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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法律中的犯罪概念

Anonim

他指出,对于EugenioRaúlZaffaroni博士而言,犯罪是一种人的行为,但并非所有行为都是犯罪,因此要区别那些非犯罪,他指出:这是与刑罚相关的违禁行为到期。因此,当一个人的行为不适合任何这些装置时,就不会构成犯罪。

因此,他最终将犯罪的概念定义为“典型,非法和有罪的行为”。

“一切都应受到法律惩罚。”

目前,《联邦刑法》第7条将犯罪定义为受刑法处罚的作为或不作为。

古斯塔沃·马洛·卡马乔(Gustavo Malo Camacho)将典型的,非法的和有罪的行为作为犯罪的概念,并指出这是支持刑事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概念,并同时遵循了非典型性,非法和有罪的概念。

对毛拉赫而言,犯罪是典型的非法,可归因的行为

对于贝灵而言,这是典型的有罪犯罪行为,受到适当的刑事制裁,并且符合客观的处罚条件。

Max Ernesto Meyer将犯罪定义为典型的,非法的和应归咎的事件。

对JiménezdeAsúa而言,这是一种典型的有罪不法行为,要受可归因于人的客观处罚条件并受到刑事制裁。

在1871年的《刑法典》中确定:“犯罪是对刑法的自愿违反,其行为是禁止或不执行其命令的。” 该定义包括将其纳入的《刑法》的经典理性主义内容,强调了对刑法规定的违反,立即添加了具体说明要素。

另一方面,在1912年对其进行改革的项目第4条规定:“本法典第三卷中规定的犯罪以及法律用此名称指定的其他犯罪均为犯罪。”

1929年的《刑法典》指出,犯罪是对受到刑事制裁合法保护的一项权利的损害,这意味着在签署权利损害的概念时,插图的合同制风格具有定义,与权利的形成相反。该命令的主要是实证主义内容。

1931年,对犯罪的定义方式进行了重要的改革,因为《刑法》第7条禁止以下行为:犯罪是受刑法惩罚的作为或不作为。

1991年增加了先前的概念,第二段在其重要内容中也明确包括因疏忽而产生的行为,以及表现行为的方式。

在我们看来,这样的定义似乎包含了一种自然主义的内容,在实证主义中是缩写,因为它把犯罪指的是通过行动或不作为采取的行为,它制裁了刑法,而不是像它那样是“违反刑法”。 1871年的《刑法典》,也就是1871年的《刑法典》或“法律的损害”。

关于犯罪的定义一直在讨论中,尽管存在的定义如下:

自该日期以来,出现了无数种定义,例如,我们对罪犯奥尔加·伊斯拉斯·德·冈萨雷斯·马里斯卡尔(Olga Islas deGonzálezMariscal)进行了定义,她先前曾表示,除了典型的预算和要件外,要对犯罪进行配置,还需要一定程度的定义。根据对刑事法律义务的了解确定具体的有罪感。

拉斐尔·加罗法洛(RafaelGarófalo)并不认为犯罪是“一种典型的,非法的和有罪的行为”这一概念,然后指出,犯罪“是在最小程度上侵犯了人们所拥有的虔诚和财产感。个人适应社会所必不可少的”。

从以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犯罪的构成要素如下:

正面: 负面:

1.-行动或不作为

2.-典型的非典型性。

3.-理由不合法的原因。

4.-不可侵犯性

5.-罪恶感

6.-惩罚性借口

墨西哥法律中的犯罪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