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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概念

Anonim

公共事务部或个人(取决于犯罪的性质)所采取的行动,是通过法院的宣布确定在被视为犯罪或过失的事件中的责任。

该诉讼旨在法官适用物质法。

目的是惩罚性要求的适用。

要提起刑事诉讼,没有必要存在事实或犯罪。准确确定该过程是为了验证事实是否存在,如果存在,则应该确定事实是否为犯罪。

对于罗马书或古典行动论。目前,假定“排除了在战争基础上该行动是相同的权利(ius puniendi)或起诉应有的权利”。

鉴于上述情况,许多法学家在简化表示“旨在或旨在解决刑事冲突的程序性行动”的一组词语时使用了“刑事诉讼”一词。

犯罪行为特征:

自治:它独立于物质法则。

职务-公共性质:采取行动属于公共权力,但涉及私人行动的犯罪除外。

广告:在寻求保护整个社会时可以由公众人士使用;它是为了会员的利益而行使的。

不可撤销性:一般规则是,一旦提起刑事诉讼,就没有撤回的可能性。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它才能被中断,暂停或停止。

随意性:只要法律要求,就必须行使。除非您感到被迫,否则您没有义务采取刑事诉讼,应根据拥有酌情决定权的检察官进行的调查进行调查,当您认为有理由中止,中止诉讼程序时,则无权采取刑事诉讼。

不可分割性:该行动是一项行动,包括所有参与该犯罪行为的人。

唯一性:不允许对该动作的持有者进行复数或竞赛。

机会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起诉机构和刑事诉讼发起人(国家总检察长)有权不执行刑事诉讼或提起刑事诉讼。

换句话说,负责刑事起诉的公共机构可以免于起诉,并最终结案。

刑事诉讼势在必行

该投诉被认为未提起诉讼,所有诉讼均已废除。如果被告受到逮捕令或施加压力,则应下令立即释放。

能够谴责事实为犯罪是任何法律条件,或者它是行使刑事诉讼所不可或缺的任何要素。

初步问题

对被告进行技术辩护的手段是在存在既有的自主行为的情况下进行的,并且需要以刑事方式解决,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在上述行为解决后,刑事诉讼将暂时提起

例外情况

为被告人提供的辩护手段,以防止(暂时或最终)继续进行刑事诉讼。

例外是指程序要素,而不是犯罪的构成要素。

异常类别

判断的性质:消极例外。它不是指案件的是非曲直,而是指形式,它表示给调查以不同于《刑法》所规定的证据。

行动的性质:预防性例外。它攻击了案件的是非曲直,并最终阻止了对刑事诉讼的起诉。

裁判:常年例外。当被调查的事实已经针对相同事实且针对同一个人而成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或多项司法裁决或裁决(国家或外国裁决)时,将提起诉讼。

大赦:强制性例外。当被告因其所指控的罪行而获得大赦时,即为有效。大赦是一种主权权力法案(国会),通过该法案,人们通常会忽略政治和社会犯罪。

规定:强制性例外。-在指明的行使刑事诉讼权或起诉权已消亡的期限(但不是刑罚)已经过去时提起。可以依职权行使,但不能再作为例外,而可以通过决议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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