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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刑法中危害公共财政的罪行

Anonim

介绍

在全球化的世界中,由于有组织犯罪的高发,危害公共财政的犯罪有所增加,有组织犯罪正在寻求一种隐藏其行为非法的机制。为了应对这种犯罪增长,各国被迫采取行政和法律措施。我国虽然没有在这种意义上的犯罪发展,但由于外国资本和合资企业的开放而不能免除,这是根据1988年《维也纳公约》达成的一项协定,已经开始考虑到这些罪行。在我们的刑事立法中以“公共财政”的名义规范了逃税和洗钱罪。

在古巴司法实践中,有必要考虑到决定对公共财政犯罪进行稀疏对待的主要原因,这些原因可能是:犯罪类型的起草工作不足,无法在古巴进行类似行为的典型化。典型性。证明这些犯罪行为的困难甚至是由于对参与冲突的人缺乏知识和专门知识而从及时逮捕中确定的。古巴的社会经济现实由于其稳定和控制机制而无法实施这些犯罪行为。我们认为研究法制良好的公共财政非常重要,因为法律利益是犯罪理论结构中必不可少的要素,并且其正确表征对于任何解释任务都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如果我们牢记每一个刑法都有保护的对象,因此,它所代表的每一种犯罪违反规范具有法律目的。

术语“表征”是指准确确定某人或某物的质量或属性:必要条件或持久条件。

因此,我们打算谈谈这项合法资产的特征。

目标

有必要:

  1. 通过对法律利益理论的分析,为该主题的理论基础奠定基础;找出逃税和洗钱问题作为当代国际犯罪现象的基础;进行比较法研究,以说明这种方式在迄今为止的古巴刑法中,就法律利益进行了历史性的立法分析,以期提出立法修改建议,以改善《古巴刑法》中该标题所规范的犯罪。评估公共财政合法资产及其组成要素在刑法上的有效性。

这项工作由五个题词组成,其中涉及了前面提到的元素。

标题1。

简要提及法律善理论作为刑法保护对象的演变。

1988年《古巴刑法》第8.1条在定义以下定义时采用了唯物主义的犯罪概念:“法律上社会禁止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均应视为犯罪,应受到刑事制裁。” 在此定义中,观察到了犯罪的基本特征:必须保护“某物”的侵略或威胁,使其免受侵略或威胁。某物是其客体,因此被称为“保护客体”,因此它成为该主题研究的指南。

刑法并未保护所有的刑事法律资产,但具有根本重要性的资产,只有那些真正值得刑事保护的人才能被提升为刑事法律资产的类别。合法资产被强加为国家惩罚性活动的限制:它不能惩罚任何行为,而只能惩罚那些损害或危害合法资产的行为。

从历史上看,这种伤害性客体被视为一种主观权利,是对刑法中立法活动的限制,因为正如雷恩·基洛斯(RenénQuirós)所说,“主观权利是人的自然权利,并非源于任何法律规范” 。伯恩鲍恩(Birnbaun)否决了这种主观权利理论,他宣称“如果犯罪被认为是一种伤害,就其性质而言,这与一项权利无关,而与一项权利有关”。由Birnbaun负责将术语“合法资产”引入犯罪领域。

但是,如果以前的主观法的特征仅限于惩罚性行使,则由Binding制定的规范理论否认了这一法律利益的目的,并将国家对公民权利造成的任何损害合法化。

后来冯·李斯特(Von Liszt)对合法资产的内容赋予了社会意义,并将其确定为对他的利益:“所有合法资产都是至关重要的利益,是个人或社区的利益。产生利益的不是法律制度,而是生命,但是法律保护将至关重要的利益提升为法律利益”;贝蒂奥尔用利益的概念来批评他的认同,因为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任何以某种方式使某人对他有利的利益状态'',并揭示了这种区别的一个简单例子:合法资产),但其所有者可能对此不感兴趣,因为这是不幸的生活或出于其他任何原因。新康德主义者将这个问题转移到价值观的世界,他们确定了具有客观价值的法律资产,刑法赋予了该资产以其监护权。

后来弗维尔(VVezel)理解到,不能孤立地理解法律利益的含义,而是要与整个社会秩序联系起来,他本人自己也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约束力赋予他的国家惩罚性活动的局限性。否认。

胡安·布斯托斯(Juan Bustos)指出:VVezel返回的目的是将法律资产置于法律和国家之外,返回原则上履行基本和保障职能,尽管它在刑法中不具有自治功能,但它与司法机关的配置缺乏相关性犯罪理论。

在该学说中,与该标准相反,宪法也被视为合法资产的来源。胡安·布斯托斯(Juan Bustos)宣称:“在宪法或宪法中,基本权利具有非常特殊的功能,即规范个人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政治社会和公民社会;法律商品具有更广泛,更复杂的功能,因为它暗示着个人可能与可能进入该关系的主体或客体之间的复杂社会关系。

在法律利益这一概念的整个演变过程中,人们逐渐意识到其内容与社会现实的逐步接近。但是,不能说社会定义了法律利益,也定义了社会制度。

RenénQuirós的姿势;“如果承认犯罪的对象是主体通过其行为攻击或威胁的对象,因此是要受到刑法保护的对象,则有必要得出结论,法律资产本身不是权利本身但是这些规范的内容,即在上述法律规范中建立模型的社会关系。

法律资产由合并在这些法律规范中的模型社会关系组成。

法律资产由社会关系组成,由于其特殊的社会利益,这些社会关系受到刑法的保护,不会受到被认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行为所带来的攻击和威胁。

1.1规范刑事合法资产的要求。

在管制刑事法律资产时,立法者不能忘记,只有社会生活的条件才能受到保护,以至于干扰了个人参与社会系统的可能性。因此,合法资产只有在其基础上,即当要保护的社会条件作为个人参与社会的可能性的基础,并尊重个人自由的个人领域时,才是法律犯罪的。别人的。

有必要使所涵盖的法律资产具有足够的社会重要性,这要根据刑法后果的严重性直接成比例来确定;这是不应该看到的,也不应该仅仅是制裁的手段,因为要求得到刑事法律保护的法律资产必须是社会生活的基础。

对于集体合法资产的分类,应该牢记,集体利益的重要性取决于集体利益对个人造成的损害,并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每个受影响的个人。

立法者介入对合法资产的保护,它必须具有三重性质:它必须值得保护,需要保护并且能够保护。只要法律体系的其他分支机构不足以保护它们,第一质量就取决于该刑事保护资产的价值。

1.2法律资产的功能,作者是Cobo del rosal,VivesAntón和Mir Puig。

前两个仅将三个功能赋予法律资产:解释性或解释性指南,系统性和担保性;而最后一个功能在这三个功能的基础上增加了第四个功能,作为调解句子的标准。

训ege性:强调了合法资产作为解释的指导标准。要解释刑法规范,必须首先确定什么是法律资产,然后才能开始解释程序。

系统的:法律利益有系统地发挥双重作用;一方面,从犯罪首先是对合法资产的伤害或危害开始,它就构成了犯罪的基础;另一方面,它代表了一种适当的标准,用于首先将出于保护目的而指定了相似性和不同性的不同犯罪类别进行分类。法律资产是犯罪抽象结构的基本基础,同时又是特殊部分中所有特殊犯罪的有序标准。仅在说罪行主要由合法资产的伤害或危害,国家的政治权力受到某些限制的情况下才有意义:立法者不能惩罚任何行为,而只能惩罚那些损害或危害合法资产的行为。

判决的调解标准:在法律授予法官的仲裁范围内,法定资产受到的损害的严重性或高低受到攻击的危险程度可作为具体确定法律依据的依据。痛。

1.3古巴刑法中对合法资产的管理。

可以肯定的是,在《古巴刑法典》中,立法者完全同意法律资产的分类而建立了法律资产(从两种观点来看:根据犯罪的社会关系群体在多大程度上具有以下特征:法律利益。

关于第一个分类,并遵循有关它的三级标准:

1.一般法律资产:一组社会关系,在其中必须说明它们如何作为刑法保护的对象。

犯罪与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矛盾是由事实与社会的基本关系所决定的,即它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规律,生活条件,行为规范,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不相容。其具体的历史社会内容被表示为与社会主义社会的规律性和发展要求相矛盾。

2.个人合法资产

标题I至XV

3.私人合法资产:第八章示例(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全的犯罪)。

3.1.1第261条(杀人罪):生命。

3.1.2艺术。262(吵架):身体完整。

3.1.3艺术。263(谋杀):生活。

根据法律资产所有人的性质,集体法律资产是《刑法典》特殊部分的标题I,II,IV,V,VI,VII,XIV所指的资产和标题VIII中所指的个人合法资产。 ,IX,X,XII,XIII在《刑法典》的同一特殊部分中。

在合法资产的分类中:

  1. 伤害或破坏罪:可以列举第322条(盗窃),261条(杀人),318条(诽谤)等危险危险罪行:例如第110.1条(对外国的敌对行为)的暴露174 (破坏)等等。

标题2

逃税和洗钱。国际问题。

洗钱是使一定数量的钱合法化的过程。当一个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金钱,或者即使他通过合法手段获取金钱,也没有向相应的货币当局申报该收入,则他创造的是所谓的黑钱,而不是合法货币(向货币当局申报的收入) 。将黑钱转换为合法货币的过程称为洗钱。有专门从事从毒品贩运,武器买卖,白人妇女贩运或任何其他类型的非法活动中洗钱的金融机构,它们产生的收入和我们无法向经济当局申报的收入。

目前在国际上,由于世界经济全球化以及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犯罪活动正在组织之中;发展并增强力量,开展非法活动,例如非法毒品贩运,人口贩运,有组织犯罪和从中进行洗钱。毒品的销售和分销以及人口贩运产生了惊人的经济利益,需要将其引入商业和金融领域,并反过来又是筹集资金的来源,从而可以加强这些有组织的群体并扩大其组织范围。非法活动。因此,显然,我们正面临一个恶性循环,所有方面都息息相关。

面对毒品贩运和有组织犯罪的问题,国际社会表示了极大的关注,这一点如实反映在1988年12月20日《维也纳公约》的序言中,当时有人指出,“非法贩运与非法贩运之间存在着联系。其他有组织的活动破坏了合法经济,并威胁着国家的稳定,安全和主权,其产生的可观的财务收益使跨国犯罪组织可以入侵,污染和破坏公共行政结构,活动合法的商业和金融公司,以及各级社会”。之一

鉴于这些问题的增加,各国和国际社会在刑事,金融和国际合作中需要新的机制。结果,在八十年代的最后几年中,不断采取措施使洗钱不再是一种不受惩罚的活动,并且需要采取措施避免这种行为。

En el área internacional se han promulgado diferentes relaciones jurídicas con el propósito de contribuir a la lucha contra el tráfico de drogas y el crimen organizado, como son, la Recomendación del Consejo de Europa de 27 de junio de 1980, la Declaración de Principios del comité de reglas y Prácticas de Control de las Operaciones Bancarias de diciembre de 1988 (más conocida como Declaración de Basilea), la Convención de Naciones Unidas contra el tráfico ilícito de estupefacientes y sustancias psicotrópicas aprobada en Viena el 20 de Diciembre de 1988, el Convenio del Consejo de Europa abierto a la firma en Estrasburgo el 8 de noviembre de 1990 relativo al blanqueo, identificación, embargo y confiscación de los productos del delito, la Directiva del consejo de las Comunidades Europeas de 10 de junio de 1991 relativa a la prevención de la utilización del sistema financiero para el blanqueo de capitales, y el informe del Grupo de acción Financiera Internacional (GAFI) de 1990, constituyen el cuerpo legislativo supranacional que ha obligado a los distintos Estados a modernizar y a adaptar sus derechos internos con el objeto de regular de manera uniforme la prevención y la represión de tales actos.

由于洗钱活动的重要性以及使用信贷机构和金融机构洗钱产品的原因,洗钱活动应主要在司法和警察当局之间的国际合作框架内以刑事措施予以打击。犯罪活动会严重损害有关实体或机构的实力和稳定性以及整个金融体系的信誉,从而造成公众信心的丧失。洗钱一般是在国际范围内进行的,这使得掩盖资金的犯罪来源更加容易,因此,在国家一级专门采取的措施,却没有考虑到国际协调与合作,将产生非常有限的影响。

洗钱的手段和方法是无限的,并且仅取决于拥有黑钱的人的才智和想象力。可以通过购买财产并用黑钱支付部分金额来洗钱;以宣布的十万美元的价格买房的人,用法定货币付款,但由于实际售价为二十万美元,用黑钱支付差额。如果同一个人在几年后以二十万美元的价格出售同一所房子,则这次宣布确切的价格。这样一来,他将洗掉十万美元,和洗黑钱一样。当一个国家的税收欺诈非常严重时,对洗钱感兴趣的第一位代理人就是政府本身,因此,当欺诈者获得财政大赦时,政府通常会建立一系列允许洗钱的机制。

洗钱一词在1920年在美国出现,当时某些街头犯罪分子试图寻找其黑幕生意所产生金钱的合法来源。他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将他的财务成功隐藏在试图贿赂保护资金的腐败警官中;避免引起嫉妒竞争对手的(通常是残酷的)利益;为避免被指控逃税的可能性,后来在1930年代初对犯罪分子提起了武器,没有其他指控被起诉。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这些犯罪团伙有时获得了以现金支付的服务业务。他们通常选择购买洗衣店,洗车服务,即使自动售货公司和其他企业也可能同样有用。目的是混合使用合法和非法资金,并将您的总收入声明为来自掩护业务的利润。

但是,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其他名称也得到了认可,最常见的是“洗钱”,在欧洲使用频率更高。简而言之,实质是相同的,目的是将非法货币转化为显然合法的,能够被使用的货币。

整个金融界都知道并知道,离岸交易区是洗钱的避税天堂,然而,这个蓬勃发展的行业继续正常运转。

根据1999年11月的报告,“美国国会特别工作组”(立法特别工作组的报告)的“洗钱”可以定义为“用于将非法收入中的利润转化为合法资源,收入或利润。” “洗钱”,也称为“洗钱”或“资产合法化”,不仅与贩毒所得的利润或产品一起进行,而且还可能来自恐怖活动,非法出售武器,特别是核武器,走私,逃税,腐败官员的非法收入,绑架勒索,秘密赌博,操纵行为犯罪,保险犯罪,计算机犯罪,电话销售犯罪(加拿大和美国最近发现了新的犯罪形式)。

在中美洲和南美洲,处理了大量的脏钱,逃税,走私和贩毒是其中的主要来源。

在过去的二十年中,中美洲和南美洲国家的国内毒品消费大量增加,由于上述消费以及特别是在某些国家,毒品交易带来了新的资金流动,暴力增加了。 ,其微观经济学由控制所有权力的少数家庭管理。

出于所有这些原因,最重要的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美洲国家组织和离岸银行监管小组目前正在努力制定政策和措施。根据FAFT(金融行动工作队)的建议制定的反洗钱计划。

FAFT是一个政府间机构,于1989年在巴黎成立,旨在研究和研究所有打击洗钱所必需的措施。他们是世界上26个国家/地区的FAFT成员。其中包括:德国,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西班牙,美利坚合众国,芬兰,法国,希腊,香港,荷兰,英国,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日本,卢森堡,新西兰,挪威,葡萄牙,新加坡,瑞典,瑞士,土耳其,以及去年的阿根廷,巴西和墨西哥被邀请作为观察员参加。

该政府间机构于1990年实施了40项打击洗钱的基本建议,这些建议除其他外还涉及反洗钱法案,刑法的适用,金融体系的监管和国际合作。

在国际上正在蓬勃发展的另一种犯罪是税收犯罪,它需要纳税人与被称为征税的公共实体之间先前建立税收关系的预算。贡品通常包含在国家公共收入理论中,代表一系列规则,这些规则围绕着所谓的现行税收法律关系规范了多种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权力,义务和约束。公民和公共财政之间的关系,公共财政因此得以实现收取费用和义务的权利。

税收的目的是规定纳税人或公民有义务遵守的现金条款条款(是否定期,取决于其动机),但在某些规定中,例外实物,例如必须交付一定百分比的碳氢化合物,或者接受遗产艺术品以支付遗产或继承税的艺术遗产。可以识别三种类型的税收:税收,费用和特殊贡献。二

标题3。

与其他法律制度的比较。

以下显示的《刑法典》对洗钱犯罪作了规定,可以肯定的是,在某些国家,尚未收缴洗钱的行为可以在特殊法律中找到。3

3.1哥伦比亚刑法典:

我们逐字引用:第323条。洗钱。谁获得,保障,投资,运输,保护或管理直接或直接起源于勒索,非法致富,绑架,勒索,叛乱,武器贩运,金融体系犯罪,公共行政或有关活动的资产从事与犯罪有关的音乐会,与贩运有毒药物,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有关的犯罪收益,或使从上述活动中获得的货物看起来合法或合法化,掩盖或掩盖其真实性质,这些商品的原产地,位置,目的地,移动或权利,或采取任何其他掩盖或掩盖其非法来源的行为,将通过该单一行为引起:被判处六(6)至十五(15)年徒刑,并处以五百(500)至五万(50,000)法定月最低工资的罚款。

2“致敬。” Microsoft Encarta 2007(DVD)。微软公司,2006年。

3从进行的调查得出的结论是,这些行为在智利,玻利维亚,厄瓜多尔,西班牙,委内瑞拉,乌拉圭和墨西哥等国家的刑法典中未作典型描述,不能说这些犯罪没有得到明确的分类或已经过分类。成立于2000年之后,即用于这项工作的材料的制作日期。

当对已被宣布灭绝的领域的资产进行前款所述的行为时,将施加同样的惩罚。

即使洗礼盒起源的活动或前几节所述的行为已全部或部分在国外进行,洗钱也将受到惩罚。

本条规定的剥夺自由的刑罚,是在进行外汇,对外贸易或将商品运入该国领土时进行的,从三分之一增加到一半。

违禁品运入本国领土时,也应适用前款规定的罚款增加。

第324条加重的具体情况。如果属于法人,从事洗钱活动的公司或组织的人进行上述行为,前条规定的剥夺自由的刑罚应从三分之一提高到一半。由上述法人,公司或组织的负责人,管理人员或经理制定的季度。

第325条遗漏控制权。从事储蓄和信贷活动以掩盖或掩盖金钱的非法来源的金融机构或合作社的雇员或董事,不遵守法律制度建立的任何或所有控制机制对于该单一行为,现金交易将处以两(2)至六(6)年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目前法律上的每月最低工资一百(100)至一万(10,000)的罚款。

3.2哥斯达黎加刑法典。

第185条规定:任何人获取,转换或转让与受控物质非法贩运有关的犯罪,公职人员行使职权所犯的犯罪或犯罪组织所犯的犯罪的资产,资源或权利,为了隐瞒或掩盖其本性,出身,地点,目的地,活动或不动产,他将受到一至六年的监禁和一百至五百天的罚款。

这种犯罪行为将适用于先前描述的行为,即使非法收入来源的犯罪是完全或部分在另一国犯下的,只要在这两个国家都将这些行为视为犯罪即可。

第185条规定:建立金融调查部门,该部门将成为银行和金融实体监管的有机结构的一部分。行政权力将通过最高法令建立其组织,权力,在金融监管体系中建立权力下放的单位,程序,传递形式和向其发送的声明的内容,行政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制裁的程序。

违反《最高法令》规定的义务的金融实体及其董事,经理,行政管理人员或官员,将受到对金融体系进行监管的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政制裁。如果投诉符合监管令规定的标准,则负责向金融调查股报告非法利润合法化案例的董事,经理,行政人员或官员将免除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金融调查股的最高行政当局将证实行政责任的确定,而监督将根据法律规定的制度实施相应的制裁。在确定相应的制裁措施时,将考虑到违规的严重性以及责任方的参与程度和有罪感。在这种情况下,上诉制度及其决议的上诉应受法律规定的约束。

当金融调查股的代理人要求提供信息以适当履行其职能时,金融实体及其机构不得调用银行保密措施。金融调查股获得的信息只能用于调查非法利润的合法性。

例如,在瑞士,他们有非常严厉的法律禁止贩毒洗钱,但是瑞士不向外国警察提供信息,除非它是由当地法官授权的,请求中也是如此由瑞士法官研究的外国法官。在瑞士,设有“信息和情报部门”和“洗钱报告处”。

当银行怀疑毒品交易中的洗钱活动时,总检察长办公室将介入。世行的“怀疑”必须准确无误,并必须附有详细的报告,并将分析纳入“洗钱数据库”中,该数据库与瑞士各州的不同警察以及国际警察。

经确切怀疑后,“信息和情报部门”有5天的时间进行报告。

总检察长是随后发起调查并下令冻结资金的法官,然后由法官进行干预,法官可以冻结这笔款项六个月,直至调查结束。在冻结这些资金的过程中,银行必须继续支付与客户商定的利息,显然在调查完成之前,利息也会被冻结。

如果5年内未对刑事诉讼进行核实,则必须从洗钱数据库中删除客户的信息。

标题4。

影响合法公共财政的犯罪的立法演变。

1870年的《西班牙刑法典》由1879年5月24日的皇家法令扩展到古巴,该法令的标题规定了四个欺诈行为,即欺诈性隐瞒商品或工业罪,威胁到财政。它要求有能力的官员提出个人要求,这更像是不服从而不是虚假。由此,开始处理被认为是多犯法的税收犯罪所造成的世袭伤害等概念。逃税罪已被纳入古巴现行立法;它随着第21/1979号法律的废止而消失,并在第150/94号法令对《刑法》进行修改后重新纳入。截至同年6月10日,该条款已在第14条中完成并在古巴人中具有法律意义。因此,对第343.1条进行了修改,这构成了一部空白的刑法,因为在这种意义上,这种犯罪的规则从一开始就存在缺陷,因为在我国没有税收制度,而且直到1994年8月4日,该法确立了包含现行税制规定的第53/94号法律。该条款由1997年6月17日第175号法令修改,该法取消了事先用尽行政路线的要求,并将罚款额减少到第1条和第3条(GO Ext。 1997年6月26日第6号。第35条,第45和46页)。为了适应现有的社会经济现实,有效地发展规制,立法技术,它引入了迄今不受管制的犯罪人物,并对逃税规则进行了改革。 1997年6月17日第175号法令修改了第344条的第1和第2节,该法增加了捐款,并取消了可能对国民经济造成损害的要求,这一要求很复杂( GO Ext。No. 6 of 26,1997.第36条,第46页)。第2节由1997年6月17日第175号法令第36条修改,以免对1994年第150号法令所规定的对国民经济造成的损害不予处罚,但只有相当大的损害。

在古巴,除了我们必须在《刑法典》中承认的概念,即《国民议会》第91/97号决议所确立的《为侦查和防止非法洗钱而准备的指南》中所载的概念之外,它还被概念化为“它是由其本身或由自然人或法人与他人或银行,金融或任何其他类型的机构进行的,通过非法活动进行金钱交易或提供虚假信息来开设帐户或变现这样的交易。它是本着真正的精神和受益人的财产进行的任何操作。洗钱在1999年2月16日第87号法律中作为犯罪人物出现,修订了《刑法》,将其收集为标题第二十四章“危害公共财政的犯罪”。

5年后,尚未针对该刑事犯罪提起第一项刑事诉讼,因此我们敢于将其推测为与以前的某些罪行有确切联系的可能原因。

近年来,根据我国领导人采取的对抗措施,贩毒罪已被广泛确立,应将其作为洗钱案件的逻辑依据,但应予以遏制。它实际上并没有那种明显的逻辑回应。当然,迫害机构的权力中存在替代行政管理机制,也许导致了这种情况。另一个可能是非法的“贩运人口”显然是由于发现的案件的特征,他的调查并未导致。好吧,武器贩运和有组织犯罪并不是我们的犯罪事件中仍可参考的现象。

这种情况使一些人认为,将这一罪行纳入古巴刑事立法的意图是对国际公约的回应,因此,只要先前的罪行具有这种特征(国际贩毒或专门从事国际犯罪活动的国际犯罪组织的参与),以使贩毒或“克里奥尔族”人不会因洗钱罪而成为犯罪行为。无论如何,如果确实如此,则至少应对此概念进行明确定义,并避免新的混乱。在古巴,洗钱是一种犯罪行为,是第87/99号法律对“对公共财政的犯罪,”根据第346条的规定,声明如下:

4.1古巴刑法:

第346.1条 规定:那些获取,转换或转让与之相关的资源,商品或权利,或试图根据该操作的场合或情况,有意或无意或理性地假定这些资源,商品或权利是直接或间接来自行为的人与非法毒品贩运,武器或人员非法贩运有关,或与有组织犯罪有关,将处以剥夺自由的惩罚,刑期为五至十二年。

2.掩盖或阻止真正确定,明知,知道或合理假设与资源,商品或权利有关的资源,商品或权利的性质,起源,位置,目的地,移动或真正所有权的人,将受到同样的制裁。 ,因涉及的罪行而在手术之际或情况下发生。

3.如果由于不可原谅的无知而犯了前几节所述行为,则将被处以剥夺自由两到五年的制裁。

4.本条规定的犯罪不受犯罪时所犯罪行的独立制裁。

5.被宣布对前款所述罪行负有责任的人,也应受到没收财产的附加制裁。

由于我们研究中的人物对象的最新存在,尽管有法学和法学方面的努力,但在识别和承认受保护的法律商品方面仍然没有一致意见。只要社会经济秩序受到一系列大规模和经济性质的非法交易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经济秩序从一开始就对任何国家的经济体系都构成严重威胁,那么就有一定的趋势来保护社会经济秩序作为一种宏观社会法律资产。

标题5。

公共场所。它的组成元素。

在我们的国家(1999年2月16日第87号法律)中,对《刑法》第XIV标题进行了修订,其中包含“针对公共财政的犯罪”,分为两章,每章分别对应于逃避犯罪税收和洗钱分别。

5.1逃税:

第343.1条规定:无论是谁,一旦确定了债务且主管官员的付款请求期满,即逃避或企图全部或部分逃避税款,费用,捐款或任何其他义务的支付它必须缴纳税收性质的罚款,判处剥夺自由两到五年或罚款五百到一千个配额,或两者并罚。

2.如果上节中所预见的事实是通过隐藏,遗漏或更改已确立的宣誓声明的数据或通过提供虚假或更改的文件或其他会计信息记录的方式进行的,则该制裁是剥夺三项自由到八年

3.任何人有责任为第1节中提到的概念全部或部分向国库扣缴款项,不这样做的话,将处以剥夺自由的处罚,判处2至5年的罚款或500至1,000的罚款。费用或两者兼而有之。

1997年6月17日第175号法令的第35条修改了该条,该条在其出现时是草拟的。

第344.1条规定:任何人,由于其所担任的职务,有义务注册和提供与计算,确定或支付税款,费用,捐款或任何其他具有税收性质的义务有关的信息,省略或更改真实信息,以至于可能损害国民经济,并处以一到三年的自由制裁或三百到一千个配额的罚款,或两者并罚,但前提是该行为不构成重大犯罪。

2.如果由于上节所预见的事件而对国民经济造成了重大损害,则制裁是剥夺自由两至五年或罚款五百至五千配额,或两者并罚。

3.在与第1节所预见的制裁相同的情况下,明知或应预见到该违法行为的人为其本人或对第三方造成该行为的利益。

1997年6月17日第175号法令的第36条修改了本条的第1和第2节,它们的原样是在草拟时起草的。

第345条规定:宣告对前几条所规定的罪行负有责任的人,也可能受到没收财产的附加制裁。

1994年6月6日第150号法令第4条在1987年12月29日的《刑法》第62号法律的基础上增加了第十四章第一章第343、344和345条它们的出现方式。

逃税罪的实质在于各自农场有权获得的未收税收。

在学说中,将这一数字定为普通犯罪或特殊犯罪时,显然存在某些争议,但是,由于第三方不被视为税收抵免的活跃主体,因此是特殊犯罪,因此纳税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一旦考虑了直接纳税人,就不用支付税款就足以将其视为犯罪行为;在赎回者的情况下,犯罪行为在于不输入张量的金库中使用的金额以及在感知者的情况下所收到的金额。如果未提供该声明,并且未将其批准为财政犯罪,则只需要承担盗用责任。

应税人员,以及以自己或他人名义负有义务或合法付款的人,均可犯罪。法律实体的具体主动主观性以及其代表的责任是否受到质疑。

理解为普通犯罪的作者,承认税务或会计顾问在逃避客户应缴的税款或倾向于不正当地享受税收优惠等情况下,都可以犯罪。如果我们分析受到攻击的链接的性质和有害结果,尽管有其他主体的干预,而不是合法税收关系中的债务人,但其行为阻碍了税收流向公共财政,这显然是指影响此合法资产的必须归类为特殊。

然后将其配置为逃税的纳税人,受保护的合法资产的所有者和税收关系中的活跃主体,由税收管理部门代表的国家,负责收集,控制,监督和收集税款的派出机构致敬。这是一种旨在欺诈或逃避付款的犯罪行为。必须以付款方式行事的对象,意图欺骗国库,造成财产损失。不公正的主观因素的存在,意味着将犯罪行为排除在刑事责任之外,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意图就足够了。税收犯罪只能是故意的,因为这一数字的实现与犯罪的轻率和有罪形式不符。

有一个法学共识,将逃税的最后时刻定位在最后一个营业时刻,以赚取相应的收入。根据第169/1997号法令第73条的规定。在债务确定后和财政范围期满后的15天之内,它被视为完成。我们在这方面的刑法规定在提及“逃避或试图逃避”时将其视为过早完善的犯罪。

反复犯罪的阶段,即企图欺骗当局的行为,旨在与库房金库的损害一起进行欺诈的行为,是可观的。这仅是形式上的完善,即当主体履行法律规定的所有主观和客观要素时,经核实有损国库。

不能说用尽,因为付款的强制性和实施制裁的可能性只有在规定的5年期限届满后才消失,从而终结了政府的信贷权。

5.2洗钱。

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这种犯罪从动态的角度保护了公共财政财产。它是关于筹集财政资源以发展和实现公共收入和支出。从国家金融活动的环境来看,后者被理解为金融资源集中,分配和使用的过程,因此主权实体本身就可以履行对其施加的义务。

在第三百四十六条中,洗钱罪由五部分组成。在第一节和第二节中指出,被压制的行动与传统的隐瞒和接待行为有关,但只有在其源于犯下非法贩毒,非法贩运武器或人,或与有组织犯罪有关。

同一制裁中的第二节招致的是,在下列情况下,合理地隐瞒或阻止对资源或商品的性质,起源,位置,目的地,移动或真实所有权或权利的真正确定:该操作来自上一节提到的犯罪。

5.2.1行为的典型要素:

如果我们分析实体刑法这一章中所预见的犯罪类型,我们很容易注意到其详细阐述以及分析的复杂性。简单阅读可以使我们在重复使用析取词“或”之前,欣赏另一种混合犯罪类型。

该戒律以洗钱的典型和真实行为为主导,即“对非法所得资本的获取,保存和转移”。收购涉及通过任何繁重或免费的方式将资产合并到新的遗产中。它意味着获得,获得所使用的任何手段。它意味着一个人成为一件东西的所有者的行为。动词包括通过购买,捐赠或任何其他标题实现或实现的一切;包括您以金钱,健康,技能,行业等所获得的东西。

转换意味着将资产转换为任何类型的资产或将其转换为其他资产。它是一种行为到另一种行为的转化,这通过确认或确认是有效的,或者是转化的行为或效果,而转化或改变的行为或效果又是改变,修改,转化某些事物。

转让或在适当情况下的转让是通过资产,权利,资本向第三方的任何形式的转让或转让发生的。在这种环境下,获取和转让是双边关系的一部分,因为为了获得,必须进行转让,反之亦然:“转让不仅可以是实质性的或事实的,而且还可以合法地转让,改变某些权利的所有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权利落在其上的物体的实际位移。

根据我们的立法,犯罪的实质对象是资源,资产或权利。此类资产应理解为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收益。这不仅与金钱有关,而且与可犯罪化的物质目标有关,因为后者很容易获得其他利益的升值。

除此之外,尽管文本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但每种资源,商品或权利必须是商业交易的对象,这是将其纳入法律经济,塑造刑事诉讼比例立法的思想的基本要求。

主观要素:

主观因素本质上自然是由不公正者的恶意内容所决定。规范不需要特定的主观成分,对非法的了解和理解源于事实的自然发生。

正如拉蒙·德拉克鲁斯·奥乔亚(Ramónde la Cruz Ochoa)博士所说:“据作者所知,这意味着存在真正有效的知识,即资产是犯罪的产物。从这个意义上讲,知识并不能扩展到犯罪者知道犯罪行为和犯罪情况的程度,仅知道犯罪是犯罪事实就足够了。这是直接欺诈的情况,因为即使个人知道资产的虚假来源,个人也会有意识地采取行动并具有执行行动的意愿。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有罪或什至最终欺诈的假设都必须被拒绝。从“必须合理假设”这一表达,我推断出故意的无知。据认为,该表述旨在掩盖一种假设,在这种假设中,犯罪者将自己置于核实货物来源的可能性之前,但有意愿和意愿宁愿不了解,不理会,不核实货物,不遵守义务。

关于对货物合法来源的“怀疑”,可以看出,怀疑或怀疑其非法来源的人也进行活动,与某些恶意一起工作,藏了一些知识。

至于“本来应该知道”和“本来应该知道”的表达,该学说就被分开了。对于某些人来说,他应该知道或推定的犯罪行为人有罪,因为所压制的是“犯罪活动的下一个步骤,旨在加倍有罪”。对于其他人而言,这种行为是恶意的-作为有条件的意图-但这种提及是在接受方面进行的,其中获利动机同意有罪的可能性。

基本图中规定的行为与最终欺诈或任何形式的欺诈均不相容;此外,排除甚至认可“不可逾越的无知”会带来什么意义呢?

“在我们看来,将洗礼的轻描淡写归罪于我们并不正确。这是因为我们从这样一个想法开始,即社会经济犯罪应考虑有意威胁必须进行经济活动的法律框架的行为。行政制裁法可以充分防止和制止损害社会经济秩序的过失”。

推荐建议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对支持关于逃税和洗钱犯罪的第62/87号法律的主要条款进行分析。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关于第一个。

就第343.1条而言,当提及以下内容时:由于无法识别立法者的意图因此可能引起怀疑的任何其他税收义务,因为仅会识别三种税收类别(税种,税率和会费),因为正式职责是财政义务,但不履行义务会受到行政处理。

它可能包括:

任何其他非税收义务(包括关税),因此我们将处于违禁品犯罪形式,而不是国库券,从而违反了进出口。

在艺术上。 344.2对立法者确定为重大损害的认定,意味着需要制定有关欺诈行为的法律最低要求。这将解决实际中提出的问题,因为当存在构成逃税罪的犯罪时,税务机关将向主管当局报告此事,在不知悉这些违法行为的情况下,直至确认司法裁决或解雇令为止。 。基于艺术公式。 104.第169/97号法令。

在艺术上。345号法令包括了没收资产的附加制裁,但是,对丧失获得税收优惠的权利的制裁,对关闭商业机构或撤消进行商业活动的许可证的制裁,在此之前的所有法令提到。

古巴立法者不涉及伪造或更改获得税收性质的免税,扣除或报税所需的文件或信息的行为。鉴于这种行为具有社会危险性,因此必须将其视为财政犯罪,而不应视为税收犯罪。

至于洗钱,它与受保护的法律资产问题有关,它位于古巴,标题为“打击公共财政罪”,与逃税罪共享空间,尽管其中有些人,包括我们在内,认为:它是一种犯罪,总体上影响着社会经济秩序,因此不能真正指出这是不正确的法律客观性,因为它确实与保护意图有关。

由于我们研究中的人物对象的最新存在,尽管有法学和法学方面的努力,但在识别和承认受保护的法律商品方面仍然没有一致意见。

只要社会经济秩序受到一系列大规模和经济性质的非法交易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经济秩序从一开始就对任何国家的经济体系都构成严重威胁,那么就有一定的趋势来保护社会经济秩序作为一种宏观社会法律资产。

对犯下主要罪行的肇事者或犯罪者的处罚来自我们实质性刑事案文条款的规范,因为如果立法者试图排除其刑事责任,他将诉诸于“在共谋案件中”或“在没有案件的情况下”。参与”或与隐瞒和接收犯罪中使用的术语类似的术语。就是说,当洗钱的行为损害了那里所保护的法律利益,并且不能归入接收或变相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在洗钱中也考虑到该基本罪行的实施者。

结论

当前,在全球范围内,由于全球化和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犯罪正在组织并得到加强,非法活动包括非法毒品贩运,人口贩运,有组织犯罪和洗钱。从他们那里赚钱。

在对这种合法资产进行特征描述时,我们已经能够意识到,由于我们研究的图形对象最近存在,并且尽管在法学和法学方面做出了努力,但在识别和确认受保护的合法资产方面仍然没有一致意见。

这些犯罪最近发展起来,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由于这些犯罪行为并未经常得到体现,因此其适用范围实际上是无效的。

洗钱是一项复杂的或具有多种攻击性的犯罪,因为除保护公共财政外,它还保护合法资产,例如健康,国家安全,商业和金融活动。

参考书目

第三届2006年国际司法会议。第一章:规范洗钱犯罪的国际法律规范。

卡马圭大学法学院的Hyperpem,涉及洗钱和贩毒。

竞赛问题,摘自:Marcelo H. Fainberg博士的vvvvvv.accionpenal.com。

《特别刑法》教科书第二版,埃德蒙多·拉拉门迪·多明格斯……哈瓦那:社论费利克斯·瓦雷拉,第261/289页。

微软Encarta 2007

法律文本:第62号法律/ 1987年-刑法典

刑法手册I.RenénQuirósPérez;1999年

刑法总则。M. del Cabo,del rosal和TS VeigAntón。

法律资产及其在刑法中的作用。Paz M de la Cuesta Aguado。互联网

刑事担保法中受保护法律物品的概念化。JoséLuis DiezRepollés。

一般部分刑法。弗朗西斯科·穆尼兹·孔德(FranciscoMuñozConde)。

Larousse通用词典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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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刑法中危害公共财政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