些继承人将直接向该州转移。但是,正如在大多数情况下证明的那样,国家是授予权利的国家,它会因混乱而消失,因为设保人和肤浅的人在同一主体中融合在一起。第2/91号决议的规范更加严格,并规定如果没有继承人将房屋转让给他的权利,永久土地法将因土地所有者的死亡而消失。由于有关土地所有权,财产和继承的第125/91号法令,只允许从事土地工作的人继承,因此,乡村法律的规定更加严格。古巴民法典在其第224条中承认,权利已因已经讨论过的法律关系消亡的一般原因而消失,即对戒律,损失,巩固,放弃,撤销,撤销,征用和其他性质的解释与受管制的法律有特殊联系。第2/91号决议将没收评论的没收行为添加到了灭绝理由清单中。合作社授予的表面积导致其自身灭绝的原因是合作社成员不再是合作社的一部分(联合决议MINAZ,INV,MINAGRI,1988年5月14日)。

可以看到,表面权承认或假定具有特殊性,可将其与使用权区分开来。我们应该问自己,表层财产是否已经建立,异化是否也导致了表层财产或仅导致了ius edificandi?土地所有者有权在考虑到所有权中所有规定的情况下,在任何所有权中分别转让其建造权和地表财产。

古巴民法典第223条承认“水面权是可以转让的,除非法律或宪法名称另有规定”。可以看出,该法规是通用的,可以涵盖死因和活体内传播。尽管不允许通过继承进行继承,但是法律行为不能排除这种继承。但是,美国国家房屋协会第2/91号决议的第七项决议声明,尽管以肯定的方式,但它肯定了这一论点,即确定“随后禁止在荒地上转让永久地表法,除非移交给国家。土地所有者死亡的情况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其继承人将取代他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水面当事方打算转让权利,则该规范要比法律审判更有利于国家,这是一个单一的转让选择。因此,第十七号决议规定,如果土地所有者打算将房屋出售给州,则省住房局必须在平方米制下支付其价格。因此,表面拥有者对权利的处置可以包括其交换。因此,表面拥有者对权利的处置可以包括其交换。因此,表面拥有者对权利的处置可以包括其交换。

结论

  1. 自1988年第65号法律颁布以来,《通用住房法》一直维持着永久性的从地役权向国家建设基金交付土地的权利,并对土地所有权实行了法规和限制。放弃土地个人财产,优先选择有利于国家的审判永久性表面法中有关死者因迁徙的现行法规限制了对同居者的这一权利的承认。他们没有对实践中发生的事实假设给出答案,因为荒地的分配有利于某些已婚人士;或表浅的人就是这样,他们在承认权利的那一刻已经结婚,后来又离婚,成为其中一个真正建立起来的人。当这项权利授予单身,单身但后来结婚并且房屋是由房地产界建造的时候,我们也找不到保护。

建议:

1.向国家住房研究所评估以下建议:

修改1991年第2号决议的第七和第八节,其含义是:

  • 永久居住在房屋中的同居者可以在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代替已故的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而继承人不符合《特别住房法》的要求。我们建议将其措辞如下:禁止后续转让。除国家以外,荒地上永久性水面的权利。土地所有者死亡的情况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其继承人或同居者将取代他的权利和义务。

永久性地表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熄灭:

  • 土地所有者去世后,如果没有继承人或同居者有权将房屋移交给他们。

2.在现行规定中,对于在承认权利时已婚的房东和随后,他们离婚,成为其中一名真正建造的人,以及将这项权利授予一个人,单身但后来结婚并且房屋由财产界建造时该怎么办。

3.修改2006年1月13日第14号决议的第22条,从消除代表荒地所有者的限制的角度出发,要求对未来所有者有选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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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bros de Jorge Núñez Jover.

古巴的地面法和住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