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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和比较公司法

目录:

Anonim

一些作者认为这是一种研究方法,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这是一门科学。但是,大多数人认为这是一门学科。

介绍

本工作的目的是比较秘鲁和阿根廷国家公司法社会的各个方面;但是,由于目前的调查必须根据比较法的指导原则进行,因此我们考虑对此作一简要介绍,以便随后适用这些范围。

二。比较法的一般(基本)理论

2.1。比较基础词汇

2.1.1。比较方式

(通过比较方法)将注意力放在“比较对象”上,以面对它们的关系或估计其趋势,差异,相似性及其原因。

i)您可以比较权利(即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法律家族(即两个或多个相似或相似的法律体系),立法,学说,习俗等。

ii)基国的立法也可以与外国的学说相提并论。因此,基准国的判例也可以与该国的立法进行比较。

iii)但是,它可能被归类为比较法,仅是在法律制度(国家权利)或法律家族之间或在其之间进行的比较。

为了实现其有效效用,最可取的做法是,以国家的法律制度为基础进行外部比较(宏观和微观);而不是在两个外国法律体系之间或与基本国家法律体系无关的国家之间。

示例:秘鲁律师必须将秘鲁法律体系(基础)与外国法律体系进行比较。

2.1.2。宏比较

比较大部分法律体系或法律家族(例如:法律分支机构)。应用它不比进行微比较复杂,它只是更广泛,并且可以是:

2.1.2.1。内部。-比较整个法律或其中很大一部分但来自同一州的法律。

示例:秘鲁民事诉讼法与秘鲁商业诉讼法。

2.1.2.2。外部。-比较整个法律或法律的大部分但来自不同州时。其目的是拓宽法律文化,并间接地为实用法学家服务。

示例:秘鲁注册系统和阿根廷注册系统。

2.1.3。微观比较

比较法律体系或法律家族的一部分或一小部分(例如:法律机构)。可:

2.1.3.1。内部。-比较同一州法律的一部分或一小部分。

示例:秘鲁民事诉讼中涉及秘鲁的刑事诉讼。

2.1.3.2。外部。-比较法律的一部分或一小部分但来自不同国家时。其目的是续订命令或控制外国法律制度的接受。

示例:秘鲁购买处方和西班牙购买处方。

2.1.4。比较对象

包含在将采用比较方法的一个或多个系统,家庭或法律机构中。

2.1.5。合法家庭

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似或相似的法律体系的集合。

示例:法律制度:秘鲁,德国,意大利,法国,西班牙,阿根廷,哥伦比亚,委内瑞拉,厄瓜多尔,巴拉圭,乌拉圭,智利,玻利维亚等;属于Romano-Germanic法律家族。

2.1.6。合法接待.-(也简称为“接待”)

它是考虑到另一人(国家)在社会(州)的社会现实情况而在一个外国社会(州)中对(一个或多个)法律制度或条例(或其一部分)的实习(培育)。

所述接收不是自动的,因为它涉及从研究和分析法律制度到接收(引入)直到其有效或有用的应用的整个过程。

2.1.6.1。内部的。-当接受同一国家另一部分的全部或部分法律时,几乎总是可以从一个分支机构到另一个分支机构接受该法律。

示例:对秘鲁的刑事诉讼程序接受秘鲁的程序卫生。

2.1.6.2。外部的。-当另一法律体系的全部或部分法律被接受时。

示例:接受西班牙法律对秘鲁法律的可动抵押。

2.1.7。法制

称为非联邦国家或国家的和谐,统一和适当的法律秩序。它不是国家准则集的同义词,而是国家法律。同样,一个国家或不同国家的法律的不同分支的分组与否也称为分组。

例子:在第一种情况下,我们拥有秘鲁的法律制度;在第二种情况下,我们首先是:秘鲁商业体系,厄瓜多尔劳工体系等;其次是:民事,刑事,公证,登记等程序系统。

2.2。背景

  • 在古代和中世纪,对外国权利的审查具有原始的表现和很少的倾向。一位不知名作者的“ Collat​​io legum romanarum et mosaicarum”脱颖而出,成为有关比较法的第一篇论文,但是,多数学说承认三个阶段:

2.2.1。第一个:从古希腊的“先驱者”(蒙泰基厄,费尔巴赫,培根,格罗蒂乌斯,曼斯菲尔德勋爵和莱布尼茨至十五世纪),尽管仍然没有概念和技术上的统一。孟德奎(Montequieu)脱颖而出,成为比较法的奠基人(因其著作“法律的精神”),而曼斯菲尔德(Mansfield)则脱颖而出,成为英国最伟大的比较主义者。

2.2.2。第二种:从“发起者”(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开始,历史法学院受到法律比较研究的鼓舞。

2.2.3。第三:从``真正的比较主义者''(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环境为承认理论-实践目的和普遍法则的思想做好了准备,这可能成为私法统一的基础,始于1900年在巴黎举行的国际比较法大会(其中区分了法国,英美,日耳曼,斯拉夫和穆斯林等法律体系)。

  • 随后,列昂·康斯坦丁尼斯科(Leontin Constantinesco)的《比较法条约》(同类的独特资本工作)。最后,我们还认为朱利奥·阿亚斯塔·冈萨雷斯(Julio Ayasta Gonzales)(比较法和当代法律制度)的工作很重要。

2.3。定义

  • 费尔南多·托雷斯(Fernando Torres)指出,比较法是存在的(有效的)还是死的(无效的),是比较法在法律上的应用(应理解为法律制度,而不是一套规范)。但是根据(法律的)渊源或要素以及每个国家的实际情况,一些作者认为这是一种研究方法,而其他作者则认为这是一门科学。但是,大多数人都认为这是一门学科,在定义(即表明“什么是”)比较法之后,我们考虑不仅要及时而且非常重要(不可避免),还要确定“什么不是”比较法。

因此,我们认为比较法不是法律的一个分支,尽管它允许将其适用于所有法律分支。同样,比较法也不是法律历史,外国法律,比较立法,比较学说,比较法理学,比较社会现实,比较私人意志,法律平行性的同义词。 ,也没有比较法的一般原则;以及法律的前身;因为在任何情况下,比较法都会使用它们或将其理解为是这样。

  • 它在我们的环境中(拉丁法律论坛)并不是很普遍,因此发展得很差,主要是在西班牙(马德里Complutense大学比较法研究所)和法国。

2.4。比较过程中的各个阶段

比较列昂·康斯坦丁斯科(Leontin Constantinesco)认为,该过程分为三个连续阶段:

2.4.1。首先-理解要比较的元素。

2.4.2。第二。-了解要比较的要素。

2.4.3。第三。-比较要素的对抗和关系。

2.5。目的

它通过统一和统一全球法律,以促进和寻求法律和世界经济的发展,以便在国家和国际层面更好地了解,使用和应用法律。

2.6。重要性

  • 它使我们能够基于一般性更好地(透视地)理解自己的法律。它给学者一种人文主义和普遍性的感觉。它允许了解和发展人类现象的法律实现的不同风格。这是法律未来的最合适之路。

2.7。正确使用它的积极后果

更好的法律体系质量,更好的商业流量以及对要解决的法律问题的缓解。

2.8。错误使用会带来负面影响

如果在不考虑社会现实的情况下适用法律,则基本上会产生法律上的不安全感,并对拜占庭式的和无休止的立法进行修改,从而迫使法律制度,社会现实,市场和经济主体等对法律制度造成严重损害。另一方面,它产生了一个静态,僵化和停滞的法律体系。

三,秘鲁以前的一般公司法(LAW 16123-ALGS)与现行法律(LAW 26887-NLGS)之间的内部宏比较

3.1。贡献协议

Algs指出:“为共同开展经济活动而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贡献”(第1条)。

Nlgs提到:“为共同开展经济活动而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第1条)。

3.1.2。评论。-我们赞赏Nlgs扩大了公司行使范围的可能性,而Algs并没有建立这一方面。

3.2。社会的尽头

阿尔格家族提到:“在公民社会中,共同的经济优势并不构成商业投机活动”(第297条)。

Nlgs指出:在公民社会中,经济目的是通过行使职业,贸易,专业知识等来实现的,而没有商业炒作”(第295条)。

3.2.1。评论-我们注意到Nlgs指定了实现其经济目的的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这是比阿尔格斯人更清晰的法律。

3.3。合作伙伴数

Algs表示:“至少两个。在公司三中,除不需要复数的国家外(第76条)。

Nlgs提到:“在各种社会中至少有两个。如果唯一的合伙人是国家,并且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则不需要复数(第4条)。

3.3.1。注释-显而易见,Nlgs释放了多个合作伙伴的运营限制。阿尔格斯人当然遭受的折磨。另一方面,里卡多·博蒙特·卡里戈斯(Ricardo Beaumont Callirgos)关于上述条款的第二部分坚持认为:“上述表达是模棱两可的,因为如果国家是唯一的伙伴,那么它就不再是伙伴;因为伙伴属于谁或与谁在一起”。

3.4。社会对象

Algs声明:“清楚且准确地指示了业务和运营”(第5条,第4条)。

Nlgs指的是:“详细的业务和运营,以及与公司宗旨有关的,有助于实现其宗旨的行为”(第11条)。

3.4.1。评论。-我们认为Nlgs比Algs更具优势,因为既然它不再要求清晰和精确,除了扩展公司宗旨的假设之外,它根本没有严格意义和便利条件。

3.5。代表权力效力

阿尔格家族提到:“它从接受开始生效”(第18号提案)。

Nlgs指出:“它从明确接受,履行职能或行使权力中生效”(第14号提案)。

3.5.1。注释-Nlg优于Algs,因为它基本上使接受行为有效,从而赋予管理员和管理者公证人的职能。我们之所以支持上述理由,是因为阿尔格家族仅遵守民法第141条关于明示或默示接受的规定。

3.6。协议无效

Algs对此没有规定。

Nlgs指出:“所采取的协议没有形式,违反法律,社会契约或法规的规定”是无效的(第38条)。

3.6.1。评论-Nlgs包含此主题是非常正确的,因为必须考虑到协议已浸渍有基本的法律安全性和稳定性来采购商业流量。因此,阿尔格斯公开反对上述观点。

IV。新的秘鲁一般公司法律(第26887-NLGS号法律)与阿根廷商业公司现行法律(LAW 19550-LSC)之间的外部宏观比较

  • 首先,有必要记录一下,在秘鲁的情况下,1936年的《民法典》对民间社会进行了规定;另一方面,《商法典》(1902年)和后来的《商业公司法》第16123号(1966年)对商业伙伴进行了规范。但是,D。腿。 311(1984)-一般公司法-首次统一了公司立法(民法和商法)。最后,《新通用公司法》(1988年)批准了这一统一,另一方面,《阿根廷民法》对民营公司进行了规定,而《阿根廷商业公司法》仅对商业公司进行了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对新秘鲁一般公司法与阿根廷商业公司法进行法律比较是有效的。有必要考虑一下恩里克·埃利亚斯·拉罗萨(EnriqueElíasLaroza)指出的内容:“商业社会总有赢利目的,公民社会没有赢利目的;公民社会只有经济目的,不能被商业投机”。但是,还必须考虑到Ripert,Messineo和ElíasLaroza所指出的观点,他们经过了很长时间(数十年来,第一个)试图在公民和商业社会的目标中找到根本性差异,结论是由于存在具有商业目的的民用公司和具有民事目的的商业公司,因此差异是如此的不精确。公民社会只有经济目的,不能被商业投机”。但是,还必须考虑到Ripert,Messineo和ElíasLaroza所指出的观点,他们经过了很长时间(数十年来,第一个)试图在公民和商业社会的目标中找到根本性差异,结论是由于存在具有商业目的的民用公司和具有民事目的的商业公司,因此差异是如此的不精确。公民社会只有经济目的,不能被商业投机”。但是,还必须考虑到Ripert,Messineo和ElíasLaroza所指出的观点,他们经过了很长时间(数十年来,第一个)试图在公民和商业社会的目标中找到根本性差异,结论是由于存在具有商业目的的民用公司和具有民事目的的商业公司,因此差异是如此的不精确。他们得出结论,由于存在以商业目的存在的民用公司和以商业目的存在的商业公司,因此差异是如此不精确。他们得出结论,由于存在以商业目的存在的民用公司和以民间目的存在的商业公司,因此差异是如此不精确。

4.1。法律性质

Nlgs指出:“组成社会的人同意为共同开展经济活动提供商品和服务”(第1条)。

Lsc声明:“公司的组建或修改合同将由公共或私人机构授予。” (第4条)。

4.1.1。评论。-我们赞赏,尽管Nlg确实避免明确提及公司的合同性质(与Lsc不同),但这是隐含的,因为“同意”一词并不意味着“合同”。 。

4.2。形式化

Nlgs提到:“通过包含公司章程的公共契约,其中包括法规。” (第5条)。

lsc声明:“…通过公共或私人文书。“(第4条)。

4.2.1。注释:-Lsc通过私人文书增加了公司正式化的可能性。从这个意义上讲,Nlgs落后了,因为它增加了交易成本。

4.3。法人(道德)人格

Nlgs提到:“…从其在注册表中的注册开始,一直保持到注册被注册为止”(第6条)。

Lsc指的是:“……在公共商业登记册中有其铭文。”(第7条)。

4.3.1。注释:-对于Nlgs和Lsc而言,公司的道德或法律存在受其注册的强制性约束。

五,结论

-比较法是未得到充分利用的法律的一个重要支柱,这主要是因为它很少研究和传播;以及应用程序的复杂性。

-Nlgs比废除的(Algs)更准确,更开放。

-阿根廷Lsc比秘鲁Nlgs先进得多,形式主义也少得多,有助于更好,更快地进行商业交易。

-我们记录在案,最初我们打算根据比较法的准则进行这项工作,但是由于该目的的困难,广度和深度(它已经涉及到充分了解法律,即秘鲁的法人系统和阿根廷),我们的结论仅是执行一项比较立法(尽管我们公开承认,但我们也不庆祝)。

锯。意见建议

-强制实施比较法学科(理论-一般部分和应用-特殊部分),并将其与所有(不仅在某些)学院(本科)和研究生院的课程相关大学学位。

应该记住的是,这种实施意味着对教师进行初步培训,并可能具有法律上的平行性和比较立法作为起点(作为经验/基本或初步的实践)。

-通过学术活动促进比较法的传播。

-必须把比较法视为该法的渊源或要素。

-公司法中的公司需要从法律的经济分析中进行进一步的反思和研究,以有利于秘鲁的商业交易和经济发展。

-建议研究是否有可能将阿根廷Lsc的法律性质的某些方面移交给秘鲁Nlgs。

七。参考书目

阿亚斯塔·冈萨雷斯(AyastaGonzáles),朱利奥(Julio)。比较法与当代法律制度。Rjp版本。酸橙。1991年。

里卡多(Ricardo)Beaumont Callirgos。对《通用公司法》的评论,社论GacetaJurídica。第四版。酸橙。2004年。

ElíasLaroza,恩里克。秘鲁公司法。法律标准编辑器。第一版。酸橙。2000。

托雷斯·曼里克,费尔南多。比较法和法律制度。Euroamericana编辑,利马,2004年。

比较法和比较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