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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和古巴环境法中的环境损害

Anonim

国际环境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在健康环境中生活的人权,其中包括传统上一直受到法律保护的价值观; 人类生活,其防御与健康。

将这项权利视为其他人权,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但是,尽管国际上承认这项权利,但即使有许多警告者和劝告者的出现,我们的星球仍在被洗劫一空。

似乎不可能以与环境相适应的方式行动和思考。

有无数问题仍然没有令人鼓舞的答案,例如:缓慢破坏我们生命基础的力量是无法阻止的,还是我们可以学会以负责任和合理的方式对待原材料性质?

是什么使我们如此难以及时改变行为以防止本地和全球灾难?我们以何种思维模式对待环境?

这项工作旨在概述减轻我国正在实施的这些状况的方法,特别是卡马圭省。

国际环境法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所产生的行政责任的超越。

所有国家都以一种或另一种方式对源自环境破坏的行政责任进行监管,这也是国际社会关注的问题,它是国际环境法某些一般原则中的基础。我们认为适当处理的一项原则是“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和赔偿”,因为在环境领域,关于国家责任和所造成损害的赔偿的国际法一般原则也适用。根据国际法准则,国家责任可能因违反与保护环境有关的国际义务而产生,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进行的编纂工作甚至包括对环境不法行为加重责任的某些数字,例如国家或个人的国际生态犯罪数字。同样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可能对国际法未禁止的行为的有害后果承担责任(即使没有非法行为也要承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必须认识到,该主题的技术困难和对它产生的政治上的不情愿减缓了国际法这一部门的发展,在实践中诉诸于减轻责任形式。

《斯德哥尔摩宣言》原则22特别指出,各国必须合作,以进一步发展有关在国际劳工组织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所造成的污染和其他环境损害的受害者的赔偿责任和赔偿的国际法。管辖权或此类国家/地区的管辖范围以外的地区。行动号召几乎没有进展。然后,《世界自然宪章》的目标是假定恢复人类活动造成的损害的地区,而忘记了有关可能产生的责任的任何声明。

关于这一问题,《里约宣言》指出:“各国必须制定有关污染和其他环境损害受害者的赔偿责任和赔偿的国家立法。各国还必须在拟定新的国际法方面进行迅速和更加果断的合作”。由此得出一些结论:

  • 首先,国家不仅应对自己的公共或私人行为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说,计划的解决方案应得到承认,该解决方案应承认造成跨界损害的国家在其领土上进行活动的国家的责任,而不论污染源的严格私人性质如何。的确,国家已成为环境保护的保证者,因此在发生侵略时也可作为其赔偿的保证;其次,国家不仅应对其领土内开展的活动负责,而且还应对其领土内的活动负责例如,无论您在哪里进行控制,都请考虑一下您的国籍的船舶,飞机或太空物体或派往南极洲的任务。审查中的原则超越了跨界污染的州际性质,并迫使各国相对于国际社会。实际上,不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责任不仅发生在其他国家之前,而且不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地区(公海,领空,海床,宇宙空间和antartida。

如我们所见,毫无疑问,该领域现有的国际法一般规则也适用于该特定领域。而且,对环境损害的责任和赔偿这一原则无疑构成国际环境法中公认的原则之一。

与行政责任密切相关的另一项原则是可恢复性原则,其中指出,就责任而言,它涵盖损害和伤害,环境商品的共同所有权不必违背该原则。就其本身而言,还有其他准则要求对实物损害进行赔偿。可以说,我们生活在一个世界上,所有损害都有可能得到经济补偿,而环境也是如此。但是,与其他地区不同,在其他领域中,通常,有经济能力的人可以自由更换或不损坏物品,而在环境方面,有效的恢复对于损坏财产的管理者是必不可少的,而不是可选的,无论是行政管理或一个人,鉴于环境商品是共同拥有的,并且根据上述规定,无法确定环境,经济补偿可以用于其他用途。尽管如此,对于与现实不符的环境商品的不可修复性存在令人无法接受的困惑。这导致其产生两种现象:

首先,一些环境运动提出了无法弥补的环境破坏,以引起公众的关注。

另一方面,法官和专家们没有正确地开发出修复环境损害及其经济可评估性的技术,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将已知技术简单地适应环境特异性来解决。

如果我们考虑自然的循环,这些损害不是无法弥补的。例如,向大气中排放的对人体健康无害的非法排放习惯以简单的罚款来解决,因为人们认为修复是不可能的,而且事实并非如此,许多情况下,大气具有自生能力,因为它已被克服,所以可以尝试增加。用一种非常简单的方式解释它:过量的CO2排放可以通过过滤这种气体的植物或木质表面的增加来补偿。自然循环的缺点是难以作用于相同的损坏物体,但是其优点还在于,它们之间存在的关系允许在另一个环境和另一个地方进行完全令人满意的补偿性修复。

确实,例如,物种的消失是无法弥补的,尽管对这些物种采取补偿措施以寻求恢复一定的平衡,从而恢复性几乎总是可能的。

以上所有内容均基于《卢加诺公约》,其中第2条指出,可以通过对那些受影响的组成部分引入等效内容来恢复受损或破坏的环境。

我们认为,有必要提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该原则来自国际法,但可以在国家一级适用于区域间或地方间的关系。该原则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我们所有人都有共同的生物圈,但并非所有人都为破坏生物圈做出同等贡献。 《里约宣言》原则7对此规定了使用或滥用所造成的责任,这是公平的。“它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鉴于其社会对环境以及向其提供的技术和财政资源所施加的压力,发达国家承认其在国际上寻求可持续发展的责任。”

最后,关于国际环境法的一般原则,我们必须说,行政责任与格言有关,这种格言已成为普遍原则:污染者付费。

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争辩说,它首先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报告》的《 21世纪议程》第8章中得到了规范;但是,在《欧洲联盟条约》第130条中提及时,它在环境政策中获得了更大的重视,其中指出:“

该原则意味着,污染者必须承担公共机构采取的减少污染,实现更好的资源分配以及确保环境处于可接受状态的措施的成本。换句话说,这些措施的成本必须反映在生产和/或消费时会造成污染的产品和服务的成本中。这些措施不应伴有可能造成国际贸易和投资竞争扭曲的补贴。”

由于污染行动的后果的严重性,“污染者付费”原则导致了一些更正:

  • 支付一定或全部或部分用于纠正或消除污染的金额后,主管机关会授权一定水平的污染排放,并宣布其合法性。在这里,我们必须补充一点,一方面,授权不得超过生物圈的自我再生能力,也不得超过消除污染影响的现有技术手段所能达到的极限。在作者身份或因果关系的情况下,由公共预算支配的行政部门必须面对必要的更正。这在极少数情况下适用;臭氧层的空洞或荒漠化是不容易个体化的行为的结果,因此,我们所有人都遭受了这些痛苦,在共同的经济努力下,我们采取了补救措施。有时,他们有义务向那些对污染不负责任的人付款;例如,水净化的成本由消费者承担,但是,要消除或停用的有害物质则来自农业或工业,尽管不是个别产生的。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它不是被感知的,而是通过时间的流逝,以及由我们所有人几乎都应负责的大规模行动(例如温室效应)而难以确定的,即使是特定现象,资源的动力也意味着几分钟或几小时几乎可以完成这项任务。很难确定受影响的人,除非对公共健康造成直接影响的情况,其他假设很难一一列举。

在分析了这些修正之后,我们可以说这个原则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因为环境话语使我们假设对环境的唯一损害形式是污染;而对环境的损害则是对环境的损害。而事实并非如此,例如,我们有受保护物种的死亡或贩运,或者违反了开展某些合法运作责任机制的活动的义务。

总结此原则,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它与源于环境破坏的行政责任紧密相关,因为它给潜在污染活动的所有者带来以下后果:

  • 他必须支付因违反义务而可能施加的罚款,他必须支付已确定的预防措施,他必须停止排放或在法律要求时更改排放水平,他必须修理损失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

在结束本节之前,我们不能不提及所讨论的原则与正义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用财政手段保护环境的可能性至少可以追溯到英国经济学家ACPigou,他在1920年提出通过税收抵消生产和私人消费的外部成本。直到1970年代首次实行生态税并采用“污染者自付”原则,这才产生实际影响。

从那时起,通过财政手段保护环境的程度日益提高,以至于征收税收已经成为重塑国民经济向生态态度转变的最有力手段。

国家主管部门应考虑到污染者原则上应承担污染成本的标准,力求促进环境成本的国际化和经济手段的使用;充分考虑到公共利益,不扭曲国际贸易或投资。

从这个意义上讲,环境税是1996年在马德里举行的第一届国际环境保护财政国际会议的核心,西班牙和欧洲的学术,行政和政治领导人参加了会议。

似乎使财政保护环境成为环境政策的主要而非唯一手段的原因有几个:对稀缺自然资源和对环境有害物质的使用和滥用的威慑作用,对环境的潜在收集环境政策计划的资金筹措,对环境造成较小损害的活动的经济指导作用等。

与其他类型的措施相比,财政保护环境无疑具有技术优势,但从根本上说,它具有政治性质的特点,这不仅需要从技术角度,而且还应从伦理角度对其进行起诉。使污染者承担对他人造成的全部伤害的全部成本的目标可以通过对污染活动征税来实现。

卡门·阿蒂加斯(Carmen Artigas)。根据国际制度制定的环境法原则。 -由作者集体引用。古巴环境法。 -哈瓦那,古巴:社论费利克斯·瓦雷拉(FélixVarela),2000年。 278.

Demetrio Loperena Rota。 Op。Cit。第73-74页,

Demetrio Loperena Rota。 Op。Cit。第65-66页。

AC Pigou。 “福利经济学”。 -由Ana Yabar Sterling引用。环境税收。 -巴塞罗那,Cedecs SL编辑,1998年。第245页。

国际和古巴环境法中的环境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