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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农产品特别合同

Anonim

合同

作为法律机构的合同:

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联系形式,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进步和复杂性方面得到了成倍的完善。它们一直是生产关系和其他联系以及具有重大经济意义的常规法律关系的表达形式。合同作为法律制度的实质可以在商品,产品或服务的交换中找到。

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在计划经济中,必须建立经济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经济,货币-商贸关系所产生的义务,这些法人和自然人参与执行单一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履行协议的当事方,并回答在违反上述义务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的重大责任。

合同,遗嘱协议,用以建立,修改或消除法律关系的商品/金钱关系的保证。

为了建立,修改或终止法律关系,协议的范围和效力必须包括做出,不做某事的承诺。因此,合同与法律一起是义务的主要来源,并且构成了特定类型的法律业务。这导致将其视为起源,修改或消除义务的双边法律行为(法律业务)。

建立民法和商法仍然有效的义务和合同的法律制度与当前和新的生产关系不符,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打算展示我们的经验以便以某种方式为这些关系做出贡献的原因它们根据我们特定领土的情况并根据我们自己的需要进行了调整。

发展历程

农产品特价销售合同

关于经济承包和确立和规范此事的补充立法。第78号经济合同基本法令第15号法令,在其第四章第二节中规定了在这种情况下的经济合同的类型《农产品特别销售合同》,由国家生产者,合作社或农民之间授予私人和国有公司,机构,团体或组织。

在1981年1月29日的第80号法令中,对《经济承包基本规范》中的上述条款进行了论证。对农产品特殊销售合同的一般条件进行了规定,其中规定了合同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卖方是上一段中提到的。

另一方面,在第五章中,它提到了合同中的违约行为,并在一般的索赔中提到了第三方的参与,这违反了合同义务,使买方有权要求第三方签字。会议记录或文件,其中载有为生产者采取行动(视情况而定)针对第三方的目的而履行义务的条件。

由于目前的需求,要求农业和农民部门增加产量,基本上是为了替代进口。在保护生产基地合同中达成的协议是指主要在我们市内受未付款项以及受买方缺乏或延迟交付的容器和包装影响的生产款项的支付,缺少合同规定的收件箱和从合同中确定的收集点出发的运输受到影响。

导致买方违反这些规定的另一个因素是未支付商业利润和产品质量,这是有时不按照财政和价格部的现行法规执行的。

由于上述原因,组成生产基地的农业公司将在2009年通过《单一合同》及其附件的形式与生产实体的农业生产签约,其中包括将出售给这些生产实体的供应品。后者以及公司提供并直接以生产形式销售的农业服务。

农产品销售对象是:

-各种农作物。

-牛乳,水牛和山羊羊。

-牛肉,水牛,未成年牛和猪与猪没有协议。

-购买和出售用品。

-农业服务。

本合同不包括以下内容:

-咖啡,烟草,可可和蜂蜜的农业生产,将继续按照前几年的规定承包。

-活牛,未成年牛和猪的家畜生产也受每种生产所建立的法律法规的约束。

-农业公司与其生产基地之间的主要牛只的销售受MINAG 10/6/208号决议第462条的规定管辖。

收款联盟及其系统的责任是与每家农业公司定义与生产基地签订的合同的数量,种类和目的地,公司将根据每个农业公司的先前承诺,潜力和传统在生产者中分解这一数字。 。

畜牧部门的责任是确定为牛奶和肉类生产者服务的农业人员,确定潜在的雇用地点(以升和千克为单位的体积),并由公司将其分类到生产者中,包括他们自己的生产者。

单一合同形式的特征:

与以前或传统合同的瓶坯有所区别;在一个包含三个部分的单一形式中,包括:

农产品的购买和销售(各种农作物,牛乳,水牛和山羊羊以及牛肉,水牛,来自未成年猪和非猪协议的猪)。

-物料的买卖。

-农业服务。

以前,生产基地实体与不同实体(仓储,农业用品和农业公司)签订了三份合同。

-生产基地直接向受援者提供农业生产,因此每个受援者都有一个附件。

-生产基地必须接受的投入不是按数量商定的,而是按种植率,计划的生产或交付的产品商定的。

-投入物通过农业供应网络直接传递到生产基地。

-农产品(各种农作物或牛奶和肉类)的付款直接由每个接收者支付给生产基地的实体。

-生产基地的每个成员收到的投入直接支付给供应公司。

-农业公司将向生产基地的每个实体提供必要的服务,以服务于单一服务合同第三节中反映的内容。

-农业公司在生产的接收者和供应商之前(供应公司)行使控制和代表生产基地的作用。

现实情况

由农业公司于2009年实施的单一合同,用于买卖该公司所服务的生产基地生产的农产品,公司以不同的生产形式销售的供应和服务的单一合同。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的每种生产形式(UBPC,CPA,CCS和CCSF)的法人资格。

上述实体(法人)具有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能力。农业公司没有特定目的,可以建立与所购买产品有关的与其生产基地相关的合同法律关系。农产品。根据什么法律或行政规定,农业公司会租用UBPC,CPA,CCS和CCSF进行商业化和销售的产品吗?

不收集,运输,分发,销售,提供包装或将产品支付给生产商时。未履行法律业务中规定的“做”的义务。商品-金钱关系保证被违反,所有这些都造成混乱。根据第300.1条。第59号民法典。由于债权人和主要债务人的素质集中在同一个人中,因此该义务被取消。单一合同授予农业公司的质量。在产品接收者之前,他是债权人;在销售产品的生产基地之前,他是债权人。

我们认为此唯一合同具有脆弱性的要素之一是,尽管这是创建合同的原因之一,但它并不能保护生产基地。

生产受款人屡次违反,主要是无偿的,违反了设置相应商业利润的规定,对牛奶测试不满意,以确定其付款,生产,运输,包装和包装的质量,建立收集点等

生产基地无法直接要求所有支付产品的人(买方),因为合同已与农业公司达成协议。这是不合规者使用的原因之一。

农业公司没有一种旨在检查,控制和要求其组成部分的所有部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设备。

公司与生产基地之间没有特定目的的生产基地之间会商定服务,例如:生产基地没有灌溉设备的灌溉服务。

在合同中没有提到合同生产者的个性,他们负责支付义务的对象和其他义务,例如产品的收集地点和条件,与生产有关的条件。容器和包装的交付和退回,类型,费用和其他运输条件等

我们认为是积极的要素之一,因为它消除了对中介(农业公司)的使用,这是投入品供应的一部分,以确保生产基地进行生产,并将其直接发送到生产基地。无需经过农业公司及其仓库,从而避免了对这些资源的不当使用以及在预定日期商定的前提下及时使用,还考虑到许多单位没有保证遗产的设备和必要的手段。

挑战性

实施一个描述生产接收方和农业供应公司的人格的单一多边合同,以便合同的其他主体(生产基地和农业公司)认可该合同。不受农业公司和买方(生产受让人)之间的第二份合同的保护,受第80/81号法令第72条的保护,双方有义务履行经济关系所产生的义务。 ,货币商业化。合同所有主题均享有平等权利。在应对违反上述义务的情况下要求承担的重大责任之际。

因此节省了资源,这些资源将用于拟订目前执行的各种合同的瓶坯和附件文件。

因此,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时,实现了农业公司在方法论指导,检查,控制和控制构成其的生产基地的需求中发挥领导作用。

以及遵守与生产基地商定的服务提供有关的单一合同的相应部分。

将农业公司从债权人和主要债务人的素质中解放出来,这是它在2009年实施的“单一合同”瓶坯所假定的。

通过这种方法,它不必创建一种旨在检查和控制合同中约定事项履行情况的设备,从而可以向不合格者提出要求,并以生产基地的名义要求与生产接受者的每一次违规行为相对应的可要求的材料责任。

生产基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作为法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能力。他们可以借此确保保留组成它们的资产,遵守合同中约定的所有内容,并要求对那些影响资产的违规行为提出索赔。

所有这些都将为粮食生产取得卓越成就做出贡献,从根本上说,将在旨在替代进口的生产线上实现高产量。

结论

在目前的工作中,我们不打算穷尽涉及经济合同和建立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干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法律契约关系这一主题。

我们仅讨论了一些我们认为对发展经济,货币与商业关系至关重要的要点,这些要点与社会主义国家当前进行的经济转型过程有关。

为了实现高产量,多样化和稳定的食品生产,以使国家农业市场保持产品,以及基本上替代进口的产品的最新状态。对于我们认为至关重要的是,合同作为实现计划的基本实体,在其内容中包含以某种方式有助于有效实现买卖双方目标的所有方面,始终保证每一个方面这些行为之一由法律文件,尤其是合同支持。

建议

- 在一份文件中,以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参加所有参与实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主体之间达成的农产品,供应和服务的单一购销合同预稿。

-所获得的瓶坯绝不能最小化生产基地的法人资格,这在面对侵权行为或违反其他主体的情况下会限制其权利和义务。

-合同,即使已计划并打算执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也属于遗嘱法,不应予以执行

-根据法律,各方之间达成的每项行为或协议都必须具有客观,一定的基础和建设性的精神。

-农业公司在其管理中不得达到债权人和主要债务人的素质,该行为消除了义务。

参考书目

-第59号民法。

-合同法手册。

-义务法手册。

-古巴农业立法纲要。

-关于农业公司与生产基地之间2009年农产品购买,销售,供应和服务单一合同的一般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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