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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

Anonim

《罗马规约》标志着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建立了一个常设法院,将对那些犯下危害人类尊严和危害世界和平的最严重罪行的罪犯进行审判:种族灭绝,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性

介绍

-严重违反DD。H H.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犯下的战争罪行表明,有必要实施各种机制来起诉应对这些暴行负责的人。

-这样,国际社会决定在纽伦堡和东京设立法院,这是巩固常设国际刑事司法的第一步。

二。定义

-国际刑事法院是常设的国际法院,其任务是审判犯有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侵略罪的人。

-总部位于荷兰海牙。

三,您建立的基础

-他们是政治上和理论上的,但最直接的原始依据是在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中。

-后来,在联合国黎明之际,安全理事会建议一个专家小组探讨建立刑事事务常设法院的可能性。

-然而,经过长时间的辩论,直到南斯拉夫大屠杀(1991-1995年)和卢旺达大屠杀(1994年)发生严重事件后,这个想法才得以繁荣。

IV。背景

-1948年,联合国大会首次审议了建立常设国际法院以起诉种族灭绝,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的可能性。

-1992年,该议会要求国际法委员会为国际刑事法院准备规约草案。

-1993年,南斯拉夫犯有危害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为此成立了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

-1994年,同一届大会设立了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特设委员会。

-1998年(7月17日),经过多年的讨论,罗马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2001年(10月9日),DS 079-2001-RE出版,秘鲁通过该法令批准了该规约。

-2002年(7月1日)生效(第126条)。

-2005年(10月28日),墨西哥是批准该规约的第100个国家。

,成立的重要性

-本质上是极其超验的,因为a)它是通过承认犯罪(种族灭绝,危害人类,战争和侵略)构成对人类的和平,安全与福祉的威胁而建立的; b)此外,这种犯罪不应继续存在不受惩罚。

-必须起诉和惩处应对最严重罪行负责的人,因为国际法院只处理国家之间的案件,而不起诉个人。

-因为它避免了特设法院准备工作的固有延误,犯罪分子可以利用该法院逃脱或失踪;证人可能会受到恐吓,或者政治和社会条件可能会恶化,调查会变得更加昂贵。

-同样是因为国际刑事法院可以在国家司法机构非自愿或无法采取行动时采取行动。

-还可以通过拘留未来的战争罪犯来防止犯下危害人类罪。

-国际刑事法院所知的第一起案件是刚果,乌干达和苏丹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由各国自己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转交。

-在具有历史意义的一天,即2005年10月14日,国际刑事法院向新闻界宣布,检察官针对5名乌干达士兵在非洲国家犯下的严重罪行发布了国际搜查和逮捕令。

锯。操作 -

-ICC充当任何其他权力或国家的自治机构。

-但是,这并不妨碍您在履行职责时与每个国家的公共权力合作。

-这是唯一具有普遍能力的个人判断国际机构。

七。确定国际刑事法院的行动-

-国家已制定程序,以免除该人的刑事责任。

-审判中有不必要的延迟。

-该过程尚未独立或公正地得到证实或没有得到证实。

八。您可能知道的犯罪-

(《罗马规约》第5条):

A)种族灭绝。

B)危害人类罪。

C)战争罪。

D)侵略罪。

A)种族灭绝…-(第六条)。为完全或部分消灭民族,种族,种族或宗教团体而进行的任何行为;例如团体成员的人身或道德完整性的死亡和伤害,灭绝,采取旨在防止团体内生育的措施或强行转移儿童。

B)危害人类罪-莱索(Leso)表示受过委屈,受到伤害,被冒犯(第七条)。作为对平民的广泛或系统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任何行为,并且在知道这种攻击的情况下;例如谋杀,灭绝,驱逐出境或强迫流离失所,监禁,酷刑,强奸,强迫卖淫,强迫绝育,出于政治,宗教,意识形态,种族,族裔或其他明确规定的原因而遭受迫害,强迫失踪或造成严重痛苦或尝试损害遭受苦难者的身心健康。

C)战争罪-(第8条)。作为计划或政策的一部分或作为大型委员会的一部分而提交时:

a)违反1949年8月12日的日内瓦四公约;b)违反国家和国际上现行的战争法;c)违反适用的战争习惯。

D)侵略罪-或危害和平罪(《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未定义)。但是,这绝对构成对组织,赞同或进行侵略战争或征服战争的人的绝对禁止,也可能是法院对他们的惩罚性应用的可能。(《联合国宪章》第七章)。

十一。适用原则

-互补性(只有在一个国家没有或不能判断法院管辖范围内的事实时,法院才能运作);

-空罪罪魁祸首(必须在执行犯罪时确定犯罪,这是法院的权限);

-Nullum poena sine lege(法院裁定的人只能按照《规约》的规定受到惩罚);

-属非追溯性(法院不得因其在实施前所犯的作为或罪行而受到起诉);

-个人刑事责任(除因非法结社加重事实外,法人不受惩罚性要求);

-法院无权对涉嫌犯罪时未满18岁的人进行审判;

-不允许公职(在法院面前人人平等,例如国家元首);

-该职位的责任;

-不可篡改;和

-遵守指控的责任(不免除刑事责任)。

十,研究.-

对构成犯罪事实的调查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开始(《规约》第十三条):

-缔约国将特定情况转交给法院;

-应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要求(适用否决否决的情况);和

-法院检察官依职权。

十一。处罚和合规-

-处以不超过30年的有期徒刑,或处以无期徒刑,并处以罚款和没收被定罪者的财产。

-可以在法院的东道国荷兰或其他国家按照法院与其他国家之间可能达成的协议进行合规。

十二。法院机关-

ICC由四个主要机构组成:

-总统。

-分庭。-a)上诉庭,b)审判庭和c)预审庭。

-检察院。

- 秘书。

十三。法官 -

ICC由18位法官组成,他们从以下两个列表中选出:

-清单A:包括在刑法和诉讼法方面具有出色能力的候选人,以及在刑事诉讼中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或其他类似工作的必要经验。

-清单B:包括在国际法领域,例如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编纂方面具有出色能力的候选人,以及与法院司法工作相关的广泛专业法律经验

目前的法官是从清单A中选出的,他们具有以下国籍: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法国,塞浦路斯,哥斯达黎加,萨摩亚,大韩民国,爱尔兰,马里,英国,巴西,南非,德国,意大利,加纳,加拿大,玻利维亚,芬兰和拉脱维亚。

十四。CPI能力限制-

-临时性的。-它仅适用于《规约》生效后所犯的罪行(第11.1条)-不具有追溯力-因此,由于不利于追溯力的追溯行动,本法院无法判决皮诺切特等案件被告。

-领土。-仅当犯罪发生在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或者在船舶或飞机上犯罪时,您才能行使管辖权这些国家之一之外的国家(第12.2条,字母“ a”)。

但是,它也可以听到被告是上述国家之一的国民的情况(第12.2条,字母“ b”),而不论事件发生在哪个地区。

此外,它规定了第4.2、12.3和87.5条所规定的例外情况,其中包括法院通过特别协议对国民或在非缔约国领土内犯下的具体罪行行使管辖权的可能性。

XV。《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它是ICC的组成工具。它包含128篇文章。

-1998年7月17日,有120个州投票通过。它于2002年7月1日生效。

-它将起诉被控犯有国际法规定的最严重罪行的个人(从下达或赦免罪行的国家元首到犯下罪行的普通公民):种族灭绝,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

-它将补偿这类罪行的受害者和幸存者,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可以证明对实施这些罪行具有威慑作用。

-它将扩大法律在国际上的适用范围,敦促国家司法系统调查和起诉这些罪行(从而加强这些制度),同时保证国际法院准备在失败时采取行动。

-然而,要想发挥作用,国际刑事法院不仅将取决于对《罗马规约》的全面批准,而且还将取决于充分遵守条约义务的缔约国。真实副本的原件包括:阿拉伯文,中文,西班牙文,法文,英文和俄文;该文件已被发送,并将分别(由联合国总秘书处以经核证的副本)发送给批准该文件的国家和决定批准该文件的新国家(第128条)。

十六。在签署和批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之前的抗辩-

-在会议批准过程中,美国,以色列和中国反对该决议。

-尽管如此,第一个签署但没有批准它。

-实际上,前总统比尔·克林顿(Bill Clinton)离开乔治·W·布什(George W. Bush)上任前一天,就在美方签字。

-尽管有签署多边条约的国际经验,但该法规却对其生效设定了很高的法定人数(60个国家)。

-但是,此过程非常迅速,从塞内加尔开始,直到十个国家于2002年4月11日共同向联合国总秘书处交存了批准书。

十七。来自ICC的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

虽然这一例外似乎只是一个术语问题,但《规约》草案中使用的“不存在”和“无效”的表述,或“不愿执行该规则”一词。 《罗马规约》第17.1(b)条所载的“起诉或实际上不能起诉”可能是模棱两可的来源,直到法院确定适用的标准为止。《罗马规约》第17.2条和第17.3条的规定几乎无法澄清所提及的表述。相反,当提及其他主观概念时,它们使问题进一步复杂化。

十八。补充管辖权的适用。

-您只能在默认情况下采取行动。

-当法院的检察官针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人民可能构成本条所述罪行的行为进行调查或进行调查时,国家可以请求禁止法院的检察官。《规约》第5条(第18.2条)。

-同样,该国可能必须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或可受理性提出质疑(第十九条)。

-有效的禁止取决于预审分庭在这方面通过的决定(罚款第18.2条)。此外,可能会在通过后六个月或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针对您的情况进行审查,并要求检察官定期将调查或后续审判的进展情况告知您(第18.3条和5)。

-第17条使法院能够审查一国是否有针对特定案件采取行动的真正意愿,确定为此目的确定标准,或者考虑到其国家司法机构的情况,是否有能力这样做。在某种程度上,根据第20条,如果意图将某人免除其对该国际法庭有能力处理的罪行的刑事责任,则可以再次起诉该人。以及未对原因进行独立或公正调查的情况。

十九。废除《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任何缔约国均可通过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退出本规约。

-退出将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除非它指示较晚的日期。

-退出本国时,退出本国不得免除国家根据本规约应承担的义务,特别是其可能承担的财务义务。

-申诉不得妨碍与申诉国有义务进行合作并在申诉生效之日前提起的刑事调查和起诉,与法院的合作;

-退出本协议绝不妨碍在退出本协议生效之日前进一步审查法院所处理的问题(第127条)。

XX。结论-

-在现场和国际管辖区合并建立国际刑事法院是对人类的迫切需求,在这个具有社会差异的世界中,这一点变得尤为重要,在这种世界中,“全球化”现象不仅已传到市场经济中,银行,政治,文化,生活方式,但对犯罪,发病率,decade废以及作恶和引起人类恐慌的方式却是致命的反对。

-许多国家在1998年7月罗马会议的框架内为最终建立国际刑事法院而进行的艰巨的工作表明,地球各国仍然有良好的意愿和主动性面对“恶魔”称为人类可以知道的最严重和可恶的犯罪。

-《罗马规约》标志着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建立了一个常设管辖机构,将对负责犯下危害人类尊严和危害世界和平的最严重罪行的那些罪犯进行审判:种族灭绝,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性

-秘鲁国家在批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

-同样,这项永久性的国际刑事文书体现了一种新的世界秩序,它更加民主,包容组成国际社会的国家的巨大多样性。

-在整个工作中研究的规范和原则不仅合法,而且是合法的;由于它们是120多个国家和数百个非政府组织达成共识的产物,因此,它包括基于意识形态,法律制度,国籍和人类条件多样性的人权原则。

二十一 建议.-

-法院的有效执行是我国必须采取这些措施,基本上是《罗马规约》的真正适用,然后是行政,警察和司法方面的认识和培训,因为至关重要的是秘鲁国家的所有当局最终可能有义务与法院合作或协助法院,或知道犯有《规约》所载的其中一种罪行,了解本国际文书的规定,其犯罪要件以及《程序和证据规则》。由于当局的无知也许是与法院进行有效合作的最大障碍。

-为此,民间社会,公共和私人机构应担任领导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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