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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联合制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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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im

根据共同制作合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同意合作并汇集商品,权利或服务,以完成对任何类型或体裁的视听作品的制作,以主张对该作品的权利和所得到的视听记录的所有权。他们的合作,并共同进行剥削,并按照他们确定的比例分配收益或损失。

共同生产的法律性质可能会千差万别,取决于合同规定的不同形式,即使这些相同形式也可能在连续的阶段中出现。采用一种形式或另一种形式的税收后果也有所不同,因此建议事先获得税收建议。当未在第三方面前揭露参与生产的第三方与生产者的关系时,例如通过联合账户合同实施或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表现出来,则可以隐藏共同生产:

这样的合作制片人是众所周知的,甚至出现在视听作品中。鉴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来规范这种合同关系,因此在合同中记录各方达成的协议是至关重要的,以避免共同制作人之间的关系受到合同方的约束。法官根据可能并非最适合该案的立法做出的决定。

国际联合制作是在不同国家/地区建立联合制作人的一种方式。可能是外国制片人仅出资一部分但没有资格作为联合制片人,或者如果他是外国制片人,则将其作为联合制片人的视听作品不视为其国家的国籍。国际联合制作的优点是,视听作品的制作是由在其将被利用该视听作品的不同国家或市场中建立并熟知的人完成的,并且还可以受益于本国视听作品的状况因此,可以从联合制作人那里获得不同国家的援助和补贴。它的缺点是实用性,语言差异,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都更加复杂,由于法律上的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物理距离必须协调一致。

双边和多边的国际共同制作协议允许协议各缔约国设立的不同制作人制作的视听作品被每个州归类为国家视听作品,并可以从中受益。每个州。

国际共同生产合同中的条款

以前的文件

在当事方之间进行谈判的过程中,通常会在原则上就其未来共同生产协议的基本要素达成协议。为了记录承诺,通常称为文件,谅解备忘录,谅解备忘录,承诺书,意向书等。这些文件可能会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仅仅是提案或草稿,没有约束力,因为它们受制于必须详细说明最终条件的合同的谈判和签署,或者具有约束力,即使将其留给后续合同中详细说明。

在合同中,必须指出它包括当事方之间的最终协议,废除任何其他先前的文件。

合同双方

并非共同制作合同的所有当事方都必须是制片人,并且可以是电视网络,发行人,银行,私人投资者。在任何国际合同中,特别是当其中一方为跨国公司且在不同国家/地区建立公司的国际合同时,特别重要的是要指定并验证哪个合同方承担了合同的义务,而合同方没有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偿付能力相同,没有内容。验证签名人的权力并确认他们具有约束自己的权力也很方便。

背景

合同的这一部分将解释各方的行为,以及对合同发展的期望,例如,如果双方希望视听工作受益于国际协议的利益,则该背景是否如果它们有助于解释可能用深色措词表示的合同约定,那么它们就不是权利和义务的构成。

合同目的

共同制作合同的目的是精确定义视听作品,其细节通常会出现在详细的附件中。在视听作品的预制作,制作和后期制作阶段,详细说明联合制作人和第三方的不同任务,职责和贡献或贡献。分配视听作品所有要素的财产配额,包括其知识产权。指定如何进行视听作品的商业和衍生开发。并确定用于视听作品开发的收入或损失的分配规则。

视听作品的定义

作为共同制作合同的对象的视听作品必须在其及其附件中详细定义。例如,附件将具体说明其内容,作者和技术特征,并具体说明各当事国的国籍,以核实是否符合受益于协定的配额。这些就是共同制作的作品的所谓关键要素。另一个附件将包括视听工作的预算和组成视听工作的所有项目,以及由缔约方或第三方提供的资金或付款计划。第三个附件将包括生产计划。

通过这种方式,将完美地指定作为联合制作合同主题的视听作品,并包括一条条款,规定不允许进行变更,除非共同制作人一致同意,否则如果避免了由合作方单方面决定的最终变更,则可以避免混淆。联合制作人。

知识产权与形象

在要制作的视听作品中使用任何先前存在的作品,都需要转让其作者或所有者的权利:小说,剧本,音乐;同样,如果使用了人的图像,则需要征得他们的同意。如果联合制作人之一拥有此同意或权利转让,则必须出于共同制作的利益而提供。

谁是视听作品的作者的定义将取决于其诞生的法律。尽管不同的社区指令至少在主要董事方面协调了这一方面,但不同的法律制度可能对权利分配有不同的规则。他们是视听作品的作者:导演,情节,改编,剧本和对话的作者,以及专门为视听作品创作的带有或不带有歌词的音乐作品的作者。

除了使谁是视听动画工作的导演这一问题复杂化之外。联合制作人必须在合同中确定他们认为谁是作者,并详细说明权利链:如果其中一个联合制作人是与作者签署了权利转让的人,则他们必须在合同中声明自己并保证权利已经获得。适当获得的权利,显然是为社区贡献了这些权利。

还必须考虑口译员的知识产权。各方职责的分配有必要确定谁来执行执行或委派的制作,以及他们将在多大程度上履行职责,谁雇用和确保人员,艺术责任,技术任务,市场营销等,并确定他们是否有特定的报酬不管是不是。

反对第三方代理

重要的是要确定任何一个联合制片人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代表其他所有制片人订立合同,例如,视听作品的营销合同。

各方和第三方的贡献

只有当事各方都做出了他们承诺的贡献时,联合生产才有可能。捐款可以是商品或权利的货币而非金钱,通常是对既有作品的权利,选择权,对脚本的权利,对艺术家的权利或生产,营销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缴纳一定费用的费用。或计算为对视听作品权利的交换。

正确遵守贡献时间表对于进行生产至关重要,并且,如果其中一方没有履行他们承诺的贡献,则合同必须建立协议,以允许共同生产者或多个共同生产者履行其承诺。继续生产。例如,可以建立一种机制,通过该机制,如果违约方在被要求八天后仍未提供应付款,其余的共同生产者可以终止合同,并用来自同一国家的另一人替代违约共同生产者,成为违约共同生产者,将成为该生产的债权人,以其本来应该缴纳的金额支付。那功劳将放在最后甚至在替代联合制作人恢复了输入之后。

重要的是要预见如果生产超出预算会发生什么。与联合制作无关的第三方的贡献可以以从联合制作人获得担保为条件,或者可以保证由第三方完成视听作品。

版权和视听作品的组成部分的共同所有权

合同的关键要素是,在共同制作人做出承诺的捐助的前提下,他们最终将成为与作品,视听记录的制作人相对应的知识产权的所有人,以及构成该作品的所有要素:品牌,主人,丢弃物,图纸,人物,续集权,翻拍权,附带利益等,按其各自的贡献成比例。所述商品共同体将受合同中确立的盟约的约束。所述权利和商品的所有者的状况是使收入按相同比例进行感知和分配的理由。也就是说,联合制作中的法律事实链如下:捐款金额

每个共同生产者的权益决定了共同生产所产生的商品和权利中的比例,因此决定了共同生产的营业收入,以及共同生产者之间提议的协议的投票权权重。

必须起草条款,以保护联合制作人免受债权人针对打算夺取视听作品财产配额的任何联合制作人提起的诉讼。

同样,必须确定哪些联合制片​​人必须遵守权利生效所需的手续。

如何通过联合制片人之间的协议

合同中应包含一个条款,其中包括采用共同生产者之间的协议的方式:哪些协议将以多数,简单或合格的方式被采用,而哪些则将被一致通过。如何确定视听作品的最终版本很重要。

营业收入分配

应当指出,合同的一项关键条款是规定确定共同生产者的分配基础的方式。

一旦确定并收回了视听工作的成本,联合制作人将能够参与净收入。从国家补贴中获得的收入可能对应于一个联合生产者,或者是共享收入的一部分。

保险

联合制作人必须确保制作视听作品,并避免遭受通常的损失或民事责任风险。如果发行商或广播公司参与视听作品的制作,他们将需要购买错误和遗漏保险,以确保可能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完成保证金的风险,或者好结局。这些保险的保费将是生产成本,并且有必要确定谁承保它,谁是受益人。

第三方参与共同制作人的配额;配额转让给第三方

联合制作人可以依次与第三方共享他在联合制作中的配额,并且如果需要其他联合制作人的授权,则必须对合同进行规范,并且如果仅原始制作人对他人承担的义务承担责任,共同制作人向第三方完全转让权利的可能性。

合同期

联合制作合同的期限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包括完成视听作品制作所需的所有那些活动和贡献,第二阶段包括视听作品可以产生营业收入的期间,这个阶段可以是不确定的,并且与联合制作人对视听作品拥有的知识产权期限无关。尽管权利保护期已届满,但视听作品仍可继续被利用并产生收入。确认适用于视听作品的不同法律中的权利保护术语很重要。

早期解决

无论合同的期限是否尚未到期,它都可以提供允许提前终止的条件。

违反合同义务,中止付款或一方破产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确定

发生故障的共同生产者的配额发生了什么,例如,规定了对剩余共同生产者有利的购买权。

其他约

双方的声明和保证,不可抗力,通知,个人数据保护,机密性以及合同翻译时的最终版本。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

没有没有法律的合同,合同就具有约束力,因为有一部法律在其保护下诞生,它确定了合同的形成,完善,无效,解决的原因等条件。合同越详细,适用的法律就越少说。如果这个问题在国家联合制作中已经很复杂,那么在国际合作中这个问题就更复杂了,在这方面存在的两个法律制度可能有所不同。为避免歧义和法律不确定性,合同的当事方可以选择作为合同制定者的法律,通常是主要生产者的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独立于适用于视听作品的法律,并且可能会也可能会不一致。

主管管辖权或仲裁

在国际合同中,确定发生争端的各方必须在哪个管辖区或仲裁机构面前提交争议,这一点很重要。为避免每个共同制作人建立自己的法院引起的长时间讨论,建议使用中立且有效的先验公式,服从被告住所法院的管辖权。这样,判决的执行将更加有效,而不必在两个国家重复该程序,一个用于主要争端,另一个在被告所在的国家执行该判决。

参考书目

视听联合制作的法律制度。JoséAntonioSuárezLozano,2000年,EGDA。

在拉丁美洲,加拿大和美国为视听制作和联合制作提供税收优惠。史蒂夫·索洛特(Steve Solot),2013年,LATC。

电影和视听行业的基本概念。教育,文化和体育部-西班牙,2013年,网站。

规范电影视听作品的财务联合制作程序的依据。Canarias Cultura en Red,2013年,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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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c。Maximiliano Mauri Vidal博士

视听联合制作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