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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巴塞尔协议III的规范及其在秘鲁与小额信贷的关系

Anonim

大家都同意,秘鲁小额信贷的巨大挑战是在农村部门,这是2012年的挑战之一。另一个挑战是根据新的业务状况继续开发金融产品;第三个挑战是将现代信息技术用于MFI。

这将要求通过资产加强秘鲁的小额信贷机构,以成功应对等待它们的挑战。显然栅栏有点高,但并非没有可能克服。

准确地说,《巴塞尔协议三》的规定始于去年年底,需要更多的继承权。该协议构成什么?基本上,这需要加强世袭制,以便能够在没有国家援助的情况下,如美国和欧洲所经历的那样,承受非常强烈的经济收缩的风险。

从小额信贷机构的财务报表来看,这些资产足够强大,足以符合必须在2012年6月首先满足的巴塞尔协议III的规定,但新的结构性资本规定将从2013年1月开始实施一切将在2015年1月生效。尽管它仍然是银行的标准,但受SBS监管的实体在某些方面仍致力于该标准。

从这个意义上说,足以满足《巴塞尔协议III》和秘鲁机构的标准已经规定了这一点,他们对于继承要求的调整也没有问题。

但是,巴塞尔协议三是什么?这是中央银行行长应包括发达国家和新兴国家在内的20国集团(G-20)国家的要求而达成的一项协议,以面对诸如美国和欧洲经历的金融危机而拥有更多的财富。

让我们做一些历史。一切始于1975年,当时由当时的G-10成员国中央银行代表组成的瑞士巴塞尔委员会成立。该委员会的成立旨在加强打击洗钱和洗钱的国家和国际金融体系,改善金融机构的运作方式,并支持市场扩张。

该委员会制定了三项协议,通常称为《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这些协议对旨在根据银行承担的风险确定资本充足率的财务和监管法规进行了监管。最初,委员会的规定是针对成员国的,但近年来,它们的适用范围更加全球化,并覆盖了新兴国家。

巴塞尔协议I根据银行的资产风险和影响该机构的市场风险定义了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

巴塞尔协议II而言,鉴于其所面临的风险,它与银行所需的最低资本有关。力求使资本水平更符合所假设的所有风险类型。换句话说,有一个评估金融实体的监管目的。

遵守巴塞尔协议III的规范及其在秘鲁与小额信贷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