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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法。通用给予义务和特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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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im

在义务法中,可以区分一般义务和关于“给予义务”的特定义务。签订合同时,要清楚地知道这种区别是什么以及对违反义务的可能影响,这并非多余,这取决于它是通用的还是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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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范围和范围

在给予的义务中,必须区分一般性和特殊性。

  • 具体义务是指债务人的准备金是个性化的,而提供不同的东西不能使债权人满意的义务。通用义务的特征是相对确定了规定的事物对象。
    • 它们不一定落在可替代的事物和服务上。易消耗品是指可以彼此替代的商品,因为它们彼此等同,并且在普通性别或有限性别之间有所区分。
      • 当服务对象不仅由其属属决定,而且由界定义务对象的一系列数据(例如,属于一种特定类型的橄榄的油)确定时,就会产生有限的性别义务。

二。一般义务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存在两个问题,即交付物品的质量和损失物品本身的后果。

三,平均质量规则:艺术。1167年

在合同中,可能已经确定了待交付物品的质量。在实践中,这可能是有问题的,这可能是由于当事方无法预料到的,还是由于非合同责任的义务。“债权人可能不会要求优质的东西,债务人也不会交付质量较低的东西。”

IV。事物的损失和NUNQUAM类权限规则。

  • 具体义务:只要损失不是由于债务人的欺诈,过错或违约所致,则损失必须终止该义务。如果是这样,它将成为支付赔偿的义务。一般义务:可以用其他可替代的损失代替损失。

五,一般义务中的利益个人化

在某个时候,不确定性必须消失,指定要交付哪些可能的东西或执行什么服务。该说明不能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单方面执行。规范通常与解决方案的时刻(义务的最终时刻)相符,除非它早于以下原因出现:

  • 可能会在组成标题中预见到该标题,或者除一个标题外,其余都是不可能的。

锯。关于强制执行的特殊义务与一般义务之间的差异

  • 如果该物品不确定或通用,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履行义务,但要由债务人承担费用;对于特定义务,债权人可以强迫债务人进行交付,并且在债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利益将转化为赔偿损失的义务。
义务法。通用给予义务和特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