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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主义者视角下的管辖权冲突

目录:

Anonim

本文的目的是分析“从经验主义者的角度来看直接司法权限的冲突”,这使我们能够分析和考虑知识的实际部分,即经验对解决冲突的重要性。竞争,以获得更好的供应。

介绍

休ume指出,经验主义在管辖权冲突中对人类理解的分析以及法官的实践或经验中具有重要意义。经验主义促进了对人权的逐步承认,从而产生了实证主义。

它侧重于实验和归纳法,它需要对理论进行验证,以便可以将其视为知识。经验主义将帮助法官广泛客观地观察要解决的问题的类型,根据其职权范围来分析和解决,如果在其管辖范围内了解业务或司法冲突以及应适用哪些法律。

二。背景

历史上所谓的司法管辖权冲突与立法冲突同时开始,而立法冲突被称为传统冲突制度。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第一个先例是卡洛斯·卡洛卢斯·德·托科(Carlos Carolus de Tocco)在13世纪提出的,根据该先决条件,法官必须始终运用自己的法律,即他的程序法和物质法案情的优劣,意味着司法能力和立法能力的并举,其次将是其结果,即问题得以减轻,最终决定了司法能力。

在前面提到的13世纪,雅各布斯·巴尔杜尼(Jacobs Balduini)断言,在合同事项中,如果这是与程序相关的习惯(或法律),将是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官;如果习惯法或法律涉及过程的决定,则应以签订合同的地点(Mejieres)为准。

换句话说,lex fori(论坛法)与流程有关,regit actum(庆典地点)就其实质而言。Jacobus Balduini提出的这种双重性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在当代学说的发展中。通常,许多法院和法官只关心确定其管辖权,此后,无论事件的性质或适用的法律如何,都仅适用其自身的法律。此过程反映:

  1. 法官或法院不知道在某些事项上,这些案情的实质必须受与您不同的实体法管辖,并且该法官或法院仅拒绝适用您以外的任何法律。

无论如何,无论是由于无知还是过失,这种程序都会中断国际法律生活。在这种情况下,正确的行动方针是根据自己的程序法来确定管辖权,然后,如果有此需要,则应用相应的实体法,包括外国法(如果需要)。

三,内容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机构试图直接或间接地就涉及国际合法贩运引起的问题的同一案件作出裁定时,我们所说的是管辖权冲突。这种竞争可以分为两种:直接竞争或间接竞争。

在本文中,我们将依靠直接竞争。佩雷斯·涅托·卡尔沃(PérezNieto Calvo)指出,“直接权限是授予特定法官的法律权力,该权力是由另一位法官(通常是外国法官)签发的解决并解决法律冲突的判决。”

同样,竞争被视为本地应用程序。国家的行为是通过将一般规则应用于具体案件而旨在执行法律的活动,这种活动被称为管辖权,而竞争又是该管辖权的量度,即在具体案件或法律冲突中,法官必须行使与其相对应的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仅是国际性的。

费尔南多·比利亚雷亚尔·冈达(Fernando Villarreal Gonda)向我们指出,“无论立法能力和司法能力如何联系在一起,不仅要了解适用法律,而且要有胜任的法官解决与两个或多个国家建立联系的争议,这一点至关重要。”

现在,从我的特殊观点出发,我将直接竞争定义为法官必须了解,观察,证实和解决其权限范围内的那些冲突或特定案件并根据情况适用法律的权力。国际决议对此有保证。

这种直接司法管辖权分为:国家管辖权和国际管辖权。

直接国家竞争在本地进行。在某些法律体系中,法院或法官对管辖权的决定由任何一个法院酌情决定。在法规化的法律体系中,通常会建立某些通用规则,而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标准会更多且更具体。

综上所述,从我的观点来看,毫无疑问,法律,法律规范的适用,但必须强调的是,基于经验,观察和实践(这是知识的一部分),法官必须考虑诸如犯罪类型,特定业务,签订协议的地点等方面。

在墨西哥体系中,积极的法律授予了大量有助于解决这类问题的一般原则,其中包括《联邦民事诉讼法》第24条所规定的内容:

这将是法官的管辖权:

  1. 被告表示要在法律上要求其履行义务的地点之一,也是商定的义务的履行地点之一。

另一个示例是《联邦区联邦民事诉讼法》第156条,其中规定:

  1. 债务人指定在司法上要求付款的地点之一,合同中为履行义务所指明的地点之一。无论是在这种情况下还是在前一种情况下,管辖权不仅在于合同的执行或履行,还在于合同的终止或无效。

从以上所述,我们可以观察到基于必须履行指示义务的地点的原则,即论坛场所执行原则。

关于CFPCDF第156条,墨西哥法官必须参考庆典地点的法律,也就是说,法官将根据订立或订立合同或法律事件的地点行使其管辖权,因此,将采用其程序法,并最终将对基金采用其他法律。

在这种直接竞争的意义上,直接国际竞争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发布国际判决方面引起了一些争议。法官和法院的直接权限受制于内部法规,让我们记住竞争是管辖权的量度,而竞争又是通过将一般规则应用于特定案件而旨在执行法律的国家活动;这就是为什么议事规则在本质上严格地是国家性的,并且外国法官通常不考虑。

根据上述内容,我们说,如果法官判定发布判决的外国法官不具有管辖权或错误地假定了该判决,他将不会承认该判决,因此,这是没有法律确定性的,并且违反了该判决。正义。因此,各国寻求解决国际冲突的替代办法,因为它们需要在国际舞台上进行直接竞争的基本标准。

因此,在缺乏审理个人之间国际冲突的主管国际管辖权的情况下,国家法律规范(即内部规范)已经定义了审理各种冲突的法院法院的管辖权或无权。

正如我们先前指出的,间接竞争是法官在将一般规则应用于特定案件时由法官行使管辖权。我们通过间接权限理解法官或法院行使管辖权以承认法律效力,并在适当情况下执行另一位法官发布的判决。这种认可体现在两个层面:国家层面和国际层面。

经验主义

经验主义一词来自希腊语“empeiría”,意为经验。同样,经验主义是反对理性主义的哲学思潮,它在17世纪的英国出现并在18世纪延续了,其最大代表人物是J. Locke,J。Berkeley和D. Hume。

经验主义是指任何认为经验是知识的起源,而不是知识的极限的理论。诸如亚里士多德,托马斯·阿奎那,伊壁鸠鲁,奥查姆等各种哲学家都维持了这一潮流。

在十七世纪,无论是在政治哲学领域还是在知识理论领域,它的影响都是显而易见的。例如,在第一个例子中,我们可以提到洛克的自由主义,它通过鼓励美国和法国革命的原理来影响开明主义者。孟德斯鸠的分权及其平等原则将促进对人权的逐步承认。至于知识论,休ume的思想将影响康德,因为这种趋势鼓励了19世纪实证主义和逻辑实证主义或新实证主义和20世纪语言哲学。

经验主义具有某些基本特征,可以概括如下:

知识的主观主义-经验主义者和理性主义者就这一点达成了共识,他们申明要了解这个世界,您必须从主体原理出发,而不是从现实本身出发。头脑除了从关于事物的想法中就无法知道事物。

经验是知识的唯一来源。-知识的起源是经验,即考虑到对事物或外部敏感对象的感知以及诸如情感,感觉等心理的内部运作。 。

否定理性主义者的先天思想。-头脑没有内容(先天思想),是空的,必须从经验和学习中填补。

人类的知识是有限的:经验是它的极限。-对于经验主义者来说,这个极限是经验,因为更多是非法的,以免出错。

经验主义在直接司法管辖权冲突中的重要性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经验主义是一种哲学趋势,其特征是人类知识的起源是经验。

我们如何将经验主义的重点放在直接司法管辖权的冲突上呢?亚里斯多德说:“头脑中没有以前没有的东西”。尽管是事实,但是当法官发现法律事实或特定法律问题时,他将五种意识付诸实践以解决上述问题;为此,必须研究具体案例并分析情况。

法官要做的第一件事是核实其在此事上的能力,如果他适合了解该业务并因此能够更好地解决争议。无论法官具有何种理论,他都必须在实践中运用自己的观念,超越他所看到的所见,并认真观察此事。

对于洛克和休ume而言,思想的内容将它们称为感知,并将其分为印象和思想。印象是体验的直接数据,以及外部感觉,激情,情感等。那强烈地渗透到人的思想中。

科学不能基于与经验没有对比的假设或假设。科学理论的有效性取决于它们的经验验证。

法学家借助法律理论了解规范的内容。但是,如果我们仔细研究“理论”一词,有必要弄清楚该术语在自然科学中通常是指从感觉的感知中减去的事实的解释,即,那些无法凭经验验证的。

这种理论概念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法学家不是培养经验科学,而是培养解释学,即解释法律和理论文本,因此,它们可能是对某些规范的理解。法律理论隐含着关于正确解决冲突的假设的论点。

IV。-结论

经验主义是通过经验获得的知识,也就是说,只有通过活在当下或仔细观察情况,对象,问题,我们才能了解某些事物。

在法律实践中,许多年轻学生在实践中了解各种科学理论,但事实并非如此。通常情况下,法官与实践法学家和理论法学家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那就是试图根据法律规范解决社会冲突,该法律规范规定了在冲突发生之前必须解决的法律冲突。

法律实践包括将法官通过法律理论了解的法律和法律规范应用于冲突案件。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在直接司法管辖权中发生冲突。

每个司法管辖区都有您的领土管辖权,根据您提出的案件,他们选择运用其规则和法律行使其管辖权,他们应该深入分析此事的严重性,最重要的是通常会发生哪种冲突,从从经验上讲,即使不使用形容词规则,只要法官核实此事,通常在内部发生的冲突也不会改变。

通过拥有各种理论的经验,可以更轻松地解决冲突,在不属于您的责任的情况下处理问题,在特定情况下适用法律。如今,有必要找出法官概念和判决的纯粹形式,因为它是通过人类的愿望,因此能够以最小的方式解决可能阻碍冲突的判断和解决的争议。

五,书目

  • Enrique Bacigalupo。经验主义和法律理论。莱昂内尔·佩雷斯·涅托。国际私权。一般部分。UNAM-ITAM。牛津。墨西哥DF 2000,Sergio FloresDíaz。私法选集,Eusebio Francisco Flores Barraza。执行外国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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